仲裁庭列举的事实清单
【贴者按】恰在翻译完体育仲裁法院(CAS)国际奥委会v陈欣怡案仲裁书部分章节之际,新一代中国女排姑娘们在所有中国人的英雄郎平教练的带领下,踏踏实实,努力进取,荣获2016年里约奥运会冠军。感谢郎平和她的教练团队,感谢可爱的女排姑娘们,感谢她们给中国人带来的荣耀和自豪!
翻译此仲裁书(迄今只完成“事实认定”一节)的目的是为了厘清前几天网上的各种消息,并与各位网友分享能够找到的“官方确认”细节和事实。所谓“魔鬼尽在细节中”,强国人的不好习惯之一就是“葫芦提办案”。四大名著中葫芦案比比皆是,现代兲朝法界也是宝葫芦乱转。看一下“洋鬼子”如何断案,也许能让强国人多学点“软”实力,免得GDP老二到了不姓“党”的地方总是被人耍得团团转,转完了也就只能骂声“儿子打老子”,悻悻而已。
若论辩护律师的职责/职业道德,应该是尽一切可能替当事人脱罪。看香港电视剧,辩护律师是使尽浑身解数,钻尽一切漏洞,让法官、陪审团不能尽信当前证据,要怀疑有别的可能性,而不能给被告定罪。看陈欣怡此案,好像小姑娘是一个人在抗争,代理提交书面辩护的律师是公益律师Bichara A. Neto先生,Pedro Fida先生和Ricardo Loretti Henrici先生,没有见到国家奥委会雇佣的辩护律师。在仲裁庭听证会上,代表运动员的除上述三位律师外,还有几位外(国)姓人士,(Octavio Fragatta M. de Barros,Neha Jain,Daniel Becker,Bernard Patsch,Fernando Novis,和 Renata Lu),但暂时不知道他/她们是否是国家奥委会或中国体育代表团雇佣的辩护律师。而且在此仲裁庭听证会上似乎没有别的中国业内人士(国家奥委会或中国体育代表团人员)。不由为陈欣怡一叹!
今日暂向众位网友献得一草,本人既非运动界人士,也不在医药界刨食,译文不确之处,乞请指教。
下述文字节译自:体育仲裁庭反兴奋剂部关于国际奥委会诉陈欣怡案的仲裁书,原文在CAS AD 16/05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v. Xinyi Chen http://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Award__FINAL__OG_AD_16-05.pdf.
一.事实(认定)
1.下述基本事实要素是本仲裁庭根据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所确立的主要相关事实的总结,按时间顺序排列。本仲裁书的其它章节也可能提供更多的有关事实。
2.该运动员是中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NOC”)的代表。她的运动是游泳。她在2016年8月7日22点03分(本仲裁书中提到的所有时间均为里约热内卢时间)参加了女子100米蝶泳决赛上,在比赛中她获得了第四名,(该运动员)还预定于2016年8月12日13时35分参加女子50米自由泳的比赛――预赛第12组,依据在该预赛中的成绩,她有可能,可以参加同一游泳项目的半决赛和/或决赛。
3.在2016年8月7日(并且据推论在2016年8月7日凌晨),在完成(上述)比赛后中,该运动员在张晓茵女士(Zhang Xiao Yan,以下简称 “陪护”)的陪护下接受了赛内兴奋剂控制的尿样检测。由于尿量不足,(最初)应用了部分样品采集程序。根据在听证会上提出的事实,该陪护对部分样品采集程序经验不足,需要从一位未透露姓名的男性官员那里获取帮助,该男性官员给她们提供了建议并监督了对该瓶样本的临时密封,以及所述第一部分样品在冰箱里的暂时存储,该样本量约为75毫升。
4.30分钟后,该运动员能够再次排尿,并告诉了陪护。该运动员回到了冰箱室,当时室内坐着第三人(男性),也未提供姓名,(该人)显然是一位官方人员。该运动员和陪护带着装有(前述)部分样品及相关表格的密封袋,去了功能室,并把袋子放在桌子上。她们去了洗手间,而把(前述)暂时密封袋单独留在功能室里。陈女士提供了约10毫升尿样,在洗手间又待了10分钟之后,又提供了另外5毫升,以满足总共所需的90毫升尿量。再次在功能室里,陈女士打开仍然密封的临时袋,取出了(其中的)盒子及A杯和B杯,并完成了部分样品采集程序。在样本采集过程中,该运动员喝了两瓶奥运官方供应瓶中的水。
5.在兴奋剂检查报告表上,陈女士申明她使用了阿奇霉素以治疗感冒,以及避孕药,这两种药物都是由中国(体育代表团的)医疗队提供。
6.2016年8月10日21时30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奥委会”)通过该运动员的NOC(中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通知她,她的A样品分析结果表明了氢氯噻嗪(简称“HCTZ”)的存在。这种物质是一种利尿剂或掩蔽剂,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禁用清单的S5类下被禁止。它是一个指定的(禁用)物质。
7.2016年8月10日11时30分,该运动员要求对B样品开封复检。
8.2016年8月11日13时21分,国际奥委会向体育仲裁法庭的反兴奋剂部(简称“CAS ADD”)提出申请,要求依据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条款的第7.6.2条(对该运动员)即刻实行临时停赛。国际奥委会特别强调的是,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简称WADA)的结果管理、听证和决定的准则,(在发生此类事件的情况下)通常建议结果管理局(简称RMA)实行临时停赛。
9.在申请里国际奥委会(IOC)寻求(从体育仲裁庭得到)以下支持:
[...]2.受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申诉申请。 3.认定该运动员违反了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的第2.1条有关反兴奋剂的规则,(该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适用于2016年里约奥运会[ 简称“IOC ADR”,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 4.取消该运动员在2016年8月7日2016年100米蝶泳决赛中取得的成绩及其相关成果,包括没收任何奖牌,积分和奖金/奖品。 4.取消该运动员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简称“里约2016”]上所获得的所有成绩及其相关成果,包括没收所有奖牌,积分和奖金/奖品。
5.宣布该运动员没有资格参加2016年里约奥运会上她还未参加的项目。6.把该运动员排除于2016年里约奥运会之外。7.撤销该运动员的资格认可(编号1168966-01)。 8.把该运动员的问题提交给国际泳联(FINA)以(由后者)施加超出2016年里约奥运会之外的惩戒。
10.2016年8月11日14时28分,体育仲裁庭(CAS)告知各当事人本案仲裁程序,16时58分,体育仲裁庭通知各当事人本仲裁庭的人员组成。仲裁庭组成如下:Michael Geistlinger,作为庭长,Efraim Barak 和 Juan Pablo Arriagada Aljaro,为仲裁员。
11.根据体育仲裁庭反兴奋剂规则第15条b款,以及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第7.6.3条款,小组给予该运动员作出口头陈词,或提交书面材料的机会来应对国际奥委会对其实施临时停赛的要求。
12.2016年8月11日17时30分,该运动员表示她选择口头听证。
13.针对于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实施临时禁赛的听证于2016年8月11日21时00分在体育仲裁庭反兴奋剂事业部在里约热内卢的办事处举行。
14.在听证会上,运动员宣布自愿接受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的临时停赛,等待由B样本确认的A样本结果,直至该事项的最终解决。2016年8月12日17时06分,仲裁庭发布的一份针对临时停赛申请的指令通知到各当事人。仲裁庭还裁定,临时停赛不应该影响该运动员的资格认可,(其运动员资格)应该保持到此事最终解决。
15.仲裁庭下令国际奥委会提交A和B样本实验室文件包(简称“LDP”),并设定2016年8月16日在9时00分为最后期限,在运动员的要求下该期限后来延长为(同日)14时00分。在这期限之前,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并决定对案件的是非举行听证会的时间。
16. B样本的开启发生在2016年8月12日10时37分。B样本的检测结果证实了A样本分析的结果。
17. 2016年8月14日8时21分国际奥委会提交了与运动员的A和B样本相关的实验室文件包。
18. 2016年8月16日14时00分,该运动员得到了公益律师Bichara A. Neto先生,Pedro Fida先生和Ricardo Loretti Henrici先生的慷慨援助,(律师们)为她提出了书面辩护意见。
19.对该案件的是非的听证会在体育仲裁庭反兴奋剂事业部在里约热内卢的办事处举行,开始时间为2016年8月17日9时00分。
20.在听证时,下列人员代表各方参与:(代表)国际奥委会:Jean-Pierre Morand
(代表)运动员:Xinyi Chen,Pedro Fida,Bichara A. Neto,Ricardo Loretti Henrici,Octavio Fragatta M. de Barros,Neha Jain,Daniel Becker,Bernard Patsch,Fernando Novis和 Renata Luz
下列专家证人以专家会议的形式为仲裁庭提供意见:
Christiane Ayotte教授(亲自出席),Christiane Ayotte是加拿大蒙特利尔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的负责人,(由国际奥委会召集)和
Moutian Wu教授(电话参与),Moutian Wu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北京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的前负责人,(由运动员召集)。
21.在听证会开始时,该运动员提交了由Wu教授编写的专家意见。有鉴于可能需要征询该专家意见的内容并对该专家意见援引进一步的评论,国际奥委会同意该专家意见的提交(译注:由运动员方提供)。
22.听证会休庭以征询各方意见,组织证人会议,并考虑本案非常具体的结果,包括运动员自愿接受了临时停赛,以及事实上在接收到阳性检测结果的通知后,她并没有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上参加更多的比赛,尤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运动员计划于2016年8月18日离开里约热内卢,国际奥委会同意在两种条件下将其大部分诉讼请求撤回, 条件如下:
(条件1)在仲裁庭作出决定,接受国际奥委会的修订后的仲裁申请后,该运动员将如期于2016年8月18日16时00分离开里约热内卢,并不以此作为(今后抗辩)运动员方是否有过错的证据,该事项应由国际泳联决定,(条件2)根据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第10.2.2条款,仲裁庭应该
a)宣布受理国际奥委会的申诉申请;
b)认定根据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条款2.1,该运动员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定[ADRV];
c)取消该运动员在100米蝶泳决赛中获得的成绩(第4名)及一切由此产生的结果,包括没收任何奖牌,积分和奖金;
d)将该运动员的有关事项告知国际泳联(F1NA)(以由后者)实行超出2016年里约奥运会之外的惩戒。
23.该运动员要求仲裁庭驳回国际奥委会修改后的诉讼请求并裁定该运动员没有违反任何反兴奋剂规定(ADRV)。
24.在专家会议开始时,Wu教授证实了他的书面专家意见内容,他总结如下:
1.由于HCTA在A-刀豆球蛋白A中的滞留时间会严重变动,A样本检测确认的结果不能被(作为)科学(证据)接受,那么A样本的阳性检测结果(AAF)可能就有一个程序性问题。(译注:专家意思是A样本的检测方法不准确,可能有问题。)
2.由于不同实验室间对HCTZ的检测限(LOD)缺乏协调,这就可能有一个公平性的问题,当对一个特定物质例如(译注:此处原文i.g.,疑为e.g.之误)HCTZ的LOD是如此之低时。(译注:专家意思是由于不同实验室有不同LOD标准,在LOD很低时有的实验室会认为有问题/阳性,有的实验室可能就认为没问题/阴性,以至不公平。)
最后,根据文件A和文件a等等提供的数据,很显然,指控该运动员违反反兴奋剂规则是不公平的。
25.Ayotte教授,作为国际奥委会的专家,目前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所在地),检查了本案中的A和B样本的检测结果及实验室文件包(LDP),同意Wu教授总结的第一点,即(在A样本检测中)发生了不寻常的(检测)列的使用,这可能导致了A样本筛选和A样本确认的滞留时间的变化。因此,基于Wu教授能看见和读到的信息,Wu教授的关注是合理的,但是,检测结果最终还是一致的。武教授似乎对(Ayotte教授)给出的解释表示满意。
26.对于吴教授总结的第2项,他(Ayotte教授)在回答国际奥委会的质疑时证实,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技术文件TD2015MRPL在第1.0节第二段款,第一小节中规定 “浓度低于规定值MRPL也可能会导致阳性分析结果”,而且该文件的4.0(章节)中规定的例外没有任何一例可适用于HCTZ物质。
27.武教授总结的第3项被两个专家都认为合乎要求拟议法(译注:应该是设立新条款或改变反禁药法)的条件,这是可能的,但是,不适用于现行法在本案中的应用。
28.Ayotte教授反驳了另一位专家,斯科特分析的Paul Scott先生的调查结果,后者提交了一份专家报告解释说,HCTZ(氢氯噻嗪)既不是用于增强运动功能的目的,也不是作为违禁物质掩蔽物(既然有了运动员的非稀释尿样)。艾约特教授反对斯科特先生在样品分析的定量和解释中的发现。
29.在专家会议结束时,该运动员强调了她的立场――实验室方面表现了严重的失职,该实验室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前已经两次被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暂停资格。在结束陈词时,该运动员重申了自己的立场,在综合各种可能性的情况下,她没有违反反兴奋剂规则(ADRV)并注明以下几点:(1)(事件发生后)在很短的时间里,她测试和分析了(她所用的)所有的药物和维生素,以确定被禁止物质的来源;(2)她在过去大量的测试中一直保持干净的反兴奋剂记录;(3)她接受了公共检察官办公室一位专家的法医??报告,该报告并强调了她的诚实; 以及(4)里约实验室在本案中犯下的众多错误。因此,该运动员不应该被取消在100米蝶泳决赛中的资格。
接下来是仲裁庭论述和决定,文件基本结构如下:
II LEGALASPECTS (法律方面)
JURISDICTION(管辖权认定)
APPLICABLE LAW (适用法律)
LEGALFRAMEWORK (法律框架)
III MERITS (是非曲直)
A)PRESENCE OF A PROHIBITED SUBSTANCE
(违禁物的存在)
B)DEPARTURE FROM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LABORATORIES (ISL)
(译注:里约实验室违反国际实验室标准的问题)
C)OTHER ELEMENTS OF ART. 9 IOC ADR
(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第9条款的其它要素)
IV CONCLUSION
(结论)
DECISION
(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