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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退出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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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公安部:退出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图)

中国大陆公安部关于中国大陆出国人员退出中国国籍的网站是:

http://www.mps.gov.cn/n16/n1555903/n1555963/n1556023/n1556143/n1640839/1712147.html

要退出中国大陆国籍的,可以从该网站了解退籍的法律程序包括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间并下载申请表。

中国国籍法中中国籍自动丧失的一个条款,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如1980年前后印度尼西亚和中国断绝外交关系,“自动丧失”的这一条款给印尼这些难民一个解脱的机会)。但在正常或一般情况下,必须按中国国籍法,通过申请,审批,批准和颁发退籍证书的法律程序。

中国领事馆通过中国护照剪角方式作为出籍方式,无法得到中国法律的承认:中国公安部不承认,中国各级法院和法庭不承认。因此,如果当时人在中国有任何法律纠纷,中国警方和法庭仍然将当事人按中国籍处理。

所以如果要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外国籍,必须按法律程序退出中国籍。在中国警察前或中国法庭上,当时人可以出表示外国护照和中国退籍证书;同时向驻中国的外国领事馆通报。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警察或中国法庭继续把当事人作为中国公民,那就是中国政府违反国际法,侵犯外国公民主权。

侨办曲解中国国籍法,把中国国籍法中严格的退籍程序以及例外情况处理的法律条款,曲解为 “只要加入外国籍,其中国国籍即自动丧失”的单一政策。 侨办的这个错误政策,在剥夺几百万中国大陆出国的老百姓祖国籍,伤害他们同国家的关系的同时,给数量巨大贪官及家属携巨额赃款逃匿国外大开方便之门。 这些贪官及家属利用各种方式取得美国加拿大等外国籍后,侨办的这个错误政策,用外国护照甚至外国护照的复印件到当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和身份证,成为单一国籍身份的的外国籍人士,给中国的反贪腐造成巨大困难。 自今年“猎狐行动2014”开始以来,抓回的和回国自首的贪官寥寥无几。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些贪官和掌管赃款的家属已经不是中国国籍。见博客 昦智一《中国籍自动丧失有利于贪官逃匿》一文的分析。http://m.creaders.net/bbs/politics/bbsviewer.php?trd_id=1014591 因此,中国公安部网重申退籍按国籍法办事必须申请批准。按国籍法,国家干部和军人不准退出中国国籍。其他人可以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才能退出中国籍。 此规定的网站链接是: http://www.mps.gov.cn/n16/n1555903/n1555963/n1556023/n1556143/n1640839/1712147.html 办理内容: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申请条件: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薄复印件; (3)与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事由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填写《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二)提交要求退出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 (三)提交相应证明。 收费标准: 申请费:50元;退籍证书200元 办理期限: (暂无具体规定) 办理单位: 受理国籍退出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关。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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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48)
  • 当前共有48条评论
  • 捉刀
    1. “中国国籍法中中国籍自动丧失的一个条款,是对印度尼西亚的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是博主杜撰的。
    在国籍法中,在人大对国籍法的解释中,在中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的官方交往记录中,根本找不到这种说法的一丝一毫的依据。有心的网民发现,这种说法来自网上的一篇幽灵文章,查无实处。
    既然博主一再引用,作为关键论据,口说无凭,请博主提供出处。
    2. 博主在另一篇文章也提到国际通行的国藉法,有二种出藉方式:自动丧失和通过申请。怎么到了这里,出籍只有一种了呢?博主太健忘了吧?
    实际上,国际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两种出籍方式是并列的。互为补充的,形成一个整体,把所有的情况都包括在内。
    就像你要出海关。海关出口处挂着一块牌子(国藉法):告诉你持外国护照的走右手的绿色通道,没有外国护照的走左手的红色通道。
    右手的绿色通道上方挂着一块牌子(国际法第九条)告诉你,因你持有外国护照,到门口时,门会为你自动打开。
    左手通道上方也挂着一块牌子(国藉法第十条)告诉你,出去要写申请并得到批准。左手通道上还挂着另一块牌子,是公安部写的,告诉你申请的具体法律程序。到门口时你递交填好的表和有关材料,批准后,门才会打开。
    注意,公安部的牌子是为第十条服务的,是申请的具体法律程序,和第九条无关。
    3. 博主的谬误在于把公安部的“公告"当作退籍的唯一出路
    其实,公安部的“公告”只是告诉你退籍有一种方式:申请和批准,并没有告诉你只有这一种方式,它是国籍法第十条的实施的法律程序,并不是凌驾于第九条之上的,它根本不是国籍法中的一个条款。
    4. 博主的败笔是没有仔细看自己贴出来的公安部图片。这其实根本不是“公告”,是公安部门的一个业务,图片左上角是这样分类的:
    公安业务办事指南》个人业务》出入境管理》国籍事务
    这个业务已存在了几十年,怎么在博主笔下成了新大陆,成了排他性的公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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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捉刀
    好事,隔了好多天,我的评论终于出现了,谢谢博主,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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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捉刀
    “退籍必须要申请和批准”这一无稽之谈,随着该谣言的流传似乎已成为很多网站和网民的共识,在华人中引起的不安和骚动更是空前的。然而,其背后的真相更令人吃惊。

        真相一:“退籍必须要申请和批准”是谣言不是事实。

        真相二:“公安部:退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一文引用的例子或论据都是假的。

        真相三:该文有意曲解公安部公告和国籍法。并通过突出重点,隐瞒事实,篡改公告,妄下结论的方式泡制了这一谣言。

      一. 退籍到底是否“必须”要申请和批准?看一下中国国籍法就一清二楚了。下面是国籍法的有关条款: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1) 外國人的近親屬;

        (2) 定居在外國的;

        (3) 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很明显,国籍法第十四条以严谨的法律条文回答了这个问题:中国国籍的丧失,必須辦理申請手續的申请人,不包括第九条规定中那些“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人。

        换句话说:从大陆出来后入了外国籍的华人,他们的中国籍在取得外国籍时已经丧失,不需要再申请和批准。

        二. 为了增加他的谎言的可靠性,他煞有其事地举了两个例子:

        1. “中国国籍法中中国籍自动丧失的一个条款,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如1980年前后印度尼西亚和中国断绝外交关系,“自动丧失”的这一条款给印尼这些难民一个解脱的机会)。”

        这明显是个虚假的例子。事实上,在国籍法中,在人大对国籍法的解释中,在中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的官方交往记录中,根本找不到这种说法的一丝一毫的依据。稍微有头脑的人就会想到,作为国籍法的第九条,当然适用所有情况,怎么可能“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呢?有心的网民发现,这种说法来自网上的一篇幽灵文章,查无实处。

        2. “在中国警察前或中国法庭上,当时人可以出表示外国护照和中国退籍证书;同时向驻中国的外国领事馆通报。”

        事实是,从来没有一个外籍华人,在大陆的法庭上,在出示了外籍护照后,被要求出示退籍证明的。

        “公安部:退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是万维博客的一篇博文。作者笔名是海笔架。我在跟帖中几次要求他提供例子和论据的出处。心虚的他不但没有回复,甚至连我的跟帖都删掉了。大家可以上他的博客去证实我的话。

        三. 他的谎言泡制得如此成功,不能不归功于他在曲解公安部公告和国籍法基础上,成功地应用了以下的标题党式的营销手段:

        1. 突出重点,隐瞒事实

        他以发现了新大陆一样的方式,通过标题和贴图高调宣称公安部发公告了:退籍要申请和批准,却隐瞒了这一规定其实已存在了几十年(国籍法于1980实施)。让大家误以为这是公安部最新的通告。以此来突出这一公告的排它性,即一切以新的为准。

        2. 妄下结论 篡改公告

        造成这样的轰动效应后,他断然宣称,要退籍的快按照公告的程序吧,你们别以为入了外国籍后,中国籍就自动丧失了,那“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在正常或一般情况下,必须按中国国籍法,通过申请,审批,批准和颁发退籍证书的法律程序。”最关键的是,在这里,他篡改了公安局公告,加了必须两个字进去。

        如此言之凿凿,有贴图有例子,网民也就深信不疑,没人去仔仔细细看一下公告和国籍法。于是一个无稽之谈,一个容易戳穿的谎言,就成了铁板钉钉的“事实”,很多网站和华人都信了,不但信,而且传,其中有很多博士。可见现在大多人是多么愚昧无知。有篇文章说得好,互联网把大家变成了人云亦云的跟风虫。

        中国国籍法及其1996年的补充解释全文,请看下面的连接:http://www.immd.gov.hk/hkt/residents/immigration/chinese/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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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捉刀
    此文似是而非,逻辑混乱,漏洞百出,荒谬之极。如果不是博主无知,就是故意捏造中伤。博文主如此造谣惑众,欠全体网民一个道歉。
    给博主一个机会。限博主一天之内检查博文,自己纠正。
    否则,不要怪我把你驳得体无完肤,到时悔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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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笔架
    博客渔夫小九, 对你第二个问题的看法。
    本博只能说,户口不是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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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笔架
    ==
    作者:渔夫小九 屏蔽该用户 留言时间:2016-01-10 22:41:37
    两个问题:1,现持有外籍的中国人回国出境时,是否还要求注销户口?2,那些已注销户口的人,是否还要填表注销中国籍?
    ===
    博客渔夫小九,

    对你的第一个问题的看法。

    习近平执政以来,没有听哦说这方面事情:国内没有传出这方面的消息,海外中文网上也没有这方面的消息。

    也就是说,你归化外国籍后,除了护照被剪角,出入中国海关必须用外国护照加中国鉴证之外,你在中国的一切没有变化:你照样用你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买房卖房找工作乘高铁住宾馆财产继承。在周永康被捕的前两周,北京公安局(掌权的是周永康提拔的)发布号召市民检举揭发双重国籍人士。可能北京雾雳太大,北京市民看不清谁有双重国籍。不过,如果他们现在去揭发你,估计派出所也不会受理。因为周永康时期的旧的命令早作废,没有新的命令。想象一下,你是派出所所长,一年二十万年薪,你敢多管这个和周永康有联系又损人不利己的闲事吗?
    所以,按中国国籍法依法治国,还是继续违法中国国籍法,处于一种僵持或胶着状态。不动或什么也不做,就是现在的状态。
    但是,已经被剥夺了中国籍并在国内已经被注销了户口和身份证的海外大陆人民成为牺牲者。

    我们要做的是,打破这种处于一种僵持或胶着状态,向依法治国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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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笔架
    --
    作者:渔夫小九 屏蔽该用户 留言时间:2016-01-10 22:49:25
    这些政府自相矛盾的政策真让人无所适从,另个人看法,退籍要批准不合法理,应该是个人声明放弃,才合乎法理。
    --

    谢谢,渔夫小九。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本人一个声明便没了国籍。

    这样的话,贪官们太幸福了?

    你指的“法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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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笔架
    ===
    作者:AKA 屏蔽该用户 留言时间:2016-01-10 14:45:17
    到底咋回事啊?有谁有个确切说法啊?咱到底是中国人还是不是啊?糊涂了。。。
    ===

    博客AKA,

    谢谢。


    咱到底是中国人还是不是啊?--只要你没有填表退出中国籍和没有得到国家的退籍证书,你当然是有中国籍的中国人。

    就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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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笔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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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mll 屏蔽该用户 留言时间:2016-01-13 12:40:49
    支持博主!放弃这个词是个主动词,必须有主体执行者才能使用这个词。放弃不可能是自动的,这不符合逻辑。谁能自动吃饭吗?自动性交吗?必须是主动进行的。所以博主的解释在逻辑上无可挑剔,不主动申请就不可能真正失去国籍,除非申请这个行为本身受到严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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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博客cmll.

    至今为止,还没有读到是哪些学者和官员参与了1980年中国国籍法的写作。但估计1996年的国籍法解释的写作的人员和1980年国籍法写作的人员是关系极为密切的。他们现在保持沉默。因为一旦把他们作出某些解释,侨办完全可以端了他们的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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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mll
    支持博主!放弃这个词是个主动词,必须有主体执行者才能使用这个词。放弃不可能是自动的,这不符合逻辑。谁能自动吃饭吗?自动性交吗?必须是主动进行的。所以博主的解释在逻辑上无可挑剔,不主动申请就不可能真正失去国籍,除非申请这个行为本身受到严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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