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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中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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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已经执政三年,主张依法治国。

能否按中国国籍法处理出国者的中国国籍,是衡量中国是否依法治国的最重要标准之一。至今为止,可以肯定的说,一些政府部门依然视为中国国籍法为无物,继续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籍; 中国离依法治国还差十万八千里。

重温中国1980年国籍法(本文)和1996年中国国籍法解释,是想在2016年新年之际,提醒习近平政府,执政三年,时间不短,《中国国籍法》不是无物,被违反中国国籍法而剥夺了中国国籍的几百万中国人民不是无物!

下面是中国国籍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0年《中国国籍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

来源 : 全国人大

时间:1980-09-10           字体:大 中 小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自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763/n4168/428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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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籍必须要申请和批准”这一无稽之谈,随着该谣言的流传似乎已成为很多网站和网民的共识,在华人中引起的不安和骚动更是空前的。然而,其背后的真相更令人吃惊。

        真相一:“退籍必须要申请和批准”是谣言不是事实。

        真相二:“公安部:退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一文引用的例子或论据都是假的。

        真相三:该文有意曲解公安部公告和国籍法。并通过突出重点,隐瞒事实,篡改公告,妄下结论的方式泡制了这一谣言。

      一. 退籍到底是否“必须”要申请和批准?看一下中国国籍法就一清二楚了。下面是国籍法的有关条款: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1) 外國人的近親屬;

        (2) 定居在外國的;

        (3) 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很明显,国籍法第十四条以严谨的法律条文回答了这个问题:中国国籍的丧失,必須辦理申請手續的申请人,不包括第九条规定中那些“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人。

        换句话说:从大陆出来后入了外国籍的华人,他们的中国籍在取得外国籍时已经丧失,不需要再申请和批准。

        二. 为了增加他的谎言的可靠性,他煞有其事地举了两个例子:

        1. “中国国籍法中中国籍自动丧失的一个条款,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如1980年前后印度尼西亚和中国断绝外交关系,“自动丧失”的这一条款给印尼这些难民一个解脱的机会)。”

        这明显是个虚假的例子。事实上,在国籍法中,在人大对国籍法的解释中,在中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的官方交往记录中,根本找不到这种说法的一丝一毫的依据。稍微有头脑的人就会想到,作为国籍法的第九条,当然适用所有情况,怎么可能“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呢?有心的网民发现,这种说法来自网上的一篇幽灵文章,查无实处。

        2. “在中国警察前或中国法庭上,当时人可以出表示外国护照和中国退籍证书;同时向驻中国的外国领事馆通报。”

        事实是,从来没有一个外籍华人,在大陆的法庭上,在出示了外籍护照后,被要求出示退籍证明的。

        “公安部:退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是万维博客的一篇博文。作者笔名是海笔架。我在跟帖中几次要求他提供例子和论据的出处。心虚的他不但没有回复,甚至连我的跟帖都删掉了。大家可以上他的博客去证实我的话。

        三. 他的谎言泡制得如此成功,不能不归功于他在曲解公安部公告和国籍法基础上,成功地应用了以下的标题党式的营销手段:

        1. 突出重点,隐瞒事实

        他以发现了新大陆一样的方式,通过标题和贴图高调宣称公安部发公告了:退籍要申请和批准,却隐瞒了这一规定其实已存在了几十年(国籍法于1980实施)。让大家误以为这是公安部最新的通告。以此来突出这一公告的排它性,即一切以新的为准。

        2. 妄下结论 篡改公告

        造成这样的轰动效应后,他断然宣称,要退籍的快按照公告的程序吧,你们别以为入了外国籍后,中国籍就自动丧失了,那“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在正常或一般情况下,必须按中国国籍法,通过申请,审批,批准和颁发退籍证书的法律程序。”最关键的是,在这里,他篡改了公安局公告,加了必须两个字进去。

        如此言之凿凿,有贴图有例子,网民也就深信不疑,没人去仔仔细细看一下公告和国籍法。于是一个无稽之谈,一个容易戳穿的谎言,就成了铁板钉钉的“事实”,很多网站和华人都信了,不但信,而且传,其中有很多博士。可见现在大多人是多么愚昧无知。有篇文章说得好,互联网把大家变成了人云亦云的跟风虫。

        中国国籍法及其1996年的补充解释全文,请看下面的连接:http://www.immd.gov.hk/hkt/residents/immigration/chinese/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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