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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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一聊中国特色的人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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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法,是明君治天下的武器,法首先是和刑,而不是和权联在一起。可是,取法希腊

精神的罗马法,以及继承罗马法传统的欧洲法律,法首先和权联在一起。

罗马人几乎全部继承了希腊传统。他们唯一的独创是法律,而这是近代欧洲“不可须臾离之”

的东西

摘自<<顾准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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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一聊中国特色的人民(1)

    在中国,被冠以人民的名词太多了。人民政府,人民军队,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团体,...如沙叶新所说,连货币也叫人民币。中国历代的统治者以及革命者或造反者,也都要打出人民这面旗帜。无论是思想理论还是社会政治实际,“人民”或者是最终目的或者是最初起因。讨论人民这个话题当然有它的意义。
    首先是关于人民的定义。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讨论起来却十分罗嗦,而且引不起读者的兴趣。我的讨论并不想给出人民的定义,本人也无这个能力。但是这种讨论可以加深我们对有中国特色的人民的理解。在中国,对人民的划分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或机会主义色彩。革命党可以从革命的需要划分人民,这种划分随着政权的更迭而发生变化。政治斗争可以根据需要划分人民,“臭老九”在文革中不属于人民,等等。不过在中国,有两种划分的生命力最强,一是根据财富,穷人和富人,二是根据地位,老百姓和当官的。这两种划分固然有政治斗争的需要,也有其深厚的社会历史文化原因,也正因为其深厚的社会历史基础,政治家才利用这两种划分在政治斗争中进行鼓动。49年以前,穷人基本就是人民的同义语,“共产党领导咱穷人翻身闹革命”。而富人(城市中民族资产阶级延迟到49年以后)基本就是被打倒被剥夺的对象。49年以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仍然在借用这种49年以前穷人与富人的对立。49年以后,地主资本家被消灭了,贫富差距表面上缩小了,而官僚体系逐渐发达起来。一党专制下的社会矛盾大多都表现为官僚与民众的对立。反右运动中民主人士与知识分子的许多批评建议其实都是针对官僚主义的,他们实际上是为“民”说话的。毛泽东对右派的镇压,固然是专制政权的必然,同时他也充分利用了49年以前穷人与富人的对立。这样他就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而且一党专制也就成了理所当然。粱漱暝怎么可能有资格为农民说话呢?他(以及民主党派)解放前是富人!中共才是代表穷人(人民)的利益,。而在这个问题上,民主党派确实也没有资格与共产党抗衡。
    文革中对人民群众的发动,一方面仍然利用49年以前穷人富人的对立,如不能吃二遍苦受二岔罪。另一方面,毛泽东也充分利用了现实社会中官僚与民众的对立。
    文革以后,中共渐渐不宣扬阶级对立与斗争了。而是积极在中国社会制造“阶级”调和论,(孔子热于丹红就是这种背景下的产物)。和谐社会,就是富人与穷人,民众与官僚的和谐,或者富人之间的和谐。穷人之间并无什么太大的矛盾。但是这两种划分的生命力反而越来越强。49年以前的记忆虽然已经快自然消亡了,但反映现实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警戒线了。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早就大大超过了文革时期,已经到了几乎无法控制的程度。现在虽然有所谓精英与大众的矛盾一说,但其本质仍然穷人与富人,官与民的对立。这种对立时时威胁着所谓和谐社会以及中共统治。现在对人民的划分也是十分敏感的,因为人民的对立面就是敌人。如果现在仍然是穷人或老百姓就是人民,如果道义在民间意味着道义天生在穷人或老百姓手中,则新生的权贵阶层就是再次被打倒被剥夺的对象。茅于轼的文章引起轩然大波,正是社会上日益尖锐的贫富对立的反映。原来共产党灌输的“穷人翻身闹革命”,已经在威胁中共本身了。现在媒体上官方的标准提法是照顾弱势群体,建立公民(不是人民)社会。这种字面上的变化当然有其政治上的目的。不过我认为,中国根本就没有现代社会意义上的公民。过去是这样,现在还是这样。
    根据财富或是地位来划分,穷人是人民,老百姓是人民,这是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观。可是话说回来,中国也没有办法按照其它标准划分。如果与欧美发达国家比较,我们就会发现,欧美发达国家对人群的划分,是和法或法权联系在一起的。
    顾准在1973年就指出:“中国历史上的法,是明君治天下的武器,法首先是和刑,而不是和权联在一起的。可是,取法希腊精神的罗马法,以及继承罗马法传统的欧洲法律,法首先和权联在一起”。我认为没有比这说的更好的了。仅此一段话,就可以奠定他在中国思想史上的地位。现在所谓东西方文明的区别,这就一个是重要的区别。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是宗教。欧洲的教会,是世俗政治权威以外的另一个政治权威,不像中国,只有皇权一个绝对权威。在欧洲,神在教会;在中国,神在皇宫。
    (顺便说几句,仲维光认为顾准的文章没有任何学术价值,我感觉十分可笑。仲维光的文学评论写的
    也还可以。他的所谓学术文章,给我的印象就是洋人语录的堆砌再加上身边的实例,与顾准的文章差的不是一个档次)
    法首先和权联在一起,当然是和人的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联在一起,就是人权。而不同的法权就应该对应不同的阶层。欧洲历史上的公民、贵族、骑士、封建领主以及产业革命时期城市市民等等的划分就是根据不同的权力义务划分的。比如在古希腊,财富或职务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公民或贵族,雅典的常备警察和某些常任吏员,经常由奴隶担任。
    我们不妨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古希腊的公民以及有关的历史常识。
    希腊文明是海上文明。(顾准认为整个西方史都是海上文明) 正是这种海上文明,形成了以契约为基础而不是以血族为基础的希腊城邦政治制度。而公民以及公民权,就是和城邦政治制度一同发展起来的。
    希腊语中,1、polis指城邦,2、polites指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3、politeia 指政治,宪法,政府,4、politics 指政治学。
    (在美国,公民是citizen,有选举权与其它权利。而people是指普通的人,也翻译成人民,平民,老百姓。我理解,people不牵涉权利与义务。)
    顾准指出,公民、公民权等等,要详细考证这种政治法律概念在希腊起源于何时何地,怎样进一步演变到古典时代那样明确的程度,即使在直接继承了希腊文明的西方,那里的史学家拥有大量文献碑铭和地下文物资料,这个任务也许也不是容易的。看起来,这是在长期历史演变中不知不觉地形成的,正如 polis一词从城堡变成城市,变成城市国家一样,组成城市国家的人即 polites, 也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一次又一次发展它的涵义,同时也加上一重又一重的限制,逐渐变成了集权利与义务于一身的公民。
    因此,古希腊公民决不是由于国家颁布了什么宪法之后才形成的,而法治的城邦也就是必然的。
    在古希腊,“政治和法律两者密切相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同意语,柏拉图的主要著作之一题为<<法律篇>>,亚历士多德同样性质的著作题为<<政治学>>,立法者是政治家,而不是法典的技术性的编篡者。”(顾准) 在中国,应该说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类似于西方的立法者政治家。冯友兰曾经说:“英美及西欧等国人之所以是'智'、'富'、'强'者,并不因为他们是英 美等国人,而是因为他们是城里人;中国人之所以是'愚'、'贫'、'弱'者,并不是因为他们是中国人,而是因为中国人是乡下人”。冯友兰用城里人和乡下人作比 喻,当然是指政治权利的有无。中国人没有政治权利,是中国人愚”、“贫”、“弱”的原因。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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