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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恐袭阴谋案:法庭为何对媒体发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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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袭阴谋案:加拿大法庭为何对媒体发禁令?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vs. 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

 

随着波士顿爆炸案的落幕,加拿大警方周一公布破获一起大规模恐怖袭击阴谋,据报道恐袭阴谋是针对来往纽约市及多伦多的跨境铁路,使列车在驶经尼亚加拉河的Whirlpool Rapids Bridge时脱轨,(加拿大皇家骑警和联营此跨境铁路的维亚铁路与美铁(Amtrak)昨日发表声明,强调阴谋行动仍在策划阶段,没有对公众及铁路基建构成实时威胁。)

 

嫌犯分别是30岁的Chiheb Esseghaier35岁的Raed Jaser。除了他们的名字和居住地,和指出这两人不是加拿大公民之外(媒体报道指出两疑犯有绿卡,一民来自突尼斯,另一人则来自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拿大警方没有透露这两名被逮嫌犯的身世,以及他们在加拿大已居住了有多久。唯一的有关案件的信息是两名嫌犯曾图谋在多伦多近郊颠覆旅客列车,包括他们研究了列车的运行情况,媒体报道说警方对案件的继续调查有可能导致更多疑犯落网。          

 

另外,四个月前阿尔及利亚发生天然气厂恐怖袭击案,有两名加拿大青年牵涉在内,但警方昨日表示,他们相信这个阴谋与阿尔及利亚恐怖袭击案,以及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无关。

 

值得一提,警方特别指出嫌犯被捕的一个原因是穆斯林社区提供线报与一伊斯兰教伊玛目的举报。另外,加拿大穆斯林社区领袖指责这种恐怖行为,他们声明,穆斯林社区绝对不赞同恐怖行为,加拿大的穆斯林公民对社会的认同和效忠是毋容置疑的。

 

两嫌犯周二在法庭聆讯里不认罪,说他们被冤枉,要求控方举出证据。同时法官也同意辩方律师的要求,出令禁止报刊报道案件细节和证据以及被告的证言。这个案件有可能要等到今年八月才开始庭审。

 

法庭为何对媒体发出禁令呢?为什么主流媒体对波士顿爆炸案有大幅报道(包括对无辜人的以讹传讹的误控,和传播对嫌犯的背景和动机的猜测和谣言,导致对无辜者有危险的后果),而加拿大主流媒体对这个加拿大事件却没有提供大量的信息?

 

原因不仅是因为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禁令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社会媒体里常见的

 trial by media (媒体审判)的现象,这个原则来自英美加《普通法》的《公平审判》的法律概念。

 

如果有人问你,英美加人最重要的合法权益是什么?你或许不能立刻给个答案,但很多加拿大人会不假思索地回答:是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

 (the right of the accused to a fair trial) 。他们说的正是英美加的最古老的《普通法》的两原则:“疑点利益”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 和“无辜假定”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无辜假定”概念源自拉丁语“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 non qui negat”,意思是“举证责任在于指控者,而不是在于被控者。” (The burden of proof lies on him who asserts the fact, not on him who denies it.) 也就是说,“一个被控者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是假定无辜的”。(A person accused of a crime is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这也意味着罪证必须是合法取得的证据。

(The proof of guilt must be based on evidence lawfully obtained.) 

而且罪名的成立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Guilt must be proven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如果有任何合理怀疑,被告必须被判“判罪名不成立”而被释放。恐怖行为是严重的罪并涉及公众安全,因此民众有知情权利,尽管加拿大人对两位嫌犯的背景有很多的疑问(Jaser 用假护照入境,并有犯罪记录),《公平审判》法律原则说恐怖行为阴谋罪的成立必须从控方在法庭里提出的所有证据判定(而不是社会媒体断定的),社会媒体讨论案件细节会影响被告的公平审判,而且细节被媒体暴露的一个可能结果,是法官会拒绝这些法庭外的证据,案件就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被告被释放。

 

Benefit of the doubt  presumed innocence 是西方民主社会的基石,背后的含义就是“宁可放走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这也是很多移民选择美国和加拿大为居住国的主要原因。如果有一天你万一“无辜被控”,你就会明白这两个法律原则的意义。)

 

公平审判权不仅是公民应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民主国家基本人权和宪法性权利的最高表现。

 

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 (First Amendment –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和第六修正案 Sixth Amendment – Defendant’s Right to a Fair Trial) 常有冲突。从最高法院多次判决可以看到,在美国

the 1st Amendment usually trumps the 6th Amendment (第一修正案常被视为高于第六修正案)。可是,在加拿大,公平审判权压倒一切,加拿大人最骄傲的是我们的《权利和自由宪章》,加拿大人知道,《权利和自由宪章》保障所有人的人权,包括(在判决前假定无辜)的被控者的人权。在加拿大这是一个不动摇的法律原则。

 

再次提醒:

1. 由于这个案件目前在法庭待审,我们不能讨论这案件的细节。评论时请限于“无辜假定”和“被告人的人权的法律保障”两法律原则。

2. 为了避免损害审判或导致无效审判结果,读者切勿网上讨论证据和猜测案件内情。

3. 评论里任何有关案件细节的语言将被删。

加拿大不是美国:记《权利和自由宪章》30周年

司法独立:加拿大法官和移民部长的争议

 

参考:

Balancing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Fair Trial Rights: Open Courts, Publication Bans and Terror Plots

http://www.law.ualberta.ca/centres/ccs/issues/balancingfreedomofexpressionandfairtrialrights.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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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7)
  • 当前共有7条评论
  • 2cents
    charlie_c
    这个问题不在本文范围之内,博客空间不是讨论私人法律问题的地方,建议你咨询对这个法律领域有经验的律师帮助你解决。
    另外,这里不允许点名指控别人,因此把你的评论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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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里来的娃儿
    "presumed innocence 是西方民主社会的基石"

    说到法律,应该严谨,“presumed innocence” 从来就不是“西方民主社会的基石”。 民主社会是个政治概念,presumed innocence是个法律概念。 西方民主社会所普遍采用的刑事司法体系(刑事诉讼法)是建立在“presumed innocence”这样一个原则基础上而已。 换句话说,西方民主政治体系采用的是“presumed innocence”原则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来保护个人的权利,而不是反之。 中国的刑事诉讼原则也是提供证据责任在控方而不是在被告,但中国并没有建立起西方的民主社会。 
    同样,presumed innocence这样的原则并没有被美国运用在法律以外的其他领域,如国际政治。美国攻打伊拉克就是典型的以此原则反其道而行之,有罪推论萨达姆有大规模杀伤武器在先,不是吗? 但我们并不能以此做出美国不属于西方民主社会这样的结论。对不对?

    不过你把the benefit of the doubt 翻译成 “疑点利益”无误-香港法律就是这样翻译的。我孤陋寡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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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木匠08
    2cents 博厉害!家里有这么多律师或法律专家教授。2cents博自然也是律师专家。多有冒犯。 都说兰冠云博是个律师厉害, 看起来他不如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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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cents
    木匠08,
    文章“内行”还是“外行”,懂西方法律的读者自可以判定,我来自律师家庭,家有 8 个律师,包括北美顶尖法学院教授和国内顶尖大学的法学教授,该有资格写这篇文章吧?

    更重要的是,文章讨论的不只是法律问题,也是我们移民居住北美须有的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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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cents
    山里娃儿,
    “疑点利益”扩大的意思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也就是说“如果法庭认为证据有任何疑点,都会将疑点的利益 (benefit of doubt) 归于被告。”

    Give the accused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 是法律套语,大致意思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假定报告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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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木匠08
    若是兰冠云博在这里就好了。他是律师。尽管他主要做房产方面的,但毕竟是律师。谈法律这些东西应更内行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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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里来的娃儿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 翻译成“疑点利益”? 中文看不懂,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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