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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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回国大陆人民索取邀请信不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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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回国中国大陆人民索取邀请信不合国际惯例》

什么是国际惯例?

百度知道上写道,国际惯例,又称为国际习惯,它也是一种国际行为规范。国际惯例大别为两类:一类为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别一类为属于非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前者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私法范围内,也有两种不同的国际惯例:一种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的国际惯例。另一种是只有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即任意性的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的几个特点:?能用性,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稳定性,不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  ?重复性,一般都是反复运用。  ?准强制性,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效益性,被国际交往活动验证是成功的。(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4157257.html

世界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遵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尊重每个人的出生国籍,不剥夺他们的出生国籍,从而默认双重国籍。但在不同程度上不允许政府官员又双重国籍。因此,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其他们加入其它国籍而不愿放弃其原来国籍时,这些国家不会向他们索取邀请信。请参见笔者的博文: 《美国人加入外籍后回美国不需要签证》http://blog.creaders.net/luntan/user_blog_diary.php?did=124582

但中国有些部门,不遵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违反中国国籍法,不尊重每个人的出生国籍,剥夺他们的出生国籍。同时,又不允许政府官员退出中国国籍,使他们有双重国籍。然后,向加入其它国籍而不愿放弃其原来国籍的普通中国大陆老百姓是索取邀请信。没有邀请信就不发给他们回国签证,使他们无法春节回国看望父母和亲戚朋友。

很明显,向回国中国大陆人民索取邀请信不合国际惯例,也是违反中华文明和人类最起码的人伦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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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共有3条评论
  • 老几
    完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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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谭纶
    刚改了几处用词。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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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谭纶
    为方便各位阅读,笔者把文章中提到的这篇博文转载如下:

    《美国人加入外籍后回美国不需要签证》

    美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美国有一段时间不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但是,从1935年起,美国不再剥夺美国人民的出生地国籍。

    联合国成立不久即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中明文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

    美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从1967年起,严格遵守《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不再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包括美国人民的出生地国籍和归化国籍)。

    所以,美国人加入外籍后回美国不需要签证。既然不需要签证,当然,也不需要让美国的80岁老父老母写邀请信和出经济担保。

    7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成为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并且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加入联合国并且签署《世界人权宣言》后,没有遵守《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 放任一些政府机构和人员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主要是剥夺中国大陆人民出生地国籍)。

    违反了联合国条款,违反了常理,怪事也就出现了。一个出生在中国大陆并且生活工作了几十年的中国大陆人加入外籍后,想要回中国大陆看看老父老母,照看自己的的房产,必须要让在中国大陆的80岁老父老母写邀请信和出经济担保!

    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违法中华文明;

    违法伦理道德;

    违反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

    违反在国籍权问题上国际共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世界的承诺!

    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早日纠正一些政府机构和人员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错误做法,严格遵守《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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