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人民公社:(四)中国的农村向何处去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中国农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此,中央党校提出了要加强对"三农"(农民、农业、农村)问题的研究,希望能拿出解决农村问题的办法来。
小户经营的局限性和破坏性已经越来越明显,包产到户已经越来越严重地阻碍和破坏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小农经济确实已经走到头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早就正确地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制本身是以生产资料、资金和生产者无止境的分散为条件的。它不但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而且按其本性来说,根本就排斥社会劳动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累、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因此,在市场条件下,生产条件的日益恶化和生产资料的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于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成为一种不幸。
小农经济的必然结果是两极分化和土地兼并。一千多年来,中国社会就在大部分自耕农逐渐变为雇农,最后沦入赤贫而揭竿造反的圈子里循环无已。只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土地,加上现代技术和工具的使用,逐渐走上集约化经营的道路,才发展出了现代的农业。那帮右翼经济学家已经在叫嚷开放农村土地的自由买卖,或称土地使用权的自由交易,以顺应小农经济必然瓦解的过程。可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农业兼并的必然是大多数农民的破产和离乡。这是一条漫长而悲惨的道路。当美国走上资本主义农业兼并道路时,大量的西部土地正等待着开发,还可以为破产和离乡的农民提供了一条出路。而今天的中国一旦走上这条道路,等待他们的只能是当今第三世界农民上天无路、入地无门,欲进入城市充当廉价劳动力而不得的处境。历史将重现明末、清末流民剧增,社会爆炸的局面。因此,尽管那帮右翼经济学家叫唤了多年,终于没有人敢于跨出这一步。坚持土地承包制30年或50年不变,用行政手段抑制了土地的自然兼并过程,防止了农民陷入赤贫境地。一小块承包地成了濒临破产的贫苦农民的最后一道社会保障。毕竟地主是中共掌权的国家,实在交不起租子,国家也不会抽租田的。尽管有些地方官吏横征暴敛,但是逼出了人命还是要吃不了兜着走的。
资本主义道路既然走不通,剩下的就只有走社会主义道路了。95年在一些报刊上出现了适度发展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的声音。要求对条件确实成熟了,大多数群众确实自愿向集体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的,应该因势利导,不要阻挡。根据京郊顺义县的总结,要发展规模经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乡和村(原公社和大队)的集体经济有一定的实力来支援农业的机械化和现代化;二、乡镇企业和其它经济有较大的发展,保证离开土地的农民有广阔的就业机会。这就是南街村、华西村等一大批先进典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达到规模经营的路。由此更可以看出,由于当年实现包产到户对集体经济的造成的毁灭性破坏,种下了多大的恶果。当年邓小平在谈到"包产到户"时说:"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可惜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邓小平是完全错了。
1995年在全国25个省区的"百县百村"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74%的村干部和农民认为有必要健全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随着农村经济的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各地农村又自发地出现了一大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涵盖了农村的各个领域,包括生产经营,加工销售,技术服务等等。到94年底,全国共有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218万个,在全国农村具有很高的覆盖度。农民们对于合作服务、合作开发、合作积累和合作保障的需求是十分强烈的。之所以如此,说到底,完全是因为这关系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全面发展。
重新回头发展集体经济的路是艰难的。这不光是因为"分田到户"的实施,糟蹋了原来二十年的集体积累,破坏了集体经济发展的已有基础,还因为"人心散了,党风坏了,干部贪了,凝聚力没了"。严重的党政腐败,使农民不敢将财物的管理权交回给乡村干部。然而,比这一切都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思想上的严重束缚。如朱熔基就说:"刚刚按小平同志的指示搞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又让农民用土地来入股。这不是人民公社又回来了吗?"一顶"否定农村改革"的帽子砸过来,谁顶得住?翻开那本号称是"三次思想解放运动实录"的《交锋》,从头到尾字里行间透出的却出两个新"凡是":凡是改革开放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邓小平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逾地遵循。明明有一大批坚持了集体经营,巩固和发展了集体经济的力量,走出了成功的集约化道路,达到了共同富裕的先进榜样放在眼前,那些所谓"思想解放者"却熟视无睹。看来他们鼓吹的"猫论"也是假的,实际上奉行的是"宁要包产到户的草,不要人民公社的苗"。
人民公社当然是没有了,新出现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也因为党政领导的不重视而处于完全的自流状态。只有那些贯彻了人民公社原则的共同富裕村仍在闪耀着不灭的光芒。不管中国的农村向何处去,后人们将永远不忘我们的前人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通过人民公社这种制度形式,为彻底改变我国农村的贫穷落后面貌所走过的艰苦卓绝的奋斗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