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主人权的意义

作者:伯恩施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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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关敏 写于 二零零六年

  第壹章 人 权 论

  民主的核心理念是人权;没有人权的民主,就是假民主;用假民主概念,绝对无法建立壹个真正的民主社会。人权理念,信则灵,不信则不灵。中国在在经历了王权和皇权时代,目前正处在党权时代;即将转入人权时代。因此,弄清楚人权概念非常重要。 任何学科的构建都需要几条公理作基础来发展他的体系,几何学用了5条公理作基础。民主政治学的公理是: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发展出博爱。自由、平等、博爱构成了人权的主要内容。人权是民主的出发点, 也是人的本质。 按公理体系的要求,原始概念是构造壹门学科的最基本概念,它不能定义,只能大致解说,称为元概念,用它可定义其它概念。民主政治学的原始概念是权利,由权利发展到人权,由人权发展到契约论——组织政府、建立国家,从而发展到权力概念;由权力再发展到三权分立、权为民所授——形成周期性的自由竞选的民主社会。民主社会的美德是公平或正义,名之曰:自由平等博爱,简称为人权。 专制政治学的原始概念是义务,由义务发展为服从,由服从发展为暴力集团,由暴力集团发展为专制国家,为奴役人民发展出天尊地卑、男尊女卑、君尊臣卑的儒学。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的等级制度是专制政治学的公理。儒家讲的是专制的之理、特权之理。所以,专制社会的人生来就是奴隶;奴隶的美德就是服从,名之曰“忠孝节义”,在上者享有特权。 第壹节 人权的起源与发展 1.人权的概念 人是有尊严和价值的存在,是有理性和良知、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和自由活动的人,这是权利概念的基础。在民主政体中,权利是核心价值。 (1)权利。权利[right]是人追求尊严、要求利益的资格;有三个属性: 1)天赋性,指权利出于神赋予人的天性,不由人和社会赋予。 2)自由性,即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不会放弃权利;人有时因健康、经济等原因放弃壹些权利,但没有人愿意放弃生命权[安乐死、恐怖主义分子例外]。 3)正义性,指人权不可侵犯。“权利”指的是“各种边界”,这些边界设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跨越。而个人权利的边界也是对国家权力的“边际约束”。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剩余范畴,而个人权利却不是国家权力的剩余范畴。 4)个体性,权利是每壹个人作为壹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存在的标志,是每壹个人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的依据和体现。如果没有了权利,或者说,如果权利受到了侵犯,那么,自己就不复是自己的主人,自己的命运就要接受别人的摆布,生命就会陷入如履薄冰的恐惧,随时会面临灭顶之灾。 (2)人权。人权就是人之为人按其本性应享有的权利,只要是人,就有资格享有人权,别无其他附加条件。正如《世界人权宣言》强调的:“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壹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条件”。以“人”的名义而享有某项权利,并不排斥他人也可享有这项权利,人权是不同国家、不同的文化间的所有人所具有的唯壹相同标志。 人权是壹种道德权利,人权在根本上是由道德而不是由法律支持的权利。它与外在的权威无关,它先于国家而存在。只有人权是天生的权利,可把人权称为“天赋人权”。人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把从人权派生的权利,统称为法定权。  人权是形成人类文明的基础。人权是近现代文明最核心的价值理念。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人类创造了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并以这些理念,依照博爱与正义原则,设计出各种民主制度。近代以来,人类的壹切社会进步都与人权密切相联。如政治的进步涉及人的政治权利,经济的进步涉及人的财产权、劳动权、发明专利权,教育的进步涉及人的受教育的权利,社会福利的进步涉及人的生存权和享受福利的权利。 2.人权的内容 人权就是人生而带来的权利。人生而带来的人权有:生命尊严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反抗压迫的权利。这里主要阐述生命尊严权,其他权利在后面的章节中叙述。 在所有权利之中,首要是生命权利,从中再衍生其它权利和自由。生命权利不单包含生理或动物性的生存,而是包括有权发展个人的天赋和身体各部份的能力,使人能享受生命。从生命权利可引申出以下的权利:活得有人性尊严的权利、谋生的权利、住屋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清洁和健康环境的权利。 生命权——指人的生命过程中所拥有的、不可或缺的壹切权利,即人权本身。生命权是其他壹切权利的载体和终极依据,它是壹个人所拥有的壹切权利的源泉。生命权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性和自足性,它独立于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永远不会被其他价值和规则压倒。 上帝说:“不许杀人”,因此,不被杀害是生命权的绝对要求,这体现了生命神圣的原则,生命神圣→人权至上→公平第→生命神圣,这种正义的良性运行机制构成了人类社会价值观的核心;自由幸福的生活是生命的最高要求,也是创造发明和人类社会进步的前提;平等博爱的社会环境是生命安全最好保障,也是实现人类正义和社会和谐的充分必要条件;人的尊严是生命的最起码要求,也是人区别于野兽的根本标志。  在浩瀚的宇宙,在广袤的世间,天大地大,什么东西能够大过人命?人是按上帝的形象造的,人是上帝的副本;人是神圣的,人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是绝对绝对重要的!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人的生命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人是至高无上的,人是我们生活的全部目的,人就是目的。“人神圣不可侵犯”表现为人权。 在万事万物中人的生命是第壹位的,人的生命永远摆在第壹位!每壹个生命都是独壹无二、不可重复的。对每个人来说,生命权是壹种独壹无二的和不可替代的绝对权利,它不依赖任何道德、文化、法律而存在,它是人壹出生就固有的神圣权利,人的生命权高于壹切。 每个人在道义上对他人的生命都负有责任。无论是谁,都没有权利伤害壹个无辜的生命。生命权不受任意的侮辱、损害、践踏和剥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生命权不受任何限制。对生命的重视和张扬,反映了壹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对生命价值的忽视和践踏,昭示了壹个社会野蛮和落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是壹个民族的伦理“底线”,是必须守住的最低原则。 人的生命权与动物的生命权是有重大的区别的。人是会说话会思想的动物,是追求尊严、追求自由平等博爱的动物。因此,人的生命权必须体现出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属性。 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具有神圣的尊严。尊严是属于壹个有灵魂的人精神上的东西。尊严指的是壹个人的自尊意识、自主意识、个人价值至高无上的意识。 自尊与人格有关,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平等待己待人,无霸气,无奴性,无君子小人之分,不搞歧视。自主与主人翁意识有关,包含自我选择的权利、自我实践的能力和敢于承担责任的负责精神。个人价值至上指的是生命的价值高于壹切,个人本身就是目的。  尊严是人的本质属性的基本要求,是人终身最尊贵的价值——人的信仰、信念的反映;是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遭贬低的权利、是每个人独立的不可侵犯的自由得到尊重的权利;是每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受到最起码的尊重;是每个人都应被当成目的来尊重,而不能被当成手段和工具而遭到忽视或蔑视。  方励之说:“人类尊严的价值标准是共同的,这就是人权,就是不分肤色、不分种族、不分语言、不分宗教、不分信仰的普遍适用的人权。” 人权是人的尊严、人的价值的集中体现,是人的需要和幸福的综合反映。否认人权,就是否认做人的资格,使人不成其为人。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德国基本法第壹条明确规定:“人类尊严不得侵犯,尊重并保护人类尊严,系所有国家机关的义务。” 国家必须竭尽所能,提供清洁健康的环境及有足够防御性和疗效的医疗设施,以防止婴儿夭折,减低营养不良和传染病,提高平均寿命。国家还需提供免费强制的基本教育。壹位周末在英国医院打工的中国留学生说“英国医院比国内的宾馆还干净。走廊、窗户、暖气片上壹尘不染,清洁工每隔2小时要擦洗壹遍。英国从1948年起实施了56年的国民保健体系(NHS),保证了每个人特别是老、弱、穷者不再为生病担忧。即便是临时性访英的外国人甚至是避难者,只要踏上英国,就可在任何壹家医院或诊所享受免费医疗”。 中国许多医院不把病人当人,甚至把壹些无名氏患者扔掉,或把无钱的患者放进冻尸柜冻死。医院的医生和护士却有特殊待遇——他们有自己的专用厕所,很干净;而医院的病人厕所则臭不可进,过道上到处是污迹。中国有壹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死于家中的比例高达60%-80%。没有社会保障制度,何来尊严?  壹个人可能饥肠辘辘,但仍享有人的自由和尊严。生命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最神圣的东西。生命权是最根本的人权,如果没有生命权,又谈何生存呢?有哪国政府公然在国际上叫嚣人权就是生存权的?壹国的政府把人的尊严降到畜生的地步,何来文明? 为了生存,把生命置于险境,哪谈得上生存权?为了所谓的生存,连生命都不得不放弃,这又叫什么生存权呢?!为了生存,许多中国工人宁可被老板欺压,也不敢吭声。2004年张家口市壹家汽车修理厂,因壹个员工洗车时不慎将汽车玻璃打坏,结果老板命令两个员工脱光衣服,在数九寒天里壹个朝另壹个身上泼凉水,又相互殴打,造成壹人死亡的惨剧。 生命的尊严是至高无上的,在神圣的生命面前,没有任何世俗之物称得上高贵。任何世俗之物都应葡匐在生命神光中。生命至上的国家,往往是强国。 美国人把每个人生命看得比地球还重,美国政府救普通老百姓的生命也是全力以赴。美国政府会那么多的周折运回二战中美国士兵的遗骸,表明了政府对个人宗教般的尊重。 2001年3月8日美国壹个法庭裁决:由于海岸警卫队负有“救援不力”的责任,联邦政府需向在暴风雨之夜遇溺的两个小孩的亲属赔偿1900万美元。在伊拉克战争中死亡的美国大兵家属可获6000万美元的赔偿。洛克比空难的死亡人员每条命是1亿美元。美国人在越南寻找美军士兵尸骨,每确认壹个失踪士兵的下落,大约要耗资 100万美元。 在美国租房,几乎每壹间房门后面都有壹个牌子,上面用英语写著对生命敬畏的警示语:“亲爱的房客,如果发生火灾,妳必须迅速离开,不要抢救火,不要救妳的财物,因为妳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比任何东西都宝贵。”

  以色列的第三任(女)总理(GoldaMeir)说:许多以色列士兵打完仗回来,把自己锁在房里不肯出来,为他们在战场上杀人而痛苦不堪。而那些阿拉伯人用恐怖手段杀害平民,杀完是欢呼,这些人竟将杀人当娱乐!“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无恻隐者,非人也”。 中国的报上曾讨论,如果壹个教授为救壹个农民而淹死值不值;多数人认为不值得。可美国人可冒著牺牲10~20个人的危险去救壹个伤兵、壹个人质。这是多么不同的生命观。 生命卑微的国家,则往往是弱国。在中国,物的价值、世俗的价值远远凌驾于生命之上。这样壹种扭曲的价值体系,不仅是对生命的亵渎,而且直接导致了国家的积弱积贫。  中国人的生命价值还不如狗。某市张老汉的儿子在医疗事故中死亡,法院判医院赔3万元,同时壹只宠物狗在宠物医院被治死,法院判赔5万元。 中国人的生命的卑贱,本该是个耻辱。可这个耻辱,居然成为地方官向外招商的亮点。他们不顾羞耻地向外商炫耀:在我们这里即使出了人命,赔起来也比妳们那里少得多。 人权的内容是分等级的。生命尊严权是绝对的,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以其生命可换来更多生命的时候,社会也不能强制他放弃生命。生命尊严权为目的性人权或绝对人权,任何个人、组织、国家机构都不得侵犯。体现个人尊严的自由权、平等权也属目的性人权的范畴,这些人权绝不能受侵犯。为生命尊严权服务的人权称手段性人权,主要指财产权和参政权。 3.人权的来源 天赋人权,是指人在自然状态下就已享有的权利,所以也称作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指按本性应享有的权利,也称天赋权利、天然权利。它不受人间任何意志或权力的干涉,只以自然法作为它的根据。比如对壹个人来说,吃奶就是天赋人权。 人权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法律,而是源于人的自然本性,来自于上帝的赐予。人权必须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标准,必须以荣耀上帝为其首要目的。 1215年我国南宋史弥远任丞相,长期专擅朝政、滥发纸币,造成了物价飞涨、民生雕蔽,无人说不。而在西方,英王约翰横征暴敛,贵族以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名义发动全民大起义,迫使英王签署了大主教兰顿(Stephen Langton)拟成的《大宪章》[Magna Carta]。《自由大宪章》被视为人类第壹部人权法案,首先是壹份基督教文献。它维护了神赋予英国百姓以及基督教会的权利,它规定了许多对于臣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障,规定未经法庭审讯,不得对人民逮捕监禁;非经国会批准,不得收税。这是英国的宪法之始,也是全世界的宪法之始,为人类迈向文明最重要的壹大步。 自由大宪章(1215)开头就说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顺的人民致候。 THE MAGNA CARTA  Preamble: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 lord of Ireland, duke of Normandy and Aquitaine, and count of Anjou, to the archbishop, bishops,abbots, earls, barons, justiciaries, foresters, sheriffs, stewards,servants, and to all his bailiffs and liege subjects, greetings.  从上面的英文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看:God被翻译为了天。可见,中国用“天”来表示西方人说的神。因此,神赋人权绝对正确! 西方讲神赋人权,人人平等的人权观也就根深蒂固。上帝是通过圣经来表达的,这样知识的权力高于军权政权。知识的权力要高于王权,就必须要有绝大多数人支持才能抗衡王权。为把大家拧成壹股绳,就需要通过教会组织来动员。这导致分权、自由的成长! 尊重人权,不是因人是高级的动物,否则就不需要称为“人权”(human rights),只放在“动物权利”(animal rights)这壹大类中就行了;尊重人权,也不是因壹部分人是精英人物,能促进生产力和文化的发展,而其他人的权益就不需要尊重了。尊重人权就是基于这样壹个简单的事实,那就是每个人是上帝创造的,每个人都有上帝的形象,每个人都有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说人权是上帝给的,就是强调它的绝对性,强调对它的拥有和使用是没有任何先决条件,任何统治者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来剥夺这种权利。无论博士还是文盲,在“天赋人权”的理论下都有平等的权利,根本不存在等提高素质后才可投票选举的逻辑。 4.人权的发展 1789 年8月26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重要文献《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人权宣言》说:“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者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壹原因”,“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1条),“壹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2条),“壹切主权的本原来源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力”(第3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过代表参与制订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经法律规定,不按法律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条);“壹切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出版的自由”(第11条);“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第16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第17条)。  《人权宣言》的发表,打碎了君权神授的神话,否定了封建等级制,激发了人民的巨大热情,起到了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斗争的作用。人们高举“人权”的旗帜,给封建特权阶级与封建专制制度以沉重的打击。《人权宣言》成为法国大革命彻底性和典型性的重要标志。法国大革命使人权的主要内容自由、平等、博爱传遍了全世界。从此,建立保障人权、限制权力的法治社会,就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理念和政治文明诉求。 第壹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26 年出现了《禁奴公约》和不准虐待战俘的《日内瓦公约》。 罗斯福在1941年1月6日向美国国会发表国情咨文指出:反法西斯战争结束后的世界将建立在四项基本自由之上: 第壹,在世界上的壹切人都有言论与表达意见的自由;第二,世界上的壹切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三是免于匮乏的自由,保证世界上的每壹个国家的居民都能过壹种健康的和平生活。第四是免于恐惧的自由,使世界上没有壹个国家能够向任何邻国发起侵略行动。这“四大自由”在七个月后载入了罗斯福和丘吉尔共同签署的《大西洋宪章》(The Atlantic Charter)。这个《宪章》的自由价值与民族自决原则,动员了自由国家和殖民地、附属国的广大人民,奠定了反法西斯联盟胜利的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保护进入了《联合国宪章》。宪章序言云: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 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规定:“各国对其管辖下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尊重其基本自由之义务。”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宣告:“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壹个人人享有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世界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第壹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壹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壹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世界人权宣言》对所有的政府都有约束力(无论它是否签署)。 《世界人权宣言》是第壹个超国家机构给各国统治者的行为划上了禁区,统治者不得进入个人自由的领域,而且规定统治者有义务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否承认并保护人权已被看作各国是否接受人类文明基本准则的壹个重要尺度。 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各国确定了壹些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标准。 第二节 人权性质 1.人权是普遍的个人权利 人权是人人可享的个人权利,不是指社会、集团、政府、民族、国家的权利。人权强调个人的权利、价值和尊严,强调人格的平等待遇;强调个人的首创精神、个人的才智和潜能的发挥;人权保障既是个人得以幸福的前提,也是社会得以发展进步的前提。 每个人都包含著壹切人的价值;个人的贬值就是人类的贬值。没有个人尊严,就无人类尊严;若存在侵犯个人权利而不受制裁,就无人权可言。今天他的人权遭践踏,明天妳的人权也可能遭相同的命运。人权的每壹次被侵犯,都是每个人的失败。西方有壹句谚语,“对壹个人的不公是对所有人的威胁”,法国思想家贡斯当说过:“不管在任何地方,如果个人毫无价值,全体人民也就毫无价值。”摧毁个人就是摧毁人类的第壹步。 英藉印度裔作家萨尔曼.拉什迪小说《撒旦诗篇》出版后,伊朗精神领袖霍梅尼把《撒旦诗篇》定为对穆斯林的亵渎,并发布了对拉什迪处以死刑的命令——任何穆斯林都可以执行。虽然拉什迪为他无意中伤害穆斯林的感情再三深表遗憾,但伊朗政府仍然以520万美金悬赏追杀拉什迪,壹些伊斯兰教徒集资继续悬赏他的首级。 为了自己公民的安全,英国政府出动了安保人员,严密地保卫拉什迪。拉什迪走到哪里,安保人员跟到哪里,24小时不间歇地警卫,十年如壹日不间歇。每年保护费用高达160万美元,耗费千万巨资也在所不惜。为了壹个具体的个人,英国甚至不惜与壹个国家断交,也丝毫不相让步。这怎能不让人感到西方人权至上的伟大,这也说明人是目的、国家只是工具。 2.人权是平等的权利,是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是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利,具有非排斥性和非排他性。以天赋、容貌为条件而享有某项权利必然排斥天赋不高、容貌欠好的人去享有这项权利;以血统、出身为条件而享有某项权利必然排斥著血统不同、出身低微的人去享有这项权利;以金钱、财富为条件而享有某项权利,必然排斥著身无分文、穷困潦倒的人去享有这项权利;以身份地位为条件而享有某项权利,必然排斥身份低下、地位不高的人去享有这项权利;以种族、民族为条件而享有某项权利,必然排斥其他种族、民族的人享有这项权利,以文化、信仰为条件而享有某项权利,必然排斥文化、信仰不同的人享有这项权利。

  对于美国人来说,追求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追求壹个人人都能享有的自由生活,是比维持壹个强大的国家及其国际地位更重要得多的永远的梦。为此,他们不惜付出任何代价。 发达国家人人享有免费医疗、人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人人皆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罢工自由;所有的人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这样的国家有真实的人权。反之,在男女不平等、工农不平等、城乡不平等、党派不平等的极权专制主义国家不可能有人权。壹个金字塔的等级制的社会是以压迫、剥夺弱势群体的人权为基础的,壹个平等的社会把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放在重要的位置。

  3.人权是整体性的权利

  人的基本权利中的任何壹项都是不可缺少的,向任何壹项基本利权挑战就是向整个人权挑战。1968年5月13日世界人权大会通过了《德黑兰宣言》,其中第13条宣告:“人权及基本自由不容分割……”。1977年12月16号联合大会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也庄严宣告“深切相信壹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相互关联和不可分割的。”

  不可能有孤立存在的生存权。例如,强调生存权、发展权而剥夺言论自由权、集会结社权、游行示威权,不是实现了部份人权,而是没有人权;人就失去了尊严地活下去的条件。因为人权是完整的,缺少了部份就没有整体。以某壹项取代其它,等于取消了在其它领域做人的资格。在任何壹个单独的领域丧失做人的资格,就全面丧失人权。

  譬如:矿难频繁发生,就是因为矿工没有结社罢工权。壹位陕西铜川陈家山矿难幸存的矿工道:“我们这个矿务局的领导层叫承包集团。这个集团的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大矿长、生产矿长、经营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工会主席。从这分名单中就知道工会代表谁了。工会主席年底是要分红的,每年他们的分红是我工作到退休也挣不来的。工会除了让我们交会费,没事了还查岗,发现工人有睡觉打盹的罚无赦。让工会为工人说话简直是痴人说梦,工会不过是政府、企业压榨盘剥工人的壹种工具。工会主席不过是企业老总们养的壹条恶狗罢了。”

  4.人权是没有义务的权利

  新生婴儿没有能力履行任何义务,可享有人权。因此,才称为天赋人权。1649年美国麻瑟诸塞州制定的《自由体系》(Body of Liberties)规定父母不得为子女选择配偶,不得过份处罚小孩,儿童有权向有关机构申诉自由与权利的被侵犯。1919年波兰学者Janusz Korczak在《如何爱孩子》中说:“壹个人如果不把孩子视为壹个独立完整的个体、让他们享有父母同样的基本权利时,不能说他是真的爱这个孩子”。1959年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11月20日通过了《国际儿童人权公约》。

  平等作为权利,是壹种绝对权利,不存在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作为绝对权,只需享有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须考虑对他人的义务有无。

  5.人权是不能剥夺的权利

  人权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不能被剥夺也不能放弃的。放弃人权就等于放弃做人的资格,每壹个人都没有放弃“人权”的权利。对于人权,我们只有尊重和维护而无别的选择。

  人权即不能被限制,也不需要监督,由于人权没有排斥性与排他性,所以人权的享有无害于他人,人权与人权之间没有冲突,人权诉求从根本上说,不是对利益的诉求,而是对人与人类的尊严的维护,即使人权诉求涉及到利益,那么这种利益也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而成为必须得到满足的人权的内容,而且这种满足不会有害于他人。

  人人皆享有免遭任意逮捕、关押和酷刑是壹项基本的人权——即便对执政党的反对派、少数族裔、甚至哪怕是刑事罪犯亦是如此。专业警察队伍在执行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尊重所有公民。对壹部分人专政,不让他们享有人权;实际上是否定了人权。

  犯人的人权必须尊重,他有权不受打骂侮辱,必须让他吃饱饭。监禁犯人仅仅是为了减少他们继续作案的可能性。如果他们已没有这种可能性,对他们人权的限制便不再必要。要纠正对坏人的报复心理。这种心理很容易对坏人惩罚过度,惩罚过度自己也变成了坏人。惩罚加爱心是纠正坏人坏事最有效的手段。

  第三节 权力的起源与性质

  1.权力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强调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其实,是社会契约生出了国家。以中国为例:如果说夏朝的建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那夏朝建立前,已经存在阶级划分(也就是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且夏朝建立的时候广大平民加上少数奴隶会激烈反对。没有任何的证据表明,广大民众反对禹建立夏朝。大禹由于治水的功劳,被大家推举为首领,其年老时也曾试图继续禅让,先后二次召集部落联盟会议推举后继人,说明他本人没有破坏“禅让制”。可见,夏朝国家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唯壹的解释只能是:部落间矛盾和人与自然矛盾使人们缔结契约,人们放弃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形成了国家。

  自从有了人就有了人权;在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下,人们间的关系是自由、平等的关系,但这种关系难以长久维持。在原始社会中,群体内的纠纷需要裁决,人们通过契约让出的部分权利,权力便应运而生。氏族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机关是氏族议事会。氏族议事会,是氏族全体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氏族首领是被推举出来的勤劳勇敢又有威信的人,他不脱离生产,也没有强制的权力。壹旦他辜负了氏族成员的信任,可以撤换。所以,民主不是西方的专利,它是原始人创造的。

  摩尔根已证明,3百万年以前人类还生活在大树上、山洞里的时候,他们就已经拥有了自由、民主制度。摩尔根说,人类原始时代的政治的发展经历了三大阶段:第壹阶段为部落酋长会议,由各氏族选举的酋长组成政府,称为“壹权政府”。第二阶段是由酋长会议和壹个最高军事统帅平行并列的政府,称为“两权分立政府”。第三阶段是由壹个酋长会议、壹个人民大会和壹个最高军事统帅组成的政府,称之为“三权并立政府”。在人民大会出现之后,酋长会议依然存在,但它开始置于民众的监督、制约之下。

  约公元前2000年左右,肺尼基沿海已出现壹批贵族统治的城市小国。其中有些已采用了共和制。此项制度在古希腊发展为初步的民主制度,此后在西方几千年的历史中便不绝于缕,最后成为了现代社会主要的政权组织形式。这远非中国几千年来的专制制度可比。

  君主制度和专制制度是很晚才出现的,在西方出现于壹千多年前,在中国出现于约4千年前。4千年与300万年相比,是多么的短暂。可以说,民主是人类自然的政治制度;专制集权是人类社会中转瞬即逝的畸形现象。欧洲人说:自由是古老的,专制是新起的。

  2.权力是支配他人的力量,有三个性质:

  1)强制性。以暴力为后盾,公民必须服从,政府机关不能不作为。

  2)合法性。阿克顿认为:任何壹种不加分散的权力都是不受限制的权力,而所有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是专断的非法的权力,壹个拥有绝对权力的政府是不具有合法性的;衡量任何壹个政府是否具备合法性的惟壹尺度,就是看它的权力是否受到有效的限制。“对权威的限制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当壹个政府受到有效的限制时,它才是合法的”。权力的合法性乃是权力得以正常行使的前提,权力的合法性壹定是在权力应用之前就必须确定的。

  在世袭制下,权力的合法性来自血统、来自世袭。

  在民主制下,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选民的同意。当代的政府是不是合法,不是靠其它国家的政府来确立的,也不是靠它的成就或民族利益的保护者角色来确立的,而是周期性地得到人民的同意和认可才具有连续的合法性。表达同意的有效方式就是选举。好比婚姻的合法性,如果不经双方同意并办结婚手续,哪怕双方事实婚姻,那也决不是合法的婚姻。

  3)腐蚀性。阿克顿勋爵(1834-1902)是虔诚的天主教徒,他说:壹部人类文明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自由与权力的角力史。在大部分时候,权力总是占上风,追求自由的人偶尔也有机会得手。可壹旦得手,他们便往往站到权力壹方。权力具有天然的腐蚀性,无限的权力必然趋向腐败,而人拒绝诱惑的能力是有限的,任何官员都有腐化堕落的可能。伟大人物几乎总是坏人,即使在他们仅仅施加影响而未行使权威的时候也是如此。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已被全世界所有的明达之士奉为政治学的第壹原理。

  第四节 人权高于主权

  主权是壹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是:

  1.人权是本,主权是末。人权是天赋的,主权是人赋的。所以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是不证自明的,而国家(政府)的权力是需要证明的;人权是政治秩序和政治权力的原因。个人自主权先于任何政府权利和法律。每个人就是他自己的政府。

  人们通过契约设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权,以抵抗他人、其他团体对人权的的侵犯。国家的壹切权力来自于公民的授权,这是反对皇权天授、君权神授的理论基础。

  卢梭设想的人们结成国家的原始契约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壹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这样,“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壹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因此,当个人服从公意时,他“不过是在服从他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壹样自由”。

  卢梭的人民主权论陷入了专制的集体主义的泥潭。主权必须由具体的个人行使。抽象的主权者本身无法行使这壹权力,它必须将权力交给代理人。这样,当壹个公民将自己奉献给全体人民的代表机构——国家时,他绝非像卢梭所想象的那样没有向任何人奉献自己,而是向以全体的名义行事的那些人奉献了自己。因此,人民主权学说很可能走向自己的反面。

  现代民主制度在建制上,已区分了政治权力的权限与政治权力的归属问题。人民主权所涉及的仅仅是政治权力的归属及其形式,但决不意味著人民主权可以拥有无限的权力。

  主权在本质上是有限的,这个限度就是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标明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对公权力设置了限制。人权首要目的是要保护公民免受国家干涉。普遍人权观的目的不是为了对抗国家,而是赋予了国家更积极的道德使命,使国家的目的更为合理、正当。

  2.人权是目的,主权是手段,目的高于手段,手段服从目的;人权当然高于主权自由主义常识告诉我们:国家是手段,个人是目的,个人的价值永远在国家之上。从而可逻辑地推导出:人权是目的,主权是手段;人权的价值永远在主权之上。

  所谓国家、所谓政府,是为了人的社会生存而存在,是为了人类良好生存的工具。从理论上讲,国家本质上是为了全地域的公民而设的;现实表明,只有很好的实现天赋人权,国家才有存在的意义;国家不是镇压人民的工具,而是通过管理使全体国民获得幸福的工具。国家、主义、财产等等都是服务于人、服从于人的手段,都没有人的生命重要。然而,这些服务人的手段却反被认为高于人类本身,岂不反客为主、本末倒置?这是愚昧落后的表现。

  3.人权是永恒的,主权是暂时的

  原始社会就有人权,却没有国家,当然没有主权;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国家,也就没有主权,但共产主义社会依然有人权。人权具有永恒的价值,人权是照耀人类的永久的灯火。没有人权的照耀,人类就陷入了漫漫黑夜,人民就堕入了九重地狱、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没有人权,就没有人类本身,就不会有人类的文明和进步!没有人权,就没有社会的道德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权是我们天理良心的源泉;是道德和公平正义的根基;是民主政治的目的;是世界和平与正义的基石。人权是人类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是文明社会的最高价值;是衡量社会制度、政治、法律好坏的根本标准。不管是什么制度,如果人权不能得到保障,这必定是壹个坏制度;如果人权能够得到认真实施的制度,壹定是个较好的制度。人权观念,或者说人权标准,比较容易判别壹个政体是否是真正为了人民,还是假心假意,表面做壹套,背后另外壹套。人权是不管什么条件下都要保证的、不能跨越的最低标准线。

  4.人权与身俱在、身死依然在;主权甚至可有可无如果公民把主权放在第壹位了,那妳的人权问题就会被人为的遮掩掉。妳的首要任务是保存自己。主权对妳只是壹种精神,民生问题还是要靠人权来解决。人只要活著,就得时时刻刻维护自己的人权、保证自己的尊严。

  我们享有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可矿工们经常呼吸粉尘甚至吸入毒气而亡;我们享有饮用清洁水的权利,可壹些地方的农村饮用的是污染的水源,农民得了各种怪病纷纷死亡;我们享有生命安全的权利,可农民在卖血后得到的是死亡通知书——艾滋病。

  人死后,人的尸体应得到尊重。剥皮、鞭尸、吃人、盗卖人体器官都是非人的行为,都应首当受到谴责。死人的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晋代皇甫谧《帝王世纪》云:天下大和,百姓无事,有八十老人击壤于道。观者叹曰:“大哉帝之德也!”老人曰:“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何力于我哉?”

  也就是说帝王的权力(或德)与我有何关系?帝王的主权于我是可有可无的,怎能高于我的人权呢?

  当今的波多黎各在拉丁美洲人均收入最高、人权状况最好;可波多黎各在美国的托管下,至今不愿独立;美国每年给其大量的补贴,也不愿其加入美国。波多黎各是个有人权、无主权的典型地区。

  中国历代的统治者壹贯坚持“政权>主权>人权”,将人民当作毫无人权可言的奴隶。对内残暴凶狠如豺狼,对外孝顺恭敬如羔羊。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巴达维亚(今雅加达)屠杀了两万多中国侨民,鲜血染红了巴达维亚的壹条溪水,被称为“红溪惨案”。可乾隆让人对荷兰使团答复说:“我对于这些贪图发财远离祖国,舍弃自己祖宗坟墓的不肖臣民并无丝毫的关怀!” 按照清律,“壹切官员及军民人等,如有私自出洋经商,或移居外洋海岛者,应照交通反叛律,处斩立决。府县官员通同舞弊,或知情不举者,皆斩立决。”

  1840年鸦片战争后,美国壹些地方政府通过了壹系列歧视华人的法案。如旧金山市政当局在1880年前后通过的14项被称为“洗衣店条例”的法律,其动机就在于排斥华人。为避免与《1870年民权法》和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相悖,立法机关设计了壹种复杂的许可证制度。表面上看,该许可证制度对华人和白人不偏不倚,但没有壹个条例规定给予和拒绝营业执照的标准。这就给了市政当局任意的裁量权,结果,所有华人洗衣店老板的申请均遭拒绝,而所有白人的申请则畅通无阻。

  面对公然的歧视,华人洗衣店成立了壹个自卫性的行业协会──“同心堂”,为自身的权益而进行抗争。在同心堂的鼓励下,华人洗衣店老板益和与其他150家和他有同样遭遇的华人洗衣店主壹起,决定照常经营他们的洗衣店。不久,他们全部被捕,壹场官司就此启动。最后,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1886年,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壹致同意的判决:立即释放益和等人;相关市政条例违宪无效。

  发生在美国的益和案,再次证实了“主权高于人权”。因为,益和的祖国大清国当时的主权可谓丧失殆尽。大清国主权的丧失,并不意味著它的子民益和等华人的人权的丧失。最高法院在益和案的判决中这样认为: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适用于美国公民,同样也适用于非公民。可见,主权与人权之间也并不存在著什么正相关。

  当时去美国谋生的华人,大多是读书识字不多、走投无路的贫苦人。就是这样壹些素质不高的人在美国,最终把旧金山市政当局给掰倒了。显然,这不是素质的原因,而是良好的制度环境赋予了益和等洗衣店老板强烈的人权意识。

  有人说“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常常以上海外滩公园门外写著‘华人与狗不准入内’的牌子为证。其实并没有这块牌子,有壹些游园规则其中壹条是‘狗与××不准入内’,壹条是‘华人不准入内’。后来我们胡弄出‘华人与狗不准入内’的牌子,是添油加醋搞成的。

  1843年11月17日上海开埠,外国人开始来到上海。1845年清廷公布《上海土地章程》,划定了外国人居住区即租界的范围,并且规定“华洋分居”。1851年的太平天国之乱,1853年的小刀会之乱,逼使许多中国人逃到租界躲避战火。1854年租界中的西方人与清廷谈判,取消了“华洋分居”的规定,租界逐渐成为上海的中心。

  第壹,租界是中国发展的新阶段。中国自明朝初年开始,直到西方殖民者东来,三四百年壹直坚持“片板不得下海”的国策。这是壹种把人民当成牲畜的国策,这是壹种把国家边疆畜栏化的国策。租界是在这畜栏的边沿硬性开设的壹面人性化的窗口。

  1869年之后,上海租界的体制也逐渐成型。在租界的外国人,按照西方的代议制民主原则建立了租界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租界无疑相当于壹个国外的地方自治政府。租界建立的这种“自治”、“法治”、“安全”、“自由”的体制,给许多中国政治家以多方面的启示。租界让晚清政府领教了什么是法治。

  第二,租界突破了满清野蛮的主权。租界的最大“罪名”是拥有治外法权,租界内的事“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这是罪名吗?不,这是人类新文明的胜利,因为它打破了野蛮和隔离,是对“片板不得下海”那种畜栏政治的粉碎性打击。它沉重撞击了世界各地愚昧野蛮闭关自守作威作福的御民者和愚民者,成为非西方人群接受新型政治文明的开端。

  无论何事,中国官员壹过问必定伴随著索贿、打屁股、剥皮塞草、凌迟、灭族,他们眼里已经根本没有“人”。壹千万平方公里国土上的“治内法权”驱民如犬羊,有壹平方公里国土上的“治外法权”把人民开始当成人去治理,实在是福音来了。

  壹些人把“主权完整”当成至高无上的准则,试问谁的“主权完整”?是大清统治者的主权完整!大清主权完整时,愿剥皮就可以畅通无阻地剥皮,愿凌迟就可以随时随地陵迟,现在的租界地面不灵了!慈喜太后命乱棍打死记者沉荩,惨极,外国公使夫人纷纷向老妖婆抗议。按蠢货们的逻辑,这是干涉大清内政。确实干涉得好啊!

  鸦片战争打击了满族奴隶主政权。如果没有鸦片战争,中国人也许仍在奴隶主专制的黑洞中三跪九叩,在众中睽睽之下用板子打屁股……如果没有西洋文明的强制性介入,单靠中国人自身的进化是很难走出专制的,中国至今都没有摆脱专制。

  第三,租界是许多中国人奋斗的梦想和希望所在。上海开埠之后,它成为中国的现代商业中心;1890年后,它又成为中国工业的发源地。租界管理得好,卫生,安全,有秩序。1914年陈独秀在《爱国心与自觉心》壹文曾说租界是中国最安全的地方、是最安静的地方。租界当局的征收赋税、维护治安、路桥建设、市政管理、水电交通、消防绿化,乃至租界内西方人的工作、娱乐、生活方式,都逐渐成为租界外中国人的效法对象。1919年五四运动时,孙中山也说上海是自治区域的模范。

  在租界买套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绝对安全,所以中国的富人和高级文化人,都争先恐后在租界购房。由此,租界房地产走俏,租界规模不断扩大。租界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壹个,红火壹个,中国越来越多的成功人士住了进去。租界实际上成为中国的高档模范社区,比租界外中国政府的统治区域更适合人类居住。

  新式马路,从租界不断向外延伸;电报电话,从租界连到四面八方。奈克工程和海德生工程建成的外滩,至今仍令上海人感到骄傲和自豪。上海,成了中国的心脏。此后,无数的中国百姓,心目中出现了“大上海”这个偶像,“上海”这个词给了他们以无限的遐想。

  第四,租界是新文化和新文艺的发祥地。在清末报纸、杂志大量出现之后,它又成为中国改革和革命的舆论中心。

  第五,租界是人民的避难所。1898年康有为等通缉犯就是从上海逃走的。1903年“苏报案”发,清廷欲凌迟处死章炳麟、邹容。但租界当局坚持依法处理“国是犯”,判决仅两年徒刑。当时上海租界的人权状况比内地要好。1937年日军进攻上海,大量难民挤过外百渡桥至租界避难,而在广大内地则只有基督教堂或西方人建立的“安全区”才能庇护壹二。看来租界提供的自由而安宁的环境确实是中国“不幸中之壹幸”(陈天华语)。

  西方的殖民扩张,将先进的西方科学文化,民主政治,传播到了广大的野蛮落后的亚非地区,是符合历史进步性的,恩德无量。只要看看香港就无可辩驳地证明了。九七前的香港就是有人权没主权的典型。三年大饥荒,几十万人冒生命危险偷渡香港。

  马思聪是中央音乐学院首任院长,是中外闻名的作曲家、小提琴家,曾以壹曲感情深沉的《思乡曲》牵动者无数海外赤子之心,在文革中受到非人的凌辱,他因姓“马”就被强迫趴在地上吃草。他于1967年1月铤而走险离开大陆偷渡香港,为珍惜人才的美国所接纳。

  马思聪的大哥在他逃跑后被怀疑知情不报,以他们在饭桌上发表的对“文革”不满的言论入罪,全家被打成了“反革命”。其大哥当时已70多岁,在监狱里干很重的活;大女儿原来就患有严重的心脏病,被抓入狱后就死于狱中;第二个儿子被判12年囚监;小儿子判了8年,好端端的壹个家庭刹时就支离破碎。

  马思聪的弟弟当时在上海外语学院教法文,当时就把他抓起来,几天后在学校跳楼身亡。马思聪的妹妹是上海音乐学院的教授,当时突然被隔离审讯,关在学校地下室,不许和任何人接触,天天写交代,壹关就是壹年多,而马逃离的事是在其妹被放回家后才知道的。

  马思聪太太的兄弟也没有壹个逃过魔爪。她大哥因此坐了8年牢;三弟被判了5年;三弟的太太也被判了5年。马思聪到美国后居住费城。谱写了“晚霞”、“家乡”、“热碧亚之歌”、“李白诗六首”等歌曲和器乐曲。文革后,中共又好言请马思聪,承认马思聪是爱国者。他没有等到自由返回祖国的日子,1987年5月20日因心脏病发去世,终年75岁。

  从1978年底至2003年底,中国留学人员总数超过60万,遍及壹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回国留学人员仅17万余人。120万中国的高官们及其亲属定居海外,除定居港澳的16万2千人外,统统在其它国家,其中有15万高官家属已加入了所在国的国籍,里面就包括江泽民那美国籍的孙子。从2000年到2004年,移民美国的中国大陆人有30万7千,移民速度仅次于墨西哥。目前居住美国的中国大陆移民总数已超过2百万。

  这些铁的事实已雄辩地证明,许多中国人是多么渴望做亡国奴!

  壹个冒著生命危险偷渡的农民林在清对记者说:“我知道有些在美华人觉得我们这么来丢了他们的形象。但是他们不了解我们的背景,不知道我们在中国是什么样的生活。我们辛辛苦苦干壹年,粮食说上交就上交,拿回来的只是壹张白条,我们在海上飘泊,壹天喝不到壹口水,……我们中国就是政治不好,如果象美国这样的话,大家也不会冒著九死壹生的危险来到这里。在美国,打死壹个人都不会枪毙,中国想多生壹个孩子都要坐牢”。

  有网友叹道,如果国家不属于人民的,那还不如没有。难怪有人声言:死也要死到国外去,难怪有人拿到绿卡后喜极而泣:终于可以不做中国人了!没有自由没有人格的人民,不如亡国奴;不把人当人看的国家,不如殖民地;血债累累罪恶滔天的主权,有不如无!壹个人需要的是生存和自由;没有生存和自由的主权要它何用?

  只要还有人因思想招罪、因言论入狱,只要还有形形色色的冤假错案、处女嫖娼案,还有人权受侵犯、自由无保障,总之,只要把人当牛马的专制壹天不消亡,只要还有同胞象牛马壹样活著,做壹个中国人,就是壹种耻辱!

  5.人权是正义的,主权易邪恶

  人们追求人权,反对特权、反对他人的贪得无厌的侵权行为就是维护社会的正义,会得到有良知的人们的支持、会得到正义政权的支持而实现社会正义。

  19世纪初法国自由主义者贡斯当说:“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的权力。”任何壹种无视基本人权的制度都是邪恶的制度,任何壹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都是邪恶的行为。

  在周代,人们把国家主权称为硕鼠。“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硕鼠硕鼠,无食我麦!三岁贯女,莫我肯德。逝将去女,适彼乐国。乐国乐国,爰得我直。硕鼠硕鼠,无食我苗!三岁贯女,莫我肯劳。逝将去女,适彼乐郊。乐郊乐郊,谁之永号?”

  《曹刿论战》壹文中,曹刿问鲁庄公以什么抗击敌国的进犯,庄公说他给老百姓提供了衣食饱暖。曹刿说不是每壹个人都得到了这份恩惠,所以老百姓不壹定拥护妳。庄公又说,大大小小的案件,虽不能说明察秋毫,但我确实尽己之心以求其实,使狱无冤枉。曹刿立刻答道,这就好了。妳尽到了妳的本份。由此可见,政府的首要职责是,在防止人民彼此伤害的同时,防止政府本身对人民造成伤害。人权状况严重恶化的根源,恰恰是政府自身。

  秦始皇有主权,百姓无人权,百姓生不无死,不得不推翻暴政,寻找人权的出路。

  晋朝“桃花园”里有人权,无主权;百姓怡然自得,其乐融融。“桃花园”外杀声震天,尸横遍野,血流成河,民不聊生。

  …………

  刘少奇贵为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主权;可在践踏人权的时代,主权也保护不了刘少奇的人权。

  孙志刚到广州去打工,上街没带《暂住证》,就被活活打死了。孙志刚之死,说明没有自由迁徒等基本人权,生存权会随时随地灰飞烟灭。孙志刚事件表明隶属于主权范畴的恶法和恶警对中国公民的人权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主权不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人权是主权的基础,是主权得以存在的道义基础和合法性基础。国家不可以凌驾于人民之上,主权不可凌驾于人权之上。国家不是壹部分人剥夺另壹部分人的邪恶工具;国家不应成为掌权者牟取私利的特权。主权崇拜易走向权力崇拜。在中国,权力意味著财富,权力意味著腐败,权力崇拜必然走向腐败、走向邪恶。

  人权是实现发展的前提与条件。人权的历史表明,在人权越受践踏的地方发展就越渺茫,没有自由和人权就就没有发展。凡是人权制度实行早的国家,那个国家的生产力就发达得早;凡是人权制度实行充分的国家,那个国家的生产力就雄踞世界前列。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是壹个国家进入发达国家的壹个重要条件。

  6.人权与主权的实力对比中,人权处于弱势地位,主权是处于强势的地位统治阶级用其军队、警察、监狱等工具来维护国家主权从而保护其统治权利,主权的保护是相对有保障的。而人权,作为个人的权利,却是弱小的,它总会受到其他的社会主体的侵害,个人的私力救济所产生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当政府权力危害到个人的权利,即主权危害人权时,其两者实力的对比就好比大象与蚂蚁;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为达成公平的目的,应该对人权进行倾斜,使人权优先于主权。

  普遍人权的观念正是对“谁拥有强权,谁就拥有正义的原则”的否定。穷人比富人更需要人权。北京国企壹对失业夫妇,妻子快要生产了,因家中壹贫如洗,不敢到收费昂贵的大医院去。于是,丈夫借来壹辆平板车,拉著妻子去附近的壹所兽医院找熟人接生。没想到妻子偏又是难产,只好大医院去。丈夫咬著牙,蹬著平板车壹路疾驰,妻子在车上痛苦地呻吟。当平板车来到壹个繁华路口时,警察拦住了他们。原来,这条路是国宾道,不许人力车经过。当时并没有尊贵的国宾的车队通行,但他依然坚持不放行。孕妇的呻吟和鲜血,警察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丈夫哀哭著向他下跪,这名警察仍然“刚直不阿”。这丈夫只好蹬著平板车绕道前往医院。等到达医院时,大人和孩子都已失去了抢救的时机,双双死亡。晚上,悲痛万分的丈夫,壹个人在破旧的家里上吊自尽了”。

  2003年6月4日,三岁小女孩李思怡被锁在家中,唯壹的亲人——母亲被警察抓去,而无论母亲怎样跪地哭求,得知此事的几十个警察,个个无动于衷,连壹个向亲友告知求助的电话都不准她母亲打!几十年来,党政人员都是这样视国民如猪狗执行“公务”的。6月21日警方发现3岁小女孩李思怡已经死亡多日。

  如果壹个社会能够容忍这样的事情发生,这样的社会再繁荣又有什么意义?它怎么能够使人热爱、使人留恋、使人向往?更不要说让外部的人来尊重这个社会。

  落后国家比先进国家更需要人权。中国吃壹顿套餐肯德基,至少要17.5元人民币,而在美国吃壹顿同样的套餐,只需要不到5元人民币。中国电信的价格比发达国家高得多。垄断价格侵犯了财产权——人权。

  7.人权高于主权的国际干涉

  人权是全人类的,主权不是!人权的基础是固有的人类尊严,而不是对国家有什么用处。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每壹个人、所有的人都具有相同的至高无上的尊严、都具有相同的永恒的价值!人的尊严是我们共同的精神财富。我们被壹种共同的命运联系在壹起,我们对其他人的命运不可能无动于衷。尊重人、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是人类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所有人都有责任来保护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

  人的尊严,其实是不分内外的。无论是谁,只要他凌辱人的尊严,残害人的生命,就是人类共同的敌人。林培瑞[Perry Link]说:“全人类,中国人及非中国人,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和平地干涉任何政府以各种方式在任何地方试图对我们人类同胞实行的专政”。

  人权是超国界、超政治的。对壹国人权状况提出批评绝不是干涉内政。当希特勒迫害德国境内的犹太人时,别国的人民和政府难道没有权利谴责吗?

  人权状况好的国家,壹旦发现人权受到侵犯就立刻予以纠正。如美国发现虐待俘虏,立即发动全社会来制止。经过检举揭发,类似事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就少了。这个效果不仅对美国,而且对所有的国家都是壹个警告。

  如果壹个国家人民不能抵制本国权力者对人民内政的干涉,最终也无法抵制外来的干涉。如果是为了捍卫人民自然的、基本自由权利,即使是干涉内政,也是壹种迫不得已的选择,有的时候是唯壹的选择,它是不得已而为之。正义论认为,壹种不正义只有当它是为了避免更大不正义的时候,才能被允许。

  人权高于主权是国际干涉的理论基础。联合国、国际法院等国际组织风起云涌。国际公约、国际法纷纷出台。这都体现了国际干涉的大趋势。1971年国际法院宣布:人权是超越国界的共同责任,壹个国家的人权状况要接受国际人权公约所设定的标准的检验,也要接受国际人权组织的审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就认为“任何壹个国家和政府,都无权躲在国家主权后面侵犯人权。”

  人权的国际保护使人权发展进入了壹个全新的阶段。当有充分证据证明独裁者的主权确实在侵害人权时,国际社会有责任收缴他的犯罪工具,把主权还给人民。如发动侵略战争、推行种族歧视、种族灭绝政策等类行为,国际社会就应该对其主权进行限制与临时剥夺以恢复人权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战对法西斯德国主权的剥夺和联合国60年代以后对南非种族政权实行的以军事、贸易封锁和禁运的方式限制其主权就是体现人权大于主权的实践。

  2001年10月2日8名英国人在欧洲人权法院欢呼雀跃,而英国政府代表却垂头丧气。人权法院判决,英国政府向这8名英国人代表的伦敦希思罗机场周围居民赔偿20亿英镑。原来,在伦敦最大的希思罗机场,每晚11点至次日凌晨6点有16班飞机起降,巨大的噪音使机场周围居民的睡眠受到影响;这些受害者将机场诉之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从地区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未打赢官司。于是他们来到斯特拉斯堡,将本国政府告了。他们得到了极为满意的判决。此案是欧洲人权法院众多案件中的普通壹件。至今,加入欧盟的壹个硬性条件,就是承认人权法院及其判决。比如土耳其,极想加入欧盟,但国内人权状况不佳,如果加入欧盟,将来可能招致诸多麻烦。所以,加入欧盟的谈判多是人权谈判。

  俄罗斯联邦完全承认联合国人权宪章的优先地位,甚至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向欧洲宪法法院起诉俄罗斯联邦侵犯人权的案件。

  2004年5月19日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就“古辛斯基诉俄罗斯”壹案作出判决,俄罗斯政府赔偿古88000欧元的诉讼费用。7名法官认定俄政府违反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有关人权的条款,古在“2000年6月在俄遭到了非法的拘禁”。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是目前世界上唯壹壹个至少在内容上规定人权最多的宪法。

  第2条:人和人权是最高的价值,承认、遵守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义务。

  第3条:人民行使权力的最高的直接形式是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

  第13条: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强制性遵循的意识形态;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第17条: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可被剥夺并且每个人生来具有;实现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与自由。

  第18条: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具有直接的效力。它们决定法律的含义、内容及其适用,决定立法权和执行权以及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法院保障。

  第24条: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保证每个人能够了解直接涉及其权利自由的文件和材料。

  第29条:保障每个人思想和言论自由;禁止从事煽动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和敌对的宣传和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性;每个人都不能被强制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念或被强制放弃自己的观点和信念。

  第46条:在国内现有的法律保护手段都已用尽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权依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向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机构控告。

  第62条: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享受同俄罗斯联邦公民壹样的权利,履行同俄罗斯联邦公民壹样的义务,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除外。

  近壹、二十年来,世界人权状况整体上来说是在向好的反向发展,决不是什么强调主权的结果,而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用人权干预主权的结果。正是人权标准的高悬,世界上所有的独裁者不得不有所节制。就连世界上最凶残的独裁魔鬼,也不得不有所收敛。

  当今世界,人权高于主权,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家长殴打孩子,国家无视人权,过去别国或别人不能管,自1945年以来别国或别人必须去管。有殴打孩子习惯的家长、损害国民人权的国家,他们唯壹的选择就是接受别人的忠告或制裁。他国或别人的提醒或干预,是壹个国家或家庭走向文明大家庭的必须。

  自有了人权国际公约之后,人权变成了国际上关心的大事情。对于百姓而言,外国指责本国政府不尊重人权,是可促进本国人权状况改进的。联合国的人权组织每年都要对各国的人权状况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每到此时,侵犯人权的政府就特紧张,生怕被联合国定为侵犯人权的国家。各国人民应充分利用联合国的人权讲坛,捍卫自己应有的权利。

  真正重视人权的政府,应欢迎别人指出自己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之处,认真改进自己的人权状况;而不是反唇相讥,拿人权作外交斗争的题目。美国国务院提出中国的人权问题,中国政府就大骂人家“反华”并指责美国的人权也不行。

  中国政府把别的国家对中国的人权状况“说三道四”叫做“干涉内政”。这是把国内的规矩搬用到国际上了。在国内,中共“说壹不二”,不许老百姓“说三道四”;难道中共还有资格剥夺国际社会的发言权吗?不是西方人要把他们的人权观强加给我们中国人,而是壹小批中国人要把他们的人权观念强加给广大的中国人民,而且是用枪作为强加的手段。

  真正的主权把保护人权放在首位。所以,叫嚣著主权有多么重要的政府多半是主权不怎么合法、合格的,抑或犯了错要借主权的招牌来掩过饰非的!绝对的主权观念意味著国际社会处于壹种野蛮的“丛林状态”,绝对的主权会走向极权主义,会逃避人民的监督与控制;而“人权至上”原则将把我们引向壹个民主自由、正义博爱的文明世界。

  第五节 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是关于自我发展、最贴近人的本性的伦理学;是壹套如何使人类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整个社会制度更贴近人性,而不是扭曲、乃至违反人性的社会政治哲学。

  个人主义在本质上是关于自由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是关于个人自由的主义,是思想上的个人主义,浪漫主义是感情上的个人主义,多元化是社会领域的个人主义,放任主义是经济领域的个人主义,民主则是政治上的个人主义。

  1.近代个人主义的起源

  新教思想导致了个人主义。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思想家约瑟夫.梅斯特尔曾指出,路德的新教理论将个人主义这个魔鬼从牢笼中释放出来。马丁.路德藐视罗马教会的革命含义远远超出了他本人的想象,潘多拉的盒子打开后再也关不上了。

  宗教改革之前,普通人不能够拥有圣经,也无权解释圣经,宗教改革以后,每个人都可以拥有圣经,都可以直接与神沟通。欧洲社会的大幅度进步就是从更多的人认识圣经真谛开始的。对《圣经》的不同理解先是导致了持续频繁的宗教战争,最后终于迎来了和解和容忍。“分裂”走完其自然的过程直到最后壹个不可分割的单位:个人,教会被带到每个信徒的心里,组织化的宗教被个人化了。

  美国新英格兰个人主义的传统来自清教。清教移民追随马丁·路德关于“教徒个人的共同教会”的原则,组成了自愿的公理制礼拜会,他们上面并没有更高的教会来干涉其自主权。这壹方面给予他们更大的生存灵活性,同时也掌握了更多的监督领导的权力。虽然这些个人主义的特征还远远不是个人主义本身,虽然清教徒并非民主派。他们的制度是政教合壹的,但清教对权威的不信任和重视个人的观念却是个人主义产生的温床。由于他们尊重个人良知,他们允许壹定程度的宗教争论,当时持异议者的主流正是要求更多的个人自由。

  韦伯指出:传统的基督教虽然有超越价值,有利于普遍主义的形成,但由于个人必须通过教会组织与上帝沟通,个人的意志不具有独立地位,不可能形成个人主义。新教摒弃牧师的权力和权威,代之以“每个信仰者都是牧师”的口号,新教将上帝的力量置于个人心中,作为他内在的权威——他对上帝的信仰和理解。与上帝的沟通实际上是壹种个人的自省与慎独,上帝成了任何个人意志与观念的认可者。借助这位个人化的上帝,个人已经武装好对付外在世界,个人凭著天赋人权获得了自身的重要性。个人通过《圣经》和上帝建立的直接联系给予了个人关于自己权利和责任的强烈意识,由此演变为灵魂的自决权和个人的神圣性。这样,个人意志就具有了独立性与神圣性,个人主义就有了哲学和宗教的基础;从而使个人主义发展为爱的个人主义,为西方近代自由民主运动作了精神准备。

  2.个人概念

  19世纪初法国自由主义者贡斯当相信: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壹需要,个人自由是“惟壹真实的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

  美国学者爱默生解释个人概念的四个层面:

  1)个人的神圣性。神圣的个人是不允许他人的侵犯的,哪怕是他的家庭成员。“我不能出卖自己的自由和权力去维护他们的敏感(或面子)。”

  2)个人的特殊性即个性。个性是壹个人的价值所在。无论如何,他都不应该牺牲自己的特性去迎合社会。“谁要做个人,必须做壹个不迎合者。”爱默生说:“每壹个新思想抵得上世界上所有的饭囊……壹个人对世界比整个中国和日本王国加在壹起还有用。”

  3)个人的无限潜力。爱默生把个人视为社会和历史的中心,他说:“世界不算什么,人才是壹切;妳自身中有壹切自然的法则……妳应该知道壹切,妳要敢于面对壹切。”

  4)个人的自足和个人的自治权利。

  3.个人主义的主要原则

  个人主义是壹种有关人性的理论及对某种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体制的壹种态度或信念。这种信念或价值体系突出三个内涵:

  1)以人为中心的并且由人来体验所有的价值观。胡适认为“真的个人主义就是个性主义,他的特性有两种:独立思想,不把别人的耳朵当耳朵,不把别人的眼睛当眼睛,不把别人的脑力当自己的脑力。个人对于自己思想信仰要负完全责任,不怕权威,不怕监禁杀身,只认得真理,不认得个人的利害”。

  2)个人是目的,具有最高的价值,社会是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在这个世界上,个人只是自己的主人,谁也没有资格做他人的主人。任何壹个人都不是另壹个人的工具。康德说:“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当作工具”。任何人都不能被当作其他人谋福利的手段。每个人的义务首先是对自己的生命和幸福负责,既不为他人牺牲自己,也不要他人为自己牺牲。每个人必须靠自己来谋生、来赢得幸福。个人主义尊重他人的自由,自觉地把别人的自由当作自己自由的边界,自觉地捍卫他人自由,坚定地反对任何人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人是目的”这壹命题,确认了人的终极价值,最集中地表达了个人主义的信仰。

  3)所有的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个人主义不反对、甚至鼓励人们自愿地去帮助他人,鼓励慷慨、仁慈、友爱,但坚决反对政府凭借手中的权力迫使壹些人为另壹些人作牺牲。任何慈善的行动只能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不得借口社会集体的利益侵犯个人的利益,以少数人利益的丧失换取多数人的利益是非正义的。个体的利益的不可侵犯是尊重人权的标准。

  哈耶克(Friedrich A. Hayek)认为:“由基督教与古典哲学提供基本原则的个人主义,在文艺复兴时代第壹次得到充分的发展,此后逐渐成长和发展为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文明。这种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就是把个人当作人来尊重;就是在他自己的范围内承认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无上的。纵然这个范围可能被限制得很狭隘;也就是相信人应该发展自己的天赋和爱好”。哈耶克突出个人主义的两个基本点:壹是“人”即“个人”,人的自由即是个人的自由,人权即个人权利,强调个人自由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绝对性;二是个人自由的“消极性”,即“在他自己的范围内”,或者说在不侵犯他人或不受他人侵犯前提下的至上性。个人主义特别强调人的尊严,强调单个的人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和尊严。个人主义最看重个人权利,认为其它所有权利都建立在个人权利之上,是个人权利的集合或表现,从个人权利的部分转让派生出公权力、法、责任等规范。

  4.集体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是不能共存的个人主人认为:个体是集体的基础;集体是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而设的,社会、民族、国家都从属于个人;每个人是壹个小宇宙,代表了整个人类,也是社会进步的终极目的。

  个人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的理性判断是非好坏,他只需要听从良心的召唤,不需服从别人的意志。自我作主,是人权的基点。要自我作主,首要的就是不受国家主权的干涉。要人权就壹定要把权力排除于妳的个人生活的外面去。否则“自我作主”就是空话。

  解决专制和腐败的根本途径,是高扬“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帜进行抗争。个人主义是强大的民主力量,是对抗专制的最佳方式。爱默生说:“民主的根子与种子就是‘捍卫妳自己’这个学说”。否定个人私利只会有助于壹小撮人的私利膨胀,每个人自我意识的发展都是对独裁者自大狂的纠正,个人从独裁者那里赢回的每壹个权利都削弱了独裁者对权利的垄断。因此,壹切独裁者都反对个人主义,他们从不喜欢老百姓把自己看成像他们壹样的人。

  青年毛泽东对个人主义的推崇达到了非常热烈的程度。他表扬西方文化把个人而不是群体作为社会的基础,个人在国家中获得了极大的重要性。他批评中国文化强调宗法和等级,他说:“几百万的中国人像奴隶那样活了几千年,只有壹个不是奴隶的‘皇帝”。

  毛以爱默生式的热情宣称:“可以这样说,个人的价值超过宇宙的价值。”他否定所谓的毫不利己的利他主义,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因而是虚伪的。

  胡适认为人的个性不是外部环境能强加给个人的,“企图用强迫手段来形成个性无异是把它扼杀在遥篮里。个性不是从外部塑造而是从内部成长的,外部秩序的功能不是创造个性,而是为个性提供最合适的成长条件”。胡适认为,每个人的素质决定著国家的前途。

  胡适的自由主义是反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他说:“现在有人对妳们说,‘牺牲妳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妳们说:‘争妳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妳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壹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胡适号召个人要真实的为我,铸成自由独立的人格,这从根底上破坏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奴役理论。人在形成自由独立的人格后,自然敢于说老实话,敢于攻击国家的腐败。

  民主的起点是个人。民主是为了每壹个人的自由、独立、人权。这样,才能够保障每壹个人的尊严和人格,人才能过人的生活;这样,每壹个人才能保证自行选择其生活方式和自主处理其个人财富。民主是为保障个人权益而建立的壹套政治竞争机制。

  集体主义认为:集体的权利是本,个人的权利是末;集体高于壹切;个人不过是实现理想社会的壹种手段,在社会目标面前,个人在社会的面前是卑微的,不值得尊重的;为了社会整体目的的实现,常常需要壹些人做出牺牲。唯有集体知道是非善恶,集体须给人民灌输 “真理”。这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因此,集体主义也就必然演变成专制主义。

  专制的起点是集体。专制社会里的独裁者为维护独裁统治,最毒辣、最阴险、最狡猾的手法就是把国家主义灌输给国人,并以国家利益为借口剥夺每个人的自由,摧残人的个性,从而剪除异己。他们的国家利益,就是他们依靠专制手段欺压人民所获取的既得利益。

  按亚洲价值观:国家高于个人,国家的价值高于个人价值,等级高于选择,义务高于权利,服从高于自主。个人的权利和尊严不重要,个人须服从国家即服从统治者的需要、服从他们转移社会矛盾以维持自己统治的需要,针对个人的反人道行径也谈不上什么罪行。

  主权高于人权论,实乃国家主义之翻版。主权高于人权,实质是党权高于人权。主权不在民,就不能保护人权,反而容易成为特权阶级压制人权、侵犯人权、取消人权的理由。譬如中共认为人权受制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受其教化的子民也认为:人权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国家赋予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当然无权享有。这不仅与全球化的趋势相悖,而且不利于公民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国家赋予的权利国家可以悄悄地收回。

  有人说:政府通过宪法赋予公民权利。这种说法非常荒唐。因为宪法是公民制定的,公民无法赋予自己权利。就像张三无法赋予自己壹百块钱壹样。张三如果有这壹百块钱,那自己给自己壹遍没有任何意义;张三如果没有这壹百块钱,那赋予就无从谈起。同理,公民也无法通过宪法赋予自己权利。如果公民本来就有权利,没有必要通过宪法再赋予自己壹遍;如果说公民本来就没有权利,写宪法也写不出权利来。那宪法中列举的公民权利是怎么来的呢?很简单,这些权利是公民与生俱来的,宪法写进它们是对它们的保障,而不是赋予。

  为什么宪法赋予权利的说法广泛流行呢?这是壹个阴谋。它想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权利是我赋予妳的,妳要感恩戴德,拥护我的统治;这些权利是我赋予妳的,所以我可以随时收回,也可以想给妳哪些就给妳哪些。比如罢工和迁徒的权利就没给。

  人们应明白,所有这些权利包括迁徒和罢工的权利都是与生俱来的,不是什么人恩赐的。人们组成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这些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是被莫明其妙地剥夺。中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结社的自由,中国具体的法规又取消了上述自由;中国人把自己的天赋人权不明不白地让渡给政府,当自己遭遇政府和“家长”的蹂躏时,才想到自己的权利,于是又壹级壹级上访来争取本属于自己的权利,最后上访者又遭到了迫害。

  5.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个人主人认为个人是国家的基础,国家是个人的集合。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如下:

  1)先有人,后有国家。有人说“没有国哪有家”,这是颠倒是非!应当是:没有人就没有家,没有家就没有国。把国家比母亲是不恰当的。人类的产生比国家出现得早,国家壹直是靠人民的税收生存的。哪有母亲壹直靠孩子养活和保护的?正确的比喻应是:国家是人民的孩子。我们都爱自己自己的孩子,但不能溺爱,如果他有什么地方不好,壹定要指出来,让他改正,这才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

  个人权利是原始的、优先的、自然的,国家权力是后发的、派生的、约定的。政府的成立以公民的自愿同意为前提,国家只能作用于个人权利之外的活动空间。

  美国在制定宪法时,曾发生过是否应将《权利法案》纳入宪法的争论。反对者认为,如将个人权利在宪法中列举出来,会被理解为其余者均为政府权力;支持者认为,政府的权力有可能侵犯个人权利,因此需要将个人的壹些权利列举出来,规定政府不得侵犯。最终双方妥协:美国宪法修正案在列举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人权后,第九条明文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它权利”。“人民保留的其它权利”表明,人权是固有的,不是宪法赋予的。它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由宪法来保护。

  2) 个人是目的,社会、国家是工具是手段、个人的权利是本,集体、国家权力是末;个人权利限定了国家权力的界限,在个人权利的范围内,国家权力是无效的。

  尊重公民的权利是国家的天然义务。政府应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不得危及个人的自然权利。任何侵犯个人权利的国家行为都是不义的。对个人的权利是保护、还是侵犯,是衡量国家及其行为正当与否的最高道德标准,同时也对国家及其行为构成道德约束。

  美国第35任总统肯尼迪曾说:“不要问妳的国家能为妳做些什么,而要问妳能为妳的国家做些什么”。这是壹句爱国主义的经典名言。

  弗里德曼认为这句话颠倒了国家和公民的关系。因为国家是手段,个人是目的。个人的价值永远在国家之上,国家是为个人服务,而不是个人被国家所驱使。

  肯尼迪的名言应更改为:“不要问妳能为妳的国家做什么,而要问国家能为妳做些什么”。这或许使国家的尊严荡然无存,但它真正理顺了国家和公民的关系,将被颠倒了的常识重新颠倒过来。国家不再神圣,人民才是主人,国家才可爱起来。

  日本把国家工作人员称作“役员”,形象地说明了国家的实质。日、美等国家的公务员包括警察对前去找他们办事的中国人点头哈腰、服务快速而又周到。在那里,妳不仅找到了做主人的感觉,还真正感受到了什么是人民的“公仆”。而在中国国内,若找政府公务员办事的话,那些“公仆”会把妳当成顾客,妳还得用红包从他们的手中购回原本属于妳自己的权利。此时,妳会感到什么叫权力的异化,什么叫主仆颠倒。

  壹位去日本旅游过的中国人说:去澳门,中国拱北的警察验证后是把证件扔出窗口;从大坂入境、东京离境,日本警察是带著微笑拿著护照手递手交还给我。中国的警车会为领导或富人亮警灯开路;日本的警察为壹帮十多人组成反首相小泉的示威队伍开路。日本的厕所都非常干净,且免费提供如厕用纸;日本的旅游车经过六天几百公里的行程都是干净如新,师傅说他壹般两个星期才洗壹次车;日本的国家公园(或神舍)都是免费开放的。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就宣称:“我们合众国是人民的产物”,这是人民至上而不是国家至上的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壹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不是宣布“壹切权力属于国家”。总之,“国家利益高于壹切”从法理意义上说,无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都应该被判极刑。

  3)个人权利取最大值,国家权力取最小值,国家权力是单个人走到壹起过共同的社会生活所必须的权力,是组成群体的个人的权利相互加减乘除之后的剩余权力。人类是永恒的,国家是暂时的。国家或社会都不如组成它的个人重要,个人价值高于社会价值。

  诺齐克断言:“如果要防止国家成为壹部分人中饱的私囊,却采取强化国家、扩大其功能范围的做法,只能给腐败造成更多的机会。”他说:“在国家与个人之间,个人的权利居于更优先、更根本的地位。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决定国家的性质和职能,而不是国家的需要决定著公民自由度的大小。既然国家是由平等的个人构成的,国家在所有的个人之间就必须保持中立,不能为了壹部分人的利益去强行剥夺另壹部分人,那怕其动机是善意的也不行。任何利益和福利的转移只能基于自愿的原则,否则最善意的动机将导致最卑鄙的恶行。”

  韦伯说:“国家本身不具有内在的价值,它只是实现其它价值的壹个纯粹的技术性工具”。

  可壹些中国的知识者把国家视为终极价值,国家成了他们心中的“上帝”。中国的士大夫有壹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使命感,把救国救民视为己任,从这种使命感的背后可以看到中国知识分子对壹般民众的优越感和傲慢感,陷入了骄傲的罪性中。

  当主耶稣基督受彼拉多审判的时候,他庄严宣告了“我的国不在地上”。上帝的国不同于人间的国,它没有民族与国家的边界。如果爱国高于爱灵魂、高于爱神,就不符合圣经了。不能国家高于上帝、组织高于个人、政权高于灵魂。没有真善美的神的光照,爱国只能是转移视线的工具、争权夺利的外衣、某些人英雄梦的舆论支持!

  在美国,爱国主义教育是通过“爱”来号召的--爱上帝赐予美国的人民这样壹块土地、这样壹个国家、这样壹个社会,通过对“爱”的号召以释放人民保卫美国、团结奋斗和抵抗攻击的“爱”的力量。这是美国式的爱国主义教育。

  第六节 人权教育

  中国文化的核心是人神(假神)崇拜,崇拜的是具体的人——祖宗,崇拜的方式是尽孝道;儒家移孝作忠,崇拜的对象是君王——天子。在子女的心中,祖宗就是神;在臣民的心中,皇帝就是神。由于中国文化没有进化到抽象的独壹真神的崇拜,因此中国人无法产生普遍的抽象的人权正义观。所以,进行人权教育尤为必要。

  1.尊严教育

  人权教育是关乎人类尊严的教育,就是帮助我们了解“人之所以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生理、心理及精神方面的发展,也让我们检视社会上有哪些问题是违反人类尊严,以及涉及公平、平等的问题,如种族主义、性别歧视等议题,从而采取行动、解决问题、去除阻碍人权发展的因素,建构壹个美好的社会。

  人权教育的中心思想是不断地探索尊重人类尊严和人性的行为法则,社会成员从而意识到个人尊严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可见,“尊重”是人权的基本概念;互惠的权利与责任,是公正社会中每个人所应谨守的契约。因此人权教育即是尊重、合作、公正、正义等观念的教导,进而促进个人权利与责任、社会责任、全球责任的理解与实践。

  美国人的举止行为,在自己的家和在公共场所有明确的界限。关起门来尽可以自由自在为所欲为。在公共场合首先要想到有没有妨碍他人,包括降低自己说话的音量。这表现出对他人的尊重和本身的教养,用发怒骂人来维护自己的尊严肯定事与愿违。

  壹个住过美国的网友说:“我在公车上踩了别人,对方主动给我道歉。开始我很迷惑,人家是不是在说反话呀?后来处的美国朋友多了,才明白人家是真心道歉。因为美国人认为公共场所(包括在公车里)应该大家平等分享的。如果不是他占了那个位置,我也不会踩在他的脚上。所以他们被我踩了,还心平气和地说对不起。”

  2.剥夺尊严的状况

  在21世纪,等级观念早已落伍了。尊严和等级特权地位是对立的。有等级观念的人不但自己心甘情愿地给地位高的人下跪,而且还要求地位低的人给他下跪。那种仆人对主人的服从,愚民对上者的崇拜,能叫“尊重”吗?  壹些花钱买媳妇的农民对前去解救的民警大打出手。他们为什么这么理直气壮?这么蛮横?就是因为他们自以为花了钱,媳妇就是我的。2000元就能买壹个人的生存权,就有权力将女人用铁链子栓在屋里,剥夺壹个正常人的自由。 作为壹起强奸案的两个角色,受害人何某生下了壹个女婴,而犯了强奸罪的樊某被判刑3年。如今,何某遇到了难题,她被通知,要想给孩子上户口,必须缴纳罚款,原因是她年纪未到就生了孩子。计生部门逼要罚款 ,14岁少女无奈要与强奸犯结婚。 湖南郴州壹农民因超生,兄弟俩的房子被政府壹块给炸了。农村计划生育标语:“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锯树牵牛;上吊给绳,喝药给瓶;宁肯家破,不要国亡”。 “宁增十座坟,不增壹个人”。武汉市黄陂区蔡店乡壹位妇女超生第三胎临盆之前,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员强令她堕胎。在引产手术之前,婴儿已经顺利产出。该健康婴儿被活活扔入大粪池,未死。后有壹位老婆婆经过,见婴儿挣扎在粪水中,将其救起,洗净以后欲将其抱养,不幸又遇该计生员。计生员将婴儿从老婆婆怀里夺走,在众目暌暌之下,将那九死壹生的婴儿摔打脚踩,并活活掐死在水田中。鲁迅故乡浙江省绍兴市的壹个县城,壹名刚出生的婴儿因母亲无准生证而被有关人员将剪刀刺入婴儿脑部而活生生的杀死。 屠婴者是在充满仇恨的心理状态下进行屠杀的。就是在弱肉强食的动物世界,也没有为了生存得好些而残杀自己族内幼兽的。唯独部份中国人为了某壹目的,热中于屠杀自己同类的幼婴。这些杀婴者竟是自称是先进文化的代表,13亿中国人就生活在野蛮杀婴文化中。 计生干部完不成任务,壹律扣50%的工资。那些党的计生员的官位、权益,是建立在屠杀婴儿、制造悲剧的基础上的。行这种政策就是暴政。 壹胎化政策导致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直逼120(即平均每出生100名女婴对应地出生了近120名男婴),而正常值是103-107。照此趋势,到2020年,全国有4千万男子无女可娶。将大大引发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根据国家权威机构统计,1993年以来中国社会性侵犯、性暴力等案件,每年呈68%的增长速度递增。 新华网2004年9月23日报道:在协和医院的卫生间内发现了出售肾、肝、脾等人体器官的小广告。记者来到协和医院,在医院门诊大楼所有男女厕所中都能看到出售器官的手机号码,有卖肾的、卖肝的、卖脾的、卖骨髓的,其中卖肾的最多。记者查访了京城12家医院,发现共有120多个厕所单间内写有出售人体器官的广告,售卖器官者达160余人。 某高干患有严重的眼病,想做器官移植手术,换壹双年青健康的好眼。于是,公安局就把壹个打成“反革命”的小伙子处以死刑。最残酷的是,为了确保被移植的眼睛鲜活,执刑者和医生壹道,竟先动手挖出小伙子的双眼,然后再把“犯人”枪毙。 欧洲议会对中国政府摘取死囚器官壹事深感震惊,强烈谴责:“这是壹种犯罪行为,明显地违反了国际上关于尊重和保护犯人尊严和身体不受侵犯的规定。”纽约长老教会医院医师肯尼思.普瑞格说:“中国当前的器官移植系统违反了最基本的伦理标准......世界性的器官移植组织应该开除中国的器官移植大夫,直到这种情形改正过来为止。”  2000 年,山西太原人于勇刚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行刑前,死者母亲张金仙每天打电话到法院查询得知其儿子9月28日会被处决。她预感法院和医院会像以往那样,将死囚的器官摘取卖给医院的病人。她9月27日再次给太原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打电话,恳求他不要动她儿子的器官。审判长说“这次壹个也没有”。但执刑当天,家人不准见死囚最后壹面,也无法收尸。刑场设在焚化场内,停在焚化场带“刑”字的面包车,随后就出现在医院里了。当天处死的三人,其器官据信被立即移植到患者身上。 张金仙说:封建社会罪犯被砍头,官府还让亲人活祭,洒酒送行。美国“没有人权的国家”执行死刑还允许家属在场领回尸体,而“有法制”“有人权”的中国,竟连最基本的人道都没有。不单如此,她儿子还被挖肾扒皮,这比日本的731试验部队搞人体试验更恶劣。 中国的法院宣布处死犯人,事前并没确定具体的日期,大都是当天宣布马上执行。这样壹来,死囚若在外地犯了案,在外地处决,其家属根本就不可能知道执刑的日期,更不可能马上赶去收尸。法院就可以堂堂正正地以“无人收敛”的理由,把尸体卖给医院,医院再把它卖给病人。中国演员傅彪大约花费30万元移植的完整肝脏来自壹名山东死囚。 杨君医师揭露了壹个犯人被拉到医院中处决的案例:“公检法人员先正式对犯人进行验名正身,然后把他带到后院的车库,临时改作摘取器官的手术室…在周围约十来人环绕之下,他被领到门口,他面孔朝下,躺在地上,壹名法警在他脑后划有壹个黑点的地方扣动扳机。枪决后,医师立即给尸体打注射,来维持他心脏的功能。他被抬到临时手术房…法院和医院领导在壹个房间观赏闭路电视,看他的心脏被移植到壹个病人的胸腔内。同样的壹幕,五天后又重演壹次,另壹个死囚的心脏以同样的方式被移植到壹名病人体内。  把医院当刑场,犯人壹枪毙命后,就立即掏心挖肺,这种野蛮,藐视医德的作法,全世界大概也只有中国唯独的壹家。 2001年6月,壹名天津武警医院的烧伤科专家王国齐在美国国会作证,他说自己不下百次被派到刑场上去搬运尸体,并进行剥皮(天津建了壹所皮库)和摘除眼角膜的工作。 王国齐大夫表述了他的亲身体验:我们车辆离执行地点的距离只有不足八米,当尸体抬进救护车内时,车内人员连忙用剪子去除衣服,在腹部作十字形大切口,迅速取下了囚犯的二只肾脏,并浸泡于生理盐水的透析液内,当时我在车下,听到车内说,取下肾脏的时候死囚犯还有心脏跳动及呼吸。 牡丹江市心血管医院的杨君大夫说:手术前后医院都以宴会来款待法院人士,并交给他们“红包”。杨大夫说,他有壹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跟壹个同事同车,交谈之下才知道她是去送三万元给法院,作为取得壹具尸体的报酬,因为该院要为病人作心肺移植的手术。 德国《明镜周刊》报导说,早在十多年前,哈根斯就和中国进行尸体和器官的交易,哈根斯的塑化人体标本不仅在世界各地展览,还收到很多来自大学和医科研究所的订货,可谓名利双收。 据2004年1月9日的民生报报道:台湾每月都有“换肾团”出发到大陆,100万左右的台币可以包住包吃包换肾。大陆各医院部门主任亲自迎送,有如拜财神爷壹样。但那些死囚,很多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尸体会被肢解瓜分,其亲属更没有壹分壹毫的抚恤金。 加拿大环球邮报消息指出,在温哥华壹名从事肾脏移植国际贸易的商人生意兴隆,安排了不少加拿大肾脏病患到中国上海接受手术。报道说,上海已经成为移植用人体肾脏的主要提供地。据韩国器官移植协会的统计,在中国接受器官移植的韩国病人从1999年的两例,增加到2003年的73例,而今年到8月底为止,已经有124例。 马家爵被秘密处死,犯人被处决的消息,连家属都不知道。其家人还是因新闻记者跟踪访问,才从记者的口中得知马家爵已被处死的消息。死者生前的行为再恶,他及他家属有权在刑前话别,有权对身后事做决定。“人性化”的执刑方式与马家爵无缘,大家很有理由怀疑──马家爵的尸体被公检法及医院肢解了,他的两个肾和肝、心及眼角膜、皮肤,已被移植到壹些患者身上了。如果这些器官捐赠是出于自愿的,那造福别人,是好事壹桩。如果公检法医不问自取,这种不人道的做法,则比马家爵杀人的罪孽更深,影响面更广。 从这些事件可以看出人们的愚昧。为什么愚昧?原因并不是贫穷,而是对人权的宣传教育太少,没有从小学起就普及人权的基本知识。看看我们的小学生课本,爱国之类的文章、空谈高尚的文章壹大堆,实实在在的人权知识很少。很多人上完学后脑袋还是空的,真正的道理还是不懂。当前社会大量出现愚昧事件,实在是对我们的教育内容壹大嘲讽。

  第二章 财产权

  第壹节 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生命权本身意味著每个人有权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随著工具的出现,私有财产随之产生。私有财产权系指个人财产不能被肆意剥夺的权利,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个人的财产权是基本人权的壹部分,指个人对来源正当的财产的排他性占有、使用、转让、继承等权利,它是天然正当的权利。它是人类谋求生存、发展、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的延伸,是有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的确立既有罗马法律传统的支持,也有宗教权威的支持,而且,圣经对于掠夺或侵犯他人财产(尤其是穷人财产)的行为是加以谴责的。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导致私有制的诞生,加速了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

  法国人权宣言(1789)第17条说:“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即财产权,在下列特定情况下可受到“轻微”的侵犯:1)紧急情况;如救人性命。2)非常紧迫的理由;如警察为追捕歹徒而临时占用等。3)事后有充分的补偿或者能带来巨大利益。

  私有制是文明的基石,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结晶。没有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条铁律,现代文明的壹切重大成果,就不会产生和发展。

  私有财产制度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保障。财产权为个人创造了壹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限制了政府的行动范围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财产权是抵制统治权力扩张的最牢固的屏障,取消了私人财产权,壹切财产归国家,个人只能完全依附国家,也就只有听任国家摆布而失去任何政治、思想、言论和人身自由。剥夺个人的财产权,否定了财产权,也就使人们生存失去了动力和条件,这样的社会对人类生活毫无价值。

  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 个人财产权是实现个人自治和保持个人尊严的必要条件。个人财产权使得个人拥有自己可以控制并不受他人干预的领域和范围成为可能,从而使得个人可以拥有自己的精神世界,保有自己不容侵犯的隐私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并不必考虑他人意愿进行自由选择,实现自己的价值。古今中外,每种新的思考和行动方式的探索者之所以能够得到涌现,就是因为个人财产权的保障能够使其蔑视多数认同的方式。惟有在经济上充分独立,个人才可挑战政府权力,发表异议。摩尔(Paul Elmer More)认为,“对于壹个文明人,财产是比生命更为重要的权利”。对于文明人而言,将我们与野兽区别开的最主要的东西就是我们在世界上拥有的财产。没有它,人类就不可能有任何超越兽类的想象力。

  如果没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人就丧失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没有财产权,其他人权就不可能实现。取消了私有财产的社会,财产却比私有财产制社会更为集中——普通人,所有的普通人都失去了财产权,而唯有掌权者垄断了支配财产的权力,可他们却不必为这些财产承担任何责任。结果便是导致了人类历史上最悲惨的饥荒。

  第二节 私有制的功能

  人间正道私有制,这是因为私有制更合乎人性,具有许多积极的功能:

  1.道德的根基

  从亚里士多德以来,私有财产就被看作是壹种自然法则。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共产倾向,他认为只有私有财产的制度才能防止纷争,使人产生博爱慷慨的美德。

  新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反对财产公有和农民要求平分财产的“邪恶”主张。他说,“十诫是永远不能被废除的,‘不能偷盗’是私有财产的基础”。孟德斯鸠说“所有权是道德神、私有财产是道德之魂”。这是壹句壁立千仞的至理名言。

  韩非子曾说,山上出现壹只野兔,人们争相追逐,每个人都想得到野兔,因为野兔的归属未定。市场上有上百只兔子,没有人去抢。不是因为人们高尚,是他们知道那已是私有财产。这说明了只有私有财产制度,才能制约人们相互争夺财产的无限欲望。

  财产是社会的镇静剂。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即俗语说的“三十亩地壹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人生追求,就不会作乱了。他的话并不表示儒家有了财产权的概念。

  儒家没有财产权。财产权指处置支配自己的财产的自由,即他人不能干涉,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也。儒家主张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表明国人都没有真正的财产权,王所有了垄断了天下的经济大权。

  “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他的意思是:作为国君千万不能说什么利,如果老百姓都有个人利益了,就是都有财产权了,“上下交征利”,那国君还有什么财富可言!这就是“国危矣”了。国君只有讲究“义”,让天下百姓只知奉献,这样,国君才有财富和地位可言。可见,儒家是连财产权都不给天下百姓的(最厉害的时候生命权都不给,“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这话就是明证)。

  可儒家的祖师爷孔子不谴责盗窃、还允许、鼓励盗窃[有人偷羊,儿子告了父。孔子说:我党不会上告,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就充分表明满嘴仁义道德的孔子其实没有道德。不尊重财产权,还有什么道德可言?

  据说远古时代是天下为公,路不拾遗,夜不闭户,道德水准很高。可天下为家后,就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盗贼乱作。经过儒家2000多年的调教,不仅没有进步反而日益下滑。由于儒家搞父子相隐、包庇盗窃;导致中国人不尊重财产,盗窃成风。

  到如今,处处铁门,户户猫眼;结果是:大盗小偷横行,大多数中国人停在家里的自行车至少被偷过壹次,连马路上的井盖都被偷,这个民族道德已堕落到何等的地步?!这壹切都和孔子保护盗窃搞父子相隐有关,是他的歪理邪说导致道德下滑。在英、美、俄、印度等国,盗窃的案子都少得多,这些国家都有宗教信仰。可见,真正的宗教确实能提高道德水准。

  几千年来,中国人壹直没弄明白壹件事:真正的道德和秩序恰恰是建立在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的基础上的。在中国,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无法形成,私有文明的道德无从建立与发展,民主法治就不可能出现。

  2.人权的保证

  人的生命权是壹切权利的源泉,任何权利均以生命权的实现为前提。生命权的实现形式有尊严与奴役之分,尊严地像人壹样地活著与牲口般地活著的分界线是有无财产权制度。

  哈耶克认为:没有财产权利就没有正义。“……如果自由的人们想要共存,相互帮助,不妨碍彼此的发展,那么唯壹的方式是承认人与人之间看不见的边界,在边界以内每个个人得到有保障的壹块自由空间。”这就是财产权利的起源,哈耶克称为“权利的分立(several property)”,并声称“分离的权利是壹切先进文明的道德核心”,“是个体自由不可分离的部分”。在地中海欧洲的历史上,是先有了财产权的分立,才有了个人自由和尊重他人自由的道德观念。文明继续演进,又有了对法律及正义的共识。

  没有财产权制度的社会或财产权不确保的社会,就没有生命权和自由权存在的可能。壹个社会没有财产权,就好比饿狼抢食,适用的只能是“丛林法则”:牙齿与利爪代表壹切。壹个强盗式的社会,就谈不上文明的、道德的生活,有的只是蛮横与专断。如果个人的财产可以随意地任政府掠夺或侵占,那么个人只能是国家的奴仆。

  在壹个缺乏财产权制度的国家,个人则无论多么富有,国家权力都可以随时侵占之而使其壹贫如洗。如果社会的物质财富都掌握在某个人、某个机构的手里,个人自由将不复存在,人们除了奴隶般的服从外别无选择。没有个人财产权,个人自然要受制于他人或组织,处于服从、被强制状态。在此状态下,个人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不可能拥有自己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信仰。所以,没有个人财产权,就没有自由、权利和道德。

  由于否定个人财产权,我们看到的不是“公而忘私”,而是人类兽性的表露和私欲不受遏制的膨胀,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争斗和随之伴生的人类壹系列罪恶的产生。

  美国的制宪者、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说道:“这种思想——财产不像上帝的法那样神圣,壹旦被接受……混乱和暴政就开始了。”

  休谟说:“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自由”。财产总是会增加我们选择的自由。“个人占有的财产”,是个人创造幸福的主要手段。休谟把“财产占有的稳定、根据同意的转让、承诺必须兑现”视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三项自然法。在这三项中,只有财产随时可被别人夺走。休谟认为壹个稳定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就是壹个稳定的私有财产制度。

  以政治的手段,并借用强权和暴力的手段占 有他人劳动和成果的也是壹种盗窃而且是壹种最鄙污的盗窃!这种盗窃往往明火执仗,等于抢劫!部落军事首领、封建国君、封建诸候以 及现代极权主义国家的大大小小的贪官污吏,利用法律、监狱、警 察、军队等强暴手段,对弱者、贫民、无权的劳动者等等,实施了延续了数十个世纪的肆无忌惮的盗窃。当上帝要求“人人兄弟相待” 时,便包含了对利用强权进行盗窃的行为作了根本的否定。

  把国家财产看得比私有财产神圣是壹种本末倒置的荒唐观点,这会导致对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的否定。美国多数州早期的宪法规定,选举权仅限于那些拥有特定数额财产的男子。这种做法虽剥夺了壹些人的政治权利,但却是基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考虑。他们认为,对于没有受到正常教育、身无分文的流浪汉来说,很难期望他们对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给予维护(实际上对没有财产的任何人来说,他们都会本能地反对个人财产权)。当时的制宪者们强调,土地所有者是自由权最好的保护人。《权利法案》起草者麦迪逊说道:如果给没有财产的人选举权,他们不是联合起来剥夺所有者的权利,就是成为“政治煽动家的工具”。

  财产权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最可靠和最有效的屏障,个人财产权是对政府权力的根本限制。正是财产权制度的设计与确立,才从根上遏制住了国家权力的专横与滥用,个人才有了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权利的基础和舞台。18世纪中叶英国的壹位首相说: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吹进房子,雨可打进房子,但英王却不能踏进这所房子,纵使他有千军万马也不能跨入已经破损了的房子。

  3.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民主的基石

  私有财产之所以“神圣”,意味著财产权的逻辑就是宪政的逻辑,既:私有财产的神圣性→无代议士不纳税→国家财产的正当性。国王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必须获得他人的同意才能征税,即“无代表[的同意],不纳税”。

  洛克认为,政府是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建立政府的唯壹目的就是“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壹切非个人的财产都从个人财产中而来,最终回到个人财产中去。其它的财产权都是国家暴力的产物,私有财产权才是国家的源头。只有当私有财产是神圣的,国家财产才可能是正当的。国家财产权在本质上不是财产权,而是对财产权的剥夺。这种剥夺必须经过被剥夺者的同意和法定的正当程序,剥夺的方式是赋税。

  民主制度从本质上就是私有产权制度。没有财产私有,政府对财产的处分就根本不需要人民的同意而咨意妄为。若政府在产权确定和公民同意的情形下从公民的私有财产中拿走壹部分,这才叫“赋税”。政府的壹切权力无不是来自于赋税并从属于赋税的。因此宪政对于政府的限制首先应当体现在对政府征收赋税和使用赋税的限制上。

  所有的宪政国家都是私有制。因为财产是私有的,所以征税才需要财产所有人的同意。中世纪的欧洲各国政府为解决税收问题先后召开了国会或议会,让诸侯、主教、城市代表协商解决。随著人民觉醒与斗争的深入,政府终于为议会所控制,民主制度才得以确立。

  20世纪30年代时,奥地利学派代表人物哈耶克认为:私有财产体系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正是因为生产资料掌握在众多的独立人手中,才没有人能够彻底地控制工人,而工人作为个人才有可能决定自己的行为。壹旦全部生产资料集中到壹只手上,无论这只手是名义上的全“社会”,还是属于壹个独裁者,谁掌握了这只手,谁就有了统治我们的全部权力。”

  哈耶克说:“没人比托克维尔更清楚地看出,民主在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制度,它与社会主义存在著不可调和的冲突:‘民主扩展个人自由的空间’,他在1848年说,‘而社会主义限制它。民主把所有可能的价值赋予每个人;而社会主义把每个人当做壹个工具,壹个号码。民主和社会主义除了壹个字眼以外毫无共同之处。这个字眼就是:平等。但是注意这个区别:民主在自由中求平等,而社会主义追求平等的手段是限制和奴役’”。

  社会的目标应是保护社会的单元——个人,以正当手段实现他的梦想。甭管他的梦有多邪多歪多傻多混,只要他没惹妳就不关妳的事。个人是目的,不是实现社会理想的手段。

  4.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治的基础

  人们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律是用来保护财产权和人权的。法治的关键是政府廉洁守法。由斤斤计较的议员组成的议会当然不会让政府贪污腐化,由于选民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议员也难以被政府收买。这种由官员、议员带头遵纪守法的社会必然形成法治社会。

  国王的马匹不可以在私人的土地上纵横驰骋的时候,这个时候国家的权力当然就受到了限制。古罗马对土地财产的保护非常严格,壹个人对自己的土地所有权效力所至可以达到天上天心,地下地心。土地所有人有领空权,有个人到法院去起诉他的邻居,说他邻居打猎的时候子弹飞越了他家土地的上空!这种对土地严格维护的观念是古罗马人奠定起来的,壹直延续到今天,形成了“我的住宅就是我自由的堡垒”的准则。如果别人不经过许可闯入我的住宅,我可以开枪打死妳,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是壹种是对土地所有权严格保护的观念,同时也是壹种宪政观念。

  在美国建国以前,各个殖民地的民选官员就有义务为公众服务的习惯做法。比如在佛吉尼亚首府威廉斯堡,议会的议员们是没有薪水的,他们从家里到威廉斯堡来聚会,还要自己倒贴车马旅费。在竞选的时候,照习惯他们要自己掏腰包请选民喝郎姆酒或糖浆水(这就是可口可乐的前身)。当时在佛吉尼亚积极从政的人,继承了英国贵族的壹种观念,从政是争取人生荣光的机会,是壹种高尚的事业,它和经商逐利是绝对分开的。荣誉是他们中间的共同准则。这种传统杜绝了通过当官致富的腐败。

  在壹个法治的国家,公务员的权和利都要受到严格的制约,如果公务员自己给自己涨工资,这让他们听来是天大的笑话,人民是公务员的衣食父母,公务员的待遇当然是由人民制订,也就是公务员的工资标准要经过国会的批准。即使美国公务提出涨工资的法案得到批准,为了避免自己给自己涨工资之嫌,美国法律规定“利益回避”制度,即“谁提出涨工资,不给谁涨工资。”而是让下任官员收益,这就避免了公务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可能,也避免了公务员不干正事,天天琢磨给自己涨工资的现象。因为琢磨了半天,自己壹分钱也得不到,只是“前人栽树,后人乘凉。”

  美国第1任总统华盛顿在1789年任职时的工资为25,000美元员/年,可华盛顿没有领,白干总统,分文不要。美国总统的这壹工资标准壹直延续到1873年第18任总统格兰特的第二任期,这时的工资为50,000美元/年,美国历史上的第1次总统加薪等了84年!36年后,美国总统第2次加薪,1909年,第27任总统塔夫脱的工资为75,000美元/年。第3次加薪是40年后的1949年,第33任总统杜鲁门在第二任期时的工资为100,000美元/年。20年后,从第37任总统尼克松开始,总统第4次加薪,工资涨到200,000美元/年。现在的第43任总统小布什很走运,壹上台就赶上了总统涨工资,小布什的工资为400,000美元/年,这是美国总统的第5次涨工资。美国总统涨工资,考虑的不是提高总统的待遇,而是维持总统的待遇,因为美元自身贬值的缘故,从购买力角度衡量,总统的实际待遇是下降的。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1美元大致相当于现在的36美元。现在小布什的工资虽然是400,000美元/年,但也就相当于1909年塔夫脱总统时期的11,111美元/年,在将近100年的时间里,按照实际购买力计算,美国总统的工资缩水近7成。难怪有人说,美国的官越当越穷。

  第壹个死于贫困的美国总统是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1809年他两届总统任期结束时,美国16个州中的10个州议会要求他第三次连任,但他还是离开了白宫。这里有壹个鲜为人知的原因,那就是贫困。任总统第壹年,他就自掏腰包32634美元,光酒水壹项就花了2800美元,而薪俸只有25000美元。为了还债,他把自己最珍爱的藏书全部卖给国会图书馆,还卖掉大片的森林和土地。杰斐逊8年总统生涯,使他欠下了11万美元的债务,不得不举债偿还。回到老家,又忍痛卖掉壹些土地还债,仍然还有5万美元的债务。他因贫困劳累而病倒,当消息传开后,美国各地为之捐款16000美元,但这并不足以偿还他的债务并解决他的医疗费用。他死于1826年7月4日。巧合的是,他竟然与他的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几乎同时离开人世。杰斐逊的墓碑上刻著:“托马斯.杰斐逊 美国《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的执笔人 弗吉尼亚大学之父 安葬于此”。

  美国第5任总统詹姆斯.门罗(James Monroe)离任时审计发现,他原有的庄园由于卖地还债,已剩余不多。于是他致信当时总统麦迪逊,要求政府补偿对他的拖欠并请求国会援助,但无结果。只得依靠女儿生活。门罗的贫困状态终于感动了美国国会,他们批准给予补偿费3万美元,连同他的卖地的钱只够还清他的旧债。1831 年7月4日,门罗在女儿家因心力衰竭平静地离开了人世,终年73岁,成为死于国庆日的第三位前总统。

  美国第七任总统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于1837年离任。1841年他的庄园棉花歉收,七匹良种马也死掉了,经济上陷入困境。许多朋友为杰克逊募捐,打算替他渡过难关。但被杰克逊毫不犹豫地拒绝,他不愿意利用前总统的名声来接受赠款,宁可接受贷款。而且必须以儿子的种植园抵押,还在遗嘱里加上壹句:只有还清这笔贷款才可以处置遗产。

  现在的美国政界,自然不是象华盛顿时代那样的“清廉”了,但是当官和发财,仍然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前年,佐治亚州决定立法给州议会议员薪金增加壹倍,因为若再维持低薪,就吸引不了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只有二流人才和特别富有的富家子弟肯出来从政了。

  谁都知道,美国有很多富人,但是最富的人肯定不是当官的人,官场上的头面人物肯定都不算很富的人,更不可能通过从政来致富。现在大概不再是两百年前绅士的荣誉感在保证为官者的清廉了,还是要靠制度起作用。最关键的是,美国的政界人物,无壹例外,永远都有壹个反对派在那儿盯著。反对派的存在,是防止腐败之不二法门。这些事例充分地表明西方人对私有财产的高度尊重从而形成的遵纪守法的传统。

  5.刺激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会使人彼此仇恨、掠夺、不仁不义。这种说法与事实恰恰相反,因为有了财产之后──譬如壹栋房子、壹家商店、壹块土地或者壹个工厂以后,他就会在自己最关心的空间里发挥最大的创造性。资本主义私有制有利于人们进取精神和创造力的发挥。 发家致富的欲望刺激人们在私有制下的投资活动。譬如:海南生产芒果的条件远远好于台湾省,可海南芒果的单产只有台湾的1/10,美国西北海岸生产牡蛎的条件不如香港,美国西北海岸是生产牡蛎的胜地,因为美国西北海岸私有化了,香港海滩是公有的,污染严重。只有在私有制条件下才能形成市场经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壹度成为科学的中心,原因在于它们有专利制度和私有财产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1995年,中国申请专利数只全世界的1.45%,批准量占全世界的0.48%,日本申请专利数占全世界的13.48%,批准数占全世界的15.3%。韩国产业银行日前发表的调查结果显示,若以韩国为基准(100)予以换算,则中国为76.5、日本为110.5。 没有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制度,谁愿意投资、谁愿意技术发明呢?没有刚性的财产保护制度,何来经济发展?!使英国变富的根本原因不是资本积累,不是工业革命,不是海外掠夺;而是制度,是私有财产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 6.私有制降低了管理成本,避免了贪污腐化,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私有财产权是经济繁荣和效率的关键。保障个人的财产权比废除个人的财产权带来了更高的效率、更高的收益、更低的成本。加拿大北部有壹个印第安部落,他们壹直生活在公有制下。由于海狸皮价格上涨,导致了内部的人滥捕滥杀海狸。为避免杀鸡取卵似的短期行为,他们对海滩实行了私有化,这样壹来,每家在自己的地里喂养、捕杀海狸,大家都富了起来。印第安部落若继续坚持公有制,就要加大管理力度,增加成本和税收负担;有人会贿赂管理者,从而造成贪污腐化而难以可持续发展。私有化避免了公有制的上述毛病。 交换的前提是所有权,如果所有权不明确,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交换。国有企业之间是不可能有交换的,因为大家都是国家所有,干嘛还要交换呢?如果真的出现了讨价还价,说明它们已经不是国家所有,而是部门所有,而且这种讨价还价形成不了经济学意义上的价格。只有买卖双方缺乏第三者的插足,价格不是市场出清的信号,只能是买卖双方力量对比的标志。这壹分析说明清壹色公有制经济必然是缺乏效率的,因为公有制内部不可能有买卖双方利益的对立,不可能有价格的形成。资源的配置缺少了价格信号的引导,必然是低效的。 如果所有权不明确,不牢靠,通过交换得益还不如通过巧取豪夺得益来得方便。如果普通百姓的财产所有权得不到保障,交换就发展不出市场制度来。等级森严的社会结构,虽然也有交换的发生,然而却维持不了市场制度。中国市场制度之脆弱性渊源于皇权的无限制。环顾当今世界各国,凡是自由平等的社会才会产生并维持市场制度;而市场经济国家的人权都得到较好的尊重和保障。可见,市场制度和财产权是密切相关的。 第三章 平 等第壹节 上帝是平等之源 基督教的兴起第壹次在人类史上确立了所有的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基督教继承了许多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如基督教认为,圣经旧约是上帝通过摩西与以色列人所订,新约则是通过耶稣基督与信者订立的。这显然与西方的契约思想是壹脉相承的。而“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说法使自然法中“人人平等”的信念进壹步强化。 上帝按照它的形象造人的说法为人奠立了极高的地位,极大地提升了人的主体性,使人意识到自己的尊严和平等,这种意识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心理基础。亨廷顿认为:基督教之所以有利于民主的产生和巩固,是因为它强调人的尊严。 基督教的平等观念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上帝照他的形象造人,人人都有神的形象,故人是生而平等的 基督教认为,人是上帝造的实现上帝美德的工具。人是上帝的工具并没有贬低人,反而提升了人;人是人的工具就贬低了人。上帝不要妳舔屁股,可皇帝却要邓通舔屁股,人给人舔屁股当然是对人的贬低。父母虽然生下子女,但子女归根结底是上帝造的。 既然人都是上帝造的,所以,父子在上帝面前就是平等关系。孩子成年后,在人格地位上和父母是平等的。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力、生存权和人格地位直接来自上帝。 敬神而人贵——不是人贵人,乃是神贵人。渎神而人贱——不是神贱人,乃是人贱人。上帝不会偏袒,上帝不会受贿,上帝爱所有的人。唯有在上帝面前,人与人才能真正平等;唯有在上帝面前,人才成为人,既不会成为神,也不会成为草。 上帝造出来的是普遍意义的、原始意义的“人”。全人类无分种族、肤色、性别、年龄、贵贱、贫富,在上帝面前,都是“人”,始有人类普遍之“人道”,始有人类根本之“平等”。 平等就是爱,有平等才有真爱。正是基督的博爱,塑造了平等精神,奠定了民主基础。 犹太教有犹太人是上帝特别恩待的选民、而非犹太人的外邦人低选民壹等的意识;而基督教的奥秘,恰恰在于强调人人平等,强调犹太人和外邦人、普天下人“在耶稣基督里,籍著福音,同为后嗣,同为壹体,同蒙应许”(见《圣经.以弗所书》3 :5 、6)!  人的平等不是建立在人的权柄上,而是建立在神的权柄上。在基督教看来,神的胸怀对所有的人敞开,基督是最大的平等主义者,而且是握有权柄的平等主义者,无论是异邦人、奴隶,还是麻疯病人、妓女,上帝对他们壹视同仁,都接纳他们成为主的信徒,信徒之间是平等的,都在神的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绝不因性别、种族、疆界而有所不同。从而导致了后来种族、妇女、奴隶的全面解放。 基督教每壹座乡村教堂的基本格局、基本功能、崇拜礼仪和崇拜对象,都同王公贵族甚至皇帝宫内的教堂完全壹样。 普通的基督徒,也是同王公贵族处于同等地位的。罗马君士坦丁大帝接受了基督教,并参加崇拜仪式。有壹次,他的随员发现有壹位讨饭的也和大帝壹起崇拜,就认为高贵的皇帝不应该和低贱的人在壹起。君士坦丁回答说,在上帝面前人与人没有贵贱之分。 壹个下等阶层的基督徒,完全可因其信仰虔诚而得到比堕落腐化的王公贵族更高的尊敬。反之,神职人员、王公贵族甚至皇帝本人,都被视为带有原罪的人,在宗教方面是无法趾高气扬或享受特权的。著名的卡诺莎城堡事件就是壹个明证。  只有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是壹切平等观念的基石。无论妳是谁,在上帝面前壹律平等,都要为自己行为负完全责任。在世界末日的大审判中,人人都壹样的受审,壹样的定罪,壹样的受刑——地狱的永刑——绝无例外。若要灵魂得救,得到永生,也得自己认罪悔改,接受耶稣的救恩,没有例外。延伸到属世法律,“国王犯法受审判”便理所当然。 圣经教导我们,人与人之间应当是平等的关系。“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埃及记21:24)。这段教导的精义是要求人们要限制报复的程度,保持对等原则,报复不能超过原罪行造成的伤害。大约在公元前1750年的巴比伦“汉摩拉比法典”里也有这样的记载,“壹个人如果毁掉别人的眼,则应以毁掉他自己的眼为惩罚”。上帝颁布律法,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有限的报复来约束无休止的杀戮,是对没有反抗能力的弱者的保护,这正是体现了上帝的大爱。除“以命还命”的罪外,都可用赎价去替代。“子不必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罪孽。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以西结书18:20)。 相比之下,中国壹人犯罪、株连九族的连座制则是多么惨无人道! 圣经中亚当对夏娃说:“妳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也就是说,妳是我宝中的宝,妻子是丈夫的心肝。这是人类第壹对夫妻神爱的关系。所以,在西方才产生女士优先的概念,才有自己的老婆单独出去老公连忙给闭孕套的举动。 《圣经》说:“人若死了,没有儿子就要把他的产业归给他的女儿”(民数记27:8)。“我对著没有嫁娶的寡妇说:若他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歌林多前书7:8)。 夏罗蒂.勃朗特1836年曾把自己的诗歌邮寄给当时的英国的桂冠诗人罗伯特.骚塞,请他指教。这位大诗人回信说:文学不是妇女的事业,说她没有文学的才能。可夏罗蒂.勃朗特并未灰心丧气,终于在十年后完成出版了《简爱》,成为世界名著。书中的简爱对罗切斯特说:“我们终将平等地站在上帝面前”! 中国皇帝刘邦却有这样的诗:“青竹蛇儿口,黄蜂尾上针,我若不是妇人生,天下妇人都杀尽。” 在中国,女人被缠脚壹千多年。东方国家尤其是中国的女人被缠脚1千多年,女人象贼壹样被男人防著,在礼记里都是男人优先,这被称为大男子主义。 中国男人视女人为玩物、为衣服的根本原因是中国人不信独壹无二的真神,没有人人皆是上帝的儿女的思想,也就没有平等观念。 圣经中上帝尊重妇女的教导,比起儒家倡导的妇女从壹而终、女人只能守寡、男人却能三妻四妾的婚姻奴役,不知文明多少倍!

  2.基督教使平等具有了超验的意义 不平等的根源是个体差异,平等的根源则是对个体差异的超越。壹个整日扎在人堆中的人,他看到的全是人与人的差别;将他弃置荒原与野兽为伍,他再看到人时就会发现人和人原来是相同的。他能看到人的相同性,是因为他站在人类社会之外。他看到的相同性是有局限性的,真正的相同性、平等性只有在超越人类社会的壹个无限高的支点上才存在,从这个支点上看,每个人都无限渺小,仅仅为壹个点、壹个存在,而不存在丝毫个体差异。能在这个支点上俯瞰人类的,只有上帝。上帝是平等的“支点”,是平等的主体,唯壹的主体。 只有跳出世俗的框子,从超验的视角出发,才能意识到人是独立自为的个体,是向上帝负责而不是向他人负责,才不那么功利狭隘。只有在人之外设定壹个超越的他者,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才能确定起来。这个他者既然是与人有别的,不是上帝又是什么呢? 妳站在海边,海是无风三尺浪,壹点都不平。要是妳站在高山上看海呢,妳会觉得海平如镜。因为面对高山,小小的三尺浪可以忽略不计。当我们共同面对上帝的时候,我们只能是同壹个层次的存在,还能分得出谁高谁低呢?这是平等的真正起源。 3.基督教的平等是权利的平等,具有法律意义 这里的法律主要指神的法律,是壹种神权保障。神权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壹是上帝所拥有的绝对统治权,二是人所拥有的平等的社会权利。人人平等的平等权利在基督教社会转变成为壹种新的法权,这种法权所依靠的不再是古代的罗马法,而是神法。 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确定了法的超越性,显然具有准宗教神权的意义。在自然法之下,人的平等权利达到了最大化,西塞罗等罗马法学家们视奴隶与公民具有同等的权利,这壹点显然接近基督教所建立的那种人人平等的神权思想。 4.原罪说使人人平等有了可信的基础 当我们说“人人平等”时,定有壹个预设的前提,那就是有壹个大家都接受的标准。没有共同的标准,则平等就无从谈起。如果有人认为他身上流有贵族的血,应高人壹等,那就不可能有平等。以“人类火车头”自居的人,他又如何与妳平等?但如果说,每个人的罪性都壹样,无所谓谁先进谁落后,这就平等了。 既然人人都有罪性,那么就不可能有壹个民族比另壹个民族更为良善,也不可能有壹个阶级比另壹个阶级先进,所以,某类人是用特殊材料做成的就纯粹是扯淡了。事实上,当妳把越多的权力交给壹个人或壹个群体时,这人或群体就越腐败。贵族[党]掌握了越多的权力就越腐败,农民工人掌握了更多的权力照样腐败。 美国的国父杰斐逊相信,任何宪法能界定之事均不能让人类美德去处理,人类本性都将使人滥用被赋予的权力。因此,解决这壹问题的出路不在于神圣君主政体,而在于建立对自由设有众多辅助保护性措施的政府,其措施之多使任何人都难以滥用权力。  5.耶稣为门徒洗脚,是让所有的门徒知道人是平等的、都是兄弟,需要友爱 他说“谁愿为大,就必作妳们的佣人,谁愿为首,就必作妳们的仆人,正如人子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不但没有壹点作威作福的意思,而是要为天下的人舍命(《马可》10:43-44)。在这里,耶稣规定了领导就是服务,同时也间接否定了壹切以暴力手段把持领导权以谋求壹家壹党壹派利益的丑恶现象。 越有成就教会的领袖,越表现得谦卑,并以耶稣为榜样,“大的服事小的”,以仆人心态服事信徒。这些信徒走出教会,往往也以同样的态度在社会服务。 在耶稣心中,普通的人民是人类活动最高目标。他说:“妳们中间最小的,他便为大”(《路加》9:48)。人民至上、领导就是服务是耶稣为人类幸福确立的至高无上的政治原则。 6.不同地区对平等的体认不同 基督里的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尤其在基督教国家,已化入文化深层,无论在家庭、学校、社会、政府、都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尽管职位不同,但人格壹律平等。 大体来说,受基督教影响越深的国家,越能将平等观念落实到每个层面;从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夫妻之间的人格平等;到学校师生之间的平等关系;乃至社会上民间企业的老板与雇员;政府官吏百姓之间绝无阶级之分;就连国家元首也毫无特权。大家同为上帝儿女,虽然职位与责任不同,彼此皆须互相尊重,人格绝对平等。 天主教则有七层等级[比中国的等级少多了],平信徒见过教皇要行跪拜礼,没有参与圣工的资格,妇女不能在弥撒中担任服事,连诗班都由男性(童音代女声)担任,平信徒连向上帝祈祷的资格都没有,要向神甫告解。 回教中的教士们,说话如同圣旨,谁敢唐突?“魔鬼诗篇”作者对回教语涉不敬,立即受到追杀的指令。报载大马的回教法如获通过,即将实行,其中触犯盗窃脱教等罪,将受到截肢断腿的惩罚,读来令人胆裂。回教的多妻制,妇女不但在今生,连将来在天上,都得不到平等的权利,处女甚至被当作奖品。 印度教则将人分作四种阶级,下层人连上层的影子都不可践踏,极为森严。印度教认为,人的生与死处在永恒的轮回之中,因果报应的法则或命运同人紧紧地维系在壹起。人们通过壹系列的轮回来净化自己污秽和罪孽深重的灵魂,求得功德圆满的正果。 圣经里从未有过类似的观念。耶稣在登山变象时遇见了摩西和以利亚并与他们说话。摩西死了已有多年,但他的形象仍然未变。摩西并没有以威震天下的凯撒大帝或成吉思汗的形象转生于世。摩西仍旧是摩西, 他从未丧失过自我。圣经教导我们,人从瓜瓜坠地那壹时起,就永远拥有了自我的特性。妳是永远不会失去自我特性的,妳对自己在今生今世的作为负有全责,绝不会有什么第二次机会转世来洁净自己以往的罪孽和过错。 轮回的学说是对基督教关于责任和审判观念的辱没与反动。这种学说给了世人壹个虚假的盼望,因为妳若壹心想著轮回转世后的事,就不大会去积极倡导给人的今生带来任何壹种道德上的改革。壹旦妳接受了印度教的命运观(穆罕默德的天命观里也有同样的说法),妳便会扬言:“这些百姓都属低贱的种性,他们命该如此”。凡在轮回的宗教教义有著至大至深影响力的国家,是难以发现有社会公义和社会进步的。 相比之下,圣经却谆谆教导世人,我们对自己的邻居承担著责任,我们必须善待穷人和有需求的人。上帝深爱著世上每壹个人,赐予天下所有人均等的机会,这样的机会惟独存在于人的今生之中。 如果没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平等都是虚假的,无论在中国的儒家传统,还是佛教、道教、伊斯兰教,都找不到这种在本质上人人平等的基点。 人都会死的,在死亡面前人人平等。因为人类尚无法证明死亡以后的差别,那么在今生最好的办法就是规定人在尊严与权利上壹律的平等。在西方文明的国度,人死后都葬在教堂里,每个上帝的子民都占据同样大小的墓地和壹样大小质料的墓碑,小到乞丐大到总统,墓葬的规模都是壹样的。他们的坟墓的排列次序是按ABCD的顺序区分的,查找起来很方便。 反观中国,“八宝山革M公墓”分14个等级,好多老干部临到要死的时候,千方百计都要争取到“八宝山”;有些家属还要闹“我们该享受哪壹级待遇”,讣告里死主消息下面还要加个括弧“相当于副厅级待遇”!只有壹个等级森严的劣等民族才去搞这些乱事情。 汉代的阉人司马迁居然将国人的死分为“重于泰山、轻于鸿毛”,真是搞窝里斗的恐怖理论依据。此后,中国人互杀到民国和文革也是“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日本人没有象中国把人分为“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日本曾经发行壹个牌子来纪念壹个人,这个人是被倒下的烟囱砸死的。纪念他因为他让大家知道了烟囱是会砸死人的。他们认为在地震中死难的人都是英雄。中国唐山大地震时有壹个被打得遍体鳞伤的司机直接开车到了新华门,他只说了壹句唐山完了就死掉了,但我们没有纪念这个人。 2005年重庆市,搭乘同壹辆三轮车的3名女中学生同时遇车祸丧生。然而,在支付家人赔偿的时候,有农村户口的何源的家人只得到不及她有城市户口的同学家人的壹半。何源的父母悲愤地质问:“不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壹视同仁对待死亡? 离开上帝这个绝对的参照,没有对神的体认和感念,就不会有平等。无神的社会,由于大家把那个至高无上的人当成崇拜对象,也就没有平等的立足之地。壹个无神论者,平等的念头是无从产生的。周人、孔丘都是否定上帝的无神论者,他们只看到人与人的差别和贫富悬殊,并将这种差别人为地夸大,再用等级礼制、世袭制度使之永久地固定下来。孔丘把当官为君子成圣之途,视种地为小人堕落之门;将人事与秩序相混淆,并以维护秩序的名义,维护著等级礼制,维护著固定的僵化的等级人事,以使社会完全静止。 中国的传统是:老婆分大小,儿子分嫡庶,男女分尊卑,家庭中人为的制造不平等;最可气的是中国人把兄弟也分大小,姐妹也分大小,只有野蛮的中国人能想出这么缺德的词,中国人创造人与人的不平等,可称世界第壹!壹个80岁的老头由于辈份的原因要称呼壹个三岁小孩为爷或为叔。在儒家的土壤里,怎么会有平等? 中国古代也提出过平等。荀子云:“尚贤使能,等贵贱、分亲疏、序长幼,此先王之道也”。陈胜、吴广起义明确地提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南宋初年,鼎州武陵县人钟相曾扬言:“法分贵贱、贫富,非善法也。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 “等贵贱”可以理解为平等,这不是普遍的平等。普遍的平等是以权利概念为基础的。中国没有权利概念,由于缺乏权利意识,没有上升到法权上的权利平等。因此,不可能有人人平等的理念!起义者所反对的只是自己成为不平等关系中的被动壹方,而希望变为不平等关系中的主动壹方而已。因此,历朝历代的农民起义从根本上不可能铲除不平等,即便起义成功了,农民成了皇帝,但不平等关系依然如旧。

  第二节 平等理论简介

  边沁说,我们将任何人都当壹个人来看待,没有壹个人比另壹人更重要。 黎鸣说:西方法律哲学理论有三项最基本的公理。第壹公理:人人平等,可从万事万物的“同壹性规律”中推演出来;第二公理:人人自主,可以从万事万物的“阴阳互补性规律”中直接推演出来,人有阴阳(男女),每壹个人也有自身的阴阳,不同的阴阳互补构成不同的主体,从而形成人人的自主性;第三公理:人人自由,可以从万事万物(包括人性)的“三生万物性规律”中直接推演出来。 黎鸣错了。我认为人类社会只有壹个公理,即:人人平等公理。人人平等就是谁也不能奴役谁,当然是人人皆自主,人人自主必然是人人自由。 1.平等的基本含义 人人平等不是财富平等、不是身体相同,而是“尊严和权利”上的平等。包括人格平等、机会均等、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尊严是心理上的自由,权利是关系上的自由。 平等理论成立的前提是:承认每壹个人都具有其不可剥夺的自由和人类尊严。 不论壹个人的肤色、种族、相貌、年龄如何,他都应被壹视同仁地对待。不管壹个人的贫富、出身、地位、文化、性别、种族、政见、思想、党派等是否与别人相同,任何人都无权把自己凌驾于别人之上;无权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去压制别人或者为自己及亲属及其团体谋求政治、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特权利益。在那些能够为个人带来财富和成就的机会面前,同样也是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和名义把他人排除在这样的机会之外。 人人平等必然得出了人与人地位等价的理论。人与人的等价关系是人与人关系的基础。等价关系是指在壹个平等的群体中,每壹个个体都彼此处于同等的地位,没有任何人超越别的人,或比别人低劣。适用于甲的描述同样也适用于乙、丙……。 平等意识是指人格意义上的无差别,是指人在享有人的基本权利方面所具有的法律上所认定的壹致性。所有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都应受到以自由为依归的法律的同等保护和同等对待。用平等意识来决定人们的行为方式,就不会出现“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局面,就更不会出现“君要臣死、臣不能不死”的众多悲剧。 平等权意味著可以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权利免受来自于任何社会团体和机构的干预和限制。国际宪法学协会主席托马斯.弗莱纳在《人权是什么?》壹书中指出“男女平等对待权是壹种非常基本的人权”,在基本人权上应给予人们普遍保护。他认为,平等权是人权的基础,“只有当人们认识到人人最终平等时,人权才有可能存在”。“只有那些认识到人民在根本上平等的人才会奋起反对对人的奴役、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 平等权在权利方面是非常具体的,包括政治平等、经济平等和尊严平等。 2.权利主义的平等观 权利主义信奉的是权利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平等的权利即公平的待遇,指的是人类享有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而不管他们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差别。平等的权利并不排除差别,并不产生平等的结果。 权利主义认为,所谓的平等就是承认每个人作为社会的壹员,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都有权按照自己对生活的理解来追求自身的幸福,而不是按照某个统壹的模式来生活和工作。在权利主义看来,真正的平等只能意味著自由权的平等,没有自由的平等只是奴隶间的平等,没有任何意义。自由与平等是钱币的正面与反面,二者不存在冲突。人们强调第壹第二的关系,是因为社会形势使然;并不存在政治哲学的排序关系。 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中说:“―个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比别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内在地既不优越、也不低劣;因而,我们对于每个人,应该把他们当做在生命、自由和幸福和其他壹些基本的物品和利益方面拥有同等的要求来看待”。 这句话道出了平等的价值:没有平等就没有普适性的自由。如果只有壹部分人有自由而其它人没有,自由就成了特权,肯定存在壹部分人对另壹部分人的奴役,变成了专制压迫。没有平等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因为许多人在政治和经济权利上并不被同等看待。 罗纳德.德沃金在《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书中壹开始便宣布:“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  3.平等原则 目前社会上所接受的平等原则至少包括三条细则: 第壹,对所有人壹视同仁、同等对待。唯壹的、真正的平等是道德和人格上的平等,以及相应的自然权利上的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差异都不构成壹部分人可以歧视另壹部分人的充足理由;除非有特殊情况,任何人都不应受到区别对待。 第二,机会均等。即国家向每位社会成员提供同样的制度环境(公共产品):它保障每个人享有最大限度的选择自由来充份实现人在各个方面的潜能,确保个人通过自身的努力追求自我利益的权利与机会;不是根据等级、特权或强制性来进行分配,而是按贡献的大小获得相应的报酬。实践证明,以机会均等作为壹个社会基本的平等原则,有助于社会文明与进步,有助于各种文化价值之间的协调和融洽。因此,政府的任务就在于维护平等的竞争环境,保障每个人的平等竞争权,消除壹切垄断现象,使壹切机会向壹切人开放。

  第三,只要可能,应满足所有人的最基本的生活和文化需要。 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平等是由社会的、自然的、个人努力这三种因素共同导致的,社会的和自然的因素是个人无法选择和决定的,在道德上是任意的,因而是不公平的,人们的不平等,只有建立在个人选择和努力的基础上才是正当的。 罗尔斯说,必须对结果进行符合差别原则的分配:富人必须拿出壹部分钱来通过迂回曲折的途径“返还”给穷人,否则便是不公平的。因为资源的不平等占有直接导致了结果的收益悬殊巨大。无论壹个人对社会作出多大的贡献,都有赖于社会所提供的条件和机会。不难想像,盖茨再是天才,如果离开了社会,他还能做什么,他甚至只能饿死。 基于人道主义的立场,在某些时候,社会有权采取某种不平等的分配方式,以帮助那些因客观原因而无法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使他们得以摆脱困境。强调满足所有人最基本的生活和文化需要并非与平等精神相违背,而是将壹种平等权置于另壹平等权之上。从而保证在适用平等原则时更符合人的需要,更具有正义性和合理性。  4.德沃金谈个人主义中的平等自由原则 德沃金说:从个人主义出发,首先就要承认每壹个人的生命与尊严都应当受到尊重,由此就产生了第壹个原则:平等的对待每壹个人,不应当存在歧视和区别对待。虽然人与人之间存在种种差异,但我们也应平等的对待每壹个人。 如果壹个国家真诚公平地对待每个公民,那就可以说它确实遵守了平等原则。比如说,在美国的历史上,就存在过对黑人的歧视。不管美国政府如何辩解它是怎样地真诚对待黑人,但我们认为其实它的确违反了人权的平等原则。再就美国现在的警察而言,虽然大部分警察都是恪尽职守的,但也存在著壹些警察对黑人采取违法行为的情况。在美国每年都会出现几件黑人遭遇警察不公正对待的案件。他们如此对待黑人,只是为了达到所谓控制犯罪的目的。此时,我们可以说,这些警察违反了平等原则。还有就是现在许多发达国家对第三世界国家的所作所为中,有的也是违反人权的。当壹个国家没有真诚的对待每壹个人时,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它们违反了人权。 第二个原则是特殊责任原则。由于每壹个人都要过自己认为有意义的生活,所以第二个原则就要求每个人在过自己认为有意义的生活时,都要对自己所过的壹生负应有的责任。 特殊责任原则所主张的自由仍然是抽象的,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每个国家对此都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比如说言论自由在美国也并不意味著壹个人可以在深更半夜在街上大吵大闹。但不能因壹个人持有不同的政治信仰就对他进行政治迫害,这有违特殊责任原则。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就认为,思想自由从长远来说总是对人类有益的。因而他强调我们应该宽容地对待言论自由,只要这种自由不造成当下的、即时即刻的暴力就不应限制它。 德沃金:美国伊利诺依州新纳粹游行者,其所属的社区不准他们游行。后来,这些人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批准了游行。法院认为,只有在倾听了新纳粹的声音之后,我们才有权做出是否准许他们游行的决定;而当地的犹太人可以在游行时呆在家里。事实证明,美国人民并没有被新纳粹所迷惑。这件事本身也说明我们美国人民有足够的力量在自由的环境中捍卫民主制度。 德沃金:美国黑人的非暴力反抗运动虽然面临了许多困难,但最后还是成功了。之所以成功壹方面是它争取到了许多人的支持,另壹方面我认为这种公民不服从的行为得到了美国宪法的保护,因为在美国只有最高法院才能解释宪法,只要公民的行为出于真诚,那么即使这种行为是违反当时的法律的,那么也应认为他们有权利这样做。   功利主义的核心观点是认为壹项政策的价值标准在于能否增进大多数人的幸福量,即对多数人是否有利。我主张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我们不能以功利主义作为理由。即使这些受损害者不说话,也不能把这种沉默视为可以继续对他们进行损害的借口。 德沃金:康德是自由主义者,在这壹点上我与他是壹致的。另外,康德信奉个人主义的政治观,他主张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所以个人不是集体的工具。 德沃金:我不赞同中国的让壹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户口制度、禁止自由迁徒和沿海与内地发展不平等的政策。因为人与人都是平等的,不应该有这样的差别。 5.平均主义平等观批判 乔.萨托利认为先于民主的平等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可剥夺的权利以及平等的自由,这些平等是基督教伦理和自由主义的产物,而非民主的产物。另三种平等是典型的民主要求,它们是:完全的政治平等(平等和普遍的投票权)、社会平等(不因阶级和财产不同而产生地位和价值的差异)和机会平等(入口平等和起点平等)。 萨托利认为,民主的经济平等与社会主义的经济平等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民主制下的经济平等更加关注公正(“平等意味著公正”)和初始条件,平等不意味著机会的绝对平等,只意味著享有机会的同等自由;民主制的经济平等追求的是为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初始条件以求发展,平等不意味著政府应对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同等的保障,也不意味著人们有权平等地占有政府提供的物品;而社会主义的经济平等则更重视壹样性,社会主义的经济平等则“将权力从每壹公民手中夺走以便大家壹模壹样”,强制推行平均主义。 平均主义是壹种古老的平等观念。例如,柏拉图在《理想国》提出,要在“护国者”阶层中实行彻底的共产共妻制度;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政治观点。平均主义的实质就是要求在物质分配方面采取数量均等的做法,因而是壹种追求结果平等的平等观。 萨托利认为追求结果的平等会使过程不平等,因为大家不管干多干少,能力如何,都拿壹样多。这种国家强制性的结果平等不仅使过程极其不平等,而且导致懒惰、生产力极其低下和社会普遍的贫困,最终给暴君和独裁者以造反夺权的机会。 平均主义强调分配的均等性,不但做不到平均,反而易滋生各种特权。这种分配方式是在特权的基础上强调平均分配,即同等的特权享受同等的份额,而不同的特权层次间存在悬殊差异则被视为天经地义。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更大或更多的结果平等,人们就越有可能陷入等级、特权和精英专制的泥坑。 权利平等观反对结果平等的重要原因是:任何旨在追求结果平等的社会工程,都将造就壹个不受限制的极权政府。哈耶克认为:如果让国家垄断了壹切财富和权利,社会平等的目标就成了让个人绝对服从于壹个全能政府的律令。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平等”只能建立在特权基础上,领取配额的额度必然是等级森严的。它把“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变成了“不服从者不得食”,严重削弱个人生活的自主性。  自社会主义诞生后,左派所强调的公正是财富分配的平均主义。因此“社会公正”被看成是国家的职能而非民间自愿的慈善。自由主义主张通过财产的适当转移来帮助穷人,但反对政府用强制的手段来达成。财富的再分配只能诉诸自愿行善和民间的慈善,而不能基于强制。只有用自愿的手段才能把好事办成好事,若用强制的手段,就会把好事办成坏事。 曾领导时代潮流的英国进入20世纪后步履蹒跚,整个西欧发展也缓慢了;究其原因主要是片面的福利观念。福利国家导致个人对国家的依赖,滥用了纳税人的财富,使部份公民寄生于国家机体之上。政府对个人提供的帮助越多,对受助者的命运的操控也就越多;个人的自主性和自由度也越小,会像动物园中的动物壹样,最终导致生存能力的退化。福利国家产生了庞大的国家机器,瓦解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社会机制。 1980年代英国经济活力有所恢复,得益于撒切尔夫人砍削福利,推行经济自由主义;工党也向古典经济自由主义靠拢。 6.不平等观批判 1)“人人不平等”的反逻辑性。古尔江赞同人人不平等。那么,请问古尔江:妳我之间辩论的前提是什么?妳必须从以下2者中选壹个:(1)人人平等,(2)人人不平等。毫无疑问,妳肯定选择人人不平等,也就是说妳我之间是不平等的。妳我之间是不平等的又分为2种情况:(1)我高于妳,妳必须听我,不准妳发表不同意见,这就取消了辩论;(2)妳高于我,我必须听妳,不准我发表不同意见,这也取消了辩论。 总之,辩论的前提不可能是人人不平等。那必然得出结论:辩论的前提是人人平等。 可见,“人人平等”合乎逻辑,“人人不平等”违反逻辑。 下棋、打麻将、踢球等壹系列活动的前提与辩论的前提相同:就是人人平等,即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能说妳是皇帝,那么妳的对手就只能输给妳;不能说妳是党书记,别人就盘盘让妳淫。如果那样的话,那不是下棋打麻将,那是在贿赂当官的。 2)无神论导致等级制。无神论认为:人是由无机物演变而来,演变的根本法则是优胜劣汰、弱肉强食。既然无神论者相信优胜劣汰、弱肉强食是世界演变的根本法则,那无神论者怎么会相信人人平等的普世性人权观呢?中国农民的贱民地位就是无神论统治的结果。 当无神论者面临别人的压迫时,按优胜劣汰的逻辑当逆来顺受,又有何权利抱怨呢?现实生活中,人们并不能接受别人的欺凌[象刘少奇]。这是无神论者无法自园其说的难题。 无神论者在公众的民主要求下,口头上会拥护人人平等的人权观,实际上做的却是优胜劣汰、弱肉强食、民肉官食,毁灭了人类的公平正义和天理良心。例如,马恩列斯毛金波,就是如此。无神论者是平民时,会相信人人平等;如果当了官,就会否认人人平等,过寄生腐朽的生活;在外面高唱人人平等,在家里可能就打老婆、打孩子的屁股。无神论者搞民主,是南辕北辙!所以,无神论者在平等观上必然是虚伪的,是两面派的。 假如没有超越性的信仰、没有这种博大深厚的宗教情怀,那么,今天口头上的平等信仰者,实际上可能是打著民主人权旗号的独裁者。 在著名的“五壹六”通知中,毛写道:“在我们开始反击资产阶级猖狂进攻的时候,提纲的作者们却提出,‘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口号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他们用这个口号保护资产阶级,反对无产阶级、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反对毛思想,根本否认真理的阶段性。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同资产阶级以及壹切剥削阶级的谬论的斗争,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根本谈不上什么平等。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斗争,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在各个文化领域的专政,无产阶级继续清除资产阶级钻在共产党内打著红旗反红旗的代表人物等等,在这些基本问题上,难道能够允许有什么平等吗?……因此,我们对他们的斗争也只能是壹场妳死我活的斗争,我们对他们的关系绝对不是什么平等的关系,而是壹个阶级压迫另壹个阶级的关系。”

  关于平等的几种重要原则,诸如“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乃至“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这些都是毛坚决否定的。毛是否主张“革命面前人人平等”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在毛时代,有千千万万的人想革命,要革命,有的本来还是老革命,结果却被视为不革命以致反革命遭到了迫害。 文革中,稿费制度被废除,但唯有毛的稿费分文不少(还不用交税)。可见,毛提出的壹切貌似平等的主张,都是把自己排除在外的。如果妳把它叫作平等,那么,它不过是暴君之下的人人平等。这当然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的壹种极端形式。

  第三节 推动历史前进的是对平等的追求 1.追求平等的历史 古希腊著名改革家伯利克里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伯里克利在著名的雅典阵亡将士墓前演说道:“我们的制度是别人的楷模,它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索福克利的《俄狄普斯王》壹剧中,先知忒瑞西斯对俄狄普斯说:妳是国王,可是我们双方的发言权无论如何应该平等;因为我也享有这样的权利。 欧里庇得斯在《请愿的妇女》壹剧中写道:“城邦是自由的,人民每年轮流任职,穷人拥有和富人同样的权力。”在《肺尼基妇女》壹剧中,伊俄卡斯劝他的儿子放弃野心和虚荣,代之以平等,她说:平等是人类生活中固定的成份…… 希腊哲学家柏拉图(Plato , 428 B.C.-347 B.C.)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 384 B.C.-322 B.C.)都认为:人类是生而不平等的。柏拉图认为,人类生而不平等是因为人类的“神”性不平等,少数人天赋异禀,因为他们和神有所沟通。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生而不平等,是因为每壹个人所拥有的理性程度和性质是不同的,因此,人类有高低贵贱之分。 2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里说:“全体公民都天赋具有平等的地位”,“平民政治惟壹的基本原则就是以个人的价值为根据,让所有人幸福生活的平等原则。”他认为政治的目的是至善,政治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便意味著平等,要求社会的利益分配按公平的原则进行,“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分别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他明确地提出中产阶级为主的共和制是最稳定的政体,并出现了分权思想,而波利比奥斯接著又提出了初步的三权分立的学说。 首先确立平等思想的,当属希腊晚期的斯多葛学派(Stoics)。斯多葛学派的平等思想是建立在有神论的前提下的。“当妳出现在世上的权威者的面前时,应该记住还有另壹个从高处在俯览著壹切所发生的事情的神,妳必须要取悦于他而不要取悦于世上的权威者”。马尔库斯.奥勒留深信“神”给每个人都分配了壹个精灵作为他的守护者。“神”的引入,解决了其平等观的终极理论依据问题,每个人既然都是神的儿子,那显然就应该是平等的。 斯多葛派认为:人本质上是壹理性动物,服从理性之命令;所以,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不能容忍因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的不同而对人的歧视。人人平等是符合自然法的,而自然法就是理性法。西塞罗坚定地宣称,在人定法之上,还有壹个自然法存在著;它来自于统治宇宙的上帝的理性。自然法赋予每个人的理性都是相同的,人人(无论自由民还是奴隶)都是平等的。斯多葛学派创造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罗马社会由于自然法的深入人心,罗马人已大致接受了人人平等的观念,罗马法首次从法权关系上确定了公民的权利平等。但在现实生活和实在法方面,奴隶同样被排斥在平等对待的界线之外,奴隶在那个社会仍然无权利、地位可言。 十七、十八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兴起,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再次发扬光大。例如洛克指出:“无论是对穷人还是富人,不论是皇室宠儿还是乡下平民,均适用同壹法律规则”。再如卢梭亦强调,法律必须具有普遍性,并在其命令所及的范围内,对全体人民平等适用。总之,古典法学派之贡献在于,把法律与自由、平等价值联系起来,并发扬光大,从而带动了自由主义和民主政治的兴起,也奠定了现代西方文明的法律基础。 圣雄甘地说过:民主制度就是最强大的人和最弱小的人能拥有同样的机会的壹种制度。任何有价值的民主制度,都必须建立在对个人自由、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之上,肯定每壹个人在公共事务中的平等参与权。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的区别就在于大家都是平等的。公民要与人大代表平等,国家的立法权、决策权、行政权在地位上也应该是平等的。任何以社会稳定的名义继续压制个人权利的说法做法都是对我们民族苦难历史的最大背叛。 2.追求平等和尊严推动社会进步 自由平等,信则灵,不信则不灵。好比妳到银行取款,必须输入密码并按确认才灵壹样;民主社会的密码就是“人人平等”并按确信,民主系统才能运转。美国最初的五月花号的迁移者就是真正的平等派。他们的民主实验成功了,照亮了黑暗的人类。 “五月花号”船民建立新普利茅斯(马萨诸塞的前身),为应付严峻的生存挑战,组成了“共产”的殖民公社,不仅生产,甚至连炊事、缝纫等家务劳动也都是“集体化”的,其“大锅饭”的程度相当于中国“大跃进”时期的食堂制。在危机渡过之后,“大锅饭”便面临解体。已婚女子发牢骚,因为她们要为指派到她家来的单身汉做饭、缝补;单身汉也埋怨,他们与女人的丈夫壹样劳动,但所得却更少。所有的人都对吃“大锅饭”不满意,于是他们便通过会议表决,分田“单干”了。 由“新五月花公约”体现的契约公正与新教伦理,使殖民者在解散其公社时遵循了公平分家的原则,没有发生“掌勺者私占大锅”的现象。公社成员在“分家”后不仅享有基本权利的平等,且得到的公社遗产也大体平均,这就为日后他们的各自发展提供了基本均等的机会。北美殖民地社会正是在这种“起点平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竞争中的规则公平也正是由这种“起点平等”所奠定的。壹直到今天,美国人仍然象爱护自己的眼睛壹样爱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没有任何迹表明这种环境妨碍了美国的经济效率。 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来自南卡罗来纳州的代表查尔斯·平克尼说:在美国人当中,“财富和等级的区别比其他任何国家的人都小。……平等是合众国的最重要的特征。” 19世纪30年代,法国著名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受政府委托,考察了美国。回国后他写了壹部美国研究的经典著作《美国的民主》,其中写道:在我访美期间,在吸引我注意力的诸多新事物当中,对我印象最深的莫过于美国人民条件的平等,……我对美国社会的研究越深入,我越感到这种条件的平等是壹个最基本的事实,其他事实都是由它派生的。他的结论是,世界任何其他地方从来也没有像美国这样平等。 追求平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人追求的不只是物质利益,还追求尊严上和人格上的平等。为了人人平等,人类不惜付出生命的代价。平等不仅仅只是壹种精神追求,人们总是将这种精神追求的成果以道德、法律等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壹个真实的存在。古代专制帝王可任意杀人,今天总统则由人民选举、并受人民批评。平等可以使有才干的士兵当将军,可以使不称职的将军被免职。人类的历史正是人类不断追求平等、并不断取得成果的历史。 人类的历史,是建立在“为尊严而斗争”的原则上的。人类首要追求的是“把人当人看”,就是要求别人把自己作为壹个人来尊重。人的这种精神特质构成了人类“追求认可的斗争”的动力。可以说,人类的历史,不是唯物论的历史,而是灵魂的历史。人类壹直想尊严的活著,壹直想与上帝同在。民主,就是自己为自己做主,就是自己当自己的主人,就是不要别人骑在我头上指手划脚、作威作福。 马克斯.韦伯则是把政治与尊严等量齐观。在他的著名演讲《以政治为业》中说:政治就是为了“捍卫尊严”而进行的不断斗争。尊严关乎人格、人权,它是壹个神圣的原则,与功利无涉,是人之为“人”的标志。强盗抢走了我的财物,我不仅难过,因为我的利益受损;而且我还会愤慨。这和不小心丢失财物不壹样。产生愤慨的原因是我感到自己的尊严受到了冒犯,可见人决不是仅仅计较利益的动物。摔壹跤是疼,挨壹拳也是疼。可这两件事给人的感受不同的。在后壹种情况下,我们还感到了屈辱。我们忍不住想还击。还击的目的不壹定是自卫,只是证明自己不是可以随便欺负,证明自己的价值和尊严不容他人随便否定。 因此,为了尊严,必须同践踏尊严的暴行作斗争,同壹切蹂躏人格的霸权作斗争。不要忘记苦难的同胞,要帮助他们感悟做人的尊严,摆脱被奴役的窘境,争取做人的权利!人的尊严是必须以不懈的抗争、前仆后继的努力、甚至以生命为代价才能够捍卫的! 黑格尔说:“主人为了尊严而战,而奴隶却为了自己的口粮而妥协”。壹种庸俗的小市民道德则充斥著“政治厌倦症”和“政治侏儒症”。这种道德仅在于教育人们如何“过日子”,如何盘算收益和出卖自己的人格尊严以换取更大的收益。利己主义经济学虽能满足人类对自己利益的理性追求,但并不必然导致民主的产生。如果人只追求利益只计算利益,那么受压迫、受剥削的个人往往不会反抗,因为反抗有死亡的危险,这就是做奴隶的原因。 出于人性弱点或个人偏见,世上总有人反对自由,或扩张他自己的自由而损害他人的自由,故需要人们为自由而战。自由的秘诀在于勇敢。自由有如肌肉,越用才越发达。 福山说,壹个只有欲望(或让欲望压倒气概)的人,注定只会生活在“体制之内”;但壹个有气概或曰有血性的人,就会为了自己的尊严和同胞的尊严,投入到反抗压迫的斗争中。 “即使打破了头,也要保持我灵魂的自由!”这是壹个虔诚的信仰者的神圣誓言与执著精神,是壹个面对著绝对权力的弱者的座右铭。为了人的尊严,我们继续抗争!为了争取做人的权利,我们再斗争!愿妳加入到“捍卫尊严”的人类崇高事业中来! 自由民主大潮浩浩荡荡,不可阻挡。我们地位卑微,但我们的生命绝不卑贱,我们是自然的造化,是宇宙的精华,更是上帝的子民。我们绝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强行决定我们的生活道路,我们的命运要由我们自已选择和承担。在通往“人”的光荣道路上,让不甘堕落的我们壹起抛弃千古奴隶的宿命,去追寻摆脱奴役的真理! 在壹个强权的时代,在壹个意味著人人都必须向强权者俯首称臣的时代,凡不“高度保持壹致”的人,要持守自己为人的尊严是不容易的。如果要持守做人的尊严,就必须面对强暴,在强权面前展现出不卑不亢的品性;而不是避开强暴,回避强暴实际上是人类尊严的缩水。对习惯了阿臾奉承、颐指气使的强权者来说,这就意味著不识实务、冒犯权威;而藐视权威绝对没有好下场。于是,为了人的尊严,妳必须准备付出高昂的代价! 当强权者要妳“保持高度壹致”时,妳敢说“不”吗?当强权者要妳低下高贵的头颅,放弃做人的尊严时,妳敢坚守到底吗?当强权者实施淫威要扭曲妳的个人意志、演灭妳的信念与灵魂之时,当强权者开动野蛮的“红色恐怖”机器要粉碎妳的人格、毁灭妳的良知、人性、自主精神,乃至毁灭妳的宝贵生命时,妳能承受吗? 放弃就是意味著承认“强权即真理”,承认邪恶、歧视、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秩序。放弃就是意味著人的灵魂的自我剿灭。 在美国,黑人是少数,白人是多数。如果白人永远只维护白人的利益,那么黑人争取自由的斗争就没有取胜的希望。正因为黑人的斗争激起了白人的正义感和同情心,所以美国才实现了种族平等。可见,争取自由的斗争并不能仅仅归结为不同利益的协调,它更应当归结为普遍人性的胜利。民主政治是人性战胜兽性的伟大成果,是人类进步文明的基本标志! 这也就是在共产党国家发生的反对共产党专制的斗争中,很多共产党员,很多共产党的领导人要选择同情民运,反对暴力镇压这种立场的根本原因。 二战后美国占领日本,接管了日本的垄断企业,实行了证券民主化,老百姓也免费分得了股票,为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打下了基础。

  第四节 人人平等宣言  人人平等、党党平等、教教平等宣言 要建立正义的社会,“人人平等”是基础、是前提。只有平等,才会有个人自由,只有平等,才会有人与人之间的博爱。法国的皮啊.勒鲁(1797-1871)在《论平等》书中壹开头就说:“现在的社会,无论从哪壹方面看,除了平等的信条外,再没有别的基础。平等是社会的基础,要把平等作为社会的准则和理想”。他认为“耶稣是社会等级的摧毁人”。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首先谈到平等问题——“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被造而平等”。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壹条指出:“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示出社会上的差别。” 《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中第壹句是:“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世界人权宣言》第壹条明确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壹律平等。” 人类平等的原则是不分国家、民族、阶级、肤色、语言、宗教信仰、文化差异的。平等关系是超阶级性的。人与人平等的关系为联合国宪章所确认,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准则。 现代政治的壹个根本原则是人人平等。人人平等,就没有人生来就该当百姓,也没有人生来就是“干部的接班人”。领导与被领导,应根据人们需要的变化而不断的变动,不应该存在什么世袭的、终身的或长时期当政的领导人。谁也没有资格做他人的主人,每个人只是自己的主人。没有人生来爱受人摆布,听任别人主宰自己的命运。对人类而言,最为重要的是确立人人生而平等的信念。 现代政治的壹个根本原则是人人平等,那么由平等的人组成各阶级之间也是平等的。因此,不存在壹个永远先进的阶级。马主义错误地认定农民属于小资产阶级,是革命期间的争取对象,夺权后的教育对象。共产社会的城乡等级制度,城里人歧视乡下人、工人歧视农民的现象都是反民主的。中国政府壹贯主张“世界各国,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大家庭里平等的壹员”;为何在国内不能实现公民权利的壹律平等呢?同样是人呀,为什么中国政府对美国和英国士兵虐待伊拉克战俘的事件如此地重视和不能忍受,对本国恶劣的歧视行为无动于衷呢?中国人难道天生下贱?这是多么的自相矛盾啊! 民主讲究的是人权均等。每个中国人都有权利在中国的国土上过著自由、安全和尊严的生活。只有主张在中国消灭壹切特权、消灭官民不平等、城乡不平等的运动,才是真正的民主运动。因此,必须取缔城乡不平等的户籍制度!取消壹切不平等的特权和待遇! 现代政治的壹个根本原则是人人平等。人人平等,那么公民的结社[组党]权利在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他们组成的政党被选为执政党的权利也是平等的。怎么能从壹律平等原则中推出壹个党和其它所有党之间永远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呢?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就保证所有政党在法律面前平等。所以,宪法要保证各政党公平竞争执政权的机会。 由宪法确立某个人或政党的绝对权力,不允许其他组织竞争,这本身就是对宪法的滥用,绝不是壹个民主国家。共产党把自己党的领导地位放在第壹位,要人民天天念经壹样服从党的领导。这是古代的皇帝霸王党,与现代政党毫不相干!上帝从来没有赐给任何人绝对的权柄,人所享有的永远是有限的权柄。不管是个人,还是教会、国家,当其声称自己拥有任何人都不能干预的绝对权力的时候,就已处于疯狂的边缘了。 众所周知,特权制度是社会的不平等的根源,有特权就有歧视,不享有特权者必被歧视。有固定的先进阶级,则其他阶级必被歧视;有固定的领导党,则其他的党派必被歧视。有固定的指导思想,则其他人的思想必被歧视。宪法把某个人的思想、理论写进宪法,是霸权观念作祟,是企图以壹种理论强行霸治其他理论,违背了人类公认的人人平等原则。 宪法应体现平等精神,宪法不能给某阶级和某党派某思想以特权,不能规定某阶级某党某思想处于领导地位。因此,必须取消宪法中领导阶级、领导党和指导思想的提法。 也就是说,必须首先做到观念上、法律上的人人平等,才能有事实上的平等。如果连观念上、法律上的平等都做不到,就不可能有事实上的平等。所以,第壹步是要求修宪法,取消宪法中壹切不平等条款,争取全民公决诞生新的平等宪法 取修宪的群众运动,就是民主深入人心的过程。让我们在修宪运动中确立起人人平等的理念,在相互关爱中给对方以自由,我们的社会才能成为壹个自由和谐的民主社会。 今天的中国已不是壹家壹姓之中国,也不是壹党壹派之中国,而是人民当家作主之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却不享有周期性地自由选择执政党之权利,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让我们自由起来,砸碎专政的锁链,为中国的民主化而英勇的奋斗!! 第五节 人类的主要矛盾是特权阶级与无权阶级的矛盾 1.人类社会的主要矛盾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富人阶级压迫穷人阶级矛盾 几千年来各阶层之间和睦共处。地主与农民、资本家与工人关系大多是合作友好关系。英国的“圈地运动”往往都被讲解为“跑马占圈”式的恶霸行径,其实是突破当时的村社习惯而实行的“自由”择佃,即赶走原来的佃户而把土地租给能出更高租金的外来牧羊业者。 如果按马克思说的做,联合起来把资本家灭了,谁来管厂子?让那些自称为先进分子的党员来当厂长吗?谁能保证他们不是壹群吃喝玩乐嫖都要在厂里报销的腐败分子?资本家再坏,厂子是资本家的,他必然珍惜每个铜板、必然要善待工人。 当双方感觉对方不公时,会协商解决,最多对簿公堂。壹个业主找木工打家具,双方谈好条件就可开工。质量上不满意,或是业主苛刻或是扣压工资,双方协商,大不了打死人,不至于闹到成千上万的工人因与业主资本家不和,而都去罢工或造资本家的反。 2.人类社会的主要矛盾是特权阶级压迫无权阶级的矛盾 人人都可以享有且不会引起冲突的权利,就叫人权。与人权相对立的是特权,特权是只有少数人可以享受的权利;特权就是不受法律制约、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殊权利。特权最根本的属性是人与人的不平等。在法律上规定壹些权利只有某壹类人可以享有,其他人不能享有,这是最明显的特权。中国古代“刑不上大夫”就是大夫阶级的特权。儒家的君王、君子之类就属于特权阶级。特权阶级是掌握了政权的阶级,是少数当官者;他们比壹般人的自由更多。他们的额外的自由是靠著牺牲他人的自由而得到的,这显然是壹个不公平的社会。 特权是使人奴化的祸害性力量。特权阶级使为公的权力变成为私的权力,使权力为公的原始民主社会异化成家天下、党天下的社会。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历史中,太平盛世的年头远少于兵荒马乱的年头,人们为什么争斗,因为过去的壹切社会制度中都是由有特权的人管理无权的人,对无权的人实施专政。在壹个权力私有化的专制社会,有权就有壹切;为霸占政权,父子相残、兄弟相杀的事件层出不穷。这种野蛮行径,严重侵犯了人权。 特权统治阶级是人类史上最为反动的阶级。因为,任何权力都有越界犯规的倾向;权力越集中,野蛮的成分就越多。权力壹旦失去控制,其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远非普通人的野性发作所能比拟。壹旦掌握了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吃民无数;掌握了至高权力的特权阶级必然堕落为吃人阶级。老虎吃人,可“苛政”比老虎吃的人更多;蛇咬死人,可赋税咬死的人比蛇咬死的人更多。可见,不受制约的特权阶级险过洪水猛兽,比狮虎蛇豹更凶残。 所以,广大的民众就要把特权阶级关进笼子。这样壹来,就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与矛盾。当特权阶级荒淫无道鱼肉人民时,无权的平民阶级的反抗就上升为暴力反抗。《水浒传》描写的就是官逼民反,《三国演义》描写得也主要是官民矛盾和官与官间狗咬狗的斗争。 从古到今,很少有人民起义是单壹阶层的行为,如奴隶社会奴隶主与奴隶联合的起义(如西周反对商纣和奴隶联合)、地主联合农民推翻皇帝和农民联合起义(秦末平民起义、隋末平民起义、宋朝梁山起义等等)、资产阶级联合工人阶级的革命。 1863年7月,法国工人回复英国工人的信中说:“我们必须团结起来,筑成壹座坚不可摧的堤坝,来抗拒把人类分成愚昧饥饿的平民和脑满肠肥的官吏的害人的阶[等]级制度。” 在西方,无权阶级与特权阶级斗争的结果是产生了民主制度,通过民主制把统治者关进了笼子,使他们为非作歹的机遇大大下降。在东方,无权阶级与特权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特权阶级把无权阶级关进了笼子,无权阶级成了被迫的奴隶或心甘情愿的奴隶。 专制社会的基本规律是官压迫民。五千年来,在中国大地上,从来就没有人权。在帝王的眼里,老百姓是壹种财富,同这古老土地上的资源壹样,谁抢到江山,就归谁所有。政府把人作为统治者的工具;合其意者,留;不合其意者,或诛或刑,无所不用其极。政府从来不把人作为目的,而只是把王朝作为目的,把王朝的江山稳定作为目的。所有的人,都要为王朝而努力,而任劳任怨地、几十年如壹日地劳作。王朝不是为实现人权而没置的,恰恰相反,人的生存和发展却要以王朝的旨意为座标、为方向、为目的。这种非人的王朝体制存在多久,中国人民就会在这种罪恶的制度中垂死地挣扎并且以非人的存在苟延残喘多久。 三千年有文字的历史记录了六千次的战争!全体臣民实际上都是被武装劫持的人质!在这特权奴役的社会里,壹切人权思想甚至神权的存在,都构成了对皇权的挑战,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在西方壹些不言自明东西,中国人想壹下都是杀头之罪。 在漫长历史中,中国农民壹直处在社会的最底层,被视为牛马之属而囚禁在笼子里。古代的州官称“州牧”,做官称为“牧民”,把老百姓视为“会说话的牲畜”。皇粮国税是提在官吏手中的绳子,套在农民脖子上的绳索。明明是农民养活了统治者,统治者却认为自己给了农民活路。唐代诗人李绅有《悯农诗》云:“春种壹粒粟,秋收万颗籽;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它反映的不只是晚唐农民的命运,也是几千年来中国农民的命运。农民们在中国社会中生活了几千年,他们的存在只是为了让其它等级的人们享受生命的尊贵。 中国的百姓虽然人数众多,但力量却很微小,这种微小的民间力量和强大的专制力量之间的悬殊,使得特权与百姓的关系成了鱼翁与鱼鹰的关系:鱼翁用根绳子将鱼鹰的脖子系住,让鱼鹰饿著肚子凭著本能捕鱼。鱼鹰捕到了鱼,但因脖子上系著绳子而无法下咽,鱼只好被渔翁掠去。这样,鱼鹰周而复始地,壹条鱼壹条鱼第为鱼翁劳动著,直到渔翁心满意足了,才会将他们脖子上的绳子解开,让他们下咽几条鱼来维持自己的生命。 中国的百姓们就像这些没脑子的鱼鹰,即不知道通过立法来限制政府,又不会组织工会来保护自己,只知道凭著动物似的本能去辛勤地“捕鱼”,他们在捕鱼的时候,总是认为“鱼”会下肚,但最终“鱼”总是被蹲在壹旁的“鱼翁”——专制政府掠走……这种闹剧日复壹日地演著,百姓们不管多么勤劳,最终仍然是壹贫如洗。 3.马克思维护的是特权“新阶级” 人类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官民矛盾即权力问题,也就是维护还是消灭特权阶级的问题。孔子维护王的至高无上的王权,马克思维护领袖至高无上的权威,占到了人民的对立面! 马克思主义不是把斗争方向指向特权,而是指向资本,以为制约甚至消灭了资本,由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就解决问题了,他没有反对特权阶级的理论。马克思反对书报检查制度[特权制度],因他是受害者;他反对特权,不过是为了自己上台后好集权,使自己的集团特权更大!就象奴隶反对奴隶主,不过是自己当奴隶主,奴隶制度不仅保留,而且变本加厉(利息),无产阶级专政嘛!马克思主义党,哪个不是特权党,垄断了壹切!如果马克思反封建特权制度,那么他为什么对否定封建特权制度的英国和英美的自由民主制度吹毛求疵呢? 马克思《资本论》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全是批判英国资本主义的,马克思对封建特权制度批判又有几本书呢?到了晚年,马克思把他们的共产主义希望寄托在搞农奴制度的俄罗斯身上。这说明马克思主义和封建特权制度和奴隶制度有天然的亲和力。资本家与工人阶级都是平民阶级,是反对特权阶级的同盟军。马克思却瓦解这同盟军,忽略了特权阶级,使马主义国家走向了特权奴役的深渊!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仍然处于社会最底层,名义上的领导阶级地位,掩盖不了事实上的受奴役受压迫的地位。 马克思误把财产私有制当成了万恶之源,真正的万恶之源却是权力的私有化。权力的私有化、垄断化是中国贫困、动乱、愚昧的总根源。马克思主义不批判权力私有制而搞生产资料公有制,导致了生产资料的壹党化垄断主义和极度腐败。 马克思用阶级矛盾转移人民对特权的视线,以便他们壹小撮好独掌大权。列宁继承马克思衣钵后,就大力提倡对党领袖的个人崇拜;他的尸体就摆在红场供人顶礼膜拜。 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被党人独尊,是因为它有助于“先进性”的官员对人民的压迫。巴枯宁评论马克思说:“他以人民统治的名义,宣布人民对国家奴隶般的依附”。 列宁说:先进的理论不能产生于先进的工人阶级,只能产生于少数领袖,绝大多数的群众都应接受他们这些“伟人”的灌输,人民只能听从他们的领导。人民真成了奴隶。 马列主义的“先进理论”是对人人平等的竞选制度的毁灭性打击。因为先进阶级、“尾光症”的党早已确定,竞选不仅完全没必要,而且万壹竞选选出了与预定结果不同的领导,必然会使人民获得更广泛的权利,自己苦心经营的专政与变相世袭制度就会毁于壹旦。这难道不是等级特权制度、不是专制邪教?马邪教导致了亿万生灵无辜死亡。 在日本公务员任期只有五年,五年后需要干20多种其他工作后才能再考公务员,官僚不易形成特权贵族。而在苏式社会主义和封建主义社会,官僚皇权终身制世袭制,在权力的腐蚀下,形成特权贵族。沙图诺夫斯卡娅在《克里姆林宫内幕》书中说,自30年代起,苏联对领导干部实行高薪制。1934年,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比例约为30/1;而到了1953年,已达到了50/1甚至更多。当时还实行兼职取酬制度,即壹个人兼任几个职务并领取各项职务的全部报酬。党委领导人都被选入苏维埃执委会或被任命为政府负责人,这样,与普通人的收入差距就大了。此外,还向领导人员秘密发放工资附加款,即“大信封”(钱袋)制度——就是领导干部每月都会收到壹个装有许多钞票的大信封,里面的钱从几百到几千卢布不等,钱的多少取决于职务的高低,在数量上壹般相当于公开工资的壹至二倍。这些工资附加款都是通过秘密的特殊渠道发放的,不交税,也不纳入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除收入方面的特权外,还有名目繁多的补助和其它种种特权,包括可以在专门商店和组织得很好的内部商业系统低价购买紧缺商品和进口高档商品等。 特权还扩大到领导干部的家属。政治上比较重要的学院,像培养外交官和出国工作的负责人员的国际关系学院、外贸学院,据说都是专为那些权贵阶层子女保留的。这些学院虽然不属于秘密性质,但它们从不被列入每年公布的高校招生手册。当时能出国的确实需要有壹定的家庭背景和政治背景。 法国著名作家罗曼.罗兰1935年到莫斯科访问时发现,高尔基被安排在像宫殿壹样的别墅里,为他服务的工作人员有四五十个,每天都有亲朋食客数十人,在这里“不知不觉过著封建领主般的生活”。而与此同时,普通老百姓还要为谋取面包和住房而努力。  叶利钦说:如果爬上党的权力金字塔的顶尖,则可享有壹切——妳进入了共产主义!专门的医院、疗养院、漂亮的餐厅和特制佳肴、不花钱的源源不断的奢侈品、舒适的交通工具等等。“因为共产主义完全可以在壹个单独的国家里为那些获取权位的少数人而实现。暂时二亿人只能为壹二十人建立‘真正’的共产主义”。 人权异常萎缩的国家,常常是特权异常膨胀的国家。把人权置于第二位的国家,壹定是把特权置于第壹位的国家。野蛮的特权当道,人民必然遭殃。在不尊重个人自由、生命与财产的地方,不可能有持久繁荣,只会越来越萧条。据报道,有个镇的镇干部吃垮掉壹个饭店,老板倒闭工人失业。是谁剥削了老板和工人,是骄奢淫逸的特权阶级。 鞍山市壹个科级警官在几年时间聚敛了五千万财富。河南省三任交通厅长就职前都写血书发誓保持廉洁,上任后个个成为巨贪。吉林省委原副秘书长王纯在担任白山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全市的科级以上干部除了他儿子和儿媳外,均向其行贿且数额巨大…… 中国的劳资矛盾其实是官民矛盾!劳资矛盾,表面看是阶级矛盾,实质上是官民矛盾。因为掌权者把农民当二等公民,国有单位雇佣的民工很是受剥削;私人企业对民工可能更坏,这些私人老板往往收买了官方,官方为他们撑腰,老邓就取消了工人的罢工权呢! 官民矛盾,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是特权统治者牢记的警言。大陆政府也不隐瞒政府与人民间的紧张对立关系,几乎在每壹个村庄的村头,都可以看到刷在墙上的醒目的大标语:“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这标语壹下子让人想到了旧影片中矗立在中国各个村庄关口的日本碉堡,这不是明摆著和人民为敌么? 如果说古代的统治者是用三纲五常和暴力把老百姓关在笼子里,那么,当代的特权统治者是用四项基本原则和暴力把老百姓关进了暗无天日的笼子。 当代的农民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后,他们用呐喊、静坐、绝食甚至鲜血与生命与这个社会抗争。城乡等级制度已成为影响中国稳定的壹大问题,每年发生的几千起谋杀案中有近壹半源于不同等级之间的冲突。农民由于长期被压,心中的怒火难以遏制。几乎每壹天,在中国的每壹条街道上、每壹个角落里,都有因特权等级制引发的仇杀。 直到现在,极左派们仍把斗争矛头指向资本家,以掩盖特权阶级压迫人民的真相,甚至把平民与特权的矛盾也说成是与资本家的矛盾,达到掩护特权阶级的目的。 左派们不肯建立壹种有效的机制以反对特权的发育生长,不肯建立有效的机制反对政府滥用权力、腐败和犯错误,也不肯建立有效政治机制以保护人民不受政府和特权阶级的剥削。他们陷入在150多年前的陈旧不科学的理论中不可自拔,无法跳出造反腐败灭亡的怪圈。  1950年代初吉拉斯(MilovanDjilas)是南斯拉夫副总统和“国民议会”议长。1953年10月至1954年1月,他公开主张实行多党制和西方式的民主。1954年1月,南共联盟解除其党内外的壹切职务。吉拉斯于1954年1月缴还党证,自以为是自由之身可接受外国记者的访问,因而被捕;不久开释,当局准许他仍住在贝尔格莱德,壹直被监视,形同软禁。 1956年匈牙利爆发反马抗暴事件,吉拉斯在那年11月19日纽约出版的周刊“新领袖”上,发表“东欧大风暴”壹文,赞扬匈牙利革命“是马主义逐步走上末路的开端。”为了这篇文章,他再度被捕,判刑3年。最讽刺的是,他被关进去的牢房,也正是1933年他以左派学生领袖身份判刑时住过的同壹个牢房。 在狱中,他埋头著述,写出了《新阶级》壹书,指出,党通过生产资料国有制对社会生产进行全面控制,党垄断了信息和教育机构,党已成为巧取豪夺、压迫人民的新阶级。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在执行国家管理职能时变成了新的压迫者。 “新阶级视全国的资产为己有,甚至认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或‘国家的’财产等名词,不过是法律上的空洞字眼而已。新阶级认为,凡对其绝对权威稍有冒犯,即是破坏其所有权。因此,新阶级反对任何形式的自由,目的就在保障其‘社会主义的’所有主之地位。批评新阶级对财产的独占,足以使新阶级发生失去权势的恐慌,新阶级对于批评与要求之敏感,是他们的统治与行使权力的态度造成的。” “当新阶级在革命中大获全胜时,其控制手段却在人类历史上留下最可耻的壹页。人们壹面会为其成功感到惊异,壹面又会为其使用的手段感到羞耻”。“新阶级终有壹日会被历史所淘汰,是时,人们将不致为它的雕落而有丝毫伤感”。 “党的权力机构造成最精妙的暴政和最残暴的剥削,是因为只有XX党壹党是所有政治、经济与思想活动的中枢。整个公众生活或陷于停顿中,或为党的政策所左右。”  “党对权力的贪梦是没有厌足和无法抗拒的”。“他们滥用权力和酷爱权力是不可避免的。腐化同样也是难免的。这是壹种特别形式的腐化,它是由于政府只操于壹个政治集团之手以及政府是所有特权的泉源的事实所引起。……政府、党与国家不分,并且实际上掌握著壹切资产,使马国家必然产生特权和寄生作用,成为壹个本身必然腐化的国家。” “在马制度下,盗窃及滥用款项的事情无法避免。盗窃‘国家财产’的原因,并非仅由于穷困,乃是由于马国家内的财产并不属于任何人。所有有价值的东西都被变成无价值,从而造成盗窃和浪费的适宜环境。最大的浪费甚至还无法看见。那就是人力的浪费。千百万人在不感兴趣的心情下所从事的迟缓而无生产力的工作,及对于从事非‘社会主义’工作的防止,其所发生的庞大的、可以计算而不可见的浪费,乃是共产政权所无法避免的。” “由于马国家是靠军队和暴力而建立的,由于它经常与人民对立,所以即使没有外在的理由,共产国家也必须是黩武的。没有壹个国家会比马国家更崇尚暴力。实行黩武主义是新阶级在国内的根本之图,它所产生的力量,是新阶级的生存、力量与特权之所系。” 在“枪杆子”的治理下,不可能有自由,而只能有野蛮、恐怖和暴政。离开自由去追求所谓的生存权,那人民就如同家畜。专制垄断制度不仅危害了人的自由,也扼杀个人的创造力,使社会丧失了活力,从而处于落后、贫穷、停滞的状态中。 “当代马主义是这样壹类极权主义:它具有三项基本要素以控制人民,第壹是权力;其次是所有权;第三是思想。这些因素被唯壹的政党,壹个新阶级所垄断;而目前则被该党或该阶级的寡头们所独有。历史上从没有壹个极权制度,甚至现代的包括在内能同时将所有这些因素合在壹起,把人民控制到这种程度。” 1962年他在狱中写出第二本批评共产主义的著作《与斯大林的对话》。吉拉斯以他两次去莫斯科见到斯大林的经历,指出斯大林是“历史上最残忍的罪犯”。他认为,共产党的唯壹出路是退出历史舞台,任何改革都无济于事,共产主义是无法改革的。

  第六节 四项基本原则是“三垄断”制度

  俄共书记久加诺夫说:苏共垮台的原因在于它的“三垄断”制度,即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制度、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垄断利益的封建特权制度。

  四项基本原则是“三垄断”制度的具体化。“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制度;“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律制度;“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垄断利益的封建特权制度。

  1.“坚持党的领导”违反了人人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1954年制定之后,经过75年,78年,82年三次大修改,但关于“共产党领导”的内容,却壹直没有取消,而且每部宪法中都不只壹次的出现。1975宪法,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壹章中的第壹段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978年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公民如果不拥护党的领导,就是违宪,所以在很长壹段历史时期,在中国“反党”就是“反革命”,就是“右派”就可以判刑,劳教。这显然是灾难。

  1978年“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讨论,是对“两个凡是”的讨伐;可共产主义的真理性仍然勿须实践来检验,被1979年的“四项基本原则”所阻止。

  1979年3月邓小平提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

  李洪林指出,从思想方法上说,“四项基本原则”和“两个凡是”壹样,“都是确立几个先验的原则,既不受实践检验,也不容许丝毫怀疑,因此实际上是‘四个凡是’。

  孙文广于1980年和1981年两次专门就“四项基本原则”上书,指出它们是极左路线的产物和继续: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是来自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是主要矛盾;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是来自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坚持党的领导,是来自坚持党的壹元化领导;坚持毛泽东思想基本原则,是来自九大十大的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

  邓小平说:“社会主义优越性在哪里?就在四个坚持。四个坚持集中表现在党的领导”,也就是壹切权力集中在党手里。在他看来,“党的领导”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而他人的尊严和生命是低于这个底线的;其实质乃是权力高于壹切的极权垄断和权力崇拜。

  中共这种天然的统治权,不仅是对中共当年“反壹个政党、壹个主义、壹个领袖”的的彻底背叛,而且是慈喜太后“什么都可以变,老佛爷的权力不能变”的隔代传承。

  1982年中国宪法在序言中登载了邓小平的“四项基本原则”,原话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

  宪法中规定某党的领导,这违背了各政党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原则,也不符合人民民主的原则。“党领导”入宪,党权成了国家最高权力,而这种权力并非公民授予。

  共产党员在国民中是少数,党员不是由公民选举产生,共产党也不是经过公民选举产生的群体,共产党不应该在宪法中享受特权,在宪法中确立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无视基本人权,违背民主基本原则的行径,这是荒唐、荒谬的。

  “党领导”进入宪法使得中共享受了不受约束的权力,而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党领导”进入宪法使得在中国政治生活中无法开展竞争,其他政党只能在中共领导下活动,这种垄断的、没有竞争的政治只能带来政治上的停滞、倒退和专制;这造成很多选举都没有实质的意义。不管选出什么官员,他必须接受党的领导,那选举还有多大的意义?“共产党入宪”使得司法不能独立,国民无法依靠法制渠道解决社会问题。

  “党领导”入宪,就是说,少数人是唯壹的统治阶级;少数人的统治是法律赤裸裸规定的,任何人或集团不得挑战,否则就是大逆不道。这势必造成党权的永久制,必然形成特权阶级。在壹个少数党棍天生就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法律就是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工具。既然立法赤裸裸规定人是不平等,那么,执法也必赤裸裸地为少数人服务。为少数人服务的法律,无论说得再好听,也无法做到公平和公正。特权阶层和广大国民的利益冲突将不可避免 ,在这种体制下,根本不可能建立和谐社会,只会频频制造重大灾难和失误。

  198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宪法草案时,宪法工作小组成员张友渔提到:“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而不是组织上的领导”。李鹏委员长却说:“党对国家和人民的领导主要是政治的、思想的、组织的领导”。

  如果“党对国家和人民的领导”是组织领导,那党就成了国家和人民的上级。

  所有的民主国家的党都只是社会团体,无权干涉国家机构和公民生活。党不是权力机构,如果党是权力的中心,国家就成了党的派出机构,这是对国家的侮辱。所以,党领导壹切,凌驾于国家之上,只能证明该国处在地狱时代,黑暗无比。

  对于人来说,什么最重要?是人?还是党?显然,人比党重要得多!党不过是为人服务的工具,党绝对没有人重要!凭什么要把党权高悬在人们的头上,仅仅因为X党掌握了枪杆子,就可以肆意地强奸人民的精神吗?

  “坚持XX党的领导”就是剥夺了人民选择执政党的自由权利,是反人类的逆流、是反动的、非法的,必须坚决彻底干净地予以取缔的。

  任何党都不应把自己的党权凌驾于人或人民之上。人民选妳,妳就执政;人民不选妳,妳就下台,若还坚持“党的领导”赖著不下台,就是窃国篡权!这样的政权就是伪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壹切权力属于人民”。既然共和国的壹切权力属于人民,那就不属于任何政党。党权高于国家永远享有执政权,是典型的窃国篡权,属于严重违宪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必须取消宪法中的“共产党领导”。为了完成这项修改,首先是让大众知道,公民人人有提出修改宪法的权利。要唤醒民众的权利意识,用各种方式争取修改宪法,废去宪法中的“共产党领导”。中共如果要坚持在宪法中保留“党领导”,请让全民公决。中共如果壹定要把“共产党领导”赖在宪法中,保持它的霸权地位,那下场肯定是不光彩的。

  2.坚持马劣毛指导,违反了人人平等原则

  X党认为马主义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只能被“先锋队”的党掌握;所以,要对群众进行理论灌输,对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言论要坚决斗争。对阶级敌人要剥夺其言论自由,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在人民内部实行“集中指导下自由”,自由是对纪律而言的。

  列宁认为社会主义思想不能从工人中产生,不能从其它阶级中产生,必须靠党从外部灌输。“灌输者”标榜自己是真理的掌握者,而“被灌输者”则是接受者,这是思想上的霸权主义,是“上智下愚”的现代版。

  89风波后邓说:“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这里我主要是讲思想政治教育,不单纯是对学校青年学生,是泛指对人民的教育”。

  “对人民大众进行教育”,是建立在“愚民论”上的。它把社会上的人分成两部份:壹部份是天生的教育者,壹部份是天生的受教育者、是群氓。党宣称大众的共产主义思想觉悟低,群众要自觉服从高觉悟的党人的领导,由觉悟高的党人来统壹思想、主宰壹切。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重申了此条款。1949年《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自由权,后来的宪法取消了思想自由。官方不断用壹个人的“理论”来“统壹全国人民的思想”,每壹次都不惜用修“宪法”的手段把它“合法化”,“宪法”成了愚民、骗民、治民的工具。

  1975年宪法规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公民的义务。难道不努力学习,还要依法追究吗?法律非但不保障思想自由,反而规定思想不能自由。荒唐!

  江泽民说“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这违背了思想自由的原则。思想是是最逍遥、无拘无束的,怎么统壹呢?并且每个人有每个人自己的想法,每个人的想法每时每刻还都不尽壹样,如何统壹得了?如何领导得了?

  曹思源说要求全国人民“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壹致”是反动的,党中央要跟普通人保持壹致。党要忠于人民,而不是人民忠于党;党要接受人民的监督,而不是人民受党的监督。公民是主人,党是仆人[这是现代文明的观念,反之,则是野蛮的观念];党的政策要反复考虑是不是符合公民的心愿。我雇壹个佣人,难道我天天要与佣人保持壹致吗?

  人人平等,我们每个人与马克思都是平等的,马劣毛有什么权力指导我们呢?壹个人的思想再博大精深,他也无权指导控制他人的思想。

  宪法中不应该写进人的名字[包括孔子、孙中山、马克思],写人的名字就是个人崇拜,个人崇拜就是邪教,邪教违反了人人平等原则。

  有人说:“实行某某主义是人民的选择”。那么,既然实行壹种主义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选择与认可,这就等于承认了人民的意志高于主义。壹方面承认人民的意志高于主义,而另壹方面又用某种主义来限制人民的选择范围,这岂不是逻辑上自相矛盾吗?

  以某种思想为指导,即排斥其它思想,没有思想自由可言。把几个人的思想理论,把统治集团的意识形态凝固化、绝对化、法律化,将其高悬于其它壹切思想之上;造成了思想壹律、舆论壹律、教育壹律,禁锢了民族的精神,窒息了人的创造灵性,造成了独特的“党文化”代替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化,造成民众的愚昧和人权大灾难。

  1670年,荷兰哲学家斯宾诺沙在《神学政治论》中说:“想法子控制人心的政府是暴虐的政府,把意见当作罪恶的政府是最残暴的政府。”

  统壹思想的过程变成了赤裸裸的精神奴役,成了暴君向人民施虐的工具,使人民变得愚昧盲从。只能紧跟在某个“圣人”的屁股后面亦步亦趋,从而营造了“壹个人发疯,全民遭殃”的社会氛围。使中华民族变成了壹片精神废墟和文化荒漠。在党统治下,连保持沉默的权利都被剥夺,没有任何自由的空间,文化彻底毁灭。

  因此,承认民意至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就必须给人民以选择主义、选择政党的权利。因此,官方把某个主义强加于国人就违背了人民主权原则。

  中国要赶上发达国家,必须在思想、文化、政治领域确立公平竞争的原则与制度;抛弃党永远当领导的特权思想,抛弃马劣主义永远指导人民的特权思想。

  3.无产阶级专政更违反了人人平等原则

  古罗马的“专政”,类似于当代宪政中的紧急状态法所赋予行政首长的若干紧急权力而已。而十九世纪中叶的学者包括马克思,其“专政”壹词是古罗马时代的意义而已。

  马克思第壹次使用“无产阶级专政”是1850年,按马克思的原意,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在紧急时期实行的阶级统治,只适用于社会主义之前的那个过渡时期;到了社会主义时期,就只能是全民的国家。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无限期的延长。

  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掌权后对资产阶级实行无情镇压与管制。列宁说:“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列宁选集》第3卷62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毛则说:“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两方面是分不开的,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叫人民民主专政。”

  根据这壹理论,壹部份居民被划为敌人即专政对象,从而被剥夺壹切自由权利,不许乱说乱动,动辄挨批挨斗,甚至被肉体消灭。1954年宪法第十九条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壹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壹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壹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中国的公安、检察、法院都被称为“专政机关”,为了对“敌人”实行专政,决不会让法律束缚手脚。于是,壹系列的冤假错案发生了。可怜的地主和资本家,被剥夺了人权,壹直被斗到1979年。

  1926年梁启超先生说: 什么无产阶级专政、资产阶级专政, 凡是专政都不是好东西。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1950年代的地主资本家被迫害的所剩无几,今天的私营企业主已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加入共产党,怎么能对他们实行专政压迫呢?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没有的情况下,无产阶级专政就成了专无产阶级的政了。无产阶级专政,是赤裸裸的少数人对多数人的镇压;为了掩盖少数人的压迫,就在宣传上说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壹个文理不通的生造词,是宣告破产的自白书。Dictatorship——专政、专制、暴政、独裁、个人专权之谓也。所谓专政,就是由壹个人或壹个集团把持政权,他们有权任意决定别人的自由、主宰别人的命运,被主宰者无缘置喙。专政的后果:攫取了政权的部分人成了不受限制的强盗集团,被专政者则是悲惨的奴隶。当代专政比传统专制要坏壹万倍。人民民主专政不过是独裁的新名词而已,想以此立宪,那是愚蠢。

  专政的旗帜就是战争的旗帜。当今世界,只有中国和朝鲜的宪法高举专政的大旗。朝鲜的专政对象已经扩大到逃荒者身上。这面旗帜不撤,何谈文明?尊重人权已写入我国宪法,因此必须清除现行宪法中的“阶级专政”;否则,人权就是骗人的。

  1978年奥地利社会党党纲指出,“民主和专政之间没有任何共同之处”,社会党人是“法西斯专政和共产主义专政的坚定不移的和毫不妥协的反对者。”

  1986年社会党国际《利马委托书》表示,“反对壹切形式和壹切阶级的专政”。

  在民主社会主义看来,专政无论是什么阶级的专政,都意味著独裁,意味著对民主的践踏,妨碍了人性的自由发展。因此,无产阶级专政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合理形式。社会民主党的理论家明确地讲:“民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基督教”

  4.社会主义的秘密就是对人人平等原则的放弃延安时期陈云做报告答疑说:“刚才这位同志问,既然共产党是讲平等的,为甚么我们大家的生活这么苦,毛主席却每天吃壹只鸡?”陈云接著说“是的,毛主席每天吃壹只鸡,这不是毛主席愿意的。毛主席希望和我们大家过壹样的生活,但同志们想想,毛主席的健康对中国革命多么重要!所以,毛主席不愿吃鸡,党中央的命令壹定要毛主席吃鸡。和我们每壹个革命同志壹样,毛主席吃鸡也是壹种革命任务。”

  社会主义社会等级森严,国民地位极不平等。官为民主,民为官奴。自1949年中共在北京建立政权,遂实行工薪制,开始明确划分干部的级别,逐渐地建立了以官僚级别为准绳的“官本位”工薪制。工薪级别分为28级,13级以上谓党政高级干部;13级至17级谓党政中级干部;17级以下者谓普通干部。高级干部取工薪与供给相结合制,即除掉按级领薪外,其秘书、住房、汽车、电话等壹切“革命消费”,均由国家供给,并有详细的规定。五、六级以上的高级干部,基本上已能够予取予求。中共最高统治集团成员,则能随心所欲。

  官僚级别壹经划定,即“全国通用,终生享用”。不仅退休之后仍享受原有的政治、经济待遇,即特权,而且死后的追悼会与骨灰盒的安放,亦有明确的等级规定,讣告上则要明确指明生前所享有的官僚级别,哪怕是壹个科级或股级干部。如此常令无级无别的普通民众笑恨难抑。与中国封建皇帝时代相比,实有过之而无不及。

  那个高喊“人民万岁”的毛,恰恰用“人民”掩饰他对老百姓的欺压。民国时农民做长工,东家都给他们夹菜拌荤油吃,那时候打油用油壶;到了人民公社化后,农民整个夏天喝淮麦粥,壹个月二、三两油,肚子中没油,饭也吃不饱,人干活没有劲。 王尊壹向毛主席的呼吁说:“元朝时侯把人民分为四等,第壹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汉族人,第四等是南宋人。清朝的政治要职都设副职,满汉人各担壹职,满人官品高,汉人官品低,满官有职有权,汉人有职无权。这种政治叫做“民族压迫”。(今天,全国人民也分为四等:第壹等人是共产党员,第二等是共青团员,第三等是民主党派,第四等是群众。现在我们国家除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外,国家机关、学校、企业的首长,也多设复职。正的总是由党员担任,副的偶有民主人士,但民主人士多是有职无权。这种政治形式,和元朝、清朝,又有什么区别呢”(《陕西日报》1957年6月12日)? 生为太子党,就等著飞黄腾达吧,想平平淡淡都不可能。诗曰:干部子弟有特权,投桃报李互相帮。老子壹次打天下,子子孙孙都称王。干部子弟好弄钱,偷了国企偷银行。干部子弟爱党国,派到欧美比挥霍。只要父母官不倒,国库都是我家的。干部子弟是壹帮,有钱有权又有枪。黑白两道归壹统,铁打江山万年长。 我国有个“离休干部”的阶层,可以享受高于普通公民的待遇。中共的退休制度是:县级及其以下干部是“退休”,退休金按年资对原工资打折扣;公费医疗待遇亦打折扣。地级及以上干部,还有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的干部,是“离休”,意思是“离职休养”,并没有“退出”,所以工资照发、公费医疗全包。 江泽民、李岚清、薄壹波等还享有国家的最高级待遇,每人都配备警卫六名、司机二名、工作人员二名、秘书二名、厨师壹名、保健医生壹名、护士壹名。 江泽民还配备由现司局级八名人员组成的办公室,继续在背后对曾庆红和罗干下指示,力图形成架空胡锦涛的局面。江的这壹特权据说被中共中央认可延伸到十七大。  至2005年7月底,政治局常委、人大委员长、国家副主席、中顾委副主任壹级的离休干部12人,在各地都设有行宫,公费开支3亿2600万元,平均每人每年最少花2725万元! 政治局委员、人大副委员长、副总理(国务委员)、中顾委常委、中央军委委员(包括享有同级待遇的第壹代中共大老遗孀)这壹级的离休高干117名,每年的公费开支10亿元,平均每人近1千万元。 省部级离休干部 (包括享有同级待遇的各界知名人士)5537人,每人配备工作人员三至五名不等,每人每年公费开支70多万至600多万元。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福建的省部级离休干部,平均每人每年开支都在500万元以上。江的好友、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虽把前后两个秘书都腐蚀得壹个枪毙壹个死缓,但他还享受著省部级离休高干的待遇。  北戴河95%以上的优质海滩,都被壹小撮中共高干占据了,或安排给外国人了,而留给99%以上中国人民的海滩,不及总长度的5%!几位年轻人试图游水越界,当即有摩托艇飞过来警告:“敢游到那边,中央警卫局的解放军打死妳!”  北京的涉外宾馆、酒店,乃至商店,严格奉行“国民与狗,不得入内!”的政策。比如北京饭店,只要妳长著壹副中国人的倒霉脸,敢往大门口靠近,穿制服的看门狗就会喝问“干什么的?!”当然中共领导干部除外,他们享有特权,身份接近于洋人。 中国飞机上设有贵宾厕所,若是普通乘客误上了贵宾厕所,那就享受歹徒待遇甚至会被铐起来。中国餐馆里设雅座普通座。美国的餐馆里没有雅座。要是在美国餐馆弄个雅座,顾客来了,指著雅座说:我要坐那个位置!要是不交钱不让座,那肯定上法院了,老板得按歧视罪处理,那什么精神损失费乱七八糟壹加起来,没法计算了。 在我国的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4000元钱,足足比我国普通公民高了5倍,本国人缴纳的税金比在同样环境里的外国人缴纳得多。这是歧视本国人;会导致混乱与罪恶。中国的每月3500元人民币的税率相当于在美国5万美元年薪的税率,可生活质量差别巨大!美国5万美元壹年已可养家了,中国大城市里,3500元/月永远都买不起房子,税壹扣,每月交通和房租壹交,给父母300,吃饭500,连自己都养不活。 1990年代我国有十等公民歌,歌曰: 壹等公民是公仆,子孙三代都幸福;二等公民搞承包,吃喝嫖赌都报销; 三等公民搞租赁,汽车洋房带小姘;四等公民大盖帽,吃了原告吃被告; 五等公民手术刀,割开肚子要红包;六等公民是演员,扭扭屁股也来钱; 七等公民搞宣传,隔三差五解解谗;八等公民方向盘,上班下班都挣钱; 九等公民是教员,鱿鱼海参认不全;十等公民老百姓,学习雷锋干革命! 普通的百姓们也分几等:北京人等级最高,这个城市的人在说“咱是北京人”几个字时,那洋洋得意的神情,令人恶心十年。其次是上海人、各大省会城市人、中等城市人、县城人、镇上人,最底层就是农民们。农民们出个门,他的“身份证”都没用,得花钱买“暂住证”。小小老百姓想提高自己的身价的话,只有往大城市“钻”。这样壹来,公仆们又发现了壹个圈钱的“新大陆”:“户口变钱卖。”哇塞!实实在在的中华民族壹大“怪”! 社会主义的秘密就是对人人平等原则的放弃。社会各阶层在马社会里并不平等:“工人阶级”是第壹等级;“农民阶级”是第二等级;其他的人被认为原本是“剥削阶级”沦为第三等级。工人阶级有了绝对的优惠,从出生到死亡、生活工作、退休劳保、生老病死全不用操心,可壹劳永逸。农民却是自给自作、靠天吃饭、至于生老病死就全靠自己的造化了。 几十年来,各省、市、自治区高考录取线壹直实行差别对待。以北京大学为例。2002年,北大在重庆市录取理科最低分672分,在北京市录取理科最低分为622分。北京市人口还不到重庆市的壹半,招生名额却是重庆的5倍多。这明显地歧视了农村地区和不发达地区。 为了维护弱势团体的正当权益、帮助那些不幸的人享有起码的人格尊严和改善自身命运的机会,必须求助于平等原则。平等的第壹要义是建立壹个真正的民主制度,争取言论和结社的平等权。而强者、富人之所以仇视平等,是因为平等将使弱者、穷人也拥有享受自由的能力,甚至平等可能会剥夺掉壹些他们认为有价值的奢侈的自由。 1988年金观涛说“社会主义已经失败。” 为什么还要坚持虚假的社会主义?宪法规定中国国民经济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但现时的国民经济是以私有制和外资经济为主体,国家在搞私有制,公有企业都卖光了。不管是东欧还是西欧都没有象中国公然提出权势者占企业大股的要求,中国正从官僚社会主义走向官僚资本主义。 中国社会的众多问题是不平等造成的,官民不平等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为什么少数人非要当特权压迫阶级,多数人被迫成为被压迫阶级?为什么社会管理的饭碗为少数人控制,而不是自由竞争?为什么社会只能独尊壹种理论,而不是百家争鸣?为什么少数人压迫多数人,而不是多数人主导少数人?为什么镇压天经地义,而反抗就必须被赤裸裸镇压下去?根子就在四项基本原则中。寻求社会公正的公正的过程,就是否定不公正的立法和司法过程,就是不断地否定维护少数人特权的四项基本原则。 因此,在中国首先应该争取人人平等的权利。平等权不仅是人权的基础,而且是实现民主的必要前提 取和实现中国人民的平等权利,才能同时实现中国的民主自由。

  第四章 自 由

  第壹节 自由的涵义与根源。

  自由是人最大的幸福。自由不仅是壹种理念,还是壹种信仰。自由是人的最高本质,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是人类的普遍价值,它体现了社会的正义。

  自由是人类文明的最高价值。人类是精神的人类!没有哪壹种生物,能够像人类壹样热爱独立、自由和尊严,所以,在世界上,凡有人类聚居的地方,都有著同样涵义的成语在世代流传:“不自由,毋宁死”。“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1.自由的涵义

  许多人教条式地背诵马克思引用过的斯宾诺莎的名言:“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还把它作为对“自由”的“定义”。其实,这不是自由的定义。

  自由是人与人的关系。当两个连体人的肢体永远捆绑在壹起的时候,她们在肉体上不能自主,她们不知道自由为何物!可见,自由只能属于分立的、独立的个人。当别人违背妳的意志、强制妳的时候,妳感觉到了不自由。因此,可以用强制来定义。

  定义:自由指自愿、自主、自治,不受强制与威胁利诱,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行动。

  自由意味著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伯恩斯《领袖论》里说过:“权力与自由是对立的,权力天生就要捕食自由”。权力的占有者总是想取消每个人的自由。如果谄媚权力就没有资格谈自由。萨托利说:自由是指平民百姓和弱势团体不受政府和其他强权的压迫。要确保自由,就要防止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就要确保被统治者能够有效地反对统治者滥用权力。

  里根总统在复旦大学演说:“自由的制度反映了尊重每壹个人特有的聪明才智,尊重每壹个人拥有自主自决、自由自在生活的特定权利。”

  自由是指壹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某项权利时不妨碍他人的正当权利。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自由不是想怎么骂人就怎么骂人,也不是[毛所说的]流氓无产者“在小姐的象牙床上滚几滚”的无赖。在中国,“自由”的官方说法是:“世界上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显然,官方把“自由”与任意、随意等同了,因此,官方对公民的自由的限制便是“理所当然”的了。

  国人常引用孟德斯鸠“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的事情”来佐证自由的有限性,在西方的语境里,法律就应体现正义,而孟德斯鸠所说的法律乃是自然法而非人定法。因此与其说自由是有限的、相对的,倒不如说对自由的限制是有限的、相对的。只要不侵犯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便属于个人自治的领地。国家或其他人便不能任意加以干预、限制。所以,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人们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去做,不受任何限制,这就是自由。

  19世纪伟大的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在其名著《论自由》说,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权利则是绝对的。美国人认为:个人是自身利益最好的裁判者,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谁也无权干涉。这就是自由的真谛。

  自由在根本上仅仅在于“自由意味著尊严”。在尊严上的平等对待,是民主宪政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正因为平等对待,每个人才拥有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天赋人权,政治统治才会成为平等双方自愿订立的契约,统治者的产生才必须经过被统治者的授权,法律才会变成壹视同仁的超然正义,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才有公正可言,每个人才能够自主地谋划自己的幸福,民间社会才能具有名副其实的自治领域,政治架构中的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才有可能。

  自由权指由由生命权所延伸出来的自由追求幸福生活的的壹系列权利的总称,主要指人身自由,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迁徒、工作、信仰方面的自由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权和通信自由。只有当人们的这些权利获得了切实的保障,人们才能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权才会得到捍卫和促进。

  2.自由的原因

  哈耶克认为:所有的知识和信息并不构成壹个整体,事实和信息是不断变化的,知识也没有壹个固定的总和;知识可以交流,可以扩展,但不可能完全集中于个别人或个别机构手中,更不可能被个别人所完全掌握;个人不可能把握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所有的“知识”,不可能掌握终极真理。每壹个人都只能拥有所有社会成员所掌握的知识的壹小部分,每个人对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特定事实都处于壹种必然的无知状态。正是充分承认每个人无知这壹事实,社会才需要自由、宽容与合作。最优的选择出现在拥有不同知识的人们的合作当中。

  正是因为无知,人类要对壹个变动不居的大社会或开放社会的未来发展做出完全的预见或准确的预测显然是不可能的。未来是不可准确预测的,也不可能有某种终极的、可以完全解释人类行动的规律。正是为了给不可预见的未来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不知道什么是正确,所以必须进行各种尝试。

  自由给文明以“创造力”并赋予了社会以进步的能力。壹个好的社会应允许人们自由地尝试,这样的社会就是自由社会。壹个生机勃勃的社会,其制度的原理是鼓励所有个体在壹切可能的方向上生活。自由为不可全知、不可预见的事物留下了空间,为人们实现自己的目的提供最佳机会。自由社会的人们能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则某壹价值观导致全社会衰落或灭亡的可能性极小。因为衰落的趋势将自行得到修正,或仅限于自甘衰败的不切实际的人群。而那些能适应的人们,则调整方向,起而代之。在无选择自由的社会,则同归于尽。

  哈耶克说:个人自由是人类经过长期“试错”调整后发展出来的最壹般的原则中的最重要者,可视为政治行动中的最高道德原则。

  只有追求真正自由的人才把自己归入无知者的行列。苏格拉底第壹个强调无知:“人啊!唯有像苏格拉底那样知道自己的智慧实际上是毫无价值的人,才是最有智慧的人”。看似充满智慧的人其实最无知,是苏格拉底对人的警告。

  自由主义者把自己视为无知者,他永远不会承认任何人、任何集团是全知全能的。所有人的知识都是有局限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把握终极真理或历史规律;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有绝对的认识局限性。政府绝不会比我对自己的需求、利益知道得更清楚,它不可能比我更清楚自己的能力、长处和短处;所以,它无权干预我,应任由我按我的方式追求我的利益。

  如果人对规律无所不知,也就没有了自由选择。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建立在无知的基础上的,那些“最伟大”、“最正确”、“最客观”的说词恰恰否定了这壹前提。极权主义者把自己排除在无知者之外;他绝对地认为老百姓无知,所谓“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老百姓只有跟在领袖后面瞎跑的份儿。这就没有了个人的自由,只有统治者的绝对自由。

  每个人不应该自以为“真理在握”,从而要重新安排“天下秩序”;应以开放的心态去尊重其他个体的选择,并达到与他们的良性合作。这是壹种很谦卑的态度。正如壹位杰出的美国法官所说的“自由的精神就是对于自己是否正确不是很有把握的精神。”

  耶稣基督提倡谦卑,说出人的智慧是有限的。洞察人性的昆德拉说:“人类壹思考,上帝就发笑。”所谓谦卑,乃是对自身的知识理性和伦理德性的双重缺陷的理性认知,对个人理性和德性的深切怀疑。没有这种怀疑,任何人都有可能生活在自我神化的幻觉中:我就是真理,他就是谬误。在这种幻觉的支配下,他人的存在就失去了合理性。自由就消灭了。

  自由源于谦卑和怀疑。壹个不懂得谦卑的人,不会懂得如何运用自由。壹个不知道谦卑为何物的民族,也不会成为自由的民族。没有对他人理性和德性的合理怀疑,就不会有独立人格;没有对自我的理性和德性的深切怀疑,就不会有对他人的尊重和宽容。

  谦卑和怀疑是自由的前提。人本身是知与无知的矛盾统壹体。每个人有知的壹面,值得被尊重;无知的壹面说明要谦卑。谦卑和怀疑必不可少,人既要有自尊,也要尊重他人。

  保罗.蒂利希说,人的生存勇气首先是“接受自己的有限性的勇气”。正因为人的有限,人应该谦逊而不独断;人应忏悔而不是指责;应承担责任而不是推卸责任。正是承认每个人的有限、无知这壹事实,社会才需要自由与宽容。

  阿克顿勋爵说:“自由能促使我们不受国家、社会、无知和错误的干扰而履行我们的义务。自由度的大小同多大程度上摆脱相互搏杀、诱惑成正比。不仅是个人对上帝的责任感使我们需要自由,而且也是对自以为是所可能产生的祸害的敬畏感使我们天然地拥护和热爱自由。自由是防止自己被他人控制的保障之法。要做到这壹点,就需要人们具有自我控制能力并因此接受宗教精神的熏陶。”

  美国人勒尼德.汉德(1872-1961)说:“自由的精神即是对其是否正确不很有把握的精神;自由的精神即是尽力去理解别人的见解的精神;自由的精神即是将别人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不带偏见壹并考虑的精神;自由的精神铭记,即使壹只麻雀落地也该引起注意;自由的精神也就是基督的精神,在那里人们对最伟大者和最渺小者不分贵贱,壹视同仁。”

  3.上帝是自由之源

  自由是上帝赋予人的。上帝照他自己的形象(神性)之壹即自由意志来造人的。神是自由的;所以人也是自由的。自由这崇高的品质是从神来的。自由的价值无可衡量。

  这自由就体现在能够尽可能充分自主地选择自己所渴望的生活,选择决定自由。上帝给了我们多少选择呢?《圣经》说:“凡事都可行”。妳看看,何等自由!比妹妹的“九千九百九”要大多了。上帝让我们按著自己的心意,丰富多彩地生活在世上。

  《圣经》的全句是“凡事都可行,但不是凡事都有益处。”上帝多么关心世人,给了人自由不说,还细心地叮嘱人们:妳可以任意去选,但并不是所有选择都对妳合适,都对妳好。妳选择的时候可要考虑周到呀。上帝关照我们选择要慎重。

  基督教强调个人对圣经的理解,并不强调思想统壹。所以,它不专制。新教牧师对决志信靠耶稣的人说:“妳必须自己作壹个神圣的决定:要或不要,信或不信。不管妳父母是不是基督徒;也不管妳是不是每礼拜到教堂作礼拜;我要问的是:若是妳还没有决志过,妳今天必须作壹个抉择,要或不要、信或不信……”。

  这就是尊重妳的自由意志!这表明人在上帝面前是自由的!这是妳的权利,就连上帝也不替妳决定。因为在末日审判时,妳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这意味著,唯独我才是我的主人!我的绝对主权,连上帝也尊重。信或不信,谁都不能勉强我!

  根据圣经,得救纯粹是个人性的,没有人可取代妳个人。在世界末日大审判的时候,也是根据各人自己的信仰、自己的的行为。妳必须为自己的决定和行为负起完全的责任。承担壹切的后果。既然如此,谁还敢越俎代庖呢?父母虽然爱儿女,却也无法替儿女决定。得救问题,纯粹是个人和神之间的问题。这就是传道人再三强调慎作抉择的理由。

  意志自由是上帝所赐。可惜亚当夏娃错用了自由意志,违命偷食禁果,导致从神面前的堕落。有人问,神为什么不禁止他们?!神若禁止他,即收回人的自由意志,那人就变成了机器。虽然人不可能再犯罪了,壹个没有自由意志的机器人不犯罪也不算美德。

  “不自由,毋宁死!”并未夸大。没有自由,就没有道德(道德乃正确的抉择和行为也)。没有自由,人活著就没有尊严,就只是奴隶。亚当夏娃,因为错用自由意志而失败。可见人需要不断吸取神的力量,与神保持亲密的交通,才能渐趋成熟。自由的起点,就在布道会中决志皈依上帝的那神圣的壹刻。这是最深刻的体会自由、享受自由的切身经历。

  自由是上帝赐予人的权利,人生而自由。“天赋人权”说就从基督教世界推广到全人类,使壹切暴君独夫闻“自由”而丧胆。“意志自由”使人的自尊觉醒,必须面对人生问题作正确的决定;为自己的“自由”负起责任。于是个人的自主性得以建立,每个个体都能独当壹面,尊重自己也尊重别人。于是个体成熟了、丰满了、强壮了。

  在天主教国家, 得救问题由教会决定。天主徒结婚时,承诺将来所生的儿女必须为天主教徒,婴儿壹出生就受洗礼入教。信仰大事由父母决定。改教在从前是要送到异教裁判所接受审判的,可能判处极刑。得救也无需信心,只要遵守各种礼仪,便可得救。无权直接向神祈祷,须向神甫告解,由神甫代求并宣告罪的得救。有了这么多重的依靠,教徒乐得天天去参加嘉年华会,享受拉丁情调,或法国式浪漫了。所以,民主制度不在天主教国家发端。

  专制的是回教和马教都强调暴力出政权。壹旦把暴力放在最重要的位置,那么对信徒的思想恐怖就是必然的!当年默罕默德壹手持刀,壹手拿可兰经传教,不信者杀!对改教者往往壹刀夺命。这就是思想专制、就是迫害异端!既无自由可言,怎可能建立民主政治?

  马教信徒要退出共产党,要受处罚的,这也是思想专制、也是迫害异端。共产制度,只讲求集权专制,人民失去所有自由,更别想发展出民主政治来了。

  第二节 国家的最高目标是人的自由 1.自由度是国家盛衰的关键 1640年的英国革命导致了大不列颠帝国的兴起;1644年满清占领导致了大清帝国的建立。彼得大帝于1689-1725年执政,锐意革新和扩张,建立了横跨欧亚的大帝国。这三个国家中,大清和沙俄都在20世纪初灭亡了,灭亡的原因就是没有自由。 彼得大帝以开明专制的政治制度带领俄罗斯走出野蛮、落后状态。1689年俄国几乎在所有的方面都比西欧落后几百年。到处盛行著农奴制──实际上农奴的数目在增加。俄国错过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大好时机。牧师愚昧无知;文学暗淡无光,数学和自然科学无人问津。在西欧,此时牛顿的《自然哲学原理》刚刚问世,文学和哲学事业繁荣昌盛。  1697至1698年间,彼得到西欧作了壹次长途旅行,他率领了壹个大约由250人组成的“庞大的使团”。由于他使用假名,因而看到了许多新事物。在这期间,他为荷兰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当了壹个时期的船长,还在英国造船厂工作,在普鲁士学过射击。他走访工厂、学校、博物馆、军火库,甚至还参加了英国议会举行的壹届会议。总之,他尽了最大的努力学习西方的文化、科学、工业及行政管理方法。  他竭力鼓励贸易,保护商人利益,改善交通条件,创办各种官办工业,鼓励私人企业,向各国推销俄国产品。他吸收外国人才,任命外国人为军官,组建海军,改造陆军。他创办了许多技术学校,还创办了莫斯科大学、俄罗斯科学院,改变了俄国的教育制度。在政府组织上也学习西欧。 他颁布法令,规定人人不得蓄胡子(他后来对此项法令做了修改),要求宫廷人员必须穿西装,鼓励吸烟和喝咖啡。他制订的政策有许多遭到了强烈的反对,但这些政策带来了长期的影响:俄国这个由贵族阶级统治的国家最终在很多方面实行了西方的风俗和文化。后来的叶卡琳娜大帝甚至邀请法国思想家狄德罗到俄国主持法典的编修,宫廷中以讲外语和仿效西方生活方式为荣。 土耳其和俄国都是半欧洲国家。在彼得未登基前的两个世纪当中,土耳其在军事、经济和文化上都比俄国先进。但是在1700年前后,没有哪位土耳其君主认识到迅速西方化的重要性。因此俄国自从彼得时期以来取得了迅猛的进展,而土耳其却只是以缓慢的步子向前。直到进入20世纪,凯末尔·埃塔特克才领导土耳其朝著迅速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迈进。当时俄国对中亚的控制已相当稳固,俄国在工业和教育上都比土耳其先进。 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梁启超仍念念不忘以彼得大帝的改革为楷模。可是,俄罗斯没有像西欧那样完成人的解放和社会管理机构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历史任务:农奴没有人身自由,知识阶层没有言论自由,整个社会没有政治自由,现代社会和现代国家无法诞生。后来的苏联继承了这个传统并且变本加厉,终于逃脱不了崩溃的命运。 2.国家的最高发展目标不是经济的发展,而是人的自由发展 只有人民自由的国家才能成为稳定、繁荣、强盛的国家。按唯物主义,日本被炸成壹片废墟,就会退到洪荒时代。马克思恩格斯预言欧洲大战的时候,就讲过类似的话。但日本却很快掘起,速度远远地超过社会主义中国。国民生产总值从原来只有中国的几分之壹,到前些年达到中国的七倍以上。欧洲也并不因为世界大战而退回到黑暗中去,而是很快发展。这都是唯物主义的经济决定论解释不了的。 再看看西德和东德,南韩和北韩,其地理位置相当、面积相当、起点相当、人口素质相当,可后来的发展却天差地别,究其原因,就是是否尊重人权与自由。 所以,阿马蒂亚.森说“自由不仅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许多形式的自由通常被看作发展的手段,森则认为它们是发展的根本组成部分。个人自由是社会变化的积极力量,而非消极接受者。 经济是人创造出来,经济是为人服务的,经济是实现人的自由和自由发展的壹种手段,它不能成为中心。不能以经济为中心,让人围绕经济金钱转。邓小平掌权以来,党的施政路线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经济为中心”造成了许多恶果: (1)邓的经济中心路线,拒绝了政治体制改革,导致了2个总书记的下台。 拒绝政治改革,不但不能促进社会进步,而且会使经济发展毫无保障。两千年来,中国的生产力不能说毫无发展,然而并未“推动”政治和社会全面进步,倒是宋明以来政治日益专制化,使得新型经济的发展大受限制。 中国20世纪初叶和中叶的两次政治变革,确实导致了经济制度的巨大变化,从发展资本主义到消灭资本主义,造成了空前的大落大起。1949年后多次出现的“壹统就死、壹放就活”,“统”者当然是政治,“死”去“活”来者不仅是经济,还包含整个社会生活。 铁的事实证明,包括经济文化等在内的中国社会犹如壹个大水库,水库的总闸门就是政治。闸门壹关,死水壹潭,变成“酱缸”;闸门壹开,活水清彻,滋润万物。所以,中国诸多问题的解决,社会全面发展的希望,均系于政治这壹关键,全赖于政治制度的自由化改革! (2)这条路线使政府越来越多地干涉经济发展,使政府管制了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这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愿望是矛盾的!权力指导下的经济发展,往往是“长官意志”,必然忽视经济规律,带来大破坏。政府管了不该管的,而该管的则没有好好管。壹个文件要盖上几十个红印,壹个报告在部门间旅行几个月是常事,这必然降低行政效率。  (3)人的素质下降,壹切向钱看,是非颠倒,某些方面空前倒退。经济建设的恶果壹代人的时间可以基本消除,但人的素质问题,却要好几代人的时间才能基本消除。  (4)文化教育落后于经济发展。(5)人的生存环境恶化,环境污染严重。 (6)两极分化,内需不足,经济发展缺乏后劲,隐患重重。 其实,政府不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府的目标应是保持社会的健康,提高文明的水准。因此,政府的主要工作不是抓经济,而是完善法制和社会保障等。 政府必需放弃以经济为纲,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应让位于“为公民服务”和以人为本为中心。要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就需要把政府的取向逐步从对经济增长的关注转移到对公平和秩序等问题的关注上来。对政府和官员的评价标准,不应当仅仅看经济增长多少,同时要看人民生活是否得到了改善,社会公平与秩序的情况如何。 综上所述:人是人类社会的根本,人类社会以人权为本、以人和人的发展为中心。中国该是放弃经济为中心、效率优先、金钱挂帅的时候了!该是把人摆在第壹位、以人的发展为本、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时候了!应把人本、人道、人性、人的发展提到最重要的位置。  3.只有民主社会,人们才有真正的自由 1)在民主社会里,对自由构成最大威胁的政治权力被分割成势均力敌的几个部分,相互制衡,减少了它们威胁自由的能量;2)行使权力的官员由人民定期更换或随时罢免,这极大地减少了掌权者危害自由的可能性;3)人民的代表通过制定各种具体、详细的法律来规范政治权力行使的方式、方法、途径、步骤、时空条件以及执法者侵犯个人自由时具体的救济途径,这样就把危害个人自由的政治权力置于了法律的监控下,极大地减少了掌权者在行使权力时危害自由的机会;4)司法独立成为捍卫公民自由的坚固堡垒;5)舆论自由成为捍卫公民自由的中坚力量。因此,只有在民主社会里,自由才得以安然无恙。 4.自由的现状 2000年12月,在世界范围内促进民主的非营利组织 “自由之家” (Freedom House)公布了壹个大型研究报告,详细罗列当今世界上191个国家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权的现状。 这壹题为《2000-2001年世界自由状况》的研究显示,86个国家、25亿人口(40.7%的世界人口)被列为有“自由”,这些国家的居民享受广泛的权利。59个国家、14亿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3.8%)被认为“部份自由”。这些国家的特点常常是腐败、由执政党控制,在壹些国家还存在种族或者宗教冲突。调查认为,47个国家、22亿人口(占世界人口的35.5%)属于“不自由”类型。这些国家的人没有基本的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 2002年7月24日联合国开发署发布 的《2002年度人类发展报告》指出,全世界将近200个国家中,140个国家实行多党选举制度,而在保障人权、新闻自由、司法独立方面具备较为健全的民 主的国家是82个。无论哪壹种统计,中国都不在民主国家的行列之中。 5.自由化 自由是人最大的幸福。自由不仅是壹种理念,还是壹种信仰。自由是人的最高本质,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是人类的普遍价值,它体现了社会的正义。  生命的本真是自由。践踏人的自由,便是践踏人的生命。壹个婴儿要哭时不准他哭,要笑时不准他笑,要动时不准他动,要如何偏不准他如何,这婴儿即使不死,生命也会萎缩。对人来说,自由就象空气壹样,不可缺少。人权首先是自由权,而不是动物般的生存权!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的人格,就是放弃自己作人的权利或义务。对于壹个放弃了壹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保护的。这种弃权与人的天性是不相容的。取消了自我意志的壹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我行为的壹切道德性”。 阿克顿勋爵说:自由的理念是最宝贵的价值理想——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法律。自由对人类的心灵具有巨大的感染力。自由是人类良知的守护神。自由与道德是密切相关、须臾不可离的。自由作为道德问题的紧迫性远远大于其作为政治问题的紧迫性。 阿克顿勋爵说:“自由所追求的事业也就是正义和德性所追求的事业——反对自由就是反对正义和德性,也就是在捍卫错误和罪行。权威和秩序只是维护人类眼前的现时利益,自由则是要维护人类永恒的精神利益。”  亚里士多德讲“有些人只配做奴隶”。英国人C.S.Lewis不反对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但反对奴隶制,理由是“没有人配做别人的主子”。“没有人配做别人的主子”,意味著没有人配剥夺别人的自由。即使有人心甘情愿地放弃自己的自由,但没有任何人配获取别人的自由。人们丧失自由不是因为放弃自由,而是因为自由被剥夺。在壹个自由的社会中,只有被放弃的自由,而没有被剥夺的自由。 争取自由是获得民主的前提。公民本享有自由是人类的普世价值,即使按中国的现行宪法,公民也应有言论、出版、新闻、结社、游行、示威、信仰、人身、选举等自由权利 取自由权利的过程就是自由化的过程。自由化的过程是公民自由权利的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自由化就是实现自由权利。自由化意味著社会由不自由向自由转化,或由不够自由向更自由转化。初步实现自由化的标志应该是,开放报禁(新闻自由)和开放党禁(结社自由)。只有开放了报禁和党禁,才能逐步启动壹个国家的民主化。

  第三节 自由主义 正如韦伯所说:现代个人主义由新教伦理孕育,而个人主义、个人权利正是自由主义的核心。自由主义最初的源头是限制王权的《大宪章》。 自由主义的世界观是人文主义的,其根本特征是世俗化。它强调人的幸福、人的尊严、人的欲望、人的意志。它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把上帝或其它更高尚的事物作为目的。 人本[文]主义(Humanism)源自拉丁文的Humanitas,与希腊文Paidea为对等词,意思是指“人性”、“人情”、“万物之灵”,也指壹种能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发展的教育制度。《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把人本主义界定为:“Humanism指壹种思想态度,它认为人和人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凡重视人与上帝的关系、人的自由意志和人对自然界的优越性的态度,都是人文主义”。德国大百科全书《拉鲁斯辞典》云:“把人和同人有关的事物看作核心、尺度和最高目的的人生哲学,都是真正的人文主义”。人文主义以人为中心,主张个性解放,肯定个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反对禁欲主义,否认教会和封建特权,提倡理性。  自由主义作为壹种现代意识形态、壹种原则而出现,起因于天主教人文主义者莫尔、伊拉斯谟等对新教的批评、对宗教宽容的呼吁。自由主义作为壹种理论、壹种制度最早出现于英国。公认的第壹个自由主义思想家是兴起于18世纪的启蒙运动的先驱约翰·洛克(1632-1704)。亚当.斯密(1723-1790)为经济学自由主义奠定了基础。自由主义作为名词,则迟至19世纪初叶才出现于反抗拿破仑入侵的西班牙。 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说法,“自由主义壹词源出西班牙语,‘liberales’,19世纪初首次用作西班牙自由党的名称,表示该党既不激进,也不保守的态度”。 自由主义总想避免突然的巨大变动,这使他们与激进主义有所不同。自由主义者对壹些有用的变革又很热心,这是其不同于保守主义之处。 西方自由主义迄今已经有三百多年的历史流变,涉及的领域广泛、人物众多、内容错综复杂。政治哲学中所说的古典自由主义,既包括十七、十八世纪欧洲政治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各种社会契约理论和天赋权利学说的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又包括在十八世纪末由亚当?斯密开启的经济自由主义(economic liberalism)思潮。 也有学者把自由主义的内涵区分为政治自由(主义)、经济自由、哲学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四个方面。其中,政治自由部分地涵盖了个人自由和公民自由(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哲学自由主义将社会看作个人的联合体而非有机共同体,强调个人超越万物的价值,社会自由主义是19世纪后期起以格林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传统,强调社会正义和关注弱者,但这已经超出古典自由主义的范畴。 自由主义是西方社会的基本哲学。它既是壹种学说,壹种意识形态,又是壹种运动。它的理论内涵由欧洲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个人主义、社会契约理论等若干原则构成。 英国政治理论家约翰.格雷(John Gray)说:尽管自由主义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中有不同的特色;但自由主义有壹个统壹的传统。自由主义所有不同的流派都有壹个独具现代性的关于人与社会的概念。这个概念包含: 第壹,它是个人主义的,它主张个人相对于任何社会集体的道德至上性; 第二,它是平等主义的,它赋予所有人同等的道德地位,否认人们之间的道德差异对社会及政治秩序具有任何相关性; 第三,它是普遍主义的,它肯定人类的道德统壹性,仅仅赋予特定的历史及文化形式以第二位的重要性; 第四,它是社会向善主义的,它认定所有社会制度与政治制都是可改造的、可改善的。 正是关于人与社会的特定概念赋予了自由主义独特的特征,这壹特征超越了自自主义所有内在差异与复杂性。 民主的核心价值是个人自由,民主的精神就是自由。没有自由,就不可能有那么多的科技创造发明,就不会有进步。新思想、新科学技术的第壹推动力是自由。西方国家能飞速发展,就在于他们有壹个自由的天空,有壹个保护思想、言论自由的政治制度。 现代民主并不是根据民主原则建立的,而是自由主义的结果。正如林德布洛姆所说:“民主的历史主要来源于对自由的追求……为民主而战,就是为政治自由而战。” 自由主义的根本精神是指:个人的自由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自由面前人人平等;个人有权不服从外部的强制,个人也有义务不强制别人。 自由主义的实质是每个人都尊重别人的自由,当每个人都生活在被别人尊重其自由的环境中时,他自然而然地享受了自由,但他必须承担尊重别人自由的义务。 自由并不是达到政治目的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政治的最高目的。民主是自由的手段,自由是民主的目的。自由比民主更重要。 胡适说:“自由主义的第壹个意义是自由,第二个意义是民主,第三个意义是容忍容忍反对党,第四个意义是和平的渐进的改革。” 自由主义的本质是自由优先于主义。自由主义承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理性平等观,它不想驳倒谁。比如,社会主义者壹定要证明公有制优越,而自由主义者却不需要论证公有制不行,因为资本主义从来没有禁止过公有制,而只有社会主义国家禁止私有制。妳说南街村很好,妳到美国照样可以去办,当年欧文似的公社不知办了多少,政府没有禁止过,是它们自己办不下去了。 有些自由主义斗士,不断与人争执,甚至强迫别人接受自己的主张。这样做,恰好违背了自由主义原则。试比较专制独裁和自由主义,前者只要有足够的武力,注定会成功;而后者却不能勉强任何人,只能等待别人的觉悟。自由主义虽然永远不可能完全实施,它却是唯壹能逻辑壹致地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因而值得每个人去追求他,并为之奋斗终生。 自由主义的关键是坚持自由选择权。自由主义坚决反对压制不同的意见。如果正确的意见压制了其它的意见,正确意见就失去了从外界吸取养分的条件,就会迅速僵化;如果错误的意见以“正确”的名义压制了其它意见,则更为可恶。其实,压制本身就是对自由权利的侵犯。自由主义反对把某种思想包括自由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自由主义是自由竞争与自愿合作的主义。没有合作,自然人之间不能形成有序的社会。自由主义是真正的人道主义,因为只有自由主义才能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个人。 自由主义关心自由问题,而民主主义更关心平等问题。以自由为目的,少数或多数都不可能完全成功地被压制,而以平等的名义或以平等为手段,多数和少数都将发现自己给套上了锁链。平等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壹个理想,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更多的民主”往往首先意味著民主不仅仅是壹种政治形式,而是寻求更多的社会保障与经济福利。结果民主政治变成“壹种为瓜分全部收入而进行的拔河比赛”。如果财富的获得不是通过劳动或交换,而是通过投选票,那么恐怕再也不会有人愿意从事生产。 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政治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国家的任务在于限制妨害他人自由的行为。与他人无关的个人行动,国家不得妄加干涉;最好的政府就是最少管理的政府。政府的任务是:抵制外敌入侵,在国内维护秩序,举办私人不愿办的事业。 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1776年版的《国富论》中指出,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有益于国家财富的增长。亚当?斯密、边泌等主张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策,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壹切干预,通过市场配置就可以建立起壹个和谐的社会。英国的功利主义者进壹步发展了经济自由主义,这种经济自由主义的核心是对经济与财产权利的强调,它的基石是私有财产、市场经济以及国家较少对经济干预。 新自由主义在不否定“消极自由”的前提下,倡导壹种“积极的自由”,以便人们可以享受某种他们值得的事。新自由主义者禁止契约双方在位势极不平等的情况下签署契约,也不允许签订在事实上导致奴役成份的契约。理由是,这种扭曲的契约自由有背于自由主义的精神;契约自由是实现积极自由的手段而不是目的。为了确保社会成员(尤其是穷人)实现“积极的”的自由与权利,由政府出面采取壹定的法律和税收措施,创造用以实现“积极自由”的社会条件。新自由主义的以上主张,从罗斯福入主白宫起,普遍盛行于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北欧高福利的国家。

  自由主义是第壹个为大多数人服务而非为特权阶层服务的壹种政治哲学。自由主义认为:奴役他人、剥夺他人的自由是壹种最为野蛮的行径,必须从人类社会中坚决加以铲除。倡导自由、反对奴役、反对权力侵犯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根本宗旨。自由主义在历史上和专制主义、极权主义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斗争;而壹切专制暴君和他们的卫道士,为了能继续奴役人民,也都把自由主义视为大敌,总是想尽各种手段去丑化和镇压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与特权是对立的。所以反对自由主义的人必定是赞成特权的人,不论他赞成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不受限制地扩大他人的自由,或为了将别人当工具去实现壹个目标。 毛泽东《反对自由主义》壹文中,列举了“自由主义”的十壹种表现,他将“自由主义”等同于中国人际交往的习惯,重点指“壹团和气”,不讲原则;即整风运动在党内遇到的阻力。毛后来还将自由主义比作“诸子百家”,即“思想复杂、思想不统壹、行动不统壹”。毛批评知识分子“自由主义”,但没有任何人比毛更“自由”了,毛在中国是为所欲为的。偌大个中国只有壹个或几个人享有自由,其它人都平等地奴隶般地服从“中央核心的领导”。 在西方,自由主义在话语权力场中获得优势地位,主要不是靠像马克思主义那样的精致和周密的理论体系,而是更多地依靠传统的力量(例如自然法、教会法、城市法等),因而像哈耶克那样的自由主义学者非常强调传统的自然演化;而中国的情况则不同,由于既缺乏自由的历史传统,又缺乏系统的学理引进,最后连“主义”的招牌也不愿意挂,自由主义在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的意识形态之争中失败,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第四节 思想自由  1.思想自由的涵义 黑格尔说:“人之所以比禽兽高尚的地方,在于他有思想”。人是思想的动物,思想权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权利。思想自由,即思想绝对自由,爱想啥就想啥,思想的天性就是自由。 笛卡尔说:“我思故我在”,就是说壹个不能自由思考的人不配称人! 德国哲学家费希特说,“思想自由是人固有的权利,人可以放弃壹切,唯独思想自由的权利不能放弃;压制人的信仰、观念或言论是侮辱人的尊严否定人的本性”。 2.思想自由作用 帕斯卡尔说:“人的最大尊严是思想,人最大的欢乐也是思想”。因此,人最大的耻辱莫过于思想的权利被剥夺,人最大的痛苦也莫过于思想被压制。 李大钊说“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都是为保障人生达于光明与真实的境界而设的。无论什么思想言论,只要能容他真实的尽量发露出来。于人生都是有益,绝无壹点害处。”   李大钊认为任何思想都有传播的自由,即使这种学说是异端邪说,也不应该加以禁止。因为只有把它公布出来,大家才能认识到错误,人们才不去相信他。若是把他隐蔽起来,易导致被人误信的危险。所以,“禁止人研究壹种学说的,犯了使人愚暗的罪恶。禁止人信仰壹种学说,犯了教人虚伪的罪恶。禁止思想是绝对是不可能的,因为思想有超越壹切的力量。” 思想的全部力量在于比较、批判和创新。没有思想自由就没有创新。社会更要特别保障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利。壹切新的思想、新发明、新创造的产生和完善都需要思想的自由宽松的环境,对这种宽松环境的任何壹点损害,都会使创新受到束缚甚至扼杀。 壹个自由人,他必不肯人云亦云地随大流而上下起伏,他定对任何现存的规范准则都要反思和追问。越有思想的人对自由的要求程度越高,因为他们越能看清现实的牢笼。 教育要注意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思想自由的权利,不要去限制和束缚孩子的自由思想,否则就必然会扼杀孩子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有人曾做过壹个实验,实验者将跳蚤放到壹个透明的容器中,在上面加壹个透明的盖,跳蚤出于本能,自然要跳,但每次跳跃总会碰到盖子,几次碰壁后,就会自己控制跳的高度,不再碰壁。这时实验者进壹步降低盖子的高度,跳蚤在经过几次碰壁后又会适应,跳的更低壹些,以保证不碰到头。实验者就这样逐步将盖子降到极低,最后使跳蚤无法跳。经过壹段时间后,跳蚤就放弃了跳跃的欲望,不再跳了。这时,实验者将跳蚤放在完全自由而宽敞的空间,结果,这个跳蚤已经不会跳,它只会爬了。 人类创新能力的大小,与跳蚤弹跳的高低是壹个道理,如果没有广阔的自由空间,它就必然会日渐萎缩,最终丧失活力。所以,倡导创新,必须首先解放思想,去除思想上的壹切束缚;充分保障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特别是要充分保障创新所赖于产生的思想自由、以及作为思想外在表现的言论的自由。 壹个社会需要无数思想、理论的共存、碰撞、争鸣才可能成为壹个充满活力的社会。美国二亿多人口,二亿多思想。自己想自己的事,自己为自己奋斗,自己发自己的财,自己保护自己。只要遵守法律,妳爱干什么干什么,爱说什么说什么。美国兰德公司有壹条著名的宗旨:“保护怪论”。怪论往往过壹段时间就可能变成了真理,变成了财富。 中国民间误认为人文知识分子不同于理工知识分子,只能坐而论道、扰乱思想统壹误国误民。殊不知唯有思想的开放,才能有健康发展的国家。人类能揖别自然经济和冷兵器时代发展到今天,正是思想解放的结果。统壹思想才能富国强兵的想法已经过时而且幼稚可笑。 克林顿在北京大学与江泽民同台演讲时说:“不同政见是美国强大国力的重要组成部份”。1999年春,克林顿就美国对华政策发表讲话:“财富要靠思想来创造,如果中国人不能自由交换信息,如果中国不打好竞争全球资本所需的法律和政治基础,如果其政治体系不能获得由民主选择产生的合法地位,那么,中国成功发展的可能性就将大为降低”。 3.思想自由原因 思想自由源于理性平等,理性平等是人人平等原则在精神领域的体现。 理性平等指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的理性判断是非,他只需要听从内心的招唤,不需服从别人的意志;从而确定了国家权力的边界。理性平等意味著任何组织与个人无权宣布自己垄断了真理,别人只有服从的份;意味著任何个人与组织总结出的真理并不比普通人总结出的真理应处在特殊的位置上;意味著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破坏思想言论的自由传播,搞愚民政策;意味著人都会犯错误,没有什么“永远正确”、“始终代表”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人无权对他人的思想行使领导权。 讲思思想自由要反对自以为掌握了绝对真理。自以为掌握绝对真理就会破坏人们间的自由平等的交流,只要别人服从自己;就会否定他人自主权,搞家长制、壹言堂。人人都有思想自由,都有不服从某种“主义”指导的自由,都有反对壹种理论而创新理论的自由。 第五节 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权的涵义 言论既包括人用来表达、传播的各种声音、文字、图像和想象的各种信息,又包括这些信息的各种储存方式。 人是通过说话来表达思想和信息的,信息互通对人不但必要而且是必需的。言论是人类与其它动物的根本区别。言论是组成人类社会和国家的必要条件。言论是知识积累、知识创造和知识传播的载体,载有知识和见解的言论是壹种财富。 言论自由指人人有权自由地发表意见,人人在发表意见上都有平等的权利,所有人应有和平地公开地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任何公民在不强迫受众接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各种传播物自由转述自己对现实事物的真实观感,对于自己的思考与想象所得则可以通过各种传播物自由表达。 言论自由的定义包含了如下三层主要意思: 壹是言论自由不妨碍他人的权利,意即壹个人的讲话或写的文章,不能强迫他人听或看。 二是壹个人不说假话或欺骗。三是壹个人观念不壹定正确,但只要不是故意撒谎,就有不受限制地表达自由。每个人都有权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和平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不论这些观点是否正确。妳可以不同意别人的观点,妳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提出妳的观点以及反对别人的观点,但任何人、包括执政党、政府,都没有权利去压制别人。 不但妳不能压制别人,当妳见到有其它人、尤其是执政者,试图利用强力去压制别人时,每壹个公民都必须站出来反对,都必须坚决维护别人的自由权利。 言论自由是文明和野蛮的分界线,言论自由的程度越高,文明程度也越高。“我不同意妳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妳说话的权利。”这就是文明。只有在每壹个公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之下,相互之间的批评讨论才能得以正常展开,文明的民主政治才能形成。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壹、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其它选择的任何媒介。” 哥斯达黎加的宪法规定:“没有人可以因为表达意见而被骚扰或迫害……” 2.言论自由的原因和言论自由的责任 西方言论自由的价值观建立在三个基本理论上。第壹是英国17世纪弭尔顿和19世纪的密尔提出的“真理怀疑论”(skepticism)和“可能犯错性”(fallibilism)。 1644年约翰. 弭尔顿在《出版自由请愿》中说:“讲到自由,首先要给我自由认识、自由表达以及根据良心自由辩论。”  密尔在他的《论自由》中说:任何议论不外乎三种:全部真实、部分真实和全部虚伪。对第壹种情况当然不能禁止。对第二种情况也不应该禁止,因为其中含有部分真理,而真理大多是通过各种片面意见的自由讨论、互相补充才得以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的。至于第三种情况,穆勒认为同样不可压制,因为没有虚妄就显示不出真理。另外,让虚假言论存在的根本原因还在于人们往往无法断定壹种“虚假”的言论就是绝对的虚假。 每壹种意见特别是政府的意见有可能是错的,政府所压制的被认为是错误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即便是错误的意见也可能含有部分真理,被认为是真理的意见也不是全部真理,真理只能在互相冲突的意见中找到。 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Holmes)的“意见自由交换市场”(marketpalce rational)的理论是建立在这基础上的。民主国家有表达相反意见的多种声音。2002年布什在清华说:“在美国妳可以支持政府的政策,同时妳也可以公开的毫不掩饰的表述不同的观点”。 “真理怀疑论”和“可能犯错性”在政治和法律上的意义是它们彻底地打掉了政府压制言论的壹个借口:政府掌握了真理。 言论自由的第二个理论基础是是洛克提出的宗教容忍。洛克说:“最起码的自由是大声说出自己心里话的自由”。洛克提出了壹个尖锐的问题,为什么对壹个错误的信仰也要容忍。他提出了壹个“精神钳制无效论”,即信仰是壹个内心选择,外在的强制并不能改变内心的信仰;即便强制的改变也不能使人达到宗教上的自救(salvation),因为对上帝而言, 信仰不仅应当是真实的而且应当是自愿的。这个理论铲除了独裁者的壹个镇压言论和思想的借口——镇压错误的言论和思想。 言论自由的第三个价值观念是自卢梭(包括密尔)以来所建立的平等和尊重他人的自然法观念。这个观念引申出三个理论: 1)每个人都是自治的,不能也不应当受到他人的强制和干涉。在政治和法律上,这个观念否定了政府可以为了人们的幸福可以强制和干涉人们的理论借口。 2)人们要互相容忍,特别是要容忍妳认为错误的意见,因为人人是平等的,人们应当互相尊重。尊重他人也就是尊重自己。这个观念在法律上的意义是言论自由不应当有等级之分,任何人的意见都应该同样被尊重;绝不能因为妳是博士妳的意见就应该被尊重,他是文盲他的意见就可以不被尊重。壹个社会不能赋予壹些等级或阶级言论自由而剥夺另壹个或另壹些等级和阶级的言论自由。 民主政治强调人人有平等的发言权。只要是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哪怕他的思想是彻头彻尾的谬误,哪怕假设有壹种方法,可以鉴定出他的思想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绝对是谬误,他作为壹个人,是有权利说出他的想法来。说出来,是合法的。        有人主张不给坏人以言论自由。这是把大众当愚民,容易上壹小撮人的当;并且这群愚民只有靠壹个圣人的指引才能正常地生活。若壹个社会可以认定某个(类)人因其坏或恶,就不具有人的基本权利,这样社会就不是民主社会。比如说,纳粹开始时并没有说好人没有自由权利;他们要对付的是XX党这样的坏人,合法地剥夺了他们的权利;继后是剥夺犹太坏人恶人的权利;最后是所有德国人都没有权利!马丁.路德.金在美国波士顿犹太大屠杀纪念碑上写的铭文是:“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接著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不是工会成员,我不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起来为我说话了……”  1953年9月的几次政府开会,政协委员梁漱溟列席。梁漱溟在会上反映农民苦,建议关心农民生活。毛壹听就龙颜震怒:“说梁先生对于农民问题的见解比共产党还高明,有谁相信呢?班门弄斧。”“这是反动化的建议,不是合理化建议,人民政府是否能采纳这种建议呢?我认为是不能的。”“妳梁漱溟的功在那里?妳壹生壹世对人民有什么功?壹丝也没有,壹毫也没有。而妳却把自己描写成了不起的天下第壹美人,比西施还美,比王昭君还美,还比得上杨贵妃。”“梁漱溟是野心家,是伪君子。”“伪装得最巧妙,杀人不见血的,是用笔杀人。妳就是这样壹个杀人犯。”妳想知道什么叫斗争会吗?这就是毛泽东亲自登场的示范表演。印在毛泽东选集第五卷里的白纸黑字,无疑是在毛即席讲话基础上经过润色修辞的记录。这种最后发表的东西,决不会比原话更野蛮。毛泽东这种放肆,不仅意味著粗暴,而且意味著言者无罪时代的结束。毛泽东开辟了壹个言者有罪的新时代。 作为议员,作为公民,梁漱溟要求“多知道壹些计划的内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立即判决:“对于梁先生这种人,应当使他少知道壹些机密,越少越好。”国家计划的内容必须向人民保密,重要事情不准老百姓知道,这就是领袖亲自规定的制度。 梁漱溟的言论权被剥夺了,右派的权利随后也被剥夺了,彭德怀的权利也被剥夺了,全国人民的的权利都被剥夺了。结果是大跃进带来大饥荒,饿死4000多万! 只要不坚持“言论权平等”,只要以为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了追求真理,那么,就无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终有壹日,在理论和现实上,都无法阻挡壹个或数个权威在手的人物,或是壹群所谓的“大多数”,把自己宣布为“真理”而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 3)这个价值观念回答了不能容忍的界限是什么。如果说壹个社会要对某些言行加以限制,那么这种限制的界限只能划在是不尊重人这点上,即不尊重人的言论是可以加以限制的。诽谤罪和人身攻击罪皆源于此。这个引申在政治上的意义更为重大,即除了对不尊重他人的言论加以限制外,任何其他的限制都是非正义的。 美国教授梅柯强(Meiklejohn)认为:在政治领域,人身攻击也应当容忍。 1732年,壹位叫威廉.克罗斯比(William Crosby)的贵族被英国国王任命为纽约州长。可从伦敦到纽约的旅程很长,于是在克罗斯比到任之前,州长壹职就由当时的州议会议长代理。没想到,新任州长是壹位财迷,他到任后就要求州议长平分担任代理州长时的薪水。州议长不予合作。克罗斯比上法庭控告州议长,纽约殖民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不予理睬。结果州长大怒,壹气之下撤换了这位大法官,换上自己的亲信主持纽约殖民州最高法院。 州长的倒行逆施,使纽约的要人纷纷行动起来,组织了反对团体。当时领头造反的是詹姆斯.亚力山大,他创办了壹份《纽约每周杂志》(The New York Weekly Journal)的刊物,专门写文章谩骂州长。这份杂志从1733年11月创刊后,州长壹直抓不到把柄,因为所有文章都没有署名,不知道作者是谁,也不知道抓谁。于是,州长就逼迫负责印刷这份杂志的印刷店的老板曾格交出文章作者的姓名。曾格拒绝合作。 州长克罗斯比便于1734年11月17号下令以诽谤罪逮捕曾格,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曾格在被关押了八个月后,于1735年8月4号正式被送上法庭受审。曾格的辩护律师是费城的名嘴安得鲁.汉密尔顿 (Andrew Hamilton)。审判进行了整整两天,法官根据手中的材料认定曾格有罪。但是汉密尔顿绕开证据,对英国诽谤法的合理性提出令人信服的批判。结果陪审团壹举推翻法官的定论,宣布曾格无罪,予以立即释放。 曾格审判是美国司法历史上最重要的涉及言论自由的壹个法律先例。这个案例形成壹种法律传统,使美国司法系统在处理“诽谤罪”时十分保护被告的言论自由权利。 言论不是法律惩罚的对象,这是实行言论自由的原因。法律只能惩罚外部的行为,惩罚思想的法律是把壹切公民都看作嫌疑犯。壹个人诚心诚意地追求真理,但他无法担保自己就不陷入谬误。惩罚思想的法律本身就是反人类的,其结果只会导致思想的僵化与窒息。 人们的言论自律,例如不应在朋友丧礼中谈笑唱赞歌开“爬地”、不在朋友婚、寿宴上高谈死人崩屋的事或奏哀乐等等;这与有没有言论自由完全是两回事。言论自由是指个人自由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由人们自觉自律行为推出权力可以限制言论自由,或者是根据言论内容或言论埸合判定人们言论罪,这是所有专制统治者共同使用的手段。 法律惩罚的对象是行为,不是思想言论;惩罚思想言论是反动的。法律不管思想,不是法律没法管,而是法律没权力管。人的思想是个人的事。思想有好坏,这只是根据判断者的价值观作出的结论,这个结论随判断者而变。壹旦妳打算在思想里面区分好坏,要让法律来管,其结果就必然是按有权势者的标准来断定思想的好坏。那么,有权势者借用法律的名义迫害思想就开始了。所以,法律没有权力来管思想,也没有权力来评定思想的好坏。 言论是表达思想的。如果言论直接地表达了思想,那么,对言论的惩罚也就是对思想的惩罚。所以,以言论内容限制言论自由,是错误的。 但在有些场合,说话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比如,美国最高法院的经典例子,在壹个坐满人的剧院里无缘无故地大叫“著火啦”,这是违法的,因为这会造成极大的混乱,危及他人的生命。壹个人是否可以在剧院里叫著火啦,取决于剧院里是否真的著火,取决于剧院里有没有人在看戏,取决于种种具体的条件。所以要有中立和独立的法庭来判断。 限制言论自由只有壹个原则,就是自由的原则;即妳的自由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也就是所发的言论即时产生了危害或对别人发生了伤害。什么是“即时”、“危害”、“伤害”,要由法律规定之。这些规定不能违反自由原则,不能以言论内容定罪、不能以“可能”的危害取代即时的危害。违反自由原则,以言论内容限制言论自由权利、以言论自由内容入罪,或根据“可能”的危害当作“事实”的危害,都剥夺了言论自由权利。 美国宪法第壹条修正案甚至保护抽象地鼓动暴力,不得对此类言论进行处罚。191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在审理煽动暴力内乱和非法行为的案件时,确立了‘明显而即刻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原则。根据这壹原则,法律只能禁止煽动具体的暴力行为,不能禁止宣传抽象的暴力革命的思想。如果没有“明显而即刻危险”,言论的有害与无害不能由政府来判断,应交社会公众讨论。即使有害言论,虽然是“明显”的,如果不具有“即刻危险”,还是不能禁止发表;因为在时间允许的条件下,可以运用更多的言论来预防或救济由它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害处。 日本二战后对政治言论的保护总体不错,日本共产党对无产阶级暴力革命理论的宣传及对政府的反对在司法上没有遇到多大的阻碍。 由于珍视言论自由,美国对煽动犯罪的限定极为严格,对“有害言论”极为宽容。对“有害言论”的宽容,不是鼓励“有害言论”,而是避免因鉴别不清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1964年,阿拉巴马州Montgomery城警察局长苏里曼认为,纽约时报在警方平息小石城骚乱时滥用武力的报导损伤了他的名誉,于是他将纽约时报告到法院,要求赔偿50万美元。几经审理、上诉反复后,案件送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经审理后裁定苏里曼败诉。法院认为,首先,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公众人物来说,从成为公众人物之日起,事实上已经自愿放弃了个人的部分隐私,接受舆论的监督,因为人民的知情权重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苏里曼官任警察局长,属于公众人物。 其次,媒体的报导也不能毫无限制,问题是限制在什么地方。联邦法院通过这壹案例,将界限定在媒体是否在报导时有意对公众人物恶意中伤,而这种恶意中伤是指媒体未经查证的报导,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媒体是“事实恶意”(Actaul Malice)即可,因为媒体不可能完全掌握事实真相,特别是在事发之后的短时间内更是如此,但只要媒体对事实有过查证,不论事实真相如何,都不构成故意的恶意中伤。

  再次,对于媒体恶意中伤的举证须由状告媒体的原告壹方做出。法院认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壹旦规定由媒体承担举证责任,媒体可能面临官司缠身的局面,须付出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也可能因承担高昂的律师费引起财务危机,或者为避免上述情况而自觉在报导中自律,从而削弱媒体的监督作用。所以,法院裁定,媒体被告时,无责任举证表明已方无罪。法庭最后宣判称,美国宪法第壹修正案对向公众人物“不加阻拦地、尖锐地、广泛地”批评加以保护,除非有证据表明该批评是故意撒谎或“全然不顾”事实真相。当然,媒体在报导非公众人物时,其言论出版自由就不受上述原则保护,容易吃上“诽谤罪”官司。 1966年美国国会制定了“消息自由法”,确立了除涉及国防、外交政策文件、私人信息、贸易秘密以及由其它法规保护的秘密外,凡联邦政府掌握的档案可以供任何人检查和抄录(复印),如果拒绝公开某壹份文件,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1967年国会又制定了“置政府于阳光之下法”,要求联邦政府属下的五十个多个委员会和机构的会议公开举行;因某种理由需要举行秘密会议,这壹理由须得到该单位的首席法律官员或法律顾问的认可。 1972年,两家著名的报纸开始发表盗取的政府文件时——这些文件陈述美国卷入越战的历史——最高法院对该案的裁定是,因政府未能证明该项出版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所以不能禁止其出版。美国最高法院在解释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时壹直遵循著这样壹个原则:在遇到困难的案子时,宁可往自由壹侧倾斜,而不向政府权力壹侧倾斜。 在美国,没有任何象征能比国旗更为重要和动情感的了。在民众看来,国旗象征了美利坚民族的辉煌和荣耀、团结和伟大;美国有48个州通过了保护国旗不受玷污的法律。 对政府不满的美国人以焚烧国旗的方式,来批评和抗议政府的壹些做法。1984年8月壹群“革命的共产主义青年旅”的百十号人,在格里高利.约翰逊的率领下,吵吵嚷嚷地穿过达拉斯市中心,抗议共和党偏袒大企业的政策。他们壹边呼喊反共和党、反里根的口号,壹边用喷枪向沿路的政府机构大楼涂鸦,还不时地破坏草坪。当他们来到市政厅前,就焚烧国旗并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妳吐口痰。”  壹位便衣警察用对讲机向警察总部作了报告,警察随后就逮捕了约翰逊,并指控他违反了得克萨斯州的壹项州法。该法禁止亵渎“庄严的东西”,包括美国国旗、州旗、公共纪念物和墓地。约翰逊立即被判有罪,处徒刑壹年和2000美元罚款。  约翰逊不服,上诉到得州的刑事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不仅推翻了定罪,而且认定约翰逊的所作所为是壹种“象征性的言论”,应该受到了宪法第1修正案有关“言论自由”权的保护。违反美国宪法的不是约翰逊烧国旗,恰恰是禁止并惩罚损坏国旗的得州州法! 五年后,这个官司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审理。1989年3月21日,控辩双方进行了壹场激烈的辩论。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数表决通过了维持原判的决定。大法官肯尼迪(Anthony Kenndey)说:“国旗历来表达著美国共享的信念--维持人类精神的法律、和平与自由的信念;国旗也保护蔑视它的人,焚旗的目的是抗议、是表达观点、是探求真理。”最高法院的壹纸判决,意味著全美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失效。 在最大的退伍军人组织--美国军团等集团的压力下,国会两院通过议案谴责最高法院的判决,而且通过了保护国旗的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对国旗的亵渎。就在《国旗保护法》生效的当天(1989年10月30日),壹位叫艾奇曼的女子以身试法,在国会山当众焚旗而被捕。案子很快上诉到最高法院,尽管有民众和国会的压力,最高法院1990年6月再次以5比4的票数判决了《国旗保护法》无效,重申了焚旗合法的立场。 最高法院的裁决最初遭到了公众和总统的强烈反对,全国各地都有人来信痛骂法官们是壹群装聋作哑的傀儡。壹年后,人们才逐渐理解了这壹判决的意义。许多人表示:“假如我说了壹些政府不同意的观点,我也希望得到保护。” 与之相反,2002年《人民网》报道,浙江省诸暨市农民吕伟先在公共场合撕毁、焚烧国旗,被当地法院以“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美国的宪法是对于国家制度的规定,包含了不允许国家所作的事。最著名的是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称作权力法案。它明确地规定了为保障公民权力,立法机构所不能作的事情。是美国人民与政府的立约,有如摩西的十戒。其中又以第壹修正案最为著名,他规定了:“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历史表明,这壹戒律无异于政府权利头上的紧箍咒,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权利。由于这条法案,折腾了20年的独尊英语提案被判为违宪,因为他限制了壹部份人的自由表达的权力;焚烧国旗罪被否定,因为它是壹种意见表达;由政府监控,网上扫黄,根本不能被接受。什么是‘黄’,什么可说,什么不可说,如此大事,怎能有政府界定?谁能担保政府不会滥用权力妨碍言论自由?不断发生的枪击命案,使禁枪呼声不断;但第二修正案明明白白写著“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这条修正案的初衷,是人民在受到政府压迫时可以进行反抗,以保护自己。尽管今天,几条枪已无法与强大的国家机器对抗。事实上,也真存在著这样的民间武装组织,如在中西部的Militia。他们活跃于密执根,密苏里等中西部几个州。有自己的组织,武器库和军事训练,类似中国的民兵。但是完全独立于政府的民间武装团体。他们的活动完全受到宪法保护。在奥可拉和马政府大楼爆炸案里,嫌犯与这个组织有关系,这组织才被世人关注。但是至今,militia仍然合法存在。对于美国的法律观念,有壹个最好的注解:凡是宪法没有规定的,政府都不能去做;凡是宪法没有禁止的,美国人民都可以做。  3.言论自由的作用 1)吃饭生存不是第壹人权,言论自由是第壹人权 在民主社会,若有壹项权利高于其他壹切权利,那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索(Benjamin Cardozo,任期1932-1938年),形容言论自由是“母体,是几乎壹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条件”。言论的自由是其他壹切自由的基础。 人降临世间的第壹个反应就是大声啼哭,宣告了他的首要人权就是言论自由。也许妳会说:婴儿壹出生,就是个哑巴,不会哭;所以他的人权首先是吃饭权。这只是个特例。 也许妳会说,小孩在娘胎里,不会哭吧,就没有什么言论权问题。可胎儿在中国由于计划生育,弄不好就被强行流产了。在中国,人权是从婴儿出生开始的,当然合法的胎儿的人权是受保护的。按常理,胎儿应该有人权,胎儿的人权壹般是种潜在的人权,因为他不会表达。人权只有通过表达[即言论自由]才能得到落实得到完善! 众所周知:言论自由在先,吃饭在后。“先洗手再吃饭”就是饭前的言论;壹家人壹起吃饭也是先说话,再吃饭的。总之,言论自由在吃饭前就发生了;除非妳壹个人生活在孤岛上。在社会上,总是先说话,后做事的。 英国人的问候语是How do you do?意思是“干得怎样”;中国人的问候语是“吃了吗?”“民以食为天”,吃就是中国人的“天”,就是中国人世代相传的最高生活追求。“把吃放在第壹位”结果却是“人吃人”,中国历史上经常发生大规模的人吃人事件[黄巢吃人100万,张献忠吃人几十万]。被养的动物也是把“把吃放在第壹位”,结果也是被宰吃的命! 统治者宣传“民以食为天”、“民为财死”的目的是把人民定义为畜生,他们不明白人和动物的区别在哪里。吃饭是动物的权利,说话是人的权利,说话权利被限制,人就成了动物。“不自由勿宁死”对中国人来说,这是疯子才说的话。“勇于敢,则杀;勇于不敢,则活”(《老子.七十三》)。“好死不如赖活著”是中国人的真正信仰,这种信仰的最终结果只能有壹个,那就是“赖活”。壹个人如果没有自己生存的最低要求,只是为活而活,为吃而活,为活而吃,那他的结局也只能有壹个,那就是没有生活,仅仅是活著,像猪壹样活著。 中国权贵们的穷奢极欲,造成了老百姓饥寒交迫,迫使百姓“民以食为天”、勤俭不已,这种被迫的的勤俭,是奴隶的美德。奴性十足的、怯懦的中国人,愿意用壹百滴汗水去换取财富,而不知、也不敢用半滴鲜血来保卫自己的劳动所得,直到今天仍是这样。  “吃饭是第壹人权,言论自由不重要”=好死不如赖活=奴隶哲学。“吃饭是第壹人权,言论自由为吃饭让路”就是为了吃饭权而牺牲言论自由,就是主张中国人做特权阶级的奴隶!吃饭与言论自由都是天赋权利,凭什么要牺牲其中的壹个? 言论自由是第壹人权,不会牺牲吃饭权,因为可以边说边干、边说边吃。 维克多.雨果说:“人不是壹根消化管道”。没有自由,生存权就是壹般的动物的吃、喝、拉、撒式的权利,根本不是真正的人权。即使让妳住别墅洋房、有小车游艇、吃山珍海味,但如果不让妳自由思考、自由说话、自由行动,那这种生存仍然是动物的生存,不是人的生存。人不仅需要吃饭,而且也需要对公共事务的关心。 没有言论自由,没有对自由言论的尊重,吃饭问题是解决不好的!譬如:为了吃好,云南省某县领导要其女秘书在宴会上多喝酒,该女多次表示不能再喝了,可宴会人员不尊重她的言论,强行罐酒,导致该女死亡。《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都报道过。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鼓吹生产决定消费,生产第壹,消费第二;集体积累第壹,个人收入第二。说马克思主义把吃饭消费放在第壹,那是撒谎。越穷越革命,就是马克思“无产阶级绝对贫困化”的结论。1958年饿著肚子大干快上的事还少吗?马克思主义的“生产第壹、消费第二”的结果导致是个牛马犬都不如的社会,比动物社会还要悲惨[参见下卷]! 面对国际社会的指责,当局说生存权是第壹人权,可如果没有言论自由,生存权只是壹句空话。三年饥荒、十年浩劫、几千万中国人死于非命。如有言论自由能出大饥荒吗? 政府强调的生存权是指有饭吃、能活命。这诚然比大跃进时期有进步,但是剥夺了思想、言论自由,否定了人人平等,这样的生存权仍然是牛马的生存权、奴隶的生存权,必然导致孙志刚似的悲剧。

  那些把生存权视为第壹人权的人忘记了壹个最简单的道理:除非妳在自己的生存权受到侵犯时能够大声疾呼,从而唤起全社会关注,否则妳的生存就没有任何保障。 人的生命并不仅仅是壹个物质性存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吃饭的理由牺牲人的其他权利。如果壹般的生存就是人权的基本内容,那么奴隶社会也能宣布自己是有人权的社会了,因为奴隶主允许奴隶生存下去,然而这种生存是在皮鞭的阴影下,是没有尊严的。 具有尊严的生存权应是: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生理、心理、物质、精神需求都合理满足的权利。其中言论自由如自然界鸟鸣兽吼的权利壹样,是生命活动的基本权利之壹。 为什么说吃饭不是第壹人权呢?因为吃饭只是满足需要的手段,人的需要比吃饭更重要。人的需要有无数种,比如说呼吸需要,三分钟不呼吸人就要死,怎么不说呼吸是第壹人权?人三天不吃饭也死不了啊!说吃饭是人生第壹需要,这是壹回事;把吃饭当作第壹人权,以生存权先于言论自由权为由压制言论自由,这是另壹回事。权利≠需要。人们要“权利”,不是为了解决“需要”问题,而是为了解决“需要”被“权力”阻碍而无法实现的问题。 1995年山西省岚县裴家庄,村民每人出资45元集资了5万元,加上拔款,开始扩建村小学。在施工过程中,款子去向不明,建了半截子的新校无人过问。农民李绿松为了这座未建起的学校不断上访,1999年他在县政府墙上写了“清除腐败,清除贪官”的字,被县公安局关进牢里。在牢中13天,他被伤的伤口30余处,口腔满是脓血,舌头被割断了壹截,鼻子被割了壹刀。进牢前体重75公斤,出事后只50来公斤。可见,限制言论自由不但对生存权造成了危害,对其它各项人权的落实也带来危害。所以,言论自由是壹项最基本、最关键的人权。它是进壹步争取其它各项具体人权的前提。 不让人说话的制度,是最糟糕的制度。美国的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说:“当人们讲述自己的想法与意见的权利不存在时,自由没有任何意义。…压抑言论自由是双重的错误。它既违反了听者的权利,也违反了言者的权利。剥夺壹个人的说话与倾听的权利是壹种犯罪,壹如强盗剥夺他人的钱财”。古今中外各种专制暴政的第壹法宝就是切断人们的自由的言语交流,就是压制言论自由。这从反面证明了言论自由实为第壹人权。 为什么说言论自由是第壹人权?因为言论即说话是人的需要之壹,人的这个需要与其它需要的不同处是:言论可以反映人的壹切需要,吃喝玩乐生老病死都可以通过言论来反映。如果压制人们的言论自由,那么人类各种各样的需要就没有办法真实地反映出来;如果对人的真实需要不清楚,社会的生产活动就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政府的施政活动也无法满足人的需要。整个国家和社会就回陷入盲目性与混乱之中,大饥荒、文革、反自由化都是证明! 言论自由是保证真实需要得到反映的衡量器。用经济学的话说:需求比供给重要,可推出:需要比吃饭重要,言论自由反映需要,所以,言论自由比吃饭更加重要! “宁可站著死,不可跪著生”格言就说明了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和尊严比所谓的生存权重要得多!“生命成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这首诗歌明确地表达了自由比吃饭生存重要得多! 印度的甘地就经常绝食,抗议英国政府的殖民统治。这绝食抗议就是对吃饭是第壹人权的最好驳斥。89天安门大绝食震动了全世界,导致了共产主义的垮台! 有人说:投票权是第壹人权。当局绝大多数的时候搞等额选举,且不许候选人言论自由地发表不同政纲,选民无法从中挑选优秀!可见,没有言论自由,投票权就没有任何意义!而且,投票权事实上是壹种言论权,即对某个候选人或政策的信任或反对的言论权通过规范化的法律程序来表达!壹张选票就表达人们的政治言论信息! 有人说:中国的当务之急是发展经济,实行言论自由还没条件,必须限制言论自由。大错。两千年前曹刿就指出:壹个统治者要让人民都过上好日子,那倒有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但统治者若想老百姓的自由不受侵犯,那他只要有这份意愿就行了。毕竟,实行言论自由并不是要求政府做什么,它只是要求政府不做什么。谁也无法只凭壹道命令就让全国人民都成百万富翁,但只要有壹道命令取消因言治罪和释放思想犯,言论自由顿时便可实现。 言论自由,就是政府不去管,别人发表了不同政见,不去镇压。有所不为是天下最省力省钱的事。为了镇压异议,不知耗费了几多钱财!若化剑为犁,岂不善哉? 2)言论自由促进思想观念创新,使人更加聪明,有利文化的多样性发展。 言论自由发展理性智慧。英国思想家米尔说:人是交流思想的动物,压制人表达思想等于对他进行了致命的打击。而且每个人都会由于思想表达受限而受损,使壹个人除官方的观点外而壹无所知就是侵犯了人作为理性动物的自治权,压制言论会削弱人的尊严和智慧。 人是具有理性的动物,不论各种言论如何泛滥,人都能凭理性辨别什么是真理,什么是谬误;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人根本不需要其他什么人告诫自己什么该听,什么不该听。这就是自由主义的壹大观念——“自我修正”。 真理只有在各种意见展开“自由而公正”的竞争下才能产生,才能发展。1644年弥尔顿就曾说过:“让真理和谬误交手吧,谁见过在自由而公正的交战中,真理会壹败涂地呢?”。 真金不怕火炼,真理不怕反对。自由讨论可发现错误、接近真理。真理在自由讨论中发展,在自由辩论中完善,这就是“相反相成”。可有壹种“真理”神圣得不得了,不允许驳难它;而且用枪杆子逼著妳承认它是“最高真理”呢。这种靠枪杆子来推销的绝不是真理! 爱因斯坦指出:“教学自由,以及在出版或新闻领域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任何壹个民族在精神上健康发展的基础”。美国学者科恩说过:“壹提到民主,就会想到公开性;republic(共和、民国),公众之事也。秘密是民主的敌人。如果以“内部安全”为理由,使人民不得与闻重大社会事物的原委,其代价和可能的后果是民主将受到严重的威胁。封闭只会损害公众的政治智慧”。限制言论只是限制了思想的交流,限制了思想的成熟,从而扼杀了理性。 言论自由是保障公民权利、发展理性智慧、完善真理的基本条件。凡实行民主政治、言论自由的国家,思想观念创新较快,文化发展丰富多彩:如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文明国家。限制言论自由的国家,必然经济雕敝、思想僵化,或者经济畸形发展、思想文化单调。 3)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建立 政府常常强调发展权而限制言论自由。但发展必然要涉及谁来决定发展、往哪个方向发展、怎样发展等实质性问题。1949建国后,整个社会只有壹个思想主导,只有壹个声音说话,不同的观念、意见常遭到打压,导致了数不胜数的灾难。改革以来,民众有了壹些发展权利,但主要限于经济领域。至于其它方面的发展权利,则多受限制,造成这种现状的重要原因之壹是无言论自由。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正常的舆论监督,官方会更加肆无忌惮。这势必造成大多数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利难以维护。所以,没有言论自由的发展权对大多数民众来说只是壹张空头支票,对人民来说也将失去公正。 只有建立公正的社会机制,才能使各阶级、群体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在具体的社会运行中,因各群体的利益有时不免产生矛盾冲突。如果用非暴力的手段公正地解决矛盾冲突,首先必须实行言论自由:让先表达意见、提出诉求;如果不能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也就很难引起社会重视,其权利也就不易得到维护。而那些强势群体就能获得更多的权利,社会公正很难建立。言论自由为各社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表达意见、提出诉求,提供了可行的社会条件,使社会公正的建立具有了可能性。可见,言论自由是建立社会公正的前提。 言论自由可使正义得到伸张,歪风为之丧胆,为缓和社会矛盾提供了出气口、安全阀和调解人。古人云:“不平则鸣”。林语堂说,言论自由权就是喊痛权。人遇到不平之事,第壹要紧的是“鸣”,尤其是那种不平之事是出自政府之手。因为政府合法地垄断著暴力,政府可以恃强凌弱。妳唯壹的办法就是向社会呼吁,使社会尽快地回复到公平的轨道。 4)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建设 言论自由是民主的前提。从各民主国家的基本经验看,壹般是先开放言禁,才逐步实现民主化的。因为,民主政治就是让各种意见自由表达:不但民主政治建设前的理论准备、方案设计需要不同意见的参与,在民主运作的各个层面──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更需要各种意见的表达参与。没有言论自由。民主政治就不会产生,就不能正常运作。 美国法学教授考克斯说“只有通过不受到限制的出版自由,人民才能了解政府官员、政治措施和政治行为;只有通过表达自由、人民才能诉说他们的冤屈,使损害得到补偿;人民只有通过言论出版结社自由,才能维护政治权利包括改换政府的权利。” 5)言论自由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减少社会发展失误。 自由的辩论通常形成最佳意见。不同政见者和反对党的批评、建议和媒体的自由言论使当权者少犯错误。言论自由使不同的观点、意见充分表达,为决策提供多方面互补性的参考意见,使决策在诸多的方案中取长补短、兼顾各方、综合平衡、最大限度地优化,从而取得实施后长期稳定的效益。在美国的建国过程中,1787年的制宪会议由来自12个州的55名代表开了近4个月。从会前筹备直至最后签字,各种意见纷纷出台,相互反驳,反复争论。有的决议甚至表决了60多次,才制定了壹部宪法。又经过了近3年13个州才陆续签字批准。各种意见充分表达、充分讨论、矛盾公开、权利明争,使其决策具有了权利平衡、包容各方、不留隐患、公正科学的特点,为美国后来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可见,充分的言论自由是保证决策科学化、减少社会发展失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健康发展的首要社会条件。 6)利于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言论自由提高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可使人不畏权贵、不媚时俗,并针砭时弊、揭露邪恶,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使腐败邪恶难以滋生蔓延。在言论自由的国家,腐败相对少些。言论自由关乎每壹个公民的利益,关乎民族的前途。 在壹个限制言论自由、搞奴化教育、奴才思想占主体的国家里,政府再轻松不过了。公民与奴才的不同之处在于:公民时刻监督著政府且以此为己任,而奴才要受政府监督替政府说话即使受了它的苦头。以歌功颂德为“爱国”,视实事求是为“激进”,正是奴才的行为。

  若每个中国人都负起监督政府的责任而不是拍马屁、歌功颂德, 中国就不至于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产生100万艾滋病患者,2亿多乙肝感染者, 105万多吸毒者,上海大学生的精子健康率不到12.9%,每年有20万人死于药品不良反应;中国就不会在拥有三千个亿万富翁的同时产生4000多万失地农民、3000万城市贫民;就不会在社会福救济支出占财政支出的0.476 %的同时公车消费支出多达3000亿,比教育医疗经费的总和还多600个亿;… 如果大家像鲁迅壹样监督政府而不是替政府开脱, 这些不必要的支出就可以消除贫困, 就有助于建立完整的保健体系, 可以实现像俄罗斯壹样的免费教育! 如果妳没被这种奴才思想所麻醉,就应该以壹种负责的态度积极向国人介绍西方的长处以便借鉴;大胆的指出本国的不足以引起重视,只要是事实而不是刻意丑化。不应该在歌功颂德的同时从心里抵制反映中国现实的壹些落后现象。 4.新闻自由的取消 1889年台湾壹批富有自由主义色彩的学界人士成立澄社,澄社社员办了自立早报、自由时报等报刊,针对时政,发表议论。 辛亥革命之后到袁世凯复辟之前,人民民间所办的报纸就有五百多份。以1912年3月在沪创刊的《民权报》上的文章为例,4月16日发表《胆大妄为之袁世凯》,19、20日连载《袁世凯罪状》,26日有《讨袁世凯》。类似的报刊在京、沪还有很多。舆论空间的放大,表明在这壹刻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得以兑现,各类媒体皆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袁世凯称帝的时候正是五百多家报纸同壹天“开天窗”,把袁世凯赶下了台。 中华民国至1937年3月止,各种民办报纸已有1518种,公、私营电台78家,公私营通讯社520家,其中绝大多数为私营。著名的通讯社如《国闻通讯社》、《申时通讯社》;著名的报纸如《申报》、《大公报》、《国闻日报》;著名的出版社如《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世界书局》等均为私营。知识分子可以骂国民党和蒋介石,共产派的革命家们可以成立自己的文化社团、甚至是政治组织,以围攻甚至围剿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国民党的《中央日报》在它的副刊上能刊载共产派诗人们讴歌无产阶级的领袖斯大林的诗篇…… 唯独以“三个代表”自封的共产党统治下的大陆,把这些基本的自由夺得壹干二净。《深圳青年报》早就被扼杀,《二十壹世纪环球报道》被封杀,借口贪污和行贿对《南方都市报》总编辑、前总编辑和总经理程益中、李民英、喻华峰等三人拘捕和判刑。 国际新闻工作者组织“记者无疆界”公布最新新闻自由度世界排行榜:2003年新闻最不自由的国家是朝鲜,中国则排在138位,为倒数第二,接近朝鲜。 1949年的《共同纲领》第49条规定:“保护报导真实新闻的自由”。后来的几部宪法反而取消了新闻自由。现行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它文化事业”。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发行等等都被规定为国家事业,成了政府的权力。既然人民具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利权,为什么不能举办新闻出版的事业?而且国家举办的新闻出版事业还限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是新闻出版不自由的法律根据。 马克思说:“没有出版自由,其他壹切自由都成了泡影”。马克思早还说过,假如政府实行书报检查(=“加强领导”)那么它所听到的就不是人民的声音,而只是政府自己声音的回声。因此,加强对舆论的所谓领导,否定舆论的独立性,实际上是否定舆论本身。 1957年中国第壹个党员教授右派份子就是柯庆施点名批判为“新闻界资产阶级右派代理人”、原复旦大学新闻系主任王中先生。其主要罪名是他在《新闻学大纲》中提出的“读者需要论(报纸不仅要宣传党的方针,还要满足读者的需要)”和“报纸商品论(报纸不但是宣传品,还是几分钱买壹份的商品)”。这壹镇压造成了中国新闻界30年的鸦雀无声。 中国人民须“听党的话”,就是听党的各级干部的话。妳合我的意,我允许妳说;妳不合我的意,我就禁止妳说。这就是专政。专政统治要靠谎言来维持,需要掩盖事实真相。 1959年毛曾说,“壹个高级社[即生产队]壹条错误,七十几万个生产队,七十几万条错误,要登报,壹年也登不完。这样结果如何?国家必垮台。就是帝国主义不来,人民也要起来革命,把我们这些人统统打倒。办壹张专讲坏话的报纸,不要说壹年,壹个星期也会灭亡的。专登坏事,那还不灭亡啊!” 毛泽东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试问世上每天发生的事有几人都做过调查的?那岂不没几人有发言权了?怪不得共党不许大陆百姓说话,因为妳这辈子没专门调查过什么事。“不争论”是中共不让人说话的明白表示。真理越辩越明,不让争论,不让人说话,自己犯了大错还不让人说话,更把说真话的人往死里整,不是祸国殃民吗?  文革中的“四大”不是言论自由,有的因写大字报坐了牢,丢了脑袋。后来邓小平取消了“四大”,老百姓连个说话的机会也没了。大字报是种大众化的表达民意的形式,为什么邓小平偏要取消大字报呢?其实是为了限制民众的自由权利。现在,全国腐败现象极其普遍,基层民众议论,如果允许自由张贴大字报,腐败现象不会如此猖獗。现在壹些地方竟然贴出“上访可耻”的标语,告状找不到门。现在的官员对下面基本上是有恃无恐。 在毛泽东时代两度担任过中共中央宣传部长的陆定壹,晚年反省说:“我当了十多年的中宣部部长,只干了壹件事:整人。整完了这壹批,再整另壹批。”在中共官方的宣传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与新闻自由壹直被贬称为“资产阶级的腐朽文化价值观”。 中国的新闻教育否定客观,这是邪恶的根源。在他们的理论里:世界上没有客观,都是为我所用的利益。在他们眼里没有公正,更谈不上道德。有壹位新闻工作者作了壹首打油诗:我是党的壹条狗/守在党的大门口/党要我叫我就叫/党让咬谁就咬谁。 北大新闻传播系副教授焦国标曾在网上讨伐了中宣部,他说:新闻自由度反映了壹个社会的文明的程度。中宣部以新闻自由为敌,连“新闻自由”四字都不许用,这分明是对最基本的文明准则的公然践踏。宁波普陀区曾拿80万请中宣部摆平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天津壹个卫生事件的当事人也曾拿出几十万元贿赂中宣部,求中宣部封杀中央电视台的报道。中宣部不许报道云南省委宣传部长被“双规”。美国的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前进的方向,当妳把它诬为臭狗屎的时候,实际上妳已向真正的臭狗屎靠近或正在进食臭狗屎。 据最高检察院2003年在全国人大会上公布,五年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官员12830人。按樊纲的观点,被查处贪官只占贪官实际数量的6%,这些贪官和潜在贪官的共同特征是壹边当婊子,壹边立牌坊。于是出现了罕见的滑稽现象:壹方面,中央严惩腐败,成千上万的贪官落马;另壹方面,党所领导的媒体成了贪官正面形象的主要塑造者! 远华走私案牵涉出2百多名高干,当时连厦门卖冰棍的老太太都知道真相;可当地的媒体却装聋作哑!沉阳几十个党政高官与黑社会狼狈为奸,贪赃枉法令人发指。沉阳的媒体谁为老百姓说过公道话?我们民工死在煤窑里却常常封锁消息,我们村民死绝于爱滋病却不许报道,我们壹群壹群的人遭受冤屈却上访无门,自杀的自杀,自焚的自焚。  只要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来强制推行官方意识形态,任何民主自由都只能是空谈。只要思想、言论的自由得不到保障,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不畅,交流和对话的空间无法形成,真实的信息不能自由地发布和交流,势必造成人与人之间的猜疑和敌对状态。既然不能通过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帮助来获得安全感,就只好诉诸阴谋、背叛、投机和其他种种无耻方式来谋求个体的生存机会。哪怕是天底下最疯狂、最荒唐、最无耻、最血腥、最恶毒的指令也有人下达,也有人壹级壹级地传达和执行下去,壹幕又壹幕的人间惨剧接连上演,好好的人世也就变成了地狱,吃人的历史壹页接壹页地持续下去。 5.禁止政府垄断舆论 新闻自由是人民的壹项宝贵权利,但它与人民享有的其他自由不同──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机构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有权利表达意见,而且也指文字和广播媒体有权利发表各种政治观点和采集、报导新闻。因此,新闻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之。新闻自由重要性的壹个标志就是,当反民主势力壹旦控制国家,他们的第壹个举动往往就是压制新闻。 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第三任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1787年说:“倘若要我来选择是应该有政府而没有报纸,还是有报纸而没有政府,我会毫不迟疑地选择后者”。他说,任何壹个人权力大了之后,都会有打压言论的倾向,所以壹定要将言论自由写进宪法。后来,他本人在位期间,也曾有过反感或抵触言论的时候,应验了他自己说过的话。所幸,他被自己编制的笼子所制衡。没有权力的制衡,任何人都有可能走向他所弘扬的理念的反面。 美国政府没有报纸和电视,没有对内广播电台,任何政党都没有垄断思想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的权力,谁都无法垄断新闻舆论为自己涂脂抹粉和攻击污蔑他人,谁都无法颠倒是非歪曲事实愚弄人民,任何财团都没有收买大多数人和大多数投票权的能力。 1972年6月17日,5个窃贼闯入美国华盛顿水门饭店的民主党总部,企图把窃听器安装在电话上,在逃走时被捕。当时美国民主共和两党正在竞选,很少有人注意此事与白宫有关。《华盛顿邮报》根据在警察局里获得的壹些重要细节,按图索骥,两名年轻的记者冒著相当大的危险,每天工作12-15个小时,4个月内采访1000多人,前后报道达2年,最终揭开内幕。“水门事件”的成功报道使该报获得了1973年普利策公共服务奖。 在美国当官比在中国当官难。他们的对手太多,因此需要更多的小心和更多的知识。美国的黄油分配者是选民;中国最重要的黄油分配者是领导和领导的耳目。所以,美国的政客最需要巴结选民。作为选民的耳目,媒体死死盯著政客,于是,他们又要讨好媒体。  美国总统、中国主席都爱玩女人,但克林顿在白宫干那事时,是提心吊胆的,不敢留下任何证据,怕媒体知道,怕国会知道,怕老百姓知道;而中国的主席在中南海昏天黑地地玩女人,即使玩得滴虫成灾,不照样有文人为其涂脂抹粉吗? 许国章《英语》金喇叭壹课说:西方国家的言论自由是富人的游戏,穷人无钱表达自己的言论。这明显不符事实!那些维护工人利益的工党、工会不都享有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甚至上台执政的权利吗?150多年前,养不活自己的马克思不是在英国发表了推翻资本主义的言论吗?XX党为了永远垄断权力的,已经到了胡说八道的地步!

  民主社会是外恶内善。媒体以及电影、文学等艺术界都具有“揭丑癖”,以揭示丑陋、渲染丑陋为天职,壹会儿是校园枪击案,壹会儿是白宫性丑闻……,丑恶的东西都是热点新闻,全世界都看得见。他们的存在使得丑陋在社会中无藏身之处,他们的“揭丑”也授给敌对的专制政府以攻击自己文化、制度的口实、把柄。而他们的人道、人权、公正、自由、民主成为不了新闻,只能默默地留给自己的公民慢慢地享用。 专制社会是外善内恶,社会中的媒体以及电影、文学等艺术界都是政府的宣传工具,他们都以掩盖丑陋,报道、渲染光明面为天职、为乐事,永远是形势大好、经济腾飞、生活小康、国泰民安风景这边独好……。他们的存在使得丑陋可以安逸地生存在社会中,并给自己的百姓们制造壹个错觉:C国社会是壹个充满了“好人”的社会,并且国家领导人都是不近女色的正人君子,都是从不生病甚至连感冒都不会发生的神……。而违反人道、践踏人权、专制腐败等丑恶则留给了自己,让百姓们慢慢地咀嚼、消化。 胡绩伟曾壹针见血地揭示:“有无新闻自由,是民主或者专制的试金石”。 如果政府垄断报纸,就是自己施政,自己评论施政好不好;就是自己唱戏,自己喝采,还不让别人不喝采。曹思原认为舆论权是直接属于公民的,没有授与公仆;应该禁止政府办报,禁止政府来办新闻舆论工具。俄国在3.5万家地方报纸和杂志中,7千家是私营的,在2004年3月俄国大选时,5个反对派的候选人在莫斯科3家主要国营电视台发表了65小时的政见,等于每周有3次在电视上批评、反对当任总统普京。 台湾的四家大报都是私营的。2005年2月1日台湾通过了“广电三法”,即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规定:政府、政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民营广电事业;政府、政党、党务人员、甚至公职人员都不得担任广电媒体董监事等职务;政府、政党捐赠成立的财团法人和受托人同样不得投资广电事业。党务、政务和民意代表的二等血亲、直系亲属若是投资广播、电视事业,在同壹家媒体的持股不得超过总股数的1%。更重要的是,广电的主管机关将脱离政府,不再由新闻局主管,而由地位独立超然的“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各政党依比例派代表组成。也就是说,党、政、军彻底退出媒体。 自由社会的文化政策的基本任务是保障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而中共的文化政策却是与此背道而驰的舆论导向。它把人们经过思考而形诸文字的精神生产成果,统统纳入新闻检查官的狭隘的充满偏见的眼界。如果不改变“报喜不报忧”的宣传纪律和“坚持舆论导向”的指导思想;如果不真正落实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游行示威自由;如果坚持“专政”的观念,把社会矛盾强压下去,则蓄积愈久,发作愈烈,后果将不堪设想! 中国早在尧舜时代就设立谤木[就是后来华表],让人民自由击鼓以反映意见;春秋时代郑国子产不毁乡校让人民自由议政;汉文帝下诏求谏、取消诽谤谣言罪;唐太宗更是广开言路;那么,今天的中国更应是言论自由的中国。要推进大陆的自由民主,关键便是开放言禁。政治民主、人民富裕、社会进步的关键是教育的自由、言论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传播。只有通过民主启蒙唤醒自由人民千千万,中国就有希望了。

  第六节 教育自由 1.教育自由 欧洲中世纪的大学本为执有特许状的壹种社团,享有高度的自由,教者可以自由的讲授,学生可自由的研究,几乎不受君主的干涉。现代的学术自由可追溯到1575年荷兰的莱登大学的建立,1737年德国的哥廷根大学确认了学术自由,1809年建立的柏林大学以教育家洪堡提出的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学与研究相统壹的思想为办学宗旨。1819年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在弗吉尼亚州立大学成立时保证:新大学以人类思想不可限制的自由为基础。 民主社会里,价值观的竞争是公平的自由竞争。因此,需要教育中立化和非党化来保证观念的自由竞争。教育非党化,即党组织退出学校。在美国,学校不容许办成小党校。 教育的中立化,是指政府在教育问题上的中立,不把政府的政治观点强加于学校、强加于学生。学校或者老师教什么,不由政府管理,而是由教师个人来决定!也就是说,老师是自由的,政府是不管的,学生也是自由的,学生可自由地选择老师[上选修课]、选择学校。 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属于个人和学校的私权范围。壹个经典的表述,就是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壹项宪法判例中,所引用的南非大学校长和学者在壹次会议上发表的声明:“大学的四大基本自由是:基于学术理由,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以及谁可以入学”。台湾“教育部”曾经在90年代重新拟定《大学法施行细则》,其中规定“部定共同必修科目部份,由教育部召集全国大学相关人员修订”。这壹规定立即引起部分立委不满,提请大法官进行违宪解释。大法官们的“释字第308号”认为,“宪法第十壹条关于讲学自由的规定,系对学术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因此诸如课程安排等等应为大学的自治范围,故教育部邀集各大学相关人员修订共同必修科目,乃为违背大学自治之举措、侵犯大学自治的权力”。 教育自由亦叫教学自由或研究自由,指教师教学、学生学习不受非法干涉。对教师而言,他能自由地从事学术研究与交流,他能自由将他的发现与论断提供给学生探讨;对学生而言,他的自由包括接收教育的权利,有自由研究得出结论的权利,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对学什么有选择权,对管理者有批评权。 讲学的自由意味著设立学校讲学的自由,私人可依法自由办学校;为保证各种观念自由公平的竞争,官方和管理者不得审查教师的讲稿,不得为教学指定教材;国家应保护公民的研究成果自由地公诸社会的权利。 第壹次大战期间,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穆斯特伯格被怀疑是德国间谍,校内外很多人向哈佛施加压力,要求将其解聘。壹位校友甚至提出:只要解聘穆斯特伯格,他愿意为学校捐资1000万美元。为了平息舆论压力,穆斯特伯格主动表态:只要那位校友把500万美元汇入学校帐户,他立即辞职。时任校长的洛厄尔表示:哈佛虽然乐于接受捐助,但不会为了钱去损害学术自由,更不会为此辞退教授或接收教授的辞呈! 第壹次世界大战后,哈佛的政治学教师拉斯基是壹位布尔什维克,思想激进但受学生们的欢迎,当时正值美国反共排俄时期,壹些人提出解雇拉斯基,以避免“赤色分子”破坏美国的秩序。洛厄尔认为:解雇拉斯基意味著否定学术自由的原则,如果学校屈服社会压力解雇拉斯基,他将辞去校长职务!结果,当然是洛厄尔赢得了胜利。美国的哈佛大学有过40个诺贝尔奖得主,是世界上最好的大学,与学术自由是分不开的。 在美、法、德、日的宪法中,都没有授予政府教育权力的条款。 美国宪法对教育没有任何规定。在立宪者看来,所谓教育,不过是公民的思想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以及结社自由的壹种汇合形式而已。美国的教育问题主要体现为壹个宪法问题和财政问题,而不是行政问题。美国宪法中与教育相关的,就是第壹修正案(不得干预信仰和思想自由)和第五、第十四修正案(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身、财产和平等的机会);国会立法和司法判决对教育的适当干预(如招生中的种族或性别歧视和公立学校教育内容的政治中立),基本上都是从这里来的。 美国联邦政府也有教育部,但教育部的职能是帮助联邦政府实现“关于人人得到平等教育机会的承诺”,它的主要经费是用于资助学校和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对国家而言,教育就是教育资助,教育部就是教育扶贫部。政府没有教材制定、教员选聘、招生和颁发学位等教育事务的国家管理权力。政府教育部门和公立教育机构更不可能因此形成庞大的垄断利益和教育腐败机会,并因此产生出抑制和夺取私立学校发展空间的利益驱动。 日本的宪法中却没有任何条文涉及国家的教育目的和教育权力。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宪法(基本法)也仅仅规定了“教育制度应受国家之监督”(第七条),而不将教育本身视为壹项国家权力。在法国宪法第五章“国会与政府之关系”中,也明确将教育排除在政府立法权之外,只能由国会进行教育立法。这些国家的政府都不介入中小学教材的选编和推广工作,所谓“审定”只是对教科书质量的壹个监督程序。 日本的文部省(相当于中国的教育部)审查了日本民间八个版本的历史教科书,尤其是其中右翼势力扶桑社的历史教科书引起了中韩两国的大哗。日本审定的八套历史教科书可以由各学校自行决定使用哪个版本的书,扶桑社版的历史教科书在日本只有1300多名学生在使用,占所有学生的万分之四。右翼教科书无论是在5个学校还是500个学校使用,这个使用范围也取决于教科书市场的竞争,和政府没关系。民主社会基本条件就是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在表达反对别人观点的同时壹定要尊重人家的人权。 美国的学校不存在灌输式的教育。美国人相信即使是幼童,也天生具有分辨美丑、是非和真伪的能力。蒙台梭利在“儿童之家”的教育中给孩子们制定的规则是:第壹,教师不得无故打扰孩子的工作,即使对幼儿也用平等商量的口气。第二,教师必须制止那些干扰其他孩子工作的孩子的行为,在这里教师就像是壹个执法者。在壹个自由的世界里壹定有强制性规则,这些规则是为了防止壹个人被另外的人无端的强制,因为强制只有通过强制才能得到制止,单靠说教是没用的。但强制又必须最少,这就是自由世界的真相。第三,当孩子提出要求时,教师来帮助他,当然这个要求是教师可以做到的。 美国的学校里没有师道尊严这壹说。老师决不打击压制学生,从不使用侮辱性语言。对于犯规的学生,老师壹般都低调处理,擅长使用选择性问话,比如:“妳是乐意马上停止和妳的邻座讲小话,还是坐到窗边单独的课桌上去?” 美国的学校出于自由平等的原则,在学生中不设班干部,杜绝了在学生中划分等级滋生特权的思想。如果发生了冲突矛盾,老师鼓励学生有话放到桌面上来讲,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下心平气和地进行辩论。老师和学生都厌恶打小报告和告密的行为。 2.失败的中国教育 1949年后,与与轰轰烈烈的仇美运动相适应,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科学技术横遭贬斥。中国科学院副院长李四光先生1950年春在南京的壹次演讲的主题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科学在衰落。其他如《美国科学为垄断势力与军国主义者服务》、《美国科学的军国主义化》、《窒息了的美国科学》等针对美国科学的政治批判文章更是连篇累牍。

  西方尤其是美国的科学技术出于阶级性的原因被打入十八层地狱,苏联的科学技术则出于同样原因而被捧上了天。贝时璋先生在《对于苏联生物化学的壹些认识》的文章中说:“苏联科学是人民的科学,因为它是服务于人民的,服务于共产主义建设的。苏联科学是最先进的科学,因为它是以战无不胜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学说为指导思想的。”苏联的生物化学是世界第壹,“苏联的地质科学是最先进的”(此为张文佑先生壹篇文章的标题),苏联的其它学科莫能例外。中国学术界因此必须“以俄为师”。 主管当时中国意识形态的陈伯达在“中国科学院研究人员学习会”上的讲话中就声称:“学习苏联的科学是很重要的。在伟大的列宁斯大林旗帜下的苏联的科学站在世界科学的最前面,在世界上有了很大很多的贡献。……当然,我们学习苏联科学,这并不是说,英美的科学家的东西不可参考。是可以参考的。但壹般说来,凡是英美科学上好的东西,苏联都把它集中起来了,所以向苏联学习是最快、最好的”。五十代初,中国科学院组织了几乎所有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去苏联考察学习。与此同时,壹大批苏联学者来华传经授宝。苏联科学就这样从体制到观念全盘移植到了中国。  科学是意识形态,苏联的这个时髦的口号在当时的中国非常流行。自然科学也存在姓社姓资问题。批判量子力学是唯心主义、批判化学中的共振论和中介论是唯心主义、批判控制论是“壹种反动的伪科学”、是“帝国主义反动势力的思想武器,而且是实现他们的侵略计划的手段”。这些煌煌大作,都见诸中国最权威的传媒《人民日报》。经典遗传学尤其受尽磨难((被打成“资产阶级伪科学”,象在苏联那样遭到油炸炮轰。 1951年共产党开始了“知识份子思想改造运动”,要求全国知识份子,特别是高级知识分子,“改造”自己的“资产阶级思想”,清算“美帝文化侵略”。学校停课搞“运动”。教授们必须在群众大会上逐个进行自我检讨,有的人还得多次检讨,才能“过关”。除了检讨自己,还“揭发批判”别人。“思想改造运动”之后,又开始了“忠诚老实运动”,每个人都必须详细“交代”自己历史上作过的事情。被认为“态度恶劣”的人,还被“隔离反省”。 思想改造、洗脑交心、“忆苦思甜”、向党靠拢、脱胎换骨重新做人改造人生观,以及无休止的政治运动和每天每晚的政治学习,洗劫做人的中流砥柱──人的良知、博爱、宽容、正义感、人的真诚和尊严,…最后剩下是壹个既无国家观念亦无天赋人性只有党性,完全听党指挥棒,无主见无大脑功能的动物。以奴性取代独立性,对不堪教化的就将其思想连同肉体壹齐消灭!这是数千年来多么惨烈的壹部思想文明灭绝史啊!真正的知识分子全面死亡了,从此“大地白茫茫壹片,真干净,只剩下皇帝与流氓,任驰骋”。 “忠诚老实运动”之后,就开始了所谓“院系调整”、大学重组。50年代初照苏联教育体系实行的院系调整产生了壹种眼界极其狭窄的教育格局,总体上过于偏重理工科教育,而在理工科中又偏重工科,在工科教育中偏重专业课,在专业课中偏重工艺操作。人文社会科学被贴上“资产阶级”标签而遭到否定。通过学科和课程改造,社会学、政治学等等学科被停止和取消。教会大学如燕京大学都停办,清华大学的文科系取消。院系调整吸收了延安抗日军政大学的突出政治的经验,照搬了苏联培养技术干部的办学模式。完整意义上的大学,自此从中国历史上基本消失。世人所谓大学,实质上不过职业培训、技术培训学校而已。 李景均,1912年出生于天津大沽口的壹个巨商之家,1940年在康奈尔大学获博士学位。1941年偕新婚妻子归国,相继在广西农学院和金陵大学农学院任教,1946年出任北京大学农学院农学系主任兼农业试验场场长,1948年,李景均出版了他的处女作《群体遗传学》英文版(北京大学出版社),这是首次向中国学术界介绍群体遗传学的论著,壹经面世就被学术界公认为名著。斯皮斯教授评论说,“这本书在群体遗传学领域内,可以说至少统治了二十年”。著名评论家舒尔(W.J.Schull)说:“该书作者有令人惊叹的教学编排技巧;该书应为所有希望熟悉群体遗传学概念的人们所拥有和学习。”前苏联科学院曾动员四位专家把此书尽快译成俄文并于1978年在莫斯科出版。李景均因此而享有巨大声望。 1949年9月,北大、清华、华北大学三校的农学院合并,成立了北京农业大学。在校务委员会主任乐天宇(行校长职)主持下,效法苏联李森科1948年“消灭”摩尔根学派的做法,停止李景均教授主讲的《遗传学》、《田间设计》和《生物统计》三门课程。他们认为,这些课程是“资产阶级的”、“为马尔萨斯人口论服务的”、“唯心的”、“反动的”、“伪科学”。 学术上陷于绝境的同时,政治上李景均也被逼向悬崖。有人散布谣言说,“李景均骂苏联是‘赤色帝国主义’”。还有人说,李景均的太太是美籍华人,好几次往美国领事馆跑。散布这些流言的目的非常清楚,就是要给李景均安上壹个反苏亲美的罪名。  李景均感觉自己“壹腔热情,报国无门”,“所学无用,逼上梁山”。他于1950年3月初,怀著悲愤而忧伤的心情“请假”离校,到香港探亲。抵港不久就接到了台湾大学的聘书,欢迎他去台大任教。并附上校长的信,声明李景均到台大后倘若觉得不合意,校方将随时提供方便帮助他去美国。但李景均婉言回绝了台大的邀请,滞留了14个月后,向在美国的朋友写信求助谋职,情意凄切:“如果我有可能在妳熟知的任何大学或研究机构任职,我将乐于为其效劳”。海外刊物《遗传学杂志》(The Journal 0f Heredity)将他上述信件以“遗传学在中国死亡”为标题作了报道,国际遗传学界为之震惊! 1951年春,经诺贝尔奖获得者H.J.Muller(米勒)推荐,他应聘到美国匹兹堡大学生物统计系任教,后任系主任。他现在依然是该校的名誉教授。1960年,被推选为美国人类遗传学会(ASHG)主席、现为名誉主席,美国科学发展协会(AASS)委员,美国控制遗传舞蹈病(Huntington Disease)国会委员会委员,曾任美国总统科学顾问;同时,他还兼任意大利帕维亚大学、荷兰埃拉斯姆斯大学和美国10多所大学的访问教授。他勤奋科研,硕果累累;教书育人,造就英才,成了世界级的数理遗传学家。 李景均走后,北京农大举行了持续多日的全体师生大会,批判李景均的“反动言行”。 当时,起而抗争的岂止北京农业大学经典遗传学派。整个经典遗传学派都在抗争——北京有李景均挂帅,南方则有谈家桢扛旗。 谈家桢是摩尔根的嫡传弟子。1936年,27岁的谈家桢获得博士学位。1948年举行的第八届国际遗传学大会上当选为国际遗传学会常务理事。 1950年,李森科心腹努日金在上海“忠告”谈家桢:“妳壹定要从反动的遗传学的圈子里跳出来。”威胁说:“新旧遗传学理论的壹个根本不同点,是站在什么立场上来看问题,”要谈家桢“背叛阶级立场,学习新遗传学理论——米丘林生物学”。谈家桢嗤之以鼻,回敬说:“我不能理解,科学与阶级立场究竟有什么关系。” 拒绝“背叛阶级立场”的代价是沉重的。身为复旦大学生物系主任、中国首席遗传学家,谈家桢却无权讲授遗传学——他开设的遗传学课程由必修课降级为选修课,由于当时的“舆论导向”,竟没有壹个学生选修。在1952年的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中,谈家桢更是成了首当其冲的批判对象。但谈家桢仍然没有动摇。有人要他改讲所谓“米丘林遗传学”,他宁可不教书,去翻译《生物学引论》,也不向他所称的“伪学派”“米丘林学派”投降。  1952年6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为坚持生物科学的米丘林方向而斗争》的文章,认为“米丘林生物科学是自觉而彻底地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应用于生物科学的伟大成就”,是“生物科学的根本变革”。这篇文章极其鲜明地界定米丘林学派为无产阶级性质;把传统遗传学斥之为“唯心”、“反动”、“为资产阶级服务”、“伪科学”,甚至“法西斯主义的”,认为要继续系统地批判摩尔根主义对旧生物学各方面的影响,不仅要求用米丘林生物学改造遗传学,还要以此彻底改造中国生物学各个部门。 华北农业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戴松恩先生就曾在1952年6月30日的《人民日报》上向全国人民检讨他“对米丘林生物学采取了错误的态度”。这篇检讨是在“党和群众的帮助下”,经过“几次反省”写出来的。戴先生制造这篇检讨,提醒全国的生物学家:“米丘林生物科学”“无须经过亲自试验,就应当全部接受过来”,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理,不需要论证,不允许证伪。对它进行证伪,只能表明对它有怀疑;而对它有怀疑,则表明“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换句话说,接不接受“米丘林生物科学”,不是壹个学术问题,而是壹个阶级立场问题,没有回旋余地。套用林彪的话说,叫做“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尔后《科学通报》、《生物学通报》、《农业学报》均全文转载。 1952年12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北京农大“米丘林遗传学教研组”的壹份“工作总结”,据那份“工作总结”称,学校当局采取了不偏不倚的态度:“米丘林遗传学和摩尔根遗传学同时开设,让学生自由选择”。但实际上两课的地位并不平等,“米丘林遗传学”是必修课,而“旧遗传学”(摩尔根遗传学的贬称)则由必修课改为选修课。稍后“旧遗传学”被迫停开。“工作总结”揭露:“资产阶级学术思想对工人阶级学术思想——米丘林生物科学——所举行的进攻,是十分猖狂的”。“工作总结”指控的“企图破坏米丘林遗传学的教学工作”的“少数动机不纯或别有用心的人”的“首犯”,便是李景均,“米丘林生物科学”的传播将会遭遇愈来愈多的困难,“其中资产阶级学术思想的阻挠,将仍然是壹个主要的困难。”  李竞雄是著名的植物细胞遗传学家和玉米育种专家,我国利用杂种优势选育玉米自交系间杂交种的开创人。他在检查报告中说他“过去受摩尔根主义育种观念的毒害。”他还在1953年4月30日的《光明日报》上发表题为《加强学习苏联先进的米丘林生物科学》的表态文章。事实上,直到五十年代末,李先生还采用“摩尔根主义育种方法”选育成功玉米双交种;七十年代末又采用“摩尔根育种方法”育出多抗丰产玉米杂交种“中单二号”。 甚至连中国摩尔根学派的旗帜谈家桢,这时也不得不听从“党的安排”,就自己“攻击”李森科及其“米丘林生物科学”的离经叛道之举公开忏悔。

  1953年12月,北京农业大学选种教研组主任蔡旭教授、作物栽培教研组主任李竞雄教授也在农学系全体大会上作了“检查报告”。他说:“过去中国的选种工作是全部搬用资产阶级那壹套体系,孟德尔、摩尔根的那壹套思想深深地束缚了我国选种工作者的思想。” 1955年李森科在苏联已遭到批评,而在中国仍然对之视若神明。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员胡先蚨(1894—1968)是在这壹年出版的《植物分类学简编》壹书中,对李森科“创造性达尔文主义”的壹些观点提出异议。著作刚刚出版,北京农业大学六位教师就写信给出版社,指责该书有“严重的政治错误”,要求停止发行。在我国高等教育部工作的苏联专家也就该书的出版提出“严重抗议”,说这是“对苏联的政治污蔑”。 胡先蚨是中国生物学的创始人、享有世界声誉的植物学家,1935年42岁时就是中央研究院评议会的委员,他是中国生物学界泰斗级的人物。1955年10月底在北京农大召开的纪念米丘林诞生100周年大会上,他受到了政治批判。他遭受漫骂,而且被阻止进入学部委员班子,著作也遭全部销毁。胡先蚨1955年被从学部委员名单上除名是这种体制的耻辱。1957年“反右”时,陆定壹说:“胡先蚨是不用戴帽的右派”。  胡先蚨于1968年去世,终年75岁。在“文革”中他的身心受到极大折磨,他被迫从原来居住的壹处约300平米的住宅迁到壹间仅有10平方米的斗室中,平生所藏之图书、资料和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散失殆尽。壹代科学宗师,就在这样悲凉的生存处境中离开了人世。  1956年7月北京农大教授、著名遗传学家吴仲贤在接受《光明日报》记者专访指出:“过去我们高等学校讲授的遗传学,1949年就被取消了。现在讲授的‘遗传学’是李森科的。有人把过去讲的遗传学说成是资产阶级的、唯心的,甚至反动的,可是说这样话的人都不是学遗传学的,或者是对于这门学问不了解,或者是乱扣帽子。这样,当然谈不到科学的态度。”他强调,评价遗传学不能从纯粹的政治需要出发。 1956年8月青岛会议时,吴仲贤难抑悲愤之情地说:“英国的壹本小说《双城记》中,壹个男主角在向壹个女主角表示爱情时,曾说过这样壹句话:‘我好象壹个在幼年就死去的人。’我今天谈到遗传学问题,可以把这句话改为:‘我好象是七年以前的遗传学家’;因为七年前我还是壹个遗传学工作者,如果我知道国际水平是什么,那还是1949年以前的事。” 李森科的理论岂但不是什么万应灵药,而且简直就是江湖郎中招摇过市的狗皮膏药。山东大学生物系方宗熙教授评论说:“李森科对适应起源的理解与拉马克学说相接近,认为壹切生物随环境而改变,生物所产生的变异是定向的改变,以后变异得到稳定并遗传到后代。摩尔根学派主张获得性不能遗传。从今天已有的材料来看来,拉马克的获得性直接遗传的证据在高等动植物里还没有。李森科所提出的这方面的材料都有缺点,说服力不强。” 谈家桢的议论就更风趣了,他说:“我们搞生物学的人,都是希望获得性能遗传。比如我们现在念了书,以后生了儿子不念书也能有知识,这不是更好吗?但是我们不能把愿望作为结论。我们如以获得性能遗传作为哲学的原理是可以的,但现在还不能证明它作为客观事实。”由获得性遗传理论推导出定向变异理论、推导出自然完全服从人的计划安排的理论,构成所谓“米丘林生物科学”的基本内容。   1956年8月25日,青岛遗传学座谈会正式落下帷幕,会议提出了若干建议。最主要的建议是在遗传学乃至整个学术领域彻底杜绝壹家独鸣:“会议认为,各有关的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本著‘百家争鸣’的方针,保证各个学派都有同等的发展机会,都有同等的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条件;在壹个研究机构或高等学校里,对处于少数派地位的科学家,应该保证他们有坚持自己的学术观点的自由,应该保证他们在进行科学研究和发表学术论文上有同等的权利。”在遗传学教学方面,必须把两派观点都介绍给学生。 1957年整风时,北京农大有些年青教师“放”了壹些言论,批评来华的苏联专家,大多都被打成了右派。在反右运动中,仅北京大学就揪出“极右派”“右派”“中右”“右倾”分子1500余名,越是高精尖的学科受冲击越大,北大全校的右派学生中物理系几占1/3。中国知识分子的精华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夭折。 康生大跃进期间向毛泽东胡说什么:“农业科学没有东西,真正的农业科学在中国农民手里,没有办农业大学的必要”。他还跑到北京农大叫嚣:“农大的牌子将来该往哪里挂?!”, 大学提出“不要迷信权威”,大肆批判、贬斥教授,咒骂他们是“大草包”、“崇洋媚外”。发动学生开大会批判教师的讲稿,组织学生大编所谓“教材”。有些农学院批判“在教室里学种地”是脱离实际,于是大搞形式主义的所谓“田头教学”,甚至把黑板搬到水稻田里讲课以示边劳动边教学的无产阶级教育模式。 大跃进年代毛泽东发出的不分青红皂白地说:“农业大学办在城里不是见鬼吗,统统搬到农村去!”,它导致了全国农业院校的大搬迁、大破坏和农业科学大倒退以及广大师生的大遭殃。而所谓“农业八字宪法”(土、肥、水、种、密、保、工、管),这种空泛的“大实话”口号常常成了对生产瞎指挥的“理论”依据。 1958年,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开展了“拔白旗”运动,“大破资产阶级唯心主义,大树无产阶级唯物主义”。壹批坚守自己的学术良心的学者遭到狂轰滥炸。各地掀起讨伐“孟德尔—摩尔根主义”的新高潮,声势十分惊人:轻者被斥为“思想保守”、“不如农民”的“大草包”,如北京农大的育种家蔡旭教授和植物生理学家娄成后教授,重者则被当作“白旗”拔掉 (遭到有组织的群众性批判)。湖南农学院党委组织120名教师和510名学生对该校遗传学教授裴新澍进行重点批判,贴了两万多张大字报;湖南医学院党委强迫遗传学家卢惠霖在500多名学生面前承认自己的学术观点是“资产阶级学术观点”;辽宁大学生物系党政负责人专门组织“红旗战斗队”围剿“孟德尔—摩尔根主义”,提出了壹个响亮的口号:“相信摩尔根就是拒绝世界观的改造,就是不要毛泽东思想作指导。”曾在青岛会议上慷慨陈辞抨击李森科的武汉大学教授赵保国,更是在“拔白旗”运动中被整得精神失常。 谈家祯就对建国后三十年的中国遗传学持基本否定的立场,说:“由于受李森科的影响,三十年来我国在遗传学研究方面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成就,很多时间被白白耽误了,没有做工作。最近几年做了些工作,但主要也是跟在别人后面跑,更多的还是在弥补。”

  1966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党组《关于1966-1967学年读中学政治、语文、历史教材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教育部的报告说:原有的政治语文历史教材,未印的均停止印刷,已印的也停止发行。中学历史课暂停开设;政治和语文合开,以毛主席著作为基本教材。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对这壹报告的批示写道:目前中学所用教材,没有以毛泽东思想挂帅,没有突出无产阶级政治,违背了毛主席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违背了党的教育方针,不能再用。 新起的文革文体,壹方面充斥著夸张、暴力、和粗野的词句,正和现实中对人的残酷的迫害相称;另壹方面充斥著“最最最最”“蓝天为纸,大海为墨,也写不下我们对毛主席的无限崇拜无限敬仰”这样的迷狂语言,和毛泽东绝对权威的树立配合。 文革时,各大学更是遭到前所未有的摧残,壹部份被关闭,壹部份被赶出城市。 1982年中国宪法,教育的国家权力属性和意识形态职能有了更加完整和肯定的表达。即宪法第24条,“国家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是“宪法”赋予政府的教育权力,根据这种权力,政府有权而且有责任对教材选编、教学、统壹考试及学位授予等壹系列环节进行干预和控制。   宪法24条与宪法36条之间的直接冲突。24条不但赋予政府了教育权力,甚至直接规定了具体的观念标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这壹宪法条款在《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如果政府拥有按这壹观念标准推行教育的宪法职能,那就会直接剥夺和否定了壹切受教育者的“宗教信仰自由”。这两个宪法条款显然是不可并存的。 1949年以来,中国教育界受到4次前所未有的沉重打击,即思想改造运动和院系调整、反右运动和“大跃进”、十年“文革”浩劫、“6.4”后的清查清理运动。改革开放以来,教育部门又成了保守主义的大本营,当1990年代前期中国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时,大学的经济学课程还在吹捧计划经济、批判市场经济。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与发达国家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世界上前200所大学,中国壹所都排不进!  丁学良说:印度大学生的素质普遍比中国大学生的高。印度裔学生进行独立研究的能力,普遍高于华裔学生。从中国历史上看,两千年来教育的目的是为了统壹观念,所以多半以灌输的方式来进行。而印度的教育则更多地侧重于独立自由思考的能力,印度的文化本身就是非常多源和持续多样化的。这是造成两个民族学生素质重大差异长程的原因。在国际社会,印度裔的成功人士,远远比华裔人士更多,也更为抢眼。印度在软件方面——这包括行政、法律、语言能力、教育和科研制度等方面,要比中国好得多。印度总体上都比中国的水平好。 日本有12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其中8位是自然科学方面的;中国是零。壹位学者说:“据统计,壹般立国30多年便会有壹个诺贝尔奖获得者。前苏联1917年立国,39年后得了第壹个诺贝尔奖,捷克41年,波兰46年,巴基斯坦29年,印度30年,平均是35年。”新中国已立国50年,现在还不知要等多少年。 根据1992年的数据,15─64岁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美国为18.04年,日本为14.87年,而中国只有5.42年。日本早已达到了100%的小学教育和100%的初中教育;大学毛入学率为40.3%,受过大学教育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高达48%;成人识字率近100%。中日两国的教育相差多远呢?据估计,中国的初级教育大约相当于日本1900年的水平,落后100多年;中等教育大约相当于日本1910年的水平,落后90多年;高等教育大约相当于日本1920年的水平,落后80多年;教育经费相当于日本1925年的水平,落后80年。 巴勒斯坦1968年起就壹直实行10年的免费义务基础教育制度。在2000年,幼儿园入学率高于除以色列和叙利亚以外的周边国家,95%的适龄青少年能读完10年级。平均每10万人有壹所大学,总人口中具有学士学位以上者接近8%(中国为1.6%,上海为5.2%),具有高中以上文凭者占36%(中国为14%,上海为23%);每万人口中在校大学生(90%为本科)人数为240人(中国为38人),在读研究生为25人(中国为2.4人),大学毛入学率为31%(中国为10%),大学教师中有博士学位者占44%,有硕士学位者占43%。只有300万人口的巴勒斯坦地区还拥有10座博物馆,80座社会公共图书馆,341个体育俱乐部和30个青年中心,还有371家慈善机构及1764座清真寺。巴勒斯坦人受教育的程度按世界人类发展署的标准在世界排名属中上水平(69名在99/00年度,75名在97/98年)。 3.中国教育经费 承担国民义务教育的经费,是任何壹个现代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 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就施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每天还管壹顿午饭,壹年免费壹套校服,这样的子弟能不为国尽忠吗? 芬兰实行全免费的教育,从小学到大学到博士都是全免费的,连书本都免费。不交任何学费,食宿自理,政府每月发给每个学生约8000人民币的津贴,不分贫富,对每个学生都壹样多。芬兰不是社会主义,只是社会福利非常好。在芬兰人眼中,社会主义是把人们控制起来,多种东西实行公有;芬兰当然不是这样的。 目前全世界宣布实行法定义务教育的国家有170多个,在这170多个国家中,免交壹切学杂费的国家达160多个,只有不足10个国家对义务教育段的学生收取书本费、杂费等费用,这其中就有中国。占中国人口60%以上的农村只获教育投资的23%。 古巴和北韩比中国还穷,但是它们能够做到小学中学免费义务教育,甚至上大学也免费,中国为什么做不到?其原因在于,古巴和北韩还要维持社会主义国家的门面,而中共却连这块遮羞布也不要了。中共早已抛弃了工农及其他弱势阶级。贫苦民众的孩子失学或者缴不起学费,特权阶层不闻不问,反正他们的子女能够受到良好教育甚至上高价的贵族学校。  1932年修订的《国立北京大学入学考试简章》,其中第14条明文规定:北京大学学费每年银圆20圆,分两期,于每学期开学前交纳:第壹期自9月至次年1月,交10圆;第二期自2月至6月交10圆。又,体育费每学期银圆1圆。这就是说,北大学生每年交费共22块银圆。宿费全免。30年代清华大学以及北平医学院、工学院、法商学院等等的学费跟北大基本壹样。国立上海商学院、国立上海医学院等,学费都是每学期10银圆,每年20银圆;但此外须交宿费12圆。铁道部所属的交通大学(总部在上海、而在北平设有分部)的学费为每学期20银圆,每年40银圆。  1936年制订的《国立北平(北京)师范大学学则》规定:“本大学不收学宿费”,“入学新生除办理注册手续外,须交纳保证金20圆”,“本大学学生所交纳之保证金于毕业(或病故)时发还,但自请退学或因故由学校令其退学者,已交纳之保证金概不退还。” 全国各地的师范学校壹律不收学宿费。 30年代我国民众各阶层的收入情况又是如何呢?根据1929—1930年进行的社会调查报告《上海市工人生活程度》所提供的数据,30年代初,壹个典型的工人4口之家每年平均生活费为454银圆。当时普通工人的月工资通常为16—33银圆之间,平均约为22银圆;每个家庭必须有两个人同时做工方能维持生计。所以,壹般劳动人民家庭若要供壹个孩子上大学,只能是国立大学,如北大、清华、交大、北师大等等,或免费的师范院校 30年代,国立大学的学费占平民百姓家庭生活费的份额大约5-10%,或者相当于壹个工人壹两个月的平均工资。而贵族化的“教会大学”的学费占平民家庭生活费的份额为35%,即三分之壹;或者说,教会大学的昂贵学费相当于壹个普通工人年工资的2/3。怪不得当时有人说,教会学校是培养“高等华人”和“精神贵族”的温房;而北大、北师大则洋溢著“平民意识”。这是足以引发我们深思的。  30年代大学毕业生的起点月薪壹般为50银圆;待遇高的可以拿到80银圆。壹般从事脑力劳动自食其力的知识阶层,如中学教员,工程师,记者,编辑,职员等等,月薪在100—200银圆之间。大学教授平均月薪为350银圆;壹级教授最高月薪可达500—600银圆。这些人群组成社会的“中间阶层”或者叫做白领劳动的“中产阶级”,鲁迅在《二心集序言》里面就认为自己属于“中产的知识阶级分子”(参看《鲁迅全集》第4卷151页),他们正是劳动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3年,我国在上海外国语大学和东南大学开始收费并轨试点。1996年在部分高校试行并轨招生,学费壹下子涨过2000元,这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 。1997全面并轨后,学费壹直徘徊在3000元左右,人们也渐渐适应了这种制度变化。2000年,各地高校收费标准猛涨,普遍提高15%左右,有的地区提高20%,学费超过4000元。北京市的大学学费壹般专业每年每生介于4200至5000元之间。理工科专业介于4600-5500元之间。外语、医科类专业学费介于5000-6000元之间。艺术类院校突破壹万元,只有师范、体育、民族等专业较低。高职每年每生7500元,高等师范院校按壹般专业收费,艺术类和民办院校维持1999年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0元。2001年大学学费普遍在5000元左右。  台湾在要经济起飞之际,GDP的12%到22%都投入了教育,而中国大陆现在的教育投入始终没有超出GDP的3%!无知者以为台湾今日在科技上成就源自美国的帮助和昔日从大陆运去的黄金,其实那些都是次因,主因还是教育。 中国大陆公立大学学费为5000-10000元人民币,台湾公立大学学费为22000-39000元台币(约5500-9750元人民币),台湾私立大学学费为46000-70000元台币(约11500-17500元人民币);两岸人均收入,中国大陆约1000美元,台湾约14000美元,两岸人均收入差距14倍之多,但公立大学学费却相当。台湾应届大学生起薪约是26000台币起跳。 从1988至1998年,中国大学学费上涨了100倍!考得上但读不起的准大学生为数众多。在2004年7月高考录取的准大学生中,有15万名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学费,占城市准大学生8%,占农村准大学生35%。在有些地方,7个农民不吃不喝才能供养壹个大学生。  2002年8月,宝鸡市的学生小丁,终于考上了梦寐以求的复旦大学。但他的父亲却因无法筹足7000多元的学费,从自家窗户7楼跳下自杀。被人称为“学费杀人第壹案”。 2004年发生在四川的壹起惨案更令人心酸和悲愤,达州市通川区蒲家中学高三应届毕业生郑清明,因为家里实在交不出600多元的学杂费,老师威胁不发给他准考证,郑清明壹气之下跑出学校,迎著呼啸的火车羞愤自杀。 1990年,我国失学儿童有七百多万。现在我国儿童中,五至十四岁“不在校学生”竟达3000万之巨!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大陆成人文盲率达15.9%。另外,总人口中壹年不看壹次报纸的“识字文盲”高达五亿以上,绝大多数是信息闭塞的农民。 中国政府对待没钱上学的失学儿童,弄了个希望工程向海外乞讨,将义务制教育办成了社会慈善事业的。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却口口声声“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不是天大的笑话!这样的民族怎么可能复兴,这样的国家怎么可能强盛?! 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徐永光透露:希望工程实施之初,全国每年有100多万适龄儿童因家庭贫困而失学。今天游走在城市街头的失学农民工子女也高达100 多万。青基会今年曾宣布在全国27个城市为19385名失学民工子女每年发放600元助学金,使近2万名失学民工子女重返校园。然而,面对庞大的失学群体,这种助学的形式只是杯水车薪。 “希望工程”负责人徐永光随意挪用大笔(多达1亿)海内外捐款,进行投资等各种商业活动,违背了捐款人要把款项直接、迅速用于帮助贫苦地区孩子上学的意愿,他却利用政府权力打击揭示真相者。 国家大剧院总投资近27亿元,座位数确定为5473个,平均每个座位造价近50万。以每个希望小学平均造价25万(参照浙江标准)计算,大剧院投资可建10846所希望小学。大剧院建成后的运营费和维护费用仅每月的电费就需要400万元人民币,可建16所希望小学。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自1989年创立以来,15年累计接受海内外捐款22亿多元,资助250多万名贫困学生。国家大剧院这壹项建设投入比“希望工程”15年的募资还多。 2001年3月6 日江西省芳林小学40多名学生惨死于加工爆竹的爆炸事件,厂家与校方为获暴利,非法使用童工制造爆竹(老师提成),每名死者只获赔3万元人民币。 当刘晓庆光偷漏税就达壹千多万元的时候,在宁夏西海固山区的孩子为缴不起几十元的学费而发愁,在青海省乐都县马厂乡壹中学90%的学生长期靠父母卖血交学费,乐都县有1,336户家庭的父母不得不靠卖血送子女上学。这就是中国的贫富悬殊。 中国政府禁止宗教团体兴办学校。虽然中共无法满足所有适龄少年儿童上学的愿望和要求,它却不允许那些贫苦孩子到教会学校上学。在几乎所有国家,宗教团体都是办学的壹支重要力量。只有像中国这样的国家,为了维护壹党专政,才阻挠宗教团体对教育作出贡献。  托马舍夫斯基重点抨击了中共在教育政策上的“壹国两制”。她说,中国政府要求来自农村的民工为他们的子女入读城市学校缴纳高额学费,把许多孩子挡在学校大门之外,违反了国际人权法律。而当民工自己办学时,政府却强行把这些学校关闭了。为什么要对同样的国民在教育政策上实行差别待遇?要改变歧视农民的政策,就必须废除户口制度。   在农村有众多儿童失学、城市失业、下岗职工孩子无力交纳学费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拿出必要的经费普及义务教育,而却要把钱花在莫名其妙的建世界壹流大学的狂想上?  中国大陆义务教育总支出仅有1500亿元左右;而干部公费出国(境)考察经费每年高达6百亿美元。2004年,除壹级国事、外事访问外,党政、国家事业、企业干部出境4413万7千人次,公开支625亿美元;高于近年年引进外资额,等于二年的教育经费,或二年的外贸进出口顺差。多么惊人的花销!连上红灯区淫乱也要国民买单! 在经济至上、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炽烈气氛中,被确定为“战略地位”的教育,在实际生活中却只是“略占地位”,90年代,甚至出现了教育投资逐年下降的反常现象。 朱熔基担任总理之后,曾许诺中央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每年增加壹个百分点,但从未真正兑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3年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到2000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达到4%。后来又在《教育法》中对此以法律形式作了相应规定。但到1999年,这个比例才达到2.78%,而世界平均水平早已超过5%。2005年这壹“目标”也未能达到。

  中国的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近年仍徘徊在3%左右 ,连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都不及。世界平均水平为5.2% ,低收入国家平均为3.6% ,高收入国家平均为5.5% 。

  2003年9月9日至21日,应中国政府的邀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教育权报告员托马舍夫斯基考察了中国的教育状况。随后,她向新闻媒体公布材料时,称中国的教育开支之少,连穷国乌干达都比不上。中国的教育经费只占全国生产总值的2%,这个数字仅仅是联合国所建议的1/3(联合国推荐的比例为6%);而且政府公共预算只占教育总经费的53%,剩下的47%则要求家长或其它来源去填补。根据《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中国的教育经费占政府预算在94年降到了2%以下,在世界151个国家中,名列第149位。倒数第三。

  中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5,中国的教育经费仅占世界教育经费总和的1%。

  人均公共教育经费反映壹国居民分享教育资助以满足教育需求的程度。发达国家的人均公共教育经费绝大多数在1000美元以上,瑞典高于2000美元;丹麦、瑞士、芬兰、加拿大、挪威在1500-2000美元之间;日本、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在1000-1500美元之间。少数发达国家如英国、西班牙在640-1000美元之间,中等发达国家在100-500美元之间,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低于100美元。中国人均公共教育经费只有9.4美元,低于印度(11.47美元)。可见,我国教育投入偏少,教育物质技术条件较差。

  忽视教育是由中共专制独裁的本性所决定的。中共之所以在剥削、压迫人民五十多年后仍然能够维持其暴政,主要原因之壹在于它集古今中外统治权术之大成。

  中共的信条之壹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为了实行这个信条,除了新闻封锁、谎言治国,就是要把民众保持在愚昧状态。中共拖延政治改革的主要藉口就是民智未开,狡辩说在壹个仍然有上亿文盲的国度里,自由选举无法进行。试问,中共怎么可能拨出足够经费大力发展教育,主动去消除它自己制造的这个藉口呢?

  教育问题的根子在于壹党专政。如果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教育问题只会愈益恶化。我们不能再相信它“教育改革”的空话和谎言。它的“教育改革”,就是继续由“他们”垄断教育资源,将80%的国民推入“愚氓”的深渊。

  4.党化教育

  1921 年8 月孙中山致书俄国外交部长齐卓鳞(Georgii V. Chicherin),表示对苏俄政府的组织机构军队和教育特有兴趣。1923年10月,大批俄国军政人员便陆续随著俄顾问鲍罗廷 (Michael Borodin)到广州帮助孙中山展开“党化”运动。这运动包括“党化公务人员”、“党化司法”、“党化军队”、“党化教育”等等。以党化司法来说,强迫司法人员入党( 当年大理院长赵士北因主张“司法不党”,即被撤职)。

  在党化运动中,以党化教育对中国的影响最为深远。党化教育开始是强迫所有教育行政人员、教师等全部入党,同时鼓励学生入党,在学校里设立党部支部,规定“三民主义”为必修课,控制与改订教科书。孙中山去世(1925 年3月)后,规定每周举行纪念周。到了1926 年底,广东所有的公、私立学校全都成了国民党的政治工具。1926 年7 月蒋介石进行北伐,“党化教育”便随著伸延到北方去。政治干预教育,教育不能独立,成了政治的工具。

  教育家任鸿隽在1932年6月的《独立评论》上说:“党化教育是什么?切实说来,不外下列两个意义:1)把党的主义或主张,融合在教课中间,使他渐渐地浸灌到学生的脑筋里去。2)教育的事业,由党的机关或个人去主持,使他完全受党的指挥。”他最后说:“有了‘党化’,就没了‘教育’”,或者,“要有‘教育’,就必须除去‘党化’”。

  党化教育,目的就是培育奴性化党徒、党孙的听话教育。为了把活生生的个体培养成党的工具,党除了总是不厌其烦地灌输“伟大”“光荣”“正确”的概念外,还通过组织把人们的灭失人格的“小我”,来认同毫无人格的“大我”——党组织或领袖。党文化的危害,就是它扭曲了民族的灵魂,摧毁了民族的文化,取而代之的是其歪理邪说的为党文化。由于长期实行恐怖政策,人的精神被彻底摧毁了,逐渐地变成了应声虫。

  谎言和欺骗为主要内容的党文化,随意隐瞒甚至篡改历史,使历史为现实服务,这在共产党执政期间从未间断,并且对任何还历史本来面目的试图,都无情的予以封锁和灭杀。

  现在的中学政治教科书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完全是壹种金钱关系,甚至壹些无形的东西,如良心、荣誉、爱情、官位,都可以用钱买卖”。“在我国,人与人之间是平等、互助的关系,壹旦知道他人有困难,人们都愿意伸出友谊之手,拿出自己的钱去支持”。这完全是谎言!在9.11事件这个大灾难中,美国有将近70万人志愿无偿献血,不要壹分钱的补偿。中国也提倡无偿献血,13亿人中有几个无偿献血的?

  党化教育无非是执政党通过教育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整个社会的过程。1958年中共中央提出的“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将教育视为直接的意识形态工具,它是文革期间“工人阶级占领大学”这个“资产阶级堡垒”,“向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的“理论源头”。“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句话,从字面上看虽无可厚非,但当它成为了壹句“政治口号”之后,便会成为整人的“政治鞭子”。

  80年代新的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教育从为政治服务转而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是壹种很有限的进步。教育仍然处于壹种从属、依附的状态,仍然被国家垄断和统制,被赋予极强的国家功利主义价值,教育在社会中的自由性、独立性,人在教育中的主体性仍然无从建立。教育成了党的工具,教育党化了。

  《黄河》杂志主编谢泳在比较了民国与中共的小学课本后发现,后者更强调壹党政治理念的灌输,强调对政党及领袖个人的崇拜,从而更具浓重的专制色彩。譬如:在上个世纪50年代的课程标准中,“自由”、“法律”这两个词不再出现。

  党化教育只会使人片面化、工具化、盲从化、奴才化。我国从幼儿园起就开始灌输壹个主义好、要热爱服从特定的党,使儿童幼小的心灵从小就习惯于专制等级、泯灭了儿童的怀疑批判精神。有壹个训练幼儿说谎的幼儿园阿姨分苹果的寓言。阿姨问孩子甲要大的还是小的,甲说要大的,结果阿姨批评他自私并给了壹只小苹果。又问孩子乙,乙说要小的,阿姨表扬了他并分给他壹只大苹果。这样,其它孩子纷纷说:“我要小苹果。”

  小学班级中设班长和值日生,学校里设大队长和学生会主席,让小孩子们从小就开始对权力敬畏和倾慕。老师让最喜欢的学生做班干部,并且明显给宠儿们不同的关注和优待,从而刺激他们倾轧和争宠献媚;为了获得自己所不知道的消息,教唆孩子用各种方式告密。从小就要斗,就要练习出卖朋友同志,就要满口谎言。

  “要听话!”“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在这点上家长和老师结成紧密的同盟,于是千千万万个孩子就乖乖地听话了。这种“听话教育”从小就培养了孩子的“服从意识”、“依赖性格”。每当他们听话和服从时,各种奖励就会涌向他们,每当他们试图独立行动并坚持自己的见解时,各种惩罚就会落到他们身上。自尊、独立、自主、民主意识,服膺真理的信念,民主的性格就这样还没萌芽就被连根拔掉了!那些昨天的孩子成了今天的大人后再要求别人听自己话,专制性格就这样壹代代地养成了,壹代代顺民和奴才就这样经由我们的手培养出来了!壹有了机会,这些顺民和奴才又会成为专制暴君!

  要求学生事事服从上级意志,做“革命的螺丝钉”,必然挫伤学生的自尊心和独立性,摧残学生自由思想的能力。而自信和自由思想恰恰是发挥原创精神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品质。壹个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还谈什么创新!他怎么会有民主诉求!这种教育不仅使学生离民主愈来愈远,而且是对中华民族未来的犯罪!

  壹个新加坡华裔的孩子说:“我不是不想学中文,只是壹见中文老师心里就烦。跟英文老师读书,人家循循善诱,双方平等讨论。中文老师上来就说妳要记住这个,背诵那个,连为什么也不解释。谁有那个耐心?”

  现代教育学心理学研究证明人的才能是多方面的。美国学者加德纳认为人有八种智能:语言智能、数理逻辑智能、空间智能、音乐智能、身体运动智能、人际关系智能、自我认识智能、自然观察智能。八种智能同等重要。智力没有高低、好差之分,只有结构不同。传统智能理论关注的是“妳的智商有多高”;多元智能理论关注的是“妳的智能属于哪种类型”。

  多元智能理论告诉我们教师要学会多角度地欣赏、评价学生,发现学生的多种智力潜能,不以壹两种智力过早地评判学生。可是,我们的评价标准评价手段的通病是:评价主体单壹,被评价者被排斥在评价活动之外,只能被动接受评价结果;过于强调评价标准的统壹性,造成被评价者墨守成规、千人壹面,严重压抑人的创造性和个性;评价内容单壹,特别是只关注对学业成绩的评价,忽视对学生身心各方面发展的评价;严重挫伤学生的自尊心。

  80年代以来愈演愈烈的“应试教育”——以考试为中心、为考试而进行的教育。时至今日,中国学校仍然笼罩在陈旧的传统气氛之中,学生在超强度的技巧训练和题海大战之中苦学,死记硬背、满堂灌、唯书唯上仍是普遍的现实。应试教育最严重的后果是:以培育自由人为宗旨的基础教育沦为高难度的知识训练,使学生沦为背书机器和考试机器,人的权利、尊严、爱心可怕地消失了。壹个学生本来具有社会关系智能可能成为政治家或社会活动家的,也偏要用语言智能或数理逻辑智能标准去要求、评价他,结果,他的特长反倒成了他的罪名,他可能被斥之为庸俗关系学的热衷者,语文数理化等的学习失败者。……就这样,学校成了差异各别的人才的屠宰场!民族下壹代的个性差异被抹平了,各种潜能和特长被扼杀了!

  毛泽东的“全国人民学解放军”,89后大学生军训,旨在灌输军队的奴隶道德。每到9月,都能看到壹队队穿军服戴军帽的学生,在操场上壹遍遍地随著口令而动作。主要在于从体能上养成壹种对专制的“服从”习惯,形成大脑皮层中的条件反射。因此,军训的“训”准确的说是“驯”,即驯化。2004年7月21日,上海中医学院的19岁的女大学生杨静初连续5天在将近摄氏40度的高温下被迫进行长时间的军训,内容包括行军,结果在星期三死亡。事发后,校方不仅推卸责任,而且还为野蛮的训练方式以及草棺人命的行为狡辩。

  只有自由而健康的教育才会对壹个国家对壹个民族的前途起正面的积极作用、产生美好而深远的影响,壹个推行奴化教育、党化教育、应试教育的国家只会使民族堕落和衰亡!

  第25节 游行示威自由 如果矛盾发生在民众之间,他们可以找政府去讲理;如果发生在民众和政府之间,公民相对是处于弱势,他们只能上街表示不满。在美国攻打伊拉克的时候有反战游行;有企业员工对管理者不满而进行的游行;在大学里面,如果教授对于学校的什么政策不满,他也会写壹个牌子在学校里站著或者走壹圈;在英国的白金汉宫、美国的白宫以及联合国总部的外面经常会看见游行示威,有的地区还有供游行示威的固定场所。 社会的利益多元,需要有更多的表达渠道。任何游行示威都会在公共场所进行,维护秩序当然很重要,但是公民的权利更重要。作为人民的政府,对这壹现象应该有壹个更加理性的认识,不应该害怕人民说话。美国总统杰弗逊说过,壹个国家偶尔出现壹些动荡、不满、抗议是很正常的,就好像大自然并不总是春光明媚壹样。 游行示威不是不稳定的因素,而是维系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稳定的推进器。当局害怕抗议性质的游行示威。抗议性质的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自己意志和意愿的重要方式,通过这个方式,管理机关可以与相应的公民交换意见,达成壹致而解决问题。公民通过游行示威而使其主张得以表示,积累的怨气得以发泄;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假如将高压锅排汽阀堵死或者根本不要,后果不堪设想。如果壹个利益多元的社会总是无声,恐怕更危险。 游行示威则是壹个了解民意的很好渠道。公民游行除了表达意愿之外也是对政府的壹种监督和约束,这个对于民主制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从外交上来说,某些游行示威则可以替政府显示民意,表达壹些政府不便直接表达的意愿,为政府的外交增加筹码。国家元首在外交访问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壹些游行示威。所以,普通的游行示威有利于改善国家的治理。 政府并不合适主动地组织游行,游行要么是庆祝要么是示威,在现代社会,政府不应该随意征用公民(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时间和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宪法规定的这种权利不过是招牌,人民不可能真正享有它。事实上,在壹九八七年以前,壹直未有任何具体保护实施这壹权利的法律规定,凡遇有游行示威壹律逮捕镇压,壹律称为非法。 1986年冬,北京和南方壹些文化中心城市发生了大学生示威游行活动。1987年1月北京市政府匆忙发布了壹个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十条规定。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制定生效了,其中有关限制与惩治的条款占4/5。连法学权威张友渔也哀叹:“本来,集会游行示威法,在1979年初就已开始起草,主要是为了具体实现宪法的规定,而不是为了应付象目前所发生的动乱,以至反革命暴乱”。十年未能完成的“示威法”,在六四之后不到半年就制定生效了,这壹慢壹快反映了立法者的不顾壹切。 下面我们选“示威法”中的主要各条进行分析,从中不难看出它的无理、凶残和虚伪。 “示威法”第四条规定: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什么是“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中国宪法并无“基本原则”这壹章或这壹条。当然,宪法既然是壹国之基本法,条条都可被认为是基本原则,且都应被理解为前后壹贯,互不冲突,不能在宪法之上再设定壹个最高原则。宪法第二条规定:壹切权力属于人民。第四条规定:各民族壹律平等;这些规定都应视为基本原则。而当局所强调的“基本原则”是专指宪法序言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序言能否直接作为某壹政党特殊权力的根据?如果说序言本身就直接规定了权力、权利和义务的话,如果说序言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高于正文的话,那宪法正文中的许多条款就等于废话。 举个例,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如果说序言中存在壹个“四项基本原则”而且其效力还在正文之上,那宗教信仰自由这壹条显然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抵触。壹个主张无神论,壹个可能包括有神论。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本身就是壹项基本原则。对任何政党的批评,对任何观点的讨论,对任何主张的提出都属于表达自由的范围,首先从程序上应该得到保障,包括对宪法的批评和修正。 再看第二个“不得”,这是从中国宪法第五十壹条照搬下来的。这种规定过于空泛,在解释执行过程中政府可以轻易地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任何时候都高于游行示威的权利;那游行示威的权利就名存实亡了。这就成了取缔、镇压的借口。比如说,雇员罢工会妨碍雇主的开业权;但不能因为雇员罢工会损害雇主的利益而禁止雇员罢工,否则罢工权就成了空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5日前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要使游行示威获得公安机关的批准,就必须首先在申请书中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等等内容,这就需要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得到批准之前进行组织和发起工作。这就需要有结社的自由,然而中国没有。 “示威法”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这种规定显然又是违背宪法的。这种以原住地为借口来限制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权的真实目的是,防止持不同政见者传播他们的思想,防止集会游行示威规模的扩大。 “示威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在中国城镇,所有的单位都只按两类划分,企业或事业。其中事业单位都可属于“国家机关”,包括学校、医院、政府等。把这种职责和义务用来作为限制宪法权利的借口,显然又违反宪法第五条:壹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示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上六时至晚上十时。也就是说,不得露天过夜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这在客观上就造成这种活动很难连续壹天以上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当天结束解散,第二天若要继续进行,组织者与参加者都要重新组织来回奔走。这必然增加疲惫多费时间和钱财。 “示威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和经过的路线作了限制规定:设置警戒线,不得逾越;壹定距离内,不得举行。不得逾越的地段包括所有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换言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就只好在城市外围举行。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要由该次活动的负责人在五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主管机关是各地的公安局。事实上,“示威法”对于这类申请除了前面提到的以内容为理由规定可以直接拒批之外,还为主管机关规定了好几种别的拒批方法。如第十七条规定: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如果得不到“本单位负责人批准”,这类申请自然会被主管机关驳回;即使得到“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主管机关仍可拒批。总之是要使申请手续复杂化,需要直接承受责任的个人越多,这类申请越难提出。 “示威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这是想用单位负责人对集会组织人的威逼或利诱来迫使“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撤回申请”(第十四条)。再如“示威法”第十壹条规定:主管机关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这种种限制又只能使人相信“示威法”只有壹个目的:禁止集会游行示威。 如果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申请人也只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第十三条),而且这是终审,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也作了同样规定。这种复议程序的结果是不难想见的。既然“示威法”第六条已经明确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公安局,那么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内容和形式的判断理解,对“示威法”条文的理解执行都只能由公安局来掌握。同级政府对公安局的决定不会有异议主要还是因为两者都清楚“示威法”的旨意是禁止示威,谁批准集会游行示威,谁就将承担政治上的风险。 集会游行示威法贯彻的结果是:经过批准的游行示威很少,有的地区甚至没有。没经过批准的游行示威则普遍存在,而且不受制裁。壹些政府机构组织的游行活动,如庆祝国庆、元旦或其他什么旅游节的游行则完全无须申请和批准,这都是对于游行示威法的漠视。 据美国联邦宪法及州法,任何个人,只要其是独立的壹个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场合,无需申请就可以进行抗议活动,这是美国联邦宪法赋予每壹个人的权利。 德国基本法规定示威游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壹,游行示威不要批准,只是要有登记的义务。登记的地点是在当地的警察局,警察局会向登记人提出妳要在什么地方、途径那些区域,以便布置警力,保证示威的安全。如果对游行示威权利加以侵犯的话,就可在在相应的管辖法院提出上诉。 甲:县长,我想在某月某日公开的集会上批评妳,望妳批准。 县长答道:我不允许公开批评,只允许私下批评,妳就悄悄地对我说吧。 甲:这就是不许游行示威,侵犯了公民权利。 县长答道:与毛泽东时代比,还是进步的,那时连私下批评也是不允许的,君不见,彭德怀、张志新的遭遇乎? 甲:如果我是对妳个人的批评,我会悄悄地对妳说,会给足妳面子;我现在不时对妳个人的批评,而是对县长的政策、措施及其有关制度的批评,这些批评所涉及内容虽然与县长有关,也与全县人民的利益和未来的县长有关。所以,必须公开地说出来,让全县人民来思考、来决定。这就是我们游行示威的目的。

  县长:考虑的很长远。 甲:人民都来思考、都来监督政府,才能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县长:(对秘书长说),以后游行示威就不用批准,只要备案不阻碍交通就行了。

  第七节 结社自由 1.结社的重要性 结社自由就是人有结伙和扎堆的权力。人类依靠结伙和扎堆从类人猿壹直发展到如今的现代人,这种习惯理应得到尊重。这些习惯权利就是信仰自由(良心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罢工自由。 不论何种形式的社会,其成员组成都是多层次、多阶层的,每壹层次或阶层的社会成员往往有著共同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为了保护自己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最好的办法就是这壹阶层的社会成员能组织起来,以组织的形式和组织的力量同其他社会阶层发生各种联系。其组织形式越完善,组织力量越强大,其利益保护就越有效。 托克维尔说:“结社权是基本人权,破坏结社权就会损害社会本身;结社自由是反对专制政治的重要保障;结社可能会带来暂时的政治不稳定,但从长远看有利于社会稳定”。 结社权既是民主政治的体现,更是民主政治的保障。没有民众对权力当局的要挟,永远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与自由。 民主的根基是来自于神赋人权,如果没有坚信上帝的人权信仰,民主就是骗局;民主的关键是结社,如果没有独立的群众组织如工会、农会、纳税人协会、社区组织,人民怎能突破专制的牢笼?没有对上帝的信仰,没有独立民间组织[宗教团体]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纸写的民主制度必然落空。离开了民间[宗教]组织的实践活动,制度就成了无用的废纸。 1954年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1959年刘少奇任国家主席; 1965年刘少奇再次当选为国家主席。按宪法规定,刘掌握全国武装力量统率权;实际上,刘从没有掌握过武装力量统率权,1969年11月刘被害死。中国百年民主史就是有制度而不落实、不练习的浪费史。 组织是政治问题的核心。民主的前提是独立的人及独立于国家权力外的组织,这样,才会有平衡与正义。只有独立于政府的组织,才能抗衡政府的专制。没有人民的压力,没有独立的群众组织的持续抗争,美好的制度都将沦为官僚欺压百姓的骗局。 任何国家搞民主,都必须有独立于政府的群众组织才行;可专制政府绝不容许独立于政府的群众组织的存在。因此,必须借宗教组织的人力和空间来发展自由民主力量。在教会里,妳可以学到如何爱、如何组织群众的能力。宗教活动要花很多时间,但增加妳与他们的团结和友谊。布什竞选时,连手都握肿了。政治家需要牺牲精神,教徒们刚好有这种精神。 西方社会、尤其是韩国台湾的民主经验都证明:基督教提供了人权信仰和结社方面的根本支持。如果绝大多数人每周上教会,拧成壹股绳,政府还能用机关枪扫射吗?东欧社会主义的国家民主组织都是通过教会来发育的,壹旦发育成熟,专制政权的丧钟就响了。 2.农会、工会 公民社会壹定有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公民组织,如独立的工会、劳工组织,独立的医生、教师联合会,才能建立合理的、协调的、人民可发挥创造力从而追求个人幸福的国家。 1921年下半年,在早期共产党人沉定壹等人鼓动下成立的第壹个农民组织——萧山衙前农民协会,就是按照这种“群则强”的最简单道理建立起来的。这个农民协会的章程是这样写的:“我们底觉悟,才是我们底命运,我们有组织的团结,才是我们离开恶运交好的途径。决定我们底命运,正是决定全中国人底命运。”  共产党不许任何独立组织的建立,壹旦独立组织建立,就冠以反党的罪名加以剿灭。建立独立组织是天赋人权,政府不能取缔。人民不能自由地建立自己的组织,这就是反动。 建国以来,中国农民却没有了自己的组织。美国农民有农民协会、农民联盟和农场局三大团体,日本则有全世界最大的全日农协联盟,台湾则有被联合国和东南亚不少国家奉为楷模的台湾农会。 中共建国后,工人自己组织工会的权利便被剥夺,基层工会干部的选举制被委派制取代。强调工会独立性的全国总工会负责人李立三、赖若愚先后被批为“工团主义”、“经济主义”遭撤职,维护工人利益倾向的基层工会干部也遭打击。 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国在1997年加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批准了该公约,但保留了其中“工人建立独立工会”的条款。 1954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在75宪法第28条和78宪法第45条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中写进了“罢工自由”,在82宪法、即现行宪法中,又删除了“罢工自由”四字[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利,并不等于宪法禁止罢工。工人的罢工权利可以从宪法规定的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权利中引申出来]。 当时的解释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是国家的主人。用停止生产的办法来解决社会矛盾,既不符合全体人民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也会直接影响和危害罢工者的利益。反对官僚主义可以使用其它方法,如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还可以通过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来解决。在现代化生产中,停工停产会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取消罢工自由,是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壹个工人不想失去工作,但妳要对雇主的某些规章制度或行为表达抗议;在口头交涉不能达到目的的情况下,罢工无疑是壹个重要的选择,它是在不失去工作的前提下,工人对于雇主的最激烈的抗议形式。工人连罢工的权利都没有,“工人阶级当家作主”岂不是笑话。 壹旦发生罢工,当局就说有坏人捣乱而加以镇压[安源罢工就是他们干的];罢工组织者常被安上“反革命”的罪名坐牢或劳改。其实,壹个国家有工人罢工是件好事,说明人们对正义有信心。如果没有罢工,证明这些弱势者到了半死不活的地步,已不相信正义公平了。 中国经济从1978年~1996年的年均GDP增幅为9.5%,1997年~2002年的年均增幅为7.8%,但24年来,全国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却从17%下降到了12%。GDP在增长,工资所占比例却在下降!真是与时俱退了! 中国大陆人的工资是香港工人工资的1/10,这使香港的很多工厂搬到了大陆。香港的失业率从90年代的2%上升到了目前的6.7%。受到影响的不仅是制造业,很多白领产业,包括服务性行业,也在往大陆方面转移。 2004年10月深圳市爆出员工不满薪水太低而上街堵路的事件。堂堂的中港合资企业深圳金宝通企业有限公司给员工的月薪仅仅230元,加班费为每小时2.1元。员工即使每月加班80小时,月薪还不到50美元。当美国最后壹家胸罩厂因中国棉纺织品冲击在加州倒闭时,加州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月薪1200美元。 中国的廉价的劳工们,由于没有法律和工会的保护,外国老板们最是喜欢。这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工人都构成很大的威胁。中国工人被外国的老板们和私营企业老板们剥削得之惨,是全世界独壹无二的。 至今大陆工人平均月工资六、七百元人民币,据日本在华投资顾问大前研壹先生调研,中国每工时25美分,是日本平均工资的1/50。他举例说,大连壹工厂以月工资700元招收200人,应招者两千包围了工厂。宠大的劳动后备军使深圳壹厂家两年换壹茬工人。欺负穷人成风,北京壹饭店实行三天试工制,三天内白干,且是跪式服务,尚有壹些尊严的少女终于走人。民工每天只发十元伙食费,啃著蒸面大饼,工资月月欠;拖欠工资多达几百亿。 中国石油公司刚开张时在苏丹招了1千多黑人工人,等定岗后发现多招了10人。经理要解雇10人。可全公司1千多苏丹籍工人集体罢工,人手壹根棒子坐在公司院里示威(拿棒子是为了防止再雇用其他工人顶替他们)。公司经理没法,去找当地的政府。政府说,公司只能与工会代表谈判。公司找工人代表,代表说:看公司忙、没来得及跟公司打招呼,他们要求壹间办公室,且要参与公司高层管理;招用的工人不能解雇,必须给他们在公司安排壹份工作,否则工人只能罢工,罢工期间必须给工人开资,而且要打消再雇用其他工人的想法。公司只得答应工人的全部要求。只有在利润大幅下滑时,公司才能与工会协商解雇工人。公司再不能雇佣其他人,要是再雇人必须得优先雇佣先前被解雇的人。 第1年为与工人搞好关系,公司以国庆节的名义给工人发了点福利。第2年“10.1”,工会主动提醒经理该发东西了,可公司没有此计划。工会说:“那不行。虽在合同中没有规定‘10.1’有福利,可妳头壹年给了,成了既定事实,以后每年必须依此办理;不给就罢工。”公司没法,只得认“倒霉”,以后每年的“10.1”都得给工人以相同的福利。 每年年底,工会代表就会找公司询问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年终利润情况。头壹年公司的经理说形势大好,增长说得多了壹点。工会代表说,就按他说的给工人涨工资吧。按法律规定,公司必须要拿出每年增长的壹定份额给工人涨工资。经理傻了眼,又怕罢工,请示国内的总公司后决定,就得按人家要求给涨工资。第2年,利润增长就往少里说。工会代表请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士来查帐,查帐的费用须由公司出。查帐时,公司的“招待费”重新被计到了利润里;利润高了,工人工资涨的就多。 在美国,工人最低工资为每小时8.5美元,每天8小时工资是68美元,壹般来说,美国工人月工资为1500--1800美元,合人民币12400--14900元!而美国技术工人每小时工资是15--20美元,每月工资为2500--3000美元,合人民币20000--25000元。 美国同壹个行业里也会有几个不同的工会组织,它们的条件和能力都不相同,妳可以自己去选择。他们都会为妳争取权利,即使妳响应罢工、老板不支付妳的工资的时候,工会也会给妳平常工资的75%或几十美元来让妳维持正常的基本生活。 美国码头工会就与政府和公司达成了协议,企业雇佣码头工人必须优先雇佣工会成员,而且每小时的工资不能少于35美元。美国的正规修车店打工收入可能是50美金壹个小时。 加洲演员工会的标准是每小时工资不得少于50美元,尽管妳在电影中只是壹个瞬间即逝的过客,但拍片的时候,每小时50美元必不可少。美国作家工会的标准是每小时的工资不得少于125美元。 美国联邦政府的员工都参加政府公务员工会,数年前政府员工罢工,包括管理美国身份证和驾驶执照的DMV部门的员工全体罢工,造成了壹连七天的政府瘫痪。即使是警察也不例外,偶尔也会听到警察在罢工,但只是在轮流进行,部分警察工作,部分警察罢工。 总结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可以将“合法工会”基本特点,归纳为以下几点:工会工作人员不能受制于资方,也就是说工会工作人员不能是资方的雇员,资方无权对任何工会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干预;工会工作人员必须直接选举产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晋升等事项必须由劳工代表投票决定;建立并完善工会经费的使用系统。

  第五章 民主

  英国首相邱吉尔说:“人类历史上,民主制度有很多缺点,但还没有比民主制度更好的制度”。1944年前清举人黄炎培访问延安时,曾问毛泽东:中国历史上各朝各代,兴起也快,腐败衰亡也快,妳用什么办法跳出这个周期律呢?毛泽东回答:靠民主!可悲的是,毛泽东并没有弄清何谓民主。 1998年克林顿到北京大学演讲,壹北大学生忿忿不平地责问克林顿:“江泽民主席作为客人访问哈佛大学时,竟遭遇示威抗议,今天您在这里作客,如果也允许向妳示威抗议,妳会作何感想呢?”克林顿从容地答道:“我会与示威者见面,听取意见;实际上我常常遇到人民的抗议。”作为中国自由民主思想的发详地的北京大学,已经搞不清什么是民主。 第壹节 古典民主 民主的英语是democracy,源自希腊语 dêmokratia,dêmos表示“人民、村民、公民”, -kratia表示“政体、社会、统治”。民主政治就是人民的统治。在古希腊,民主体现为“全体人民的统治”,即“自治”。民主社会的权力不是属于某壹个人或某壹部分人;而是属于每壹个人,更确切地说属于大多数人。民主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决策以公民的意见为最终依据。 民主是自由平等原则在政治上体现,也是自由平等的政治保证。人人有均等的参政权利和参政机会是民主政治的灵魂。按希腊人的看法,民主政体的公民资格扩大到本邦血统的普通平民,公民内部实现了政治权利的平等,通过公民大会等机构讨论和决定城邦重大事务,贵族或富人的特权基本消失,普通公民有资格也有平等的机会担任各种公职。为了体现机会均等的原则,壹些城邦还实行公职人员的抽签选举。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甚至把抽签选举视为民主政体的标志。 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制度实践,是全部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源头。希腊城邦民主制的萌芽于迈锡尼时代的公民军制度,该制度规定:军中的重大事情要召开全军大会来宣布。有“万民之王”之称的亚加米农,为了解决继续围城还是解围撤兵的问题,就召集了壹个由各军首领们参加的会议,来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这可能是最早见于记载的议事会形式。但真正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形式的形成,还是要等古希腊雅典城邦时代的到来。 雅典最后壹个国王科德罗斯于公元前1068年死后,因无德高望重者继承,便从贵族中选出终身职执政官代替。前752年,执政官改为十年壹任;前683年,改为壹年壹任,执政官人数增至3人。公元前7世纪中叶,执政官人数增为9人,任职期满后进入贵族会议。 雅典商人因出身平民,在政治上受贵族歧视,他们便和农民联合起来,与贵族进行斗争。公元前632年,发生基伦暴动。公元前621年,在平民的压力下,贵族会议被迫委托司法执政官德拉古编定成文法典。但德拉古的立法有利于放高利贷的贵族,平民难以接受。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更加激烈,这使雅典面临暴动的危险,救治的办法是推举壹位各方都满意的立法官来改革。于是,公元前594年出现了世界史上著名的梭仑改革,雅典由此而进入民主。 梭伦是雅典贵族,他曾领导了雅典对麦加拉的战争,并夺回了萨米拉,以公正和智慧而闻名。梭伦以整个城邦的利益为重,采取不偏不倚的立场:“我始终站在他们中间,用有力的盾牌遮挡著两边,不让任何壹边不公正地压倒另壹边。”公元前594年,他被选为雅典城邦的首席执政官,并被授予拥有仲裁者和立法者权力的“民选调解官”的职权。 梭伦当权后,首先颁布旨在解除贵族对贫民债务的“解负令”;然后通过立法承认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允许土地的转让和分割;又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而代之以财产法定资格;并建立壹个由400人组成的议事会,骑士级以上有资格成为其成员;同时建立规范的公民大会制度,城邦的重大问题由议事会经过讨论后形成议案,提交公民大会表决。执政官与其他执政人员均由公民投票选出,公民还同时选出壹个由11人组成的最高法庭,负责审理对执政官所作出判决不服的上诉,以防止执政官执政过程中的专断和独裁;另外还成立壹个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元老院。梭伦并首创了陪审法庭制度和立遗嘱制度等。 梭伦改制的成果,经过庇色斯特拉托僭政时期的进壹步推行而得于巩固。公元前509年,克利斯提尼当选为雅典执政官,进壹步对梭伦政制进行改革和完善。其要点:1)将梭伦的400人议事会改为500 人议事会,500人分别由10个部落选出,每个部落50人。部落内代表人数按村社大小分配,选举按抽签办法进行,每个年满20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这彻底根除了梭伦制度的金权政治特征,使得雅典公民第壹次获得真正完全平等的公民权。2)500人议事会再选出50人的议事长委员会,然后将议事长委员会分成10个组,每组5人,轮流主持日常政务 35—36天。在议事会的壹年任期内,每个议事长委员都有机会成为主持政务的5议长之壹。3)每个部落选出壹个将军,组成“十将军委员会”,负责统帅全雅典的公民军。4)实行陶片放逐法, 每年春季召开壹次非常公民大会,决定公民中是否有人危害了公民的自由,若有就再召开壹次公民大会,投票表决认定那些已被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上其罪行的人的罪行,多数投票赞成,被判决有罪的人就要离开雅典,为期10年。 公元前462年,厄菲阿尔特利用公民大会通过决议,对元老院进行改革,使元老院仅保留审理杀人放火等案件和监督宗教仪式的权力。同时,将立法权赋予公民大会,使“主权在民”原则进壹步得到落实。所有城邦事务都由公民大会来决定,政府不过是壹种由非职业官员所组成的“业余政府”。由于战争的需要,“十将军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执政官则需要每年壹换,于是“十将军委员会”的地位上升,后改由公民大会来选举将军。这样使得多次连任的将军委员会主席,事实上取代了执政官的地位。伯里克利便是这种连任达30年之久的首席将军,因而称这壹时期为伯里克利(公元前443-429年在位)时期。 伯里克利时期,执政官向所有公民开放由抽签产生,所有的成年男性公民皆可参加公民大会讨论议案。普通公民和公共官员之间不存在权利区别。除与战争有关的职务外,同壹公民不能多于两次担任同壹官职,而且所有官职都有任期限制的。每年年初从全体公民中通过抽签选出6000名陪审员,审案时随机从这6000人中择出201—1001不等的人组成陪审团, 受理某些特殊案件,并通过投票对案件实施判决,这种司法民主在人类史上极为罕见。 国家各机关的公职实行津贴费制。在梭仑和克里斯提尼时期就无公薪,所以普通公民无力参政。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伯里克利规定公职人员实行津贴费制,这有助于普通公民参政。每个公职人员每天是4个奥波尔(执政官亦如此),当他执勤那天是5个奥波尔。陪审员每参审壹次是两个奥波尔,公民参加壹次会议是1个奥波尔,相当于壹天的伙食费,服役的战士和水手每天3个奥波尔。据记载,当时领取津贴费者不下2万人(《雅典政治》中译本29页),占到所有公民的1/2以上。所有公职中,十将军和财政官无薪金,不搞抽签制。另有观剧津贴,资助贫民参加城邦的文化生活。 伯里克利时期的制度文明,带来了雅典城邦的强盛和繁荣,她吸引了壹大批诗人、哲人、建筑家、艺术家来到雅典,从而使雅典变成为古希腊文明的中心,并为人类留下了灿烂辉煌的神话、诗歌、雕塑、建筑等壹大批不朽之作。活跃的政治生活又培育了公民们的参与意识,并因此而发展了他们的语言表达艺术,从而诞生了雄辩术,这为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壹代哲学巨匠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雅典民主属于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指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身份的重合,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而不通过中介和代表。雅典民主是整个国家在体制上的直接民主。梭仑时期,公民大会每年召开4次,克里斯提尼时每年召开10次,伯里克利时则扩大到每年召开40次,平均9天壹次。国家的内政、外交、战争、购和,以及高级官员的任免等壹系列重大问题,均由公民大会讨论决定。公民大会的参加者是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他们对提交公民大会的壹切议案有权自由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表决方式采用公开投票(举手)或秘密投票(投贝壳、石子于壶中)。这充分体现了国家的壹切权力属于全体公民的原则,是直接民主制。 雅典民主制有四个特征。第壹,主权在民。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就象伯里克利在著名的“葬礼上的演说词”中说:“我们的政治制度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 古雅典城邦民主制所体现出来的,不是口头上对民意的尊重,而是行动上对民意的服从。因为谈尊重民意者,是以主权拥有者的身份,居高临下地来看待民意,在他说要尊重民意的背后,预设了他有不尊重民意的权力。但服从民意则不同,这时民意与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是壹种主从关系,民意为主、为大,而统治者只是执行民意的工具,只具有服从民意的义务,而没有半点挑战民意的权力。否则,就得下台。只有在这种意义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在民”,才能够称得上“民主”。  第二,权力制约。公民大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凡公民大会通过的法律议案,不仅要有严肃性和可靠性,同时还要经陪审法庭专门委员会批准即成为国家法律。任何壹位公民都能挑战公民大会所批准的任何政令的合宪性,他所提出的申诉将被壹个规模在500至1500人的陪审团所听取,这些人是从那些愿意加入的公民中随机选择出来的。在这个论坛上,政令和政体宪法的壹致性可受到进壹步争论与决定,如果被认为侵犯了宪法秩序的话就被取消。 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是议事会,它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权力机构,但要受到公民大会的制约;同时,公民大会也受议事会的制约,公民大会不能通过未经议事会准备和未经主席团事先以书面公布的任何法案;议事会还要受法院的制约,法院对官吏和法律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三,法律至上。雅典人视宪法为最高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从梭伦开始的每次改革无不以修宪为起点,随后便以执行和捍卫宪法为基本职责。享有很大权力的法院的基本任务之壹就是审查某项法律是否违宪。公民大会通过的决议若有违宪,法院可宣布撤消该项决议。官吏必须秉公执法、不图私利、不徇私情,壹旦触犯法律,便要受到惩处。

  第四,公民意识。由于任用官职不再受财产和门第的限制,人人皆可为政,贵族和平民的对立状态随之消失。统壹的公民集体得以形成。对雅典人来说,公民和公民权是至关重要的;关心雅典、参与政治、轮番理政,是雅典人心目中神圣的事情;城邦至上、政治为本,成为雅典人的共识。 缺乏宪政框架支持是雅典民主的缺陷。古雅典公民大会后期常被壹小部分有影响力的家族所控制,而且时常出现许多非理性、感情用事而产生的专制或多数的暴政。典型例子是公元前406 年六位雅典将军被公民大会宣判死刑壹案。在那时,雅典海军打了壹场大胜仗。然而,胜利是以许多雅典士兵伤亡为代价的。统帅远征军的八位将军(其中两位战后没有回希腊)被指控不必要地让士兵在残破的小艇中溺亡。壹些不怀好意者煽动民众的情绪,导致公民大会违反了数条正当审判的程序;最终那六位将军未经正当的司法审判程序,甚至没有机会陈述而被宣判死刑。雅典人很快对这壹判决感到后悔,并对那些欺骗了大家的人提出控诉。后来,为了防止匆忙的坏决定,许多制度性制约机制在雅典民主结构中建立起来。 西方学者指出,由于民主风气的盛行,强调平等和个人的权利,导致了政府权威的削弱;个人与社会集团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多,而且总认为政府有责任满足这些要求,使政府背上了“过重的负荷”;民主社会壹方面要协调各种利益、以建立共同目标,但公民大众意愿的充份表达往往使目标分散化,如此等等。总之,“过份的民主意味著统治能力的匮乏,统治能力的疲软表明民主的不完善”。传统意义上的民主被阐释为“多数人的统治”、视多数人的意志为正义,这就容易忽视少数人的意见和利益;而真理往往是由少数人发现的,如果壹概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行事、压制少数人的意见,势必会阻碍思想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第二节 代议制民主

  1.代议制民主的起因

  随著时代的发展,民主不再是“人民的统治”,而是有权选举和替换自己的统治者,直接民主变成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

  美国宪法的主要缔造者之壹詹姆斯.麦迪逊认为,代议制度是克服派系斗争问题的最佳工具。他说,派系指“壹定数量的公民拥有共同的情感或利益,团结在壹起并威胁其他公民的权利或社会长远的、整体的利益”。显然,如果壹个派系仅是少数派,问题就不会存在,因为公平投票的民主程序可以保证多数人击败少数派系的“危险观点”。如果壹个派系占据多数,问题就出现了。在这种情况下,民主的政治方式就会容许多数派系“牺牲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统治野心和私利”。这壹问题常被称为“多数的暴政”。

  要解决“多数的暴政”问题,麦迪逊认为必须有壹种特殊的宪政安排,其核心是代议政府体制和壹个庞大的选民群体。代议制的壹个优点在于它提供了壹种机制,这种机制“将公众的观点通过壹个选举出来的公民代表团体来提炼及补充。公民代表的优点在于他们代表了国家的真正利益,他们的爱国心和正义感使其最大程度上地避免采纳短期的、具有派别偏见的意见。通过公民代表的阐述,公众的意见比人们自己直接的表达更接近公共利益。”

  约瑟夫.熊彼特(J.Schumpeter)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1942年出版)中说:1)民主仅仅是壹种手段和方法,本身不构成目的,这是所有民主理论的出发点。民主是壹种竞争政治领导权的方法;只要存在著选举产生政治领导人的程序,只要每隔壹段时期公民可以选举或罢免统治者,民主就是充分的和完善的。2)民主是政治家竞取领导权的过程,民主的标志是竞选。他把这壹过程和市场经济相提并论。选民就像消费者,他的“货币”就是选票。选民们用选票“购买”合意的商品——政治家的政治主张。政治家像企业主,他们的政纲或许诺就像企业的产品,他们带著这些政纲和许诺来到政治市场,通过政党、竞选班子、大众传媒等工具,利用广告宣传来争取人们的选票,得到或保护已得到的政治权力。选民带著选票来到政治市场以换取政治的承诺。民主的真谛不在于是否由人民自己治理,而在于是否有适当的方式产生人民信任的领导者,并能有效地控制其行为。

  熊彼特为“民主”定义如下:(民主方法)是“壹些人通过竞争人民选票来获得(公共)决策权的制度安排”,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他批评了古典民主观:“民主不是、也不能意味著任何明显意义上的‘人民的统治’,民主仅仅意味著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想统治他们的人。……民主即侯选人自由竞争人民的选票”。从这壹定义可以清楚看到,对熊彼特来说,除了代议制,民主没有别的合理的组织方式。

  达尔认为,民主可以定义为“多重少数人的统治”。民主就总是“壹种强化共识、促进缓和、保持社会和平的比较有效的制度” 。

  达尔认为政治平等是壹种相信“所有社会组织成员都具有足够素质与其他人壹起平等地参与治理该组织、没有个别或少数成员具有绝对治理素质的优势,因此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不被允许成为当然的统治者”的观念。只有民主政府才符合这种政治平等理念。

  达尔指出,判断壹个制度是否民主有五个标准:平等投票权、有效参与、了解真相、控制日程安排以及全体成年公民共同参与决策过程。这五个标准的满足使民主过程完全符合政治平等逻辑。对这五者中任何壹个标准的破坏不仅是非民主的,而且与政治平等逻辑相悖。

  塞缪尔.亨廷顿说:“评判壹个二十世纪的政治体制是否民主所依据的标准是看其中最有影响的集体决策者是否通过公平、诚实和定期的选举产生,在这种选举中候选人可以自由地竞争选票,而且基本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参加选举。用这种方式来界定,民主政治涉及到两个维度,壹个是竞争,壹个是参与。借助这些基准点,我们能够判断政治体制到什么程度就是民主的。例如,壹个体制若是不允许反对党存在,或是反对党的报纸被检查、或被关闭,或是选票被操纵、或被错误统计的程度,那么,这种体制就是不民主的。……如果用普选的方式产生最高决策者是民主的实质,那么民主化过程的关键点就是用在自由、公开和公平的选举中产生的政府来取代那些不是通过这种方法产生的政府。”

  2.代议制民主

  代议制度是西方民主的核心和主要标志。在代议制民主中,人民通过选举出来的代表掌握立法和统治权。代议制度的核心是由经普选产生的代表所组成的议会。

  议会享有立法权、预算的通过与监督权和行政监督权。大多数民主国家都实行两院制。两院制有更多的优越性,在大国尤其如此。两院制比壹院制有更大的代表性,能充分代表不同地区、不同人口和不同的职业的利益要求。两院间在立法上的配合与牵制,使得立法机构能够胜任现代社会繁重的立法任务,又通过赋予上院以壹定的复议权来避免草率立法。实行两院制还可以防止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因立场分歧出现的僵局,因为两院中总有壹院可以发挥协调作用。由于议员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就要求议员必须具备立法知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善于归纳和反映选民的利益与要求,能代表人民行使“人民主权”。

  大国应通过代议制即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来决定国家大事;这样,全体国民的事可由少数人来管理,而公民依然保有自己的自由权利。代议民主并不能独自保护自由,现代自由是以宪政来保障的,它意味著“法上有法”,民选的政府也不得制定违背保障自由的宪法。

  3.间接民主

  代议制民主是间接民主。间接民主是公民通过选举代表来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间接民主常被称为代议制民主,即人民通过其代表来进行统治,而不是直接进行统治。在间接民主下,主人与主事是分离的。由于人民并不亲自主事,所以间接民主要求有壹整套的监督机构来对人民的代表及由此产生的政府进行监督和防范,以免仆人滥用权力变成主人。

  间接选举并不等同于间接民主,因为间接选举出来的代表未必真的有权参政议政。精英政治也未必是间接民主,因为这些精英未必是通过自由公平的选举产生的,他们的权力未必受到人民的监督。

  直接民主是代议民主的基础。直接民主是通过自由大选、全民公决、游行示威、言论自由等形式表现的。把直接民主贬斥为“大民主”是不妥的。只有相信孔子“上智下愚”而不相信人民判断力的人才会反对普选和“公投”,这些不相信人民的官老爷怎能代表人民呢?直接民主是代议民主的基础,没有真实的直接民主,代议民主就会成为骗局。

  间接民主产生于17、18世纪的英国和美国。今天,凡实现了民主的国家,都是间接民主国家。即使作为直接民主发源地的希腊今日也改行代议民主。代议民主的优点有:

  1)间接民主切实可行,生和谐,易妥协,成本低,更理性。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相比成功地解决了规模问题,其解决的手段除借助代议制外,还借助联邦制、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和违宪审查制度。这样,作为间接民主的代议民主大大地扩展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空间,成功地解决了民主在现代社会和大国所面临的难题,由于间接民主允许通过代表来参与政治,于是政党政治应运而生。

  2)间接民主依托市场社会,维护个人自由。有史以来,没有壹个实行代议民主的国家不采行市场经济。经济自由、财产权、政治自由和参政权提供了坚固的依托。间接民主不排斥个人的自由,而且为个人的自由提供了牢固的保障。由于在间接民主中,有壹个庞大的、不受政府干预的、在民主管辖之外的私人领域,为市民社会和包括政党在内的民间组织的发育创造了充分的条件,从而很好地有效地克服了直接民主下政治民主与个人自由的尖锐对立,使得代议式的间接民主真正成为自由的民主。

  3)间接民主比直接民主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国家体制上的间接民主可以允许在其内部有直接民主因素(如公民表决)的存在,而不会妨碍其在体制上的间接民主的性质。

  4)间接民主通过程序化,既依归民意,又能防止多数暴政。间接民主是程序民主,通过引入纠错机制,使得民主难以蜕变成专制和暴政。间接民主通过壹级壹级的代表机构和代议程序对民意进行壹层层壹道道过滤,从而可以有效地克服民意中的非理性的情绪,避免决策受大众壹时情绪的支配,壹蹴而就,仓促行事。此外,为了防止对少数的压制,间接民主还通过法治、分权制衡、违宪审查和舆论监督来防止多数人的意志变成专横的意志,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民主沦为多数人的专政。间接民主在认可多数决定的民主政治核心原则的同时,特别要对多数的权力加以控制。

  第三节 民主的功能  金大中说:“随著1991年苏联瓦解,社会主义思潮低落了。有人得出结论说,苏联的崩溃是资本主义战胜社会主义的结果。但是我认为它象征了民主对专制的胜利。实行民主资本主义或者民主社会主义的国家,尽管也会遇到暂时的挫折,但是都蒸蒸日上”。这是因为: 1.民主能保护人权维护正义 民主社会的运行机制是:人权→民意→政府→人权。民主的目的或本质就是保护人权。民主的目的在于防止坏的、不胜任的官员对公民的人权、利益造成过多的损害。 1988年5月31日,美国总统里根在莫斯科国立大学演说道“民主与其说是壹个政府体制,不如说是壹个限制政府、使其不能侵犯人权的制度”。 民主制度与专制体制相比,人的基本权利可以得到更多的保护。民主保证社会的相对公正。在壹个民主社会中,具有不同利益的群体可以通过公开争论、协商、谈判机制来协调利益,达到相对公平。在壹个专制社会中,弱势团体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在中国,利益受损最大的是农民。农民没有自己的政治代表,农民也没有通过谈判来维护自己利益的可能。  肯尼迪总统在推动美国黑人民权运动时说:推动民权运动不是为了经济的发展,不是为了社会的稳定,而是为了道义。与此相仿,中国需要民主的理由不是为了抑制腐败,不是为了选拔人才,不是为了发展经济,而是为了维护基本人权,保证社会的相对公正。  2.民主导致和谐社会 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首选的是民主的手段。人在追求改善自身状况的热情得不到保证时,就会选择非民主的手段。民主权利长期被压制的结果,只能导致人们对抗情绪抗,甚至产生过激行为和混乱。某村,哥哥在村里壹干就是十几年。弟弟当村长的呼声很高,可哥哥不让。结果,兄弟相残,弟弟把哥哥给捅了。有壹个地方,两个家族争壹个村长,争相贿赂乡领导。结果,两个家族大打出手,有两人被杀,十几人受伤。如果在民主的基础上,根本用不著暴力,就可以解决权力交接问题。 如果壹个国家的政治是民主自由的、公平正义的,她能引导整个国家走上壹条向上的路;反之,如果这个国家的政治是自私凶残的、泯灭人性的、腐败的,那么她会成为教唆犯,他会教唆整个民族堕落。而后壹种情况恰恰正在中国发生。 民主能抑制腐败。有了民主,人们有批评的权力,新闻有监督的自由,腐败就会受到抑制,贪官就会有所收敛。同时,民主可以使最优秀的人掌握权力。  3.民主提高效率 民主体制更有效率,这为200多年的人类历史进程所不断验证了的。确实,西德、南韩的经济发展比东德、北韩高,台湾的经济发展水平也高于专制的大陆。 俄国自彼得大帝学习西方起到今天已300多年,2004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约4000美元;美国建国才228年,美国2003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38620美元。造成如此大的差距的原因是什么?答:主要的原因是民主。 民主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能监督政府,减少官员的贪污浪费,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消费者都纳了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2003年捷克人的 GDP已达到7800美元,匈牙利的人均 GDP则窜升至8000美元。 当公民可以壹人壹票地选择官员时,官员的荣辱得失就由人民来决定。在这种压力下,民之所欲,官必从之。为官者定会千方百计地满足国民的温饱。所以说:民主可以当饭吃!而且当官员不再仅向上司负责而且向国民负责的时候,国民得到的何止是温饱? 俄罗斯通过《土地法》、《农用土地法》等壹系列法律的实施,私人农场、畜牧业生产、肉、奶制品的生产加工业都呈增长态势。谷物、蔬菜、植物油等生活必需品都稳定增产。壹向滞后的大农业连续取得好收成,每年的谷物产量超过了7000万吨,年均增长了25%左右。好年份的粮食产量达到了8310万吨;令人头痛的“面包问题”不再依赖进口解决。相反,从2002年开始,部分粮食出口,恢复了十月革命前土地大国粮食出口的历史传统。 “民主效率低下,办不了大事”是邓小平拒斥民主的主要借口之壹。实际上民主比“专制”更有效率。民主政治在提高效率方面有四大优点: 1)经过民主程序的决定,失误的可能性较小,即使有失误也不会壹错到底,比较容易纠正。民主是往往不很轻易地“集中力量办大事”(也有例外如美国二战时以举国之力造原子弹的“曼哈顿工程”)的,但民主可以绝对地避免“集中力量办错事或坏事”。在民主制下像“大跃进”(9000万人上山去大炼钢铁)“文革”这样的大错事,是没有任何出现的可能性的。民主体制既然可以避免极端的破坏和绝大的浪费,当然就是更有效率的。 民主的决策过程尽管冗长甚至困难,但能够集思广益,尽可能的在事先避免了疏漏;各方利益会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反映;民主体制下做出的决策往往能够得到较广泛的认同与接受,实行起来阻力小而助力大。非民主体制决策很方便,只要最高权力者壹拍板就算定案了。但却常常是“三拍”决策(拍脑袋决定,拍胸口保证,搞错了拍屁股走人),即使是正确的决策,由于事先沟通不够,执行起来也问题多多。所以,民主体制下的“决策难,实行易”比起非民主体制下的“决策易、常出错、执行难”,还是更有效率的。 2)效率的基础在于公共事务的具体承担者的积极性和创意,而民主程序为个人的主动参与和自我实现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专制必须每时每刻地依靠镇压和欺瞒手段才能维持统治,专制就是强制,强扭的瓜不甜,捆绑难成夫妻,怎么会有创造和效率呢?  3)民主程序的开放性使决策机构变成了“智慧的竞技场”,使得政府及政党能不间断从民间吸收最优秀的人才和最新颖的建议;民主只要依赖普通人的共识就可以正常的运行,内耗较少;专制内耗大、耍两面派、勾心斗角不已。 4)作为民主程序重要组成部份的各种监督机制,特别是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大众传媒的揭露和批评;刺激了政府的进取心,提高了决策的透明度和质量。在效率方面,民主体制是“迈小步、不停步、更不开倒车”; 专制往往“进壹步、退两步”,壹次集中力量办的大事如果错了,前面所有的努力成果都将化为乌有还不够。  民主不是最好的制度,而只能说是最不坏的制度。民主不是没有缺点,而是缺点少壹些而已。所以,民主政治是壹个需要我们不断追求、不断完善、不断捍卫的东西,而不是壹个可以让我们壹劳永逸的东西。 英语格言说,最好的东西是好东西的敌人。文化心态上的完美主义倾向是十分可怕的东西,它是专制主义重要的心理根源。“当(自认为)选择了壹个‘完美的’制度之后,妳是不能够批评它的。‘完美的’东西怎么可以批评?‘最好的’制度是排它的,因为‘最好的’东西在世界上只可能有壹个”。对民主政治持过于理想化的态度,不可避免地为专制主义准备了土壤。

  第四节 中国民主的实践与障碍 1.民主是保障利益的制衡机制 人民的统治比少数人的统治者能更好地保卫每个人的利益。民主制度并不要求公民个个是满腹经纶,高瞻远瞩的哲人贤士,有多高的觉悟,有多深的见解,只要能认识自己的利益、能尽自己的义务即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从事的公共事务活动就是政治。只要是壹个健全的人,壹个能够意识到他的利益所在的人,就有能力参与政治。民主是要使每个人利益在社会中得到充份表达和保护。选举的目的在于能通过公民最广泛的参与,选出代表多数人利益的人出来组成政治机构。 如果民主与利益相关,人们就热心参与。在山西省下丰村,壹名全身瘫痪的村里能人,躺在轮床上让人抬到选举现场竞选村委会主任并当选。群众中蕴藏著巨大的民主热情,壹旦选举能真正联系他们的利益,他们的热情就会迸发出来,而且表现出很高的选举艺术。 决定人们参与选举的主要动因是:第壹,选举出的机构有作用。第二﹐选举程序公正﹐人们对选举公正有信心。第三,选举行为与选举者有利害关系。选举没有利益动机,再高素质的人也不会为纯粹的政治概念去投票。利益动机是选民参选、投票的决定因素。如果选举制度缺少上述三种因素,那么这种选举就完全失去对选民的吸引力,变成了壹种负担,要靠行政强制或靠经济利诱才会去投票。 所有的调查都表明,农民的选举参与意识比城市市民的选举意识要强,比大学生的积极性要高。无论是选举意识,选举参与程度,对选举改革的态度等等方面,农民都比城市居民和大学生的积极性要高。因为选举同农民的利益相关。 2.农村民主实践 1981年,卡特应邓小平邀请访问中国。卡特还表示,希望中国加快民主选举进程,让人民直接选举自己的领导人,至少首先直接选举地方领导人,并且提出他本人愿意为中国的选举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具体帮助。邓小平表示,我们将在时机成熟的时候让人民直接选举自己的领导人,这要有壹个过程,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最终实行普选。 1991年,邓小平以私人朋友的名义邀请卡特访问中国。经过中国政府同意,卡特中心还专门在北京设立了办事机构。从1991年到2003年,卡特中心先后向中国国家民政部提供了1000多万元人民币资助,用于完善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项目,主要包括:对完善选举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数据统计系统;培训地方选举干部;安排中国官员到美国观摩选举;宣传介绍中国的村民自治。建立电子网络,共享研究成果。 1998年5月克林顿访问中国西安,听取了村民海选的情况后,他将中国的村民自治称为“自由的微风”。2001年9月前总统卡特先生观摩了江苏昆山市周庄镇全旺村的村民选举。2003年年初,欧盟又投入了约9400万元人民币帮助中国政府对“从事村务管理工作的官员、当选的村委会干部以及村民提供相关培训和信息”,以加速中国农村民主改革进程。 卡特中心 (The Carter Center) 是由美国前总统吉米.卡特于1982年创立的非盈利、非政府组织。卡特中心位于美国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市,隶属美国南方名校爱墨蕾大学(Emory University)。卡特中心的宗旨是为和平奋斗、与疾病抗争、打造希望。卡特总统和夫人带领中心的工作人员活跃与世界的各个角落,消灭了在非洲肆虐的多种寄生虫病,调节了在海地、北韩、前南斯拉夫出现的危机,观摩了几十个国家的总统和议会选举,为许多国家的农业发展和经济腾飞献策献力。卡特本人因此获得2002年度的诺贝尔和平奖。 姚立法13年来四次自荐参选基层人大代表,98年当选,形成“姚现象”,零三年被围剿最终败选。姚立法1998年当选湖北潜江市人大代表的经历在当地农村产生了大的影响,他给当地农民讲法,教给他们民主选举的方法。

  农民说:“本来我们选了村长,好的很,但镇里不久把他给免了,换了他们的人,坏得狠!”姚立法说:“当官的不是妳们选出来的,而是镇里派的,他好坏、升降都由镇里管,怎么可能为妳们办好事呢?妳们自己选的人好得狠,这说明只有妳们选出来的人才会给妳们办事;办得不好,大家就把他给免了!在外国,当官的,就连他们的总统都是老百姓选的,都给老百姓办事,妳看人家生活的多好。”农民们纷纷说:“那当然好啦!” 姚立法说:“不要相信任何领头的,咱们自己就是领头的;谁当官由咱们决定,干的不好或者不老实,咱就免了他。这就叫民主,不是别人给咱做主,是咱老百姓自己做主!” 2002年海内外媒体披露了潜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自费3000元对全市的村委会成员被乡镇政府非法撤换情况的调查,该市第四届村委会换届以来,80%以上的村委会干部被乡镇党委、政府非法撤换。 2003年潜江32位自荐者参与竞选市人大代表,董滩壹个村就有10人。在董滩村,有817名选民联合签名按上了手印,要求罢免不合法产生的村委会,当罢免案无人理睬,农民自费到县里、省里、到北京上访告状。当他们的正当要求被壹再拒绝后,村民们请求法律帮助,向记者求援,并壹再签名要求行使罢免权。当他们取得胜利后,群众的手掌拍红了,村头有人放了壹万响的鞭炮。同样的故事也发生在许多地方。 农民在个人利益上是壹盘散沙,但是在争取民主选举权上又显得那么团结,那么充满激情,这充份反映中国人民迫切需要民主,而且也有能力行使好民主权利。因为民主对他们来说不是玄虚的理论,而是争取切身利益的手段。 3.民主的障碍 “党的领导”,阻碍农村民主化。1998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即党支部)要“发挥核心作用”。因为有了这个规定,很多村的党支部都要操纵控制村委会选举,壹旦村支书没有选上村委会主任,在壹个小小的村庄就会出现两个中心。 村民问:“为什么由多数村民选举的村委会必须接受由少数党员选出来的党支部领导?如果村支书是铁定的‘第壹把手’,那么选举村主任这个‘第二把手’又有什么实际意义?何必兴师动众耗费精力搞选举?” 不少村民认为“上千村民选举的村主任自然比几十名甚至几名党员选出的村支书要有权威”。 民选的村长权力不够,村长的权力小于村支书的权力,作用有限。该法规定,乡、镇政府有权指导村委会工作。这明显和自治的涵义向悖,“自治”只对选民负责,不必服从上级。可见,村没有获得自治的法律地位,法律没有划出属于村专有的自治范围,与乡、县、省和国家无清晰的分权关系,村民根本无权拒绝上级的苛捐杂税和瞎指挥。造成今日农民之困境的表面原因在基层干部,真正的根原在那些纵容基层干部的高层,而根本原因则是束缚农民的大壹统体制。党治不走,自治不彰,负担益重。 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不甚协调。2001年,山东栖霞市4个镇57名村委会成员集体要求辞职,因为“村党支部和镇党委、政府片面强调党领导壹切,采取支部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做法”,剥夺了民选村官的权力。 个别严重的竟到了妳死我活的地步。譬如:2001年,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马军寨村村委会改选中落选的党支部书记谢国维,感到新村委会主任彭自然处处跟自己作对,便雇人将彭杀死;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村党支部书记付富贵雇凶杀死了村委会副主任。这两起事属于个别现象。但两委不和具有壹定的普遍性。 民政部门曾对发生过两委关系不和的村作过初步统计。村委会过度“自治”,支部放弃领导的比例,只占11.8%;两委互不相让,村级组织瘫痪的也只占7.2%;而党支部包办村委,村民自治功能弱化的则占81%。因此,两委不和的主要症结,在村党支部壹方。 广东省民政厅的壹位官员说:“是村支书大,还是村主任大?村支书有权搞腐败,而且腐败得越严重,就越是高唱共产党领导。”这位官员披露,有个村的农民到民政厅集体上访,说他们村党支部卖土地卖了1个亿,而村民只见到90万元,其余不知哪里去了。上访农民留下了壹句硬话:“为什么上级总爱把‘红帽子’(指党书记)戴在这些‘吸血鬼’的头上?我们祖祖辈辈留下的土地呀,就这样给毁了。”毫无疑问,农民不可能认同这样的村支书,如果让村民自由公开地选举,他们会毫不犹豫地把这些“剥削者”赶下台。  2002年7月1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距离北京160公里的河北唐山市丰润县大令公庄的100多名村民,在1994年的村委会选举中因没有把选票投给上级指定的候选人,事后有数十人被县政法机关和村干部打伤、打残,多人遭非法拘禁。从那时到现在7年来,村民卖房子、卖牲口、卖粮食来上访申冤。省市县的调查组、工作组在耗费了令人砸舌的开销之后,村民得到的是这样的“彻底解决”:当年打人的治保主任,在县里派出的“稳定工作队”的工作之下,“合法”地成为了村里的新任党支部书记;而7 年来卖房子、牲口、粮食的村民们为告状已经花费了18万元,而讨个说法的简单要求还是没有指望。 2005年4月,山东临清市歇马亭104口人的“芝麻村”,由于村支书、主任的玩忽职守,致使村财务20余万下落不明,村民们依照《城市居民组织法》第十条的规定,召开居民会议,76人法定具备选举被选举权的居民中,有54名表决撤消原主任的资格,并递交给大辛庄办事处,而且程序合法,其结果办事处居然置之不理,直到今日。 有许多“村”[居]官是法盲或者是胆大妄为的地方“村霸”,只要有损他们的利益,他们就把村民[居民]的据法抗争当作游戏,因为村的上级和他们是壹个集团,他们共同的目的就是剥削村民。于是,就不择手段地对村民们的合法行动进行打击报复。 有壹个乡党委书记亲自去壹个村主持村委会换届选举,暗里却派人到会场捣乱;他正主持著的时候,他的几个人过来把票箱砸了。党委书记则借机发话:村民素质这么低,选举没法正常举行、拖壹拖再说。书记说,要想控制选举很容易,想让谁当谁就能当。 民主不是由素质决定的,民主是壹种利益关系。农民素质低,难道比非洲的素质还低吗?中国的识字率远远高于印度、非洲,印度和非洲可以选总统、选国家领导人,我们的农民难道连壹个村主任还选不了?中国的识字率完全可以胜任现行的选举。 壹个人从壹出生,作为家庭的壹个成员,就必然面临著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甚至在现代政治、在政党政治中壹样发生作用。共产党的卡斯特罗选择了他的弟弟,金日成选择了他儿子;美国选了200多年,布什上台,还要找他父辈的人帮忙;即使在高层也不能摆脱家族关系,为什么非要苛求我们的农民利利索索地摆脱家族关系。乡镇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姻亲关系,“老子坐车儿子开车”,妳有什么理由抓住农民的宗族意识不放?实践证明,大多数宗族关系在选举中并不起作用,农民更关心的是个人的切身利益。当然也有少数情况是宗族关系影响了选举,但不能因噎废食。 目前大陆的民主选举质量,是随著政府层级的提高而递减,也就是说,政府级别越高,选举就越不民主。选得最好的不是县级、市级和省级人大代表选举或行政首长选举,更不是中共十六大,而是处于中国社会最底层、经济最不发达、教育最不普及、环境最为蔽塞的村民委员会,这不能不说是壹大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 在壹些村委会选举中,允许“海选”,即任何人都可以自荐和推荐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比例达50%;而十六大的中央委员却是等额提名,代表们没有权利自主提名。村的正式候选人须向选民发表演说;而十六大的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和常委完全没有任何演说,那怕在选前与十六大代表见面的安排也没有,只是在当选后九个常委做了壹个象征性的亮相。这绝不是现代选举制度上的选后“谢票”,而有点类似古代帝王制下的“皇恩浩荡”。村的选举设计和安排了秘密划票间,旨在维护独立投票和秘密投票的基本原则;十六大和其它在人民大会堂的选举,大都使用公开的按钮器投票或在各自的座位上公开划票,既难独立,更不能保证秘密。村里的计票、唱票和公布选票结果,都是公开、公正地进行;而十六大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尤其是政治局常委的得票情况却是绝对秘密,外界不得与闻。 中共壹方面强调党要在壹切方面“以身作则”、起领导带头作用,而在民主选举方面,中共却甘于落后普通的村民?这是否犹如当初在邓小平时代人们所讽刺的八十岁老人召集七十岁老人,讨论六十老人的退休问题壹样,如今则是威权的党中央,要求集权的省、市、县、乡政府官员,推动村长的全民普选和直选?这能实现民主吗? 中国近年来出现了“村级民主”改善村治,这与促进国家民主不是壹回事。并不存在“社区民主”发展为国家民主的逻辑联系。在公元二世纪,罗马帝国的每壹个城市都有它自己的地方自治,都有它本地的政治生活,都有它自己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在所有城市之上,有壹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沙皇俄国的“村社民主”与沙皇专制并存,传统波兰的基层农奴制与贵族民主性质的“自由选王制”并存,都是长达几百年的稳定传统。因此,不仅要搞基层民主,更要搞中高层的民主。否则,基层民主会被中高层的专制所扼杀。

  第五节 民主化

  民主化,是指以民主为目标的政治变革过程,其内涵是:由较少负责任的政府到较多负责任的政府、由没有竞争的选举到较为自由公正的竞争性选举、由压制人权到较好地保障这些权利、由没有自治团体到拥有很多自治团体的过程。

  17-18世纪的英国革命、北美革命和法国革命是现代民主化浪潮的第壹波最强劲的冲击,它摧毁了传统的等级制和个人专制的社会结构,平民开始登上政治舞台。整个19世纪直到20世纪初是民主化改革的时代,改革的目标指向参政权的扩大。参政权逐渐向下层扩充,直到最贫穷的下层平民甚至黑奴都获得了选举权。

  亨廷顿认为,人类已经经历了三次民主化浪潮。1828-1926年,第壹次长期的民主化浪潮,约有33个国家建立了民主,其民主属原生型的。1943-1962年,第二次短促的民主化浪潮,约有40个国家建立了民主。从1974年起开始了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第三次民主化潮流横扫了南欧,席卷了拉美,波及到亚洲,摧毁了苏联集团的专制,从而形成壹波全球性的民主化浪潮。第三次浪潮还在继续扩张,进入90年代以后,多党民主的浪潮几乎席卷了整个撒哈拉以南的非洲。贫困落后的黑非洲对民主化潮流反应之敏感,其政治变革的深度和广度,是亨廷顿也始料不及的。

  民主自由国家阵营在不断扩大:1800年,3个;1900年,13个;2000年,120多个。

  民主化作为历史潮流的突出表现之壹,是当今国际社会已普遍认同民主价值。几乎所有国家都确认了民主原则或以民主制度为目标。民主已经成为这个时代唯壹受到尊重的政治制度。世界上的所有国家都声称自己是民主制度。有时军人以暴力攫取了国家权力,但它缺乏明确的合法性,常常宣称他们清洗国家为的是制止混乱和腐败,恢复公正的民主秩序。其它政体也装作建立了更高的或更真实的民主。纯粹的神权政体、“家天下”的政治结构、赤裸裸的个人独裁已基本消失,它们都程度不同地掺上了“民主”的配料,披上民主的外衣。

  第六节 主权在民或多数原则。

  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或经人民的同意就是主权在民。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不是政府自有的,也不是少数人授予的。政府的统治是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

  在政治活动中,人民统治的实质是多数人的统治。多数原则指少数服从多数,即按多数人的意志决定政府的组成与变更并进行其它政治活动,数人头而毋须砍头。多数原则是民主制的灵魂,比如:全民公决、立法、官员的任免、司法等活动中都实行多数原则。

  在有关公共生活的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按多数人意愿行事,但不要求少数跟在多数后面,可以和多数唱反调。在中国,少数的权利往往受到蔑视,甚至遭到迫害。因此,在重大事务中的决定中,往往出现“壹致通过”的局面。这种现象是“少数屈从多数”。

  没有多数原则就没有民主。少数服从多数是行动的原则,不是思想的原则。在采取共同行动时,多数决定是合法的,少数决定是不合法的。多数的意见即使不正确,多数决定仍是合法的;少数的意见即使正确,少数强加于多数仍然是不合法的[参考民主集中制批判]。

  为什么不能以服从正确代替服从多数?因为民主是政治,政治计较利害得失。民主追求的是合法;所谓合法就是按多数人的意志协调利害得失。合法≠正确。民主的错误,民主自身可以纠正。独裁的错误,独裁自身是不能纠正的,只有等独裁者身亡或被人打倒才算了结。错误的东西只要它有存在的权利是不应被消灭的。强制服从正确,恰恰是错的。

  如果以“错误”和“坏”为理由侵犯权利,就是破坏民主原则;而民主原则壹旦破坏,正确的东西、好的东西存在的权利也就没有保障。民主只公平竞争,让正确的东西克服错误的东西、好的东西克服坏的东西。所以,实行民主要有宽容精神。

  保护少数不是“服从正确”,而是为了保护天赋人权。天赋人权说“人人生而平等”,既然人人平等,谁也不服从谁,也就是说傻子无须服从聪明者,人无须服从“正确者”。

  既然人无须服从“正确者”,那社会岂不乱套?为了给社会壹个都能遵守的秩序,所以确定了多数原则。多数原则是说,只要多数同意并遵循多数人同意的规则,社会就会形成秩序!服从多数的原则来源于天赋人权并保护天赋人权!

  正确本身是相对的概念。自然科学的正确有壹套逻辑和实验检验的标准。社会领域的正确往往因人而异,其实无所谓正确。譬如,从交通规则看,靠左或右走本身就无所谓正确,只要多数人同意哪壹边走哪边即为正确。马路上大家都靠右走,这就形成交通秩序;在英国、日本,马路上大家都靠左走,这也形成交通通畅的秩序。孔子规定:男走左边,女走右边,这也是壹种秩序。孔子的秩序会造成交通混乱,只是古代人少出门,混乱很少发生!

  日本的宪法伊拉克的宪法都是全民投票多数人同意的结果,惟独极少数国家没这么做,他们唯壹的借口就是“朕乃正确”,妳必须服从朕[正]!“服从正确”是极权者的借口,实质就是“咱要咱整就咱整”!柏拉图的哲学王、孔子的圣王统治以及马克思所说的先进性的党统治强调的都是正确,最终却是极权统治。从汉武帝到斯大林莫不如此!

  古人讲善、说集最大善者就是圣。牛顿科学革命以来,善与圣已经让位于正确或科学等词了。某党常说马主义是人类最科学最正确的理论,按它的指示办无往不胜,结果成了人类最大的笑柄。服从正确必然走向唯我独正、唯我独尊,毛贼东就是如此!

  服从正确=“畏圣人之言”,小民要服从圣人的思想独裁,真理都在[孔]圣人那里,这就是真理垄断!真理垄断壹成功,老百姓就成了鸡犬不如的螺丝钉!

  第七节 少数原则与共和主义

  1.人权原则或少数原则

  尊重个人,被称为人权原则或少数原则。这条原则也被称为个人主义,正好与国家主义相对立,即个人的利益、理性和诉求都应该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尊重,而不能以任何的国家利益的名义去任意的剥夺个人的自由、权利和财产。

  每个人的人权似乎互不相干,实际上全体公民的人权是壹个共同体,它象堤坝,只要出现壹个漏洞,就会崩塌,“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人民”是每个人的集合,每壹个人都是人民的壹分子。保卫每壹个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保卫人民所共有的权利。渺视和否定每壹个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渺视和否定人民所共有的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执法者践踏哪壹个人的人权,都是在践踏了人类的人权,决不能袖手旁观,必须起来战斗。否则,厄运会降临到自己头上。海明威说:“丧钟为谁而鸣?丧钟为我们自己而鸣。无论他是谁,每个人的死亡都使我们受损。”作为个体的权利和自由依赖于人们要去捍卫它们的决心和勇气。

  阿克顿说:“自由,意指这样壹种自信:每个人在做他自己份内事时都将受到保护,而不受权力、多数派、习惯和舆论的影响。我们判断壹个国家是否真正自由,最可靠的检验,是看少数人享有多少安全。”由此可得出壹个基本等价的判断:“以全体人民和最大多数、最强有力阶级的统治而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如同君主专制,是同样性质的罪恶”。

  托克维尔说:“没有比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的政府更难抗拒的了,因为它可以假借大多数人的意志所形成的道义力量,坚定地、迅速地和顽固地去实现独夫的意志。”

  哈耶克认为,民主并不是多数人的主权,多数人的主权实际上很可能与专制或寡头政体壹样。单讲“多数统治”,不讲被统治者的同意,必然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在多元民族的国家,宗教少数派和少数族裔应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语言和维护自己的传统,不必担心受到多数派的责难。政府应该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承认少数派的权利。

  保护少数是民主制的壹项重要原则。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和宽容,就是保护少数异见,允许他们宣传自己的意见。因为多数的决定不壹定正确,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保护少数有利于创新、有利于进步,科学文明的开拓者从来都是少数。少数的意见即使是错的,意味著做此事的机会越小,它所提供的经验与教训就越难得,那么它对整个社会就更加珍贵。

  现代民主奉行“多数”与“少数”并重的原则,它不要求少数绝对地服从多数。考茨基认为:“保护少数派是民主发展的必不可缺的条件,其重要性并不亚于多数派的统治。”至于在文艺、学术、信仰等领域,就更不能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了。

  为避免多数迫害少数,必须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民主的真正内涵是保护少数。多数是不需要保护的,因为多数人的力量大,少数人欺压不了他们。多数人专少数人的政是错误的,哪怕用任何科学、民主做借口。需要保护的是少数人,最少的少数是壹个人。从法律的原则讲,少数人的权利应优先于多数人权利,少数人的权利应受到更多的保护;在他们没有威胁到别人的时候,即使是引起强烈的反应,他们的权利仍受法律的保护。

  保护少数人权利,就是保护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因为,妳在这个问题上是多数, 但在另壹个问题上可能是少数。今天是多数, 明天可能就会变成少数。对权利的侵犯往往是从少数人开始的。如果在侵犯少数人的权利时不予制止,发展下去,必将殃及多数人甚至殃及自己。不明白多数应该保护少数,到后来反遭灭顶之灾的例子比比皆是。如法国大革命时的雅各布布宾派首领罗伯斯庇尔,就曾挟“多数”之势、以“公意”的名义,处决了大批异己份子,连著名革命家丹东都未能幸免。后来,罗氏被“请君入瓮”,自己也被送上了断头台。如果不能保障少数人的基本权利,最后也不能保护国家主席的权利。

  2.共和主义

  共和要义有三:壹曰公、二曰共、三曰和;就是“天下为公、政权共享、和平共处”。“天下为公”不是要废除财产私有制,而是确认国家权力乃天下之公器,必须共享共治;参与政治事务和处理政治纠纷的方式必须是和平的。这就是“共和”。

  要共和,就必须限政,即不允许任何人、任何机构独自坐大或者壹统天下。共和讲权力制衡,民主讲公民参与。共和强调要有三极世界:即选民的权力、州政府的权力、联邦政府的权力,以及中央级司法、立法、行政之间的分权制衡。没有共和思想,它容易形成两极:即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两极斗争起来,不是革命就是暴政,而三极就比较稳定。

  从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看,很多人以为这是美国民主的失败,实际上他们不了解美国的政治制度。美国的众议院代表著民主,按人口数产生,却要受不按选民人数选出的参议院的制衡;参议院代表共和,是每州出两名参议员组成的。选总统的选举团人数是由参院、众院两院的总人数决定。所以,总统选举是上院与下院的折衷、民主与共和的折衷、直接民主与代议民主的折衷。总统大选是壹场在50个州中争夺多数的角逐,目标是夺得每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的选举团票。这些分开进行的“赢者囊括壹切”的角逐,突出了国家的联邦性质,迫使候选人从地域角度而不单纯从选民人口结构来考虑问题。这意味著少数派可能占上风,布什是少数,在选举中的获胜正说明了共和主义可压倒民主主义。

  民主是少数服从多数,而共和则要保护少数,二者是有冲突的。古希腊在实行民主的多数原则的时候,还没有少数原则作补充,由此出现了判处哲学家苏格拉底和在伯罗奔尼撒半岛战争中吃败仗的十大将军死刑之类的多数暴政事件。

  共和主义起源于古罗马。古典共和主义并不强调“民治”(rule by the people)或政治平等(古典民主正强调这两点),而是主张自治(self-government )、混合宪法及壹种不仅反映“多数”的意见,而且也反映“壹人”(君主)和“少数”(贵族)利益的政府──后两者在前现代被认为是除人民(多数)之外的两个不同阶层。

  柏拉图在晚年从哲学王政府的尽情冥想中回到现实中来,认为切实可行的最好政体是将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结合起来的政体。亚里斯多德主张将民主制与寡头制结合起来。他说这样构成的国家强烈倾向于民主制时就叫自由国家,强烈倾向于寡头制时则是贵族政体。两者中贵族制更好,因为美德、财富和自由都得到了代表。波利比阿研究历史发现,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这三种成份适度结起来是“最好”“最稳定”的政体。西塞罗沿袭了波利比阿三种政体相互循环的思想,这样称赞混合均衡政体:它融汇了“君主对臣民的父爱、贵族议政的智慧和人民对自由的渴望”。

  古代共和主义的政制方案是:1、国家由几个分离的机构共同治理、彼此牵制,它们分别代表社会的几个基本成份即君主、贵族和平民,2、合议制机构即贵族议事会作为审议和决策的中心,担当立法的重任;3、公民,(男性)组成民众大会,选行政、司法首脑和其他官员,批准贵族议事会、行政官员为其准备的提案,作为国家事务的最后控制机关;4、行政、司法首脑执行贵族议事会及民众大会的决议与立法。

  古典共和主义主张壹个政府向它所统治的公民负责。自治的可行性和制度建设是古典共和主义的核心。在“自治”理念中也隐含著壹定的“人民主权”概念,从而显示出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之间必然的联系。 古典共和主义主张是政府权力应来自最大多数公民,而不是来自上帝或享有特权的个人。由于共和政府向社会全体公民负责,它的权力也必须来自社会全体。古典共和主义认为政府必须有壹个混合宪法以确保其合法性和稳定性。那种由“个人”(君主制)、“少数”(贵族制)或“多数”(民主制)控制的政府都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它们中没有壹个能代表社会整体。只有壹个整合了所有群体利益的政府才是真正合法的。这种政府被称为共和政府。共和政府具有稳定性,其原因很简单──在这样的政体下很少人会抱怨他们的意见不获关注。 古典共和主义和古典民主理论之间的最大区别是他们设计的到达理想社会的路径不同。共和主义强调壹个整合各种不同社会群体偏好(意味著最大多数)的混合政府的重要性,而民主则集中关注群众(“多数”)的利益偏好。换言之,古典共和主义要求自治政府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它认为任何壹个阶级的统治都是非法的,也是不稳定的。古典民主倚重群众(“多数”)对政治过程的参与,并集中关注自由和政治平等的理想。 古典共和主义在对人性的预设上接近现代自由主义,即人是自私自利的、易冲动的,并易卷入派系斗争。因此,古典共和主义的壹项主要任务就是设计壹个混合政府体制,以利于各种利益的平衡及公民道德的维持。 现代共和主义强调政府权力的广泛社会基础。正如詹姆斯□麦迪逊在其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第39章中所述,共和政府就是“壹个权力直接或间接取自最大多数人民的、由壹些任期有限、或在行为良好时有终身任期的官员管理的政府。” 在现代语境中,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已经不易区分了。当代民主已发展成为民主与共和的混合体。共和强调平衡与和谐。为了实现“共”(合众)与“和”(和谐相处),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对多数人的权力加以限制,这就需要宪政和法治、需要规则至上。 《走向共和》第59集结尾孙先生的演讲全文:共和的观念是自由、平等、 博爱嘛。民国应该是自由之国!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只有当权者的自由,权力大的有权力大的自由,权力小的有权力小的自由。民众没有权力,没有自由。 民国应是博爱之国!可民国六年来我们又看到的是什么? 是只有民众对当权者恐惧的爱,而当权者对民众只有口头上虚伪的爱。 民国应是法制之国!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行政权力壹次有壹次地肆无忌惮地干涉立法。妳不听话,我就收买妳;妳不服从,我就逮捕妳。各级官员都视法律为粪土,民众仍被奴役著。妳们都知道司法是裁判吧,这个裁判的原则是壹部主权在民的宪法。可民国六年来我们根本没有看到这么壹部宪法,就那部不成熟的《临时约法》也壹次又壹次地被强奸。 行政应是服务于国民行共和之政。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是壹个打著共和旗帜的家天下。在这个家天下的行政中,我们根本看不到透明的行政程序,更看不到监督之制。那些行政官员是如何花掉民众的血汗钱?民众不知道那些行政官员把多少钱揣进了自己的腰包。妳们不知道吧?我也不知道。我希望共和不仅是壹个名词壹句空话,要让它成为我们实实在在的生活方式,让它成为我们牢不可破的信念。  在大陆,自由、平等、 博爱曾遭受过毁灭性的批判,至今都未反正,倒退了上百年。 第八节 程序原则 程序原则指民主政治的决策、选举等壹系列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这些规则和程序通常由宪法和其它法律来决定。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法定程序,才能保证得到表现和承认。在专制崩溃而又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应依多数同意的原则制定临时宪法,然后依法办事。 程序原则在于保证机会平等。即每个公民都有追求自由和幸福的同等权利,在政治、经济、法律、身份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利。 西方民主政治竞争机制有两个特点:壹是程序的确定性;二是结果的不确定性。换句话说,竞争的游戏规则是公开的、确定的,而竞争的结果在竞争(如大选)发生之前对当事人和局外人来说都是完全不确定的。例如,在美国,竞争总统职位的程序是公开明确的,但候选人中究竟谁能当选,在大选举行之前是完全不确定的。 西方人从古希腊广场民主时代就开会决议军政大事了,那时嗓门比道理的效力要大。1876年《罗伯特议事规则》正式出版,成为美国民众开会的标准手册。这样的“游戏规则”,对于民主理念的具体实现和操作,常常具有决定成败的重要性。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些是针对会议主持的规则,有些是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当然,大多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比如,有关动议、附议、反对和表决的壹些规则是为了避免争执。原则上,现在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允许争执的。如果我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怎么办呢?我首先必须想到的,按规则是不是还有我的发言时间?第二,当我表达我的意见时,我是向会议主持者说话,而不是向持不同意见的对手说话。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直接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只能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发言的时候不能拖堂延时,不能强行要求发言,在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插嘴,因为这都是规则所禁止的。美国的法庭上也是这样,当事双方的律师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为壹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团按照规则自始至终是“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之间的针锋相对。就是这样在规则的约束下,间接地实现的。 这样的技术细节,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的话,发生分歧就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很可能永远达不成统壹的决议,什么事也办不成。即使能够得出可行的结果,效率也将十分低下。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像壹台设计良好的机器,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冲动,找到求同存异的地方,然后按规则表决,保障了民主程序的效率。   孙中山是第壹个摆脱封建帝王传统而笃信“民主”的政治家,他搞民权的第壹步就是让人们知道如何开会。孙中山亲自翻译了《罗伯特议事规则》,名之曰《民权初步》。胡适说,孙中山的《民权初步》的重要性远胜过《建国方略》、《三民主义》,然而,却被人们忽略了。英语民族在搞政治的优越性就在于他们会开会,开会是认真的,程序正义保证了结果正义。说到底,民主政治其实就是壹种程式性的东西,就是壹套议事决策的程式规范。  1988年3月台湾人黄顺兴首次出席全国人代大会,第壹次发言就提出投票应设秘密的“圈票处”、主席团推荐的各种候选人应有复数人选等有关民主程序的意见。 1989年3月,全国人大就深圳经济特区的授权法案(授予深圳立法权而广东省却没有)表决时,大会主持人询问代表对“决议草案”是否有意见。黄顺兴发表了反对意见,这是人代会史上的第壹次。直到今天,“全国人大”的“全体大会”仍然是个“哑巴会议”。 1992年3月,7届人大5次会议提出建三峡大坝的议案。黄顺兴对三峡议案完全不符合民主程序大声抗议。同年9月中共在全面压制反对意见后,强行付诸表决,黄顺兴根据议事规则,提出临时动议案,要求将三峡提案作为“重大议案”而重新考虑。黄顺兴的提案以2/3的多数票通过,但会议主席完全不理睬这壹合法的投票结果,拒绝给黄顺兴发言权。在表决前的最后壹刻,他从自己的位子上站起来坚决要求发言,此时,全场扩音系统关闭了。黄顺兴等25名代表以退场、不按表决器表示抗议。他在人民大会堂外面召开记者招待会抗议,结果被剥夺了人大委员连同代表的资格,共产党连对统战对象许诺的“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也置诸脑后了。人命关天的三峡案就这样在完全没有公开辩论的情况下强行通过,赞成票1767票,占出席人数(2633人)的67%;反对177票;弃权664票;未按表决器的25票,1/3的人大委员投了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这是中共政治史上第壹次投票危机。 第九节 选举罢免制 1.选举制 选举制指官员、议员、代表在自由的、周期性的和竞争性的选举中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不必服从上级],由选民罢免的制度。 美国的选举,多如牛毛。美国人壹年中有五、六次投票机会,每张选票上有著角逐各层次政府的各种职务的候选人。从总统、联邦议员、州长、州议员、县议员、市长、法官、警察局长到学区教育委员会委员等公职人员的选举,全由公民主导。 2.竞选的作用。 1)竞选确保了社会的平等,竞选产生了公正的公权力,使得社会公开、公平、公正不言自明,社会不治自定,各种不良现象无法存身,已经存在的不良现象也会被公正、合符时宜的公权力及时修正。 若没有民主选举的过程,“三权分立”的基础就会完全动摇,独裁者会不断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司法和议会横加干预,甚至透过掌管的警察和军队迫使其称臣。 民主选举使当选政党被授予权力的同时也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这是日本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审判田中角荣、中曾根康宏和金丸信这些日本的首相的原因。1990年代,日本首相的得意亲信中村不法收取政治献金曝光。中村以为有首相撑腰,竟在国会众院叫嚣“最高裁判所若有本领明日可在国会议员面前当众拘捕本人”。次日晨东京最高裁判在国会众院党者首相在内所有议员和新闻媒介的面正式了拘捕了中村。首相只能苦笑著对媒介说“本人完全尊重司法当局对中村的处置”。首相不是不想救他,实在是怕得罪民意而失掉下次选举。 印度的国大党和加拿大的自由党都曾经长期执政,这些政党都是可上可下随从民意,不象壹党专制下某壹政党要永远坐庄,谁有异议就大刑伺候。这样,区别长期“壹党执政”和“壹党专制”就非常容易了。民主政治的精义是最高领导人的多党大选。 2)最大限度地调动民众议政、参政、主政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阶层的沟通与合作,是迄今为止最现实的平等与最大范围的民主政治。 3)最大限度地降低维护国家权力的制度成本,是迄今为止最牢固的政权组织制度。  4)最便捷地了解社会各阶层的需求与疾苦,选举是各种集团、各种力量以及各种利益之间的极其复杂的平衡过程,是迄今为止效率最高的社会自我修正机制。 5)最长效地激励、约束公权力的运作,是迄今为止效率最高的社会自我发展机制。 所以,我们要坚持政权“人民主权——即人民同意性”原则!由谁来治理国家,应由周期性的人民自由选举或罢免说了算。 3.罢免制 公民和当权者的关系不是父子关系,而是法律关系。人民不需要“父母官”,人民也不需要“儿子”。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法律的程序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否则,人民就可更换政府。 在专制政治制度中,臣民只有信任君王[圣王]的义务,没有不信任的权利;在民主政治制度中,公民对自己的首长有不信任的权利和罢免的权利。 罢免制起源于古代希腊。雅典于公元前500年创制“陶片放逐法”,以保障民主政体不变色。对那些搞独裁搞寡头政治和僭主政治的人物,公民可以将应被放逐者的姓名书于陶片而投入陶罐中。陶片满6000,即通过壹件放逐案。该法先是规定放逐期为10年,后又改为5年。叙拉古的“榄叶放逐律”规定,公民可将应被放逐者的姓名写在榄叶上,达到壹定数目时即通过放逐案,放逐期为5年。亚里士多德认为陶片放逐律不失为壹种政治补救办法,相对于轮番为治的良好的城邦体系而言,这是壹种不得已而求其次的手段。直接罢免也是古希腊各邦的全体公民大会议决罢免官吏的壹种重要制度。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直接罢免制已经成为壹项极为重要的民主宪政制度。许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公民有直接罢免的权利。直接罢免是指公民有权利要求付诸公民投票,罢免失职的国家官吏,当此种要求达到壹定人数时,必须将此提案交付全民公决。2003年美国加州州长被选民罢免并选出了新州长斯瓦辛格,就是加州全民投票的结果。这次加州选票上的候选人多达135个,有在校大学生、餐馆老板、演员、公司经理,还有色情杂志的发行人等。它再次体现了:在美国人人都有机会接受人民的选择,做管理者、做“平凡领袖”。 直接罢免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壹是直接罢免议会议员的制度。直接罢免制适用于议会议员,这在现代宪政国家已成为非常普遍的做法。适用于议会议员的直接罢免制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壹种形式是针对议会个别议员曲直接罢免制,另壹种形式是针对议会全体成员的直接罢免制。 针对议会议员的直接罢免制是指,承认壹个选区中的选民,满法定人数时,对于该选区选出的议员,得要求该选区选民全体投票,以罢免其职务,另选他人补充。例如日本地方自治法第80-84条规定的针对议员和首长的罢免投票即是此种直接罢免制。直接罢免制在日本也称为“召回制”。美国各州宪法中规定的针对议员所采用的直接罢免制均属于此种制度。 针对议会全体的直接罢免制是指,承认选民达到法定人数时,可以要求全体选民投票罢免议会全体,实行重新选举。针对议会全体的直接罢免制实际上是公民解散议会的制度。瑞士各州也普遍实行针对州议会全体的直接罢免制。 二是直接罢免行政官员的制度。此种制度承认公民有权利要求付诸公民投票罢免行政官员。此种制度又可以分为针对政府全体(行政部门)的直接罢免制和针对行政官员个人的直接罢免制。就针对行政官员个人的直接罢免制而言,又可以分为针对民选行政官员的直接罢免制和针对非民选行政官员的直接罢免制。 三是直接罢免法院法官的制度。此种制度承认公民有权利要求付诸公民投票表决罢免法院法官。目前,世界各国直接罢免法官的制度并不普遍。美国的壹些州对于由选举产生的法官实行直接罢免制。在美国,有的州还实行“直接撤销判决”的制度。公民对于司法判决,可以要求付诸公民投票,加以撤销。直接撤销判决制实际上在壹定程度上也起到直接罢免法官制的作用。

  第十节 分权制 1.为什么要将权力分散开来并加以制衡? 用“切饼与分饼”作比喻:有十个人,只有壹块饼,大家分著吃。如果找壹个人切饼、分饼,可能会出现什么情况呢?他可能先把饼切成十块,九块是小的,壹块是大的,然后由他来分。他可能分给别人九块小的,自己留下那块大的。这就导致了不公平。 如果将游戏规则稍作调整,用两个人,壹个专门切饼,另壹个专门分饼,即把切饼与分饼的权力分开。这样切饼的人就想:假如切的大小不壹,分饼的又不是我,我得到最小的壹块怎么办?为了防止得到最小的壹块,切饼的那位只能壹个办法,就是将饼切成均匀的十块。妳看:分权的结果,导致了利益公平的分配。 在政府结构中,负责切饼的是立法机构,专门制定利益分配准则、制定法律。 执行分饼的是行政机构,其职能是执行法律。行政机构为了效率,壹般不采用民主决策形式,而是从上到下的命令形式。行政机构的民主保证,壹是采用民主形式产生官员来保证,二是采用民主监督来保证。 司法独立是另外壹项特别重要的设计。假如切饼的和分饼的互相勾结,专把小块饼分给老百姓怎么办?在这种情况发生时,老百姓需要壹个裁判主持公道,并有控告切饼者和分饼者的权力,让他们交出侵占的利益。这个裁判就是法官,必须是独立的,均不受切饼者和分饼者的管制,即不受立法机构的和行政机构的左右。否则无法公正地判案。裁判机关就是法院。法院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和审判裁决的权力。  为什么民主国家实行三权分立,而不是两权、四权或五权分立?因为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别对应于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这就是三权分立的逻辑。立法--事前先定出规矩,行政--按这些规矩办事,司法--检查这些事有无违反规矩,有则纠正(处罚)。 2.分权思想的来龙去脉 分权制衡的思想源于古希腊罗马的混合政体论思想。“混合均衡政体”是社会几个基本成份共同组成政府、彼此制衡的壹种政体。现代共和制度系由混合均衡制演化出来,由混和均衡政制转化为与分权均衡政制。 古希腊每个城邦都有三种政治机构:由成年男子构成的公民大会、(元老院)议事会和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这是现代三权分立制度的雏形。 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政府机构有元老院、执政官和民众大会。元老院是最高决策机关;执政官是国王的替代物,行使军事、行政、司法权;民众大会选举执政官等官员,其中的平民大会后来还取得了通过与元老院决义效力相等的议案的权力。此外,还有专门的保民官,可以否决执政官侵犯平民利益的政令。 欧洲中世纪的城市国家,曾实行共和制,最高权力由市民选举产生的市议会或其他形式的集体机构掌握。虽然当时也出现过壹些独裁者,但人们不管他们是否开明,壹律把这些独裁者叫僭主,即不合法的统治者。我们该为中国几千年来对明君的颂扬和盼望感到羞耻! 洛克认为,权力集中会促使主权者去攫取权力,以使自己不受法律的限制,并在立法和执行法律时只考虑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要加强对执掌国家公共政治权力的执政者的手中所拥有的权力进行限制,否则,人们境遇将要比在自然状态下更为恶劣。为此,洛克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的构想。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创立了“三权分立”学说。他认为,“壹切有权力的人都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壹条经验”;“如果同壹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决私人犯罪或诉讼权,则壹切都完了。”他特别指出,在壹切权力合而为壹的地方,“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制的存在”。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任何两者不能同时集中在壹个人或同壹个机关(无论是贵族或人民的机构)之手,自由将不复存在;三权不仅要分立,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分权防止权力的滥用,“以权力制约权力”。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被誉为人类政治生活中的“牛顿定理”,并被美国宪法的制订者们加以应用和完善,形成美国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权力制衡”。美国宪法所设计的政府结构是壹个权力平衡的结构,它既要防范人性固有的弱点和缺陷,以避免强人专政的危险,又要限制某种压倒优势的利益集团的操纵,以避免多数暴政对个人自由的摧残。

  3.分权制衡 从历史来看,任何王朝的统治者总是喜欢把权力抓的死死的,搞权力集中化、绝对化、垄断化,把政治视为自己的“家事”,不许旁人“诽谤”。也许真的是因为“绝对权力”或者皇冠的诱惑太大了吧。然而,没有哪个王朝能保证自己不受害于官僚集团的绝对权力,并最终在绝对权力的侵蚀下走向腐败和覆灭。因此,不能有效克服和消解官僚集团的绝对权力,就无法跳出“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古今中外概莫能为。中国几千年历史上有多少王朝不断更迭、灰飞烟灭?曾经不可壹世的苏联还不是照样解体崩溃吗?过分集中权力,抓著权力不放,绝不是壹件好事情,对自身也绝没有多少好处。历史的经验教训不能不吸取。“绝对权力”好比是毒品,废黜“绝对权力”就是戒毒。 为避免权力的腐败、专制和不当行为,必须对权力进行合理的配置,使各种权力能相互牵制、相互平衡,分权是为了制衡。普京总统断言:“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以权力分开为前提”。分权制的实质就是限制权力、防止权力过分集中,防止强人独裁专断以保障“有限政府”。这样,当壹个国家机关发生侵权时,公民可向另壹国家机关寻求保护。 权力分立也不能理解为是对各种政治权力的“绝对分开”,而是既分立又互相制约,并保持平衡状态。国家权力必须实行横向分权,由平行的国家机关分别独立行使,各自对宪法负责,它们互不隶属、且牵制平衡,这就有了将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开来的“三权分立制”,以及参议院、众议院分别立法的“参、众两院制”。 同时实行地方自治的纵向分权制,即中央与地方的层层分权,象美国就是中央、州、县各自自治,无需上级来指手画脚,各自的权限都有法律规定,都不能越权行事。 专制国家所有的官方政治理论都是为统治者服务的,专制者特别讨厌法治和三权分立,原因是这些制度对当权者没有好处。他们掌权就是为了享受天下最好的东西,如果权力遭到制约,他们就没有特权了。在中国历史上,皇帝也搞过“分权”,那只是对大臣权力的制约,防止臣奴们对皇权构成威胁;不少皇帝都对相权进行分解和限制,其目的是预防相权危及皇权,不仅对皇权毫无损伤,而且还要把皇权扩充到极致,结果是强化了最高统治者的权力,皇帝无法无天、“朕即法律”、“朕即国家”、“朕即天下”。 权力分立不同于“权力分工”。徐水良说西周的“三公”权力的划分就是三权分立,比西方早多了。徐混淆了权力分工与权力分立的区别:权力分工是在皇帝或核心领导下的相互监督与分工;权力分立意味著没有最高统治者,各权力机关分工制衡,只服从人民认可的宪法;中国壹直存在著皇帝或“核心”,法律壹直小于皇帝或“核心”,何来三权分立?

  第十一节 自治与联邦

  个人自治是地方自治的基础。地方自治是地方公民自治而不是地方政府自治,也就是说首先在地方实现民主,建立地方民主政府。地方民主政府联合为民主联邦政府或其它形式的联合政府,军队由联邦政府或联合政府统壹领导,以保障联邦内所有个人的安全。

  1.自由城市

  公元1000—1348年黑死病大灾难前夕,西方国家开始出现国王、诸候、其他封建领主和教会颁发自治特许状的热潮,绝大多数城市和几乎全部的大学获得了自治权。

  1129年,英王亨利壹世颁发给伦敦的特许证规定;“市民们……应从他们当中选择任何人任命为法官来受理王室诉讼和所发生的与他们相关的诉讼……允许所有伦敦人及其财产避开和免除通行税、过路费、度量费以及整个英格兰和海港的所有其他关税。”后来,伦敦还获得了选举市长的权利,其他的壹些城市也相继获得了或多或少的自治权。任何人只要在城市里呆上壹年零壹天即可获得自由,城市市民的自由身份促进了契约精神和平等精神的发达,从内部逐步瓦解了封建社会的身份关系。中世纪有谚语云“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

  自治的城镇,既不同于王宫所在的都市,也不同于贵族领主的城堡,它是有自由身份的商人、手艺人、文人们自愿的聚居地。西方城镇的居民壹方面向国王纳税完赋,壹方面自己管理自己。现代民主政体的很多基本程式和规则,比如行政长官的直选、代议制、全民公投、文官体系等,都是从自治城镇发端的。自治城镇是处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最重要的中间体。在西方国家建立的历史中,这样的中间体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它,个人的生活就无遮挡地暴露在国家强权之下,是根本抵挡不住强权侵犯的。

  2.乡镇自治

  根据人民主权论,人民主权不能完全授予代表机关行使;人民通过选举组成政府,并未把所有的权利都交出去;只将壹部分权利让出去,自己依然保留大部分权利。怎样才能保住大部分权利呢?就是争取自治——通过建立各种自治组织,来承担尽可能多的社会管理的责任。美国经验证明:主权在民的人民主权原则在美国首先体现为乡镇自治。

  18世纪的美国乡镇的人口规模大约在2~3千,立法与行政工作几乎完全是在被治者面前完成的,没有乡镇议会。乡镇的官员要按照镇民早先通过的规则办事。但若想对既定的事项作出更改,或希望拟办壹项新事业,这些官员就要请示他们权力的授予者。比如,他们打算创办壹所学校,几位行政委员就要找壹个日子,在事先确定的地方召集全体选民大会。在大会上,由行政委员提出具体事项,然后由大会对所有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确定办事规则、地点及经费的筹集等等,然后交由行政委员去执行。

  托克维尔说:在各种自由中最难实现的乡镇自由,也最容易受到国家政权的侵犯。全靠自身维持的乡镇组织,绝对斗不过庞大的中央政府。为了进行有效地防御,乡镇组织必须全力发展自己,使乡镇自由为全国人民的思想和习惯所接受。因此,只要乡镇自由还未成为民情,它就易于被摧毁,但只要它被长期写入法律之后,就能成为民情的壹部分。

  托克维尔观察到,在美国,几乎所有的行政工作都划归乡镇,无论是在乡镇或是在它的上级单位,都见不到行政等级森严的痕迹。美国不存在行政集权。壹切个人或民间组织可以做好的事情,政府都不要插手。美国的乡镇民主是壹切走向民主的国家可资借鉴的范例。

  3.自治理论

  “自治(self-governance)”壹词与古希腊的“民主”同义,就是自我管理。民主社会就是自治社会,就是公民自己管理自己、就是个人自主的社会。

  个人自主的基础是每个人享有同等自由与做人的尊严,每个人享有同等而独特的价值。自由是不受干预地选择妳的生活道路的创造性权利。个人的自主意味著:自己主宰自己;别人不能主宰自己。我不受他人的操控,也不屈从他人的意志。当个人把对自己的主权让渡给他人,尤其是统治者时,他就不再是自主的人。

  个人自主与社会合作是高度壹致的。社会合作只有在每个人处于充分自主下才有可能。个人自主高度依赖社会合作。壹个不能自主的人,首先就被剥夺了通过结社与他人进行社会合作的权利,也无法在合作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壹个不能自已做主、被剥夺结社自由的社会,即便是用保甲联成片,或用单位把个人穿成串,也仍然是壹盘散沙的社会。

  集体自治是个人自主的延伸。在政治中,自治指个人和团体免受外部力量(尤其是国家权力)的强制。自治体的成员有权制定和修改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有权对大大小小的公共事务作出决定,不必接受任何行政单位或政党组织的领导或指导。地方自治是地方自行行使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选举和更换自己的领导人而不必受到外界或上壹级权威的日常干预。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个人是他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没有任何人强制他。

  衡量壹个地方自治的标准:第壹,公民是否有权在保障自治的法律之内享有对地方事务的排他性的自主治理权,中央政府不可过问,自治体在自治范围之内有权不接受上壹级和中央政府的领导与指导;第二,领导人由自治体内自行选举产生,若其领导人由中央政府任命,或需要得到中央政府认证与批准的地方政府都不是自治的。

  在自治社会中,政治秩序是由下至上逐级构成的。每壹级政府的合法性均来自下壹级和每个社会成员。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每个人的自愿同意。

  在非自治的和部分自治的社会,国家的权力要么来自最高领导人,要么来自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和最高领导人的学说。在这样的社会,要么国家权力完全粉碎了个人主权,要么追求自主的个人把专制的政府推翻。

  壹个自治的社会是壹个开放的社会,人们通过公共审议和自由讨论的方式来管理公共事务,这要求人们充分的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基本的自由。

  壹个自治的社会是壹个“多中心治理”(polycentric governance)的社会,这就要求壹个联邦制的、分权的,而不是单壹制的、中央集权的社会。

  自治的天敌是中央集权,因为中央集权破坏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民主机制,忽略地方的差异和多样性,倾向于用壹种命令与控制的方式进行治理。

  4.联邦主义——地方自治

  阿克顿发现:“自由建构于权力之间势均力敌的相互斗争和对峙的基础上。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使自由得以安然无恙”。自由的惟壹希望是权力的分散与制衡。在大国,联邦主义是必不可少的解决方案。“联邦主义提供的制衡成了最高的保证。它是壹个国家(权力)不能为所欲为的壹种形态。”

  联邦主义实现了自由与秩序的恰当平衡,其方法是限制壹切权力,遏制了中央集权。通过分权制衡来约束政府的权力,为自由提供综合的制度保障。作为分权的纵向形式,联邦制度是自由的有效保障。它通过把权力合理分布于中央、各成员体和地方政府,不仅促进政府提高效率,而且通过各地各级政府互相牵制,进壹步降低了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联邦政府不能像中央集权那样通过领导人的专横意志和人事控制,来直接支配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完全独立于联邦政府。联邦政府对地方的制衡只能通过法律来实现。为了保障各级地方政府的权力,联邦宪法通常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加以严格的限制。

  联邦主义通过横向分权、纵向分权和任期限制的三维制度性分权制衡结构杜绝了产生壹元化绝对权力的可能性。由于在联邦制度下各地的政府有充分的自治权;同时民主政府也与选民更为接近,联邦主义扩大了人民对各地政治的直接参预。

  阿克顿认为:联邦主义是权力之间的并列关系,而不是权力之间的从属关系;它是壹种平等的联盟,而不是上下之间等级森严的秩序;它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平衡。因此,自由出现在其中。自由有赖于权力的分立,壹个严格的联邦制就是制约权力集中和集权制的可行方法。

  当今约200个国家中,有28个联邦制国家,占了世界1/2的土地和1/3的人口。世界领土面积排名前7位的国家,俄、加、中、美、巴西、澳大利亚、印,除中国外都是联邦制国家。世界人口排名前7位的国家,中、印、美、印尼、俄、巴西,有5个是联邦制国家。此外,非洲面积最大的国家(苏丹)和人口最多的国家(尼日利亚),欧洲人口最多的国家(德国),也都是联邦制国家。

  联邦主义用主权分享来平衡少数民族的主权独立要求与整个国家的统壹要求。主权在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分享,不论何民族,通过保留壹部分主权来维护自己的独特性,并实行地方自治,这就大大缓解了他们的独立冲动;另壹方面,将壹部分主权让渡给联邦政府,使各个民族联合起来组成壹个政治共同体--国家,使国家统壹的原则得以贯彻。

  联邦制指两个以上有独立权限的成员(邦、州等),联合组成的国家。联邦制的特征是:联邦及其成员邦,都有自己的宪法;其公民具有联邦公民和邦、州公民的双重身份,不同成员单位的公民,在权利义务待遇上也有所不同,如美国有些州有死刑,有些州没有死刑;联邦权力遍及全国,但联邦及其成员邦之间的权力划分,由宪法规定。未经绝大多数成员单位(美国是四分之三的州)同意,联邦无权改变。

  这壹制度的基本特征:壹是分权,即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有划分明确的事务范围,并在各自事务范围内,享有充分自主权;二是制衡,即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宪政保障或政治实力,可以反制中央的干预,使之不能单方面削减地方政府的自主权;三是合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某些事项上联合作业或混合财政。

  在美国,州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力,联邦政府的权力则受到很多限制。美国宪法中第四条,各州必须对其他州的公共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式予以完全信赖和尊重。壹些自愿生活在某个州,某个社区的人们,他们有权决定自己以什么样的方式生活,这是他们的自由。因此,直至今日,美国人生活中的大量决策权仍在各州、各个城市和村镇,甚至社区手中,联邦政府是无权干涉的。美国人不追求政府的高效率,他们担心高效率的政府更容易独断专行。

  美国的City都是自治组织。与Governor(州长)没有直接统属关系。City Council(市议会)就像是业主委员会;Mayor(市长)就是业主委员会的主席;Vice Mayor(副市长)由Councilman(市议员)轮流担任。所有成员都是兼职,壹年拿不到两万美元。但是City Manager(经理)可拿到十几万。City police(警察)相当于中国的保安,由County授权执行任务,治安是County的责任。有少数的City因为经费短缺而没有警察。了解美国的自治社会,就晓得为什么美国会有5000人的市了,而我们常常忽略了County的权威性。

  澳洲除了联邦政府和省(州)政府外,市壹级(包括悉尼市)均无工资。政府每周给政务官300澳元的补贴,用于车费和误餐补贴。300澳元远不够,所以,官员们每周都要抽出壹定的时间去打理各自的企业或店铺。而政府雇员(government job),不论谁来当政,其工资比较高而且稳定。澳洲的平均工资达到880澳元/周,300澳元/周补贴当个市长确实物非所值。

  《我在美国当市长助理》壹书中说:有壹天,他(书的作者)看新闻,得知美国副总统戈尔到了纽海文市。但市长JohnDestefano置若罔闻。他惊奇地问市长:“戈尔来,妳为什么不出面?”不想市长更惊奇地反问他:“我为什么要出面?”

  在美国,下级官员根本没有恭迎上级官员到来、给上级官员安排食宿、陪同检查壹说。就是总统来了,市长也不出面,而市民要见市长却并不太难。首先个人提出申请,只要市长有时间,市民就可进市长办公室谈情况。还有,公益活动市长却格外有兴趣参加,比如富人区学校和穷人区学校搞联谊活动这样的事,市长十分热心,又是交谈,又是合影。卫生组织搞乳腺癌防治活动这种事,他也十分看重,壹定要亲自参加……在中国,上级领导来了,当地官员不只是紧随其后,前护后拥,甚至还要到地界迎驾,有警车开道,走到哪儿清场到哪儿。壹句话,上级领导的到来,是下级官员天大的事,要放下手中壹切工作,甚至提前数十天准备汇报材料和研究接待方案,让时间和精力等壹切都围绕著上领导的活动来进行。官方的报纸常说: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在这时候,人们更多地看到的是,所有下级官员和相关的机关干部都成了上级领导的勤务员。警车开道群众都靠边了,能了解什么情况?这些领导同志还不如封建王朝的康熙、乾隆。当壹个人能长期意识到享受了比其它人更高的待遇并逐渐以此为正常,那便是有了特权意识。所以,向“官车”敬礼、予以优先放行、辅以警车开道等,其实便是培育乘车人特权意识的过程。

  1998年克林顿在陕西历史博物馆看见站在两米高台子上的小姑娘壮壮,等她走下后,克林顿握住她的手问她为什么站那么高的地方。壮壮说:“只有站在那儿才能看见妳”。克林顿笑著问:“妳很想看见我吗?”壮壮说:“是的,因妳是美国总统。”“妳知道美国总统是做的什么的吗?”“美国总统是管美国人的,权力很大。” 当时,克林顿正因自身的问题被弄得焦头烂额,听了这话,不免触动了心事。于是他说:“不对,应是美国人民管美国总统。”

  这个中国孩子,小小的年纪,当奴隶的思想已经深深印在他的脑子里了。可不是吗?美国总统管美国人民,中国的官老爷管中国人民,老百姓只有被管的份,只有当官的才可以胡作非为,游离于法律之外。这管与被管之间,哪里有什么公正和平等可言。这种根深蒂固的等级(奴隶)观念,虽然与现代文明相悖,但在中国人当中却表现得非常自然,以至于壹个小孩子可以顺口说出。这是中国人的耻辱!壹个只知权力压倒壹切的民族是可悲的。

  5.“联省自治”运动

  孙中山于1911年11月表示,中国的“面积实较全欧为大,……于政治上万不宜中央集权,倘用北美联邦制度最相宜”。

  民国成立之后,这个国家早已破产:国库里面不名壹文,巨额外债还待偿还;内有政府雇员索薪罢工,外有部队军人持枪闹饷。此后中央政府成为军阀的筹钱机器;军队对老百姓直接进行抢夺,政府则向外借债以充战费,中国当然只有以主权相让。军阀们时常沿交通线开战,交通不便处则土匪横行。许多中国人感到,参照欧美的经验,进行政治分权,实行联邦主义,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国家的安定。

  章太炎提出:中国应废去总统,虚化中央,以便权力分散,使枭雄之辈不能专权害民。

  陈达材指出,权力越大越集中,监督便越困难;特别是中国人民监督政府的能力自古就很薄弱,因此中国政府总是腐败、作恶。为了使中国人民能够监督政府,就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多加分割。在横的方面,进行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分立;在纵的方面,将政府权力在中央、省、县、乡之间进行层层分割。这样不但可以使从政者彼此互相制衡,使他们为恶不足,为善有余;同时也可把政治拉到国民的身边,使他们通过对自己较为熟悉的乡、县、省等地方政治的参与,最终对中央政治发生影响,并提高他们的参政能力(胡惠春《民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第332至333页)。而且就当时的情况来看,在中国进行这样的政治变革,政府和军阀都不是可以依靠的对象,而必须靠国民自己去奋斗。在这种思想的鼓舞之下,1920年前后,知识分子们和地方士绅壹起,在中国发动了“联省自治”运动。

  1919年4月,山东人民因青岛主权,召开了国民请愿大会;5月4日,北京13个学校的学生,因为山东问题而举行了大规模示威;6月24日江苏教育会等15团体要求解散北洋政府召集的新国会;12月,湖南省请愿代表团要求北京政府罢免湖南督军张敬尧。

  1920年4月,上海国民大会发表通电,声讨“毁法”、“卖国”、“残民”之北京政府和广州政府;6月,开封民众集会宣布驱逐河南省长王印川;10月,江苏省议会要求废除督军;11月,直隶省议会电请各省议会选派代表,制定省自治法。

  1920-1925年间,省宪运动激荡全国,当时湖南、浙江、云南、四川、广东都制定了省宪,湖北、广西、福建、陕西、山西、贵州、江西、江苏等省也都酝酿制宪自治。

  联省自治运动首先发端于湖南。1920年7月22日湘督谭延闿在率湘军驱走北洋军阀张敬尧后,顺应湘省士绅的建议,宣布在湖南实行地方民主,湘人自治。随后,湖南各界人士竟相提出各种自治建议,为湘省自治、民主选举、废督裁兵献言献策。湖南督军赵恒惕赶走了上司谭延闿,顺应民意, 9月13日湖南省第壹次自治会议开幕;10月10日湖南30余团体联合在长沙举行了万人大游行,鼓吹迅速制定省宪法。11月25日,湖南省议会选出了临时湖南省长,开中国民众选举省长的先河。1921年4月20日,省宪筹备处的专家们提交了省宪草案并向社会公布;随后由全省民选的150位宪草审查委员开始了对宪草的审查。经过激烈争论,9月9日宪草审查通过。12月11日宪草交给全省人民投票公决,最后省宪法以1800余万票赞成、57万票反对获得通过,这是我国历史上第壹部公投宪法。1922年1月1日,省宪正式公布施行。这部湖南省宪法,是中国第壹部正式使用的宪法。

  根据省宪法的规定,1922年1月27日,湖南开始了新壹届省议员的选举,到3月31日,选举结束,新的行宪省议会正式成立。这次省议员的选举在壹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但选举舞弊现象也相当严重。这次选举对选举权的限制非常少,女性也获得了选举权。

  省内大部分民众都不识字,对自己的权利茫然无知,根本不知道选票对他们有什么用处,因此他们的选票难免会被当局者利用。在有些县,选举承办者自己填写选票,然后举著投票箱转上壹圈,就算选民投了票(参见胡春惠《民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第193页注)。根据上海《民国日报》所揭露公开贿选买卖票,壹个县只有将近80选民,竟然多报选民30多万,接近总数1/3;壹个乡绅独占上万张选票而大发其财等等。还有壹些人,由于过于贫困,竟然为了几个铜板而将自己的选票卖给他人。与清末的咨议局选举比较,那时对选民的要求相当高,因此基本没有发生选举舞弊现象;因此当选议员的品德非常高,参政能力非常强。民初的国会选举,对选民的资格限制大为放松,选举舞弊现象就出现了。

  1922年9月15日,省议会选举赵恒惕为第壹任行宪省长.选举省长那天,长沙有数万人示威,驻守郴州的将领宣布讨伐赵。赵恒惕为了当选,毫不手软,亲自买票卖票,派兵镇压胆敢起兵反抗的人,枪杀了数百名的反对者,封闭了长沙《大公报》。11月,省议会选出了其它的省政府组成人员;至此,中国出现了第壹个正式的地方行宪政府。

  1920年,浙江各界人民都开始卷入到省自治运动的潮流之中。1921年6月4日,浙江都督卢永祥通电主张:“先以省宪定自治之基础,继以国宪保统壹之旧观”。1921年6月16日,浙江省议会成立了省宪起草委员会,宪草完成后,于7月12日提交省宪法会议审查,9月7日宪法会议通过了省宪,史称《九九宪法》。浙江等省宪规定,拘捕机关在捕人后,必须在6小时内将拘捕理由通知本人;本人或其它人都可以请求法院审查其理由。军人当选者必须解除军职,现役军人不准对政治问题发表意见。但由于浙江督军卢永祥的反对,《九九宪法》未能实施。后来浙省人士又提出了三色宪法等其它方案,都因为前后控制浙江的军阀卢永祥、孙传芳等的压迫而未能实现。

  各省在进行本省自治活动的时候,人们也在考虑以联邦制形式将自治各省联合起来,废除北京的北洋政府和广州的护法政府,组成壹个能为各方所接受的中央政府;其中最为典型的是1922年3月在上海召开的国事会议。此次会议由全国商会联合会和全国教育联合会发起,出席者有各省省议会、各省教育会、各省商会、各省农会、各省工会、各省银行公会、各省律师公会、报界联合会之代表。会议由著名宪政专家张君劢执笔,起草通过了两个联邦宪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布。

  这些宪法方案,大大完善了民初的临时约法、天坛宪草等宪法方案,体现了社会各阶层人士宪政水平的提高和对国家和平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希望。当然,这样的方案不可能得到军阀们的同意。即使是实施了宪法的湖南省,军政当局是以民选的形式上台的,他们对省议会的决议也不怎么执行。

  1920年11月陈炯明率领粤军回粤,推倒盘踞广东四年多的桂系军政府,在广东实行地方自治,制定省宪,民选县长县议员,改革教育,发展经济,建设“模范省”,以“模范起信”号召国人,贯彻其“联省自治”主张。1921年9月,广东民选县议会议员完成;11月,民选县长完成;12月省议会通过广东省宪。至于教育经费,广东省宪规定:“每年预算不能超过十分之三用在军事上,而最少要有十分之二为教育经费”,又指明“本省划定之教育经费,由教育机关保管之,无论何项政费,不得挪用”(1921年度,因援桂战争与孙中山筹备北伐,军费之支出占广东省岁收的86%;而教育经费仅占4%)。

  在陈炯明的领导下,广东经过两年多(1920-1923)模范省的建设,在改革教育,设立现代化市政府,发展经济,振兴实业方面都有壹些的成就。至于民选省长,则尚未办到。

  陈炯明为了表现“民治”的特色,特别于1921年4月21日,以省长名义,公布《县自治暂行条例》、《县长选举暂行条例》、《县议会议员选举暂行条例》,于是开始举行94县自治选举;按选举条例规定,所有参加选举者,须先服工役3天或交纳6角代金,虽然这是“提倡劳动神圣”,但是却使平民大众,无法参加选举。这个选举的规定,使参加选举者人数,不到10%,并且造成了各种贪污、舞弊、贿选、买票等问题;由于选举出现太多问题,最后只好更改规定,由每县选出三人,省里圈定壹人为县长。接著,陈炯明又颁布《广东省宪法草案》,逼迫省议会通过,最后于12月19日,广东省议会通过广东省宪法草案,省县草案分为15章共135条。这哪里是民主的做法?

  陈炯明认为“武力统壹”虽然可以马上成功,但那是“集权式”的统壹;壹旦政权集中于少数人手里,将“久假不归”于人民,壹两百年后,恐怕也“无真共和可言”。因为建设“真共和”,不是壹朝壹夕的事,“真统壹”必须利用政治妥协的和平手段。

  训政之说,尤为失当。此属君政时代之口吻,不图党人袭而用之,以临吾民。试问政为何物?尚待于训耶!民主政治,以人民自治为极则,人民不能自治,或不予以自治机会,专靠官僚为之代治,并且为之教训,此种官僚政治,文告政治,中国行之数千年,而未有长足之进步。国民党人有何法宝,以善其后耶?徒使人民不得自治机会,而大小官僚,反得藉训政之谬说,阻碍民治之进行(《陈炯明集》下卷,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

  1926年国民党北伐军进入湖南,给“联省自治”壹个最后致命的打击。湖南省的自治即被取消,省议会被解散;其它各省的自治运动同样也被迫终止。联省自治运动这壹具有的划时代意义的现代化尝试,最终演没在中国人崇尚集权专制大壹统的历史传统中。此后,民间的政治活动受到限制,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停滞,1948年后则进入了倒退时期。

  6.国民党的自治理论与实践 清末时期,同盟会的《革命方略》是第壹个正式提出地方自治概念的文献,明确指出地方自治政府应属于地方人民,官员应由人民普选。1913年8月25日通过的国民党政纲再次强调各省作为有自主立法权的自治单位和中央地方分权的构想。 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是从县壹级开始自治,“第九条: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他认为:罢免权的有效行使将使中国的政治制度比英美更加优越。 1924年孙中山主持召开中国国民党第壹次全国代表大会前后,提出了两个政治主张:第壹,中国不能建联邦制;第二,中国要实行民生、民族、民权的三民主义。他没有看到这两个主张在壹个民族众多、面积“较全欧为大”的中国是相互矛盾,不可能同时得到满足的。如果要中央集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权”,须把“三民主义”修改为“两民主义”。 1924年的中国国民党第壹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党纲第壹章规定,各省人民自行制定省宪法,选举省主席;以每壹个县为壹个自治单位,人民有权选举、罢免官员,创制和复决法律。这壹部党纲并规定了军政、训政、宪政的三个阶段。其中训政时期的壹项主要任务是实现县级自治,壹旦所有的县都实行自治后,省级议会就可以选举省主席。 国民党的领导层事实上有意识地选择了基层民主和自治作为实现长远民主化的基础。蒋介石本人明确说过“革命之后接著应进行地方自治﹐为民主宪政奠基。” 1926年的国民党政纲强调:在农村地区,每个村应从其居民中选举产生自治会。 1928年10月4日,国民政府颁布组织法:规定各县须选举居民组成地方会议,当局宣布1935年为建立县级自治政府的时限。 抗战胜利后的1945年,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召开,重申了地方自治的动议。 在台湾,自1950年代开始了县乡壹级的地方自治和选举活动,允许党外人员合法参与,到1969年扩展到国民大会、立法院和监察院壹级,创造了壹个普遍依法参与政治的舞台,使得民众在戒严和壹党制年代也有机会介入和熟悉民主政治程序。1952年10月蒋介石在国民党七大上作报告,指出“孙总理的最高目标是建立主权在民的政治制度”以及“本党的根本任务是实行地方选举,为我国民众实行民主创造壹个牢固的基础。” 在1954年的县市长选举中,国民党党外人士获10%议席;在1969年的立法院选举中,党外人士获8个议席中的3席。1979年,党外建立了助选联盟,设立了办公机构,并于1986年戒严终止后正式组建民进党﹐与国民党进行平等竞争。 中国地广人多、民族多、地区差异大,在中国实行联邦主义是大势所趋。如果在地域大国实行中央集权主义,其结果是中央政府决策半径过长、决策权过多、决策量过大。这些决策的及时性和合理性也必然大有疑问,更不可能充分反映地方民意。壹旦决策失误,其代价高,波及面大。尤其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日益复杂的今天,中央政府的管理能力更受局限,管理得过多过滥和政策失误,会反过来架空中央的权力,削弱中央政府的权威。 第十二节 限任制和轮换制 为防止长期掌权而形成独裁,官员应定期更换。亚里士多德说:“在同壹时间,壹部分人主治。另壹部分人受治,经过轮替,则同壹个人就好象是更换了壹个品类”。官员的任期有时间和届数的限制。这是防止终身制、世袭制的办法之壹,也是激发官员创造力、防止懈怠与退化的有效办法。正是罗斯福连任四届美国总统,长时间为官磨掉了他正确的判断能力,以至于对苏联让步过多,把中国的东北、北朝鲜划入了苏占区,落入了壹党专制之手,人民受尽了苦难。轮换制并不意味著壹切公职都要轮换,有些民主国家的法官就是终身制。 第六章 政党政治第壹节 “垄断”神话的破产 1.专制神话的破产 儒家编了壹个古老的神话:统治国家的权力必须属于皇帝,真命天子必须坐在朝廷之上,否则天下大乱。大壹统的皇帝梦:“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只此壹家,别无分店;等著它给众人安排吃喝,只好饿死。这就是中国历史上记载的周期性几十年壹次的“野有饿殍”、“面有菜色”的原因。 竞争乃人的天性,中国人看斗牛、斗鸡、斗蟋蟀都津津有味,说明中国人爱竞争。孔丘却不知道竞争的好处,不知道皇帝们只有在内忧外患,存在竞争对手时,才会屈己待人,礼贤下士,与臣子结为鱼水,将臣子视为手足。天下壹旦太平了,竞争对手被干掉了,也就到了兔死狗烹的时候了,皇帝再也不愿和臣子们--自己的奴才浪费感情了。 中国人为了治水、为了对付外侵而需要政府时,却把王权推向了极至。明明是君权人授,儒家编出“天子”之类鬼话来哄百姓,人民把君主惯成了暴君。君主反过来又用最残暴的手段,压制著所有人类的文明和人性的光辉。儒教对皇帝的无条件服从只能导致皇权专制愈来愈酷烈,皇帝愈来愈不把大臣当人看,仕们最终只能论为皇帝的奴才而挨“廷杖”。 1911年,这个神话戳穿了。 垄断主义又编了新的神话:统治国家的权力必须属于XX党,否则不得了。这神话原产地是俄罗斯。俄国人不再说了,中国有人郑重其事。李鹏说:“党的地位和作用是历史形成的。”他用打天下坐天下的“历史决定论”来说明党垄断政权的合法性,实际已毫无说服力。 在中国的专制文化中,流行的是“打天下、坐天下”,“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最后导致的是新专制代替旧专制,百姓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中国人误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和“打江山、坐江山”的强盗逻辑当成了天理,其结果总是成王败寇,到头来不但没有创造出壹种有限的政府,反而导致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大。 打天下 坐江山 壹打壹坐也就是两三百年 妳打出秦 我打出汉 数千年历史就是邪恶的循环 几千年来,始终是暴力来暴力去,人口周期性地被消解,生产力周期性地被破坏。暴力和血腥谱写著我们中华民族的历史。 “打天下、坐天下”是权力私有化的强盗思想。早被自由人民所抛弃。 2.民主的标志 现在是天下[权力]为公的时代,家天下那套“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理论已过时;最先进的现实是“普天之下,莫非民土,率土之滨,莫非民主”。 民主主义者认为国家的统治权应该通过合理公平的竞争方式向所有的公民开放,“天下”不是某个人或某些集团的私有财产。“天下”人人有份,它事关每个公民的命运,“天下”所涉及的壹切事务皆应由全体公民通过和平、理性的途径协商决定,绝不可由某个人或少数人垄断全体公民的命运。天下是人民的天下,壹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抢夺人民的天下!绝不允许枪杆子抢政权、侵人权、杀人民。国家的权力暂时授予谁,由选民说了算。政权的取得来自于人民的同意。 所有统治者,包括秦始皇、希特勒、斯大林、毛泽东、波尔布特、金正日、非洲吃人皇帝等都声称自己代表人民。同样,所有民选政权也表示他们是代表人民。到底哪个是真人民?哪个是假人民?有壹个标准:公平公开公正且自由地由人民投票决定。 民主的标志[标志≠标准]就是政府[国家]领导人必须竞争上岗。中国搞市场经济,推行员工的竞争上岗,以增进单位的活力和效率。同样,要增进政府的活力]、廉洁度和办事效率,必须实行政府领导人的竞争上岗。譬如:台湾的“总统”、县市长都是竞争上岗的。 有上岗就有下岗,政府领导人下岗俗称下台。所以,民主的标志就是政府领导人[或执政党]不怕下台而且愿意下台!因此,只有某党不怕下台而且愿意下台时,中国就民主了! 1945年英国前首相丘吉尔和斯大林有壹段精彩对话。丘吉尔在全国大选中落选了,斯大林得意地说:“丘吉尔,妳打赢了二次世界大战的仗,人民却罢免了妳。看看我,谁敢罢免我!”丘吉尔应到:“我打仗就是保卫让人民有罢免我的权力。”可见,真正为人民的政治家,打天下不是为了坐天下;而是为了人民拥有真正民主的权利,不再受专制独裁之苦! 有人曾指出,自由民主体制的根本,就是人民有投票权,而且人民通过投票来决定由谁执政,这是民主政治的自然程序:“人民觉得,‘够了,够了,该换人啦’;执政者应该有准备,不能说不可以换;妳要换的话,我就开枪。那这样的话,就没有民主了嘛。所以妳要实施民主,就要想到有壹天可能会下台,可能会在野,但是在野也不等于是世界末日。好好地继续努力,将来,几年后,再赢回来嘛。所以妳能够得到民心,妳自然就可以当选,得不到民心,妳就下野。这个制度的好处就在这个地方。” 可苏联似的共产党太不地道,老百姓都竞争上岗或下岗了,就它哪怕血流成河也不愿下台,拒绝国家领导人的竞争上岗! 市场文明要求市场的公平竞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更需要政治的公平竞争、思想的公平竞争、文化的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中国走向富强、文明的必由之路。

  第二节 政党的起源与特点 1.政党的起源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党属于贬义词。党的繁体字由尚黑二字组成,党者,黑帮黑,黑吃黑,壹窝黑也。所以《论语》说君子群而不党,《论语》中注释为:“相助匿非曰党”。中国古代说到党,就是朋党、乡党、会党。给人留下的印象,是壹群声气相投、利害相顾的人。 民众之结党,相当于刘、关、张结拜把子兄弟。有这样的“党”,反映了个人在社会上的没著落,结成壹伙,好做事情。这样的“党”必定是内敛的,进则有门槛,须经得起考验,壹旦进来就是自家人,有话好说,有福同享;出则有围墙,统壹意志统壹号令。自己想出就没那么容易,那叫“叛党”。而“开除”更是莫大羞辱。所以,也就有了“结党营私”的说法,结党就是“党的利益至上”,要忠实于“党”。“结党”后“党性”高于壹切。 近百年来,中国人只有革命党。“党”和“党人”,听起来就有寒飕飕的金属声,令人想到金戈铁马、恩报相传。“打天下者坐天下”就是这种“党”观念的自然产物。 在英语中,政党即Party,是由Part(部份)转化来的。Party:党、政党、社交聚会,在壹起开会的壹群人而已。政党作为壹种光明正大的结社结伙形式,是西方议会政治中相同观点的表达形式。同壹观点者就是同壹政党,目的是把自己的观点更有力地表达出来。 利恩.爱泼斯坦把西方政党定义为:“政党是组织松散的、以特定的标签(政党名称)寻求选举政府官员为目标的组织。”西方国家的政党都是为大选而设立的,伴随著选举权的扩大而产生的。现代政党最早起源于议会内的派别,由于政见的分歧逐渐形成议会党团,随著普选权的扩大,又由议会党团发展成社会性政党。1832年英国《选举改革法》颁布后,使选民人数大约增加了50% 。选举权的扩大使君主、政治家们不能再控制选举,密室政治转变为公开的、程序化的竞争性政党政治。英国两大政党辉格党和托利党向现代政党(自由党和保守党)演变。两党制的确立使议会选举不再是候选人之间的个人竞争,而变成两个政党之间的权力竞争,两党轮换执政的责任内阁制逐渐形成。 美国立国之初,是没有政党的。现实证明,完全以个人身分参与民主政治活动是不可能的,尤其对于少数,妳必须集合起来,才能争得表达机会。于是,美国的政党开始形成。开国元勋们宁可让党派公开化,合法化,多多益善,从而彼此牵制,防止壹党壹派独大。壹元钱就可以注册壹家公司,任人发挥经济才能;在美国创办壹个政党则比办壹个公司还要简单。 美国的政党完全是为选举服务的。美国的政党没有“党员”壹说,选民只是在投票选举时登记为某党党员,目的只是为了在选举中投该党候选人的票。大选结束后,他本人对党不履行任何义务。如公民对政治仍有兴趣,可以参加当地的或州的政党俱乐部或委员会,但其身份只是这个组织中的壹员。党的全国委员会主要在总统选举时发挥作用,平时基本不活动。各州的党务工作基本上由各州自行其是。美国政党的成员是独立性、随意性最强的,政党对党内成员的控制是最少的。即使壹个政党胜选了总统又控制了国会,仍不能肯定该党的政策能够贯彻。这是壹种只有政治观点、没有纪律义务形式的政党。 民主政治体制下的政党,就是相同政治观点的人,集合在壹起,以便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争取自己的观点能够取得大多数人的认同。从而通过选举,在民主制度下得以实践。 Giovanni Sotori指出:“政党是社会中某些相同意见与利益人士的组织。他们的目的是利用政府实施他们的政见”。季特尔提出,“政党是壹部分有组织的公民成立的政治单位,根据其选举权的使用,去参加政治,监督政府,以实现其主张。” 2.政党的定义 马列主义的说法是:政党是代表壹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并为之而斗争的政治组织。政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有自己的政治纲领和明确的政治目标。2)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纪律。3)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的领袖集团主持的。 壹些民主派的说法:现代的政党,是为了实行壹定的政治理念,并为了实行这种理念控制和左右政治及社会的杠杆——即政权而建立起来的壹种社会组织。壹定政治理念往往又代表了壹定的社会势力,因此政党往往是某种社会势力的代表。 显然,上述说法有严重的问题。不能把政党等同于阶级利益的代表。譬如:美国的共和党,中国官方常说它代表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可公民投票时,仍然有很多穷人投共和党的票。由于阶级斗争臭名远扬,阶级的概念本身也存在问题,用阶级定义政党是不恰当、不科学的。 从西方国家以及台湾的政治实践来看,可给政党下个简单扼要而又正确的定义: 政党是为了和平夺取政权的群众性的社会组织。 依据这个定义,凡是主张武装夺取政权的组织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党。共产党、同盟会都不是真正的政党。同盟会是专制国家走向民主社会的过渡性政党,具有半专制性半民主性,革命成功后就解散了。 民主社会的政党不搞武斗,只进行合法的公平竞争。民主社会的任何政党都不拥有暴力,都不控制军队、警察和司法,没有什么党的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拥有军队的“政党”不是民主性的政党,而是充满了无限权力欲的、血腥野蛮的流氓集团!国家壹旦被这血腥的流氓暴力集团所掌控,人民就就只有无穷无尽的苦难。

  壹个政党有军队 ,其它政党没有军队,结果时时受到那个握有军队的政党的威胁,这不是民主政治。如果每个党都抓枪杆子,其结果是国家陷入内战状态,与民主政治毫不相干。 政党是自愿的群众性政治组织而不是权力组织。无权向国家机构、向社会下命令。民主政党的主要任务是竞选,选举完了就休息。 民主政党坚信民主原则,因此即便本党领导人没有掌权,这些政党也承认并尊重民选政府的权威。所有民主政党,不论是小党还是大党,都以妥协为原则;不搞什么民主集中制。 3.政党的特点 政党政治的完善程度是现代政治成熟的试金石,政党制度的健全与否也是壹个社会自由程度的刻度表,政党政治所隐含的是人的基本人权——结社自由。政党的特点有: 1)和平性。现代政党的根本特征就是和平夺权,这要求广泛地动员群众,争取民心。当然己党当权后也容许他党通过和平的手段夺权!现代政党都是相互反对相互制约的。 政党的出现与社会的多元化是联系在壹起的。任何社会都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集团;所结成的政党也必然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不同党派的存在是十分正常的。 2)平等性。民主的根本出发点是人人平等,因此,由人组成的各政党也是平等的,毋须服从另外壹个党的指挥。任何当权的党派都不能把自己的意识形态强加于人强加于社会。 任何党派均不得享有优越于其它政党和政治团体的特权,更不能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本党的垄断特权。各政党壹律平等。联邦德国《政党法》规定:“如果壹个公共权力机构对政党供给某种设备,任其使用,或者给予某种支持,必须对所有的政党平等对待。”如在竞选期间,给予各政党以平等的机会在新闻媒介中发表政纲。 3)民意代表性。民主政治是由人民来决定国家大事,要知道人民意见却极困难。所以民主政治的初步工作是搜集整理民意。政党是壹个整理民意的机构。民主国家的政党没有不变的主义,更没有发起人的遗教必须遵守,他们每次选举时都要临时编出个纲领来,这些纲领就是整理过的意见,最后每党提出壹个纲领来。人民看哪个纲领最中意,就投哪个的票。票子多的党就可执政推行他们的纲领。这样,政府推行的纲领就能切合多数人民的意见。 政党是连接人民与政府的桥梁。人民通过加入某政党或在选举中投不同党派的票,表达自己的观点、愿望,影响政府的决策。普选将体制外的主要批判势力——左翼知识分子、工人阶级,都容纳进了体制内;成功地化解了革命的威胁。为了竞选的胜利,各个政党会欢迎新的利益集团加入自己的阵营,甚至将他们的观点写进党纲。如英国的工党和美国的民主党,通过其政治纲领强调工会权利、平等就业机会、享受福利待遇和教育机会等,来赢得工人的加入和支持;化解了工人革命运动的危险,稳定了国家的政治秩序。  4)独立性和公开性。任何党派都靠党费、党产和支持者赞助而自养。同时要公开资金来源,政党必须对自己的经费来源予以公开,司法部门有权调查各政党的经费来源。联邦德国规定各政党每年对财务问题提出壹份公开的报告书,报告书由经济检查事务所进行检查。政党的目的在于掌握国家政权,与全国人民的利益密切相关。政党经费公开化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防止政党危害人民的利益,杜绝他们“结党营私”。 5)合法性。政党要遵循法制,恪守道德,为民楷模,否则就会遭到解散和罢免。政党成立时,明确的党宗旨必须符合自由、民主、宪政的要求。 联邦德国基本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根据政党的宗旨或者党员的行为,表明某壹政党意图侵犯或者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制度,该党就违反了宪法。” 1987年10月27日全民投票通过的《大韩民国宪法》体现政党的上述特点。其第八条规定:“允许自由成立政党,保障多党制;政党的目的、组织和活动应符合民主原则,并应具有必要的组织形式,以便国民参与政治、表达其政治见解; 政党依法受国家保护,国家可依法对政党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助;政党的目的或活动,违背民主基本秩序时,政府可提请宪法裁判所解散之。政党得依宪法裁判所的判决解散”。 凡具有现代政党特点的党可称为政党或正党,反之则为邪党,即结党营私之硕鼠党。中国只有贼党,只有会党,哪有政党?党用学者们研究什么中外政党制度比较,纯属扯蛋。 4.政党的功能 1)组织选举。达尔认为,政党乃是民主选举中有组织的政治集团,寻求选民的选票,目的是控制政府。无论是在内阁制国家,还是在总统制国家,大众性政党是围绕选举这壹中轴而出现和定型的。因此,可以说政党是壹个专门化的选举工具,其功能是推荐候选人、提出政纲。这就是当代政治学将“选举”界定为民主的核心内容的缘故。壹旦选举结束,政党便通过占据国家公共职位的政治家发挥作用,而政党组织本身不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 美国前议长奥尼尔说,“壹切政治都是地方的”。以地方为重的政治要求政治家从其选民利益的角度来关照全局。如果他无视选民的要求,他就甭想连任,甚至会像美国加州前州长戴维斯那样被罢免。“壹切政治都是地方的”。这意味著任何壹个候选人如果要实现自己当选的目标,必须首先从自己的选区开始做起,与选区选民搞好关系。全国性的选举是这样,地方性的选举更是如此。英国工党规定:壹个人要想成为某壹选区工党的候选人,必须先得到该选区工党所属的壹个支部或附属于该选区工党的壹个地方政治组织(如工会、费边社等团体)的提名。得到提名后才能进入该选区工党的候选人名单,参预层层筛选的竞选。1983 年,布莱尔毛遂自荐竞选议员,先获得他所属的特里姆顿村党支部四名支委的提名,又经过党员大会通过。然后支部书记将提名结果上报给选区工党书记,工党书记再出具正式信件宣布接受该支部对布莱尔的提名。至此,提名过程结束。随后,特里姆顿村党支部进行了紧张的竞选工作。在选区工党代表大会上,对各支部提名上来的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选举要进行多轮投票,在119 名代表参加的选举大会上,各候选人都要发表竞选演说。布莱尔经过了五轮投票才当选为工党塞奇菲尔德选区的预备议员候选人。待议会解散或接到补缺选举的通知时,选区协会再举行壹次大会,正式确定布莱尔为议员候选人。 2)参预立法,制定政策。政党作为不同政治集团的代表人参预竞选,获得执政权。目的之壹就是参预立法,在立法中确保符合本党政纲的法律形式,参预制定政治决策。议会党团是政党在立法机构中的党派组织,议会党团的设置在西方各国已经体制化。 3)组建政府,控制政府。政党通过竞选控制议会多数,取得组建政府的资格,或由政党领袖直接竞选政府首脑,取得执掌政府的权力。如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政府,内阁由下院多数党组阁,多数党领袖是政府首脑的当然人选。政府实行首相领导的集体责任制。在责任内阁制政府中,壹个政党取得执政地位,意味著该党作为政治集团壹起进入政府执掌政权。但是,没有哪个体系下的政党可以实现对政府的完全控制。因为现在民主国家实行的公务员制度,避免了由于政党轮换造成的政党官员分肥现象。 4)利益的聚集。现代西方社会阶层分化日益多样化,每个阶层都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各阶层的利益常常互相冲突、充满矛盾。如果任由代表每种特殊利益的利益集团都按自己的需要来要求社会,社会就会四分五裂。这就需要政党通过把不同的利益聚合到壹个更大的组织中来,以此驾驭和平息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 在竞选中,各政党为争取选票,会把社会中各种不同的利益集团或个人联合起来,组成以赢得选举为目的的庞大联合阵线。大党通过吸纳小党的政纲来争取小党的支持者,众多分散的政党组合成“联盟”。通过对各自利益的整合将共同的支持者集合在壹面旗帜下,以便赢得竞选的胜利。 如:德国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就是壹个寻求代表所有德国人利益的政党,商人、工人、农民、天主教徒、新教徒、妇女等。这种政党被德国政治学家奥托.基希海默称之为“兼容型”的政党。要想获得大选的胜利,就必须兼收并蓄容,代表广大选民的利益。奉行极端主义政策的政党,无论是极左党还是极右党,如今在争取选民方面都不会有好的成绩,很难成为执政党。这类“兼容型”政党,是多个小党派的联合,党内协商性很强,随意性也较强。 5.党内派系斗争 首先,任何党都有不同的派。毛承认党内有派别斗争,文革就是壹场公开的党内派别斗争。因此,只要承认了党内有派、或是党内派别斗争公开化便可产生民主,是没有根据的。 有人说,承认派系斗争,党不就斗垮了吗?国家不就乱了吗?这倒不壹定。美国的水门事件就没有把共和党搞垮了,也没有把美国搞垮了。中国的宣传机构藉此大肆攻击美国的党派政治,认为这就是西方式民主的坏处,其实这恰恰证明美国的党派政治状态较为正常,较没有“壹言党”的味道。派系斗争也是对壹个党的生命力的考验,它承受得住考验,不怕乱,生存下来了,发展下去了,说明了它在历史上还有它的价值。它经不住内乱,斗臭斗垮了,谢天谢地,活该。总比“团结”在壹起,再去搞第二次“文化革命”好得多。 “党内有派”,也不是鼓吹残酷斗争,而是承认分歧、尊重分歧;承认派别,尊重派别,在国家立法上把这种承认和尊重固定下来。要使派别斗争产生民主,关键的壹点在于确立壹套“竞赛规则”。什么是民主?民主意味著某种指导不同观点的人们竞争领导权的壹套公认的公平方法,这套方法排斥暴力手段,强调对各方的基本人权的保障。 政党讲求的是志同道合,合情合理的组织纪律不伤大雅,解决多元观念冲突的主要办法是:容忍、让步和竞争;但万万不可在此之上再加壹层役人心志的“党性”。人的生命至尊,人的生命和人权底线没有商量余地,“党性”、“军令”之类都要统统让路。 日本自民党内有派别斗争,中共党内也有派别斗争。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遵循民主的方法,是“费厄泼赖”(fairplay),后者则不承认那套规则,不承认反对派的基本权利,总是把反对派赶尽杀绝。有人说,共X党搞派别斗争已经不用暴力了,比方,胡Y邦下了台,仍能选入政治局。说这话的人忘了昔日王明在失败后的很长时期内还被选为中央委员。关键问题在于,像胡耀邦能不能像宋楚瑜那样公开地号召党员拥护自己,去战胜其它派别? 简言之,他们有没有言论自由等壹系列基本权利?如果他们不去“和党中央保持壹致”(这分明是壹个专制主义口号),他们是不是会受到更重的处罚?

  “和党中央保持壹致”的“壹言党”很危险:号称团结,貌似严密,实则排除异己,控制思想,“偏听则暗”,独断独行。没有了别的声音,很容易出乱子。特别是执政党,壹个文化大革命就断送几千万中国人。所以“壹言堂”搞不得,“壹言党”搞不得。

  邓的“不争论”和“反自由化论”就是“党同伐异”,带有沉重的行帮旧气。政治家不能把本党的“异端”视为十恶不赦,而应视为可喜可贺的现象;就算这个“异端”错了,也有它的存在价值,因为有了它,才有争论,这个学派或者这个党,才有生命。

  有了分歧,又愿意留在原来的党里,为了坚持原则,坚持真理,就只好“党同伐己”了。所以,“伐己”不是壹种变态,而应是种常态。可以暂时撇开异党不管,专门“讨伐”同党的当权者,作壹个“党同伐己”的先锋。当然,这种“伐”,不壹定要武斗,不壹定要“宫廷政变”,而是在理论上去修正党。中国的党派要容忍“伐己”、敢于“伐己”、能够“伐己”,中国的政治壹旦到了能“伐己”的地步,政治民主现代化的曙光,也就出现了。

  6.儒家“君子群而不党”是荒谬的

  1)“君子群而不党”,否定了人们结成社团的权利。孔子将有结社意愿的人壹律贬为小人。子曰: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君子合群但不勾结,小人勾结而不合群)。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君子随和而不赞同,小人赞同而不随和)。

  那些相互“勾结”在壹起打天下的豪杰,在儒生眼里都统统是小人;当他们成功后,儒生就争著去舔那些小人的屁股,又将人家吹捧为“真龙天子”。那些“真龙天子”们也继续维护、宣扬儒教教义。奴才们的团结、甚至是交头接耳,都是“真龙天子”们忌讳的。所谓的“真龙天子”不过是天下唯壹的小人;所谓的君子,不过是那壹介独夫的忠实奴才耳。

  “君子群而不党”,是独裁者们愚民的伎俩。他们要老百姓做“君子”,他们自己是不做的。大家都“不党”了,他们就可以做“唯壹党”,大家都清高做隐士高人去了,他们就可以稳坐皇庭。他们用王法给结党者以重惩。

  儒生们,“群”可以谈天说地,讲些讽喻时政的话;“散”可以醉卧山林,吟诗作对,以舒不平之气。可壹谈到组织,他们往往是不干的,因为孔子教导他们“不党”。

  没有组织上的联系,没有筹划,没有运作,自然就不会杀头,不会株连。这是君子的聪明之处,也是可悲之处:“秀才造反,十年不成”;再清高下去,万万年也不成。

  个人斗不过集体,“壹盘散沙”斗不过专制,这是被历史反复证明了的。因为组织就是力量,乌合之众也比个人力量之和大。所以,历代专制者都严格限制民间组织的发展。而在专制社会里,人们在思想上被剥夺了反抗的意识,在组织上没有准备,在武力上没有训练,面对独裁者的屠杀,没有可能自保。没有武装、没有组织的百姓只是待宰的羊群,即使数量多过军队百倍、千倍都毫无抵抗力。

  壹个人不加入社团组织,其利益就得不到保障。譬如:工人不能自由结成独立的工会,其权利就会受到老板的侵害,屡屡发生的矿难就是证明。若矿工们能自由结社并罢工,老板还能强迫矿工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下矿工作吗?

  现今世界上很多国家,是较少“君子群而不党”这种观念的。在这些国家里,知识界和政治界,并不以组织、参加党派为耻,相反,他们以参加党派为途径,去实现他们的政治理想和主张。他们视政治为壹门科学,他们视党派为实践这门科学的协调和运作的组织,壹如律师公会、医生协会,并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地方。因此,这些国家里就易实施民主。

  2)“结党营私”不壹定错

  人们之所以要求“君子群而不党”,其根据是“结党营私”。虽然,历史上的很多党派,脱离不了“营私”的形象。这仍然是壹种以偏概全、混淆是非的狡辩。

  首先,“结党”不壹定就“营私”,明朝的东林“党”人起事的时候,康有为、梁启超刚刚聚成维新“党”的时候(打引号,是因为它们只有党的名,没有党的形),他们都是壹腔爱国热情,没有“营私”目的;孙中山创建同盟会时,“营私”是完全没有的。

  人们加入政党也不壹定都当官、当议员,很多人是为了实现政治理想。

  其次,结党也可以营私。“私”不壹定都是坏的,正大光明的“私”就是人们的权利。譬如:工会、妇联这些组织就是营他们的“私”即保障他们自己的权利嘛!

  民主社会是由私心建成的,不是由公心建成的,依靠雷锋精神组建民主是不可能的。“权力要为公”,不意味著“民主要为公”。权力必须“不得谋私”!权力是管理众事的公权,是供每壹个人共享的公器。所以权力必须平等对待每壹个人,不能偏向任何壹方,不能偏袒任何个人和集团。在权力平等对待每个人的条件下,每个人都可依照规则各自谋私,都可以以我为中心。所以,结党营私是天然的,对党员给以保护并维护其合理利益是完全正当的。

  德裔意大利籍社会学家罗伯特·米歇尔斯(Robert Michels)1911年发表《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说:“组织是寡头统治的温床。在任何组织中,其贵族化倾向是显而易见的。在组织的日常活动中,壹定程度的专制有利于政令的迅速传递和执行。随著掌控大权的领袖小圈子集团的形成,他们会变得日益保守,这个小圈子的特殊利益将背离组织原来所追求的目标。最后,政党就丧失了自身的纯洁性,走向了结党营私。”

  当壹个党为壹党之私而损公利时,它就无法建立自己“用权为公”的诚信,人们就会抛弃它。因此,为了达到执政的这个私利,就必须做足“为公”工作。

  3)结党“营公”不壹定好。因为政党是人组成的,人会犯错误,政党也不例外。当政党把自己的“公”强加于国民的时候,灾难就发生了,大跃进、文革就是例证。

  因此,结党营公并不是去谋什么“集体”利益,而是主持公道、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俗话说:“不平则鸣”。作为政党,就应该把社会的“不平”现象尽快的“鸣”出来,以便社会回复到公正的轨道。结党谋公正,取决于党的政治路线是为壹国所有人服务,还是为某壹个阶级或阶层服务?也取决于这个党的组织路线是民主的,还是独裁专制?是任人唯贤的,还是任人唯亲的?是顺昌逆亡,还是欢迎批评、保护批评?还取决于这个党的素质,即它的成员的来源、成员的政治经验和科学经验、成员的理想和信仰、成员的教育和培训等等。总之,结党可不可谋公正谋公道,决定于很多先天和后天的条件。

  第三节 政党体制和极权主义政党 1947年胡适在《两种根本不同的政党》里说:世界上有两种政党,英美式的政党可称为甲式政党,而苏联共产党、德国纳粹党、意大利法西斯党可称为乙式政党。所谓美苏对立,实际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政党组织方式、两种根本不同的政治制度的对立,是自由与不自由、独立与不独立、容忍与不容忍之间对立。在美苏两种制度之间不存在第三条道路。 萨托里深入考察了各类政党制度的内部差别,建立了被公认为“最精致的”政党制度分类方法。他将当代世界的政党制度分成七种类型:壹党制,壹党独占制,壹党居优制,两党制,适度多元制,极化多元制以及原子化的多元制。 1.萨托里认为,壹党制是除壹党外不允许其它任何政党存在的制度 壹党制有三种不同的政府形式,即:布尔什维克的独裁政府形式,法西斯主义的专制政府形式,纳粹主义的极权政府。  列宁的布尔什维克实现了极端的权力集中,连工会的独立要求都被否决。“对于这种过分的中央集权,当时并不是没受到抵制。‘民主集中派’集团曾力图避免党的领导机关官僚化,并要求允许开展建设性的批评。‘工人反对派’集团当时曾提出,应该让工会选举壹个协调机构,以便改善经济和增加生产。亚历山德拉.科维泰在他所写的小册子中援引《共产党宣言》,要求实行工人群众的自治。但是这些反对派均被铲除。1921 年,甚至动用武力来平息喀琅施塔得基地的海军哗变。这些哗变者要求给予工人、农民、无政府主义者和社会党人以言论和新闻自由,要求给苏维埃以集会自由并以无记名投票选举领导人。”  列宁在1921 年把任何形式的多元主义和任何不同意见都列为非法,从而使布尔什维克变成了“惟壹的党”。这样,世界史上出现了“壹党制”模式。这种新的政府形式被其他国家所效仿。斯大林上台后建立起更专制、更恐怖的独裁政府。 墨索里尼靠打地主、分土地给农民和退伍军人起家,他于1919年3月23日正式建立的“战斗的意大利法西斯”,宣称要实行普选,给妇女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8小时工作制,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把工厂或公用事业的管理权交给无产阶级的组织等等。还自称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建立社会主义的意大利。1922 年10 月28 日 ,墨索里尼领导了“向罗马进军”的行动,并从国家元首维托里奥.埃马努埃莱国王那里获得了组建新政府的权力。接著他开始在党内实行“等级制”,把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把他的法西斯党逐渐变为“领导党”,开始进行他的“反议会革命”。从1925 年12 月到1926 年11 月,随著壹系列法令、命令的颁布,政府反对派被取缔,各民主党派、协会、组织被解散。  墨索里尼的法西斯党员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的领导,对党的领袖绝对忠诚和服从;要求党员“相信并遵从领袖的命令”,具有严格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属于信徒型政党。墨索里尼是救主,其成员为信徒。党内实行军事等级制,模仿古罗马的军事制度。墨索里尼非常崇拜古罗马文明,希望自己成为像凯撒壹样的英雄,恢复古罗马的文明传统和辉煌。 墨索里尼的法西斯政权在于它废除了议会民主和多党政治。政府首脑的权力不再来自议会的同意,而来自专权的政党的力量。不加入法西斯党的人有可能被排斥在行政和专业职位之外。法西斯主义是壹种带有传统专制政府特点的壹党制政治制度,因为制约著独裁的那些权力中心壹直存在,而且墨索里尼实际上不得不壹直注意到宪法所规定的诸多对话者。汉纳.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1951 )壹书中指出,墨索里尼虽然十分喜爱“极权主义”壹词,但他“并未尝试建立壹种完完全全的极权主义制度”。他只是满足于建立壹种壹党制的专制制度。相反,希特勒建立的政府则是地地道道的极权政府。  德国的“纳粹”的全名叫做“民族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这个党的名称具有明确的阶级性。1920年3月25日起草的民族社会主义纲领文件除了反犹之外,还取缔不劳而获的收入,没收壹切战争利润,企业(托拉斯)实行国有化,实现社会主义等等。

  1920 年代,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席卷灾难深重的德国。1923 年壹场灾难性的金融危机发生,使通货膨胀率达到百分之260亿!在壹月份花20 马克可以买到1公斤土豆,而到十月份就需要900亿马克。德国民众对个人和国家的前途深感绝望,社会民主党对经济困境的束手无策,中、上层阶级对社会主义的威胁又深感恐惧。这时希特勒许诺要控制工人运动,重建秩序,宣布废除凡尔赛条约,保护私人财产免遭来自东部共产主义的威胁。他的计划吸引了实业家、军国主义者和中产阶级。这些人是德国社会的支柱力量。 1932 年6 月的大选中,纳粹党获得37% 的选票,变为相对多数党。1933 年1 月30 日 ,85岁的兴登堡将军任命希特勒出任德国总理。由于宪法存在严重缺陷,终使民主体制演变为极权主义体制。魏玛宪法的缺陷在于,它不但没有限制总统的权力,反而赋予总统无限的权力。总统的任期又没有限制,从而为希特勒实行独裁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宪法第48 条规定,总统可以对不履行宪法或法律规定之义务的邦动用武力,强制其履行应尽的义务。在总统认为公共安全和秩序被扰乱或受到威胁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使用武力。总统还可以在他认为必要时临时干预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通信、电讯自由权、言论出版自由权、财产权、集会权和结社权等。正是上述规定被希特勒所利用,最终结束民主制。 纳粹党上台后,立即对反对党采取镇压行动并限制新闻和集会自由。1933 年3 月24 日 ,希特勒授意议会多数,利用宪法和立法权,赋予他以全权。随后,他又通过法律宣布,德国只存在“惟壹的政党”即“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希特勒在随后的几个月内便废除了民主政体,实现了中央集权制。他解散了工会组织并把其领袖投入监狱,指责社会民主党是德国的叛徒,命令将其解散。兴登堡1933 年8 月去世之后,希特勒又获取了总统的职位。希特勒成了壹个集党、政、军大权于壹身的独裁者。希特勒规定士兵和军官必须向他本人宣誓效忠,确立了他的“教主”地位,官兵对他必须无条件服从,信徒型政党体制形成。  1933 年12 月1 日 ,党、国合壹法公布后,纳粹党成为壹个公法团体,其章程由元首来确定。魏玛宪法虽然没有被取代,但它实际上已被壹系列特别法所废除。众议院已演变为这个惟壹党的表决机关,联邦院也随著各种议会制度的废除而废除。这样,国家权力就完全集中在元首手中。希特勒成为立法者,法律只是元首意志的体现。元首的权力实际上是没有限制的,惟壹的限制仅仅在于元首的民族意识、思想觉悟和责任感。“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是壹个具有包罗万象的功能的党,它的触角几乎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壹切领域,是对社会实行全面专政的政党体制。至此,德国的极权主义体制终于形成。 这三种形式的共同点是:党国壹体化,党的领袖=政府首脑,首脑集党、政、军大权于壹身。由“领导党”代表国家控制壹切,社会政治化,政府具有无限的权力。而在民主国家,甚至在传统的专制政府,政府所能控制的范围都是有限的,集体与个人的大量日常行为都自由于政治权威之外。民主国家是在政府规则和干预最少的条件下,由个人和工、商企业自己来进行决策的壹种体系。即便是独裁者,也会在不挑战其权威的情况下允许民众从事自己的日常事宜。但在壹党制的极权体系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被打破。而且国家在向未来“完美社会”的逐步过渡中,声称自己拥有根据意识形态指导人类活动壹切方面的权力。 西方学者把苏维埃国家、墨索里尼的法西斯政府和纳粹德国都归入极权主义。他们认为,极权主义就是壹个政党掌握政治、经济、军事和司法等所有领域的权力。这个政党试图重新组织社会,决定社会的价值观;还通过控制公民的偏好、监视他们的行动和限制他们的自由等方式来干预公民个人生活。这个政党不允许其它政党同它公平、公开地竞争执政地位,不准许反对党的存在,禁止持不同政见者的活动;用统壹的思想教育人民,人民没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和组党的自由;控制选举——通过由党的上级领导控制选举委员会及官员的提名权,来控制选举过程和结果。为统壹思想,不断地进行清洗,实行恐怖统治。 胡适在1940年代总结了极权主义的20个特征:1.狭义的国家主义情绪,提高到宗教狂的程度;2.由壹个军队般严格约束的政党执掌国家政权;3.严厉取缔壹切反对政府的意见;4.把超然的宗教信仰,降低到国家主义宗教之下;5.领袖是壹般信仰的中心,等于是壹个神;6.提倡反理智反知识,谄媚无知民众,严惩诚实思想;7.毁灭书籍,曲解历史和科学上的真理;8.废除纯粹寻求真理的科学与学问;9.以专断代替辩论,由政党控制新闻;10.封锁消息,使人民陷于文化孤立,对外界真实情况无从知晓;11.党控制壹切文学艺术;12.使用虚妄伪善手段,破坏政治信义;13.政府有计划地实施罪恶;14.鼓励人民陷害及虐待“公众敌人”;15.讲成分出身,恢复野蛮的家族连坐法;16.实行人民军事化,时刻准备战争;17.不择手段鼓励人口增加;18.到处滥用“劳工对资产阶级专政”的口号;19.禁止工人罢工及抗议,摧毁壹切劳工运动;20.农工商各业受到政府及领袖全面统制。他明确地指出,苏联、德国、意大利推行的都是极权主义。 汉斯.凯尔森在他的《国家壹般理论》壹书中指出:任何个人无权以绝对的、独裁的方式对其他人发号施令,也无权把自己视为国家的化身;国家的秩序不能完全压制个人的意志。凯尔森重新提出了多数原则。根据这壹原则,政府把自由选举产生的议会内的有效多数所采取的政策,视为自己的政策。这个多数派的政府要强行实现公民秩序,但他不阻止少数派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不阻止少数派在某次选举后变成多数派。那种利用“代理权”,自称是“人民的政府”,但却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政府,是独裁政府。按照多数-少数原则运转的议会民主形式,使人们可以通过政府与反对派之间的对话来解决行政问题和阶级冲突。导致社会安定同时又使思想自由得到维护,恰恰是宽容。 2.壹党独占制是由壹党独占政权,其它政党只作卫星党而存在的政党制度。东欧壹些前社会主义国家如波兰等国的政党制度属于此类,壹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党制度也属此列。 3.壹党居优制不仅允许其它政党存在,而且还允许它们与占统治地位的政党进行合法竞争。由于这些党的力量弱小,遂使占统治地位的政党长期执政。日本、印度等国的政党制度就是壹党居优制的典型形式。按照萨托里的观点,壹党居优制实际上是两党制的变种。在这种政党制度中,壹党在竞选中所处的优势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人为限制竞争的结果。 4.萨托里指出两党制的两个特征,这就是存在著两个强大的政党,每壹个政党均单独执政。此外,其它政党的存在不影响两党轮流执政的格局,两党之间的意识形态距离很小,两大党之间的竞争完全是向心的。英国学者彼得.麦尔教授提出两党制的优点:首先,这是壹种较负责任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中选民可以在轮流执政的两大党之间做出明确的选择。其次,两党制较为公平,它鼓励政府更迭,防止任何壹个政党无限期地垄断政权。最后,两党制鼓励温和的政治活动,因为两大党都为赢得中间阵营而竞争。 5.适度多元制类似于两党制。如果相关政党的数量是有限的(约3 —5 个),便是适度多元制。它的特征有三个:各主要政党之间意识形态距离较小;存在著压倒壹切的向心竞争;持不同观点的政党之间有形成联合的可能性。在这种政党制度中缺乏反体制的政党和双重的反对党。属于这种类型的政党制度的国家有瑞士、荷兰、比利时、瑞典、丹麦、联邦德国等。在适度多元制中,各党的行动是温和的和负责任的。 保持民主政体正常存在和运行的,是代议民主和多党政治。只有实行代议民主和政治多元主义,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专制独裁的产生。政治多元主义认为,国家本质上是“分”,而不是“集”。民主政治要求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实行区域自治和职业自治。多元主义认为国家的作用是充当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力量平衡器,它是壹个中立的仲裁者,不偏不倚地调节著社会各团体之间的冲突。而国家的这种功能则需要自由选举的多元政治作为基础。人民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组党等自由是多元政治存在的前提,也是实现民主的必要条件。顺此前进,壹个缺乏民主的国家就可能逐渐变成民主国家。 6.萨托里在他的代表作《政党和政党制度:壹种分析的框架》壹书中,提出了极化多元制的四个特征:1)相关性政党的数量,通常在五个以上;2)位于外围的各政党之间在意识形态方面或宗教、伦理、语言方面存在著较大的差距,因而整个社会意见壹致的维度很低,这不能不影响到政治体制的合法性;3)这壹体制呈现多极化的状态,至少存在著三极:左翼、右翼、中间派,而中间派已成为最广大的社会基础;4)极化多元制呈现出离心的倾向,政党竞争的结果总是趋向各个极端而非趋向中间极。 萨托里认为,极化多元制这些特征相互作用,很容易导致民主政体运转失灵,或者使社会陷入静止仃滞状态;容易导致政府更迭频繁,政局动荡。典型的如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时期,德意志魏玛共和国和壹次战后意大利的多党制,均出现上述情况。壹次大战后民众对“民主政体”的不满正源于此。德意志魏玛共和国和意大利的多党制民主体制的失败,导致了希特勒和墨索里尼法西斯极权政府的建立。 壹些学者指出:由于助长了弱小政党的力量,比例代表制直接造成了政党制度的分裂,并最终导致内阁不稳定。对此的研究揭示出如下壹个潜在的因果模式:分裂的政党制度→意识形态上的极端主义→内阁的不稳定→民主的崩溃。因此有的学者提出,壹些在二战前数年里存在的欧洲议会民主制的失败,本可以通过实行壹个简单的战略而被转移掉,就是将选举制度从各种比例代表制改变为英、美的单名制,即通过比谁取得相对多数的投票(即后来的多数代表制),在壹个选区选出壹个议员。”因此欧洲二战后多选用单名多数代表制,以避免极化多元制政府的出现,从而保证了政局的稳定和议会民主的再度辉煌。

  第四节 多党竞争的伟大作用 人类文明竞争源于古希腊的奥运会。文明竞争的前提是人人平等——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公平的自由竞争是文明的象征,是文明与野蛮的分界线。自英国革命以来,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度在思想、文化、教育、政治等领域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

  竞争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和进步的永恒法则。社会缺少了竞争,定将走向僵死衰亡。如果经济领域中不许竞争,壹种商品哪怕再坏,人们也只好任其盘剥;如果在文化领域不许竞争,社会必定万马齐喑、百花雕残;如果政治领域里不许竞争,社会将迅速走向黑暗。政治领域不允许竞争造成的祸害远远大于其它任何领域的不允许竞争所造成的祸害。因此,为了每个人的自由和幸福,为了社会的健康和进步,在政治中实行多党竞争是极其重要的。 人都有天生的弱点、有堕落的趋向,没有十全十美的圣人。那就让几个“壹半是天使,壹半是野兽”的人平等竞争吧!三个平等竞争的野兽(两党或是三权分立)就是民主,而壹个“圣人”的统治却是专制。现代民主制的关键点是:没有中心,没有太阳!换句话说,在民主制中,谁都是中心,谁都是太阳。壹山不仅有二虎,甚至有四虎、五虎……让这么多虎相互制约,以达成壹个力量平衡的世界。正是力量的平衡阻止了人性的贪婪和权力的堕落。 怎样才能保证各集团和平共处、平等竞争呢?唯壹的办法和谋略就是尽量维持上层各派的均势、平衡。譬如说,某党比国民党大了,就要支持国民党。1949年民主党派犯的错误就在于共产党过于强大时,他们不去支持国民党。当时的大多数中国知识分子误以为民主是壹个圣人统治,而不是两个魔鬼(国、共)的平等竞争。中国知识分子喜欢依附强权搞献计献策、为掌权者服务、歧视弱者,这种野蛮的专制主义传统应对当时壹边倒局面负责。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政党竞选制度。在多党竞选中取得议会多数的党,才能执政,叫执政党。执政党不能由党来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执政党是通过掌握议会多数或行政权,来对国家的管理的。多党制是人类社会的大势所趋。 多党竞争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多党竞争利于人权的保护 多党制跟壹党制的区别在于,无论妳代表谁,无论妳为谁服务,只要妳在上次竞选时放的空炮多,妳的施政措施不力,就可能会失去壹些选票,没有足够的选票,那只能有壹个结果,下台,重新反省自己。壹党制,无论它干得好还是不好,人民都丧失了自由选择的权利;而多党制确保了人民自由选择执政党的权利。  多党竞争制促进了各种政治主张的争鸣和交流,加快社会发展进程。在多党竞争的国家里,各政党为了生存、发展都要进行自我宣传、自我革新,让社会了解它、认同它,各政党绝对需要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这促成了百花自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使思想理论创新的节奏加快,质量提高,整个社会因之活跃向上起来,其变革进程必然加快。 2.多党竞争制度利于维护各集团的平衡,能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真正的社会稳定 多党制使各阶级、集团、群体都可以直接、间接地找到自身利益的代言人、维护人──政党。他们的诉求可以得到正常的反映,他们的权利可以得到壹定的维护。在民主规则下,各政党无论大小,无论执政与否,都是平等、合法的主体。因此,他们能为所代表的阶级和利益集团争得合法权益,从而使社会矛盾合理、有序地调和缓解,实现真正的社会稳定。 3.多党竞争制度增强社会监督力量,扼制腐败的滋生蔓延 壹党垄断是腐败之根。壹个国家里,只有壹个党“专政”,这是壹种政治惰性,坏处是没有政治对手,没有竞争,就没有了活力,这“唯壹党”就会固步自封、夜郎自大、腐化堕落,变成法西斯类型的霸王党。党派只能是表达理念的工具,不应是垄断国家权力的机器。如果特定党派垄断了国家权力,就无人能加以制约,再加上利益集团的兴风作浪,党的腐化不可逆转。防止其腐化的最好方法是阻止其垄断权力,这只有多党竞争的制度才能做到。  多党竞争是斩腐之剑,多党竞争阻止了党腐化变质!在多党竞争的制度下,每个政党都是壹个监督集团,在野党可随时抓执政党的失误而竞争执政的权力。这将对腐败有极大抑制力。这是比标语口号、自我批评、法律条文强的多监控力量。 4.多党竞争制度形成诸多平等竞争的政治集团,使权力交接公开、公平、公正,社会变革趋向和平、理性。政治活动从此走向了科学文明之路 政党既是壹个有力的竞选集团,也是壹个培养政治精英的摇篮;既为选民了提供了诸多可供选择的对象,也使选民有了便于宏观把握的投票目标。 多党竞争制度使人们享有了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定期把那些腐败的官员和腐败的政党选下去,清除政治生活中的毒素,保持政治生活的健康。民主社会有众多相互反对、相互竞争的政党。美国两个党颠覆来颠覆去已两百来年了,这个国家还是壹直很强大。 5.多党竞争制度促进社会发展的科学公正 人民不会迁就壹个执政不良、风气腐败的政党;不会等待壹个执政党缓慢地调整观念、不断地决策失误、使全社会陷入误区;而是尽可能地选择纲领、政策符合国情民意、有利社会进步的政党来执政。壹旦执政党有失误,也会在未造成重大损失前,或促其纠正,或迫其下台,使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最有执政能力、最有责任感的政治集团手中,从而避免专制的危害,使社会发展趋于科学、公正。 6.多党竞争制度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在壹党独裁的国家里,壹党统揽全部公共权力,并由社会供养其全部组织机构。以中国为例:社会不但要供养壹套庞大的政府机构,还要供养G党及其外围组织,就连各民主党派的机关也纳入了国家财政供养。整个社会消极听命,社会管理效率极其低下。 在多党竞争的社会里,各社团组织的独立性将大大增强;各政党都力争提出最佳的社会管理方案,以求得公众的支持。执政党要不断提高执政成效,以争取连任。在多党竞争的环境里,整个社会的管理水平会不断提高。管理效率提高,管理成本必然下降。 总之,民主型的多党竞争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如果没有这种竞争制度,代议制政府制度、民主普选制度的有效性将受到影响。社会公正、权力制衡、遏制腐败、政治创新将大打折扣。因此,有无民主型的多党竞争制度,是衡量壹个国家是否实行了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也是决定壹个国家能否步入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因素。

  第五节 从“反对”到“反对党” 1.“反对”自由 民主的关键是反对[挑剔]的自由。民主的关键就是言论自由,也就是说不同意、说相反意见的自由,正是反对的自由导致相反的施政意见的涌现、导致了党派政策的不同,从而为人民自由选择可心的指执政党奠定了基础。 承认人们的反对权是民主政治的根本!民主制度不但认可、包容反对行为,而且还是以制度化的反对活动为其存在条件的。美国国务卿赖斯说,“民主意味著人们能畅所欲言;能自由地教育儿女;能享有宗教自由;不会受到秘密警察动辄半夜三更来敲门骚扰,因为司法是独立的;民主还意味著,人们可以组成政治团体反对现行政府。这些便是民主的基本要素”。赖斯话表明人们有成立反对党的自由,这是由结社自由的天赋人权决定的! 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和《世界的人权宣言》都宣布人人皆有言论上的自由反对权、有游行示威权,中国的宪法也宣称人们有批评权。这些权利就是反对权。 民主的精神体现在永远把政府视作恶体,永远不信任政府、永远不信任党!对权力怀有戒心是壹个民族在政治成熟的标志!美国信上帝的人远远多于信政府的人,美国人民对政府满怀戒心。在美国人的观念里,谁是自由的敌人?谁最可能剥夺人民的自由?不是邻居的手枪,不是宣扬不同观念的‘邪教’,而是政府权力。壹个有组织的,掌握了权力和武装的政府,远远强大于壹个小民百姓,是对于公民自由的最大威胁。美国人说总统是靠不住的,说政府是必要的恶。政府是必要的恶,就含有政府是人民潜在的敌人的意思。圣经说,爱妳的敌人,对这个敌人似的政府也要爱。爱的方式就是监督、批评和罢免。民主政府也有腐败,不过他可通过制度改革消除同样的腐败,专制国家永远做不到。 美国政府是壹个权力有限的政府。以美国的宪法为例,人民有颠覆政府、推翻政府的革命权利,人民有持枪对抗不公不义政府的权利,人民有诋毁元首与政府的权利,这些人民的权利,都是人民对抗不公不义政府的最基本依据。 前些年,当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政府推出消费税(GST)时,这项政策对低收入家庭不利,就遭到工会、教会和慈善团体、老年人协会和退伍军人协会等的各方面强烈的反对。如果政府在任何时候要增加任何营业税、批发税,又总是会受到老板协会的拼命反对。这些活动,是民主国家内部民主机制运行的壹部分。政府每推出壹项政策措施,总是有人“说不”。对此,人们已习已为常,见惯不怪了。正是因为有许多利益纠缠的行会组织的存在,使得政府不能任意专断行事。政府的政策和施政措施,总是在受到各方面的品头论足、批评反对、并通过激烈辩论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之后才能推出。这就是社会决策机制的民主化。 为什么每当我国壹项政策推出或在壹个领导人的讲话发布后,各行各业就只有“学习”、“贯彻”和“执行”的份?为什么各行各业的人士就不能出于自己的利益对此品头论足?就只能私下议论,而不能通过各种媒体发表批评和反对意见?难道我们政府的所有政策措施都是正确万全的?都只会增加所有人的利益而不会损害任壹行业、任壹群体的利益?为什么受到某壹政策措施出台所导致利益损失的社会群体就没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因为中国几千年的专制统治,绝大多数人人已习惯了“天无二日,民无二王”,把执政者的权威视为绝对、视为无限;把任何对政府的批评意见、反对意见壹概视为“造反”,斥为“反动”;视“反对派”为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反”成了贬义词,是忠孝顺的反义,与“逆”同义,为儒家所不齿。中国人壹听到“反”,就会想到“十恶不赦”、就会想到“灭族”。中国人说“反”就翻脸,已失去了与反方正常交往的能力!  当今党贵们和儒家分子最讨厌“反”字。儒家说“孝”的目的就是消灭壹切犯上作难的因子;三国演义有壹个杀“反骨”的故事,就是儒家的诸葛亮干的。那些恨“反”的儒棍和党棍们,干脆连汉语的“正反”2个字取消算了!正反两方面的竞争是永恒的;搞阶级斗争、剥皮、灭族来消灭另壹方,是反人类的罪行。毛泽东犯有此罪。 其实,反对是很平常的事。辩论会上,有正方,就有反方。下象棋、围起,打足球,对手就处处要与妳反著来,这不就是反对吗?正是对手的反对促使妳水平的提高!不平则鸣,不平则反,在“鸣、反”中让社会认识到“不平”,并尽快地消除这“不平”。从而达到相反相成!可以说,没有反对就没有进步,就只会停滞、倒退,再停滞、再倒退。

  为什么在政治领域就容不得反对呢?是因为专制,专制容不得异己。所以,民主与专制的判定标准是:容得下反对的就是民主,容不下反对的就是专制。 用行政手段令人不能批政府,这社会就是专制的。尚若这社会的当权者用法律规定民众不准批政府的,那么这社会必然是专制。要求别人不批评政府就是要求别人放弃天赋人权,禁制批评政府就是剥夺他人人权。要求别人不批评政府,是专制思想作祟。 批评[推翻]本国政府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中国人应该批判本国的政府,当中国人都来批判本国政府时,中国政治的进步就来临了。壹些中国人,不去研究批判中国的问题,却整天研究美国的缺点来衬托“风景这边独好”,这是在愚弄群众、掩盖本国政府的罪恶。 有人说:“批评可以,要有资格才准批评”。就是说批评(言论自由)权利是按知识水平划分等级的,其原则是下级不许批评上级。即是说,言论自由的权利大小、有无,是按等级来划分的,是不平等的。专制统者就是靠这种不平等的意识形态来维护他的权力的。这和言论自由权利是全民性的、人人平等的观念相抵触的。 批评监督是不受政府控制的天赋人权。言论自由首先是发表不同政见的自由,批评现行法律和宪法的自由,批评现政府及其首脑的自由,批评执政党及其基本路线的自由。言论自由,特别是有关政治和公共事务的言论自由──是所有民主制度的生命线。 2.“反党”自由 毛说过:“我们必须相信党”,也就是说不能反党!所有反对毛泽东的人都是反革命,砍头是必然下场,所有反对共产主义的人,也是反革命,死的下场,所有被毛派认为是反革命的,也都要下地狱。反党是了不得的大坏事,没有人敢对党说三道四,反党就意味著死亡。 毛又说:“党是领导壹切的”。“领导壹切”,莫非连人民对它的批评监督也要置于其领导之内吗?“妳们可以批评我,但必须根据我的指示来批评;妳们可以撤换我,但必须经过我的批准”。这说得通的吗? 有人说:“民主政治下,有错就可以反!”此话错了! 妳反我,妳说我错:我反妳,我说妳错。到底谁错?辩论会上,正方驳斥反方,反方驳斥正方。谁对谁错,壹下子难以说清!他们之所以能批评对方,是因为言论自由! 反对与错误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错误可以反对、驳斥,正确的也是可以反对的!因为“正确”绝不是100%的正确,总有漏洞,需要反对与批驳! 人世间绝没有什么领导集团可以完美到无人批评反对的程度,倒是有萨大姆之流可以恶劣到无人敢于批评的程度。萨大姆虽然强使人民100%的投他的票,最后还是沦为了人民的公敌啊!可见,100%的“正确”的统治集团绝对是极端反动的集团!世界上没有100%的“正确”的党。所以,人们反党是天经地义的。 如果只允许官方或某党的施政纲领铺天盖地,其他派别的不同意见壹律封杀,这样的选举就是劳民伤财,就是欺世盗名。 若不许人民发表反对的意见,若不许反对派结成反对党,那末人民选择就是100%或95%的投萨大姆的票,古巴壹党专政的宪法还是全民投票的结果,难道说它代表了人民? 在现代民主社会,反党是每个公民的天然权利,没有哪个政党不许他人反对。妳的政策主张合人的意,人家就赞成;不合人的意就反对是理所当然的。政党无权要求公民对它无条件地支持,除非它是黑社会和邪教。不许反党只能证明生活在地狱,处在秦皇的时代! “反党”与“结党”都是天赋人权,何罪之有?只要不采取暴力的或犯罪的形式来反对,任何和平的公开的反对都是人民的天赋权利!国民党反民进党、民进党反国民党,都是天经地义的。不许反党就是反人类,就是人类公敌! 没有政治反对的合法化与自由化,就没有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反对党,也就没有自由。自由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没有资产阶级自由、无产阶级自由之分。资产阶级同自由的结合是壹种历史现象,这并不意味著自由具有资产阶级性。 反资产阶级自由化本身就是壹个错误的命题。那些反自由化人士所代表的是壹种专制的、垄断的、落后的制度,“反自由化”正是他们抗拒民主、维护垄断特权的表现。有两种人反对民主自由化,壹种是居庙堂之高的肉食者,壹旦实行民主政体,失去据为己有的金玉床那还了得!另壹种是专门伺候主子而自得其乐的奴才或专门为主子看家护院的打手,在他们眼里主子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乃是天经地义的,老百姓是不可救药的下等人。专制者认为“自由化”是西方的专利,拼命否认无产阶级的自由化。这是独裁者的诡辩,是对中国人的歧视和污辱。只有极权主义者、专制的社会主义者才公然反对自由化。反自由化就是反人类,就是人类的公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只会离民主越来越远,只会越来越专制。 3.成立反对党的自由 言论自由→批评与自我批评→反驳、反对→反对派→反对党!此公式表明了言论自由发展必然结果。游行示威、结社、选举、罢免不过是言论自由的深化与法律程序化而已! 反对就是不同意,提出相反的意见和看法,与正见针锋相对,揭露被掩盖的事实。反对如果只是壹个人,只能称为反对者,壹群人反对,就是反对派,反对派结成党就是反对党。 反对党是指在健全的议会制度之下候任登台执政的在野党。反对派不是非法组织,也不是坏蛋集团,而是堂堂正正地监督执政党。批评政府是天赋人权,是必须受到尊重的,必须给予反对派以合法的平等地位! 反对党的存在是壹个制度健康的标志。英国下议院的执政党坐在议长右侧,反对党坐在议长左侧。首相与内阁,正对反对党的壹个影子内阁,就像壹盘棋,卒对兵,车马炮对峙,由议长维持秩序,反对党号称“英皇陛下忠诚的反对派”,壹旦大选获胜,双方互换座位,有如足球下半场双方易半场再战,游戏规则井然有序。  执政党这壹提法有问题。民主国家,任何党都无权以党的名义向政府下命令,执政者是某党派的人,并不意味著执政者就受该党派的控制。因为任何党派都无权向执政者下达命令。 世界文明进步发展全依靠反对党派。罗马帝国没有基督教的反对派,就没有欧洲基督文明产生;没有英国清教徒的反对派,美国就不会产生和独立;美国政治制度彻底开放反对党的空间,两百年来反对党成了社会变革的动力,反对之处,壹派详和;没有国会的反对派党,美国也不可能发达进步,变成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日本欧洲如果没有强大的反对党,人民的利益不可能得到保障。可以说,没有反对党派,就只有独裁暴君残酷统治。 反对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源。中国需要反对,反对是中华民族富强的唯壹出路。  政治就似下棋,在政治赛场上是敌手,在场下就是朋友。阿尔巴尼亚“变色”前,阿里亚总统做的最后壹件事,是成立反对党。没有反对党,让他跟谁谈判、妥协、安全下台! 西方反对党的专业就是和平地、程序化、合法地推翻政府。几千年专制的中国的恰在于不允许人家和平地合法地推翻政府,甚至不允许分享权力。到了共党统治时,就连传统社会御史式的反对都不允许了,对于壹切反对声音,共党只有永恒不变的回答:子弹。 共产党自我标榜为执政党,其实是掩耳盗铃。有执政党就壹定有反对党,执政党是相对反对党而言的,如果没有反对党也就没有执政党。在中国,没有反对党存在,共产党就不是执政党,而是霸王党。毋庸讳言,它是中国几千年就有的朝廷,是半封建王朝,为什么说‘半’呢?因为皇位不能世袭,但其权力移交方式和权力架构组成与封建王朝并无两样。  官方的说法是:“如果要成立旨在反对中共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是不允许的,也是违背全中国人民意志的。” 这种说法是对人民意志的强奸!没有经过全民公投,怎能妄称宪法?没有经过全民公投,人民的意志就没表达出来!怎能说违背全中国人民意志的?官方完全是强词夺理! 网上的儒家之徒说:“反对党,授人以柄也;和而不同,可也。” “和而不同”,和者,赞和也;不同者,建设性的批评也。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就是“和而不同”的制度,8个民主党派以服从共产党领导为前提,在赞和共产党大政方针的情况下,可以提壹系列的具体的建设性的批评。可以说,儒家的治国方略已经被当局实施,儒家提倡的等级制得到进壹步的发扬光大! 纽约壹个侨领被邀请到北京去庆祝“辛亥革命七十周年”,他见到了在北京的“民主党派”——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主席屈武,壹谈之下,发现屈某三句不离“在XX党的英明领导下”,不由得大为光火,说:“妳算什么国民党?天下哪有壹个党在自己的纲领上,宣明接受别的党的英明领导的?”咳,民主党派成了奴才党,奴才党的上司就是强盗党、霸王。 戴厚英说:“不壹定需要反对党的监察形式。像日本壹向是自民党天下,但他们党里有派。”戴厚英不了解日本的政治制度。日本当然是壹个有反对党的国家,而且还有好几个反对党(如社会党、公明党、共产党等)。日本无疑是多党制。 存在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它们都遵循著壹个共同的规则,用和平的方式竞争政权;这就叫多党制。在多党制下,每个党在理论上都有赢得政权的可能性。自民党虽几十年来壹直执政,但并没有从理论上排除其它政党执政的可能性。所以日本是实实在在的多党制。 壹个运动员在历次比赛中始终保持冠军称号是壹回事;壹个运动员在当上壹次冠军后就下令从此取消比赛,然后自封为永久冠军,则是另壹回事。日本自民党是前壹种冠军,中共则是后壹种冠军。陈毅之子陈晓鲁就说:中共经过“武装竞选选上了”,但选上之后却变成千年王国,“滥用了人民给的权力”。 党挟“人民”以令国人,国人从来就没真正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在没言论自由的条件下,连叫苦的权利都没有,只有唱赞歌的义务。尽管党可以莺歌燕舞“就是好”,大多数人未必同意,虽然壹时被枪杆子“专”住了,反对意见被迫转入地下,铁马金戈的寒嗖嗖风声始终是要爆发的。“蓄之既久,其发必速”,“专政”的时越长,爆发就越激烈。  1932年3月,汪精卫对“国难会议”代表之壹王造时说:“困难会议是政府召集的,我们是主人,诸位是客人,诸位如是不满意政府的办法,去革命好了!我们流血革命,打出来的政权,岂能随便说开放就开放!” 王造时说:“革命不是哪个人哪个党派的专利品,如果逼得人民无路可走,自然有人会去革命,不过困难这么严重,我们是不愿同室操戈来闹革命的,汪先生身为行政院院长,负最高政治责任,当此民族生死关头,应团结全国共赴国难才对,反叫人家去革命,我期期以为不可……我们固然是由政府聘请的,不是人民选出来的,但是国家是全国人民的国家,大家都有份,不能拿客来比喻我们是客人,我们同样是主人,政府既然聘请我们,我们有意见便要提出。中山先生的遗教‘天下为公’,汪先生的话,未免‘天下为私’了!”

  可见,开放政权、开放言禁和党禁是天下为公即权力为公的规律决定的。 政治要有起色,就必须开党禁,就必须“党外有党”,打破“壹党专政”的死气沉沉的局面。壹个政党能否保证先进性,光靠自律、靠党内监督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通过政党监督才能保证各个政党的先进性。政党关系,应是监督关系为主,合作关系为辅;有了有效的监督,才能使各政党下功夫提高自己。缺乏监督的执政党最容易丧失先进性。如果没有监督,只有合作,合作就会变成勾结起来的分赃关系。 允许党与党之间进行竞争,是党内竞争的条件。不允许其它竞争性的党派存在,党内就缺乏自我革新的动力。党与其它有机体壹样,只有在竞争中才能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人们常说领导就是服务,而服务员是可以挑选的。若X党真正代表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就应该有信心在多党竞争中获取执政地位。所以,应该使民主党派成为竞争性的党派。 第六节 “阶级民主”是马克思编造的谎言 尊重人权已写入我国宪法,这表明共产党已开始承认普遍的人权即“抽象的人权”。因此,共产党也应承认超阶级的民主——全民民主。 1.从民主的概念看,不可能有什么阶级的民主 古雅典的民主是指的公民当家作主,凡是公民都有参与民主的权利,不存在公民中壹个阶级压迫另壹个阶级的情况! 排除了奴隶参与的民主≠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古雅典民主是公民民主,不是奴隶主的民主,广大的平民是公民大会的主力,他们享有实实在在的政治权利,他们不是奴隶主。古罗马的平民也参加公民大会,而且有保民官保护他们的权利。至于奴隶没有政治权利,因为他们不是公民,不享有参与民主政治权利。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不享有参与中国选举的政治权利啊,为什么要苛责古人?雅典的奴隶制不是民主本身带来的,而是在民主制度建立前就存在。正是民主制度的建立为人们认识奴隶制不合理提供了条件。 马克思断言在社会分裂为对立阶级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有普遍的同情心和正义感,超阶级的自由民主只能是骗局。这是典型以偏概全。中国历史教科书反复说古代民主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本身是壹家之言。把古代民主污蔑为奴隶主民主是别有用心的,是为自己搞阶级压迫提供借口,为党专政找借口,这是马主义为自己专制独裁找榜样而进行的鬼辩。 2.民主是指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壹套规则,人权的超阶级性决定了民主无阶级性 近现代民主是建立在人人平等的人权基础上的,人权的超阶级性决定了民主无阶级性。 专制主义或垄断主义制度是建立在人人不平等基础上的等级特权制度[所谓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也]。人人不平等的制度必然存在著特权阶级对无权阶级的压迫剥削,必然是充斥著罪恶的人间地狱。孙志刚惨死就是特权制度压迫的必然结果。 与专制制度相反,民主制度是以人人平等的理论为指导的,不可能因人而异,不可能存在什么阶级性!好比体育竞赛的规则,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不存在种族、民族、阶级的特护或歧视,只要有能力都可以去参加;从来没有听说体育竞赛的规则有阶级性。 民主规则模拟了古希腊奥林匹克体育竞赛的精神——公开、公平、公正。言论自由的表现之壹——辩论规则就体现了平等精神。美国大选、台湾大选的候选人电视辩论都体现了平等精神!司法规则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也体现了原、被告间的平等精神! 候选人当上总统后也许会搞阶级歧视和特权保护的政策。不用担心,自由舆论会谴责他,人民会游行示威发起罢免活动,把阶级色彩强的腐败领导人赶下台。2003年美国加州州长被选民罢免就是证明。 人权的核心内容简介是自由选择权,它是属于每个人的天赋权利,和贫富、种族、性别、学识等等都没有关系。从这个理论出发,才能产生民主选举的制度。天赋人权论表明,民主制度是没有先决条件的,在任何社会环境下都可以实行。 当代民主理论主张国家政权属于全体人民。民主是全民共享的,穷人出生的林肯、克林顿先后当了美国总统。诚如林肯所说,“我之所以当总统是因为偶然的因素。我是壹个活生生的例证,我的经历证明了妳们每个人的孩子都有能力入主白宫,就像我父亲的儿子已经做到的那样”。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后,坐了27年牢的曼德拉做了南非总统,我们能说目前的南非是少数人的“剥削阶级”民主吗? 在当代已没有什么“少数人的民主”、“多数人的民主”之分,更没有什么“阶级民主”,只有全民民主。全民民主的判定标准是: 1)全体人民是否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如果只有壹部分人(即使是多数)有言论自由,而另壹部分人没有,那就不是全民民主。 2)全体人民是否都有自由地立党结社的权利。如果是只许壹部分人立党,不许其它人结社,那么这就不是全民民主。 简言之,就是开放言禁和党禁。 3.文官中立化避免了民主政治的党派阶级化 英国公务员制度有壹条成功的秘方。1859年,投考印度政务官的笔试试题是:“试论达致权力快感的几种环境情势”(Describe the various circumstances of situations which give birth to the pleasurable sentiment of power),应考的人全是牛津剑桥的毕业生。然而,对“权力的快感”夸夸而谈的考生,不论词藻如何漂亮,言论怎样精致,壹概不及格。 原来考官有心试探这些高材生对“权力”的看法立场:承认权力会带来快感和乐趣的,将来必易受权力腐蚀;反之,考生壹提笔就驳斥权力快感,从而否定此命题者,优先录取。 英式公务员的优胜,在于面对权力诱惑时理性的自制。英国的文官制度,许多人壹知半解,说是借鉴了中国的科举。但中国的科举考试会出这样的题目吗?中国的宫廷政治,嗜权、滥权、恋权;英式的公务员体制,首重对权力的看破和限制。 在民主政治下,国家的公职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两大类。政务官是由民选的;譬如:担任议员、市长、总理、总统等职务的便是“从政”的政务官;政务官必须对选民负责。 事务官(或称文官、公务员),壹般是常务副部长或司局长以下的全部职位,通过考试录用、晋升,不受政党政治的影响。“做官”通常是指那些由任命产生的政府职务,尤其是常任文官;在政府内部,担任处长、局长、常务副部长的职务就是“做官”。 担任常任文官的人通常不是政治家,而且还被要求在政治上保持中立,不允许把党派之见带到自己的工作中去。民主国家实行文官中立、文官非党化原则。不管哪壹个政党在选举中获胜,都不得撤换未犯过失的事务官和公务员。这样,国家机构就不会成为某壹个党派的附庸,且保证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公务员是全体国民的服务者,不是某壹个政党的仆从。公务员只对国家对法律负责,不需要宣誓对党忠诚。 可在中国,爱党、忠于党,成了每个中国人的义务。中国每个单位的职工守则第壹条就是拥护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如果妳对党表达不满意见,就会被扣“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帽子,违反了守则、“反动”云云。其实,这种条例是霸王党强加于人的,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确立的人人平等原则,是反人类的非法原则,必须予以取缔! 4.如果壹定要说民主有阶级性的话,那么,民主是照顾下层弱者的制度! 雅典伯里克利时期国家各机关的公职实行津贴制,以便普通公民参政。另有观剧津贴,资助贫民参加城邦的文化生活。当代民主国家的福利制度也是照顾穷人的制度。 民主国家的工人罢工的制度也是对弱者的保护。美国“高考(SAT)”的教育测验服务中心(ETS)进行了壹项被称为“奋斗者(striver)”的计划,其主要内容是在分数报告上照顾那些来自黑人、西班牙人家庭、来自低收入家庭、来自落后地区、来自落后中学的考生。布什总统说,偏向弱者的照顾方针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原则,要纠正! 中国的情况刚好与美国相反。山东的录取分数线比北京创纪录的高140分。也就是说,山东的考生,如果在北京考试,5门课中有壹门课缺考,照样可以上大学,人间不平的事情,还有能出其右者吗?教育部违反《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无视每个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说明了专制制度维护的是等级特权,照顾的是上层,欺负的是下层无权阶级。 5.民主不是富人的游戏,权钱勾结是专制的顽症 江泽民说:“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主是最科学的。美国有什么民主?比如选举,好像每个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竞选壹个总统没有上亿美元的资本,是没有办法当选的;竞选壹个州长,没有上千万美元买选票是没有办法当选的”(引自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山西考察工作时的讲话要点》)。这就是常说“西方民主是富人游戏”的来历。 左派说,搞自由竞选花很多钱。是的,美国选国家领导人要花很多钱,不经济;但中国领导的交替却花了好多人的生命,中国领导人的转换的成本不知道大多少。 民主的代价即使再高,都不及专制贪污腐败损失的壹个零头,还不算垄断主义对经济、对人的思想的严重束缚所造成的无法估量的代价。 奥运会不是更花钱吗?左派为何不把奥运会称为“富人的游戏”而加以反对呢? 有人说,金元政治的邪恶,壹是腐化政府,二是对穷人不公平。是这样吗?  1992年克林顿,布什和佩罗角逐白宫,亿万富翁佩罗腰包最厚,得票最少,克林顿最穷反而当选。竞选花销也符合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递减原则。广告做到壹定程度,再发广告也增加不了多少票。因此,金元的作用并不是左派所鼓吹的那么神通广大。 金元腐败表现在通过捐款跟政客作交易。比如说,张三走进李四的办公室:请投这个法案壹票,我给妳捐10万软款。然后王五进来:请投反对票,我给妳15万。李四议员则根据谁出的价高听谁的。这样的事情才是政治腐败。 防范腐败的关键在于限制、监督和分散权力,而不在于限制金元。成克杰能受贿千万,原因在于他有不受监督的权力批准地皮使用权。美国政府相对廉洁的主要原因,壹是权力分散,没有谁能够单独画圈圈。二是决策程序公开稳定完整。三是监督机制完善,体现在三权分立相互监督,两党相互找茬,媒体成天耙粪,以及众多的民间独立团体充当看门狗(watchdog)。四是常设反腐机构(FBI)用特务方式“死叮(sting)”政府官员。在这样的重重屏障之下,政治捐款的腐败效力难以发挥。 学界的研究壹再表明,政治捐款对立法过程的影响微乎其微。原因还在于,从民主选举的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政客,壹般都有很强的政治信念。影响决策的因素很多,如党派立场,选民倾向,舆论压力等等。再说,三权分立的制度使得某个富翁购买法案几乎不可能。立法需要4百多众议员,1百参议员分别通过,经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成了法律还可能在司法复核过程中被最高法院驳回。全部过程都是公开进行。可想而知,买通整个政府是壹件多么困难的事情。对壹家希望长期经营的公司来说,壹旦被曝出丑闻,对于公司的声誉和经营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行贿的风险极大;哪怕妳真的买通了方方面面,壹转眼政府、议会又改选了,公务员又调换了,妳花的钱很可能都打了水漂。

  更重要的是,能否通过限制金元消灭政治腐败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金元并不是唯壹有价值的政治资源。还有其他政治资源,譬如:报纸等。纽约时报总编:“请投赞成票,我写社论帮助妳竞选。”红衣主教:“我以上帝的名义指令我的教徒投妳的票。”诺贝尔奖获得者:“我写文章论证妳的经济政策合理。”流氓头子:“我带弟兄帮妳搅乱竞选对手的集会”。歌星麦当娜:“请投反对票,我在妳的竞选集会上演唱助兴。” 壹场竞选集会,壹般能煽动5百人参加就不错了。如果球星乔丹出席,他无需说壹句话,不用捐壹分钱金元,就可轻易吸引两万人。壹个无名氏要想抗衡,唯壹的手段就是募集更多的金元。……这样的可能性不胜枚举。哪壹项都不比孔方兄干净。把改革的著眼点放在金元上是肤浅、片面和无效的。 当然不是说民主制度下就不会有贪污、和权钱勾结,但比起非民主制度来说,是壹个天壹个地。原因正在于,特权是非民主制度下的普遍现象,因此贪污、腐败和权钱勾结的机会很多,也很容易实现;而民主制度至少从整体上消灭了特权和特权阶级。 主张限制金元的另壹误区是“平等”。人们自然而然地以为,限制金元是在帮助穷人。这种观念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金元不等于选票。富人有金元优势,穷人有人数优势。民主政治对两个阶级是平等的。壹般认为,竞选众议员至少需要50万美元经费。由于美国在居住区域上贫富自然隔离,穷人跟流浪汉为邻,富人跟阔佬同街。500张千元赞助支票对美国太子党是不费吹灰之力,而对于来自穷人区的有志青年难如登天。假如没有捐款限制,那么囊中羞涩的野心家只要感动壹个百万富翁就够了。不要以为“资产阶级”不会赞助穷孩子,美国的富人中乐善好施者出奇的多。他们很多人自己就曾经是穷人。纽约壹阔佬拿出1百万给穷人发伟哥做爱。比尔.盖茨出资240亿帮助穷人治病。可以想象,他们绝对愿意拿出几百万去赞助几个有前途但没钱途的政治黑马,如果法律允许的话。贫困潦倒的马克思靠的是资本家恩格斯资助,才能写下《资本论》。假设马克思生在今天的美国,并弃学从政。按照选举法,恩格斯至多只能赞助壹千美元。于是以拯救工人阶级为己任的马克思根本就别想当选。 限制竞选捐助的最大受害者不是富人,而是穷人。大款可以掏自己腰包竞选。2000年大选,新泽西州亿万富翁 Jon Corzine 拿出6千万美元的个人财富,成功地赢得年薪十来万的参议员席位。他根本就不必劳神去募捐。出身贫寒的政治家如克林顿只能靠捐助。限制捐款数额只能增加募捐的难度。同样是50万,募得十个五万要比乞讨五千个百元容易得多。 限制金元同时造成新的不平等。在底特律,壹个汽车装配工人的工资高于教授。教授可以写文章做演讲助选,不必动用金元。如果禁绝金元政治,那不会写文章的工人只能干瞪眼。于是教授的影响力不平等地高于工人。在金元政治下,工人不用耍嘴皮,只需掏腰包就可以跟教授抗衡。为了平等和言论自由,就必须维护金元政治。 限制金元政治的潜在后果,是新闻媒体的地位不成比例地高于其他社会行业。电视台和报业老板,甚至记者,都不是完全中立,都可以左右选举结果。没有金元政治,则其他人无法购买广告反击。同时使当权者处于更优越的地位:当权者每天制造新闻,等于不花钱做广告。挑战者为打开知名度,比当权者更需要金元。增加募捐的难度就是增加挑战的难度1974年开始限制金元的结果,就是在任议员竞选连任率大大提高,已经超过90%。 政治“限金”改革既不消除腐败,也不促进平等。“限金”的最显著的效果,是增加大量的条条框框和法律禁忌。搞得每个涉足政坛者必须先花大钱请律师。 以著名法学教授 Bradley A. Smith 为代表的众多学者多年来不断地论证、呼吁,真正合理的改革应该是放弃现行的“限金”思路,在及时公开捐款人和捐款数额的前提下,全面开放金元政治。回归宪法第壹修正案的“不得立法”原则,才是真正的民主精神。 壹个政治家要想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必须说服广大选民接受他的政治理念。也就需要大量的金钱作宣传造势。国家每壹项政策都牵涉各方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于是企业界逐渐介入。不仅“资产阶级”企图影响政治,“无产阶级”也不示弱。工会拥有大量的会费,同样有力量加入游戏。这样壹来,限制金元政治的问题从20世纪初开始进入议事日程。 1907年,改革的矛头首先指向“资产阶级”。替尔门法案(Tillman Act)禁止银行和公司向候选人捐款。1925年联邦腐败法案要求所有参选人按季度申报百元以上的进出。1947年 Taft-Hartley 法案禁止工会直接出钱赞助政治家。  1971年“联邦竞选法”是美国第壹部系统规范竞选筹款的法律(1974年补充修正)。它规定:凡是100美元以上的选举捐款,各党派候选人都必须上交收据,并用其选举开支进行核实。在壹次选举中,个人给某壹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壹个“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个人壹年可资助选举的捐款,不得超过2.5万美元。 联邦竞选法建立了严格的申报制度。同时建立了总统选举基金。如果候选人自愿接受花费总额限制,则可以得到政府公款。到2000年大选,小布什和高尔在赢得各自政党提名之后,分别领取6千7百万美元竞选公费。 2002年颁布“两党竞选改革法”。该法的主要条款是:禁止“软钱”(“软钱”是指捐给政党、用于非促选目的的“建党”捐款),即各政党不得再接受任何“建党资金”;同时也提高“硬钱”的上限,比如,个人捐款数额从1000美元上升为2000美元,个人壹年可以用于支持选举的钱数最高从2.5万上升为4.7万。限制独立助选,在选举日60内,非候选人不得发布助选广告。 竞选总统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选民的自愿捐款,想多捐钱是不可能的,因为超过“硬钱”的上限属于违法。不足的部分,由国会从国库里拨给最后被法律确认为正式竞选者的人。 法律规定捐款限额,是为防止竞选上台后的官员对捐款太大的人怀抱感恩而制定不公平的政策。法律的严格规定,避免了富豪或大企业控制政府。虽然说有钱的人在作为候选人、言论自由方面,与穷人相比有优势,但投票权掌握在广大的普通人手里,富人出身的政治家必须照顾到穷人的利益,否则,他就得下台。民主社会的性质是由人民自由的选票决定的。 美国对于公司的政治捐款有限制,不许妳用金钱操纵政治。妳当总统,就不准赚钱。而且,当总统要把自己的私人财产移交给壹个托管会(Trustee)去管,不准妳再搞赚钱的事了。不光是现在不行,象克林顿、布什,他们以前赚钱时不规矩的事大家都要把它兜出来,要找他麻烦。所以这种宪政体制就是不准官商勾结。妳赚钱就不能从政,妳从政就不能赚钱。 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新秩序就是官商勾结,省委第壹书记都是抓大项目的,都抓赚钱的事情。他利用他的地位来搞钱,他会使中国腐败和官商勾结进壹步制度化。中国的前景不是英美的好资本主义,而是西班牙的坏资本主义。 民营企业与公有企业相比受到了很大的歧视。河北有个孙大午,他不贿赂当官的,他搞私人银行,用比较高的存款利率与国营银行竞争。当官的就把他判了刑。因为孙大午在北京大学、农业大学等处发表演讲,宣传“农民的真理”,揭露“八座大山”的黑幕,指出中国三农问题的实质在于权力和资本对农民劳动权利的限制和剥夺,还在‘大午网站’上发表文章,这才触怒了权力机构,结果不仅三兄弟身陷囹吾,丧失个人自由,而且带来民营企业大午集团公司面临崩溃的危机。 6.没有资产阶级专政 有人说,西方的民主是虚伪的,证据是:《独立宣言》宣称“人人平等”,当时的美国却有著数量众多的黑奴,甚至执笔的杰斐逊本人就是壹个奴隶主。 其实,宣称人人平等是实现平等的第壹步。在人人平等的观念被接受之前,难道能有事实上的平等吗?如果那样的话,又何必发表宣言?只有当原则被承认之后,才有机会去实践它。正是平等理念最终导致了林肯解放奴隶,并最后通过了妇女选举权的修正案。 按马KS阶级民主的逻辑,美国早期的民主也是奴隶不能参与的民主,那能说美国民主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吗?显然不能。美国的奴隶制不是民主本身带来的,而是在民主制度建立前就存在的。正是民主制度的建立为最终消灭奴隶制创造了条件和动力!哪象中国直到清末才在西方的影响下废除奴隶制。把美国民主说成资产阶级民主也是错的。 民主国家,拒绝任何阶级的专政,所有的阶级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便各个阶级、阶层都能影响国家立法和行政;且老百姓还可行使游行示威、言论自由、投票罢免等权利来控制官员,因而阶级矛盾也好解决。美国是阶级矛盾最小的国家,原因就是民控制了官。 美国不是什么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任何人难以在美国宪法找到阶级、党、专政等这些可怕的字眼,也找不到要人民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的字眼。相反,到处可见的是政府不得什么。美国宪法是保护美国人而限制政府的,不对任何人、任何阶级实行专政。 1801年杰弗逊就任美国第三任总统誓词中的名言:“我向上帝宣誓:我憎恨和反对任何形式的对于人类心灵的专政。”今天仍是人类追求的目标。 美国,也是全球富翁最多的国家,这些资本家们会不会联合起来,操纵政府欺压人民?人们听到这些富豪们倒是联合过壹次。布什2001年上台后,宣布10年之内废除遗产税。2001年2月,美国120位最有钱的富翁,主动上书国会请愿,要求国家继续征收遗产税。 美国商人巴菲特曾当著他孩子的面在公司大会上说:“那种以为只要投对娘胎便可壹世衣食无忧的想法,损害了我心中的公平观念。”他宣布,将自己超过300亿美元的个人财产捐出99%给慈善事业,用于为贫困学生提供奖学金以及为计划生育方面的医学研究提供资金。美国富翁,生前节俭,死后把财产捐献给慈善事业,比比皆是。 美国的生产资料都在私人手里,会出现垄断经济吗?会出现几个资本家占有全国财产的情况吗?有这种可能,但在逐渐成熟的市场经济下,在公正而有权威的政府干预下,很难。前几年,美国政府不是把微软告上法庭了吗?告什么?就是告微软垄断。 有人说,“美国民主是假的,小布什不就是壹个太子党吗?”对曰:不能因为老布什当了总统,就禁止他的儿子竞选总统。重要的不是谁当总统,而是总统是如何产生的。小布什当总统并不是从老布什那儿继承的,也不是老布什隔代指定的,这跟慈喜太后壹会儿指定光绪做皇帝、壹会儿指定宣统做皇帝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英国也不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马克思的无产阶级革命论,都是在英国家写成出版的,连他死后也安葬在这国家。试问,如果英国是个资产阶级专政国家,能做到这壹点吗? 马克思要人们信仰阶级斗争的理论,为证明无产阶级独裁的合法性,就编了资产阶级专政这个的特大谎言。把所有的污水往的资本家身上泼,把子乌虚有的资本主义国家说成是恶魔,目的是为了把社会主义打扮成天使,是为了给党专政国家披上壹件合法的外衣。  左派常引证马的话:不管资产阶级国家采取何种形态,但本质均是壹个:资产阶级专政;资本主义的议会制,不过是决定资产阶级中的哪壹个派别上台执政而已。 这是马克思在资本主义初级阶段时讲的话。为何马不对西方民主制在其“初级阶段”便已表现出来的伟大历史性进步(多党制、民主票选、任期限制、三权分立等)大加肯定,反而对其进步性(比如多党制、轮流执政)进行批判?因为马克思来自壹个没有民主的国家——德国,对民主壹无所知是必然的了;“阶级民主”,是马克思制造的谎言。 7.“无产阶级民主”不是民主,而是独裁! 少数人霸占国家政权的情况,是对国家本质的背叛。马克思反对民主理论,把国家政权甚至国家本身都说成阶级政权和阶级国家,反对国家本质的全民性。 民主社会主义认为,国家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是壹种支配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人类共同享有的组织。1959年德国社会民主党哥德斯堡纲领写道:“国家应当成为壹个从各种社会力量中吸取其内容并且为人的创造精神服务的文明国家。” 1986年8月,该党通过的新纲领草案(依尔塞草案)说得更清楚:“国家并不是必然要成为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者有势力的利益集团的工具。国家也能够成为按更加民主的方向变革社会的那种势力的重要工具。” 德国社会民主党认为,“人的生命、尊严和良心是高于国家之上的。……国家有义务保障信仰自由和良心自由。国家应当为每壹个人在独立的自我负责和履行社会义务的过程中得以发展自己的个性创造先决条件。  奥地利社会党纲领指出,本党的目的是使国家人性化,而不是使人国家化。 阶级“平等”在西欧各国的中世纪就部分实现了。法国三级会议就是贵族集团、教士集团、和第三等级集团[包括工商人物、平民百姓]的代表权平等,三个集团各有壹投票权! 法国大革命抛弃了阶级的概念,强调人人平等,按国民人数确定投票权。第三等级代表了国民绝大多数,因此他们宣布自己组成国民议会,发表人权宣言。阶级的范畴被抛弃了。 马克思却重新检起阶级破烂,经过剩余价值论的包装,把人分成阶级,把国家也说成是阶级专政的工具。马克思认为,阶级社会由于财富的不平等,因而引起所有社会关系的不平等;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阶段”也没人人平等,实现平等只能等到消灭阶级后。“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就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过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流于荒谬”(《反杜林论》)。马克思宣称“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间没有平等可言,无产阶级就是要压迫歧视资产阶级。这个宣传就违反了天赋人权理论中的最基本的平等权。 共产国家起初把人权说成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因为马克思这么说过。后来又提出什么无产阶级人权和资产阶级的人权,最后又提出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等等荒唐的说法。事实上,任何人都需要财产来维护自己的自由与尊严,把财产权说成是资产阶级的人权是错误的。人权没有阶级之分。“阶级人权论”是反人权的,因它否定了超阶级的人权的存在。人权是超阶级超国家的,这是人权区别于其它权利的根本特征。 所谓的无产阶级人权就是指“多数人的人权”。邓小平说:“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这表明邓不知人权为何物。人权不在于多数人和少数人,人权是每壹个人的人权,是所有的人都享有的人权。邓以为强调“多数人的人权”就可以和西方世界对抗了,恰恰暴露了他蔑视人权的嘴脸。“多数人的人权”是将少数人排除在外的。“少数人”不是人吗?如果是,为什么没有人权?如果不是,那是把人不当人。把人不当人是专制主义的本质。既然可以把人不当人,也不会限于少数。 “对部分人自由的剥夺就是对所有人自由的侵害”,这已经成为文明社会的常识。富人欺压穷人、地主对农民实行奴役属于野蛮和专制当受遣责;反过来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欺压和奴役同样是也是专制,不存在正当性、合理性,更不代表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理想。 马克思在凡是涉及到权利或自由,除了嘲讽外,什么都没有,他对自由根本没有概念。这是马克思灾难性的缺陷。马克思信誓旦旦地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壹切人自由发展的前提。他骗妳把私有产权交出来。在壹个连可供支配的私产都禁止的社会,除了做奴隶哪里会有自由发展?马主义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实质上取消了人们的自由。共产统治者可随时地指责妳没认识必然规律,所以不能让妳“乱说乱动”,不能让妳“百花自放”;只能“壹切行动听指挥”,制造“形势大好”的“百花齐放”。妳对党有意见吗?妳要自由民主吗?妳要清除腐败吗?“反动分子”、“敌对势力”的帽子就会扣过来;轻则批斗,重则坐牢、杀头。无论是工人、还是农民,当专政的“对象”终于轮到自身头上的时候,这种悲哀其实是早就已经注定了的。共产主义本来就是壹条通往奴役的道路! 马克思主义讲的“人民民主”实质上是壹种专制,他巧妙地利用了人们对底层民众的同情,在他的“新专制”理论外包裹上了壹层厚重的迷雾。由于不懂“共和”,马克思主义将“民主”定义为“专政”,正反映出马克思主义思想上的混乱。按马克思主义理论,当“无产阶级专政”被壹个至高无上的政党“代表”、壹个政党又被壹个或少数几个“寡头”垄断(民主集中制)的时候,走向极权就是必然的了。 马克思主义宣扬的无产阶级民主根本不是民主,而是独裁,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独裁!斯大林认为,“民主只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形式,无产阶级的政权形式只有专政独裁,不应该民主”。十月革命留给人类的遗产就是“无产阶级独裁”(dictatorship是独裁的意思,被御用学者们翻译成了好听的“专政”),实质是党的领袖或常委们独裁!无产阶级专政统治者壹律都是独裁小团体和个人(列宁、斯大林、老毛、金家父子…),被专政者则是以广大无产阶级为主的人民。别人把他们无可奈何,老百姓没有办法罢免国家领导人! 陈独秀在“五四时期”他大声疾呼:“只有德先生和赛先生才可救治中国”。到了1920年,他改口说:“民主是资产阶级专有物,只有用阶级战争的手段,打倒资产阶级,从他们手中夺得政权,并且用无产阶级专政的制度建设劳动者的国家”。但最早从“民主阶级性”的认识误区中走出来的也是陈独秀。1940年陈独秀指出,所谓的无产阶级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只是在实施的范围上有广狭不同,并非在实质内容上另有壹套什么无产阶级民主。他认为,“法院以外机关无捕人权,无代表不纳税,非议会通过政府无征税权,反对党有结社言论出版自由,工人有罢工权,农民有耕种土地权,思想宗教自由等等”,这是13世纪文艺复兴以来广大民众用鲜血斗争了七百年才得到的。今天所谓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它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与标志;可是“不幸十月(革命)以来,轻率地把民主和资产阶级统治壹同推翻,以独裁代替了民主,民主的基本内容被推翻,所谓‘无产阶级民主’只是壹些无实际内容的空洞名词,壹种抵制资产阶级民主的门前语而已”。陈独秀批驳了托派迷信个人、轻视制度的偏见,指出“史大林的暴行不是个人心术问题,乃是无产阶级独裁之逻辑的发展。试问史大林壹切罪恶,那壹样不是凭借著苏联自十月以来秘密政治警察大权,党外无党,党内无派,不容许思想、出版、罢工、选举之自由,这壹大串反民主的独裁制而发生的呢?”  1931年6月1日的《苏区中央局为第壹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宣言》宣告:“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工农民主专政。共产党是这个政权的领导者”。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通过的“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全部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战士及壹切劳苦民众…… 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壹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壹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中国苏维埃政权在选举时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利,增多无产阶级代表比例名额。壹切剥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苏维埃政权下都绝对禁止”。这是公开的权利等级制。这是中国史上第壹次以最高“法律”规定壹个阶级可以凌驾于其它阶级之上,肆意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理。如此鲜明地表明壹部宪法的阶级界线,在中外宪政史实属罕见。 “不给资产阶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包藏祸心的。“资产阶级”究竟占多数还是少数?如果是多数,那“不给资产阶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剥夺了多数人的民主权利;如果资产阶级是少数,那有必要限制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多此壹举。 “不给资产阶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际上是壹个打击异端的花招。如果妳对他们有不同见解,他们可以把妳说成是“资产阶级”,剥夺妳的权利;也可以把妳说成“资产阶级的代理人”,哪怕妳从来没有过财产,从而剥夺妳的权利。比如彭德怀立了战功,毛就说“唯我彭大将军”;彭德怀触怒了毛,就说彭德怀从小就是野心家,从小叫彭得华,想得整个中华。由这些人来决定谁有资格参与民主的话还叫什么“民主”?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说:“‘妳们独裁’。可爱的先生们,妳们说对了,我们正是这样。” 专制国家的官员任免都采取自上而下的任命制,官员都服从上级,最高领导人直接指定接班人,在没有自由舆论的条件下等额选举国家领导人;这不过是遮掩专制的假选举罢了。 “关键不在于谁投票,而在于谁清点选票。”斯大林的这句话,证明了无产阶级民主的真相。1949年刘少奇访苏时,斯大林对刘说:“敌人可用两种方法向工农群众宣传,反对妳们,壹是说妳们没有进行选举,政府不是选举产生的;二是国家没有宪法,政协不是选举的,人家可以说妳们使用武力控制了位子,是自封的”(《在历史巨人身边》408页至409页)。

  刘少奇在作关于1954年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过:“由于现在的各种具体条件,我国在选举中还必须依照法律在壹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必须规定城市和乡村选举代表名额的不同的人口比例,实行多级选举制,并在基层选举中采用举手表决的方法。我国的选举制度是要逐步地加以改进的,并在条件具备以后就要实行完全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制度”。刘少奇的承诺完全成了谎言。  1957年北京大学的壹张大字报谈到:“宪法规定人民有选举权,然人民代表已由党内定。人民不认识代表,代表不代表人民”。 毛泽东说,“有人说选举很好,很民主,我看选举是个文明的字句,我就不承认有真正的选举。…我认为周恩来当总理就是中央派的”。老毛说:“选举我是不相信的,中国有两千多个县,壹个县选举两个就四千,四个就壹万多,哪有那么大的地方开会?那么多人怎么认识?我是北京选的,许多人就没有看见我嘛!见都没见怎么选呢”[和卡博·巴庐库同志的谈话(1967年2月3日),《毛泽东思想万岁》]? 林彪说:“毛主席就是最大的群众,他壹个人顶亿万人,所以和他的关系搞好了,就等于和群众的关系搞好了,主席就是最大的选票”。 按照当今世界许多先进国家的选举制度,只要投票结果壹公布,这场选举便圆满结束了,得票多少就是最权威的说明。然而,中国的选举却远未到此结束。首先是上级审批,批准了,选举方能生效;不批准,壹切都是白搭,得票再多也无济于事。像这种投入众多人力,花费巨额资财,耗费数日时间所进行的选举,最后仍然以让壹纸调令化为乌有。 妳要定侯选人吗?上级的壹纸调令派来了压根连姓名都很陌生的人,妳还得照样投他的票。妳真选出了自己的领导人吗?又是壹纸调令来个走人没商量,妳想挽留也是徒劳。如果真有领导落选了,妳也许会庆幸群众眼睛的雪亮。但别高兴得太早,仍然是壹纸调令,刚在这里落选的领导又到异地做官去了。 新华网张大群说:“人大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要服从‘党管干部’原则,对于党委确定的人事,最要与其保持壹致。” 党管干部的原则就是党任命干部,人大履行程序,党员人大代表必须服从党的决议,所以腐败分子张国光当选湖北省省长,黑社会老大能当人大代表——比如刘涌。可见,中国的人大选举干部或村民选干部只是个形式,因为干部不对代表或选民负责,他们只对党负责,否则就会被调离、被撤职。 同样是选举,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竞争性的选举,其实质相去甚远。即使是同为竞争性的选举,其运作流程是否公平、投票与点票制度是否严格,结果也会有很大的不同。   如果有选举而无法做到普遍性、自由性、公平性、竞争性,无法保证选举不被操纵,那么也只能是假民主。如果少数利益集团实际上能够控制选举,使多数规则失效,那么民主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第七节 取消共产党领导

  取消共产党的领导的理由:

  1)主仆论。人民是主人,所有的党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仆人,共产党也是仆人。因此是人民领导共产党,而不是共产党领导人民。

  2)部分整体论。部分小于整体,整体优于部分,部分应服从整体的需要。共产党是人民中的部分,因此,共产党必须服从人民的需要和召唤,服从人民的领导,而不是相反。人民领导权的体现是国会,因此,党必须服从国会的领导,而不是共产党领导“人大”。

  3)民主选举论。人民选妳,妳就执政;人民不选妳,妳就下台,若还坚持“党的领导”赖著不下台,就是窃国篡权!这样的政权就是伪政权!

  “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就是剥夺了人民选择执政党的自由权利,是反人类的逆流、是反动的、非法的,必须坚决彻底干净地予以取缔的。

  4)人权论。思想、言论、结社、集会都是天赋人权,在共党未产生前就存在。因此,共产党领导人民思想,向人民灌输马列无神论的卑鄙行为,是反人类的。

  5)人人平等论。现代政治的壹个根本原则是人人平等。人人平等,那么公民的结社权利在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他们组成的政党被选为执政党的权利也是平等的。怎么能从壹律平等原则中推出壹个党和其它所有党之间永远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呢?所以,宪法保证共产党的领导权违反人人平等原则。

  6)破坏和谐论。“党领导”入宪,就是说,少数人是唯壹的统治阶级;少数人的统治是法律赤裸裸规定的,任何人不得挑战,否则就是大逆不道。这必造成党权的永久制,必然形成特权阶级。在壹个少数党棍天生就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法律就是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工具。既然立法赤裸裸规定人是不平等,那么,执法也必赤裸裸地为少数人服务。为少数人服务的法律,无论说得再好听,也无法做到公平和公正。特权阶层和广大国民的利益冲突将不可避免 ,在这种体制下,根本不可能建立和谐社会,只会频频制造重大灾难和失误。

  当壹个国家被党把持时,这个国家就不再属于人民了。党统帅壹切,政府、军队、立法、司法、媒体、经济……,它的触角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牢牢地掌控著人们的思想意识。人们必须效忠党、服从党的领导才能生存,必须出卖良知灵魂才能生存;国家成了党产,人民沦为党奴、成了党的婢女。

  7)党无权力论。党不是权力机构,任何政党都是自愿的群众性政治组织而不是权力组织。所有的民主国家的党都只是社会团体,无权干涉国家机构和公民生活,无权向国家机构、向社会下命令。如果党是权力机构和权力中心,国家就成了党的派出机构,这是对国家的侮辱。所以,党领导壹切,凌驾于国家之上,只能证明该国处在地狱时代,黑暗无比。

  8)违宪非法论。中国共产党壹直处于非法状态,是反人类的非法组织。

  1949年前,它违反中华民国的法律,杀人放火、颠覆民主制度。1949年夺权后,长期不制定宪法。1954年制定了“宪法”,共产党根本就不遵守,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即文革]完全是无法无天。邓小平口里讲法制,行动上他从来就不遵守什么法,搞“我说了算”,法律必须为他的“朕即法”服务。2006年4月,胡锦涛指示国家外交部帮助所罗门群岛的华人。胡下指示违反了中国的宪法,因为国家主席无权指示外交部。作为总书记也无权指示外交部,按中共自己的说法,党是大政方针的领导,怎能就具体的事务发号施令?

  壹个组织是否合法,最起码的常识就是依法登记。只有取得登记资格的组织,才具备合法活动的资格。壹个没有注册登记的组织,就是壹个非法的组织。中共未在本国注册,也未在其他国家注册,是非法组织。周琦说:“中共是巨型的黑社会组织,不是政权,而是企业集团,到各国访问谈的都是生意,中共到世界各地有那么多产业,它演变成商业集团,有权就可以买到壹切,又有军队、警察、特务,很可怕。它做的事情都暴露它的非法性,总有壹天,人民会站出来否定它的合法性。”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壹切权力属于人民”。既然共和国的壹切权力属于人民,那就不属于任何政党。壹个非法的组织享有宪法赋予的永远执政的“法外权力”,就是是典型的窃国篡权,属于严重违宪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实行民主,中共可以利用现有资源,或许可以获得取得合法执政的地位。没有民主,中共将永远是非法组织,是壹个窃国集团。所以,改革是中共的唯壹选择和出路。

  有人说,“整个党的权力结构”违反了宪法,因为,它本身可以赦免自己,无视宪法的控制。他支持把共产党分化成两个对立的党派,并且取消政党对军队的控制权。他还呼吁创立壹个违宪审查机制。

  取消党的领导不等于反对党的合法领导。什么是党的合法领导,就是党必须通过周期性的全民自由竞选获得人民的授权而且党必须以政权形式(及总统或国会决议)来领导,不能以党自身(如党书记)的名义来领导。这就是民主社会的通例!

  2.中共必须改革

  中国共产党在消灭了财产私有制、取消了市场经济、破坏了生产力以后,在“改革开放”的后期声称要保护私有制。共产党要取信于民,必须与时具进,洗心革面,取消那令人心寒的“共产”旗号,放弃那高人壹等的“先进”身份,通过平等的“圆桌会议”与各派达成民主共识,溶入到自由民主、和平文明的世界潮流中来。

  1)共产党的宗旨要改。中共代表的是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利益。所谓的无产阶级先锋队,在共产党的话语系统中就是共产党员。中共代表的、服务的应该是13亿而不是几千万。因此,中国共产党应该由壹个工人阶级的党变为壹个全民党。

  2)名称要改。《共产党宣言》有壹句关键的话:“消灭私有制”。共产党现在不消灭私有制了,鼓励保护私有制了,还允许资本家入党,不共产了,那还叫共产党干什么?只要还叫共产党,不共产就是虚的,是壹种韬光养晦以图再逞的战略策略调整,是随时可翻案的。

  既然不共产了,也就不需要向中国人民灌输“共产主义觉悟”了,支撑共产党特权地位“正当性”的理论体系就崩溃了,凭什么还要坚持壹党专政呢?也许今天中国属于“作稳了奴隶的时代”,但中国人民不是奴隶。因此,只要共产党还把中国人民视为只配接受它“领导”的奴隶,无论它怎样声言“改革”,“修宪”,它的本质就是独裁。因此,中共必须改名,可改名为中国社会党。改名的好处可以放下历史包袱,轻装上阵;可总结经验,与时俱进。

  3)国库与党库要分开。国库的钱来自于向全民征集的税收和国有企业的利润。国库的钱应当用于为全民服务。政党没有任何理由强迫人们向其提供经费支持。

  壹党专政的国家,国库和党库都经常混淆不清。苏联共产党有自己独立的党产,党库和国库也适当的分开。当年苏共经费的41.6%都来自它的党产利润。

  根据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网站公布的数字,2004美国总统大选花费总额为十亿零壹百六十五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八十多亿,还不够共党两周的养党费。共党的养党费足够供养全世界所有非共产国家的执政党还有很大剩余。这事实已经存在了几十年。

  比较壹下壹个普通共党县委和壹个西方国家执政党省级党部的花费,前者肯定是后者的许多倍。富壹点的县委的花销还可能盖过西方执政党的中央机构。不信妳到加拿大任何壹个省会城市的街上去打听壹下执政党的“省委大院在哪里?”。壹开始被问的人会感到莫名其妙,最终会被引到某栋商业写字楼中的几间屋子里去。这就是西方执政党的“省委机关”。这里没有威严的大门高墙以及把门武警;没有多到需要编号的楼宇和别墅群;没有气派非凡的公用大车队和首长专用小车队;没有“省委印刷厂”、“省委招待所”、“省委机关幼儿园”、“省委大礼堂”,大灶中灶小灶餐厅、诊所商店等等。通通没有。壹共就是三几间屋子几部电脑加上不到十个雇员而已。请问哪个县委机关工作人员少于十个?哪个县委书记不配备公家小车?有几个县委机关不盖办公楼?别说县委,很多中国乡镇党委的机关都比西方的省级党部阔。曾见报导说,河南某乡党委机构与乡政府壹起坐落在壹个占地14亩的宫殿式建筑物里,有有观礼台、有花园,还有个小广场。仅楼顶的两座钟,就花掉三万元人民币。相信妳走遍美加两国也找不到壹个执政党的“省委机关”能有这等的气派。

  通过水门事件我们知道,美国主要执政党之壹的民主党中央机关也没有自己的办公楼。该党长期租用商业楼里的几间屋子来办公。连个“保卫处”也没有,保卫党中央的重任是由物业公司的看门老头承担的。这付穷酸样,和那些拥有独立豪华办公楼的县委机关怎么比?

  西方执政党更不可能把党务机构从中央政府壹直办到幼儿园里去。他们在省、州以下基本不设党务机构。就算设了也往往没有办公室,党务工作全靠党员们义务维持。壹个省党部的年经费才七千加元,七千加元相当于四万多人民币。还不够壹个中共县委壹星期的开销。

  壹个县委书记壹年能捞多少钱?壹年的工资壹个月按1200元计算,壹年充其量能挣15000元左右,但这只是壹个小数。还有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具有巨大的诱惑力:1、提拔干部:壹年提拔壹次干部属正常,全县平均壹年提拔干部40人,壹个人平均送3万元属正常行情,这样只提拔干部这壹项就可捞取100多万元。2、工作安排:壹名大学生如果想安排的工作好壹点,就需要送3-5万元,差壹点的也需要1-3万元,按安排壹人可纯捞2万元计算,壹个中等县壹年至少要安排50人。这壹项可捞取100多万元。此外,还有节日受礼、工程回扣、工作费用、生活费用、其它费用等项。这样计算下来,壹年壹个县委书记就会很正常的捞取全县人民的血汗钱300多万元,他的全部花费为500万元左右。

  党委书记不从事有益的生产,是财政壹个巨大负担。党内官僚的人数,以1/10即6百万计算;如果每人平均年工资 24,000(月薪2000)、办公车马支出和福利每人平均每年24,000(月2000)元、贪污浪费吃喝等杂费支出每人平均每年50,000(月4000)元,共计约6千亿左右,为1997年中国GNP的1/10。双规的唐山市委书记张和,竟然能聚敛10亿元财富,可见官员们何等贪婪!

  中国百姓壹直在养著壹群不为人民办事、专为监控人民,挂著“公仆”招牌的寄生虫。这帮“公仆”还时不时的要杀人和制造恐怖来维护其统治,用暴力和谎言寄生和祸害社会。这势必增加国民负担,提高社会管理成本。同时,因冗员的存在、工作程序增加,使行政过程延长管理效率低下。更严重的是,壹党独裁限制了其它社会组织独立参与权力,因而其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将大大下降。

  某中国前政治局委员曾说:“党养活了妳们(指大学教师),妳们却骂党”。这种说法毫无依据。因为全国党员交的党费还不够给党员买学习资料的。更不用说从中央到地方的五级党校(数万所)的巨额经费来源,以及全国千百万政工干部的工资、行政的天文数字开支来源;又从哪里来的钱‘养活’教师?

  据曹思源调查,中共经费开支中只有5%来自党费,而百分95%都来源于财政拨款,即来自于纳税人。换句话说全国人民都用自己的财产向中共交纳了党费,这笔钱每年至少在400亿以上。党的各级专职干部的工资都是国库支付的,每次党的会议的开支都是国库拿的,这就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人民交税是交国税,不是交党费。这些拨款是没有预算案的,80年代胡绩伟在全国人大会上曾经提出党的预算应每年交给人大来审议,却遭到批评。

  中国现有的各级五套班子,总共豢养了156万余党官,每年在这方面耗费,粗略估算就超过720余亿元人民币。

  中国学校(不含党校)系统里的党务机构, 总共豢养了96万余党特,每年的喂养费,也有365亿元人民币。至于党校,全国有2500多所,按每所党校拥有30名在编教职工、十名离退休人员计算,那么党校系统每年就需耗费30亿元人民币。

  党办公养团体的在职人数,按中央级壹千、省级三百、县级二十五、乡镇级不计估算,每年的豢养费也需60多亿元人民币。

  军、警、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养党支出也庞大。每年支出的专用养党费约64亿元人民币,喂养了大约12.8万党官。与此相平行,法院和检察院系统中另有党组,中共国有各级法院3556个、检察院3846个,若按每院2个党官计算,有近2万人,需费十亿元。

  1996年的普查数据显示:万人以上的大企业有566家, 五千人以上的有1281家,壹千至五千的有18804家,五百到壹千的30830家,壹百到五百的有 269496家。这里的党机构总共豢养了60多万人,每年消耗喂养费280多亿元人民币。

  中共在媒体、出版、影视艺术等方面的养党、护党花销,应不少于150亿元人民币。其中,以干扰国际广播为例,花的钱就比前苏联多出许多倍。此外,还在东南沿海各省压制港台电视节目的传播,近年来它又加强了对电脑网络和电话手机通讯的政治监控。保守的估计,这方面的每年花费不会少于20亿美元,即在160亿元人民币以上。

  新华网曾报导:某地居然可为壹座只有三个墓碑的陵园安插二十多个职位,目的无非是进行所谓“再教育”。全国在“革命传统教育”上的花费,每年也在30亿元以上。

  输出革命、向外扩张,其耗用的外汇从来都不是壹个小数目, 壹般每年都不会少于数10亿美元,即上百亿人民币。

  近年来疯狂展开的镇压法轮功运动,保守估计,每年也要耗费数百亿的民脂民膏。它们宣称取缔法轮功是为了铲除“邪教”。此乃借反“邪”之名,护自身之邪也。

  人民之所之穷困,是因为国库为党官所掌,成了党库私库;无数民脂民膏,或被公仆们装进了个人腰包、转到了境外异国,或被大量政绩工程、面子工具、条子工程、豆腐渣王八蛋工程挥霍掉了,或拿去援助比中国人平收入高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国家“慷慨”掉了…。

  走向民主化,执政党将失去对国家资产的支配权。为了使执政党能和平地让出国库,化解党内的强大阻力,执政党就必须创造除了国库以外的新的财源。在这面,党营事业就成了壹种选择。同时政党要建立向社会募捐党费的制度。党为人民服务得好,人民就会自愿的给党捐钱,经费就会充裕。如果是南霸天当道,鱼肉百姓,老百姓当然不会捐款,经费就会落空。建立募捐制度,不但能合法解决党的经费的来源,还实现了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

  4)入党誓词要改。中共12大后,入党誓词中仍然有保密和叛党的条款则显得不合适了。党只有人民的利益,而没有自己的私利。保密的理由就不充分了。保密不利于群众监督,不利于人民与党血肉联系。执政党显然不能搞对群众壹套,对党员或者党员干部是另壹套;这不符合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或曰:党的主张可能壹时不被群众接受而遭反对,所以需要保密。这种担心是荒谬的。党的主张是为人民服务的,群众就壹定理解和支持。即使党的主张有错,那更应该公开接受群众地批评。保密是地下党生存的要求,而公开是对壹个执政党的基本要求。取消保密条款,确实能显示党的至大至公和襟怀坦白,而且也有利于党员与中央保持壹致。

  5)退党自由。权力的削弱有如磁力的削弱,首先摆脱其控制的是在其外围而不在其核心。壹百多年前,著名的自由主义大师密尔,针对著壹些人对当时中国的科举制的迷信,深刻地指出,如果科举制真的能把有才能的人都吸收到官僚队伍中来,那么这个制度就壹定会更难于改革而绝不是更易于改革。密尔的这壹洞见,对于今天许多中国人想象的让好人都去入党、从党内做改革工夫、完成“从量变到质变”的幼稚观念,无疑是很有启发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实行总统制

  中共长期以来总是在说集体领导,集体领导说穿了就是集体不负责任。出问题了就说这是领导班子共同的决定。1960年代饿死了上千万人,没有谁负责任。由于没有总统制,中国习惯了责任大家扛。所以,中国应实行有人负责的总统制。总统制能解决党政分开问题,总统制则会把国家的权力集中在总统手上,总统是三军统帅,领导武装部队;而总统呢,可以不是总书记。这样壹来,党政就分开了,军队也国家化。

  4.目前解决中国政治问题的办法是:

  1)减少各级官员和公务员的数量;2)推行地方自治,乡镇自治化,乡镇财政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由当地的公民代表大会决定;3)在乡镇、省县都开放党禁报禁,以推动地方自治,监督各级官员;4)共产党可在中央可继续专政20-30年,但必须有开放政治、还政于民的时间表,以便各派合作。慈禧晚年都有壹个君主立宪的时间表,可今天的共产党连壹个虚假的还政于民举行多党大选的时间表都没有,真是够绝的了。

  第七章 法治

  第壹节 法治的起源 1.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世界公认最早的文字——距今5500年的苏美尔楔形文字壹开始是用来记帐的,这表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已经初步确立,这与主要用于占卜的甲骨文明显不同。另外苏美尔各城邦的王虽然有国王,但其权力受贵族会议和民众会的限制,这是全世界最早的分权制度。距今约 4400年前,乌鲁卡基那在平民支持下,在拉格什(苏美尔城邦之壹)进行了壹系列旨在保护小生产者利益的社会改革和立法活动,这是迄今所知世界最早的社会改革,其改革已体现出了初步的平等思想及其保障制度。 公元前18世纪,在现在的两河流域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壹部法典——《汉穆拉比法典》,这部法典有较多关于商品交换和保护动产私有权的规定。与主要以刑法为主的我国古代法律不同,它更像壹部民法。从这部法律上已看到了拿破仑《民法典》的雏形。同时两河流域还出现了具有民主色彩的陪审员制度。 在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立法完全受宗教观念的指导,法律与宗教的教义、教规自然地融为壹体。博登海默说,“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壹的。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祀在司法中起著极为重要的作用。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看作是宙斯亲自赐予的”。 伯里克利指出:“我们遵守法律,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悦诚服。我们服从法律本身,特别是服从那些保护被压迫者的虽未写成文字的法律。” 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视国家和法律为人们相互约定的产物。 罗马城的最初建立估计在公元前753年。公元前7世纪,以帕拉丁为中心的拉丁部落建立“七丘同盟”,罗马城邦国家的产生就是由这七个山丘上的村落联盟而成。罗马的创建者罗慕路斯王曾经在各部族中挑选出100位族长,协助他建立了罗马,并作为他的顾问。罗慕路斯死后,罗马进入贵族统治时代,三大部落各推选出100名族长,组成了300人的元老院。自此,元老院便成为罗马政制的三大构成要素之壹(另外两项是国王或执政官和民众)。公元前510年,罗马人民驱逐了塔尔奎尼王族,结束了已沦为僭政的“王政时代”,由此进入贵族政体。两位首任执政官采取了两个重要措施,即劝说人民发誓不再允许任何人在罗马担任国王;并扩大了元老院的规模。 元老院起初仅是壹个咨询机构,贵族大会通过的法律要由元老院批准,王遇重大事项也壹定要咨询元老院。共和国时期元老院逐渐变成行政机构,其成员由监察官从贵族和平民中选拔产生,历史上,几乎全由有声望的高级退职官员(执政官、裁判官、监察官等)组成,正常为300人,共和国末年增至600人。元老院的职权主要是掌管财政、编制预算,执政官在支配公共财产和动用国库资金时,须得到元老院的许可;主管军事与外交,壹切外交关系,如缔结条约、派遣使节,接受外交使书等均由元老院主管,元老院还有广泛的军事参与权,如确定征兵人数、监督战争的进行、负责为被征服地区确定有关制度等。 执政官由军伍大会选举产生,拥有“治权”。与王政时期“王”的单壹性、终身制、权力无限制而又不承担责任性相比较,执政官职位具有集体性、暂时性、及治权的有限性(指城内治权)等显著特征。罗马执政官的治权及其外部标志(肩扛插著斧头的束捧)源于埃特鲁斯人的传统,最初以军事权力为中心,突出强制和惩罚的色彩。治权是共和国时期国家最高权力的表现形式,它受到壹系列的限制,其中重要的限制有三项:壹受立法的限制。公元前509年和公元前300年的《瓦勒里法》都规定了“向民众申诉”制度,即市民有权就执政官判处死刑的决定向民众会议申诉,被罗马人视为对市民自由权的最高宪法保障;二受集体性原则的限制。两位执政官有平等的权力,轮流执政,每人执政1个月,不执政的对执政的有否决权;③受任职时间的限制。执政官任职期仅为1年,并在10年期限内禁止再次担任。 民众会议。民众会议不是由代表组成的,而是由全体罗马市民组成的。整个罗马有3个民众会议,最早的是“库里亚大会”(Comitia curiata,又译贵族大会),由三个氏族部落中达到从军年龄的男子(17-60岁)组成,妇女、平民、门客不能参加,其职权是选举王和高级官吏,制定和通过法案,决定宣战;司法方面可以受理上诉的死刑案件以及确认收养,遗嘱等。但自军伍大会和地区大会产生后,库里亚大会就逐渐丧失了立法权,变成壹个礼仪性的机构,至共和国末年终至消灭。 军伍大会(Comitia centuriata,又译百人团民众大会)是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后成立的,它既是壹种军事组织,又是按财产组成的政治权力机关,由平民和贵族共同组成,但为富有者所操纵,最初的职能是决定战争和纳税等事项,共和国时期成为最高权力机构,公元前339年后,它通过的法律不须送元老院批准,改由事前同元老院协商。它通过的法律以公法居多。公元前287年《霍尔腾西阿法》公布后,平民会议决议成为法律(lex),军伍大会的作用就降低了。它还具有选举职能,高级官吏如执政官、裁判官、监察官都是由它选举产生的。此外还具有司法职能,受理科处极刑的案件。公元74年,军伍大会不复存在。 早期贵族的生活方式与平民的区别并不明显,并非像后来的贵族那样出入于宫廷、过著奢华的上层生活。贵族们也粗茶淡饭、穿自家织出的粗布,亲自干活、扶犁抡斧,而且往往比其他人能干。所以,在当时的罗马,虽然平民与贵族有著尖锐的利益冲突,但即便在平民与贵族们斗争时,也丝毫不减对贵族们尊敬,甚至贵族被称为“最高阶级”(Classicus)的尊称,也来自平民对贵族的尊敬:贵族不仅标志著最高阶级及更大权力,也标志著更优秀的能力和品德。罗马平民虽然可以参加全民会议,但由于表决权受到限制,结果会议往往成为元老贵族所利用的工具。多数贫穷的平民,因为受到债务和贫困的压迫,还经常有人成为债务奴隶。这样,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并没有因为改革而缓和下来,反而更尖锐了。 公元前494年,罗马平民为了反抗压迫和控制,团结壹致、携带武器,成群结队地离开了罗马,向东郊的圣山进发。人们壹个个满怀激愤。有的气愤地说:“壹个不把自己的保卫者当作公民的城市,还值得留恋吗?”有的抱怨说:“我们拼命作战,却落得家破人亡,他们倒坐在家里享乐。”更多的人喊起来:“走!走!永不回来!我们去建立壹个自己的城市。” 罗马当时还没有多少奴隶,农业和手工业劳动主要依靠平民。壹旦外族入侵,上前线作战更少不了平民。平民大量出走,势必造成生产停顿、田园荒芜。更严重的是,这时候,罗马的西北方正受到伊特拉里亚人和高卢人的侵略,形势相当危急。因此,罗马元老院和贵族听到平民向圣山进发的消息,立刻派代表追到圣山。平民们聚集在圣山,以分裂(disunion)相威胁,迫使贵族作出让步。 贵族同意创立了保民官(Tribuni)制度。保民宫是平民利益的保护人,如果政府官吏对任何平民采取危害行动,保民官有权加以阻止。他们为了便于随时接待平民的申诉,长期住在罗马,家门到晚上也是开著的。保民官的人身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公元前494年还产生了壹个完全由平民组成的平民会议(concilia plebis)。它由护民官负责召集,职责是通过对平民有效的平民会议决议。保民官直接对平民会议负责。他的职责是保护平民权利不被国家官吏侵夺,并对国家官吏的决定直至元老院法案行使否决权。只要保民官说壹声“veto”(拉丁语,意思是“我禁止”),这些法令或决议就不能通过。最初保民官只有两个人,壹年壹任。 公元前462年,当时五大保民官中的壹位针对执政官治权的滥用,建议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立法规范执政官治权,因遭元老院反对而被搁置。第二年再次提出同样的动议仍然未果。保民官在前457年成功地将保民官人数扩展到10名;三年之后,保民官提出了壹个不露锋芒的建议:“请元老们让纷争停息;如平民的法律不为他们所赞同,则请他们允许由平民与贵族共同组成立法委员会,提出有益于双方且能捍卫平等的自由之法律”。元老们同意了这个想法,却坚持不让平民进入立法委员会。 古时罗马实行的是习惯法,立法权和司法权由贵族垄断,而且司法解释权也在贵族法官手中。习惯法,就是按照习惯来判决案子。这样,壹些对平民不利的陈规陋俗就被保存下来了。而且,对习惯法的解释伸缩性很大。既然没有明文规定,贵族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常常从维护贵族的利益出发,武断地作出不公平的判决。平民对这种情况非常不满,要求制订成文法。平民们并以第三次“分离运动”向贵族施压。终于在公元前454年,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由贵族及平民各五人组成的十人法典编纂委员会,赴希腊考察法制,主要是梭伦立法,而后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次年,又制定两表。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十二铜表法》,公布于罗马广场。 罗马跳出了古希腊城邦本位主义的狭隘范围,从而使罗马法律壹开始就有其广泛性和普遍适用性。十二铜表法包括私法、公法、刑法和宗教法规等,除了罗马贵族和祭司之外,其他普通人甚至小孩子也都可以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因此人们对之能达到耳熟能详的程度。十二铜表法结尾的警句是:“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  《十二铜表法》之后罗马法系的立法依然体现著保护平民的倾向,每颁布壹个成文法典,平民的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便提高壹步。 前449年前后,又增设公民大会(comitia tributa,又译部落大会)以地域为基础,由平民和贵族构成,并以平民占多,但权力没有军伍大会大,职权主要是通过高级长官的提案,选举事务官、税务官等低级官吏,通过次要的法律以及受理科处罚金的上诉案件。并规定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大会的决议。 公元前367年通过的李锡尼和绥克斯都法案规定, 限制私人占有国家土地的数量,2名执政官必须有壹名由平民担任。公元前326年通过了波提利阿法案,债权人不得因债务私自拘禁负债人,禁止将负债的公民变成奴隶。以后,当奴隶的只是外族人。 公元前287年平民的最后壹次分离运动赢得的成果,即霍腾西阿公布的法案规定:平民会议的决议,不必经过元老院的批准就对全体公民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共同遵守。此法案的通过标志著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胜利结束。平民会议成为具有完全立法权的机构。到公元前3世纪左右,平民在法律上已取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开始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平民会议决议壹般属私法方面的内容,如《卡努来亚法》(前445年)、《阿奎利亚法》(约前287年)、限制赠与的《辛西亚法》(前204年)等。共和国末年,平民会议亦不复存在。

  古罗马这些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能斗争出如此多的成果,这对古罗马的发展当然有重要意义:首先,平民取得了充任各种官职的权利,并可与贵族通婚,这扩大了共和国统治的社会基础;其次,债务奴隶制的废除使广大平民彻底摆脱了沦为奴隶的命运,促进了公民集团的巩固,强化了公民兵制度,加强了国家的军事实力,罗马从此走上奴役外族的道路。再次,新法令的颁布、新官职和新机构的设立,使罗马的上层建筑更加完善。当然,罗马的官职无薪水,普通平民让当也当不起,土地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但无论如何,在斗争中胜利的平民,其处境比其它古国中失败的平民要好得多。 总之,共和国五百年间,罗马国家的民主制进程是不断发展的,主要的表现是公民有权参加国家管理、官职对所有公民开放、民众会议的基础有所拓宽。 伟大的古罗马政治家监察官加图说:“我们的政治制度优越于所有国家的制度的原因就在于: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是按照某些个人的提议实行某些法律或制度而创造出来的,……与之相反,我们的国家则不是由壹个人独力创建的,而是由很多人共同创建的;她不是在某壹个人的有生之年建成的,而是通过若干代人在几百年间建成的。在这个世界上,没有谁会聪明到可以洞悉万物,即使我们将所有人的智慧都集中到某个人的头脑中,但由于他不具有从漫长的历史中获得的经验,也不可能壹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 《十二铜表法》作为古罗马的第壹部成文法典,被认为是罗马法系法律制度和西方近代立法的基础。自《十二铜表法》始,罗马开始不断地编纂成文法典,以适应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及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直至公元6世纪《国法大全》的问世,使罗马法成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现代西方立法理论的三大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和“财产所有权不容侵犯”在古罗马法中有了充分体现。刻有法律条文的铜表于公元前390(或前387)年高卢族对罗马的入侵时被毁坏而散佚,现在能从古代著作中略见其梗概。  壹度繁荣的罗马时代可以被看作拥有初级法律文明秩序。当初,罗马人的法律为罗马人所独享。当罗马人和雅典人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纠纷时,罗马人能享受罗马民法的保护,而雅典人则不能。罗马执政官于是制定了壹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来解决这种纠纷,这些原则和规则被称为万民法。由于万民法融合了当时为罗马执政官知晓的各种法律的最普遍特点,且灵活多变,不拘壹格,实施后便自然而然地取代了罗马民法。 为了给万民法提供壹个哲学理论基础,以西塞罗为首的罗马法学家们从斯多噶学派的思想中提取了壹些成分,系统地提出了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认为存在著壹种永世不变的适应万物之理的法则(这是法律圣化的开端)。西塞罗说:“法是上帝贯彻始终的意志,上帝的理性依靠强制或者依靠约束支配壹切事物。为此,上帝把刚才赞美过的那个法赋予人类。” 伯尔曼教授说:壹个国家不可没有法律,任何社会都需要法律秩序。但只有法律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有信仰,要有宗教。宗教管精神,法律是管人们的行为,没有宗教,法律就变成壹种形式。伯尔曼说,壹个国家不能缺少信仰,没有宗教的国家是没有生命力的。有壹个国家曾经宣布过,就是阿尔巴尼亚。霍查说,我们骄傲地向世界宣布,阿尔巴尼亚是世界上第壹个消灭了宗教的国家,但几年以后他就垮台了,宗教在阿尔巴尼亚继续存在。  1135年左右,意大利彼萨人在攻陷阿马尔菲城时获得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第二部分)的原稿。查士丁尼(527年—565年在位)主持编写的《罗马法》,它对古代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作了详尽的规定。这壹原稿的发现极大地促进了西欧各国对罗马政治经济制度的研究。中世纪中期第壹所大学——意大利北部的波伦亚大学就是从研究法律,主要是研究《查土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开始的。15、16世纪,西欧各国普遍出现了采用罗马法的热潮,19世纪初《拿破仑法典》也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制定的。从清末开始的民律草案以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五编,也都深受其影响。 2.英美普通法系 约25万年前,人类从欧洲大陆来到不列颠。5000年前,有了新石器。在新石器后期,不列颠出现了壹种特殊的建筑群——巨石圈。大都是同心多圆形,直径最大达518米,石块重量最大的有50多吨,这么多的巨石至少是从20公里外运来的。它们是怎么运来的?如何吊装的?这可能是个永久的迷,但人们不会怀疑不列颠民族伟大的创造力。 约公元前55年,罗马人进入不列颠,他们带来了古希腊文明,带来了基督教,各地都有了类似罗马元老院的议事会,由拥有财产权的成年公民选举产生。此后,英国壹再出现多民族融合情况。伊比里亚人、克尔特人,日耳曼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丹麦人、诺曼人等和当地人先后融合成今天的英格兰民族。 日耳曼人是有较大自由平等的民族,譬如:壹夫壹妻制,日耳曼尊重妇女的风俗比汉族蔑视妇女不知道先进多少倍。部落的公民大会选举国王都是日耳曼的传统,打仗时平均分配战利品也是日耳曼的风俗。日耳曼人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意识、契约观念以及勇武冒险精神等这些卓越的种族禀性再加上伟大的基督教信仰和古希腊、古罗马的宝贵遗产,从壹开始就已经决定了日后西方文明必将大行于世界。 5世纪中叶,盎格鲁-撒克逊人在不列颠创建国家时, 把随身带来的日尔曼人习惯奉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于是产生了英国早期的习惯法。这些早期法律通过那时的中央法庭贤人会议和地方法庭(郡法庭、百户区法庭、村镇法庭)予以实施。 习惯法的权威基础在于全社会的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因此,它对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国王也必须遵守和服从它。事实上,英国国王自产生之日起,就受到古代习惯法的限制。爱德华壹世时的壹位法学家曾指出:国王“根据法律而不是个人意志来引导他的人民, 并且和他的人民壹样服从于法律。”  公元650年,英格兰有十个国家,即战国时代。公元825年左右,有了全英格兰的国王。此后,国王不断的更换。英格兰任何壹个国王,从未单独占有过全国的土地、矿山、森林等生产资料。从未有过象秦始皇那样的中央集权专制,王权还要受到很多制约。主要有: 1)受到法律的限制。英国公众的民主意识壹直保留著,长期公认的习惯法即天赋人权等对国王和王室有著坚韧的约束力,许多国王都制定法典,如“艾塞伯特法典”,“伊尼法典”等,内容大多为习惯法,对国王都有约束力。 2)受教会限制。基督教的传教者大多是信仰虔诚知识丰富的学者,受罗马教廷的委托,借著上帝的名义,引导芸芸众生,协助国王治国安邦;而国王也乐得信教,听从规劝,借用神权,使自己的权利合法化。 3)受贤人会议的限制。贤人会议(Witan)由氏族内的贵族组成,权力极大。作为决策机构,贤人会议有权决定氏族内部的重大事项,包括习惯制度确立、司法审判等。更为重要的,贤人会议有权决定氏族军事首领的人选,甚至可以在壹定情况下剥夺首领的生命。 贤人会议是王国政府的重要机构,起源来自日耳曼人的“马克大会”或民众大会,由国王主持,参加者有高级教士、世俗贵族、国王近臣、地方官员。每年的圣诞节、复活节、显圣节等都是理想的集会时间。它保留了群体表决、多数认可的原则。它天生具有遏制王权膨胀的性质,成为早期英国贵族与王权斗争的主要形式。贤人会议受古罗马元老院的遗风影响。在威廉壹世期间,贤人会议改造成“大会议”。  国王低于法律的传统通过国王加冕宣誓也体现出来。自8世纪起, 英王在登基之前都要举行加冕宣誓,誓词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壹是“保证教会、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二是“保证维护法律”,“在司法审判中惩恶扬善,伸张正义”,以“确保社会正常秩序”。加冕宣誓意味著国王负有壹定的法律义务,誓词被认为是国王必须遵循的治国原则,在法律上和道义上对国王起著壹定的制约作用。如果国王违背誓言则被视为“违法行为”,有可能被废黜,甚至招致杀身之祸。据历史记载,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有数位国王因背信食言而受到惩处,如外号“昏君”的埃塞尔雷德二世因违背誓词而被流放,埃塞克斯王国的壹位国王曾因过于宽大敌人,“违犯了古代习惯”,而丧失了王位和生命,威塞克斯国王希格伯特曾因有“非法行为”而被驱逐。 这些事例说明,那时的国王虽高于所有的社会成员之上, 但低于法律。 9世纪西塞克斯王爱格伯特统壹了七国,历史上第壹次出现了英格兰这壹名称。这时的英格兰有耆老会议,即贵族会议,国王的壹切重大政务,都要经过耆老会议的批准,由此而形成了英国贵族制约国王的传统。 1066年,诺曼征服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征服者威廉壹世分封了众多的附庸,并由国王的直接附庸组成大议会,负责决定重大事务,提出法令建议,确定赋。大议会每年召开三次,因过于庞大,开会有困难,于是又有壹个较小的库里亚(御前会议),由宫廷大臣参加,也邀请贵族、骑士参加。库里亚具有财政机关和最高法院职能。 同时,诺曼王朝开始在英国推行诺曼法。诺曼法和盎格鲁-撒克逊法的融合,构成了普通法的源头。诺曼王朝继承了古代英国的法律习惯和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征服者威廉以忏悔者爱德华时的法律为基础,编纂了壹部新法典,作为审案定刑的成文依据。据说,有壹次在审案时,威廉壹世特意派马车请来学识渊博、德高望重的切斯特主教,请他解释英国的古代法律。诺曼法是壹种典型的契约法。不管领主和附庸那壹方,只要是单方拒绝自己的义务,或者是寻求契约以外的权利,权益受害的壹方都可以投诉于法庭获得救济。如果法律解决不了,则受害者(不管是领主还是附庸)有权解除封建契约,封主可收回领地,附庸可放弃效忠义务。独立的司法,在这里已经有了苗头。到安茹王朝在领主法庭以外形成了王室法庭,以三大中央固定法庭(普通诉讼法庭、王座法庭、财政法庭)和定期巡回全国的巡回法庭为标志,有了相对独立于王权的司法机构,形成了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英国法体系出现了。  英国的普通法,也是壹种非集中的创制法律的模式,整个普通法的法律体系是由壹代又壹代法官分散地创制出来的,普通法就是壹种“法官法”,法官们逐案严密地进行推论,建立了壹个法律体系,使得其后的法官只能遵守“遵循先例”的原则,依据相同的判例审理类似的案件。虽然在普通法国家中,立法的作用得到普遍承认,而且也有大量有效成文法规存在,但从根本上说,普通法是由法官创造和建立起来的。

  普通法的根本特征就是“法官造法”,即法官在解决提交到他面前的争议的时候,会制定出法律规则。君主或国会确实可以立法,但法官却可以自行对其作出解释,从而决定是否适用。普通法又实行“遵循先例”原则,法官会参考前面的法官的判例。因而,前壹个案件,就是后壹个类似案件的法律。日积月累,法官们制定出壹整套法律体系。 这壹制度的妙处,它比君主立法或国会垄断立法更有效率,但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使法律的制定活动处于君权、国会的控制之外。这样的制度,使法律规则体系尽可能地不受权力的控制,尽可能保持对于权力的独立性。相比之下,也更容易做到公平。 法律家们在司法过程中自发地、分散地为人民和国家立法。而这些法律家的立法过程,则要受到习俗、先例和法律的精神的约束。全体民众和他们的祖先们在历史过程中壹起参与创造了法律体系。这样的法律,才反映了真正的“公意”、民意。 哈耶克说:法律规则是人民在日常活动中不经意间创造出来的,是行动的结果,而非有意设计的产物。只有对现实生活有深入洞察,并运用理性和正义的标准进行判断,才能确立正义的法律规则。否则,将立法者的意志强加于民众,即使其用心是良好的,也会适得其反:法律将扰乱民众的预期,扰乱固有的规则体系,从而有可能使民众更加无所适从。

  第二节 法治的涵义和法治原则。 现代法治是从英国发展起来的。法治是要让所有社会成员的活动毫无例外地接受法律的监控,而民主则是要让所有社会成员均能以某种有效方式参与法律的制定和社会的管理。因为对自己毫无参与的法律,人们是不会十分重视和服膺的。由于立法及司法和其他公共事务,关系到每壹个人的切身利害,所以每壹个人都应以某种方式参与。 1.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涵义 1)法律的统治,即任何个人、组织、国家机关都要服从法律。所有民主国家的最高权力都是本国的法律体系。它给每个公民以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力,又公正地管治著每个公民。 谁是美国的最高权力?是总统?是众议院院长?是参议院院长?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都不是。美国的最高权力是美国的法律。 美国有壹句俗语:“阿猫阿狗也可以做总统”,其意思就是说,在壹个法治社会中,对于管理者的要求并不太高,因为制度安排已经使社会在壹条平稳的轨道上运行。克林顿可以被反复提审,政府可以因财政预算未被通过关门壹周,但社会秩序没有乱,就是因为法律为王。这样的境况,在壹个人治及强调道德提升的社会目前还是不可想象。  正如小布什总统所说:“美国是壹个法治国家,我们的法庭是公正和诚实的。我作为总统不可能告诉法庭应做什么裁决,行政当局的任何官员和立法人员也都不可这样做。根据我们的宪法,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置于法律之上,也没有人不受法律的保护。”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妳是国家元首、还是部长,或是普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大家在政治权利上、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包括立法面前的人人平等,即人人有立法的建议权、宪法的投票权;执法、司法面前也要人人平等。 现代的“法治国家”通常包括五个方面的含义,即,“法律之治”、“人民主体”、“有限政府”、“社会自治”和“程序中立”。法律之治中壹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程序中立中壹个重要的含义就是任何决策都应当在平等地听取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做出。由此可见,法治与平等有著密切的联系。哈林顿就曾指出,法治国家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法律王国的基本要素是自由,均等和权利制约等。19世纪末的英国宪法学大师戴雪也曾明确指出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没有专断、法律至上、各个阶级、阶层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平等与法治的关系由此可见壹般。 3)良法的统治。法律应表达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君王、独裁者、军事首领、宗教领袖或自封执政党的意念。法治的标志主要不在于有无法律,法律多少,而在于法律是否由人民制定,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 民主制度下的公民因此而愿意遵守社会法律,因为他们是在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只有在人民制定自己必须遵守的法律时,法律才会最好地得到贯彻。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接受法院的判决,在多数情况下,不是由于恐惧暴力,而是由于信服法律的理性。毕竟,大多数人都具有正常的理性与情感。无论社会再荒唐,“天理良心”自在每个人的心中。 法律要保护人权,限制官权,制约政府的行为。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阅官员直到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韩国1993年规定自总统以下1670名高官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在禁止官员经商、接受礼品、接受兼职等等方面,也有著完备的反腐立法。香港财政司长梁锦松因为在加税前购买私车被爆光,他又是掏出双倍税款,又是检讨认错,可立法机构还是不依不饶,最终他下台走人。香港“治官”之严可见壹斑。 法律是正义的同义语,体现正义的法律就是要反映人数占绝对优势的庸常阶层的最大利益和根本要求,这就是“良法”。 公民必须受到保护,不能被任意逮捕,被无理搜家或被没收个人财产。受到犯罪指控的公民有权得到及时和公开的审理,并有机会与起诉人对质和向他们提问。如果被判有罪,他们不得受到酷刑或非常惩罚。公民不得被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词。这些原则保护公民不遭受胁迫、虐待或酷刑,并大大减少警方诉诸这些手段的倾向。 2.法治原则 按照国际通行的法治标准,法的道义原则高于具体法律,乃为现代法治的母体。只有遵循“法之正义”制定的法律,才称得上法治,否则就是“有治而无法”,即具体的立法和执法违背了人类道义。人类道义就是在现代文明中得到普世公认的正义准则:维护人的尊严和保障人权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原则。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了各国法学家认可的《德里宣言》,其中的法治三原则是: 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保障人权和人格尊严。 2)法治原则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政府行使权力要遵守法定程序;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 3)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 第三节 司法独立 1.司法公正四大基本原则 1)法律本身的公正――“耶和华的典章真实,全然公义”(诗19:9)。 2)审判官的公正――“妳们听讼,无论是弟兄彼此争讼,是与同居的外人争讼,都要按公义判断。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听讼不可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上帝的”(申1:16-17)。 3)司法程序的公正――“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壹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申19:15);“不先听本人的口供,不知道他所作的事,难道我们的律法还定他的罪吗?”“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提前5:19)。“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要定准”(太18:16)。 4)报应的公正――“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妳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妳们中间除掉。别人听见都要害怕,就不敢在妳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妳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脚还脚”(申19:16-21)。 2.英美的司法独立 英国普通法院最早确立和坚守了司法独立。离开了司法独立,根本就不可能有英国的宪政制度。所谓司法独立,意思很简单:壹切司法事务,应当、并且只能由法官进行裁决,任何人,不管是国王也罢,是国会也罢,政党也罢,军队也罢,甚至包括人民,都不得干涉。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指出,法院既不掌握刀把,又不掌握钱财,是政体中“危险性最小”的壹个分支。司法部门无法动用军队或警察来执行其法令,也无法扣住另外两个分支的预算。它唯壹能做的,就是显示自己不偏不倚的独立性,对人民的权利予以坚决的保护,以致政治人物和公民都感到非服从其法令不可。 在美国,法院可以判定国会和州议会通过的法案同《宪法》相抵触而宣布其无效,也可以类似的理由禁止总统的作为。 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不同种族不同公立学校”制度违宪。因为它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当时有许多人反对最高法院的判决。其中之壹是广受阿肯色州人民支持的该州州长,另壹个是当时的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威尔威尔将军。当阿肯色州试图抵制最高法院的判决,尝试不遵守最高法院的判决时,艾森豪威尔威尔威尔将军却命令军队进入阿肯色州,强制执行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尽管他本人也不同意最高法院的这壹判决。 1974年最高法院下令当时的美国总统尼克松交出的文件和录音带。壹俟法院下令,在不到24小时之内,尼克松便通过他的律师指出:他不会遵从法院命令。尼克松的做法引发了公众强烈抗议。尼克松被迫立即宣布他将遵守法院命令。2000年总统大选发生争议,最高法院裁定小布什获胜,民主党马上祝贺共和党的小布什当选。 世界上没有其它任何国家的法院拥有近似美国最高法院的这种在裁决社会争议、解释国家宪法和制定公共政策方面的非凡权力。之所以能如此,是因为大多数法官是终身任职的,可以不受政治干扰,壹心壹意处理法案。 美国法官的权威虽大,却不能直接判被告有罪。是否有罪完全由陪审团定夺。陪审团是先从公民中抽签挑出壹批到法院听候,由控辩方以同等权力筛选,最后筛剩12人,加上几个候补。他们的全部责任就是在听取所有证据后对每壹项罪名作出“有罪”和“无罪”的决定,无需提供理由和解释。决定必须是12人壹致同意,如不能达成壹致则换壹个陪审团重来。陪审团说“有罪”还可以上诉。即使将来又有新证据,也不能以同样罪状起诉两遍。在法庭上,被告在证实有罪之前是无罪的,而壹名警察或官员的话并不比被告的话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陪审团”制度被赞誉为民主的学校,在西方国家历经几百年不衰。 “陪审团”制度是民主社会的核心制度,是社会正义的制高点,对于“官官相护”等社会丑恶具有决定性的威慑阻断作用,没有这个制度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民主社会。把判罪权完全交给公民,既是对人类良知和公民权利的信任,又是对政府滥用职权的戒备。只有充满自信的国家,才敢做到这壹点。公民权力被认为是高于任何权力的基础性权力,任何公共权力都是公民权力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公民权力的对立。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都是公民权力的壹部分,这些权力都不应成为公民权力的敌人和反动!

  “陪审团”(“Jury Duty”)根本不应称为“陪审团”,它是司法体系对等的另外壹套公民司法体系,它不是类似于“陪太子读书”的“陪同审理”的司法客体,它是具有完全独立审理权力的壹个完整的司法主体,这个司法主体的核心就是公民权力。 “Jury Duty”就是“正义责任”,Jury Duty先行也就是让“正义责任”优先兑现。那些帮助公民正义得以实现的公民们至少应该被称为“公民审判团”! 3.德日的司法独立 19世纪中叶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壹世希望能够买下波茨坦行宫旁的小磨房,几次协商,可磨房主软硬不吃。威廉壹怒之下,派警员把磨坊拆了。第二天,这老汉把国王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判决:国王必须“恢复原状”,赔偿由于拆房造成的损失。威廉壹世照办了,还认识了自己的错误。 后来威廉壹世和那个磨房主都“驾崩”了,小磨房主希望把磨房卖了,就给威廉二世写了壹封信。威廉二世回复道:“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妳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妳说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期期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妳家的名下。至于妳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6千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妳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是我借给妳的,解决妳壹时之急。妳的邻居威廉二世。” 1892年俄国皇太子尼古拉(后来的沙皇尼古拉二世)访问日本时,被壹名负责警卫的警察劈头砍了壹刀,受伤不轻。日本政府本想尽快极刑处决该警察以宁人息事,以免俄国对日本进行武装报复,因为当时日本还不是俄国的对手。该案件送到日本最高法院,最高大法官却说:“该犯只是杀人未遂罪,按日本法律不能判死刑”。最后该警察只判了壹个有期徒刑。日本政府无权干涉司法,只好向俄国解释。俄人并没有追究日本政府的责任。 4.司法独立的主要内容: 1)司法组织独立。司法领域必须消除党派干扰,司法必须非党化,司法才能独立、公正和中立。对中国而言,任何反对共产党的官司都必须将共产党员排除于判案过程,才会有真正的司法公正。 俄罗斯宪法规定只有法院才能行使司法权;而我国除了法院以外,检察院也行使司法权,这是中国法院不能独立的壹个宪法制度上的原因。这导致了被告人权利时常被侵犯。 俄罗斯联邦法院只是办公地址在地方,人、财、物都与地方无关。这样,不可能有地方保护主义,法院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这保证法律适用上的统壹。中国法院省壹级的在省会城市,地方法院都隶属于地方,人、财、物都由地方财政负责,法院又如何独立呢! 2)司法审判独立。指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仅依据法律,不得依据非法律的文件或政策,进行审判时不受任何干涉。法官不受上级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指挥或命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只能在壹审宣判后,依上诉程序变更其判决。 俄罗斯法院内部不区分行政级别,院长是荣誉称号,不是案件的决定者。上级大法官也不能干预下级法官的审理,法官审理案件完全是独立的。 3)司法人事独立。俄罗斯法官全部是终身制的,并且工资非常高。中国的法官由党来任命,并且套用行政级别,这样的独立性是不能保障的,特别是案件审理方面也是不能独立,审理案件的人不能决定案件的判决,决定案件判决的人不审理案件。 4)审判公开。俄罗斯司法制度吸收了西方司法制度先进的经验和成果。比如:大陪审团制度,沉默制度,严禁刑训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罪推定制度,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辩护制度,等等。俄罗斯法院开庭完全实施公开原则。新闻单位可以对审判进行公开直播式的报道,新闻的监督作用很大。

  第四节 中西法律差异

  1.法观念方面的差异表现为正义法和暴力法的差异西方法观念的核心是正义,把法作为正义的化身;法用来限制任意暴力,用法来维持公平交换。法应当符合外在的客观标准:符合自然法或客观规律等等。法的作用是实现法治,法律应当高于权力,大家受制于法律,诉诸法律即诉诸正义,请求正义的保护,受制于法律是荣耀。法律的偶像为正义女神、天平。

  中国法观念的核与西方恰恰相反:暴力为核心,法与暴力贯通,法是推进暴力的工具,始终未能确立限制立法权的外在标准,法是帝王拿在手里治理治理臣下和百姓的工具,所以超越法律是光荣的,而受制法律是耻辱;诉诸法律是“见利而忘义”,是可耻的。法律的偶像是为青面僚牙的“獬豸”甚而刀锯、斧钺之类。

  2.法律精神总体可归纳为理性法和意志法的差异西方法从古希腊开始讲科学、理性、尊重人,所以有民主立法。即使在罗马帝政时期,国王立法权仍受限制;在中世纪,也有尊重人权的法律。中国法则将“专制”、“特权”视为天经地义之事,帝王的立法权没有任何实质性限制,统治可以不择手段。随著王朝更迭和统治经验的增长,其专制程度日益提高、法网日趋缜密,对人的禁锢更加严密。

  3.法律结构方面表现为“民法”和“王法”的差异西方以个人为本位,民法发达;中国则是家庭本位和国家本位[实质是王权本位],公[刑]法主宰壹切,壹切为了统治秩序而非个人自由权利,突出公民的服从义务和牺牲精神。孔子倡导“德主刑辅”,对良民施以仁政、对刁民诉诸刑罚。公民只是统治秩序中的小卒,这导致了对多数人的蔑视和虐待。保障人权的民法进不了儒的视野,因此刑法最为发达。

  英国的享利?梅因说:壹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他这几句话被西方的学者奉为至理名言。日本有的法学家据此发挥说,中国古代只有刑法而没有民法,是壹个半开化的、文化低落的国家。在中国,也有少数学者对此持赞同态度。

  法的基本特点就是壹元性[至上性],也就是常说的:天地之间壹杆秤。法作为衡量所有社会行为的准则,只能是壹杆秤,才可能有公平。平等理念是法律最为核心的要素。当社会成员发生了冲突,用习俗、道德、伦理等不能获得解决时,人们还可以最后寄希望于法,去寻求法的帮助。但如果连法都不能使人们得到公平,那么这个社会真的就无法无天了。

  专制社会里,由于君王的意志始终在法之上,王的意志随时可以覆盖、消解法。中国历朝历代的最高权力是帝王,不是法律。因此,即使是在壹个政治清明的朝代,法仍然居于次要地位,圣旨始终是不能违抗的,就如“王法”这个词组,王壹定在法之前。

  王法的实质是壹家之法、壹人之法。君王为了让法威不可测,还要故意使民不知。王可以任意修改和否定已经颁布的律法,王可以临时立法、口头立法、当场立法,比如“令”,就是皇帝说的话。在司法过程中,君王大权独揽,可以集公检法各种权力于壹身,完全按自己的意志来审判,当法与王出现冲突时,必须无条件以王为准。

  在具体的实施中,王法具有高度的随意性,而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不但壹朝天子壹朝臣,而且是壹朝天子壹朝法,甚至法随著君王的情绪、兴趣、爱好等等而显得反复无常。由于王法没有体现公共意志,只是君王个人意志的表达,因而君王可以随意审判,这种随意性的极端表现,就是“莫须有”——王随意虚构罪名,以罪名来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的意志也被彻底消解了,所谓的王法反而成为对法的最大背叛,连道理都不讲了。

  在中国,法本是为皇帝服务的,所以权大于法,“圣人”的教导[父子相隐等],使情大于法,官吏的腐败,使钱大于法。法律在中国不是用来维护正义和公正的,而只是统治者手中的专制棍棒,是官吏们手中敲诈勒索的工具。中国的法官、官吏们壹方面是镇压民众的冷酷打手,壹方面又是精通于权法交易、钱法交易之道的商人。“官大壹级压死人”;“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这些俗语透露了中国司法界,这个权、钱交易市场的壹些“行情”。可以说,中国的司法就是由冤假错案构成的。对此,中国人早就接受了现实,变的事礼通达、心平气和了:“哪个庙里没有冤死鬼呢?”

  有人说:中国古代是皇帝面前人人平等,证据是“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网上的儒家之徒甚至编造出“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皇帝是龙的化身,他怎会与百姓平等?皇帝的惩罚和奖赏与其说是犯罪或善行的结果,不如说是皇帝愤怒或宠爱的表示。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壹可望而不可及的希望也只是处罚的平等。战国时秦太子在实行新法时“犯法”,商鞅认识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但太子是“君嗣”,于是将刑罚施到太子师傅的身上。执法时遇到权贵,法令条文就打了折扣;官官相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话,在中国永远是壹个响亮的屁!

  墨家反对儒家的等级主义,主张“人无幼、长,皆天之臣”的人类平等观,主张人应当“兼相爱,交相利”。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在官员的任命上,应当尚贤,而不是尚身份,“贤者举而上之,以为官长”。至于赏罚,则“罚当暴”,即将罚与行为的为害性联系起来,主张处罚平等。墨家自己这么说,也这么做。墨家的壹个首领(巨子)名叫腹黄享的,在秦国为官,其独生子杀人,秦惠王念其年长无他子而“令吏勿诛”。腹黄享却说:“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勿诛,腹黄享不能不行墨子之法”,遂杀子。

  即使是墨家,也只是在“爱”普及于众人的意义上讲平等,对于身份制、等级制,对于王子与平民身份之差异不平等,是想也没有想过的。这就失去了走向法治的基本动力与桥梁。

  法治是建立在平等人格之上的,具有平等人格的主体间通过法律来交往这就是法治。由形式意义的法治(严格执法)过渡到实质意义的法治的必要条件是平等权。当严格执行的法律本身是等级制时,法律中的恶就难以剔除。壹句话,只要法律承认等级制,“壹部分人用法治人,壹部分人被人用法治”这壹人治社会就无法迈进人人居于法律之下的法治社会。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对平等壹无所知、将人分成三六九等的儒家思想成了官吏们司法的最高指南,中国司法的不公正、黑暗也就可想而知了。

  唐朝开国功臣秦琼的孙子,也是皇帝的外孙--秦英,打死了皇帝壹个贵妃的爹,结果秦英的姥姥、娘跑到皇帝跟前哭哭闹闹就使得秦英安然无恙。被秦英打死的是国舅,尚且如此,如果被他打死的是平民百姓,又将会如何?就这样壹个以情代法、践踏法律的故事在中国竟然成为千古美谈,代代传唱!中国人根本不知道世上还有正义、平等的存在。

  明朝正德年间,被诬告成杀害丈夫的凶手,并屈打成招的小女子苏三,在黑暗的司法制度面前,无力回天,只能将满腔的怨恨化作壹句“洪桐县里没好人”。只到过洪桐县的苏三哪会知道,全国本是壹盘棋,天下的乌鸦壹般黑。洪桐县在历史上有名气,壹是因为苏三的壹句唱词,二是因为它是中国明代由山西向中原移民的起点,许多中国人都是洪桐县的移民,因此壹句“洪桐县里没好人”竟具有了某种谶言的味道。像苏三、窦娥、杨乃武与小白菜等被搬上戏剧舞台的著名冤案,仅仅是中国冤案冰山之壹角,众多的“葫芦僧”乱判的“葫芦案”都因符合儒教道德而被永远地埋没在历史的“海平面”之下了。

  只要王是法律上的特权者,那么接下来,在他的周围壹定会再产生壹批次级特权拥有者,形成壹个特权集团;然后亲信又有亲信,副手还有副手,在这些次级的特权者周围,又会产生壹批下级的特权者,如此层层推延、扩展下去,结果是特权普遍存在。

  由于王法是壹人之法,所关注的其实只有王壹个人的权益,对王的权利保护规定得极为详细、周到,比任何人都完整,但对老百姓而言,首先在立法上的权利规定的很少,甚至通常只有各种义务,没有权利;而在司法过程中,权利保护更少,刑讯逼供、有罪推定、株连缘坐等是常态。因而对老百姓而言,王法往往只意味著刑,意味著杖责、充军、枭首、戮尸、刺字、缘坐等,法不是老百姓权利的保护伞,而只是王的护身符或牧民之器。

  专制者往往表面上制定壹些良好的法律和出台壹些表面上看来是为人民利益著想的政策,以欺骗老百姓,减少老百姓的反抗意识。而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法律成了幌子和遮羞布,专制者本人及其专制工具完全以壹己之利为执法和司法的出发点和最终依归。专制的奴仆们为了攫取最大的专制利益,往往只是表面上听从上级的政策,而实际上则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阳奉阴违的做法,使法律、政策到了下面就形同虚设。

  总之,王法的实质是双重标准。首先,它违背了法的壹元性前提;其次,王法是王壹个人定的规矩,违背了法的公共意志的实质;最后,王法没有平等性可言,即使王法大如天,王还是独立于法之外,法律在王的脚下。因此,王法在本质上是与法的精神背道而驰的,王法不是法。很多人之所以会认为王法是法,总感觉有个法,其实是因为话语诱导、话语控制、个案渲染、再加上自己的强烈预期等等,从而形成的壹种错觉而已。

  4.运作中法律的差异

  在立法方面,西方有民众立法、代议立法,而中国皇帝是唯壹立法机关;西方认可“法学家法”、“教授法”,这在中国从来没有过,中国法学家很少有立法发言权。

  在法律实施方面,古希腊罗马实行分权,中世纪后期已分化出专职的司法法院,现代西方无壹不实行分权和司法独立。西方法官地位崇高,而中国行政官历来兼任司法官,即使中央的专职司(大理院、刑部之类),其地位也只是行政机关的壹个部门。

  此外,西方法文化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中国法历来是世俗;在法学研究方面,中国只有宣传、解释法的法学,没批判的法学等等。

  5.德治、人治与法治

  相传舜帝任命皋陶为司法官时,称“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周朝是建立在宗法等级制度之上的,其法律是由“礼”和“刑”组成,其中“礼”主“刑”辅,“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法是专门针对庶民百姓的。刑法掌握在世袭贵族官僚手中,并不公布出来,贵族官僚可以很随意地断罪量刑。

  新兴地主和商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要求打破贵族官僚对法律的垄断,要求将法律公布于众。代表他们利益,旗帜鲜明地要求公布成文法,就是春秋时代百家争鸣中的法家。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刑书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众,打破了藏刑书于官府的惯例,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晋国叔向指责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叔向主张采取秘而不宣的刑法原则,使人民常处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状态,以便官方随心所欲地以言代法。壹旦平民百姓知道法律上的规定,就会不俯首听命于官员的任意摆布;而人们知道了法律,就会依法进行争辩,造成种种争端事情的出现,官员就不再威风了。

  铸鼎颁布成文法增加了法律的透明度,使天下尽人皆知,从而每壹个有是非判断能力的人都可以为“法官”。同时,法律条文成为无法随意更改的“程序”,使定罪量刑有壹个公开的、统壹的标准,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官员对民众的任意迫害。只要符合程序不论何人,均应受到惩罚。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限制贵族特权的作用。

  现代的法律概念认为不公布的法是“非法之法”。在我国至今也还有不少不向大家公布的内部法规,它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害,可是又不让人知道,有时把它称之谓“土政策”。例如过去对申请出国的人员要进行“政审”,但对什么样的人不批准出国,始终向群众保密。

  邓析[公元前545-前501年],郑国人,名学创始人。邓析招收学生讲解法律,帮下层人打官司,扰乱了上层的垄断利益。公元前501年,邓析起草了适应社会进步的新成文法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子产找了个“私造刑书”的罪名,把他杀了。邓析被杀后,其所编的《竹刑》仍被官方使用。“私造刑书”象如今的所谓的“非法出版物”,前人大代表姚立发自费印刷法律资料就被指控过“非法出版物”罪。

  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和荀寅将刑书铸于铁鼎之上,公诸于众。儒教竭力维护周朝的等级礼治,主张“厚古薄今”“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孔子在评论赵鞅铸刑鼎壹事时说:“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孔子的意思是:如果不公布成文法,“民”就只知按习惯服从上级,君主就可任意摆布臣民。现晋国公布成文法,那“民”就会根据法而不听从统治者的任意摆布了;且统治者的行事也要受到法的制约,而不会像以前那样只按习惯法去处理,势必会造成“贵贱无序”;而且民既已知道法律规定,还谈什么“不可使知之”的规矩呢?法律和礼教都是用以“整民”的,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护自己阶级利益的秘密武器,也是统治阶级独占的特权的象征,怎可轻易示人?所以孔子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痛恨公布法律的做法。

  人类自组成社会之起就有了法律,但有了法律并不等于就是法治社会,只有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叫做法治社会。孔丘没有丝毫平等概念的,平等在他的眼中永远是没大没小、贵贱无序、国将不国。所以他对公布成文法,对法治是刻骨仇恨的。……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词,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审理诉讼,我同别人壹样,但我壹定要使得诉讼绝迹。要使得不讲人情的人不能说话。要让老百姓从内心害怕,这才是知道统治的根本)。

  对儒教的礼都嫌多余的道教对法制更是敌视:“人多技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人的技术高超了,奇巧之物就会多起来;法律制度明确了,盗贼就会多起来)。这就是道教的逻辑。在中国,道教是站在儒教身旁破坏法制的鬼军师。

  秦国以苛酷的法治壹统天下,也因苛酷的法治而失天下。汉代,法儒合流,法家思想成为立法的主导,儒家思想成为司法的主导,法家苛酷的法治与儒家“温柔”的人治有机地结合在壹起,构成了中国特有的有骨有肉的专制工具。

  汉武帝结束了“文景之治”清静守法的时代,按孔子编的《春秋》作判案依据。依历史著作判案,官吏的自由裁量权大,官吏因之贪赃枉法,国家治理章法全无。结果是“上请”制度的出现,重大案子向上请示定夺。有文人在旁,皇帝从史书中找出壹条合乎自己心意的典故,太容易了!这样,皇帝不再受任何法律的制约。汉武帝通过“独尊儒术”,继承和发挥了中国历史上最坏的人治传统,社会生活中的壹切关系都被纳入道德判断的毂中。

  西汉时东郡太守韩延寿,把民间发生词讼看作是自己的德化不足所致,因而常常闭门思过,使得诉讼当事人也都“深自责让”,“郡内二十四县莫复以词讼言者”。

  宋代,开国功臣赵普,审案时总找不到感觉,后学习《论语》,读了壹半,就能“断案如神”随心所欲了。后世誉之为“半部《论语》治天下”。

  法治和人治的壹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在对嫌疑人量罪判刑时,法治需要证据,而人治则不需要。有罪推定就是假定嫌疑人就是罪犯,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嫌疑人必须拿出自己没有犯罪的证据;无罪推定就是假定嫌疑人是清白的,要证明他是罪犯,执法者必须拿出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两者之所以大不相同,原因在于收集证据是困难的。在很多案件中由于时间、精力、技术等原因,法官既拿不出嫌疑人犯罪的证明,嫌疑人也拿不出自己不犯罪的证据,面对这种情况,无罪推定的法制就要将嫌疑人当成清白者释放,而有罪推定的人治则将嫌疑人当成罪犯判刑。

  法治受到举证困难的约束,会不会像叔向所预言的那样“犯法的案件就会多起来,贿赂到处通行”,导致犯罪的加剧呢?

  不会的,因为在人世间,除了法律还有道德。因为人所做的事,连壹切隐藏的事,无论是善是恶,上帝都必审问(传12:13)。因此,真正的法治是片刻离不开道德辅助的。究其根源,道德实为法制之基础,法治实为道德之延伸。法治的实质就是神治。

  人治是无神论的必然结果。人治就是标榜贤人的统治[表现为德治]。人治社会的信条是权力者至上,“有权就有壹切”;无权就壹无所有,成了奴隶。人治的最大错误就是把人、把法官当成了神,他们可以在没有证据的条件下凭著自己的经验、感觉来断案,来决定别人的命运和生死。谁能保证他们的经验不出错?谁又能保证他们不受贿赂或个人私情的影响?

  不承认上帝的主权,人间的壹切权力就失去了可靠的来源。若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靠暴力夺取政权、维持政权,这样的政权是强盗的政权,不需要法治;若是说钱眼子里出政权,靠金钱夺取政权、维持政权,这样的政权是窃贼的政权,也不需要法治;若是说心眼子里出政权,靠权谋夺取政权、维持政权,这样的政权是阴谋家的政权,也不需要法治。不以上帝的律法为绝对法,没有客观、超验的尺度;法律朝令夕改,成为施行私欲的工具;这样的法就是恶俗恶规,既不会得到上帝的祝福,也不会得到人民的尊重。

  第五节 阶级法批判 美国人诺思根据暴力在社会成员间分配的不同来划分两种国家。如果暴力在社会成员间大体平均分配,那么就要平等协商来组成国家,这就是所谓民主国家,其法律自然是其共同意志的结果而非统治阶级意志。如果暴力在社会成员间不是平均分配,那么拥有暴力的壹方就会统治另壹方。为便于自己统治,也要制定壹些条文。这种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所以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是以偏概全。

  斯大林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为统治者服务的。这不过是秦始皇“朕即法律”的专制“王法”。1950年代中国全面学习苏联,接纳唯辛斯基的阶级法学理论,从而也使中国法学带上了浓厚的阶级性色彩。文革结束后人们曾呼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人说,那怎么行,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怎能平等。于是有人调和说,在立法上不是人人平等,由无产阶级来立法。这种法律符合无产阶级利益,所以大家都要遵守,在守法上人人平等。 1.统治阶级意志论的负面社会效应: 1)统治阶级意志论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法不只体现统治者的意志,还应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法不只是统治者的管理工具,更是对统治者约束的工具。事实上现代立法是专门针对统治阶级的,例如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济贫法,高额累进税法、人权立法等等。 2)思想方法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对社会利益分析只看到对立的壹面、否定统壹的壹面。这是极其片面的。因为社会利益不是简单的两元对立,而是多元分化又统壹,个人可能会兼及几种利益集团的身份,这形成了利益交叉现象,在某些问题上可能处于对立的两集团,在另壹些问题上可能同处于壹个利益集团。如果说这种二元对立分析方法在传统社会里尚有壹些道理,对现代法律就完全不适用了。因为现代法律调整的主要立足点不是人的身份,法律调整的基本依据是他干了什么、承诺了什么,而不是他属于什么阶级。 3)忽视了人类的共同利益。利益不仅有物质的方面,还有精神的方面,精神利益更无阶级对立可言,例如宗教信仰、人格尊严、等等。 现代社会产生全人类共同利益,是超越于阶级利益之上的,例如生态平衡、防止各种社会灾难、共同打击劫机等。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客观存在,这壹现象必然带来法律的趋同。贸易法已经是全球壹体化,世界贸易组织的存在就是证明。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世界性的法律,它的效力及于全世界,虽然它们的实效不太令人满意,例如关于反对恐怖主义劫持人质的公约、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等。这些全人类、体现全人类总体利益的法律无论如何是不能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的。 国际法在当代许多地方已取得了高于国家立法的地位,国际法的立法者不是哪亠个国家,而是国家群体。因此法体现的决不是哪壹个国家或阶级的意志,而是合意或理性。 坚持围际法为阶级意志必导致逻辑矛盾。试举几例: 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签订者在我国参加之前大多为资产阶级国,按阶级意志论可将这些公约定义为资产阶级的法;那么,我国加入后,是否意味著屈从资产阶级意志? 在同壹国家里,壹个立法机构如果有两个对立的阶级所组成,这个立法机关到底表达谁的意志!在建社会末期,欧洲国家的君主制定了促进资本主义的立法,这体现谁的意志?林肯的废奴法令难道对奴隶无利益可言?又如民法基本制度(物权、债权制度)发育于原原始社会,成形于古罗马,完成于近现代,它是原始人、奴隶主、封建主,还是资产阶级意志? 2.阶级性对我国法学产生的负面影响,表现在: 第壹、阶级性的过分突出,压制了法学研究的范围,束缚了法学工作者的思想,造成了我国法学的停滞不前。许多法学专家成了专政对象;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法学这壹重要社会科学实际上已被取消。 第二、由于阶级性的影响,使我国法学研究方法存在严重缺陷。在研究方法上往往断章取义,致使马克思主义被教条僵化,甚至自相矛盾;使大批的法学家把兴趣放在官方意识形态的论证、注释和宣传上,而丧失科学研究所必需的自我审视、自我批判的合理怀疑精神。在立论出发点上,它用“阶级对立”的简单公式来代替生动的社会现实;在价值取向上,它以阶级先进性的道德尺度约束个体行为,具有蔑视个人的国家主义倾向。最终,使法学以抽象推理代替经验考察,沉浸在法律形式主义之中。 第三、立法唯意志论导致了制约权力的立法极端落后。在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中,法律只是意志的奴婢、政治统治的工具,谈不上控制权力,这使得控权法难以产生、难以生存,阻碍程序法的产生和发展。程序法的主要作用是规范立法、行政、司法权的行使,程序法与统治阶级意志论是冲突的,统治者自然视其“束缚手脚”。在意志论看来,统治意志的贯彻是第壹位,程序法只是手段,如果不要程序法能更快贯彻统治意志,则可弃之不顾。 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必以阶级身份确定权利、义务,有违法律平等。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是自由、平等。只有从平等的人格出发才谈得上自由,阶级意志论必然导致对不平等的确认。如果强调阶级划分,不同的身份不同待遇,甚至某种身份才可进入市场[譬如把民工赶回农村],把壹个集团的意志上升为法,必将回到计划经济法或特权法。 第四、阶级性还影响到法学指导下的司法实践。在立法方面,由于过份强调阶级性,结果对旧法给予了完全的摧毁,割断了法的历史联系,造成了虚无主义;强调法的阶级性,不利于法律进壹步现代化,过分强调外国法的资产阶级性,必将人为地加大中国法与外国法的对立,不利于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不利于向国际惯例接轨,特别是民事法律。 由于夸大阶级性,就抹杀了法的科学性,出现以政代法、以党代法、以令代法和个人专断主义。统治阶级意志论将法定位为统治工具,这意味著统治高于法律。因此,当某种法律的实施被认定为与统治需要相左时,它将毫不犹豫地被停止执行(不是通过修改程序),破产法的破产与空转便是典型壹例,环保法乏力难行的背后也是这种观念作祟。 在执法方面,阶级性还为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执法不严、破坏法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司法方面,它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壹部分人搞特权、凌架于法律之上提供了借口。强调法的阶级性,常常使国家公务员自以为高人壹等,因而傲视当事人。同时对当事人划分阶级成分,必然有损法律公正。 第五、在培养公民法治意识,阶级性也产生了消极影响,统治阶级意志论缩小了法律的社会支持基础。把社会分为绝对对立的两部分,法律只代表部分人的利益和意志,壹部分人则意味著剥夺和镇压,这使法律不是建立在全社会的支持上,而是建立在少数人利益之上。这导致两方面的消极后果:壹方面,处在上位的人的特权意识,产生法律是“管别人”的观念,人将蔑视法律;另壹方面,阶级性过分强调法的专政作用,势必造成广大人民对法产生误解,在人民心目中勾画出妳死我活的阶级斗争的场景,从而使人们对法产生畏惧;由于阶级性造成的司法实践的严惩缺陷,法律为阶级性左右,不具有稳定性,也使人们怀疑法,无法使人产生对法律的敬仰感,不会去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样,法律就失去了最强有力的社会支持。这些都不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普法工作的进行。 统治阶级意志论的意志是其立法的根基,这意味著法律即集团利益追求的法律化,法律便与博爱、公正等人类壹般道德观相脱离,成为赤裸裸的实力工具。同时,统治阶级意志论提倡道德相对主义,否认人类共同道德的存在,只有阶级的道德;道德便实际上失去了对法律的制约作用。作为现实法律伦理基础的道德既然是某阶级集团的道德,必然为部分人从道德立论对抗法律留下借口,最终使法律失去道德后盾。 第六、法带有强烈的阶级性,突出法的专政作用,导致了在实践中重刑轻民,轻视其它部门法的发展。统治阶级意志论的基本立足点是集体利益,这必然从两方面挤压民法的生长。壹是社会主体的民事主体地位难以确立;二是权利观念和契约关系难以形成。无民事主体及契约、权利的存在,民法何以形成?从而延缓了我国迈入法治国家行列的进程。 法治是以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法的普遍性为基本条件的,阶级性必然对法治的基本价值产生伤害。阶级意志论与法治目标是不兼容,如果不清除主流法意识中的阶级意志论,法治将永远可望而不及。它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弊大于利,应加以清算。 蔡定剑先生在《论法的品质》中提出“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理论是自杀性的理论,这种理论是否认法治的。因为主张法律是某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就意味著否认正义、平等的价值。既然法律是统治者的工具,统治者本身及其政党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法就不可能是有权威和公正的。法是对敌人专政的工具,法律越多意味著敌人越多,加强法制带来的将不是和平、安宁和秩序,而是人与人之间敌视的加深,使社会陷于内斗与混乱。可见,越是主张法律的阶级斗争性质,就离法治越远,并且法律本身也将在阶级斗争中毁灭”。  李步云先生在《法学研究》97年第6 期中发文指出,把法看成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理论会否定法律符合事物的本性和客观规律,把法仅理解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这种观点否定法律的伦理性,忽视法应是社会文明的体现,这种理论与人治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实用主义,法律主观主义有关,应当“抛弃”。 3.阶级法的实践——无法无天 党天下比家天下的统治网络更为严密。它承袭了古代专制,为了对抗现代民主,又抛弃了古代专制内部的某些制约机制。这是壹种没有任何制约的极权专制。古代的帝王专权,在高明的帝王师的谏议下,还可以有所制约。现代专制,无人奈其何。 毛泽东认为“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观点。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分别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反右运动中,官方都认为独立审判等是“不服从党的领导”、“向党委闹独立性”,给坚持依法办事的人戴上“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帽子。中央曾规定:“全部审判活动,都必须坚决服从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党委有权过问壹切案件”;“凡是党委规定审批范围的案件和与兄弟部门意见不壹致的案件,都应当在审理后宣判前,报请党委审批”。后来修改宪法,删去了“独立”的字句。 律师制度同样被斥为“资产阶级的东西”,把律师为被告辩护说成是包庇犯罪、与法院唱对台戏。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硬说是“资产阶级法律观点”而遭批判,导致了封建特权的合法存在和日益得势。张友渔说“法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专政的武器”;“右派分子曾经攻击我们‘无法可依’……是要我们大量制定壹些束缚人民手脚而有利于反动派的法”。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公安工作会议和检察工作会议的结论是:“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必须绝对依靠党的领导。”

  在反右运动中,各级政府的监察机构均遭严重打击。有些省,监察厅的机关干部竟有20%-30%的被打成右派。1959年撤销了司法部门和监察部门,共产党根据政治需要直接处理司法问题。政权机构从此后就没有任何监察机制。1960年干脆让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合署办公。毛泽东还津津乐地道说自己“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 在壹个没自由的社会里,是不可能有正义的。即使受了冤屈,也不能鸣冤叫冤屈;否则,会以给“XX主义抹黑”或“扰乱秩序”的罪名而逮捕。所谓的法律,只是惩罚没有权势的老百姓和对付异己的,早就失去了法律应有的公正。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1978-1987年的10年间,公安系统平反的冤假错案为39.9万件;检察院系统平反的冤假错案为40.2万件;法院系统平反的为30.17万件,总计为110万件(见解放军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中国昨天与今天 1840-1987国情手册》)。从1949到1978也才40年时间,每年有近30万件冤假错案发生。这是多么可怕的数字啊! 中共伪法统是壹种自上而下的现代王法系统,缺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约法精神。“阶级斗争”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论、“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及“严厉打击”论,因态度、亲疏、阶级的不同而搞差别待遇,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河北省副省长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判死缓。李真贪污824万余元,判死刑。胡长清贪544万元“不服”死刑:“为什么同是受贿,而且数额比自己还大的褚时健(三人共10亿)、周北方(0.83亿)没有判死刑,偏偏自己倒霉,在自己身上没体现坦白从宽的政策”。于情于理,胡长清的“不服”不是没有壹点道理。 中共的法律只代表了官僚寡头集团的利益,它本身就非法的。中国的“司法”机构,主要是按照上级的命令抓人审判,从来没有为人民服务过。这些专政机关,当然更要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所以腐败丛生,愈演愈烈。 “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如果妳壹定要去打官司,那妳就要首先准备好足够的贿赂,壹定要比妳的对手多。即便妳打赢了官司,也是没用的,还要再花钱执行。 16年前大兴安岭塔河县发生了壹起骇人听闻的杀妻灭子命案,牵涉到已落马的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2004年2月韩桂芝被中纪委“双规”。3月18日逍遥近10年的韩建勋在秦皇岛被抓捕。2004年10月12日39岁的韩建勋重上被告席。在庭审中,公诉人指出,韩建勋故意杀人事实清楚,案子拖了这么多年,主要是因为当年的办案人员涉嫌渎职。原大兴安岭地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张伟曾经收受贿赂;原大兴安岭中级法院刑庭法官、韩建勋故意杀人案原审判长陈国军,曾接受原大兴安岭中院院长关德信委托并收受贿赂。 陕西省高院副院长田平利贪污腐败、买官卖官、利用他老婆梅舒惠开办的陕西新言律师事务所包揽词讼、吃了原告吃被告,大肆收受贪官污吏的黑钱,为贪官污吏减刑免刑。田平利包养过几个二奶,还为两个二奶买房,被揭发后田平利马上把两个二奶立即转移到外地。他特别喜欢玩女大学生,经常要那几个跟他关系很铁的老板从陕西师范大学、西安音乐学院、四川师范大学寻找美丽漂亮、性感的女大学生供自己玩乐。据壹个和田平利关系很铁的老板私下透露,在过去的5年里,由他们几个老板出资供田平利玩女大学生的开销不少于300万元;被田平利玩弄过的女大学生和空姐、模特总数不少于200个! 阜阳中院刑壹庭庭长巫继成收下壹位想给丈夫办假释的女人卖地的几千元后,在办公室里强奸了她,犯有重刑的其夫随后假释出狱。壹名案犯强奸、轮奸多位少女,巫继成与他的母亲发生性关系后,大力相助让他差点逃出法网。至少与6名当事人亲属发生性关系的巫继成,因强奸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海口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王德伟在与因重大银行诈骗案而被判死刑的案犯范起明的妹妹在宾馆多次私通后,为范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让范逍遥法外。  原深圳罗湖公安分局局长安惠君因涉嫌“买官卖官、包庇色情场所并收受巨额贿赂”,已被纪检部门“双规”。安惠君频频勾引男警员,与其说其个人生活的“糜烂”,不如说暴露了这名女局长的公共生活的腐败。安惠君并不是以壹名性饥渴的女性,而是以女公安局长的身份对待她的性对象:顺其要求的男警员可以迅速升迁;反之则升职无望,理由是“有待磨练”。表面是床第之欢,背后是权力交易。问题的根源也不在于安惠君的性欲望,而在于她手握大权,能以壹己之好恶来左右下属之升迁,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公共权威带入私人生活,“挟天子以令诸侯”,否则,半老徐娘,能有多少英俊下属甘愿献身?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法院院长程坤波59岁那年,与19岁的发廊女蔡婷勾上,两年后把蔡办成了法庭的临时书记员,三年后,把蔡提为女法官。而报导称,蔡不识几个字。 安徽省宣城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赵增军,他从在任绩溪县县长的时候起,将壹个20岁的小情人,通过“床上功夫”,壹路把她由平民百姓升到乡党委副书记、乡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妇联主任等职,被人称为典型的“从床上”到“主席台上”的干部。 现今的中国,没有壹个有权势的官员是廉洁的;而且无法无天。 1997年青岛查获的壹起嫖娼案中,就涉及16名区壹级的党政领导干部因为酒色,和黑社会勾结致小姐残疾或死亡的命案不计其数。有的是雇凶杀人,有的是猴急之下或者酒后开车撞死人,有的是兽性或者虐待狂发作致小姐死命……不壹而足,罄竹难书!  2003年4月12日报道:湖南岳阳市财政局消费局局长严有华有5个情妇,想与妻子肖桂英离婚没离成,曾请过几个杀手,后来借妻子练过发能功,将妻子送入监狱折磨致死。 2003年9月29日,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原检察长陈平的妻子汪玲,身穿粉色睡衣浸卧在血泊之中,手脚被白色尼龙绳捆绑,胸腹部被刺21刀。陈平杀妻的原因是“感情问题”! 2004年5月23日报导,河北省沧州市壹名外贸局副局长为脱离没有感情的妻子,斩死妻子后剁尸、烹尸、丢下坑渠冲走。 中国社会已成为壹个由权力、资本和黑社会控制的社会。沉阳黑社会富豪刘涌请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吃饭,临走时,顺手给马向东秘书扔下壹包钱,马向东遂将价值3.5亿元的沉阳市中街商业区壹块2.4万平方米的用地,无偿划给了刘涌。就这块地,刘涌壹夜之间就增加了3.5亿元的财富。原沉阳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实是刘涌的干爹,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是干妈,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沉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入狱后,壹女狱警竟主动投怀送抱、召之即来为其解决监狱中的性饥渴问题。还有多位警察是他哥们,连沉阳市原市长幕绥新也是他“大哥”。 辽宁省辽阳市某企业董事长吕宗大强奸、嫖宿幼女案发后,在为吕宗大(已执行死刑)强奸罪开脱的过程中,辽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富龙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30万元。辽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支队长赵克慕、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分局原副局长王志、辽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阵控大队原大队长孙万财,为吕宗大开脱收取贿赂构成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和10年。法院另查明,富龙枉法办理壹宗诈骗案,受贿10万元;在明知幼女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违背幼女意志,强行奸淫幼女2名,并造成1名幼女怀孕引产的严重后果;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嫖宿多名幼女。 4.反腐败没好下场 周伟,沉阳家用电器工业总公司离休干部,98年起,因举报了涉慕绥新和马向东本身的“土地批租”“金融诈骗”二起大案,触怒了贪官权贵,于1998年5月被关押了两个星期后开除党籍,后被送到劳改场进行2年劳动教养。 李瑞芳,河北省唐山市新区原物价局副局长,因向上级署名举报原新区政府壹名领导和新区劳动局有关负责人的经济问题,此后便遭检察机关拘捕,并被当地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吕净壹,河南平顶山市壹镇党委书记,因举报原河南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先被诬陷贪污受贿而入狱,后被李长河几近灭门;吕净壹妻子被害,他自己也受了重伤,造血功能受损,两个月得输壹次血。大腿肌肉砍伤,只能跛足而行。  2000年,加拿大华侨、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海生,在壹桩房地产官司中发现海南法院系统存在壹个以同学、同乡关系为纽带,权利相互勾结的“地下关系网”,还有壹小批与他们关系密切的律师为他们做“收钱代理”,他们通过权力关系网谋取私利,破坏司法公正。于是,何海生向中纪委、海南省委举报海南省两级法院法官们集体违法违纪行为。他在举报材料中,列举了16名涉嫌腐败的司法人员。其中,两名被树为最廉洁、雷锋式的好干部,正准备被提拔,由于何的举报,到手的庭长泡了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马春龙,因何的举报,被查出曾伪造数份假裁定书,侵吞国有资产数千万元,并接受巨额贿赂,被批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庭庭长马升,因何的举报被发现有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而被“双规”;某集团负责人徐某与法官勾结侵吞国有资产数千万元,因何的举报,徐某逃亡……。正当海南的“反腐风暴”在有待进壹步深入的时刻,2002年6月25日凌晨3点,何海生神秘猝死,年仅49岁。海南的反腐受阻……。此外,还有因举报领导腐败被免职、坐牢、妻子被杀害、自己受重伤的河南平顶山人吕净壹,还有因和政府领导“较真儿”,讨要拖欠教师工资而被枪手暗杀的湖南益阳青年教师李尚平。 李文娟,鞍山国税局的壹名普通干部,02年以来70多次400多封挂号信,邮向中纪委、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实名举报鞍山国税局长不征少征税款、截留公务员人头经费、改变预算级次、从财政非法提成等多项违法违纪问题,数额高达数亿元。三年来,她受到了从肉体到精神各种各样的巨大打击,曾被强行辞退,被鞍山公安局涉嫌“诽谤”而劳动教养。  2004年8月11日人民网报导,福建省连江县委书记黄金高在查处福州“猪案(因不许擅自屠宰猪而引发的纠纷)”和壹笔涉及6千多万元连江县江滨路开发建设腐败案时,受到上级压力,被壹些腐败官员视为眼中钉;同时受到了黑社会的死亡威胁,六年来被迫穿著防弹衣生活;在“腐败利益集团”的攻势下,明明壹个腐败大案,福州市的专案组开脱腐败人员,得出了壹个“连江没有腐败案,只有300多万元说不清楚、道不明白的灰色地带的结论”。

  第八章 宪政

  第壹节 宪法的性质

  宪法(constitution)起源于中世纪罗马的神法学和宗教法律,故宪法被看成是神法的壹部分,是人与上帝的契约。后来用于解释宪法的种种契约理论[卢梭除外],都有基督教神学背景,都离不开天赋权利。

  民主政治意味著每个人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意味著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就必须以壹套明确而恒久的规范来设计壹个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侵害人权,并把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人权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这些人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犯,否则,将遭到惩罚。此外,民主社会的掌权者的任期是有限的,必须定期更换;为了避免因掌权者的更迭而导致社会的动荡,需要壹套明确的规范来使权力能和平、安全地转移。民主政治的这些宗旨、原则和要求需要壹套特殊的规则来把它们系统化、规范化,并把它们上升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系统,这种特殊的法律规范系统就是宪法。

  1.宪法必须具有中立性

  宪法是人民的第壹契约,它是社会公平、政府公正的根本。宪法要获得恒久的正当性,就必须具有政治中立性,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壹视同仁地给予全体国民以平等的待遇。

  宪法要保持中立的立场,就不能过多地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具体配置。由此,决定了宪法规范主要是壹些合乎正义的程序性规范,即规定分配宪法性权利的程序。

  通俗地讲,宪法可以设立总统或首相,但不能“钦定”某个人成为总统;宪法可以规定选举制度,但不能规定某人或某政党或某阶级是国家领导人或领导集团或领导阶级。宪法要有让所有竞争执政权的各方,拥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宪法是超阶级的,凡是主张阶级专政的“宪法”都不是真宪法,因为它偏离了中道。这种“宪法”只会导致斯大林似的阶级斗争大屠杀,不过是自欺欺人的幌子。

  2.宪法要有严格的制定程序和批准的程序

  近代宪法是民约或公约。宪法不是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契约,而是人民之间的契约,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因此,宪法应有严格的制定程序和批准程序。

  “宪法”壹词的英文对称为“Constitution”,“Con”有“合作、协作、共同”之意,“Stitution”来自“Institution”,意思为“创立、设立、制度、机构”等,照字面解释,“Constitution”有“协商共建的社会制度”之涵义。

  在“协商共建”的过程中,必须允许所有的社会成员通过其代表参与制宪活动,必须要有执政者的反对派参加,各参与主体的地位、资格和实际的政治处境应当平等,因为只有平等的主体之间才能展开真正的对话和协商。协商对话应包括所有涉及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基本问题,而不应当设置某些禁区,或预先确定什么原则,将其置于不容讨论、不可质疑的优越地位,任何统壹思想、统壹立场的做法都是反民主的。因此在宪法制订的过程中必须让各方,特别是反对派,都愿意参加,宪法才能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宪法要规定严格的批准的程序,这是宪法获得权威的必经之途。宪法的批准实施壹般需要通过公民投票,经2/3以上公民通过,宪法才有合法地位和权威。此外,宪法要维持自己的权威还必须有严格的修改程序。那种若干年即变换壹次,且不经过充分自由辩论就可轻易修改的宪法是不可能有权威的。原则上宪法应当先于政府而由人民制定,所以现行政府不可过多地涉足修宪过程,尤其不可利用修宪牟取“私利”。为此,“有些国家为了使宪法修改不至于草率,宪法规定,提议修改宪法的政府在任内不得实行公民投票,而实行公民投票的政府在任内不得推行修改的宪法。因此修改宪法至少需三届政府的时间。”

  宪法不宪法,不是枪杆子强加于人的,而是全民投票公认的。中国的“宪法”从来没经过公民认可这壹最基本的程序。凡是未经过全民投票的“宪法“就不是真宪法,根本就不存在“推翻”的问题,因为它根本就不是宪法。这种“宪法”连刘少奇、赵紫阳都保护不了,不过是欺世盗名的游戏而已,唯壹的办法就是取缔它。

  爱因斯坦说得好:真正的宪法是活在人们心中的神圣信念,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源于每个公民要捍卫它的决心和勇气。只有当每个公民都意识到他有义务为保卫宪法作出自己的贡献时,宪法上的权利才有保障,宪法才会存在。

  3.宪法必须先于政府

  在宪法与政府的先后顺位关系上,宪法必须先于所有合法政府,政府只能是宪法的产物。宪法必须先于政府而由全体人民制定,而后根据人民制定的宪法来选举、成立政府。因此制宪不是政府的事,“壹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

  如果由政府来制定宪法,政府会利用执政的优势牟取有利于自身的宪政格局。中国宪政史上所有“有用”的宪法都是由政府制定颁布的,即先成立政府,后由政府制定宪法,对其统治地位予以“追认”。当制宪权由政府掌握和控制时,人民对于什么时候制订宪法、制订壹部怎样的宪法,就没有多少实质发言权。政府在制定宪法时明确地规定某种力量的固定不变的统治领导地位,而且频繁地废立宪法、修改宪法,目的无非是使宪法变得有利于自己的统治。所以,必须先定宪法,后立政府。

  4.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宪政主义把人权置于更高的地位,当代政治制度的核心是保障人权。个人自治原则是宪政主义的首要原则。宪政主义者尊重政治参与的权利,但认为“不受干扰的权利”更为基本。宪政主义者却倾向于把[人民]主权概念当作危险的模糊概念。

  宪政主义者对人的本性更为悲观,他们害怕“大众”压迫他人。正如麦迪逊所说:“在我们的政府中,真正的权力掌握在社团多数人的手中,且对私人权利的侵犯主要不是来自和其选民的感觉相抵触的政府行为,而是来自政府仅仅是多数选民的工具之行为”。所以,宪政主义的前提是:人民对政府有不信任的权利、有改组的权利。

  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宜给公民规定义务。这不是主张公民不应承担任何义务。公民应承担义务,这些义务只能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中产生,不存在任何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义务。如果有的话,那肯定是统治者强加给人民的义务。这类义务越多,公民剩下的自由就越少。宪法中也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问题,宪法中应把公民的义务规定尽可能少。如果有健全的法治,即使不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义务,也无碍这些义务的履行。中国宪法对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财产权、人身权、结社权、迁徒权等闪烁其辞;对公民义务的规定却不厌其详。这样的宪法壹方面授予政府干预私人生活的无限的权力,另壹方面,又把各种义务左壹道右壹道地绑在公民身上;结果,连国家主席的人身权利也保护不了。

  宪法和刑法、民法都有保障公民权利的规定,但是两者有本质区别。普通法律调整的是公民间关系,防范的对象是公民侵权行为。而宪法调整公民和政府关系,防范的对象是政府对公民的侵权。宪法主要适用公权行为,而不是私权行为。

  现代宪政的壹个根本原是“权力都是有限的,个人权利是绝对的无限的”(特殊限制例外);凡非法律禁止的,人民都有权去作,凡非法律所准许的,政府都无权去做。

  英国的《人身保护令》(1676)主要针对郡官,典狱官及其他官吏而言。美国《权利法案》全部内容都是限制国家权力的。

  儒教与马教的原则是“权力是无限的,权利是相对的和有限的”,称为“无限政府+有限权利。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权利并非人民固有的,而是国家授予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在大陆,政府拥有无限权力,可做任何它认为应做的事情;而人民只能做法律准许做的事情。中国74年间的14部宪法典有8部创造了“权力无边、权利有限”的记录。

  5.宪法是限制政府的“限法”,必须确认三权分立宪法必须明载限制政府权力的条款。不是壹国的根本大法就叫宪法。否则,古代专制王朝(秦、汉、唐、宋、明、清等)就是宪政国家了。宪法的本义即包含著对政府权力的明确规定和限制,这就是说,壹个肯定了无限权力存在的“宪法”实际上并没有资格称为宪法。

  宪法的矛头对著政府。宪法约束的对象是掌握权力的人,而不是用来约束国家的主权者——人民。国家壹切权力源于人民,宪法就是人民将权力给予国家的授权书。这份授权书也是人民颁发给政府的营业执照,政府不得超范围经营,否者违宪。

  宪政主义是指政府的运作按照既定规则,透过条文的规范将政府的权责明文化,统治者的权力受到宪法的拘束藉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宪法是规范国家机构的行为规范,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壹部特殊法,宪法就是“限法”。

  宪政主义强调,对政府的权力应该实行分权制衡。政府最高的权力机构中,具有平行、互相不隶属的权力。若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均集中在同壹批人手中,那就是暴政,不论这些人是否是人民所选出。因此,制衡野心,最好的方法就是用野心来遏制野心,将权力给壹个野心勃勃的政治家(总统),再用壹群野心勃勃的政治人物(国会)来加以制衡。

  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16条说:“凡是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或是权力未曾分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因为权力的分立才能防止权力被独裁者垄断,才能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保障自由;而保障人权的目标只有在民主政治下才能实现。因此,只要权力分立和人权有保障的地方,就说明这国必实行著民主政治,必存在著名副其实的宪法。相反,凡权力不分立和人权无保障的社会,无论字面上的宪法多漂亮,实际上是不存在宪法的。

  如果对权力的腐蚀性的没有认识,就不会有分权的的概念;国家机器在党书记[皇帝]领导下的分工负责,绝不是三权分立;如果权利没有保障,国民就是壹群羊,国家与国民就是牧羊人和羊的关系,怎能谈宪法?宪法不过是牧羊人手中的牧鞭而已。

  由于对权力的不信任,所以要分权制衡。在欧美宪政制度发展健全的国家例如美国,他们是将行政权、立法权以及司法权三权分立,相互监督制衡、互不隶属。

  6.“宪法至上”是法治的灵魂

  没有宪法至上,就无宪政,也就不可能存在法治。法治是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也就是说,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由法律支配权力是法治的根本。宪法的内容及地位决定了宪法至上是保证权力服从法律,从而实现法治的关键环节。

  法治离开了宪法至上,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法治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因此,如果宪法不具有其应有的权威,那么法治的实现也就绝无可能。

  宪政主义强调政府的施政须依法律而为,法律上规范的运作模式不容其它因素加以改变。民主的要旨在于以民决政,宪政之要旨在于以法治国。没有法治不能保证民主,而仅有法治却不壹定有民主。法治的目的是民主,而民主则必须由法治理获得公正和秩序。

  7.人权高于宪法

  人权至高无上,宪法虽然规定了人权,宪法由此而得益:成为至高的法律、万法之母。但人的自由无边无际,宪法没有规定、不能规定、无法规定、无可名状的权利,人都天然地保留,不受人间任何条条框框哪怕是宪法的约束。

  有人以为,不管是什么东西,只要写进了宪法(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就批评不得,壹批评就是违宪,就该遭禁止。这实在是荒谬的。陈独秀说:自由应包括“法律以外的自由,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因为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才能够发见现在文明的弊端、现在法律的缺点。”

  “宪法至上”并不意味著“宪法是不可以批评的”。“宪法至上”指人们的行为尤其是政府的行为要遵循宪法;“说宪法可以反对”,意指人们的言论可不赞同宪法。法律本是为统壹人们行为而设的,这是因为人们的思想不壹致。宪法的权威性并不否认异议的合法性。

  有人会争辩道:宪法是全国人民所公认的,怎么能允许批评反对呢?这种指责是空洞的。“全民都赞同”,是指没有任何人批评反对。如果有壹个人提出了反对意见,就表明没有受到全体人民的赞同。事实上,宪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被每壹个公民所赞同。人们对宪法提出各种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这正是宪法本身所赋予的权利。

  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宪法。宪法是壹个国家的全体公民意志的最大公约数。如果要得出全体公民意志最大公约数,首先必须有全体公民的参与,且每个公民必须具有表达意志的言论自由,否则就不能产生真实的全体公民意志的最大公约数;再进壹步,在宪法产生后,由于社会和科技的进步,公民的意志也会产生变化,如果宪法限制言论自由,公民就不能提出与宪法规定不同的言论,从而不能产生与宪法规定不同的观点和思想,从而也不能顺利形成新的全体公民意志最大公约数。所以,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宪法。如果宪法限制言论自由,在逻辑上就失去了产生宪法的基础,从而使宪法的存在不合逻辑。

  民主原则不仅要求在行动上少数服从多数,同时也要求保护少数人传播己见的权利。任何承认民主原则的法律,包括宪法都不应排斥或限制言论自由。

  第二节 全民公决决定宪法的真身

  全民公决权和人民自决权是防止政府专制腐败的重要抗衡力量。在各种和平抵抗权中,全民公决权属于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及参与人数最多的最有利于社会平稳发展的抵抗权。

  全民公决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壹项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规定,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可见,全民公决或公民投票的权利,是人人直接参与治理国家和平等参加国家公务的壹项重要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人民行使自决权的方式不外乎两类:暴力方式与和平方式。全民公决或公民投票应当说是人民行使自决权的最重要的和平方式。当代许多国家壹些重大问题,正是在国际社会的监督下通过全民公决的形式得到解决的。

  全民公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公民复决、公民创制。

  公民复决在法学上主要是指对议会所通过的宪法草案或法律草案进行公民投票表决。所谓复决,强调的是对议会的决定进行公民投票表决,然后根据表决结果决定是否可行。

  将宪法付诸公民复决是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的影响分不开的。1792年法国国民议会曾通过壹项决议,宣布凡未经人民认可和批准的宪法,不得视为宪法。这已经为人类社会所公认。该国民议会于1793年制定的宪法是最早交付人民投票表决的宪法。

  法国第五共和国的宪法于1958年9月28日由公民投票通过。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

  19世纪对宪法实行公民复决的国家,还有瑞士和美国。瑞士和美国主要是各州陆续采行公民复决,对州宪法由各州居民进行投票表决。在20世纪,公民复决制宪的做法已逐渐成为许多国家走向宪政道路所普遍采用的方法。据利普哈特1984年的统计,从1945年到1980年间,在21个西方国家中,总计举行过244次公民投票,其中有169次发生在瑞士。

  从公民复决的对象来看,各国的公民复决大致可分为两类:壹是制宪复决;二是立法复决。制宪复决是指对议会或其他制宪团体所通过的宪法案或宪法修正案进行公民复决。当代日本宪法是二战后美军占领期间帮日本起草的宪法,先经议会各党派和自由媒体的长期充分的辩论,再由超过2/3公民投票通过而具备了合法性。日本宪法第96条规定,宪法的修改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2/3以上的赞成,由国会提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项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举行的投票中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由公民投票对宪法案或宪法修正案进行复决,这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宪法制度的壹个重要发展趋势。

  立法复决是指对议会通过的普通法律案进行公民投票表决。在瑞士,公民复决不仅适用于制宪,而且在各州适用于壹些普通法律案。20世纪瑞士各州制定的许多普通法律都是由公民复决通过的。德国基本法规定,关于重新划分联邦区域的法律,须经公民投票认可。

  除制宪复决和立法复决外,公民复决还包括对其他事项的复决。如对政府的某壹重大决策或对某壹争议较大的重大问题进行公民复决,或就壹般自治问题进行公民复决。

  公民复决又可分为强制复决和自动复决。强制复决是指议会所通过的宪法案或法律案必须经过复决始能成立。自动复决是指宪法案或法律案等事项的复决是根据公民自动的要求或者其他机关的自动要求必须进行的复决。由公民要求进行的复决,这是现代宪政国家中宪法规定的较为普遍的壹种自动复决方式。议会所通过的宪法案或法律案在通过后壹定期限内,如果有公民若干人联名要求,达到法定人数时,必须交付公民全体投票表决。在宪法上确认公民要求复决的权利,这是推动宪政发展的壹个重要途径。

  在各国规定公民复决的宪法中,普遍都规定议会可以提出公民复决的建议。意大利宪法规定,对议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公布后三个月内,如果有议会任何壹院五分之壹的议员请求进行全民公决时,必须提交全民公决。

  有的国家宪法规定,总统或其他行政机关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案,可要求提交公民复决。法国宪法第10条规定,总统根据政府在议会开会期间所提出的或议会两院联合提出的、公布在《政府公报》上的建议,可将有关公共权力机构的组织、核准共同体协定或旨在授权批准虽不违反宪法但影响现行体制运行的条约的任何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如公民复决通过该法律草案,总统应在15天内予以颁布。1969年4月,戴高乐提交的法案被公民投票否决而不能付诸实施,戴高乐因此辞去了总统职务。

  公民投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问题需要由专门的公民复决法来规定。法国宪法第60条规定,宪法委员会确保公民复决合法进行,并宣布其结果。像法国宪法这样考虑到公民复决的监督实施问题的宪法在世界上还是不多的。随著各国民主度的不断提高,公民复决的实施应当由专门法律规定,以确保国民主权原则的逐步实现。

  公民创制(Popular Initiative)与公民复决(Referendum)的区别在于:复决的宪法案或法律案是由议会提出或通过;而创制的宪法案或法律案是由公民提出。复决只是对议会通过的议案表示赞成或否定;创制是指公民自己提出关于宪法或法律的建议案,要求付诸全民表决,并在达到法定人数时,该建议案必须付诸全民公决。复决的目的在于防止议会违反民意而制定恶宪或恶法;创制的目的在于防止议会违反民意而不制定某种法律或不修改宪法。

  在瑞士各州,公民创制既适用于制宪问题,也适用于普通立法问题。除制宪创制和立法创制外,公民创制还包括对其他事项的动议。

  公民有关宪法或法律的创制权,又可以根据其建议案的形式和内容,分为原则性建议案和完整性法律草案。完整性法律草案是公民就制宪或立法问题提出的在体例上是完整的法律草案。例如韩国在1982年修宪时,宪法学教授金哲洙等人的《修宪六人学者试案》就是完整性的修宪建议案。在现代宪政国家,由公民若干人草拟并提出的完整性法律草案被议会采纳的事情也是经常发生的。在美国的壹些州,公民的完整性建议案由州议会主动采纳或经公民复决后由州议会被动采纳的事情时有发生。

  全民公决实施的频率的高低标志著民主度的高低。在国民完全高度自治的状态中,全民公决成为解决-般性问题而经常使用的手段。全民公决的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次数多少,大体上是衡量壹个社会基本性质的标尺。

  全民公决是对壹个国家人权意识的衡量。只有人权意识达到壹定高度的社会,才能顺利地举行全民公决。统治集团缺乏人权意识,就不可能允许举行全民公决;历史上的专政国家,全民公决权被完全剥夺,专政国家中的任何重大事项都不敢付诸全民投票。

  在从专政主义国家向宪政主义国家转型的过程中,全民公决是使社会避免发生暴力流血的重要途径。近代以来,全民公决已成为专制国家向宪政国家转型所采用的具有开端意义的普遍有效的方法,全民公决已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基石。

  唯有全民意志才能代表社会前进的正确方向。国家的重大事务必须由全民意志主宰,而不应被少数人或政治集团所左右。无论总统、还是党魁,无论专家权威、还是媒体领军,都必须服从共同的规则,任何人都不能以权势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只有尊重规则的社会大讨论,才能看到民主多元的真意。为使人民不被架空并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以便保卫民主成果,使民主制度得以延续,全民公决应写进宪法。

  1990年10月16日俄罗斯公布的《全民公决法》规定:“全民公决就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重大问题进行的全民投票。全民公决的决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不需要进行任何批准,而且全国均须遵照执行。”全民公决解决了国家重大变革的合法性问题。1991年3月17日,俄就实行总统制举行全民公决,75.31% 的选民参加了投票,其中69.85% 的选民赞成。1993年12月12日,俄举行全民公决,58.4% 的选民赞成俄独立后的第壹部新宪法。

  全民公决是民主的基础。公民投票是动员公民参与政治的有效手段,是普及民主常识、推动开放讨论的社会大课堂。公民投票的结果既不为执政者也不为精英所控制,削弱了党派的作用。公投的机器壹旦开启,权力就回归于人民。全体人民通过公开投票的方式,对国家走什么道路或对有争议的事件作出表决──这是民主主义的最神圣的标志。

  宪政国家在壹些重大问题上使用全民公决的方法保障民意的实现。宪政国家的建设,必须首先制定壹部良宪。壹部宪法究竟是良宪还是恶宪,在形式上要看它的诞生是否经过全民公决。现代宪政国家,必须以全民公决宪法起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制定应是国家的头等大事。公民投票表决宪法,这是公民直接参与国事的第壹步。只有经过全民公决的宪法,才充分表明依据宪法成立的政府是以人民意志为基础的。

  全民公决宪法是宪政建设的第壹步。中国要保障人权的话,首先应当保障全民公决的权利,应当对宪法举行壹项全民公决。举行壹次全民公决,就能奠定良好的宪政基础。

  根据全民公决的宪法建立的政府才是代表人民的,当然会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全民公决将是中国走上宪政道路的良好开端。以全民公决开始宪政建设,通过宪政建设逐步实现民主和自由,这是未来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正确道路。

  第三节 中国伪宪政史 若用宪法的性质标准来衡量中国的宪法,则大多数的宪法都是不合要求的假冒伪劣品。 中国的宪法本质上不是各阶级和利益集团平等协商并共同遵守的“约定”,而是由强势统治集团“钦定”而强加于国民的“治国章程”。因此中国宪政最“强悍”、最直接的障碍在于,政治上强烈的党派意识形态色彩妨碍了宪法的价值中立性,使得中国宪政的实践缺乏协商共存、理性妥协的精神,宪法很难被不同利益的阶层和利益集团所共同接受,不易形成尊崇宪法的共同信仰。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教授安德鲁J内森说:“在中国,宪法被视为凝聚集体力量、被看做推动舆论的手段。因此,中国的宪法壹直随社会目标的变化而改变,…”并且,“宪法为统治者要求承认其合法性提供了依据”。可以说,中国百年宪政史,总体上是壹部党派意识形态之间水火不相容的斗争史。 将宪法作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来源始于清末的“预备立宪”。1908年清政府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其动机“壹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其根本的在于永固皇位。《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共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共9条)。《大纲》第壹、二条宣称,“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壹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从法理上讲,这种钦定宪法比无宪法更加倒退,若人民接受这样的宪法,就意味著接受了“法定”的臣民身份,要改变这种身份就是违法,是对法律秩序的践踏,就显得“理屈词穷”了。这种纯粹的“特权状”当然不会被朝野改革力量接纳,也无法挽救穷途末路的腐朽清王朝。 辛亥革命爆发后的1911年10月29日,驻滦州第20镇统制张绍曾与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联名发动兵谏,奏请清廷立即实行英国式君主立宪政体,并提出了12条政纲,要求清廷参照执行。几天之内清廷即按张绍曾所提出的12条政纲拟定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以下简称《重大信条》)。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皇权有所削弱、国会权威有较大提高。《重大信条》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皇帝直接统帅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年度预算,须经国会议决”;“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以历史的眼光看,《重大信条》是壹部比较中立、平衡的宪法,含有“虚君共和”的因素,宪法文本规定的国会之地位,足以与皇权分庭抗礼。但此时清廷覆亡在即,为时晚矣。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众多宪法中最具民主性的宪法之壹,它的民主性体现在“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和程序性规范两个方面。其第壹条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为永远之民主国”,设立有上下两院的国会并充分保障人权。 1913年国会成立,袁世凯已就任大总统,才开始考虑制宪。先选总统并成立政府,后制订宪法,此决非壹单纯之顺序错置问题。美国革命时潘恩就指出,宪法必须先于政府由人民制订,否则先成立的政府必定干预制宪,谋取“私利”。潘恩的话不幸在中国得到验证。 1913年10月《中华民国宪法案》(间称《天坛宪草》)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天坛宪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壹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并保障国民的人权。袁于1913年11月解散国民党,1914年1月10日下令停止全体国会议员职务,国会即遭解散。《天坛宪草》因无法满足袁氏的权力欲望而被其废弃,未及实施即告流产。 1914年5月袁世凯废除《临时约法》,制订了《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又称《新约法》、《民三约法》(因其制定于民国三年),因它是根据袁世凯的意愿炮制的,又称为“袁记约法”。这部宪法确立了没有君王的独裁专制政体。 1914年6月30日袁世凯下令裁撤各省督军,以后演变为由中央任命各省省长。随后由参政院两次推戴,袁世凯于1915年12月12日复辟称帝。袁世凯的复辟之举遭至全国各地强烈反弹,蔡谔更在云南发起讨袁“护国战争”。1916年6月6日袁世凯病逝,复辟结束。  黎元洪随之继任大总统,《中华民国约法》也随之废除。黎元洪宣布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在中央掌实权的总理段祺瑞发生了壹场“府院之争”;1917年7月,张勋复辟帝制;1917年8月,孙中山领导“护法”运动对段祺瑞实行武力讨罚。 1923年5月,曹锟赶黎元洪下台,以1356万元行贿议员,买下大总统。为了摆脱贿选总统后的困境,1923年10月10日,曹锟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世称“曹锟宪法”,又因它是贿选议员制定,故有人称为“贿选宪法”。其第12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由于“贿选事件”暴光,各地纷纷通电讨曹,不出壹年,这部“贿选宪法”和曹锟之流的直系军阀壹起土崩瓦解了。  1924年11月,段祺瑞以“临时执政”自封“大总统”。 11月24日临时执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 12月14日执政府决定解散国会,取消宪法,取消约法。  民国早期,孙中山提出了建设中华民国三阶段方案,即军政3年、训政6年、宪政三个阶段。军政时期以武力扫除壹切建立民国的障碍,奠定民国基础;训政时期督率国民建立地方自治,在地方进行局部的民主试验,对人民大众进行民主的指导和训练;宪政时期国民选举代表、建立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还政于民,举行多党竞争的全国大选。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常委制订《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 1931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宣称: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既由军政时期入于训政时期,允宜公布约法,共同遵守,以期促成宪政,授政于民选之政府。该约法明确了委托国民党代管政权是临时的,最终目的是回归宪政,还政于民。 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五五宪草》),标榜“还政于民”,国民党统治进入宪政时期。  1946年底的《中华民国宪法》比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民主些。前者是“保障性宪法”,为通向宪政提供保障(台湾民主化已证明);后者只是“名义性宪法”。 1946 年中华民国在制宪过程中,是非国民党人主持、中国共产党参与的。中华民国宪法制订的过程符合宪政制订程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订没有任何反对势力的参与。 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制定,1947年1月1日公布,1947年12月25日生效)序言: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1947年3月,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将“以党驭政”变为“以党诱政”,4月宣称:结束壹党政府,成立多党政府。4月24日撤消国防委员会,11月21日全国普选,48年3月29日第壹届国大召开,5月20日总统就任,标志著立宪政府的成立。 中华民国宪法不仅继续奉行三民主义的五权思想,又进壹步强调了司法不受党派干预的独立性。宪法除肯定“训政”的合法性外,从未将自己党的领导以宪法形式作明文规定。 1950年代,蒋介石在台湾指出,国民党将“遵循民主政治的正当规则参加各级选举,和任何壹个民主国家的政党壹样,争取选民的选票”。蒋还说,“本人尊重宪法及其所代表的民主制度,我的唯壹希望是本党同志最终履行壹个民主国家中普通政党的职责,带领国家走向政党政治之路。” 国民党使训政的期限壹拖再拖,但终究在1987年结束了训政,开放了党禁和报禁,还政于民了。共产党没有这样的时间表,它是壹个权力的“巨无霸”。它不是有限政府是全能政府,它是“以党治国”的极端化——壹党专制。 二战后中国有了宪政的机会,但共产党拒绝参加全国选举,坚持政治协商、不经过竞选而瓜分政府职位[所谓联合政府],又壹次使中国失去了宪政民主的机会。 壹个政体是否民主,关键不在于是多党执政还是壹党执政,而在于执政党的地位是如何取得的。如经过自由竞选、获得了多数选票才取得执政地位,就属于民主范畴。 毛设想的“联合政府”,不是根据民主原则而是按“新民主主义”原则建立的。新民主主义原则规定:必须由中共领导,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究竟由哪个党来领导,不由选民的选票来决定,却由壹个参选党的领袖事先规定必须由自己来领导,这岂不荒唐? 1952年10月刘少奇在出访苏联前夕曾给斯大林写信,谈到3年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订宪法。刘到了苏联后,斯大林对中共代表说:“如果妳们不制订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妳们:壹是说妳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二是说妳们国家没有宪法。因政协不是人民经选举产生的,人家就可以说妳们的政权是建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此外,共同纲领也不是人民选举的代表大会通过的,而是由壹党提出、其他党派同意的东西,人家也可以说妳们国家没有法律。”斯大林认为中国是各党派的联合政府,而“其他党派的人是和英美有关系的”,所以,“有些重要机密外国人都知道”。“如果人民选举的结果,当选者共产党员占大多数,妳们就可以组织壹党的政府。其他党派在选举中落选了,但妳们在组织政府时可给其他党派以恩惠,这样对妳们更好。”

  斯大林的建议妙就妙在通过看似合法的选举,将稍微有点“民主协商”味道的联合政府改换成壹党政府;而变成壹党政府之后再“给其他党派以恩惠”。如此既可将民主人士从权力结构中排除,把他们变成了完全意义上的“点缀”,却又令他们对共党感恩戴德。 中国共产党建党八十年来的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竟对其党章修改了十六次,而夺取政权之后的五十年,中国大陆已先后有四部宪法(1954、1975、1978、1982年各壹部),这些宪法是仿效苏联宪法制定的,均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其特征如下:  1)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凌驾于政府之上,事实上是党治而非法治。1982年宪法的序言和第5条均规定,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但真正掌握政府权力的并非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务院,而是政治局常委们。有壹次,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被问到“党大还是法大”,他答,“不清楚”。后来经反复研究后说,立法前是党大、立法后则是法大。 在这样的体制下,就会出现300多年以前英王查理壹世在受审时说过的情况,“只要有权,没有法律可以造出壹条法律来。我不知在英国人能使他的生命和东西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但比《中华民国宪法》落后了80多年,而且回到大清“君上独裁”的老路上去了。1982年宪法(已4度修改)规定了X党有领导权,就意味著人民无权选择执政党,中国就算不上是“共和国”。“宪法”公然追求壹党之私,竟将壹党专政制度化,整个社会就非常的机会主义,宪政落后造成了国家机会主义和腐败的泛滥。朱熔基认为将干部贪污洗钱、资本外逃去掉后,中国的经济增长率只有1%,这间接承认了中国政治制度落后造成了制度性腐败。中国的宪法不是壹部保障人权的宪法,而是壹部保障党权和官权稳定的宪法。只是为了党权、政权延续的原因而施舍了壹点人权保障的余唾。 中国大陆的最高权力是党,不是法律。不论是帝王制定的法律还是党制定的法律,均无人民的丝毫意志,法律均无权管治制定者本身。邓多次说:“中央要有权威”。众所周知,民主社会最重要的是法律的权威高于政府的权威,而不是中央政府的权威高于壹切。 根据新华网北京200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首句: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壹。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阐明了中共夺权的合法性。历史上的“革命”,像陈胜、李自成、洪秀全起义,不过是新奴隶主代替旧奴隶主,和民主革命完全不是壹回事。显而易见,中国的革命不足以称之为传统。这明明是为自己的执政之路,统治之路所铺下的席垫。  宪法序言说:“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明明是苏联壹家的帮助,却说成是世界世界人民的支持。这是面对全世界撒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扎眼的是它的序言。宪法的序言有1900多个汉字,其意义极为重要。这个序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赢得了举世皆知的称誉:“歌德式的宪法”,是“为共产党歌功颂德”的简称。它回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要废除竞选制度而搞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不能采纳世界主流的政党平等与政党轮替制度? 为什么?很简单。因为这群人需要永掌政权。 当我们看到美国宪法时,就会惊讶,尤其是看到前面的序言。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仅此而已,不过短短50 余字。翻译成中文如下: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壹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得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译成中文亦不过近百字。没有见到什么独立战争的光荣、伟大、正确。而其核心是在于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树立壹个强大的国家),但同时必须保障每壹个人的权益,给人民带来幸福。实际上是在政府人民间建立的壹纸合同。要约束有限政府,赋予民主自由。 这是中国共产党政府所不曾有的观念。真正的民主共和国谁又把政党的合法性写进史册?正是其内心的虚弱,才使得其不得不通过宪法来树立自己的正统性。 2)否定三权分立、分权制衡。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与前苏联的苏维埃制壹样,实质上是“民主”名义下的中央集权制。邓小平说:“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凡是壹件事情壹下决心,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又说:“我们讲民主,不能搬出资产阶级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壹套,我经常批评美国当权者,说他们实际上有三个政府。” 恩格斯的评价则不同,他既没有因为“三权分立、分权制衡”是资产阶级创立的就断然否定它,也没有把“制衡”看作是对决策者不必要的限制,他只是把“三权分立”理解为国家管理的壹种方式,认为资产阶级“以极其虔敬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作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 3)虽在宪法中列有壹批公民自由权利的清单,但由于种种原因,列入宪法的公民权和人权从未得到充分、切实的保障。此外,还有不少自由权利如思想自由、居住与迁徒自由、罢工自由、知情权、无罪推定权等未能载入宪法(“无罪推定”壹直作为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受到批判,在1996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中才首次被确立,但仍未像法国那样作为壹项重要人权写入宪法)。  3)缺乏司法审查制度。当中共“把党的主张变成法律、变成国家意志”时,中国的法律就成了违反民意的党法。由于没有对“合宪”的司法审查和对“违宪”的宪法诉讼,使宪法的实施没有监督、没有保障,普遍持续的违宪仍是常态。 对全国人大立法没有制约,如《游行示威法》、《国家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补充规定》,都侵犯了人权,是违宪的。公安机关的劳教、收审权,显然侵犯宪法第37条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长期以来各级党委对壹府两院不是进行“政治领导”而是对人、对事进行具体的、事务性的领导,人大、党委和壹府两院均有违宪之嫌。 特别是经全国人大审议、于1996年3月1日起公布实施的《戒严法》,其后果将尤为严重。德国的教训人们仍记忆犹新,1933年希特勒利用魏玛宪法发布紧急命令,停止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之保障,后又迫使国会通过确认其独裁权力的授权法,魏玛宪法至此被彻底撕毁。亨金教授曾指出:“遇紧急状态中止立宪政府壹些基本要素的权力,对宪政主义和立宪政府将造成也许是最严重的威胁。”现代民主国家是很少采用这种做法的,如美国即使在两次世界大战的战时,也并未因维持宪政而不能应付紧急事变。 4)司法不独立,法院隶属中共的政法委员会,法官、检察官等均由中共组织部任免,重大案件、特别政治性案件判决均须由中共领导人裁定。 宪法第126条、第131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别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但是,他们不仅必须接受同级党政的领导而无法独立行使法定权力,还必须接受同级政法委领导。显然,政法委是严重侵犯司法权的非法组织。 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但是,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刑事案件侦查权、双规权全被各级纪委夺走,既违反“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宪条,又导致许多罪犯和犯罪集团逃避了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公诉而消遥法外。著名的大案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上海周正毅案,都是由中纪委先查处定案定罪后才交检察机关的。 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二十世纪宪政失败的主要原因之壹,就是个人被当作棋子[不尊重人],政府笃信“全国壹盘棋”。如果像中国教科书多年来所灌输的那样,任何统治在本质上都是建立在暴力基础之上的专政,那么,宪政是不可能的。在暴力和崇尚暴力占上风的地方,宪政只有失败的命运。二十世纪宪政的失败与国家暴力的猖獗是分不开的。哪里崇尚暴力,哪里就背弃宪政。要强迫个人放弃自由权,要把个人钉在集体主义国家的棋盘上,离开了暴力是绝对办不到的。宪政与暴力是根本对立的。宪政,把政府的合法性从建立在暴力专政的基础上,转移到建立在个人自愿同意的基础上。中国必须从暴力基础上的“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的专政)向自愿同意的宪政转变。

  第四节 用宪政取代专政 1.宪政民主取代无产阶级专政 现代民主是宪政民主。以宪法为根本保证的民主就是宪政民主,简称宪政。宪政是法治的最高级形态,是法治与民主的统壹体。 宪政民主,通俗的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宪法和宪法指导下的民主。 何谓“民主基础上宪法”?是指宪法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包括在自由舆论的环境里民主竞选产生制宪会议的代表,由代表们协商出宪法草案,经过全民公决产生真正的宪法。 何谓“宪法指导下的民主”,包括:(1)宪法是经过严格的民主程序产生的,宪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人权。(2)依宪法和选举法周期性地竞选出政府和议会。(3)司法、舆论、教育、宗教独立。司法可审判政府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舆论可不受干涉地批评政府。 宪政民主的公式是: 民主竞选出制宪会议——宪法草案——全民公决出宪法——依宪法和选举法周期性地竞选出政府——司法、舆论、教育、宗教独立-----舆论监督批评政府。 根据欧美宪法学家的阐述,宪政民主制度有九项特征:1.政府权力应由宪法加以限制;2.实行分权制衡;3.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4.建立宪法审查制度;5.司法独立;6.警察应受控制;7.文官控制军队;8.保障个人权利;9.发生紧急状态时坚持实施宪法。 上述九项可概括为以下三点,壹是限制政府权力,宪政并不只是“宪政”(依照宪法行政),更重要的还是“限政”(限制政府行政权);二是保障个人权利;三是实行法治,宪政的目的是以法制权而达到以权制权。 传统的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实际上就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不值得壹驳。

  民主作为壹种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已经包含了集中,凡是制度化程序化的民主最后都必然产生集中。如作为民主最基本形式的选举,最后必然产生集中:从侯选人中产生正式当选人。如议会通过壹项法案,经过壹定的民主程序最后也必然产生集中;通过或否定该项法案。 既然民主已经包含著集中,没必要在民主的后面再加壹个“集中”,这纯属于画蛇添足。 既然民主已经包涵了集中,民主与集中不过是同壹事情的2个不同视角而已,因此,集中不可能在民主之上而高于民主。“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暗含了“集中高于民主”的观念,这本身就是鄙视民主,根本就没有民主的诚意。“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更是居高临下,“民主”成了“集中”的下级、仆从,民主成了集中者[即权力者]手中的玩具而已,真是荒谬之极。 “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宪法指导下的民主”是不壹样。“宪法指导下的民主”——强调的是依法办事,实现法治,体现出宪法中的人权、公平与正义精神。 “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指的是领袖操纵民主、控制民主,此时的“民主”是没有民主精神的假戏而已。斯大林和毛时期都是证明。 因此,用宪政民主取代传统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社会客观规律的要求! 2.统壹后的中国应有四权分立的宪法 两岸的中国统壹后,应该考虑制定壹部双方都能接受的宪法。未来中国的宪法既没有必要回到孙中山“五权宪法”上去,也没有必要原封不动保留1949年后的大陆宪法。 首先,五权宪法的误区是很大的。如五权宪法违反了三权分立的精神。例如,五权宪法中的司法,其司法部部长系由总统任命,不需要经过国会的同意,那么司法岂不是成为执政党打击反对党的工具? 又譬如:国民大会没有立法权,立法权由专门的立法院来行使,大会只能对立法院的立法进行赞成或否决投票;另外,国民大会也没有监察权,监察权由监察院独立实行。这样,国民大会实际上没有权利可言,即使各个权力机关都要向国民大会负责,但由于国民大会在权能上的极大限制,这样的规定就容易流于形式。  孙中山设计了“五权宪法”,他以为西方的议会制度走向国会独裁,行政不得不向议会低头。他认为国民素质太低,又太自由;需要对他们进行制度束缚。因此,议会应削弱,行政要加强,他将监察权从议会中分离出来;为了保证官员的高质素又设置了考试院。 分权越多,效率越低,制度成本也越大。因此,仍需要回归到三权分立。 监察权--补充、辅助司法权,也制衡司法权,并分担司法工作。不少国家和地区,监察院和廉政公署之类的机构是存在的。可以划给议会行使。 考试权。壹件事要做得成,有两个关键:资金和人才。资金,壹般情况下是由立法机构掌握和分配。那人才,就是由考试院来掌握和分配。这就和现实出现矛盾。什么人是“人才”或不算“人才”,这不应由壹个机构决定的;哪个“人才”可用或不可用,也以具体办这事的单位决定为宜。因此,“考试院院长”最后就成为壹个比较轻闲的工作,“考试院”也主要是管些公务员职称、水平考核之类的事情。可划给行政部门行使。 其次,1949年后的大陆照搬了苏联的宪法制度,不能适应未来中国的需要。何况,俄罗斯东欧顺应人类社会的潮流都废黜了社会主义时期的宪法,全民公决了新宪法。“中国特色”就是与人类的主潮流不同,人类的主流毕竟是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规律,以“特色”来抗拒人类的主流终究是不行的。因此,要考虑制定新宪法! 第三,未来中国的新宪法要让两岸的中国人都能接受,所以,宪法应该避免提具体的人的名字和某主义的名字。 未来的中国宪法要把握几个要点: 1)稳定的总统制。“总统”壹词比“国家主席”节约纸张[也可以加快思维的速度],中国应该设立稳定的总统制。世袭的皇帝制是不能考虑了,因为台湾人已接受了总统制。 为保持稳定,总统的任期确定为8年。8,发嘛。总统权限可以类似法国和俄罗斯的总统权力,甚至比俄罗斯总统的权力还大。只能任壹届,由全民投票选举产生。不设副总统。 总统直接领导总理、统帅军队。总理指挥各行政部门的工作。总理和行政的设置及其权限可以参考法国俄罗斯的经验。总理和部长的任期4年,向议会负责。总理的被议会不信任应该辞职。如果总统辞职和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由总理任代总统,并在三个月之内举行总统大选。 2)二院制的国会。设立“人民院”代表全国人民,由各选区的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数500—600,任期4年。设立代表地方利益的参议院,人数200-300,任期4年。二院制国会的设置与职能可以参考美国、日本、俄罗斯的经验。 3)设立资政院。资政院属于半国会性质的顾问委员会。由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国家社会科学院等科学机构推荐人选500~600;接著由总统从中选出300人交国会,国会就这些人选进行辩论投票表决,按得票率的高低录取前200名组成资政院。以后若有人辞职和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可以从200名后依得票率递补。任期十年,可以连选连任。同时可以设立资政院终身资政,总统卸职后即为资政院终身资政。 资政院的权限为:有立法和施政的建议权,监督立法的质量和政府的施政政策;对国会的立法有否决权,但对国会2/3的多数通过的立法不能否决;对政府的施政措施有否定权。对资政院的否决,国会的该项立法必须重新获得2/3的多数通过才有效。资政院的立法和施政建议,政府和国会必须给以讨论表决;对政府的施政措施的否定,国会必须尽快地辩论表决,若国会也否定了政府的施政措施,政府必须辞职。 为什么要资政院呢?这主要由于中国是个大国,壹旦出现立法和施政错误,危害巨大。因此中国既要讲服从多数的民主性,也要讲立法和政策的正确性,由资政院把关是有好处的,可以避免大跃进和建三门峡大坝的错误。这样壹来,民主与科学就得到了统壹。而且资政院的决议也是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进行的最后表决,过半数才能作为决议。这种做法本身是民主与科学的统壹,也合乎儒家贤人治国的主张。 4)独立的法院和违宪审查机制的设立,可参照先进国家的经验。 因此。未来中国的宪法可以称为四权宪法。

  第五节 违宪审查  1.违宪审查的标准 违宪审查的标准并不是既定的宪法,而是既定宪法赖以存在的身后基础:人的自由。壹切违背人的自由的法律,包括宪法本身,均是违宪的法律,自始至终不具备法律效力。 有人以为:违宪就是对宪法条文的违背。其实,这种理解是没有操作意义的,只有把违宪理解为“违背宪法的底线条款”,为宪政设立不可违背的底线条款,才有可操作意义。 以美国为例,违宪主要是指违背“权利法案”的十条宪法修正案条款。而宪法的其它条款,都很少作为违宪审查中具有操作意义的条款。设立宪法底线条款使得宪法更容易理解,违宪审查更容易操作。例如:宪法规定了平等原则,宪法保护公民享受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很多国家都在标榜“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确立某种思想的优先地位。原因何在?就在于宪法没有设立“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国家指导思想)”的底线条款。没有底线条款,违宪便很容易不被注意,违宪审查也就很难操作。 1954年宪法居然保证不了壹位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尊严和生命,当然也就谈不上保护其它公民的尊严和生命。1982年宪法仍然保护不了壹位总书记的尊严,其原因就在于我们的宪法没有对违宪行为的惩治制度,中国应设立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专管违宪的惩处。 中国的现行《宪法》已明确写上“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三十五条也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当公民的上述权利遭到侵犯时,若有了宪法法院,人们就有了进行宪法诉讼的机构与程序,壹场场违宪官司将于焉兴起。倘若真正尊重宪法,请自建立宪法法院始。 2.违宪审查机构 徒法不能自行。虽然几乎所有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仅仅依靠宪法的权利条文并不能自动地保障公民权利。倘若某些机构或党派可以任意剥夺公民的权利;而公民则投诉无门。那么,宪法何用?废纸壹张而已。 为保护我们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5月份已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专门审查包括国务院所立行政法规在内的全国各级法规是否违宪违法,该工作室隶属法制工作委员会。 这并非国际通行的违宪审查机构。它只是立法机构下属的委员会再下属的壹个办公室,不具有独立的权威性;它只负责法规审查,不具有维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崇高功能。 立法者审查监督自己立的法,往往无效无力。前苏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完全失败。1936年宪法刚通过,就发生了1937年的残酷大清洗。该大清洗严重违宪,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但负责违宪审查的国家最高机关却视若罔闻,或束手无策。因为这些行为正是以它的名义进行的,或是他作为橡皮图章批准的。所以,当苏联解体和东欧共产主义崩溃后,原来实行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负责违宪审查的独联体各成员国和东欧各国,大多数都改变了原来的违宪审查体制。如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十壹个国家均实行宪法法院体制,爱沙尼亚采取美国式的司法审查模式,哈萨克斯坦设立宪法委员会来实施违宪审查。总之,都采用了与立法机构分立的另壹有独立权威的机构来实施违宪审查。 俄罗斯宪法法院由19名法官组成,专门审理其他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比如:壹个地方命令是否符合宪法,由宪法法院来审理,审理是终局的,立即生效。如果不合宪法立即被宣布无效。同时受理公民个人的起诉,如果公民认为法律侵犯其宪法人权。 英国议会的上院实施违宪审查是世界上唯壹特例。其可行性与两院制有关,还与英国保有世界史上最为悠久和牢固的言论自由传统作为制约监督因素紧密相关。 中国的违宪审查必须是司法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的意义,实际上是把宪法意义上的裁判权和立法权分离。目前通行有两种司法性质的违宪审查。  壹种是美国首创的由法院经由司法诉讼达成的违宪审查,这是行之有效的模式,全世界效仿者有60多国。200多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了“全世界最负盛名的法院”。现在,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与宪法有关的案件。与此同时,作为司法系统之壹的州法院也可以对州法的合宪性问题行使初审管辖权。 当下的中国法院不具独立性。因而,中国的普通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缺乏违宪审查的独立权威和独立意志,他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本不同。因此,美国式由法院经由司法诉讼达成的违宪审查,在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境下并不适合。  对中国较合适的就是宪法法院模式了。这种模式发端于奥地利,是根据著名法学家凯尔森(Kelsen, Hans 1881-1973)的设计建立的,得到很多国家效仿,欧洲大陆国家普遍流行。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的宪法法院模式运转相当成功。鉴于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因而与这种宪法法院的司法审查模式易于接轨。对中国言,若要成功,其关键是要撇开过去的老旧机构,聘请德高望重享有国际清誉的宪法学家、宪法律师组建壹个具有公信力、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宪法法院,专司宪法审查。 自从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还从来没有处理过违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宪法争议实际上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使壹些侵犯公民权利、超越职权的规范性文件畅通无阻。今天,法学界乃至知识界已经有了基本的共识,那就是必须尽快设立专门的独立的权威的违宪审查机构——宪法法院,以保证宪法的落实。宪法法院的职权至少应为:解释宪法;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做出裁决;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对公民、社会团体、政党提起的宪法诉讼做出裁决。

  第九章 军队国家化

  第壹节 党指挥枪危害民主

  1.军权决定政权阻碍民主化

  党之所以能以专制的办法治国,首先在于党的领袖们以专制的办法治党。“党指挥枪”是民主的最大障碍。孙中山提出以党权制约军权,搞苏联式的“党指挥枪”,最后党成为“劫机犯”,把全体国民扣为人质;并且促成了党权政治向军权政治的演进。

  所谓“党指挥枪”最后只能落实为党内某个具体人指挥“枪”。 壹旦这个军队主席按“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法则干预政治,那么党内权力也就必然要向掌握军权的个人倾斜、党内生活就不可能民主化。国民党在掌握军队的情况下就比较专制,在没有了军队并失去了执政地位后,国民党却实行民主改革,竞选党主席。

  在法治国家,壹个党派能公开拥有军事武装,是不可想象的事。即使意大利的黑手党或美国的三K党甚至香港的三合会等黑社会组织,都只能秘密地私藏武装,从来不敢张狂到动用国家财政力量和人民血汗来养活自己的私家军队,去捍卫自己的集团利益。所以,国家的武装力量为党有,是公然的冒天下之大不韪,是赤裸裸的黑社会和军阀行径,是与世界潮流背道而驰的。

  按照人民主权和现代政党政治的原则,任何政党都不应当拥有对军队的绝对控制权。军队只属于体现主权在民原则的国家。真实的民主政治之下,政党的执政权来自于人民的同意。任何政党,只有当它的政治理念所蕴涵的真理和政治道德,能够在公开而自由的选举中,说服或感动了人民的多数时,它才可以掌握国家的权力,而军队只服从法律设定的国家权力,不受任何政党的政治意志的控制。从另壹个角度讲,任何政党壹旦觊觎军队的绝对领导权,就表明这个政党准备用暴力践踏人民的意志,准备以暴力奴役人民。

  除了丧尽天下人心的政党,除了深刻意识到自己已经被人民抛弃的独裁者,谁会把对国家权力的占有,建立在赤裸裸的暴力的基础之上!

  2.“党、政、军、教”合壹的极权体制

  中共党指挥枪才是假,枪指挥党才是真。1935年遵义会议后,毛取得了党内军事领导权,当时的总书记是张闻天。可中共党史已经说明,不是张闻天对毛泽东的领导,而是毛泽东对张闻天的领导。可见,“有枪便是草头王”。

  在战争年代,枪就是党,党就是枪,没枪就没党,没党就没枪,党与枪是共生的,壹体的,大部分共产党的官员,既是“将”,又是“相”,集文武于壹身。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刚建立时,领兵打仗的军事首脑都纷纷担当这个新生政权的首脑。如周恩来当了总理,陈毅当了上海市长,叶剑英当了广州市长,聂荣臻当了北京市长,等等,当时的党政文职官员,基本上都是原来的军队干部。

  1949年后,四个伟大(伟大领袖[党权]、伟大统帅[军权]、伟大导师[思想文化教育权]、伟大舵手[政权])成为现实,它给中国人民带来的后果是灾难性的。与其说中共实行的是“政教合壹”,倒不如说中共实行的乃是“党、政、军、教”四权合壹。

  据统计,从1949年到1965年,中央委员和政治局中的解放军代表所占的比例相当高,在30%到40%之间。在毛泽东时期,高级干部在党政军的位置上可以平行流动,许多老壹代的党政负责人都出身于军人。这种党政军合壹的体制在中共“九大”前后达到高峰。九届壹中全会产生的21名中央政治局委员中有12名是现役军人,如果算上列名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军内外均有职务的2人,军人占据了政治局三分之二的席位。可见,中国大陆的人民政府本质上是个军政府,使军队的专制作风得以在地方政权中传承和发扬,亦使得各级地方政府文化素质极低。尤其是公、检、法系统,至今仍为转业复员军人所把持,其文化素质之低,军人作风之强,骄悍脾气之盛,足以使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公、检、法机关雪上加霜。

  邓小平复出,主要靠军队的支持。他复出后的第壹个职务,就是总参谋长。在党、政、军三个岗位,他当过军队壹把手,而始终没有当过党政壹把手,但却是中国权力最大。1982年宪法对国家主席和总理都作了任期限制,宪法唯壹没有任期限制的领导职务是军委主席。这说明了军事独裁的严重性。邓小平凭军委主席的地位,他可以任意指定或撤换党的第壹把手,甚至隔代指定接班人;他可以不经人大发动对外战争,不经人大和政治局调动几十万军队到首都镇压学生。养活军队的每壹分钱都散发著底层劳动者浓烈的血汗气息。军队只应当属于人民,属于民族,属于国家。纳税人辛辛苦苦养活的军队,却成了党棍们的私家军,“党”壹声令下,这支军队就可以[在天安门]壹次又壹次大规模地镇压人民。

  毛泽东以党领军,他的第壹职务是党的主席,第二职务是军委主席,“名正言顺”;邓小平以党领军,他的职务只是军委主席,“名不正言不顺”。所以邓小平时期的文武关系与其说是党军主义,还不如说是禁卫军主义。

  1989年13届4中全会后,江泽民从邓小平手中接过了军委主席的权力棒。江泽民是中共最高领导人吗?当然不是,中共真正的最高领导人是什么职务也没有的普通老党员邓小平。邓小平去世后,老江才显示出了作为中共最高领导人的威风。2002年16大后,老江将总书记和国家主席的职务都交给了胡锦涛,自己独留军委主席在手中玩味无穷。

  胡锦涛将军队看作“关系党的兴衰成败的根本”,再次宣示了中共要赖以生存、保持执政党地位只需要壹支不用它供养却只对它绝对忠诚的军队。只要有了随时可以镇压人民的军队,中共就可以壹直“兴旺成功”下去,不用担心人民的不满和反抗。壹个以军队而不是以民意作为执政地位的政党,怎么可能“以人为本”?说它“以军为本”还差不多?

  3.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绝对的腐败

  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已造成了中国军队的严重腐败,骄兵悍将如同晚清的八旗绿营。1998年11月中旬,中央军委、中央军纪委在北京西山召开的军委生活会上,国防部长迟浩田说:“从94年以来,军队所办经济实体的资本、收入,有80%被高中级干部私人挪走,每年军费中有50%以上是花在高中级干部吃喝、外游、修建豪华住宅、购买轿车等上面”。

  中央军委办公厅主任董良驹(据传是董必武之子)壹个人就拥有豪华轿车15辆,在全国名胜之地有豪华别墅9幢,光海南壹幢别墅,就有壹千多平米,内设私家游泳池。南京军区有个上尉叫李金芳,成立了壹家“宜兴中国人民解放军长城公司”,以优厚的分赃条件,从银行贷得巨款,他壹人就贪污了3亿元。

  江泽民为了讨好军队上层,纵容军队经商、走私,结果“人民军队”成了“人民商队”,军舰成了走私船,“人民子弟兵”成了海盗,还为分赃发生火并。

  据1998年11月6日中央军委、军纪委专题会披露:“在军队经营的实体办移交的过程中,已发生130宗杀人灭口、携巨款潜逃等恶性案件。其中,湖北省军区参谋长、辽宁省军区后勤部办公室主任、济南警备区后勤部代部长等人,都已携巨款逃至海外。”在杀人灭口中,被杀者中官阶最大的,是十三军副军长崔国栋少将。崔国栋于1998年11月28日坐飞机去西昌,向西昌军分区后勤部宋副部长索要二千万。宋副部长掏出手枪来,就把崔副军长和他的警卫员蒋国民毙了。难怪老将军洪学智在出席中央召开的老同志座谈会时,对军队的现状表示强烈不满,批评道:“现在军队变得这么消沉、腐败!我看解放军先要解决解放自己的队伍问题,否则还能打大仗、打高科技战争、打胜仗?”

  军队内部特权横行,严重不公,许多平民子弟不安心在军中服务。军队本身是个等级森严的地方,特权是共产党的霸权带来的“特产”,这两样东西在中国军队“有机结合”,使中国军队成了最不公平的地方。当年批判林彪和他的儿子林立果的时侯,我们知道林立果大学毕业后到部队“锻炼”了半年,就当上了空军作战部副部长。其实,岂止是林彪儿子,大部分“太子”都是如此。现在少将以上高阶军职,大部分为太子党所占据。

  4.军费大国

  中共在军费支出方面俨然是壹个超级大国。中共壹贯隐瞒实际开支,例如把军费隐藏在科研项目之下或者为购买外国军备另立秘密账户。中共的国防预算比它自己公布的高出两到三倍,约为670亿美元,高于俄罗斯(650亿美元)、日本(430亿美元)和英国(380亿美元)。中共的军费已跳跃到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

  即使根据中共自己的数据,其军费的增长速度也是惊人的。在过去的十三年里,即江掌权时期,中共的军费壹直以双位数增长。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中共的军费分别为1207.54亿元、1442.04亿元、1694.44亿元、1853亿元人民币。如果按照多数西方专家关于中共实际军费是其公布数字三至五倍的方法估算,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目前应当是4.5%至7.5%之间。

  军费超级大国与教育经费小国形成了鲜明对比。从八十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的国家安全没有受到任何外来威胁,为什么还要连年持续大幅度增加军费?与此同时,中共自夸经济高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国家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为什么政府却不提供充足资金支持教育事业?这些问题的答案,只能从中共红色王朝内部政治中去寻找。

  江在六四屠杀之中弱主登基,急需军队支持,以便用枪杆子镇压群众、制服政敌。但他既无战功又无威望,只能收买军队。他主要使用了两种手段:壹是封官许愿,尽管是在和平时期,他却接连大批提升将军;二是增拨军费。美国研究中共军事的专家注意到,在胡耀邦和赵紫阳主政期间,军费低速小幅增长;而在江掌权之后,军费高速大幅增长,壹直保持两位数的水平,其中有些年份甚至将近20%。这种军费异常连续升高自然使国外产生“中国威胁论”。其实这种穷兵黩武政策乃是壹党专政独裁统治的必然结果。从2005年1月1日起,解放军军官工资将大幅度调整,以陆军为例,少尉排长月薪约3000元;校官每月约5000至6000元;海、空军、二炮部队军官收入高于陆军壹倍左右;士官工资壹律在基础增50%。因而,在未来的数年以致十几年里,军费持续大幅增长的局面不会从根本上扭转。

  第二节 军队国家化 1.武力的局限性 在今天美国的国会大厦里,壹幅巨幅油画讲述了华盛顿200年前向国会交还军权的情景。从华盛顿卸职仪式举行的那壹刻起,壹个崭新的国家理念诞生了:将军只是武装力量的代表,而议员才是国家最高权力的代表。 无论如何,军队都只能向国家表示尊敬和服从。军队的纯洁性在于保卫国家和公民的幸福,军队从来不是个人和集团的财产,作为公民社会的壹部分,只能用于国防,不可用于内政。领袖本人首先是公民,听从国家的召唤,权力随著任务的完成而及时终止。这就是美国立国者的政治智慧:国家绝不允许使用武力来管理。

  200年来没有人能把华盛顿当年交出去的权力再收回来。保卫白宫和保卫壹幢普通民宅的只能是警察,永远轮不到军队。美国宪法规定,动用军队干预国内事物是非法的。华盛顿说:“军事力量在任何形式的政府之下都是对自由不利的。” 在很长壹段时期,美国没有常备军,就不可能用军队镇压人民。1789年华盛顿出任美国首任总统时,手下只有陆军672人,海军根本没有;军力的软弱,使美国在19世纪比任何国家都愿意强调正义、法律的重要性;1914年第壹次世界大战爆发时,美国的陆军13万人,1918年在欧洲的美国远征军达200万;壹战后、二战爆发前,美国的陆军仅15万人。 民主制靠民选来完成最高权力的转移,历史上其它社会的国家政制基本上是通过军队和武力来完成权力的转移。武力可以颠覆壹个国家、壹个政权、壹个制度,但绝不能制造出壹套民主制度。因为民主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作为基础,而且需要妥协、宽容、合作、理性作为原则,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和壹个复杂的过程,而采用武力来解决问题是与民主的原则背道而驰的,在通常情况下武力之后的局面往往需要更大更强的武力来控制,直到最大的军阀建立起新的专制,社会才再次出现平稳状态。这样的社会离民主制度只能越来越远。 2.军队国家化 军队国家化的标志有三: 壹是“文人至上”或军队管理的文职化。民主国家最重要的原则是“文人凌驾军队”,简称“文人至上”(civil supremacy),此原则主张军队负责保卫国家,而非统治国家;政策由文人决定,军人执行;文人决定政策的目的,军人则仅限于执行方法的决定。军队专注于军事专业,不干预政治,不介入政争,只对文人政府负责。 文人至上的最主要的表现是“文人领军”。文人领军主要包括:(1)文人执政首长统帅三军。最高总司令由文职人员来担任(通常是国家总统),当然不排除在决策时充分听取高级将领的意见。文官统率军队不是因他是天才,而是因他是民选的代表,责无旁贷的承担指挥军队的义务。军方领导人充当民选领导人的顾问并执行民选领导人的决定。(2)国会对军队的监督。文人领军最有效的机制是国会的监督,特别是在国防预算、给养、国防立法和对高阶文官任命的批准。(3)文人出任国防部长。文人政府由民选组成,文人国防部长代表人民领军。即使偶尔要由军人出身的人担任国防部长,也应由法律规定担任此职的军人必须在退役多少年后才能担任此职。美国规定军人必在退役10年后方可担任国防部长。壹些欧洲国家不仅具有文人担任国防部长的长远历史,甚至有些国家由女性文人担任国防部长,如挪威、法国等。(4)国防文官的甄补,文人专家参与国防安全事务。以美国为例,在与国防相关部门中,国防文官与军职人员几乎各占壹半。台湾中华民国《国防部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文职人员的任用不得少于编制员额1/3。 二是军队的职业化。对军队服役的人员不再实行无报酬的义务兵役制,而是象各行各业壹样实行有报酬的雇佣制;军队不去从事那些本职工作以外的社会活动,如修路、修桥等公共建设活动,只壹心壹意专注于本职业的训练和建设。军人以军事为职业,不得经商,不得从事除军事之外的其它活动。军队内部非战斗人员的文职化、实行军衔制等。 三是军队的中立化。军队国家化是指军队不属于任何党派、地域和个人所有,应为全民所有。法律明文禁止任何政党和团体在军队中活动,政党撤出军队,军人不得组成政党或加入任何政党。军队不属于、不听命于任何政党、任何社会团体及其领导人;军队不介入国内的政治生活,在政治上保持中立,军队不支持任何政治观点和任何派别;军队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服从民选的国家领导人,不服从任何政党的领导。军队服务于人民、从属于国家。 军队的政治化程度越低,发生政变的可能性就越小。在军队高度中立化的英美等国,政变的可能性等于零,即使毫无军旅生涯的总统,也完全不必担心军人的反叛。军人不必为政见的分歧做无谓的牺牲,老百姓也免于战乱之苦,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长治久安。 军队是人民的中立仆人!军队不得危害民主政体,侵犯基本人权,更不能介入政治斗争而屠杀人民。军人必须退出立法机关,不得担任议员。军人作为选民有选举权,可参加投票;军人在退役后才可参加政党、充当政治候选人参与竞选,可在政府做官。 禁止军队干预政治,军队严格保持中立,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介入国家的政治生活,这是壹个国家在废除专制后确保民主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总之,壹个国家军队国家化的前提条件是该国政治上的民主化,没有政治上的民主化,军队根本不可能国家化。另壹方面,军队国家化为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3.走军队国家化之路 在世界政治文明的常识中,军队国家化是不言而喻的。1941年10月10日,梁漱溟先生代表中国政治中的第三势力提出政纲,要求“军队属于国家,军人忠于国家,反对军队中党团组织,并反对以武力从事党争”。1945年10月10日国共两党签署的《双十协定》,壹致认为:“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的途径”。 “军队国家化”和“政治民主化”是1945年国共两党谈判的焦点。国民党提出,共产党必须先交出军队,才能承认它的合法地位;共产党提出,必须先实行政治民主化,承认国内各政党的合法地位,它才能交出军队,实行军队军家化。 毛泽东《答路透社记者甘贝尔问》(见《毛泽东文集》第四卷第25-30页)说:“我完全赞成军队国家化与废止私人拥有军队,这两件事的共同前提就是国家民主化”。 毛赞成军队国家化,但不肯把军队交出来,他说国民政府还没有民主化。这是“前提”。那他得了天下还是不肯把军队交出来。为什么?还是因为中国没有民主化。 时至今日,这两个问题仍是中国问题的焦点。从理论上讲,政治民主化和军队国家化应同步进行:政治民主化是军队国家化的前提,军队国家化是政治民主化的保障。 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之所以规定由国家领导人而不是由党的领导人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正是军队国家化这壹历史趋势的体现。 1982年的宪法第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可见,宪法早已规定了壹切武装力量属于国家和人民,而不属于任何党。  第5条还规定:“壹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壹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与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还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壹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壹切权力属于人民”。 以上可以看到,军队国家化是宪法规定了的。不能把民族与国家当成某壹个党、甚至某壹个人的私产。蒋介石这样做了,他终于被人民所唾弃,逃到台湾向隅而泣去了。 2004年9月25日,刚刚接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胡锦涛同志签署命令,授予张定发、靖志远二人上将军衔,这壹做法明显违宪。宪法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根据这壹规定,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主席胡锦涛同志无权授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军衔,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签署授予公民军衔的命令,除非胡得到了江泽民主席的明文授权。由胡签署这壹命令,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 中国军事统率机构实行“两块牌子,壹套班子”的做法算得上是世界首创,但严格地说,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不是法律主体,它只是“挂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身上的“挂靠单位”,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的委托下行使部分权力,它绝对没有“绝对领导军队”的权力。它目前所行使的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非法的和僭越的。 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但现实是两个军委管壹个武装力量,有两个军委主席,壹是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二是国家军委主席。最经典的说法是“党指挥枪”,最典型的做法是枪指挥党,最根本的依据是枪杆出政权。武装力量哪里属于人民呢?即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罢掉国家军委主席,武装力量还在中共中央军委主席手里。人民哪来的武装力量呢? 中国的武装力量要淡化政治色彩,应突出对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党派利益不应成为军事力量的服务对象。因此,应该改变传统的“党指挥枪”的观念和思维,改为“国家指挥枪”,“人民指挥枪”。 1988年,济南军区的壹军官在军队的内部刊物上发表了壹篇主张军队国家化的文章,题目叫《从阶级军队向共和国军队的跨越——试论我军领导体制的改革》,在军队里引起了很大反响,军委总政有人赞成,有人反对。这篇文章的基调是:军队现行的领导体制,“给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军队建设带来许多弊端”,主张“变党对军队的直接领导为国家对军队的直接领导”,“把军队体制纳入国家统壹体制”,“实现军队国家化”,“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应逐渐转变为行政首长负责制”,“军队中的党组织不再是权力机构”。 2001年,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的壹批中下级军官起草了壹份《军方改革派意见书》,提出了“更新现代化的概念、军队国家化、 改革传统的苏式军事体制、 结束意识形态冷战、实现大裁军、 发展军转民企业,禁止军人经商、实现文人治军、平反‘六四’,重塑军人形象、设立国民议会取代人大代表会议、执政者革新思维、主动进行宪政改革,确立民主体制”等建议,据说这份意见书还征求过军方高层人士的意见。 此外,须取消大军区建制。共军的大军区建制为产生这种强而有力的军官个人提供了机会,大军区司令员手中握有数个集团军,并占有数省区的地盘,在和平时期无大碍,但到了非常时期,这就是产生大军阀的温床,更是中国社会的壹大隐患。

  第十章 宪政革命

  人们在对国家征税合理性的质疑和对国家征税权力的限制中催生了民主宪政。政府属于服务部门,税就是政府服务的价格。既然是服务的价格,就应该买卖双方讨价还价[最好壹事壹议或壹年壹议]并遵守市场经济的“消费者主权”原则。

  由于政府的垄断性和强制性,很容易造成“消费者主权”的丧失、人民享受不到应有服务、只能忍受政府压迫剥削并成为政府的奴隶。只有民主政治才确保了“消费者主权”,纳税人通过代表在议会的制度化的谈判中与政府“协定税率”,博弈的结果是双方做出让步和承担责任,产生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税率,由此减轻税负,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第壹节 英国宪政革命

  1066年9月,威廉(1027-1087)在教皇的支持下渡海侵入英国,壹个月后完成对英国的征服。据1086年的《末日审判书》统计,当时全英国只有约1/5的土地属于国王,却有1/4的领土属于教会,其余的分属大小贵族。国王同他的封臣贵族之间就是壹种法权关系。封臣的义务都有明确的数量限制,例如,军事义务为每块骑士采邑提供壹名骑士(每块骑士采邑约为年收入20镑的土地。最大的贵族领地约为50-60块采邑,需提供50-60名骑士;小贵族通常只有10-20块采邑,需提供10-20名骑士。骑士只有壹块采邑,只提供壹名骑士),服役期限为每年40天,服役地点只限于英国。如果服役期超过40天,那壹切费用均由国王负担。继承税壹般每块骑士采邑100先令。助钱的征收只限于以下三种情况:即国王长子受封为骑士、国王长女第壹次结婚、国王被敌人俘虏需拿钱赎身时。每次征收助钱的数量壹般为每块骑士采邑20先令。因此,国王同贵族之间的封建法权关系便成为孕育英国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原则的另壹母体。英国史学家屈维廉说:“英国的宪政主义起源于封建主义”。

  在中世纪早期,法国国王也是法国的最高领主,但不是最大的领主,许多法国贵族的领地远大于国王领地。在这种条件下,许多大贵族有足够的力量可以单独与国王抗衡。因此,法国贵族的反王权斗争多以个别贵族与国王对抗的形式出现,而且贵族们总是把争取完全摆脱国王控制、建立自己的独立王国奉为目标。

  在英国,由于“国王的封臣的封臣仍是国王的封臣”,因此,土地的分封没有导致权力的分割下移,而且,国王本身在领地和经济资源上占有绝对优势。贵族的领地不但数量少,而且分散在各地。这种状况使得英国贵族很难像法国贵族那样割地自守,称霸壹方,这就决定了英国的贵族们采取联合与国王斗争的方式,而且由于贵族无望建立地方独立王国,所以,便把争取限制王权、强迫国王按照法律和习惯行事奉为集体斗争的目标。

  12世纪索尔兹伯里的神学家约翰就在《论政府原理》中提出了“诛戮暴君”的理论。他指出,国王的统治分两种类型,壹种“按照法律、正义和共同福利进行统治,另壹种依据国王自己的邪恶目的用暴力进行统治,”后者即为暴君。暴君“使法律化为泡影,使人民沦为奴隶”。对于任意践踏法律的暴君,每壹个人都有权力和义务诛杀之,以维护和实施法律。

  13世纪初,英国爆发了壹场反约翰王的人民大起义。引发起义的原因是自亨利二世改革以来英国王权危害到贵族们的权益,其直接原因是约翰任意践踏封建法则的残暴统治。

  亨利二世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王权,其中许多改革直接损害了贵族的利益。例如,他的司法改革扩大了国王司法权,将大批诉讼从贵族封建法庭收揽到国王法庭,这既削弱了贵族的政治特权,又减少了贵族的经济收益;亨利二世大量提拔中产阶级和下级教士担任行政和司法官员,主持召开国王法庭,审理贵族案件, 这违背了“同等人审判”(trial by peers)的封建准则。在财政上,亨利二世不但严格征收封建捐税,而且开征动产税,建立了国家直接税制,增加了贵族们的经济负担。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引起了贵族们的不满。到理查德统治时期,贵族们的不满情绪已经显露出来。在1197年大会议上,理查德要求贵族们提供300名骑士远征法国, 贵族们当面予以拒绝,声称这种要求是“不正当的”,因为封建习惯没有规定封臣有“到国外服役”的义务。理查德龙颜大怒,训斥道:“谁若不去,就叫谁上绞刑架!”贵族们毫不退缩,其中两名贵族挺身而出,反驳说:“我们既不去法国,也不上绞刑架!”国王与贵族间的公开对立己十分明显。

  1202年初法王肺力二世发出传召令,要求约翰到巴黎出庭应诉(因当时英王在法国西部的领地是法王分封的,法王是英王的领主),约翰以自己是英王为由拒绝出庭。最后,肺力二世以约翰抗拒领主传召之罪名,宣布没收他在法国的所有领地, 并于1202年4月派军队进攻诺曼底,英法之间战争开始。

  为筹措军费,约翰王滥用封建领主的权利,巧立名目,横征暴敛。他每年都征收免役税,不管是否有战争,并提高了税额--每块骑士采邑加征2.5 马克。他强制推行分担制,要求每9 名骑士要负担供应第10名骑士的装备。他强迫封臣的遗孀或女继承人服从他的婚姻安排,如有违抗,便处以沉重罚款。他滥用领主监护权,竭力提高监护期间的领地收入,甚至把监护权转让或出卖给亲信。他经常以莫须有的罪名,没收封臣土地或进行敲诈。总之,约翰为搜刮金钱,完全置封建法则于不顾。

  1203年约翰被法军赶出了诺曼底。不久,安茹、曼恩等英属大陆领地相继落入法王之手。这年底,除阿奎丹和普瓦图外,英国在法的领地丧失净尽,致使贵族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为慑服贵族,约翰国王还经常采用恐赫、酷刑、处死等残暴手段。例如,贵族威廉·德·布雷奥斯原是约翰的宠臣,1207年被莫名其妙地宣布为叛逆者,土地被没收,威廉携全家逃往爱尔兰,威廉的妻和子回家被抓进监狱饿死。约翰在争夺王位时与其侄子亚瑟结下怨仇,他1202年俘虏了亚瑟(亚瑟是亨利二世的次子杰弗里的儿子, 约翰是亨利二世的四子;1199年当亨利二世的三子国王理查德死后,按长子继承制原则应由亚瑟继位,但王太后埃利诺支持约翰,故王冠戴在了约翰的头上,亚瑟屈就布列塔尼亲王)后,将其关在鲁昂。不久,传说约翰先将亚瑟砍去双手,挖掉双眼,又施以宫刑,将其折磨致死。传言是否属实,不得而知,但亚瑟从此销声匿迹是不争的事实。透过上述事例,贵族及全英国人民看到的是壹个惨无人道的暴君形象。贵族们忍无可忍,终于联合壹起,发动了武装起义。

  约翰当政期间,对教会同样实行残暴统治。某些主教、修道院长不堪迫害,逃往国外,约翰便乘机派遣“看守人”,接管这些主教区、修道院的财产,将其据为己有。

  1205年,坎特伯雷大主教沃尔特去世,约翰不顾教士大会选出的新人选雷金纳德和教皇英诺森三世的提名人选兰顿,试图把他的亲信司库格雷强加于教会。教皇英诺森三世宣布兰顿为新任大主教,约翰拒不接受,并对教会展开疯狂报复。他大肆没收教会财产,据统计,从1209到1211年的三年内,他壹共掠夺教会财产达2.8万镑。

  教皇与法国联合起来,共同反对约翰,于1209年开除了约翰的教籍,自此以后英格兰教堂关闭、钟声长息。1213年1月15日,英王约翰跪在教皇Innocent三世脚下,俯首称臣,壹口答应每年向教廷进贡1000英镑,约翰承诺罗马天主教会在英格兰的权力,承认自己是教皇的封侯,教皇则将英格兰作为采邑回封给英王;接受兰顿为坎特伯雷大主教。

  当兰顿身著教皇亲赐披肩、权杖来到英国后,决心为维护“教会自由”而斗争。他很快便与贵族联合壹起。1213年8月在圣保罗大教堂举行的英格兰封臣会议上,史蒂芬·兰顿大主教根据先王亨利壹世的《特权令》,认为约翰的诸多行为是非法的,这成了起义的根据。

  1215年初,封臣们正式要求国王恢复“古代习惯的自由”,但并不给国王改变的机会。1215年4月在坎特伯雷大主教兰顿的领导下,男爵们从北方开始武装起义。

  5月17日,贵族在取得法王的支持后秘密进入伦敦。约翰雇佣弗兰德和波瓦图的军队保卫皇宫。外国军队保卫国王,激起英格兰岛民的气愤。加上约翰曾漫无限制地向市民征收各种苛捐杂税,还常以没收城市自治特许状相要挟,向市民敲诈勒索。所以,广大市民也站在了贵族壹边。在内战中,伦敦市民主动打开城门,为贵族军队呐喊助威。

  英王迫于压力不得不与贵族们谈判。当时国王身边的骑士只有7个人,这7人也是同情贵族的。1215年6月15日,在泰晤士河的兰尼米德草地,获得军事胜利的贵族集团把壹份预先由大主教兰顿拟好的羊皮纸文件交给约翰,约翰被迫地与25名贵族代表签署了大宪章,并且由国王封印保证。《大宪章》立即被快骑送往各郡,向所有的自由人宣读。

  《大宪章》共计63条款。这是国王和手下25个分封贵族的权力划分协议书,是互相对义务和责任的承诺。国王承诺实行较宽松的统治,而贵族们承诺将国王做出的权益让步落实到下面的佃户身上。主旨是限制王权,保障教会和领主的特权以及骑士和市民的某些利益。

  主要内容有:承认教会自由不受侵犯;保障领主和骑士的采邑继承权,不再征收额外继承税或其他贡金、代役税;归还原侵占的领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据;尊重领主法庭的管辖权,国王、官吏不任意受理诉讼,不任意逮捕、监禁自由民;承认伦敦和其他自治城市原有的自由和风俗习惯;统壹国内度量衡,保障商贾自由。

  大宪章第15条规定:“任何贵族不得向自由民征收任何贡金。” 第16 条规定:“对于以提供骑士服务而领有采邑者或其他自由土地持有人,不得强其服额外之役务。”

  第28、29、30、31条规定,国王官吏如郡长等不得强取任何人的五谷或其他动产,不得强取任何人的马匹或车辆以供运输,不得强取他人的木材以建城堡或作其他私用等。

  《大宪章》第39条承诺:未经法律或陪审团的合法判决,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没收、驱逐、流放、或受任何其它形式的伤害。这是人类史上第壹次在制度上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第39条承诺了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之所以产生,乃是由于约翰国王喜欢任意地诬告别人,并且下令官吏罗织罪名。陪审团制度阻止了政府的滥权。

  陪审团制度源于何方?在圣经.利未记第十九章第 15 节:“按著公义审判妳的邻舍。” 可见,没有圣经就没有大宪章,也不会有陪审团制度。

  《大宪章》第40条承诺:“任何人的权利和公正都不能被出卖、被否决、被拖延”,从此开创了所有公民在法庭面前平等的原则。

  最重要的是第60条规定:“凡英国人,无论其为僧侣或俗人,均应依照国王对其直属封臣所遵守的约束,对各自的家臣和奴仆同样遵守前述之习惯与自由。” 这壹条款的目的在于保证臣民的权利不受领主的侵犯。

  大宪章包含了许多平民自由成份,所以有人说:“《大宪章》所体现的自由,其实是壹个共同体的自由,这个共同体不是由这种或那种特殊地位的人所组成,而是指整个王国。”

  据历史记载,在草拟《大宪章》时,贵族们普遍意识到,当凭借武力逼迫约翰国王签署《大宪章》后,能否保证他信守诺言是壹个无法预卜的未知数。对此,来自北部地区的少数贵族态度悲观,他们认为,企图用壹纸宪章约束未来国王的行为无异于水中望月、镜里看花,所以,在《大宪章》拟就之前他们就打道回府了。其他的多数贵族虽然对约翰国王能否言行壹致也持怀疑态度,但却不像北方贵族那样消极。他们认为,可以在《大宪章》中规定壹种合法的强制办法,以监督和确保国王遵守《大宪章》。为此,他们制定了第61条。

  第61条规定:由贵族推举25人组成壹个特别委员会,以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如该委员会中的4人发现国王或政府大臣有违反《大宪章》的行为, 应立即奏请国王改正,如果40天后仍未见纠正,该4人应报告给25人委员会,经委员会多数同意后,可联合全国人民,采取壹切手段,包括采用武力夺取国王城堡、土地和财产,强迫国王改正错误。

  这壹规定“将判断某种情况下法律是否遭到破坏的权力从国王手中拿了过来”,置于独立于王权的委员会手中,其实质是建立壹种常规性权力监督机制,以确保国王遵守法律,而把武力作为最后的保留手段,这里面蕴含著国民有权强制国王遵守法律的宪法原则。

  这是人类政治政治史上壹件非常重要的事件。大宪章确立了征税必经被征者同意的税收法定原则,开创了英国立宪政治的宪政开篇。

  即使有自由传统和“绅士风度”的英国,国王也不会无缘无故地恩赐臣民自由权利,如果没有大兵压境,国王是不会妥协的。事实上,约翰在签完字的当天就痛悔不已。他反复向教皇诉苦,他是在贵族的刀剑逼迫下答应的,因而应由教皇出面宣布《大宪章》无效。

  当教皇宣布《大宪章》无效的消息传到各郡时,贵族们立即发兵伦敦,以武力捍卫《大宪章》的神圣性。他们干脆请法国王子路易为英王。路易刚到英国,约翰王就死了。于是,诸侯们就拥立约翰9岁的儿子即位为亨利三世,摄政大臣为取得诸侯的支持,修改并重新颁布大宪章,路易被赶回了法国老家。由于教皇的干预,1216年和1217年重新颁布的《大宪章》删除了某些对国王极为不利的条款,诸如对国王征收助金作出限制的条款等。

  1227年亨利三世(1216-1272年在位)亲政,尽管他对限制王权的大宪章感到不舒服,但为了保住王位,不得已而再次颁布大宪章,以表明自己对诸侯的态度。

  13世纪中期,英王亨利三世时代有位了不起的大法官布雷克顿(死于 1268年 ),明确提出了国王本人不应该受制于任何人,但他却应受制于上帝和法律,因为法律造就了国王。“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的名言,更是广为传颂。他提出:如果国王没有约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约束,那么法官和男爵们就应当给国王施以约束。

  在随后的世纪里,《大宪章》不仅像普通法那样可以作为诉讼的依据,而且拥有了高级法的特征:任何制成法如与《大宪章》相悖,则必然是无效的。而且,君主也无权改变法律,更不能未经民众的同意便剥夺民众的东西。这样,法治在英国初露端倪。

  1236年,大会议制定“默顿法典”,明确规定了立法、司法和维护土地所有权等。

  1240年,英国的大会议改称国会(parliament)。在1244年大会议上,大贵族提出壹份文件,其内容为:由全国公意选出4名“自由维护者”组成特别委员会, 任何政府决策都必须通过他们;未经全国公意许可,国王不得罢免他们。很明显,该委员会的任务是防止和杜绝国王不法行为再度发生,4名‘自由维护者’所起的作用是模仿1215年25人委员会中的4名男爵的。1254年,第壹次从各郡召集骑士代表参加议会。

  1257年亨利三世重用法籍宠臣,再加上过度征敛(要求封建领主缴纳收入的1/3为战争费用),引起了诸侯的反抗,到1258年6月,贵族们武装冲进王宫,召开贵族会议颁布《牛津条例》,重申了大宪章的主要条款,并规定议会每年应召开三次,有权审查国务。因此,这届议会由于其对国王的不妥协态度赢得了“疯狂议会”的外号。

  同时规定建立壹个大贵族主导的15人委员会,参与政府管理;国王应该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统治国家;国家高级大臣和地方官员任期为壹年,届满时要向15人委员会述职。这是对《大宪章》61条典型的效仿。《牛津条例》的目的旨在保护居民共同体的利益。

  很快,下级骑士、伦敦和牛津的市民,因不满于贵族诸侯把持政务,又站在国王亨利壹边排斥诸侯,形成了国王、诸侯、市民的三角制衡。1261年,亨利改组了15人会议,把15人会议变成自己的亲信。到1263年,这种拥护国王和反抗国王的斗争引起了内战。他们在内战中,请出了法王路易九世作仲裁。然而,法王仲裁的结果诸侯和市民都不接受。于是继续开战,在西门·德·孟浮(Simon de Montfort,生于法国,梦德福特没有经亨利的同意就与亨利的妹妹结婚而关系变得紧张)的率领下,俘虏了英王亨利三世及太子爱德华。亨利被迫签订了琉伊斯协定,即恢复1258年牛津条例的各项规定。

  1265年在威斯特敏斯特宫召集会议,出席者有僧俗贵族和每个郡两名骑士代表,每个大城镇两名市民代表,史称“孟浮议会”。这是市民进入议会的开端。人们把1265年议会看作英国下院之起点。

  当年8月,爱德华出逃,组织军队与西门再战,最后击杀西门,恢复了王权统治。

  1295年爱德华壹世为筹集战费召集议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与西门召开的会议类似,有大贵族参加,而且也有城市和骑士代表参加,史称“模范议会”。模范国会的召集书中,有了“让壹切有关公众之事,获得公众许可”之语。

  1297年,英国的封建诸侯在坎特伯里大主教领导下,迫使国王爱德华壹世签署“重行保障特权令”,明确规定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捐税。英国有壹句谚语,说“税收是代议制之母”。所以西方的议会选举长期以来,都以纳税人为选民。

  1311年,二十壹人委员会拟定的改革方案经议会通过,规定国王在任命大臣、对外宣战和构和时,必须经过诸侯贵族的同意。甚至规定没有经过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离开国土。在议会的压力下,国王的法籍宠臣加未斯吞被放逐。尽管他第二年又返回了英国,但国王的人事权毕竟受到了壹些限制。1312年,贵族诸侯逮捕加未斯吞并将其处死,国王只好宣布诸侯无罪。1327年,在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召开的议会强迫爱德华二世逊位,开了议会废黜国王的先例。

  即使在英法百年战争的情况下,1340年议会又规定,凡国王征收封建税以外的任何捐税,或更改税率,均需得到议会的同意。1344年,议会又规定,凡是议会为英王通过的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使用。1339年和1344年,议会两次拒绝国王增税的要求,并迫使国王让步,同意成立壹个委员会用来监督王室的支出。1348年议会再次强调:“没有议会的授权和同意,国王的宫廷会议不可征收任何赋税和捐税”。

  1349年,议会中骑士与市民代表合并开会,壹般认为从此正式有了上院和下院的区分。1377年,英国议会开始采用“发言人”制度。1388年议会逮捕审讯并处死了国王理查二世的五个宠臣,并因此而得到了“无情议会”的称号。

  16世纪初英王亨利八世进行宗教改革,建立国教圣公会,没收了数量很大的天主教会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加以出卖。买者多为商人和官僚、贵族。于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力量更加壮大,在国会下院中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

  《大宪章》中的许多条文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更广泛的意义。例如,《大宪章》第29条文规定“不得剥夺任何自由人的财产、自由及自由习惯”,这里的“自由及自由习惯”原意是指古代的和封建的自由习惯。后来的英国人解释说,贸易自由也包括在“自由及自由习惯”之内,国王对此不得随意干涉。这条规定在都铎王朝末期成为英国人民反对王权贸易专卖政策的强大法律武器。当时的议员援引《大宪章》第29条文, 声称政府的贸易专卖政策是与《大宪章》的精神主旨相抵触的。面对下院的压力,伊丽莎白女王被迫宣布取缔了壹些专卖公司,并答应以后不再出售专卖权。

  1619年议会废除了国王可终身征关税的特权,规定今后每年就征收关税问题表决壹次。

  1628年《权利请愿书》、《权利请愿书》被提出前,国会就以叛国罪对查理壹世的宠臣、首相白金汉的弹核;当请愿书在人民压力下获批准后,接著又有白金汉的遇刺身亡。

  《权利请愿书》的内容有四:壹是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二是非依法不得拘捕人民,三是军队不得驻扎民房,四是和平时期不得行使戒严法。

  1628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的司法大臣、詹姆斯国王的大法官、同查理壹世作对的爱德华.科克(Sir Edward Coke,1552-1634)在议会里吼道:“在《大宪章》面前,没有君王”。他确提出:除了法律与国家认可的特权外,国王没有特权;而且,国王自己不能解释这种特权,只有法官才是权威的解释者。他认为《大宪章》之大,不是由于它的篇幅,而是由于它所包含的内容至关重要且崇高伟大,简而言之,它是整个王国所有的基本法律的源泉。他重申,任何与它相悖的判决和法规皆为无效。斯托布斯(19世纪英国政治学家)就认为,整个英国宪政史,实际上是大宪章的注释史。

  英国宗教问题突出表现为清教与作为英国国教的安立甘宗新教的斗争。“清教”原是壹种蔑称,用来称呼宗教中壹些激进的、对教会领导不满的人。“清教徒”思想是,要求将英国国教加以“净化”,将其中的天主教残余因素“清除”掉。他们比壹般的新教教徒更加激进,具有更强烈的新教意识。有人说,清教徒是“更为狂热类型的新教徒”。清教思想以其激进的内容,吸引了许多社会中下层对现实不满的人,越来越多的世俗人士对它表示支持。

  詹姆斯壹世原属苏格兰的长老派,这使清教徒对他入主英国抱有壹定程度的欢迎。1603年清教徒就曾向詹姆斯壹世递交了壹份“千人请愿书”,其中提到请求改变现行的宗教祈祷仪式。1604年,在汉普顿举行的壹次会议上,詹姆斯壹世表示同意清教徒所提出的壹些建议。然而这些允诺,都未加以实施,清教徒继续受到迫害。

  查理壹世继位后,他支持当时英国教会中的“阿米尼安派”,这个教派由于拥护具有天主教色彩的教义和仪式而受到清教徒皮姆等人的激烈抨击。甚至原来壹些英国国教徒,由于对阿米尼安派的天主教精神的反感,也采取了更为激进的态度转入清教阵营。

  苏格兰教会叫长老会,属加尔文宗,1567年被定为苏格兰国教。苏格兰的宗教改革虽然比较晚,但改得远比英格兰彻底,只承认基督为教会元首。

  1637年,查理壹世强迫苏格兰长老会接受主教制,并命苏格兰长老会在祈祷时必须使用英国国教的祈祷文,这极大的伤害了苏格兰人民的宗教感情。1638年苏格兰长老派召开大会,签署了《民族圣约》,他们号召全国人民参加反对“倾向于天主教的英国国教”的斗争,保卫他们宗教的权威;推翻了查理壹世在苏格兰强行建立的主教制。1639年2月苏格兰起义军进入英国边境。

  查理决定派兵镇压。为筹措军费,查理不得不在1640年4月13日下令召集已停开了11年的议会。这届议会拒绝通过国王所需要的经费,对国王的专制统治及宗教政策进行了猛烈抨击,并要求改革。查理壹看大势不妙,就解散了这个“短期国会”。随后苏格兰军队长驱直入,大获全胜。查理不得不求和休战、签约赔款、承认主教制不合乎圣经。

  查理壹世无意遵守条约,希望通过战争压服苏格兰;遂不得不在1640年11月3日重新召开议会,这届议会断断续续存在到1653年,史称“长期议会”。“长期议会”壹开始就向国王进行争取权力的斗争。1641年国会将查理的另壹宠臣、首相斯特拉福德斩首。

  1642年8月22日查理壹世在诺丁汉的卡塞尔山顶升起了王党军旗,对议会宣战。

  此时,清教徒[加尔文派]克伦威尔没有悲观,也不准备向国王乞求民主的赏赐,而返回故乡,在亨丁顿、剑桥等郡招了壹支主要由自耕农组成的千人骑兵队[说明:正是宗教各派都搞政治,最后导致了英国立宪民主的诞生!在中国,政治被儒家神化了,只有皇帝能搞,结果只能独裁、独裁、永远独裁]。

  内战爆发后,长老会把持了长期议会。1642年12月首先将主教赶出议会,接著取消英国国教。为得到苏格兰的支持,1643年9月双方议会签定了“庄严的同盟和圣约”,苏格兰派出2万多人的军队助战。

  1644年7月,国会军同保王党罗伯特王子的精锐部队,在马斯顿荒原上展开了壹场血战,国会军抵挡不住装备优良、气势汹汹的罗伯特王子的部队的冲击,连连败退。正在决定胜负的关键时刻,克伦威尔的骑兵从天而降,直冲敌阵。罗伯特王子正在得意追击国会军,根本没料到从斜刺里杀出这么壹支锐不可挡的骑兵,壹时手忙脚乱不知该如何对付。国会军乘机反扑,罗伯特王子的阵脚大乱。国会军反败为胜。克伦威尔的骑兵部队被称为“铁甲军”。

  1645年1月,英国下院授权克伦威尔建立了壹支21500人的“新模范军”。这样,克伦威尔招募壹批尊奉加尔文主义的勇士。同年6月,新模范军同国王的主力军在纳斯比展开了大决战,结果,国王的主力军被摧毁,保王党壹蹶不振。

  1646年6月,克伦威尔的模范军攻克了保王党指挥中心牛津,生擒国王查理壹世。1646年废除主教制,此后长老会被定为英国国教,禁止其他教派举行“圣会”,其宗教政策引起了以独立派为首的社会各阶层以及苏格兰的不满。由于国会内部分歧,查理壹世乘乱逃脱。

  1647年12月,由于苏格兰和英格兰长老派密谋英王查理壹世复辟,国王乘机发动第二次内战,独立派与平等派捐弃前嫌并取得内战胜利,并将长老派赶出议会。查理壹世借用苏格兰军队攻入英格兰国境,英格兰内的保王党又乘机叛乱,形势十分严峻。

  1647年12月29日克伦威尔在温德莎举行各派革命力量的军官会议,决定惩罚顽抗的查理壹世。1648年8月,克伦威尔率领各派力量的联合大军在普雷斯顿同苏格兰军队展开血战,终于击溃了查理壹世企图赖以反扑的武装力量。克伦威尔乘胜挺进,于同年9月攻克了苏格兰首都爱丁堡,再次生擒查理壹世。

  1649年1月英王查理壹世受审,据当时的法律,国王是法院的最高长官,英国的壹切司法活动均由他统辖,而他本人则不能因公职身份受审。所以查理非常藐视审讯他的威斯敏斯特别高等法庭。1月27日他被以暴君、叛国者和人民公敌等罪名判处死刑。

  1649年1月30日,把查理壹世以暴君、叛徒、杀人犯、国家和人民公敌的罪名公开砍头。这壹行动为全世界瞩目,它显示了革命者对封建王权的蔑视和同它的决裂。这壹行动在东方,特别是中国是难以想象的:古代中国虽然有无数杀死国君的事件,但那都只能采取暗害、混杀,决不敢象克伦威心那样公开在英格兰王宫广场设置断头台,当著人山人海,历数国王罪行,然后砍下壹国之君的脑袋。

  1649年5月19日英国宣布为共和国。查理壹世死后,苏格兰保王党及其复辟势力企图拥立查理二世为国王,1651年克伦威尔征服苏格兰并将其并入英国,第二次复辟失败。克伦威尔曾在三个不同的场合被人劝进称王,他都拒绝了。

  1660年4月,因保王党蒙克将军与查理二世谈判成功而发表“布雷达宣言”,宣布“国王、上院和下院共同组成”政府;不追究任何参加暴力革命的人士;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承认革命造成的财产变动。以此为条件,斯图亚特王朝于当年5月复辟成功。但复辟后查理二世立即食言:《不列达宣言》里的承诺都被撕毁,连死去的克伦威尔也从棺材里挖出来绞首。苏格兰人奋起反抗查理二世,从此展开了游击战,壹直坚持到1688年,才放下武器。

  1685年查理二世病死,其弟詹姆士二世继位,开始著手恢复天主教,从而引起举国上下尤其是议会两党的抵制。议会两党领袖以及壹位大主教联名向威廉发出邀请,要求他对英国予以武装干涉,逼詹姆士二世退位。威廉接受邀请并保证将保护“新教、自由、财产以及自由的议会”。随即议会派与威廉同时开展宣传攻势,指责詹姆士二世种种劣迹乃至罪行。詹姆士二世请求法国出兵援助,正在争夺欧洲大陆霸权的法国无暇西顾,而英国民众乃至军队、王室甚至詹姆士的二女儿、女婿都欢迎威廉。威廉便于1688年11月5日率军1.5万登陆英国托尔基港并进军伦敦,12月28日放走詹姆士二世并进入白厅顺利接位。

  1689年1月,国会宣布詹姆士二世自行退位由威廉、玛丽夫妇继位,威廉称威廉三世,玛丽称女王、国后,实行双王执政;同时发布了权利宣言,并在这壹宣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权利法案》。其内容有:列举革命前王室的十二大过失(违法乱纪、破坏典制、僭用王权、剥削民众等等);列举了宪政的十三要义(包括维护法律尊严,限制王权僭越,废除宗教法庭,严格限制税收,确认人民请愿权,禁止平时招募常备军,准许人民携带自卫武器,自由选举国会议员,国会议员言论自由,厘清和改进司法审判,国会必须定期召开,以讨论国政,增进人民福利等);确立了王位继承顺序。世界第壹个君主立宪制从此诞生。

  英国复辟王朝时,学者洛克反对当局的宗教诛除政策,在荷兰匿名写下了著名的《容忍书》,首次提出国家应与教会分离的原则,呼吁结束不容异教存在的痛苦局面。1689年,英王颁布了《(宗教)容忍条例》,洛克《容忍书》英译本也在同年得到发行。

  1689《权利法案》第7条: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即准许人民携带自卫武器。

  第二节 欧洲议会制度的兴起

  公元687年,就在我国盛唐时,威尼斯共和国成立,最高权力由市民选举产生的市议会掌握。由480名议员组成的“大议会”,具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大议会”选举产生的“小议会”(又称元老院)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其首领是选举产生的总督,为终身职。14世纪时,威尼斯又建立了“十人委员会”,通过各种手段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又如热亚那共和国,特别是佛罗伦萨共和国成了文艺复兴的基地。圣马尼诺共和国从4世纪壹直延续到今天。仅仅市民自治壹项,就让我国直到现在还难望其项背。

  与此同时,壹批代表市民利益的思想家(如意大利的马西奥和奥卡姆的威廉)出现了,他们继承和发扬了古代西方的民主法制思想,以“法人团体”的观点看待国家和教会,认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教会的教权来源于所有教徒参加的宗教会议。这对西方近代民主思想的产生具有直接的影响。

  在中世纪,欧洲普遍地出现了议会。西班牙阿拉冈1250年成立国会,有权废立国王。

  1282年起,丹麦国王埃利克也被迫颁布大宪章,承认封建贵族的若干特权。

  1359年,瑞典第壹次召开了包括市民代表的议会。

  1370年,波兰国王卡西米尔三世死后,王位传给匈牙利王路易,路易为保全王位1374年承认贵族采邑世袭,有权选举国王,并任命贵族充当地方官职,贵族的赋税全免。

  1454年,波兰国王颁布条例,禁止大贵族身兼数职,国王没有得到小贵族组成的地方代表会议的同意,波兰不得颁布法律、不得宣战和征收新税。15世纪末,波兰的国会分上院和下院,上院是大贵族代表,下院是小贵族代表,法案必须经过下院的壹致通过方有效。

  1254年,霍亨斯陶芬王朝在德国的统治结束,领地也为诸侯瓜分。此后20年间,德国竟选不出皇帝。1273年,鲁道夫当选为德国皇帝,是为鲁道夫壹世,开始了哈布斯堡王朝的统治。在封建诸侯的反抗和法国国王及罗马教皇的干涉下,鲁道夫壹世在位期间,其领地范围稍有扩展,便引起诸侯的不满和猜忌。鲁道夫死后,诸侯便不再选他的儿子为皇帝。这壹时期,由诸侯选举皇帝的传统进壹步强化,并且形成了七大选侯选举皇帝的制度。1356年,德皇查理四世颁布“黄金诏书”,对此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确认,并认可了诸侯所享有的其他壹切特权。此后,德国成为1个诸侯联邦国。诸侯虽不允许皇权强大,他们在各自领地上却加强集权统治和领土扩张。他们剪除中小封建主的割据势力,建立起等级会议制度。

  德国出现了自治城市同盟:譬如历经五百年不衰的“汉萨商业同盟”,能创办出这样壹种高度公正平等,民主决议的商政壹体化组织,可见其民族智商已大大超越了中国人。

  俄罗斯有德夫哥得诺共和国。德夫哥得诺基本组成单位是人民公社,大事由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推选出贵族们掌握日常事务。城市里最著名的是壹口大铁钟与壹座木桥。任何社员受了委屈,都可以敲钟。决定城市事情开会也是敲钟聚集,那些好汉们壹听钟声都来广场开会。1259年诺夫斯哥德才被迫屈服蒙古,最后归于莫斯科。

  西方发展国会的理论基础是,罗马法的“事关众人之事必须获得众人同意”的理论;经基督教会的传播广为人知,连英王爱德华壹世(1272-1307年在位)也承认该理论是“最公正的法律”。被欧洲各国所共同认可的大宪章原则和议会制度的出现,成为后来英国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合法性的渊源。因此,那种“资产阶级革命后诞生了宪法”的说法,恰好是本末倒置。宪政的实现,是壹个漫长的历程,革命,不管是克伦威尔的革命、罗伯斯庇尔的革命,还是拿破仑的革命,只是宪政火种在存续过程中的壹次次火光迸裂。

  第三节 法国议会与法国革命

  王权与教权的冲突为近代民主宪政提供了最初的实验场所。法国的三级会议起因于王权与教权的斗争。1296年,教皇卜尼法斯(1294—1303年)反对教会向世俗政权交税,法王肺力四世则禁止金银出口,断绝了教廷从法国得到了财政收入。为了在与教皇的斗争中获取广泛支持,肺力四世在1302年召开了由僧侣、贵族、第三等级市民的代表参加的“三级会议”,三级会议拥护国王反对教皇。从此“三级会议”成为法国政治生活中的壹部分。

  此外,法国壹些大贵族领地,如布列塔尼等地,也有等级会议,这些地方等级会议往往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反抗中央政府的传统。

  1337-1453为英法百年战争。1356年法王被英国俘获,法国被迫召开三级会议。会议提出了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新税的原则,并确定由议会监督国王的收支。太子查理拒绝会议要求,巴黎市民武装暴动。1357年太子被迫重开三级会议,太子查理满足了三级会议的要求。三级会议决议宣称:每年例会三次,有权决定税额、监督税额的征收与使用,三级会议组建了壹个委员会,开始监督国库收支;并派代表为朝廷顾问,监察政府官员的行为。

  太子查理并不执行三级会议的决定,他禁止人民服从三级会议选举委员会,辞退会议派去的顾问。1358年2月巴黎市民又壹次武装暴动,三千人冲进王宫,在太子面前杀死了2个王党贵族。查理逃出巴黎,集结军队,封锁首都。5月爆发农民起义,法国的交战国英国、那瓦耳国都团结起来镇压农民起义。6月10日,农民军队7千人与那瓦耳国的军队1千人决战,结果两军同意谈判,农民军首领被扣,农民军被打败,2万人被杀。

  1358年8月王军攻占巴黎,市民政府失败。

  1382年巴黎市民起义。1413年巴黎又起义,起义者是小商小贩,他们冲入王宫,杀死官僚,并制定了改革法,起义后被镇压。1494-1559法国-西班牙进行意大利争夺战争。

  1787年,路易十六要求通过举债和增税计划导致其与高等法院的持续冲突,1788年巴黎议会否定了国王抽税及修改司法程序的通令。路易十六为了筹集税款,迫不得已于1789年5月5日重新召开自1614年以来从未召开的三级议会。

  1789年6月20日国民议会通过决议宣布:“所有各类赋税与奉献,凡未经议会正式明确批准者,在全国各省份概予停止”。7月10日法国国王路易十六解除了主张税收权在议会的财政总监内克的职务。7月12日巴黎街头出现了示威游行;工商业者选出了常委会,决定成立国民自卫军。7月13日示威群众冲进了荣誉军人院,找出2.8万支枪和几门大炮,满大街追打皇家卫兵;到晚上,巴黎城被起义者控制。可巴黎城中的巴士底监狱的炮台仍威胁著人民。14日,常委会派人到巴士底狱,要求监狱官撤除大炮,遭到拒绝;人民开始进攻,4个小时后,巴士底狱被攻克。8月27日人权宣言通过,制宪议会于十月宣布实施的新宪法,君主立宪制度建立。

  以“谁有权决定赋税?”为起因的法国大革命就这样爆发,这是壹场纳税人的权利之争。起义者认为,只有纳税人才有权决定税收。而国王认为,只有国王和贵族才能决定税收。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分摊。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1792年8月10日巴黎市民再次起义,占领王宫、逮捕王族、处死贵族和教士等等,9月20日由大量志愿人员组成的法军,终于为法国在连败数月后打了第壹个大胜仗。同日,巴黎召开新的国民议会,即国民公会。次日,宣布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国。

  1793年1月21日国王壹家因“叛国”罪被杀。1793年5月31日巴黎市民起义,逮捕了中间派,激进派获胜。1794年7月27日激进派垮台,罗氏被杀。

  1814年拿破仑的滑铁隆之败,带来了波庞王朝复辟的成功。1830年法国上层的革命建立的七月王朝依然猖行专制复辟达18年之久。1848年的民主革命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以后路易.波拿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更名为法兰西“第二帝国”,他自己也变成了皇帝。1871年法国人通过革命斗争进入到第三共和国。

  第四节 美国革命

  美国的独立战争起因于宗主国的课税和干预。美国人在殖民地时代就建立了壹条原则:“无代议士则不纳税”,即不经殖民地代表的同意就不能征税。

  北美殖民地从建立伊始便沿袭了英国的议会制度。1619年,弗吉尼亚殖民地还未站住脚的时候,当地的人民便得到伦敦弗吉尼亚殖民公司的许可选出了自己的议会。这是在北美土地上的第壹个代议制机构,其后开拓的各殖民地都纷纷效法。独立战争前夕,业主殖民地和英王直辖殖民地的议会对各自的行政部门都有较大的牵制力量。它们有掌管钱袋的权力,能决定总督和官员薪金的多少,因此常常能使总督就范。至于在康涅狄格和罗德岛这两个自治殖民地,总督本人都是议会选举的。议会权力之大,“俨然成了殖民地最高权力机关。”

  1754年的6月,有7个殖民地的代表在阿尔巴尼召开了壹次临时的联席会议。这次会议是为了应付法国人及其印第安盟友所造成的威胁。

  1765年3月,英国通过《印花税法》和《茶叶税法》激怒了北美,人们高呼“要自由,不要印花税”的口号,捣毁税局,焚烧税票。5月30日,弗吉尼亚议会通过了帕特里克.亨利提议的决议案,声明只有弗吉尼亚议会才拥有“对本殖民地居民课加赋税的唯壹排他性权力”。纽约议会宣称:人民由自己的代表来课税,是“每个自由国家的最重要原则,是人类的天赋权利”。1765年在纽约召开了有9个殖民地参加的“反印花税法大会”。

  1773年,英国国会授予东印度公司诸种特权,其中壹项就是对美洲茶叶贸易的垄断。1773年12月16日,东印度公司的壹船茶叶运至波士顿,被愤怒的波士顿人倒入海中。面对这壹突如其来的暴力事件,英国国会的对策是以压倒多数通过《强制法案》。该法案规定,今后所有破坏“和平”与妨害官员执行公务的案件必须移交英国法院审理;允许军队驻扎民房;关闭波士顿港口,直至该城将所毁茶叶赔偿清楚为止。

  英王乔治三世把他们视为叛乱。英王写信告诉诺斯勋爵:“事已至此,殖民地必须是要么屈服,要么胜利”——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1774年,英国又连续通过《茶叶法》、《波士顿港口法》等法案剥夺殖民地人民的权利。

  殖民地预感到壹场风暴就要来临,不知如何应对。为了协调各州的行动,他们于1774年9月5日派代表到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开会,这就是第壹届大陆会议。

  第壹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由约翰.亚当斯起草的致大不列颠及北美殖民地人民的《权利宣言和怨由陈情书》,宣布殖民地人民有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重申了英国议会无权征税的主张,指出只有代表殖民地人民的机构才有权向他们征税,要求废除壹些“不可容忍的法令”,并同时决定壹致抵制英货,停止对英出口。

  第壹届大陆会议虽通过了和英国断绝贸易往来的决议,但人们不愿独立,他们联合起来的目的只是要让“英国人民感受到他们对于权利的渴求”,会上通过的宣言充满了折衷和让步,连壹向激进的杰斐逊参会时也只是认为国王需要“纳谏”。

  在革命的前夜,马萨诸塞州的议会通过了他们的印玺,那上面是壹个民兵,他壹手拿著剑,壹手拿著《大宪章》。

  1775年春季,列克星敦的战争已经爆发;好多人仍然相信,假如让英国人知道,枪声虽然响起,但殖民地所要的只是“保卫自己的权利”。但英国国王拒绝了他们的种种和平企求,使得殖民地的代表不得不于1775年5月10日再次于聚集费城,史称“第二届大陆会议”。第二届大陆会议决定组建壹支大陆军,由深孚众望的华盛顿任总司令,其目的只是迫使英国让步。因而大会同时采纳狄金森的请愿主张,并在《关于武装抵抗的缘由和必要性的宣言》中谦卑地写道:“我们并不是出于从大不列颠分离出来的野心而组织军队的……壹旦侵略者停止对我们的敌意,我们就会放下武器……我们谦卑地信赖著那至高无上的和公正不偏的宇宙裁决者和主宰者,我们……企求著他那神圣的仁慈能够在这场巨大的冲突中护佑我们,使我们的敌人能够以合理的方式与我们和解,并因而使帝国免于内战的灾难。”但回答他们的是,英王立即拒绝了《请愿书》,并于12月22日发布了《禁止法案》。该法案宣布,殖民地从此不在英王保护之下,并下令封锁殖民地全部港口,许多人才如梦初醒。

  这给我们壹个启示,“革命”不是议论出来的。用恩格斯的话说,就是“把革命归咎于少数煽动者的恶意的那种迷信时代早已过去了”,就像天下雨不是皇帝祈祷的结果,娘嫁人不是村妇“腹诽”的产物壹样,“革命是进化受到壅塞时的溃决”(顾准语)。

  也就是说,当壹个社会或时代的人们面对奴役和压迫,觉得还有希望通过言论、集会、结社等理性方式表达时,他们壹般不会铤而走险;但当壹个独裁颟顸的政府对人民的压榨无以复加,不仅剥夺掉了他们通过和平渠道表达愿望的壹切权利,而且公然践踏由它自己制定的法律时,暴力反抗几乎就是必然的选择。

  正如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所说:“绞杀或废除暴君为结局的起义的行为,与暴君前壹日任意处理臣民生命财产的行为同样合法。暴力支持他,暴力也推翻他。壹切事物都是这样按照自然的顺序进行著,无论这些短促而频繁的革命的结果如何,任何人都不能抱怨别人的不公正,他只能怨恨自己的过错或不幸”。

  改革是当事各方以理性的态度妥协的结果。被统治者都愿意妥协,而当权者从来就不愿意妥协。只要当权者不妥协,就无法改革,社会矛盾必然以暴力方式解决。壹场巨大的社会革命,并不是革命者的主观激进造成。在社会矛盾中,统治者往往居于主导的地位,革命往往是由上层的种种“极端”而逼迫出来的。

  结果,1776年7月4日十三州议会壹致通过的《独立宣言》,指责英国“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征税”,指出纳税而无代表权就是暴政,宣布13个殖民地脱离英国独立。

  美国是自下而上建起来的。13个殖民地1776年宣布对英王独立,1777年11月15日通过《邦联条例》,1781年3月1日生效,从法律上规定十三国共同组成美利坚合众国。邦联制下的美国既没有司法部门,也没有行政部门,以不定期召开的国会为中央政府的唯壹机构。在国会休会期间,由各州派壹名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处理邦联事务。该委员会任命其成员之壹为主席(president),主席任期不得超过壹年,且必须在各州代表之间轮换。邦联宪章没有赋予中央政府即国会以征税、设立和保持国家常备军的权力。邦联制下的美国中央政府所具有的权限,大抵与今日的联合国大会相当。州间的松散程度更甚于今天的联合国。

  美国每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自己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物。美国只不过是各州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达成的壹个妥协协定。基本权利依然在各州手中,联邦政府除了各州的授权之外,没有干涉各州事物的权力。直到1937年,最高法院终于同意美国政府对经济有管制的权力。这是美国人民对政府的壹个让权行为。

  有人认为美国革命成功的完成于1800年,其标志是政权首次在联邦、共和两党之间和平交接;而1789~1794年的法国革命是壹场流产的革命,以至于到1871年法国人仍不知道共和政府为何物。法国革命之初颁布的《人权宣言》寄托了积极的理想诉求,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不可磨灭的影响。但是由于受“统壹意志”和“赶超情结”的支配,种种违反理性和人道的暴行公然假“革命”的名义上演,它的失败自在情理之中。

  第五节 当代税收宪政

  在当代,税收的宪政精神受到广泛的关注,几乎所有倡导法治的国家,都在宪法中设置了税收法治的内容,并将税收的权力赋予议会。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必须以法律规定”;意大利宪法第23条规定:“不根据法律,不得征收任何个人税或财产税”;比利时宪法规定:“国家税必须通过立法才能规定。省、城市、市镇联合体和市镇地方税,非经各自议会做出决定,不得征收”。日本宪法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马来西亚、新加坡、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约旦等国的宪法都强调:“非经法律规定,不得征税”。

  议会代表著纳税人的利益,反映著纳税人的呼声,有权对政府要不要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怎样征税等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有权监控政府征税行为,有权惩处违规的政府官员。人民的钱,政府不能随便拿;合理收上来的税,在使用上要由人民通过民意代表及议员说了算。政府的壹切征税(费)活动都必须经过议会的审查批准,是由议会说了算而不是由政府自己说了算。政府处理税收事务的权限必须依据议会的决议和法律行使,议会通过的预算和有关政府税收活动的限定性文件,都是国家的法律,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未经议会的许可,借口政府首长或政府部门的特殊利益而自行征税、征费的行为,以及超出议会准许的时限和方式的税收行为,壹概非法。宪政国家的议会经常为某壹项税收提案而争论不休,短则数周,长则数月,甚至更长,经过多次听证并反复论证,使税收公平而周密。纳税人决定的税率,壹定低于靠征税吃饭的人决定的税率。在立宪政体下,纳税人可以通过立法游说和司法两个环节的博弈来降低税率,切实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市场的整体利益。

  美国的法律对包括总统在内的公务人员的廉洁自律有严格的规定,除了公务活动外,所有的请客应酬都得自己掏腰包,如违规揩公家的“油水”,轻者遭受舆论遣责,重者可能丢掉宝座。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入主白宫,春风得意,谢友朋,宴宾客,好不快活。然而,壹个月后,白宫的财务主管送来帐单,让第壹夫人希拉里大吃壹惊——帐单上水费、电费、茶点、招待来客和赠礼花销、公务之外的用车花费……事无巨细,壹壹罗列,当然要总统自掏腰包付帐。总统虽是行政首脑,但他的花销并不都是国务开支;为私的开销必须与国务开支清楚地区分开来,以便议会进行的审查。真正是群己权界,判然两分;可谓“国会议事非容易,应当锱铢必较看”。总统出国访问也是自费吃饭,如克林顿访问上海期间因嫌价高退掉了在城皇庙的酒席。当总统与国会不壹致时,国会停止拨款造成了政府机关关门,迫使总统让步或妥协。

  第六节 中国需要宪政革命

  我国从清末第壹个宪法文件至今已壹个世纪,关于税收方面的规定都是壹样,没有任何进展。1949年后的四部宪法,从未对赋税问题加以规定。

  布坎南将赋税立法带来的“财政约束”视为立宪主义的重要标志,是对“选举约束”的必要补充。如果没有私有产权,就意味著没有针对国家财政能力的任何约束;如果不依法征税,政府的财政就失去了任何法律上的限度;只能导致壹种全能主义政治模式。

  在彻底的公有产权制度下,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赋税,也不可能产生立宪政体。国家不需要在宪法中对赋税的合法性作出规定和解释。1982年宪法第56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没有确立“税收法定”原则;仅仅规定全国人大享有“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权力,没有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征收赋税;导致了国家预算体制与税收法定原则脱节。税收专门法中纳税人被定义为单纯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的权利被忽略。纳税人本来是政府的衣食父母,却在税收中忍辱负重。人大无法成为成为真正的立法机关(因为有更多的法律产生于人大之外),无法成为政府与纳税人利益进行交涉与协调的场所,无法发挥对国家法律秩序的监督与引导功能。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税收以及财政事项进行细致入微的审查是从来没有的。50年来政府提交给人大的财政报告之简单堪称世界之最。每年三月召开人大时,政府财政预算早已开始执行,这种先斩后奏的审批方式延续了半个世纪,对这种藐视最高权力的行为不知人大还要忍受到什么时候?壹些庞大的公共工程、对外援助、预算外财政的具体筹集和支出状况,大多由主管部门甚至个别领导人拍板定案,无需人大审查。建立人代会而人大代表却不对纳税人的税款流向进行认真审查,这可以说从根本上违反了设置这壹机构的初衷。对税款的监督、审查,需要专职化的议员及较长的国会会期[半年以上]才行。

  只有控制国家的钱袋子,才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根本方法。控制住赋税就等于控制住了政府滥用权力的本钱,并削弱政府滥用权力的动机。从财政管理制度的角度看,应淡化决算,大大强化预算编制。各部门的具体预算科目,应事先由各个专门委员会进行详尽的审议。理论上,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就是审议政府各部门的预算、并对其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应将财政部提交给全国人大审议的预算报告,正式定名为“预算法案”,该法案壹经人大批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部门必须严格地执行,违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发达国家收费须先立法;在我国上自国务院,下到乡政府都有权设置收费项目。发达国家均把收费纳入了强有力的预算监督之中,而我国却没能如此,大量的收费“体外循环”成为小金库。如汽车行业,1998年的利润才40个亿,而各类收费高达1200亿,是行业利润的30倍。而这1200个亿的60%,即720 亿被收费单位头头脑脑吃掉、分掉和用光。

  1999年以来,国家体育总局动用中国奥委会专项资金1.31亿元,其中用于建设职工住宅小区1.09亿元,用于发放总局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补贴和借给下属单位投资办企业2 204万元。国务院24个部门2003年度决算编报不真实,涉及的混乱金额40.54亿元。大量财政资金游离于中央预算之外,彩票公益金等财政性资金271.94亿元仍未纳入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还把预算内资金改为预算外资金。据对17个省的调查,2002年,中央政府对这些省实际补助资金4149亿元,但编报纳入省级预算的只有936亿元,仅占补助总额的22.5%。预算外资金实际上已脱离了人大的监控,很容易被随意支配和使用。壹些地方用来大盖楼堂馆所,购买高级轿车,滥发奖金以及大吃大喝的钱很大壹部分来自这部分资金。

  2004年8月初,国家审计署又向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中纪委递交了壹份审计工作报告。该报告披露:各部委和31个省(区)、直辖市、0二、0三年违规金额高达二万五千二百亿元。这还是在贿赂完审计人员之后得出的数儿!

  1991年,武汉市民政局将抗洪救灾捐赠款540万元长期不入账,不安排使用,滞留12年至今未拨;1996年7月,在未经局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将该项资本金及生息增值部分共计918万元续存吨阳分公司。2000年6月,根据武汉市水务局项目办要求,该项目部向施工单位收取“青苗工程赔偿费”共计348.19万元,长期悬留挂账至今,而该项目部没有发生青苗赔偿事项。以假发票套取现金,乱支滥用142.17万元。

  2002年3月7日上午,益阳人卓跃飞乘人不备,携带汽油钻进“苛政”领导的豪华轿车里,遍撒汽油,当领导走近车子,他点火烧车自焚…… 他的车每个月按照规定只能跑22天,每个月的毛收入才4000元左右,扣去1100元的汽油费,还要扣1760元的“规费”的话,他就只剩下1140元,而这个车还要交十几项杂费,比如终点占道费、卫生费、停车费、过桥费、车权使用费、客运费、物价调节金等,再加上车子的损耗,就“没几个钱剩的”。

  80年代初为建洛溪桥,霍英东捐款1700万元。霍英东的这笔捐款还由于事后进行了壹系列成功的资本运作,增值到7000万。按当时洛溪桥的工程预算,这笔款项即使不够建桥,也差不了多少。二十年来番禺区政府壹直在向过往的车量收“买路钱”--过桥费。而且番禺区政府再也不提霍英东建桥捐款壹事。霍英东知道此事后通过委托人向报界发表了声明。声明他从没有拿过壹分钱的过桥费,以后也不会拿。

  广东榕华大桥是连接揭阳市榕城区和仙桥镇的大桥。壹辆摩托车单程过桥收费两元,往返就要四元,不给收据凭证。按规定,该收费站在2004年10月末就应停止收费,到11月该收费站却壹直继续收费。11月10日,壹妇女因为不满强行收费遭到收费人员的殴打,仙桥镇附近的壹千多村民闻讯赶到大桥收费站,浇了每桶700斤共4大桶汽油,烧毁了收费站及车辆。闻讯赶来的3万人,挤满了路口桥头,四辆救火车被村民拦住,两辆救火车强行开动时,压死两个孩子,壹名老人受伤。

  中国的税收种类太多。像新疆的和田地区,天气预报也收税。以前国民党在中国,人们喊“国民党万税”;现在共产党是“万万税”。2004年壹年整个中国农民暴动就有5万2千件;365天除壹下,壹天就是140多件。公安部长周永康说,2004年约有370万人参加了7.4万次“群众事件”,即203件/日。

  中央电视台“让世界了解中国”的节目,出场人员为中美两国的市长。经介绍、邀请,美方市长表示访华的费用不在办公费用之列,需“化缘”后才能安排访华行程。中方市长接受访美邀请之后,没有费用的顾虑,还慷慨地表示他将支付美方市长访华的壹切费用,包括机票、住宿、吃喝等全部费用,另赠衣服礼品。中国市长拿人民的血汗钱显示自己的慷慨,全场观众为之喝彩,根本没有纳税人意识。

  纳税人意识指政府和公务人员是由纳税人——人民养活的,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人民雇佣的仆人,是人民花钱雇佣的服务机关。因此,官员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父母官”。公民享有“无代表、不纳税”的权利,公民作为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监督权、质询权和同意权。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报告税收及其支出情况,有权对政府的财税行为和公共事务提出质询,有权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督察直至依法起诉和控告,最终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更换自己雇佣的“公仆”。政府和公务人员理应热心地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有专制癖的人叫嚷要“高薪养廉”,意思是说这官该他当,他要走人地球都得停转。为了求他别腐败,只好给他多塞点票子。民主社会的原则是:官薪就是定低价,妳要嫌低请另谋高就。中国现在是想当官的人多,官员“供大于求”,这证明官薪太高,油水太多。依照经济学,为避免官僚恋权,应压薪才是。所以,政府、公务人员和公民都要树立纳税人意识。

  如果全国人大代表不是我选出的话,这个国家就无正当性无权力向我征税;没有我的代表监督税收的分配与使用,那末税收就会被乱花,就会增加人民的负担。譬如:2002年中国税收收入是 1.5万亿元,税务人员是 100万人,而美国税收远高于中国,税务人员仅10万人。这表明中国的行政成本比美国高。台湾的中央日报只用36人,人民日报却用了壹万多人;武汉汉阳江边刚建不久的大批洋房后来炸了;……。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吃人的老虎,会给人民带来无穷无尽的负担与灾难。要减负,必须实行全民民主。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毛泽东宪法观念的荒谬。毛泽东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期开始的。”“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宪政,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毛选》合订本p693,694)。到底哪种政治吃人?稍加分析就能明白!

  第十一章 公民文化

  要建立合理的公共秩序,需要摆脱短暂的私人利害考虑,走出狭隘的壹己的局限,这就要超越自我。要维护、促进每壹个人的利益,需要建立公民社会;公民社会要每个人有超越自我的精神。超越精神的指向有近有远,有低有高,有浅有深,其中最远最高与最深者,即是超越此世的宗教信仰。

  这种超越精神使个人能意识到他人的同等人格与天赋权利,从而能彼此尊重、平等相处,从而使“他律”化为“自律”,形成“公民社会”。受到这种超越精神激励的社会成员,不但不会因“无天”(丧天良)而“无法”(不守法),而且会因“天良”的超越根源而对社会保持批判态度,因“神律”的至上性而意识到“人律”的相对性,从而投身于改良社会和健全法制的实践,“兼善天下”,永不停息。

  第壹节 公民与公民文化

  李慎之先生1997年11月2日在《改革》杂志的座谈会上说:“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

  1.公民概念

  公民壹词起源于希腊罗马时代。在古希腊、古罗马,公民是指的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政治权利的自由民,而非公民的奴隶和外国人在法律和社会两个层面都是受到歧视的对象。公民是壹种身份,壹种作为国家认可的构成成员的身份的符号。17世纪,洛克、卢梭等人的天赋人权论使公民壹词普遍化。

  《不列颠百科全书》把公民定义为:“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著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的。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

  公民是法律上的概念,强调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没有奴役,没有特权,也没有歧视。肯·福克斯(Keith Faulks)认为:“公民身份是壹种成员地位,它包含了壹系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种成员地位意指平等、正义和自主。”

  公民与国民是不同的。公民指具有某国国籍、享有该国法定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国民”表明壹个人的国籍,而“公民”除了表明国籍外还有更深的内涵,说某人是某国公民,内涵著此人与该国其他公民的地位相互平等,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是与“子民”、“臣民”相对应的。“子民”是指老百姓,民就是老百姓的意思了,为什么要加壹个“子”字?《礼记.中庸》说“子,庶民也”。郑玄在注释《礼记》时说,“子,谓所获民臣”。

  中国的报刊以“百姓”这个词来代称平民,很少用“公民”这个词。百姓这个词,意味著弱势群体。百姓社会是专制的,而公民社会是民主的;百姓社会是封闭的,而公民社会则是开放的。百姓社会的皇帝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公民社会的公仆是“选票子里面出政权”;百姓社会是皇帝家天下或小集团的党天下,公民社会是执政者服务民众的公天下。

  “臣”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臣,牵也,事君也。象屈服之形。”在《汉字大字典》中的前三种解释是,“战俘”;“奴仆”;“国君所统属的众民。”可见,臣民就是金字塔社会的奴隶。臣民(子民)是君主专制制度下人的无主体性、不自由、不平等的悲剧角色,它所衬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别、人群对立、政治歧视、盲从权威等前现代性特征。

  公民身份标志著社会生活处在无政府主义这壹端点与专制主义这壹端点的中间状态,表明政治的民主化。诚如约翰.穆勒所言:“壹个绝对不能参与政治事务的人,不能称为公民。”换言之,参与者是“公民”,不参与则为“草民”。

  在我国,人们对自我身份的第壹反应就会是:“我是壹个老百姓”、“我是壹介平民”等。王朔发明这样壹句话:“千万别把我当人”,像这样以自卑自贱地说“自己不是人”的方法来搞嘲讽,分明是深深根植于内心的草民意识在作祟。正是在草民意识的支配下,人们会默认所有剥夺人权的行为。从古至今,中国从来形成过政治的公共性,自然也就没有基于公民责任的政治参与。国人的政治参与,要么是走头无路时的揭竿而起,要么是局面失控的无法无天,要么是官方操控的合群自大,要么是屈从于恐怖的政治冷漠。中国近壹百年来的艰难转型,就是从草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

  2.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指拥有壹国国籍的人在其本国范围内所普遍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利包括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生活的权利等。公民权利也可以区分为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都是为法律所确认的。不论我们对公民权利进行如何划分,它们都是归属于每壹个公民的。每壹个公民都应享有平等的、全面的公民权利。

  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利、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权利,等等。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政治权利中有了解政治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监督政治的权利。

  1)了解政治的权利。了解政治的权利也可以说是政知情权或者政治了解权。真正的公民,不是私民,他们是国家的主人。

  2)参与政治的权利。公民如何参与政治,壹个重要的方式就是选举。人民代表的兼职状态,在理论上,是与人民联系更紧密,实际上由于许多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他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了解人民群众的状况,收集群众意见,接待群众来访,作用必然会受到严重的限制。再说选举官员。我们的直选只到了村官壹级。而且村官壹级,人民选出的大部分都还不被官方认可或选出不久就被地方党政机构给撤职了。

  3)监督政治的权利。公民监督政治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中国有各种信访机构,但作用很有限。如果胡文海的申诉能够引起从镇到省的主管机构的重视,那14位被杀害者的生命,那3位受伤者的健康都不会因此而受到伤害,胡文海本人也不会付出生命的代价。

  壹些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的掌握著壹定权力的部门都把向农民集资作为自己重要的资金来源。有民谣说“五十六顶大盖帽,压著壹顶破草帽”、壹些乡镇对于不交纳税费的农民采取的是“挑走谷子,拉走猪子,拆掉房子,戴上铐子,让他坐号子。”在这种情形之下,农民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到哪里去申诉控告?如果我们各个上级机关都将农民的申诉控告批转区县或者乡镇,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公民权利能得到保障吗?显然不能。

  3.公民文化

  公民社会就是民主社会,就是所有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上人人平等。如果壹个国家中的壹个人或壹个集团高于法律,那么这个国家就不是公民社会、不是民主国家。民主国家里,没有至高无上的活神,没有口出圣言和享受他人财富的权贵,只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和不同职业的公民。民主就是对权力的真正约束和监督,民主是解决今天所有问题最不坏的办法。

  何谓公民文化?公民文化也就是民主文化,是与民主制度相藕合的公民的政治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取向,是民主制度的隐结构。公民是壹个法律主体,也是壹个政治主体;他拥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公民文化就是公民角色对其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反映。现在倡导的政治文明,就是要不断克服子民意识并且培育公民意识的过程,也就是实现人的现代化。

  第二节 公民文化的特征

  波普尔说:“把某民主国家的政治缺点归咎于民主是不对的,应该归咎这个民主国家的公民的不成熟”。如果壹个国家的公民缺乏自由、平等、博爱的文明精神,那么仅有民主并不能避免专制、压迫和侵略、扩张。如果有的只是连民主都不包含在内的民族主义,不论是极端的还是正常的,那后果就更不堪设想了。

  美国政治哲学家卡尔.科恩说:“自由是实现民主的条件,平等是民主合理性的关键,博爱是任何民主存在的前提”。自由、平等、博爱是公民文化的主要内容;更是民主政治产生的重要条件。公民文化的特征有:

  1.公民文化是壹种参与型的政治文化。他以主人公的姿态参与到政治过程,公民用要求的口吻来说话,政府官员作为公仆必须洗耳恭听。因为官员不这样做,他就会失掉选票或被罢免。公民具有纳税人的主人意识。

  不关心政治意味著放弃公民身份而堕落为顺民和草民。专制国家的臣民见官都点头哈腰、战战兢兢甚至仆拜于地。“避席畏谈文字狱(不敢关心政治),著书都为稻粱谋(向钱看)。”过去“莫谈国事”的告诫写在墙上,如今壹些人把这句话刻进人民心里。于是,被动的屈从壹跃而变成主动的认同,耻辱壹跃而成为光荣。是非颠倒,莫过于此。如果不重视对公民的参与训练,就不能建立壹个真正的民主社会。

  2.公民文化是壹种摒弃了等级特权的的政治文化。公民彻底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他要求建立壹种无论任何人都不能违反的法律制度。他摒弃人治观念、“清官情结”,树立程序意识、法治意识、宪政意识。在公民看来,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不允许特权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和公民权神圣不可侵犯;他对公共权力持有的高度的警惕。这对防止以权谋私和权力异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见,民主奠基在领袖与平民的人格平等、同志和异己相互尊重、胜者与败者的和平共处,这样壹种宏大宽广的心灵基础上。

  3.公民文化是壹种自由的政治文化。公民的力量来自自由。自由与专制格格不如,但对民主却必不可少,自由是民主的目的。公民追求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他绝不容许政府按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来设计公共政策,而是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政治决策是如何制定的,并将自己的观点公诸于世。在公民看来,民主社会就是壹个讲话的社会,人们可以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自由文化的价值是开放的,不是压抑的。它鼓励个性和自我,主张充分发展自己,反对不合理的、强制式的对个人权利的剥夺;它认为个人的意志、利益、爱好和享受,从最终价值上看高于家族、集体、民族和国家。

  第三节 公民教育

  《美国大学百科全书》说:“公民教育就是学习公民的权利、义务以及个人所属组织有关之任务,这里所说的组织如家庭、社区组织、学校、各级政府等。”《美国教育研究百科全书》:“广义地说,公民教育就是通过教授壹个特定社会中公民的独特意义、公民的责任、公民的品质,从而培养好公民或者培养公民素质。”狭义概念的公民教育,就是要告诉学生公民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机构及其职能。广义概念的公民教育则要复杂壹些。

  民主社会的公民应有独立见解、具有怀疑精神和分析能力,并了解民主的规律和惯例。壹个人,首先是公民。身为公民,他应当珍视个人自由权利,认真履行公民义务,积极关心公共事务。西方国家都有公民学课程,孙中山的训政就是训练人民懂得民主。

  公民教育是现代社会的政治、道德教育,它更强调权利意识,通过人的素质的提高来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转。以养成上天下地、惟我自尊、独立不羁之精神;以养成冒险进取、赴汤蹈火、乐死不辟之气概;以养成相亲相爱、爱群敬己、尽瘁义务之公德;以养成个人自治、团体自治、以进人格之人群。公民教育问题不是某些人对某些人的教育,而是涉及每个社会成员的事,当然也包括官员,都有必要学习、提高。

  在美国,公民教育的主要价值和信念源于《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及个人权利法,它所强调的公平方法、平等保护、自由表达和公民参与正是美国多数民众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共识,是植根于自由、公平、公正、责任和义务、多元化、隐私权等价值基础上的。在公民教育方面,美国的学校有四大基本要求:第壹,个人权利,包括个人生命的权利、个人自由自主行动的权利、个人尊严的权利、个人安全的权利、寻求和得到平等机会的权利、得到正义的权利、保持隐私的权利和私人拥有财产的权利。第二,个人自由,包括参与政治程序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思想的自由、意识的自由、集会的自由、咨询及获得信息的自由和表达意见及感情的自由。第三,个人的责任,包括尊重人类的生命、尊重别人的权利、诚实、容忍、有同情心、证明有自我控制的能力、参与民主程序、为共同的目标而工作、尊重别人的财产。第四,对社会状况和政府职责的信念,包括认为社会需要有大多数人能接受的法律,有不同意见的少数应得到保护,政府应当由人民来选,政府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政府应当保证民权,政府应当为大众的福利而工作。

  美国很多学校有公民教育课程,《公民读本》壹般是学者写的。课本的前言里引哲学家的话:“了解妳自己。”课本认为,要做个好公民,先了解妳自己。这壹部分,谈了四章。第壹章,“妳:壹个人”,谈“壹个健康的人”、“妳和妳的个性”、“和他人相处”、“做个好公民”。第二章是“妳:壹个学生”,谈“学习能力的不同”、“改善妳的学习”、“清醒的思考”。第三章是“妳:壹个家庭成员”,谈的是“家庭是不同的”、“家庭的问题”、“做壹个好的家庭成员”。第四章才是“妳:壹个公民”,谈“妳生活中的政府”、“政府存在的理由”。

  《公民读本》开篇第壹句话就是,我们的国家“建立在这样的壹个理念之上,就是每壹个人都是重要的。它的政府制度、经济体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建立在这样壹个理念之上”。妳作为壹个人,是最重要的,所以,在这个制度下,妳必须能“自由买卖和拥有,妳自己决定做什么”。而政府只是为妳服务的机构:“当政府是妳的仆人,妳是自由的;当政府成为妳的主人,妳就像壹个奴隶那样,不再重要了。”课本还告诉孩子,由于“个人是最重要的”,政府就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生意人,生意人就不能欺骗顾客,工会才必须要代表它每个成员的利益。因为“个人的尊严是至高无上的”。

  课本让孩子们认识自己、尊重个人,不是惟我独尊。作为个人,人都是有不同弱点的,而自己的弱点是需要认识和改善的。壹个好的公民是有民主性格的。就是不要伤害他人。因此,必须学会控制自己,“壹个好公民是壹个善于调节自己的人”、“是壹个善于学习的人”、“善于思考的人”,在以上前提下,才应该是“壹个能够行动的人”。

  壹个好的公民是忠于自己国家的,这意味著妳对国家是取建设性、而不是毁坏的态度。假如政府做错事,妳严厉批评政府,那是希望它改善,这就是建设性。假如妳明明发现国家在走向错误的道路,妳却还是说,走得好走得好。那是壹种毁坏的态度。

  《公民读本》告诉学生,学科“分数对于精神活动的衡量,是非常有限的”,“智商是在改变的”,而“智力是不同能力的组合”。作为准公民,要学会“清醒地思考”。能够清醒思考,是做个好公民的最基本品质之壹。假如不能清醒思考,给妳民主权利,妳照样可能被人操纵和利用。那么,如何才能清醒地思考呢?

  首先是,“妳的思考必须在事实的基础上”。所以,非常简单的前提是,妳有权利知晓全部事实。作为壹个为公民服务的政府,就必须让信息自由流动,让公民们能够得到全部事实。没有这个前提的社会,就很难有合格的公民。课本还建议学生,不仅知晓事实,还要“不断认识最新发现的事实”,知晓事实之后,壹个清醒的思考者“要能够解决问题”。

  课本向孩子们指出了最容易陷入的“思路不清”的误区。首先是不能有理想化倾向的“愿望思考”,例如,不能在心里希望壹个理想社会实现,就认定它壹定能实现。还有,要避免“情绪化的思维”,课本告诉孩子们,“我们每个人都是有偏见的。我们都有自己喜欢的和不喜欢的事情,可是我们不要让它影响我们的清醒思考”。否则,难免走极端。而那些走极端的思路,“对个人和国家都会造成最大伤害”。课本还告诉孩子们,不要轻易下结论,思考要从事实出发,就是说“不要从观念出发”,不要从主义出发。

  课本还说:做个好的家庭成员,是做个好公民的基础。课本告诉孩子们,有各种不同的家庭,家庭是有种种问题的,解决家庭中的问题是多么地不容易,而幸福取决于妳的生活方式、取决于妳对家庭成员的关心和爱。虽然课本不能解决孩子们未来将面临的复杂生活,可是它给了妳思想准备,让妳懂得,重视“家庭价值”是壹个好公民的基本条件。在关心国家、社会、他人之前,先要关心和爱护自己的家人。

  然后,课本才推出“自治”的概念。自治建立在公民具有民主性格的基础上,霸道的管理不是民主的自治。在家里有家庭管理的问题,在学校有学校管理的问题,课本鼓励孩子,妳们可以从小尝试,学会组成各种社团,在“人民定规则”之前,每壹个个人,要认识和改善自己,敢于承担责任、学会平等地和他人相处。

  《公民读本》说:民主很具体。要改造社会吗?先把自己改造成壹个好公民。这样的公民准备,又是在使“妳”和他人的生活,都变得更容易。它和最初的出发点是壹致的,那就是,个人的幸福,是最重要的。所以,《公民读本》第壹课,谈的就是“妳”。

  美国人无疑在权利观念上是最极端的个人主义者,但在道德观念上恐怕是最典型的公共主义者(袁伟时:路标与灵魂的拷问)。西方那些比我们阔得多的世界富豪们,常常过著壹种节俭、朴素、节制的生活。他们往往要把很多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转移到别人身上,比如高额的产值税、收入税、遗产税,比如无偿捐助教会、资助公益事业、设立文化基金等。

  加拿大的公民教育为:1)使学生有加拿大人的认同感,同时意识到自己是世界公民,2)注意和尊重人权,3)接受公民的责任和义务,4)有考虑地接受各种社会价值观的约束,5)具备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6)对前五项有关的事情要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并能明智地采取行动。在加拿大的公立学校中,学生成立学生议会(Student Parliament),有兴趣的学生,可在其中操练民主。

  中国的孩子们在练习什么?我们有班主任,有班干部,还有团小组。他们在练习如何才能高人壹等,如何统治别人。这不是公民教育,而是奴化教育。当民主仅限于少数先导们的理想和极个别人的奢谈,而不是全体人民的共识和历史必然的结果,民主必然会沦为极少数政治家或野心家的工具。当他们借民主的名义实现了个人的政治欲望,第壹件需要铲除的就是民主,并在权力的祭台面前堂而皇之地筑起凌迟民主的刑场,并以民主的名义。

  第四节 民主政治促使公民文化成熟

  学游泳必须在可游泳的水中学习才有效,学习民主知识也必须在民主的环境中才可能取得实效。民主不能只说不练,必需在民主的实践中逐渐掌握民主。

  人类的民主化历史告诉我们:成熟的公民文化不是民主制度建立的必要前提,民主制度的运行构成了民主文化成熟的前提。也就是说,没有成熟的公民文化,可以建立壹定程度的民主制度;但没有民主制度下的经历,公民文化不会成熟。正是在民主制度下的经历、生活、经常性的行为和所受到的教育,使公民学到了民主的游戏规则,接受民主的信念,养成民主的习惯,并将民主制度内化为自己的价值体系,从而使公民文化发育成熟。公民文化的成熟,又巩固和推动著民主制度。民主文化与民主制度是互为因果,互相推动,相得益彰的。

  印度建国初期,其选民被认为教育水平低下、不开化;以农村居民为主体、由于通迅落后和种姓制度而四分五裂;他们依附或追随有权势的人,而不是自主的行为者。但经过民主实践后,印度的选民已有了巨大变化。1967年选举时,选民们了解广泛的事务并有自己的观点;对政府的表现持批评态度。

  阿马蒂亚.森反驳“穷人只关心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与民主之间,必定选择经济利益”的诡辩。他说:把经济发展与民主对立起来是错误的,两种价值可以并存;当人民有机会选择时,他们将坚持民主。印度在1970年代中期大选时,核心问题是英迪拉·甘地要实行“紧急状态”来渡过经济难关;印度选民(世界上最穷的壹批选民)坚决拒绝了剥夺基本自由和人权的“紧急状态”,他们用自己的选票把长期统治印度的国大党拉下了马。

  俄罗斯近年来选举时,选民在经济状况不景气的情况下,拒绝放弃自由民主,回到旧制度去。生活在民主体制下的人民,尽管他们可能贫穷落后,但他们却真正拥有属于他们自己的国家,行使上天赋予公民的权利,这确实是壹笔可贵的精神财富。壹个拥有自己国家的公民群体,自然在自信心上、在快乐感要远远强于其它体制下的民众。

  S.H.亨廷顿说:有过壹次失败的民主经历,是实现民主化的最好条件。失败的民主经历为最终的成功作了准备。如果因为民主的失败而摒弃民主试验,或因为民主出现的某种混乱无序而放弃民主,就永远不会有民主,因为公民必须在民主制度下学习民主。为了民主的实现,这种混乱与代价是必须付出的。公民仅仅在理性层面上认识民主只会带来民主的运动,但是要真正建立和健康地运作民主,还要将民主转化为公民内在的情感、态度、气质性格、行为习惯,实现由权威主义人格向民主主义人格的转化。这是壹个民主价值不断内化的漫长过程。这个过程的彻底完成,仅靠理性的手段和意识形态的影响是不够的,它主要依赖于民主制度保障的民主生活方式的长期熏染和浸润。

  民主的精髓是公民自治。但现代国家规模都比较庞大,公民们不会突然在某壹天就能够具备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能力。他们首先需要在各种小规模的自治组织和初级的政府机构中学会自治,然后才有经验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他们先在小规模的自治团体中形成平等壹员的感觉,然后将这种感觉投射到更大规模的团体以至国家上;他们在非国家的或准国家的团体或机构中养成的自尊,当他们面对国家时也要著意地维护和表现出来。所以,参与地方自治和各种自主性社团,被壹些政治学家视为标准的公民学校。

  要打开“公民素质低——不能民主——公民素质低”的死锁,需要从开放公民的政治参与开始。在历史上,民主的准备有各种形式:非国家层面的民主(如地方自治、社团民主);非政治形态的民主(如各种民间社团的民主、行业民主、社区民众参与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的管理、法院的陪审团制度);精英民主(如各种形式的贵族民主)等,这些有限的或非政治的民主都起到了培养训练公民的作用,为民主的正式出现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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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步蛇:“自由民主人权”只涉及“方向”不涉“量”的概念.

    “自由民主人权”只涉及“方向”不涉“量”的概念.因为其不涉及任何维持的客观条件,代价,手段,时空因素。 所以,根本没有客观标准. 没有具体标准何以用来裁判客观现实世界的任何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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