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适用普通法及其判例

作者:pens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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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法院适用普通法及其判例



香港法院近期依据英国普通法及其判例判令许家印的家族财产信托为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行为,信托无效,其信托名下的资产为可追索债务。

香港之所以可以在今天仍适用英国普通法及其判例(包括 本案引用的Prest v Petrodel Resources Ltd 等),是因为其在宪制、法律渊源和司法制度上,都保留了普通法传统。

一、宪制基础:普通法传统在《基本法》中被明确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建立。《基本法》第8条明文规定:

“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予以保留。”

这意味着:

1997年主权移交后,香港的普通法体系继续有效;

在不与《基本法》或全国性法律(经列入附件三并在港实施者)抵触的前提下,香港法院仍可适用、解释和发展普通法。

换言之,香港回归后是“主权回归,法律不回归”——主权属于中国,但法律体系保持普通法制度。

二、制度延续:香港法院沿用普通法司法结构与判例规则

香港法院体系(District Court → High Court → Court of Appeal → Court of Final Appeal)仍保持英式架构,审判方式、诉讼程序、法官任命与职业传统也延续了英国模式。

尤其重要的是,香港法院继续遵循判例拘束原则(doctrine of precedent):

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判决约束;

香港终审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可参照英国最高法院、澳大利亚高院、新加坡上诉法院等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判例,但不受其绝对拘束。

《基本法》第84条明确规定:

“香港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可以参照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判例。”

这条规定为香港法院继续引用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判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法律渊源结构:普通法仍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

香港现行法的主要来源包括:

1.《基本法》(宪制性文件)

2.全国性法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在港实施)

3.香港本地成文法(ordinances)

4.普通法(common law)与衡平法(equity)原则

5.习惯法(customary law)(主要指新界习惯)

其中,第4项普通法与衡平法继续作为香港私法与商事法领域的主要法律渊源,包括合同、侵权、公司、信托、衡平救济等制度。

因此,英国法院的判例(例如 Prest v Petrodel)在香港仍具有高度参考价值和事实上的权威性,尤其当本地尚无类似先例时,香港法官往往会直接引用并采纳英国判例的推理。

四、实践举例

例如:

香港法院在 《Prest v Petrodel》 之后多次引用该案,用于说明公司面纱原则的适用条件;

在 Akai Holdings Ltd v. Kasikornbank (2009) 案中,香港终审法院引用了大量英国信托与公司法先例,说明信托财产识别与公司控制权问题;

在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 [2013] HKCFA 47 案中,香港终审法院亦援引英国及澳洲先例解释司法管辖权与市场操纵的衡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