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 | 道德元理  45.  从 “ 拉德布鲁赫公式 ” 看法律实证主义的坠
刘清平随笔|道德元理 45. 从“拉德布鲁赫公式”看法律实证主义的坠落
但凡错谬荒诞的理论,应用到实践中,都会造成要么可笑,要么严重,要么两者兼有的后果。哈特对待“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态度,也见证了这一点,嗯哼。
拉德布鲁赫是德国的法学教授,早先属于法律实证主义的粉丝,也主张把法律与道德隔离开,二战中改换门庭,投靠自然法理论,1946年提出了,“超法律的正义,高于法律的不正义”的理念,产生了很大影响,据说西德的法庭,还多次援引他的公式,用来处理某些,涉及纳粹德国的棘手案子。
这个理念的概要如下:解决正义与法的确定性的冲突时,由国家权力颁布和实施的实证法,应当优先适用,哪怕其内容不正义……,除非它违反正义的程度,令人难以忍受,以致它作为“不义之法(flawed law)”,必须让位给正义。要在不义的实证法,与内容上不正义,但依然有效的实证法之间,划出条清晰的界线,是不可能的。不过哦,另一条界线还是十分明确的:要是正义被置若罔闻,作为正义核心要素的平等,被有意否认,实证法就不仅仅是“不义之法”了,而压根就不是法,因为人们只能以下面的方式,界定作为体制的法:它们的意义在于,为正义服务。照这个标准,整个纳粹法律,从未获得过,有效法律的尊严。完毕。
其实呢,要是较真的话,这个公式的三个要点之间,也有难以忍受的严峻冲突:1.应当维护实证法的确定性,不可随意否定其效力;2.实证法应当符合正义;3.一旦违反正义,到了不可接受的地步,实证法就会失去,作为法律的有效性。
很显然,后两个要点包含着,法律应当符合,拉德布鲁赫认同的,“人本主义道德”的应然诉求,等于从这种规范性的视角,肯定了法律与道德的必然关联,在实践中也能发挥,防止纳粹分子以“服从法律”为借口,逃避正义惩罚的积极效应。
可是吧,第一个要点,却与哈特的见解相似,把“实证法具有效力”的实然描述,直接转换成了,“应当维护实证法效力”的应然诉求,或者说把实然层面的,“忽略其好坏对错”,直接转换成了,应然层面的“忽略其好坏对错”,从而与后两个要点相互抵触:要是第一个要点能够成立,为什么在恶法,严重违反正义的情况下,就不可维护它的确定性,反倒应当否定其有效性呀?这样子的情况下,它不依然是实证法,因此依然有,应当维护的效力么?
于是乎,这个理念虽然突出了,恶法非法的应然一面,但同样未能澄清,恶法亦法的实然一面,尤其木有看出:恶法亦法的命题,只是在把恶法视为,法学研究对象的认知意思上成立,并不包含承认,恶法的制裁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也正当,应该优先适用的规范性意蕴,结果落入了与边沁和奥斯丁,差不多的两难窘境。共苦。
然而吧,大概对拉德布鲁赫,改换门庭的做法有点恼火,哈特连这样子的折衷调和,也觉得有点难以忍受,因而抨击他,对法律与道德的关联“一知半解”。分析1949年西德法庭,依据他的公式,判处某位向纳粹告发,其丈夫反纳粹言论的妇女,有罪的案例时,哈特甚至声称:“这样子的判决,是否明智,值得怀疑”,认为当初纳粹法庭,判处其丈夫有罪的判决,尽管道德上不合理,但与“机械”的判决比,依然“可以说是明智和有目的的,从某种观点看,也是应当做出的判决(the decision would be as it ought to be)”。
这下子就把哈特,割裂法律与道德,从应然视角理解,“恶法亦法”的命题,陷入的荒诞悖论,暴露得一丝不苟,以及一丝不挂咧:实然看,纳粹统治时颁布的法律,肯定是有暴力惩罚,支撑着的实证法,其判决对纳粹统治者来说,则不仅是明智和有目的的,道德上甚至还正义;不然的话,他们为什么要那样子判呀,嗯哼。
更有甚者,任何法学研究者,都应当从实然视角承认,这些法律是当时,有效力的实证法,并深入考察纳粹统治者,为什么要颁布它们的动机,通过什么机制,将它们付诸实施,所产生的判决,对民众形成了怎样的约束,又是如何反过来,影响到了纳粹的统治,由此揭示那个时代,法律板块干预社会生活的本来面目。
可是哦,要是哈特在应然层面,不打算和纳粹穿一条裤子,相反还站在反纳粹的立场上,他肯定木有理由,在指出纳粹法律,“道德上不合理”的同时,又糊里糊涂地宣称:与“机械”的判决比,纳粹法庭的判决依然是,“明智和有目的的,从某种观点看,也是应当做出的判决”,因为这个层面的,“明智”“有目的”“应当”定位,只有在和纳粹,穿了一条裤子的前提下,才能做出来。香菇。
浅人有个小注:严格讲,要是将“道德无涉”贯彻到底,哈特其实连,“道德上不合理”的应然评判,都不应当给出来,因为这样子的评判,明显肯定了,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可分割的必然关联,以致严重违反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理念。
至于哈特反过来怀疑,西德法庭判处,告密女士有罪的“明智性”,更让人无语咧:哪怕这样子的怀疑,有着“法不溯及既往”的理据,但撇开了这条理据,经常让实质正义缺席的,潜含弊端不谈,单从那位女士,符合纳粹法律的做法,按照反纳粹的应然立场,属于不义的规范性观点看,判她有罪,不也至少是道德上正义,因而“应当做出”的么?那为啥这个“机械”的判决,反倒还不如纳粹法庭的判决,来得明智呢?浅人对此实在有点,百思不得其解,有谁能提个醒呀……
考虑到哈特的反纳粹立场,无可置疑,他的这些见解,比拉德布鲁赫更糊涂,以致糊涂到了家,似乎只能归因于:他不仅将实然法的本质,理解成法律与道德的断裂,而且还将这种扭曲的见解,运用到了应然维度,所以才宣称,既然纳粹法庭的判决,木有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它就是明智和有目的的,应当做出;相比之下,西德法庭判决的明智性,由于违背了这条原则,反倒值得怀疑咧,不是?
话说到这份上,就能给法律实证主义的演变,做点小结了:在边沁和奥斯丁那里,它试图克服以往法学理论,特别是自然法理论的混乱模糊,将法律的实然与应然两个维度,清晰地区分开,从而自发地倡导了,非认知价值中立的态度,呈现出趋于法理科学,如实描述实证法真相的可喜势头,并因此包含着,强劲的生命力。
可是呢,由于两位思想先驱,没能抓住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彼此有别的要害,从而时常不经意地,把应然的效益原则,当成实然的科学真理,结果埋下了自败的软肋,让自己如同其他“主义”,包括自然法这种,也将自身类比于,探究“自然规律”的科学的,特定“主义”一个样,最终变成了一种,尽管强调“法律实证”,却依然流露出,效益主义规范性倾向的“主义(主导—正义)”。
后辈们放大了,前辈们的理论混淆,把原本旨在“忽略其好坏”的,实然与应然之别,归结为子虚乌有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结果不仅在实然层面,遮挡了法律源于道德的本来面目,掐死了小荷才露的科学萌芽,而且还在应然层面,严重扭曲了应然的正义感,走上了不关心法律是否正义,只专注它们是否有效的歧途。
这种几近坠落的演变轨迹,尤其结晶在了,恶法是不是法的问题上:要是说边沁和奥斯丁,主要因为没把实然与应然之别贯彻到底,才在承认两个方面的同时,陷入了无法统一二者的窘境的话,哈特等追随者,站在割裂“德—法”的无厘头立场上,却丝滑般溜到了,单单强调恶法约束力的歪门邪道上,结果一个不留神,开始为恶法的不正义辩护,于是乎距离摔得粉身碎骨,貌似不怎么远咧。悼念。
或许正是由于目睹了,法律实证主义,因此一头栽进了泥潭,自己又找不到谜底的缘故,某些学者将“恶法是不是法”,说成一个无解的“伪命题”,却木有察觉到:这样子定位,不仅勾销了法律实证主义,想让法学成科学的原创贡献,而且也回避了这个问题,连同差不多的其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恶德是不是德”“不虔诚的信仰是不是信仰”“拙劣的艺术是不是艺术”“坏价值是不是价值”等,围绕实然与应然的纠结互动,带来的严峻挑战,最终会让人文社科的理论研究,经历了“现代化即科学化”的洗礼后,重回前现代的浆糊状态。复古。
其实呢,所有这类问题的答案,模式一样一样滴:实然层面,研究者采取忽略其好坏优劣的,非认知价值中立态度,专注于考察,恶法、恶德、不虔诚信仰、拙劣艺术、坏价值等,“是”以怎样的方式产生形成、展开运作、发挥效应的,从而如实描述,它们的需要源头、理念依据、运行机制、实际后果,努力让研究出来的成果,成为揭示事实真相的科学真理。
应然层面,研究者把自己,一度悬置的非认知需要,以价值重载的方式引进来,对它们的负面属性展开评判,尤其是指出它们,究竟坏在了什么地方,并据此提出如何矫正,它们负面价值的诉求,设法令人信服地证成,自己认同的规范性立场。
更重要的是,研究者应当时刻意识到,自己是在哪个层面说话,不可寄己干扰寄己,一承认它们属于,实然的法、德、信仰、艺术、价值,就不敢抨击,它们的负面属性;批了它们的负面属性,又拒绝把它们,当法、德、信仰、艺术、价值看。毋宁讲,正确的做法是:实然的归实然,应然的归应然,甭混在了一起。泾渭。
尤其要提防,“道德无涉”的润物无声:正是这种荒腔走板的胡说八道,把一百多年来的西学,勾引到了沼泽地里,越陷越深,拔不出来。说白了,只要联想到了,还有个“恶德是不是德”的问题,它的荒唐搞笑,就暴露得一丝不苟,以及一丝不挂咧:阁下怎么才能将,“道德无涉”的手法引进来,找到它的答案呀?木门。
值得一提的是,批拉德布鲁赫混淆了,实然法与应然法的时候,哈特曾谈到了,“Recht(法)”一词的诱导作用。说穿了,如同《人性逻辑》12篇所讲,其他语言里,与奥斯丁分析过的“德”字差不多,“法”字也同时兼有,实然与应然的双重语义,既能指具有约束力的,实证法的事实之是,也能指作为规范性标准的,实证法的价值应当,如同“合法(lawful)”这样子,既能实然地指,某个行为符合,现行的实证法,也能应然地指,这个行为被言说者,评判成正义的。
由于统治阶层,总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强调自己制定的法律条文,对于所有人的道德正义性,更是让“法即正当,合法即合乎正义”的浆糊见解,结晶在了“法”字中,以致普通民众,也常将它的双重语义混为一谈,认为实然层面的“合法”,等于应然层面的“正义”,甚至如同哈特那样子,觉得服从恶法也是应当滴。
比较一下“人”“国”等字,或许更容易理解了:由于它们的应然语义,与实然语义相比,不像“法”“德”等字那样子强势,“恶人亦人”“恶国亦国”的命题,也不会像“恶法亦法”“恶德亦德”那样子,引起学界这样子强烈的困惑。晕头。
正因此,要找到这类问题的答案,关键还是在于,澄清“法”“德”等概念的纠结语义,谨慎辨析它们在不同语境下,双重内涵的复杂关联,以免把实然与应然搅到一块了,落入下面的悖论:要么在实然层面,单单因为恶法或恶德的恶,就否定它们是法或道德,要么在应然层面,单单因为它们是法或德,就肯定它们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