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道德元理 42. 再谈西方学界傻傻分不清的实证与实然
刘清平随笔|道德元理 42. 再谈西方学界傻傻分不清的实证与实然
严格讲,要是将西方学界,混淆实证与实然的逻辑谬误,仅仅归咎于奥斯丁,也有点抬举他了。毋宁说,他只不过传染了,当时把“实证”吹得不要不要滴,足以和“科学”结亲成婚的流行病,所以才在严格区分了,实然与实证后,又糊里糊涂地,把它俩说成是一回事——尽管这样子的外部决定性效应,依然免除不了,他自个理应对此,承担的自主责任,嗯哼。
大伙知道,与他同时代,名气也更大的,法兰西哲学家孔德,率先用了“实证”一词,表述所谓的六大特征:真实的、有用的、确定的、正确的、有机的、相对的,从而让它有了,远比在奥斯丁那里,更泛更丰富的语义内涵。
当然喽,谈到“实证哲学”的时候,孔德则特别强调,它的基本目的,就是想搞搞清楚,具体经验事物的真实状况,尽可能精确地,将它们再现出来,文言又叫“事实复制”。正是基于这种定位,他才将人类的知识发展,分成了偏重灵性信仰的神学,偏重抽象思辨的形而上学,与偏重实际验证的实证科学,这样子的三大阶段,结果还木有区分,实然与应然呢,就直接把“实证”,等同于“科学”了。
可是呃,撇开了他自己,下功夫琢磨的许多东东,包括但不限于:人道教、社会动力学、共识信念等,不仅态度方面,一点都不实然,而且对象方面,也不怎么实证,这些明显的缺陷不谈,他界定“实证”的时候,加进去的那个“有用”,业已透露出,将“有益”之应然,与“正确”之实然,划等号的窟窿咧,几乎为后世“有用即真理”的说法,埋下了“科学”的伏笔。
不过吔,尽管漏洞百出,秃羊秃神婆,可当时影响大啊,于是乎蔚然成风,催生了一大帮,“科学”的这主义那主义,虽然统统打着,“实证研究”的高大上旗号,但大多通体都浸润着,浓浓的应然味道,尤以各位耳熟能详的,“科学社会主义”为最,不是?
此外值得顺便一提的,是近一百年后,催生出来的“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 positivism)”,又叫“逻辑经验主义”。乍一看这头衔,倒好像抽象思维,包括许多规范性证成,都得遵循的逻辑,也能既经验、又实证一回似滴,法相尊严,神气十足,足以让人满腔子肃然起敬……
正是为了对得住,这样子的双重定位,它才强调:只有那些或者逻辑上同义反复,或者能够验证真假的语句,才是“有意思(meaningful)”的,结果让纯分析性的,“天或者在下雨,或者不在下雨”,都成了正确的真理,却不肯花心思,既实证、又经验地解释一下,这个实然层面的废话一句,拥有怎样既经验、又实证的根基,能够如何满足,人们趋于确定性的求知欲,了不滴的“意思”究竟在哪里,嗯哼。
鸟瞰了宏观的历史氛围,现在再回头细瞅,微观的奥斯丁:如同孔德大哥哥那样子,混淆了实证与实然后,他也觉得意犹未尽,于是乎一不做二不休,又把实然与应然,干脆放到一口锅里乱炖,以致杂交出了,某种典型的四不像。
举个例:正确地指出,法律离不开道德的时候,他就紧跟边沁的步伐,也将效益原则,这种自己认同的,特定规范性理念,说成是对所有实证法,普遍适用的科学真理,等于把应然的价值立场,直接当成了实然的本来面目。
本来吧,奥斯丁并非不知道,照他的原初界定,效益原则本身,有着十分丰润的规范性意蕴,否则他也不会多次强调:上帝“赞许”趋于益好的做法,“禁止”背道而驰的举动;所以呢,服从神性法的人们,都“应当”积极从事,那些能促成总体福祉的正面行为。
可是哦,这样子强调了,效益原则“就是好就是好”的应然内涵后,他又将这条原则,说成是通过观察和归纳的途径,描述人类行为趋向的科学结论咧:“就法和道德应当如何而言,法律和道德规则,都是照效益原则确立的,或是通过观察和归纳,人类行为的趋向得出的。……根据效益理论,伦理科学或道义科学,或有关应当如何的法律科学和道德科学,是以观察和归纳为基础的科学。”
结果吔,尽管他接下来,对此展开了反复论证,批驳了种种异议,却始终木有意识到,这样子讲,已经远远背离了,他自己给出的严格区分,将效益主义的,应然特定诉求,当成了道德法律的,实然普遍原则,不是?
问题在于,当奥斯丁主张,法律和道德规则,都应当遵循上帝默示的效益原则,拿社会总体福祉,当终极目标的时候,他与其说是在通过观察和归纳,如实描述这些规则的本来面目,不如说是在激情洋溢地倡导和证成,效益主义的规范性立场:只有符合效益原则的实证法,才既好且对,否则就违反了神性法,非坏即错。
不用讲,这些论述显然与他主张,“忽略其好坏优劣”的实然见解大相径庭,而是一跃跳到了,“评判其是不是符合神性法,因而是不是值得认同的”的应然维度,对各种实证法的好坏对错,展开了规范性的评判诉求,从而如同他自己,猛烈抨击别个的时候,所讲的那样子:研究伦理科学的多数人,“都是在倡导,而不是在研究,都是为既定的结论做论证,而不是考察证据,并诚实地追求结果。”
说白了,当他为了彰显效益原则的终极地位,像边沁那样子主张:“权益是由实证法授予的”,并因此把“人的权益”“不可剥夺的自由”“永恒不变的正义”等,贬斥成“毫无意义的抽象”“没法感觉的虚构”,认为它们“与效益原则相比,渺小可怜”的时候,他提供的与其说是,不偏不倚的科学真理,不如说是效益主义的先入之见,不仅扭曲了,权益确保效益的底线效应,而且否定了,正义理念对实证法的决定性作用,甚至割裂了,他也承认的,法律与道德的关联,因此很难回答,一个绕不过去的实然问题:要是立法者完全木有,自由和正义的道德理念,他们制定实证法的时候,怎么会“授予”人们,这些而不是那些,特定的法律权益啊?
至于他基于效益主义理念,针对实证法“授予”的某些特定权益,做出了或好或坏的评判,诸如一方面以偷窃有害为理由,肯定了当时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另一方面以不合英国利益为理由,斥责了当时法律规定的,对殖民地的征税权之类,里面的幽默意味,就更黑色咧,因为他的这些褒贬,恰恰是在凭借,自己认同的效益原则,评判实证法规定的,两种既真实、又有效的实证权益,试图坚持某种自由的正义底线,并木有真把它们当成,“没法感觉的虚构”“毫无意义的抽象”看。
有鉴于此,大伙还能指望,他那本《法理学的范围》,完全排除了应然态度的干扰,单单关注实证法的本来面目么?不管怎样,“实证法基于效益原则”的说法,早已超出了“实际如何”的范畴,进入到“应当如何”的领地,因为现实生活中,许多得到了具体实施,产生了制裁效力,拥有了经验实料,所以理应成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实证法条文,并木有严肃考虑,如何增进社会总体福祉的问题,嗯哼。
尤其考虑到,奥斯丁是在区分了三者后,又将“实证”首先混同于,“实然”以及“科学”,然后再混同于“应然”的,他犯下的逻辑失误,就比孔德大哥哥,还要低级得多咧,几乎有点匪夷所思,不忍目睹的味道,自主的责任肯定跑不掉。
说穿了,这样子三重性地搞混了后,事情就变得,越发不能收拾啦: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的标准,不在于是不是持有实然的态度,而在于研究的对象是不是实证的:围绕拥有经验实料,可资证明的研究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日月山川,花鸟虫鱼,照片录音,访谈笔记等,展开的所有认知活动,都有资格戴上,科学的桂冠;围绕木有经验实料,可资证明的研究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文化思潮、价值理念、历史文本、宗教信仰等,展开的所有认知活动,永远不可能成为,科学的一部分,民间通称:“自然和社会都能‘科学’,唯独人文没法‘科学’。”
于是乎,哪怕你如同奥斯丁一个样,站在效益主义的规范性立场上,研究英国现行的实证法,得出的也一定是,科学的成果;可是哟,即便你从价值中立的视角,研究老霍倡导的自然法,得出的也一定是,非科学的成果。像这样子颠三倒四,胡说八道,不乱才怪,不是?
说破了,因此留下的漏洞,实在太大咧,方便了许多人,肆无忌惮地乱钻:如同当前许多学科,尤其社会学中,肥肠时髦的“田野调查”那样子,尽管不少研究者,已经把大量不光彩的,应然价值诉求和情感偏好,偷偷塞进去了,却照样腆着脸,宣布自己的研究成果,实然得不要不要滴,仿佛田间地头兜了一圈,有了点访谈笔记、照片录音,作为实证材料,就一举拥有了,价值中立的科学标配似滴……
所以哈,浅人才打算拨乱反正,谨此澄清一点:“实证”是指,认知对象的经验特征,“实然”是指,认知主体的研究态度,两者不是一回事,因而别搞混了。无论如何,鉴于“positive”与“as it is”,既不是一个词,语义又不同,按照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就不可乱玩变戏法,非把吃了大补元气的鹿,硬说成味道不怎么滴的马。拜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