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派正经54.“货币”并非等价物,而是“信—用媒介”
刘派正经54.“货币”并非等价物,而是“信—用媒介”
资剥论宣布流通过程,不创造价值的时候,曾两次谈到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关系,说法也前后一致,从中不仅能再次看出,它在这方面的巨大漏洞,而且还从一个角度,折射出了货币,亦即通体都是铜臭的钱儿,并非老马说的“等价物”,而是“信—用媒介”的纠结特征。
1卷4章的正文曰:“把商品流通说成,剩余价值源泉的人,大多搞混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举个例,孔狄亚克说:‘认为商品交换,是等量价值交换,错了。相反哈,双方总是用较小的价值,换取较大的价值。……如果真是等量价值交换,任何一方都不会获益。……物的价值仅仅在于,物与我们需要的关系。……咱们卖掉自己用不着的东西,换来自己需要的东西……。’
“但是喔,人们买商品,不会付两次钱:一次为了它的使用价值,一次为了它的价值。如果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买者比对卖者有用,商品的货币形式,对卖者也就比对买者有用——否则的话,他何必把商品卖了呢?”
3卷16章的注释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在消费者手里,比在生产者手里更大,是因为它在消费者手里,得以实现……,而在生产者手里,只是潜在地存在着。不过哈,谁也不会为一个商品,付两次钱:先支付它的交换价值,再额外支付它的使用价值。只要我支付了,它的交换价值,我就占有了,它的使用价值。”
这样子观,至少18世纪,有人已经指出了,价值与需要的关联,以及商品交换的不等价性,以致后一个问题上,要比米塞斯等人,超前了两百年,只是同样木有澄清,这里讲的“不等价”,到底是个啥意思。
正因此,资剥论的两处回应,才基于类似的思路,一面不得已地承认,买卖双方都是用,较小的使用价值,换取较大的使用价值,一面又拿人们,不会付两次钱当理由,主张:如果像上一篇所讲,商品的使用价值,生产出来后,保持不变的话,那商品的交换价值,哪怕经历了流通过程,也一样不会增加,却木有察觉到,这样子就没法解释,出厂价与零售价,为啥会有差额的事实。
秃羊的事实都拎不清,逻辑上的自败窟窿,跟着就暴露咧:要是全部剩余价值,都是产业打工人创造的,自私贪婪的产业资本家,何以会这样子慷慨,把自己雇佣的打工人,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价值,无偿转让给了,流通领域的资本家,以及打工人,让他们同样不劳而获,剥削了产业打工人一把呢?难道是害怕自己的罪恶,太过深重咧,所以拉来几只替罪羊,帮自己背黑锅么?存疑。
无需存疑的是,资剥论的两处回应,由于承认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在消费者手里,比在生产者手里更大,以及只要支付了,商品的交换价值,就能占有它的使用价值,恰恰又自败地,展示出一点:两类价值尽管不同,但又始终保持着,割不断的内在关联,不会被任何二元架构,断成了不相干的两截。
更重要的是,倘若从不等价交换的视角,肯定了下面的对等关系:“如果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买者比对卖者有用,商品的货币形式,对卖者也就比对买者有用”,还能推出另一个,接地气的结论:货币在交换过程中,与其说扮演了,“一般等价物”的角色,不如说发挥着,“信—用媒介”的效应。
此话怎么讲呢?6篇提到,照交换通义的伦理习俗,买卖双方理应保持“诚信”,亦即“诚实的信用”,不仅自己遵守诺言,把对方想要的益品交给对方,而且相信对方,也会遵守诺言,把自己想要的益品交给自己,由此让交换行为,对于双方都可以接受,至于深层原因么,则是他们既有益己欲,又有益他心。
最初的以物易物,学界所谓“直接交易”,一方面是这种,诚实信用的直接体现,亦即买卖双方都能,眼见为实地当下确“信”,对方手里的那玩意儿,就是对自己有,使“用”价值的对路商品,另一方面又会受到,“需求双重巧合”等,复杂因素的限制,从而严重束缚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模。
从直接交易中,演变来的“间接交易”,不仅催生了,不抓生产,只搞交换的商人阶层,同时也促成了,所谓的“交易媒介”,最初主要是,金银之类的实物货币,后来又发展出,各种形式的纸币,从而赋予了这类媒介,更特殊的“信—用”内涵:尽管货币通常也有,自身的使用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极度情急的时候,能够揩揩小屁屁等,但人们出售商品,换取它们,并非想要获得,它们自身的使用价值,而是想要获得,它们作为受到“信”任的交易媒介,能够换到一切商品的,特定使“用”价值,俗话或曰“交换价值”。
这样子瞅,货币又叫“信—用”,完全是因为,它受到了“信”任,能买到使“用”价值,所以才被拿来,标示各种商品的“价格”,亦即交换价值。至于摩登的人儿们,往往把货币当成,财富的象征,通过存储货币,积累财富,也是由于货币构成了,拥有这种特定“信—用”的交易媒介。
商品的货币形式,对卖者比对买者,“有用”的猫腻,恰恰在此:眼下几乎所有人卖东西,包括但不限于:商家出售产品,劳动者转让劳动力,医生教师官员,为别个提供服务等,都以直接获取钱,亦即信用货币为目的,归根结底是因为,持有者相“信”,拿着它们,能在市场中换到,任何自己想要的,有使“用”价值的好东西,江湖人称“好使”——当然喽,不在市场中的非卖品除外。所以有了那个金句:“钱不是万能滴,但木有钱,是万万不能滴”,嗯哼。
无需讲,尤其有了印出来的纸币后,这种信用经常面临,不足甚至失去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假钞诈骗,通货膨胀,一文不值等,特别表现在:谁知道明年甚至明天,这张连小屁屁,也不见得揩干净喽的破纸,还能买点啥呀?文言又叫“钱不值钱”。
哪怕发行银行券,或纸币的时候,拉来了大银行,甚至国家—政府做背书(信用保证),试图规避这类风险,但结果照样可能适得其反:即便有政治上的强力加持,还是木有多少人真诚相“信”,手里的钞票能在市场中,买到什么使“用”价值,于是乎就让它们的信用扫地,变得和废纸差不多咧,如同当年的金圆券,以及津巴布韦,委内瑞拉等国,曾经的货币那样子,不是?
明白了货币的,这种信—用功能,它作为“等价物”的定位,也就如同肥皂泡那样子,花里胡哨破碎啦:不管在交易中,起着怎样的效应,它们从来不是,能让客观必然的交换价值,更甭说抽象的人类劳动了,保持定量相等的媒介。
毋宁讲,任何人出卖商品,换取货币,都是把能买到,各种使用价值的货币,看得更重要;任何人支付货币,购买商品,都是把对自己有着,特定使用价值的商品,看得更重要。曰得更简洁些:除开事后自以为非,追悔莫及的例外,不管拿物换钱,还是拿钱换物,也不管怎样换来换去,人们做买卖的时候,到手的肯定是,比给出去的那个,更好更重要的东西,否则就会觉得不可接受。
所以哦,这里明显谈不上,二者的使用价值,在定性层面相等:既然任何商品总是有,自己特定的使用价值,而货币的使用价值则在于,能买到各种使用价值,因而在满足人们的需要方面,绝对大相径庭,一概迥然相异,它俩怎么可能,木有区别,完全相等呀?
这里同样谈不上,二者的交换价值,在定量层面相等:既然无论买,还是卖,双方分别赋予,商品与货币的权重分量,一概主次分明,绝对轻重有别,它俩如何做到,完全相等,木有区别呢?毋宁曰,许多情况下,人们把自己的好东西,包括但不限于:体力,智力,知识,技术,才能,产品等,当商品转让了,得到一叠钱的时候,都还难以确定,将来要用它们,买点神马东西呢,又怎么可能定量评判,它们在交换价值上的大小多少,与啥相等,与啥不等吔?
更有甚者,就算你买了条鱼,我买了个馍,他买了瓶水,统统花了10元钱,除了指认这三个东东,标出的货币价格一模一样,谁还能“代表”你们仨,如同“代表”亚洲那样子,断言它们的交换价值,也是一模一样滴,所以没准你们仨,就会互换益品,你拿了馍,我拿了水,他拿了鱼,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呀?
说白了,只有同种货币,同时同地的同量交换,才是字面上的等价,就像撇开新旧差异不谈,单纯用10块美钞,换另一张10块美钞那样子;不然的话,异种货币的汇率兑换,乃至同种货币的,异地异时交换,都不会是字面上等价滴。
要是再把这种定量相等,归结为抽象的人类劳动量,更是会让人笑出,内行的狡黠声咧:倘若两位做买卖的时候,只考虑劳动中,各自流的血汗,能不能同样装满,250毫升的量杯,别的统统不管不问,这叫神马精神?就叫脑瓜里进了,至少250毫升,高纯度泥巴浆的精神。有鉴于此,说你俩可能或许大概其,表露出了点,脑溢泥的症状,过分了么?俺老汉窃以为,不算太过分吔,亲。
说穿了,坚持把货币,看成交换中的等价物,只会跟着资剥论,在刚才的两个引文处,得出同一个结论:“假如交换的……是等价物,任何人从流通中,取出的价值,都不会大于,他投入流通的价值。这种情形下,就不会形成剩余价值”;“至于商品是从生产者手里,还是中间商手里,转移到了消费者手里,这个情况丝毫不会增加,商品的交换价值。”
于是乎,荒谬荒唐荒诞三大荒,就不约而同,再次降临啦:一面依据劳动价值说,硬把买卖双方旨在获取,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交换活动,说成是等量交换,各自付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断言它既增加不了使用价值,也增加不了交换价值,一面凭借剩余价值说,断言促流通的打工人,尽管也流过血流过汗,却和不流血不流汗的企业家,一个鼻窟窿眼儿出气,结成了统一战线,联手剥削了,抓生产的时候,曾流过血流过汗的打工人……
说破了,哪怕放弃了,劳动价值说,和剩余价值说,单单在定量层面,恪守等价交换说,还是很难解释,商品交换,流通贸易等,何以会增加财富,促进繁荣的根本机制:正因为市场秩序下的所有人,都会遵循取主舍次的元理,通过付出次要的好东西,得到重要的好东西,才会让大伙,基于各自的自由意志,满足各自更看重的需求,促使叠加起来的使用价值,连同交换价值,变得丰富多彩,琳琅满目,日积月累,与时俱增,而不会在“等价交换”,啥也没落着的来回折腾中,千篇一律,循环往复,客观必然,固定不变,一颗恒久远……
这样子取消了,货币的“等价物”定位后,浅人将再次闪亮啰嗦一结论:无论就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而言,都不存在字面上的“等价交换”;毋宁讲,它最多也不过是,用弯弯绕的方式,在定性层面意指:市场秩序中,遵守通义的商品交换,是基于素朴正义感的,“平等(公平)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