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在1994年抄袭邓嗣禹、吴晗——《明初酷刑》抄袭案

作者:亦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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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在1994年抄袭邓嗣禹、吴晗——《明初酷刑》抄袭案

 

 亦明

目录

一、畸才说史

 

1、“《大明律》”

2、“在此之前”

3、“纵驰”

 

二、真是令人触目惊心!

 

1、“极刑”

2、“载罪”

3、“常加号令”

4、“几分幽默”

5、“四十年之中”

6、“官吏隐漏文书不报”

7、“收粮违限”

8、“有司滥设官吏”

 

三、“其刑甚矣!”

 

四、“东西方的智慧”

 

五、“孤树裒谈”

 

六、“到了洪武二十八年”

 

1、“《太祖实录》”

2、“《廿二史札记》”

3、“《明史》卷九十三”

 

七、“按例要杀三千三百五十七刀”

注释



1994年2月15日,方舟子在网上贴出《明初酷刑》一文。【1】这是他在1993年12月25日与《华夏文摘》读者“都人”发生正面冲突【2】之后贴出的第二篇《大明小史》,距离上一篇相隔已经一个多月,难怪他把该文的序号都搞混了:明明是第四十九篇,但却被他标成第四十八篇。而就是这篇文章,后来竟然变成了方舟子五十四篇《大明小史》中的仅存硕果——它先是被方舟子收入新语丝的《方舟子诗文集·方舟子文史小品》【3】,2004年收入《江山无限》【4】,2012年收入《我的两个世界》【5】——,而其余的五十三篇文章,则全都被方舟子毁尸灭迹,在被我挖掘、分析之前,几乎到了踪迹不见、绝口不提的地步【6】。如果你知道方舟子是严重的自恋型人格障碍患者的话【7】——他连自己在小学时获得的小红花奖状都视若家珍一般保存下来,在三、四十年后拿出来得瑟【8】——,你就会明白,方舟子对耗费了自己大半年心血的《大明小史》的态度,是多么的诡异。

 

其实,《明初酷刑》是我研究“文史畸才方舟子”的最早对象之一,早在十六年前就已证明它抄自吴晗的《朱元璋传》。【9】只不过是,我当时的研究范围较广,涉及到“语文状元”、“反叛诗人”、“明史专家”的方方面面;并且由于我当时对方舟子抄袭问题的严重性缺乏足够的重视——“一来认为一个人偷一次东西是小偷,偷一百次东西也还是小偷,纠缠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意义;二来以为方舟子抄袭剽窃不过是偶尔失足,相对于他的科唬、假打,不过是小节;三来以为揭发抄袭剽窃的学术价值不高而不屑为之”【10】——,所以我点到即止,没有对它进行更深入的挖掘和更细致的梳理。而现在,给“伪明史专家方舟子”盖棺论定的时间已到,因此我就对这篇文章重新研究一番,以弥补当年留下的疏忽和缺憾。

 

一、畸才说史

 

《明初酷刑》只有七段话;不计标点符号,全文总共1365个字。而方舟子的文盲、文贼马脚,在第一段话中就暴露无遗:

 

“《大明律》草创于吴元年,制定于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二年完备,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在此之前,作为决狱标准的是朱元璋亲手写定的《大诰》。明初处元代法纪纵驰之后,故太祖决定法外用刑,以严刑峻法治乱世,以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3】

 

1、“《大明律》”

 

上面这段话的第一句实际上是源自《明史·刑法志》:

 

“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11, p.2284】

 

按照方舟子的说法,他撰写网文的目的,不外就是“掐架”或“炫耀才学”。【12】而《明初酷刑》明显就是“炫耀才学”之作——他说自己写作该文是“应某位网友的要求”【1】,乃是其招摇撞骗的一贯伎俩。所以,方舟子的第一句话如果真的是抄自《明史》的话,他本应该照录原文,然后注明引文来自“《明史》卷九十三”,就像他在文章的第六段所做的那样。因为那么做的效果只有一个,即证明自己不是在胡说八道、东抄西凑,而是在正儿八经地根据正史来讲述历史,因此自己的“才学”货真价实。而方舟子之所以没有那么做,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他的那句话乃是从第三者那里抄来的;并且,他可能至今都不知道那句话的真正来源。

 

那么,方舟子的那句话到底是从哪儿搞来的呢?

 

原来,1936年,燕京大学历史系讲师邓嗣禹(1905-1988)在《燕京学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明大诰与明初之政治社会》。【13】该文分为六部分,第四部分题为《从大诰中所见明初司法的黑暗》,开篇就是这样三句话:

 

“明初处元代纵弛之后,诸事未上轨道,国家律令,草创于吴元年,更立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展示天下,以为决狱准绳。在二十二年以前,各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狱失当,此为明史刑法志的记载,当为信史。在此律令未定之时,又用大诰中之重典,以治乱世,故明初司法上的黑暗,亦可惊人。”【13, p.477】

 

上面这段话,不仅是方舟子第一句话的来源,也是他第一段话的来源。

 

2、“在此之前”

 

实际上,显然是受邓氏这段话的影响,方舟子以为在大明王朝的头三十年中,唯一的明文刑法就是《大诰》,所以他才会写下《明初酷刑》的第二句话:“在此之前,作为决狱标准的是朱元璋亲手写定的《大诰》。”而事实是,在《明史》中,明明就有这样的话:

 

“明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吴元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11, p.2280】

 

(至正二十七年)“十二月甲辰,颁律令。”【11, p.16】

 

“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五年,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六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11, pp.2280-2281】

 

所谓的“律令”,就是《大明律》的早期文本。而关于《大诰》,《明史》说得更为明白:

 

(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己丑,颁大诰于天下。”【11, p.42】

 

“《大诰》者,太祖患民狃元习,徇私灭公,戾日滋,十八年,采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其目十条:曰揽纳户,曰安保过付,曰诡寄田粮,曰民人经该不解物,曰洒派抛荒田土,曰倚法为奸,曰空引偷军,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长解卖囚,曰寰中士夫不为君用。其罪至抄札。次年复为《续编》、《三编》,皆颁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11, p.2284】

 

也就是说,朱元璋在掌权之初就已经开始制定刑律,并且随时将之公布于世。而《大诰》不过就是因为时事的变迁才开始制定的“临时法”、“特别法”,就像中国大陆在1983年颁布《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应对当时“社会治安失控、人民群众没有安全感、妇女夜间不敢单独上班走路的严重现象”一样。【14】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方舟子的第二句话为真,那就意味着在明王朝的头十八年没有刑法。

 

3、“纵驰”

 

最好笑的是,方舟子在照抄邓氏之际,竟然把“纵弛”抄做“纵驰”。实际上,邓氏所谓“明初处元代纵弛之后”也是化自《明史》,其原文是:

 

“始,太祖惩元纵弛之后,刑用重典,然特取决一时,非以为则。”【11, p.2279】

 

而所谓“纵弛”,《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

 

“亦作‘纵㢮’。①放纵恣肆。汉刘向《列女传·霍夫人显》:‘禹等纵弛日甚。’②松懈;放松。《后汉书·崔寔传》:‘是以王网纵㢮于上,智士郁伊于下。’《新唐书·裴度传》:‘帝纵㢮,日晏坐朝。’明沉鲸《双珠记·勾补军任》:‘军门交割方为了,莫教纵弛致逋逃。’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祖惩元季纵弛,特用重典取下,稍有触犯,刀锯随之。’”【15, Vol. 9, pp.1001-1002

 

也就是因为如此,在《江山无限》中,“纵驰”被该书的责编改为“纵弛”。【4, p.56】当时的方舟子连该编辑改动自己的标点符号都要对之破口大骂【16-17】,但他却对这个改动连声都没敢吭。

 

问题是,方舟子为什么宁肯抄《燕京学报》也不愿意抄《明史》呢?那不是他口口声声说的“向来为治明史者所必读”【18】之中的首选吗?对于这个问题,最合理的答案就是,福建省1985年高考语文伪状元方舟子的古代汉语水平接近于“文盲”【9】,亦即他对古代汉语和中国史书存在“学习障碍”和“阅读障碍”——这是他十八年后用以构陷韩寒“代笔”的主要术语和理论根据【19】。

 

二、“真是令人触目惊心!”

 

其实,方舟子不仅在“乱侃明史”之际不读《明史》,他在“乱侃大诰”之时,对《大诰》也是坚决不读——这是《明初酷刑》的第二段话:

 

“见于《大诰》的酷刑,有族诛、凌迟、极刑〔凌迟本已是极刑,则这一极刑之残酷定甚于凌迟〕、枭令、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常加号令〔至死而止〕、枷项游历〔遍九州之邑〕、免死发广西拿象、人口迁化外、充军、全家抄没、载罪还职、载罪充书吏等三十余种,多为《大明律》所无,那项‘免死发广西拿象’更是带着几分幽默,此即所谓法外用刑。而量刑标准,也比《大明律》严酷得多,四十年之中,据《大诰》所载,凌迟、枭示、族诛有几千案,弃市以下的有一万多案,这些案子,如果按《大明律》量刑,大多是罪不至死的,有的甚至只该受到轻微的惩罚,象官吏隐漏文书不报的,按律只杖八十,收粮违限的,只杖一百,而《大诰》居然全都用凌迟之刑;有司滥设官吏,按律只杖一百,囚三年,而大诰却是族诛。真是令人触目惊心!”【3】

 

上面这段话,虽然总共只有3句、289个字,但却含有8个笑话。

 

1、“极刑”

 

事实是,在《大诰》三编中,“极刑”二字出现的次数屈指可数,并且每次都是代指死刑,而不是用来特指一种具体的刑罚——例如这两句话:

 

“苏州府昆山县皂隶朱升一等,不听本县官李均约束,殴打钦差旗军,罪至极刑。”【20, p.62】

 

“间有达者,朕知其然,擒奸贪,获无道,置之极刑,或加流窜,刑以徒役,决以笞杖,是非分明。”【20, pp.74-75】

 

确实,《辞源》对“极刑”的解释就是“最重的刑罚”这五个字。【21, p.862】同样,《汉语大词典》对它的解释也仅是“①酷刑,严刑”和“②处死;死刑”而已。【15, Vol. 4, p.1136】那么,方状元到底根据什么,把它当作一种“残酷定甚于凌迟”的“酷刑”呢?原来,在邓嗣禹的那篇文章中,有这样一句话:

 

“凌迟本极酷之刑,而诰内所言,凌迟之外,又有极刑,如押囚赴京,中途卖放,即处此刑。”【13, pp.479-480】

 

邓氏所说,乃是《大诰三编》之《官吏长押卖囚第十九》,全文如下:

 

“各处为事囚徒,有司或差吏员,或弓兵,或皂隶,或长押人等,管解赴京。此等之徒,不知利害,惟务贪赃,中途卖放者有之,就于本处狱内卖放者有之。似此奸贪卖囚之徒,屡常拿住,人各不畏其死,犯者相继。此《诰》一出,敢有仍前卖放囚徒者,本身处以极刑,籍没家产,人口迁于化外。”【20, p.224】

 

也就是说,在朱元璋作《大诰》之前,根本就不曾有人受过此“极刑”;并且,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此“极刑”不同于朱元璋之前提到过的那些“极刑”,即死刑之统称。所以,中国刑法研究的祖师爷沈家本(1840-1913)在其《明大诰峻令考》中写道:

 

“刑以凌迟为极,《诰》内所言极刑,不知是凌迟否?姑列于凌迟之后。”【22, p.1908】

 

这实际上就是邓嗣禹那句话的来源,只不过是,邓氏将沈氏的疑问句改成了陈述句,而云霄方氏则更进一步,断言“残酷定甚于凌迟”。

 

2、“载罪”

 

实际上,《明初酷刑》的第二段话几乎全部都是从邓嗣禹的文章中抄来的——这是邓文第五部分《大诰中的严刑峻法》的开篇:

 

“大诰中的严刑峻法,种类甚多,有族诛,有凌迟,有极刑,有枭令,有斩,有死罪,有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有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有刴指,有断手,有刖足,有阉割为奴,有斩趾枷令,有常加号令,有枷项游历,有重刑,有免死发广西拿象,人口迁化外,有充军,有全家抄没,有戴罪还职,有戴罪充书吏等三十余种,皆较明法条例为严,所谓法外用刑,即是指此。”【13, p.479】

 

看到方舟子把邓文中的那两个“戴罪”都抄成“载罪”了吗?按照《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戴罪”乃是“明代被判了罪的官员仍留职任用”之意。【15, Vol. 5, p.251】实际上,在《江山无限》和《我的两个世界》中,那两个“载罪”仍旧大模大样地悬挂在那里。【4, p.56】【5, p.60

 

请问方状元:“载罪”是什么典故啊?是“载歌载舞”之“载”吗?

 

3、“常加号令”

 

更好笑的是,邓文中的“常加号令”明显是“常枷号令”之误,因为紧接其后就有“常枷号令,至死而止”这样的话。【13, p.480】但方舟子对此却浑然不觉,他先是偷来错票“常加号令”,然后对正票“常枷号令”视而不见,但却把其后的“至死而止”四字偷来,放在错票之后。实际上,在《大诰》中,并没有“至死而止”这四个字,其原文是“至死而后已”。【20, p.229

 

同样,《大诰》中也没有“枷项游历”这样的罪名,其原文是:

 

“所以枷项,诸衙门封记,差人互递有司,遍历九州之邑,已而复罪。”【20, pp.210-211

 

因为邓嗣禹将这26个字简化成“枷项游历,遍九州之邑”【13, p.480】,所以方舟子也傻头傻脑地将之一字不苟地偷了过来。

 

4、“几分幽默”

 

最好笑的是方舟子说的“那项‘免死发广西拿象’更是带着几分幽默”这句话。本来,即使不看《大诰》,一个人也会明白,“免死发广西拿象”的意思就是“免除死罪,发广西拿象”。说它是“法外用刑”不错,但说它“量刑标准,也比《大明律》严酷得多”则未免太过矫情——这是该案例全文:

 

“归安县民慎右三等,明知本都民人许福三、张胜四系是民害,自合即拿赴京,却不合指以绑缚民害为由,恐吓许福三等财物,致被福三等逃躱。因将许福三房屋门户毁坏,鸡鹅羊酒,私宰群饮,诣神祈卜,然后将许福三等拿来。行至上元县土桥,又行设计,逼令本人虚写借米四十七石文约一纸与我,我只将你作帮虎名色拿去,免致枭令抄扎。行至通济门外,又行设计,将所拿二人分作二起妄告,冒请赏给,以致被拿人告发,免死发广西拿象,人口迁于化外。”【20, p.183

 

按照《大明律》,“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23, p.175】更何况案犯慎右三还犯有毁坏、欺诈他人财产等罪。所以沈家本说:“此条办法尚不为重。”【22, p.1934

 

其实,邓氏所罗列的所谓“三十余种……法外用刑”就是沈家本的《明大诰峻令考》一文的目录,连先后顺序都一模一样。只不过是,根据沈氏,《大诰》中的峻令中,“免死发广西拿象人口迁化外”乃是一项【22, p.1934】;而邓氏不仅在那12个字中插入了一个逗号,而且还把紧随其后的那个“迁”项【22, p.1935】删除了,结果误导了方舟子——他以为“人口迁化外”乃是独立的一项。由此可知他在做贼之际之心态。

 

5、“四十年之中”

 

方舟子在撰写《明初酷刑》之际,不仅对“酷刑”懵懵懂懂,他对“明初”好像也稀里糊涂,所以他才会说出“四十年之中,据《大诰》所载,凌迟、枭示、族诛有几千案,弃市以下的有一万多案”这样的话。

 

实际上,从至正二十四年称王,到洪武三十一年驾崩,朱元璋在位满打满算也就三十五个年头,哪儿来的“四十年”?如果再考虑到《大诰》于洪武十八年问世,到洪武二十八年叫停,则其行世时间不过十年而已。实际上,人们至今仍对《大诰》的性质到底是法律文本还是普法手册存在争议【24】;一位美国学者甚至把《大诰》英译为“The Great Warning”(大告诫)【25】。所以说,方舟子的那句话的荒谬程度,已经超过了文明语言可以形容的范围。问题是,它到底是怎么来的?

 

原来,方舟子“乱侃明史”时的枕中秘籍只有两本书,一是明人李贽的《续藏书》,一是今人吴晗的《朱元璋传》。【9】而就在后者中,有这样一句话:

 

“四十年中,据朱元璋自己的著作《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的统计,所列凌迟、枭示、种诛有几千案,弃市(杀头)以下有一万多案。”【26, p.194】

 

实际上,吴晗的“四十年中”云云,乃是接着前面提到的朱元璋说“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26, p.192】这句话。而在《明太祖》一书(即吴氏《朱元璋传》第一版)中,由于没有这个话头,吴晗这样写道:

 

“在他在位的三十一年中,根据他自己的著作《大诰》、《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和《大诰武臣》的统计,所列凌迟枭示种诛有几千案,弃市以下的有一万多案,三篇所定算是最宽容了,所记进士、监生罪名,从一犯到四犯的仍有三百六十四人,最优待的办法是暂赦死刑,仍回原职、戴斩罪办事!”【27, p.171】

 

其实,不论是吴晗还是方舟子,他们那句话的源头都是《明史》:

 

“及十八年《大诰》成,序之曰:‘诸司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而罪之。’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11, p.2318】

 

由此可知,那句话与“四十年”确实没有任何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四十年之中”这五个字就是蠢贼方舟子抄袭吴晗的铁证。

 

6、“官吏隐漏文书不报”

 

为了证明朱元璋法外滥施酷刑,方舟子举了三个例子:

 

“象官吏隐漏文书不报的,按律只杖八十,收粮违限的,只杖一百,而《大诰》居然全都用凌迟之刑;有司滥设官吏,按律只杖一百,囚三年,而大诰却是族诛。”【3】

 

方舟子的这些例子当然都是抄来的,而其来源还是邓嗣禹:

 

“其立法之严峻,如有司滥设官吏,或解物之际,卖富差贫等事,按明律罪止杖一百,囚三年,而大诰即用族诛之刑。沉匿卷宗(大诰第六十),按律罪各衙门文卷隐漏不报止杖八十,收粮违限,止杖一百,而大诰中皆用凌迟。”【13, p.479】

 

事实是,所谓“官吏隐漏文书不报”,乃是《大诰》中叙述颇详的一个案子,这是其全文:

 

“金吾后卫知事靳谦,始由小吏起取赴京,见其年壮聪敏,径授金吾后卫知事,操持案牍。掌管卫兵。初见聪敏,朕以为必然至诚,托以心腹,虽有机密事务,亦曾使令究焉。几岁间,事颇不律。如不律者,皆罪之,独谦且免。谦不知其恩,数犯以为常,朕方知非是怀恩之士。命断事官稽卫卷宗,令谦亲挟卷宗赴断事官觌面考对。及其至官,一卫卷宗,十不存一。于是着追明白,谦终日支吾,独以肌肤以拒刑,又令妻妄击鼓以诉,核之不实,断事官覆奏。朕亲问之,谦不以卷宗奏答,却言断事官诽谤朝廷。试将与断事官周士铭对问,委实谤言。朕复问谦:‘断事罪巳,尔一卫卷宗安在?’谦不答。复问卷宗有无,亦不答。再问到了卷宗有无,谦回言:‘到了无’。于是凌迟处死。呜呼!金吾后卫谦未任之先,军七千余。自谦到任,增至八千余。其一切赏赐月支,其数浩大。谦盗卖仓粮数多,克落月支并赏赐,其数亦浩大。故不立案,必欲支吾,意在偷生,安可免乎!”【20, p.84】

 

也就是说,靳谦被磔的真正原因,根本就不是什么“隐漏文书不报”,而是“盗卖仓粮数多,克落月支并赏赐,其数亦浩大”。不仅如此,该犯还辜负皇上隆恩,并且当面欺骗皇上。所以,沈家本评论此案曰:

 

“此条之目曰沉匿卷宗,而本文曰故不立案,则尚非沉匿之谓也。磨勘卷宗律,各衙门文卷隐漏不报磨勘者,罪止杖八十;有所规避者从重论。此不立案,为盗卖克落起见,有所规避也。从重计赃论,应按监守盗律,凌迟则法外之刑。”【22, p.1901】

 

实际上,连洋人都看出了其中的门道:

 

“鉴于洪武帝在讲述该案时,直到宣判后才揭示具体的犯罪事实,这种惩罚似乎主要是针对金谦的一种僭越心态——即他自以为能凭借皇帝的恩宠而逃脱罪责。因此,金谦受罚的原因中,贪腐仅占一部分;他真正的罪过在于辜负了洪武帝对他的信任。……问题的关键在于,皇帝感到自己遭到了背叛。”【28】

 

换句话说就是,邓、方二人都用这个例子来证明朱元璋滥用酷刑,就像是一个蹩脚的律师质问法官:他只是一个入室偷窃的小偷,你们凭什么判他死刑?而全然不顾这个小偷在偷窃之际还顺便强奸了主妇这样的罪行。事实是,在三编《大诰》中,“沉匿卷宗”只有靳谦一例,所以,邓嗣禹的“沉匿卷宗……大诰中皆用凌迟”中的那个“皆”字明显是画蛇添足,而方舟子的“居然全都用凌迟之刑”中的“全都用”就是从邓氏那里偷来的那只蛇足。

 

7、“收粮违限”

 

如果说邓、方二人将靳谦的“盗卖仓粮、克落月支”罪行说成是“隐漏文书不报”还情有可原的话——《大诰》就将之冠以“沉匿卷宗”之名——,那么,他们二人都将知县徐颐所犯罪行说成是“收粮违限”简直就是莫名其妙,因为《大诰》给出的罪名是“臣民倚法为奸”——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职务犯罪”。这是该案缘委:

 

“建昌县知县徐颐,为本县夏税违限不纳,本府帖下催督二十八次,恃顽不答,却乃诡生巧计,暗令纳户黄文哲等赴所纳仓分虚买通关。事发,刑部差旗军张观、音保等提取。本官将刑房吏喻俊轻隐藏,暗图贿赂,接受邓子富等三名钞四百余贯,脱放各人,却令吏房吏徐文政抄批支吾。是后,本县官吏二十余日不于正门出入,潜于后门往来。各军等候日久,不见提到,每日止于县前伺候,忽见抄批吏徐文政,拿住欲同赴京。本官发怒,故将各军罗织,抢入县厅跪问,诬以直行正道,于县门下监锁。内三名脱归,面奏前项事情。本官闻知,才将原监锁军人疏放。及至坐提本官,又行令弟徐二舍会集老人张克成等七十余人,至京妄保。行至江北,止分四十二人赴京,妄诉官有政事。如此奸狡百端,凌迟示众。”【20, p.178】

 

难怪朱元璋本人的评论是:“恃倚朕命,二十次、四十次、三十次、十七八次不答应,致使公事有妨”。【20, p.178】沈家本的评论是:“收粮违限律,罪止杖一百。此因其受钞脱放提取之人,并将旗军监锁,故法外加重。”【22, p.1902】而洋人从中看出的罪行是:

 

“知县徐颐不仅侵吞税款、干预司法,而且对于皇帝要求其就施政不当做出说明的旨意,竟表现出惊人的抗拒态度,拒不回应。”【29】

 

实际上,即使是在今天,“职务犯罪”的最高刑罚也是死刑;而在封建社会,仅“抗君之命”就足以构成“谋反大逆”罪,《大明律》对该罪的处罚是“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23, p.133】换句话说就是,方舟子之流编造“明初酷刑”的招数之一就是:给《大诰》中的罪犯定一个较轻微的罪名,然后指责朱元璋“法外用刑”。

 

8、“有司滥设官吏”

 

邓、方二人所说的“有司滥设官吏”,其在《大诰》中的标题是“滥设吏卒”,但因为沈家本将之写成“滥设官吏”【22, p.1899】,所以邓嗣禹就将之改成“有司滥设官吏”,方舟子不知端的,照抄邓氏。《大诰》中该条内容如下:

 

“诸司衙门官吏、弓兵、皂隶,祗禁,已有定额,常律有规,滥设不许。今所在有司,故违法律,滥设无藉之徒。其徒四业不务,惟务交结官府,捏巧害民,擅称的当、干办、管干名色,出入市村,虐民甚如虎狼。律有常宪,乱政者斩。所在官吏,并非吾良民者,构此非为,奸狡百端,致令吾良民受害。今《再诰》一出,敢有仍前为非者,的当人、管干人、干办人,并有司官吏,族诛。《诰》不虚示。设若《诰》不能止其弊,所在乡村,吾良民豪杰者、高年者,共议擒此之徒,赴京受赏。若擒的当人一名,干办人一名,管干人一名,见一名赏钞二十锭,的不虚示。”【20, pp.112-113】

 

也就是说,在发布《大诰续编》之前,根本就不曾有人因为“滥设吏卒”而遭到“族诛”——朱元璋此条的目的,也不过就是要警告那些铤而走险之徒,而已。而即使如此,他仍旧会遭到后人的蓄意毁谤。所以说,将《大诰》译为“大告诫”是相当准确的。沈家本评论说:

 

“滥设官吏律,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此以其乱政而加重。然奸党律,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虽前人已议其残刻,尚非族诛也。此则视乱政为尤重矣。”【22, p.1899】

 

三、“其刑甚矣!”

 

《明初酷刑》的第三段只有一句话:

 

“如此滥用刑罚,也难怪为了浙江的一件假钞案,而‘捕获到官,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连朱元璋自己也感叹说‘其刑甚矣!’”〔《大诰》伪钞四十八〕”【3】

 

原来,在历数朱元璋“法外用刑”之后,邓嗣禹又举出数个例子来证明“太祖用刑之殘刻”,这是其中之一:

 

“‘……两浙江东西,民有造伪钞者,……捕获到官,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其刑甚矣!’(大诰,伪钞第四十八)为合谋造钞,乃枭杀如许人,九十里的路程,死者不知凡几,才能使尸首相望,这又是何等的残刻!”【13, p.480】

 

这是《大诰》中的原话:

 

“宝钞通行天下,便民交易。其两浙、江东西,民有伪造者甚,惟句容县。杨馒头本人起意,县民合谋者数多,银匠密修锡板,文理分明;印纸马之户,同谋刷印。捕获到官,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其刑甚矣哉。朕想决无复犯者,岂期不逾年,本县村民亦伪造宝钞,甚焉邻里互知而密行,死而后已。呜呼,若此顽愚,将何治耶!”【20, p.78】

 

看到邓嗣禹和方舟子都把“其刑甚矣哉”中的“哉”字删掉了吗?

 

事实是,早在汉代,就有“盗铸诸金钱罪皆死”的律条。【30】到了元代,纸币开始流行,伪造纸币也成为重罪。据《元史》记载,至元十四年,“凡伪造宝钞,同情者并处死,分用者减死杖之,具为令。”【31】而在《大明律》中,专门列有“伪造宝钞”罪:“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23, p.191】实际上,即使是在方舟子痛批“明初酷刑”的199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仍旧允许对伪造货币的罪犯处以死刑。【32】所以,出身于假烟之乡的方舟子公然为几百年前的假钞贩子鸣冤叫屈,根本就不是滑稽,而是一种必然。

 

四、“东西方的智慧”

 

《明初酷刑》的第四段话乃是方舟子典型的胡思乱想,其意图就是“炫耀”自己“学贯中西”:

 

“而这些酷刑,真可谓设计巧妙,用刑者为了折磨罪人,到了挖空心思的地步。差不多同时,中世纪基督徒也在想尽种种法折磨迫害异教徒和女巫,两相比较,不由让人感叹人性都是一样的,东西方的智慧在这一点上也没什么太大的差别。而我们也该庆幸这样的时代大概是一去不复返了。”【3】

 

如果你知道方舟子“艺成下山”【33】后,总是摆出“西方世界驻华独家总代理”的架势对中国人指手画脚,动不动就“科学”、“美国”,你就会明白,他当时是在试图证明,中国人在研究、使用酷刑方面技高一筹、领先世界。事实是,2004年,只因为北大教授季羡林提出了一个“东学西渐”,就把洋奴方舟子气得七窍生烟,一再质问“东方文化靠什么统治世界?”【34-35】而为了证明东方文化永远都不能“统治世界”,方舟子后来还专门撰写了一篇《西方也有“阴阳五行”》,非要说西方的“四元素学说……非常精致、巧妙而庞杂”,而中国的阴阳五行学说则“更为简陋”。【36】到了2023年,因为中国外交部长王毅说了句“坚持文明没有优劣、高下之分”,方舟子就特意碰瓷,做了一个视频节目,非要说文明有高下优劣之分,而那个既高又优的文明就是西方文明。【37】所以说,他在1994年之所以就中西优劣问题只写了116个字就草草收场,只可能有一个原因,那就是他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可告人。

 

实际上,早方舟子一百多年,英国传教士格雷(John Henry Gray, 1823-1890)就承认,中国的野蛮刑法让人想起欧洲的蒙昧时代。【38】十多年后,英国法律学者阿拉巴斯特(Ernest Alabaster, 1872–1950)也承认,中国的凌迟“远不及不久前仍在英国实行的半悬、开膛和肢解那般痛苦。”【39】进入二十世纪后,沈家本在全面、深入地研究了西方刑法之后,也得出“西国从前刑法,较中国尤为惨酷”这样的结论。【40, p.2024】1975年,福柯的第一部著作《规训与惩罚》问世,全书开篇第一段话就是:

 

“1757年3月2日,达米安被判处‘在巴黎教堂正门前公开忏悔’;他将被‘赤身裸体(仅着衬衣)置于一辆运货的马车上,手持一支重达两磅的燃烧蜡烛’押送至该处,随后‘乘坐同一辆马车被送往格列夫广场,登上那里搭建的刑台,接受烧红的铁钳撕裂其胸部、手臂、大腿及小腿肌肉的酷刑;其持刀弑君的右手将被硫磺火灼烧;伤口处将被灌入熔化的铅、沸油、燃烧的松脂沥青以及熔化的蜡与硫磺;最后,他将被四匹马分尸,其肢体与躯干将被烈火焚烧成灰,并最终随风散去。’”【41】

 

据一位目击者说,整个酷刑持续了四个多小时。【42】在当时,朱元璋已经去世三百多年,欧洲不仅早已脱离了蒙昧的中世纪,而且还已经完成了所谓的“文艺复兴”,正处于“启蒙时代”的高光时刻。但其刑罚的野蛮、精确、“科学”程度,至今让人叹为观止。难怪福柯会拿它当作讨论“规训与惩罚”的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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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酷刑

在西方的中世纪,也就是中国的“明初”前后,西方的“酷刑”登峰造极,至今让人毛骨悚然。所以,沈家本在考察了西方刑法历史之后总结说,“西国从前刑法,较中国尤为惨酷。”而方舟子在口沫横飞地张扬“明初酷刑”之际,本想利用它来诋毁中国、赞颂西方,但在发现西方酷刑的野蛮程度远远超过明初酷刑之后,他马上紧闭双唇、草草收场。(图片来源:【43】。)

 

五、“孤树裒谈”

 

《明初酷刑》的第五段话是:

 

“根据《孤树裒谈》等野史的记载,以下列举一些较别出心裁的酷刑:

 

“铲头会:这个刑罚是用来对付‘顽民窜避缁流’的,把这些‘盲流’抓起来,排成行掘坑活埋,只剩头露在地上,然后用大斧削过去,一斧头砍下几颗头来。

 

“刷洗:把犯人剥光了放在铁床上,浇上沸水,用铁刷刷去皮肉。

 

“枭令:用铁钩钩住犯人的脊骨,吊起来示众。

 

“称竿:把犯人绑在竿上,另一头挂上石头。

 

“抽肠:把犯人绑在竿上,用铁钩钩入谷道,把肠子钩出,再在竿的另一端挂上石头,犯人的身体向上弹起,肠子也就全钩出来了。   

 

“剥皮:每一地的土地庙都是剥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凡贪赃六十两以上的,枭首示众,剥皮实草,放在官府公座的旁边,以警告后来的官员。”【3】

 

这是邓嗣禹在1936年的文章中说的话:

 

“据野史所记,枭令凌迟等刑外, 又有所谓铲头会,刷洗,剥皮等刑。《孤树裒谈》,记‘高皇帝恶顽民窜避缁流,聚犯者数十人,掘坑埋其人,十五幷列,特露其顶,用大斧削之。一削去数颗头,谓之铲头会’。又谓国初重辟,凌迟处死外,有刷洗,躶置铁床,沃以沸汤,以铁帚刷去皮肉。有枭令,以钩钩脊悬之;有称竿,缚置竿杪彼末,悬石称之。有抽肠,亦挂架上,以钩入谷道,钩肠出,却放彼端石,尸起肠去。有剥皮,剥脏,酷吏皮置公座,令代者坐警,以惩有教8。《草木子》亦记守令贪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9。此虽野史所载,然出于明初人手笔,且异口同声,大概可靠。于此知明太祖之专制残忍,在中国史上也是数一数二的人物。”【13, pp.481-482】

 

事实是,《孤树裒谈》乃是一个名叫李默的人通过汇集三十本书而攒成的“野史”,《四库全书总目》说它“例则编年,体则小说,大抵皆委巷之谈。”【44,pp.108-109】“清代朴学大师”周中孚对它的评论也是“大抵体近小说者录之,多属齐东之语,无裨于史学也。”【45】也就是因为价值有限,四库全书根本就不收该书。所以,在1994年之前,这本书的残存明刻本只存在于极少数图书馆中——它被影印出版,是在1995年之后。【46-47】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不是抄袭邓嗣禹,方舟子可能连“孤树裒谈”这四个字都没有见过,因为吴晗的《朱元璋传》既没引征这本书,也没提到“铲头会”,他开列的其他酷刑,引自吕毖的《明朝小史》。【26, p.193】

 

据邓嗣禹的注释,他的《孤树裒谈》引文是从该书的“明嘉靖刻本”抄来的。而事实是,这本书很可能只有这一种刻本流传至今。齐鲁书社1995年出版的《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说自己的底本是“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明刻本”【46】;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续修四库全书》说自己的底本是“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明刻本”【47】,但这两本书的版式、字体完全一样,因此显系相同刻本的不同印本。最奇的是,“铲头会”这仨字儿在《孤树裒谈》中根本就不曾出现过:该书确有邓嗣禹引文中的“高皇帝恶顽民窜避缁流聚犯者”这十三个字,但其余部分却付诸阙如,一片空白,注以“俱出野记”四字。【46, p.205】【47, p.601】所谓《野记》,就是李默攒《孤树裒谈》的第二本参考书,作者是祝允明(1460-1527)。【48】果然,在《野记》中,有这样一条:

 

“高祖恶顽民窜迹缁流,聚犯者数十人,掘地埋其躯,十五并列,特露其顶,用大斧削之,一削去数颗头,谓之‘铲头会’。时有神僧在列,因示神变,元既丧随复出,一凡三五不止,乃释之,并罢斯会。”【48, p.17】

 

显然,邓嗣禹之所以没有抄上文的第二句话,乃是因为那句话会使整个故事显得比“齐东之语”还不如——它的大意是说,一位神僧被铲头数次,但每次被铲后,都会生出新头,所以那场“铲头会”不得不草草收场。实际上,《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就说《野记》“可信者百中无一”。【44,pp.104】难怪邓嗣禹在摘录了那些瞎话、鬼话、神话之后,要说一句“此虽野史所载,然出于明初人手笔,且异口同声,大概可靠”这样的话来为自己缓颊。所谓“异口同声”,就是“三人成虎”。

 

至于方舟子,他既然立意要把朱元璋打成中国头号暴君,哪里还管什么“可靠”还是“不可靠”,哪管什么自扇耳光——在《明初酷刑》之前,方舟子曾说过“民间传说,倘无史料佐证,不足为凭,更不足为考证依据”【49】这样的话;在《明初酷刑》之后,他还曾说过“小说家言,不足为据”【50】这样的话——他只问“可泼(粪)”还是“可泼(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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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贼出糗

1936年,为了将朱元璋定性为“中国史上数一数二的专制残忍人物”,燕京大学历史系讲师邓嗣禹宣称从《孤树裒谈》一书中抄录了“铲头会”等记载。半个多世纪后,方舟子也说自己“根据《孤树裒谈》等野史……列举一些较别出心裁的酷刑”,其中第一条就是“铲头会”。而事实是,在1994年,《孤树裒谈》仅是中国少数图书馆收藏的珍本古籍,而当时正在美国留学的方舟子不要说看到那本书,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那本书的存在。《孤树裒谈》在1995年以后被影印出版,相关页面显示,所谓“铲头会”云云,根本就不曾出现在该书中(右)——邓氏所抄原文,很可能是来自祝允明的《野记》(左)——因此证明方舟子就是在抄袭邓嗣禹。(截图来源:【46, p.205】【48, p.17】。)

 

六、“到了洪武二十八年”

 

《明初酷刑》第六段话如下:

 

“到了洪武二十八年,该杀的都杀光了,朱元璋觉得天下太平了,自己也老了,可以让子孙吃吃现成饭了,于是在这一年的五月下诏禁止酷刑:‘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其中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权时措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长法。以后嗣君统理天下,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鲸、刺、非刂、劓、阉、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太祖实录》卷二三九〕这里虽然说‘止守律与大诰’,但从上下文关系看,他是不要后人守大诰的,一切以《大明律》为准。他自己确实也是希望自己的子孙不要象自己那样依靠严刑峻法治国的,有一次与太子出郊,指着路旁的荆树教育太子说:‘古人用此为扑刑,以其能去风,虽伤不杀人。古人用心仁厚如此,儿当念之。’〔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晚年太孙参政,改重刑七十三条,朱元璋也很赞赏,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明史》卷九十三〕”【3】

 

在上面这375个字中,方舟子引用了《明实录》、《廿二史札记》、《明史》这三部重量级史书,凸显其才高八斗、学富五车的“文史畸才”嘴脸。可惜的是,一个“鲸”字,却把他的半文盲马脚露了出来。显然,方舟子以为“黥”字读作“京”,所以他才会把“鲸”字找出来顶缸——就像他以为“葩”字读作“巴”,所以他才会写出“奇芭”【51】、并因此荣获“方奇芭”称号【52】一样——,一直顶到2012年才改了过来。【4, p.57】【5, p.61】那么,方舟子的三条引文,真的是他“根据第一手的原始资料”——这是方舟子在成为“高级科普作家”之后给中国科普界立下的帮规【53】——搞来的吗?

 

1、“《太祖实录》”

 

如上所述,方舟子乱侃明史的枕中秘籍之一就是吴晗的《朱元璋传》。果然,该书第五章《恐怖政治》的开篇,就是下面这两段话:

 

“洪武廿八年(一三九五年)正式颁布《皇明祖训》。这一年,朱元璋已是六十八岁的衰翁了。

 

“在这一年之前,桀骜不驯的元功宿将杀光了,主意多端的文臣杀绝了,不顺眼的地主巨室杀得差不多了,连光会掉书袋子搬弄文字的文人也大杀特杀,杀得无人敢说话,无人敢出一口大气了。杀,杀,杀!杀了一辈子,两手都涂满了鲜血的白头刽子手,踌躇满志,以为从此可以高枕无忧,皇基永固,子子孙孙吃碗现成饭,不必再操心了。这年五月,特别下一道手令说:‘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其中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权时措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长法。以后嗣君统理天下,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①”【26, p.192】

 

吴晗的注①是:“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九。”两相比照,方舟子抄袭吴晗的铁证油然而出:

 

第一,“《太祖实录》卷二三九”所记,都是洪武二十八年六月以后的事情,此卷开篇就说“洪武二十八年六月癸亥”。【54, p.3475】而朱元璋下诏废除酷刑是在六月的己丑日【54, p.3477】。吴晗说朱元璋下诏是在“这年五月”,显然是误记,而方舟子却把这个“错票”偷了过去。

 

第二,吴晗的引文之中,漏掉了一句话,即在“并不许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之后、“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这句之前,原文还有“盖嗣君宫生内长,人情善恶未能周知,恐一时所施不当,误伤善良”这26个字。吴晗漏引这句话到底是出于什么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却有十二分的把握说,方舟子的引文之所以会与吴晗的残缺引文一模一样,只有一个可能的原因,那就是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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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抄袭吴晗的铁证

1948年,吴晗在其《朱元璋传》中抄录了《明实录·太祖实录》中的一段话,其中漏抄了26个字(红线标记部分)。1994年,方舟子与吴晗一样,在《明初酷刑》一文中也抄录了《明实录》中的那段话,也漏抄了相同的26个字。

 

其实,方舟子把朱元璋的“并不许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断成“并不许用鲸、刺、剕、劓、阉、割之刑”,是一个更大的笑话。因为稍通中国刑法历史的人都会明白,“黥刺剕劓阉割”这六个字乃是所谓“五刑”中除死刑之外的“四刑”,“黥刺”和“阉割”各为一刑,简称为“墨”和“宫”刑。沈家本就说:

 

“刺字,古墨辟遗意也。墨,一名黥。”【55, p.2226】

 

“晋天福以后,刺配之法兴,而黥刑又行于世矣。”【55, p.209】

 

所以,当代学者金良年(1951-2025)说:

 

“以五刑为例,隋唐以后的正式刑罚中己废除了肉刑,但它们仍然被作为法外酷刑在司法实践中阴魂不散,有时甚至还一度重新列入刑典:如黥刑在被废除不久后,即在五代后晋朝重新恢复,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剌配,沿用至清。”【56, p.33】

 

实际上,在朱元璋为《大明律》撰写的序言中,“黥刺”就是一个词:

 

“合黥刺者,除党逆家属并律该载外,其余有犯,俱不黥刺。”【57】

 

那么,语文伪状元方舟子的无知断句又是怎么来的呢?当然是抄自吴晗。原来,1988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北京市历史学会编辑的四卷本《吴晗史学论著选集》,其第四卷就包含《明太祖》【27】和《朱元璋传》【58】。据该书第一卷中的《编辑说明》,《朱元璋传》是“1964年出版的”。【59】但实际上,该书《朱元璋传》的目录不仅与三联书店1965年出版的《朱元璋传》【60】明显不同,也与《吴晗文集》第二卷中的《朱元璋传(1954年稿本)》【61】和《朱元璋传(1965年三联版)》【62】、《吴晗全集》第六卷中的“1955年稿本”【63】和“1965年本”【64】不同,但却与新中国书局1949年版《朱元璋传》【26】、《吴晗史学论著选集》第四卷中的“1948年本”【27】、《吴晗全集》第五卷中的《朱元璋传(1948年本)》【65】完全相同。换句话说就是,《吴晗史学论著选集》第四卷中的《朱元璋传》很可能是介于“1948年本”和“1955年稿本”之间的一个版本,它也很可能就是方舟子照抄吴晗的那个版本。而就在这个版本中,“黥刺剕劓阉割”这六个字变成了“黥、刺、剕、劓、阉、割”。【58, p.364

 

在吴晗的四版《朱元璋传》中,“黥刺剕劓阉割”这六个字有“无顿号”、“三顿号”(黥刺、剕、劓、阉割)、“四顿号”(黥、刺、剕、劓、阉割)、“五顿号”(黥、刺、剕、劓、阉、割)四种形式。其中,以“三顿号”完全正确为最佳、“无顿号”因无错可挑次之、“四顿号”含一个错误第三、“五顿号”含两个错误最差。具体地说就是:

 

在1944年出版的《由僧钵到皇权》(即《明太祖》)一书中,那六个字都是“三顿号”版。【27, p.186】【66, p.157】【67, p.86】

 

在1949年出版的《朱元璋传》中,那六个字或者是“无顿号”版【26, p.192】,或者是“五顿号”版【65, p.244】。

 

在“1954年稿本”中,那六个字既有“三顿号”版【61, p.210】,又有“无顿号”版【61, p.216】。

 

在“1955年稿本”中,那六个字既有“三顿号”版【63, p.174】,又有“四顿号”版【63, p.179】。

 

在“1965年本”中,那六个字既有“三顿号”版【60, p.259】【62, p.52964, p.437】,又有“无顿号”版【60, p.265】【62, p.535】【64, p.443】。

 

而幸运的方舟子就碰到了这个昙花一现般的“五顿号”稀缺错票。

 

2、“《廿二史札记》”

 

在从吴晗那里抄袭了《太祖实录》之后,方舟子还自作聪明地评论道,朱元璋下那道诏令的真实目的“是不要后人守大诰的,一切以《大明律》为准。”这说明,方舟子当时对“明初酷刑”的了解程度,连“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都不如。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洪武三十年公布的并不是《大明律》,而是《大明律诰》,其中就附有《大诰》中的内容。【68-69】而为了证实自己的高见——方舟子后来假装谦虚地说,自己的史学功夫不如专业人士,但因为曾受过“科学”的熏陶,却在史才和史识方面占据优势【70】——,方舟子提供了两条证据,第一条就是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中讲述的朱元璋“指着路旁的荆树教育太子”的故事,其节小标题是《明祖晚年去严刑》——这是赵氏书中该节的全文:

 

“明祖惩元季纵弛,特用重典驭下,稍有独犯,刀锯随之。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见《草木子》)法令如此,故人皆重足而立,不敢纵肆,盖亦整顿一代之作用也。然其令李善长、刘基等定律,则又斟酌轻重,务求至当。洪武十八年,诏天下罪囚,刑部、都察院详议,大理寺覆谳,然后奏决。二十年,焚锦衣卫刑具,以系囚付刑部。二十八年,又诏曰:‘朕起兵惩创奸顽,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后嗣止循律典,不许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臣下敢以请者,寘重典。’又尝与懿文太子出郊,亲指道旁荆楚,谓太子曰:‘古人用此为朴刑,以其能去风,虽伤不杀人。古人用心仁厚如此,儿当念之。’是帝未尝不慎重刑狱。盖初以重典为整顿之术,继以忠厚立久远之规,固帝之深识远虑也。”【71】

 

这段话中的不同字句,曾先后被邓嗣禹和吴晗引用,邓氏引用的是“朕起兵惩创奸顽”那句话,用来证明“然到晚年,太祖渐知悔悟,知严刑不足以化民”【13, p.483】;而吴氏则引用“时京官每旦入朝”,用来证明朱元璋时代酷刑之恐怖、惨烈及其本人的喜怒无常:

 

“这些朝官,照规矩每天得上朝,天不亮起身梳洗穿戴,在出门以前,和妻子诀别,吩咐后事,要是居然活着回家,便大小互相庆贺,算是又多活一天了。”【26, p.193】

 

显然,在邓嗣禹与吴晗之间,方舟子站到了邓嗣禹一边,所以他选择了赵翼文中的“太祖指树育人”这个故事,来证明朱元璋在晚年“渐知悔悟”。可惜的是,那个故事根本就不是发生在太祖的“晚年”,恰恰相反,它发生在太祖的“早年”——这是《太祖实录》卷二十七中的原文:

 

“上沐浴出观圜丘,……时世子从行,上因命左右导之,遍历农家,观其居处饮食器用,还谓之曰:汝知农之劳乎?夫农,勤四体、务五榖,身不离畎亩,手不释耒耜,终岁勤动,不得休息。其所居不过茅茨草榻,所服不过练裳布衣,所饮食不过菜羹粝饭,而国家经费,皆其所出。故令汝知之,凡一居处服用之间,必念农之劳。取之有制,用之有节,使之不至于饥寒,方尽为上之道。若复加之横敛,则民不胜其苦矣。故为民上者,不可不体下情。复指道傍荆楚,谓之曰:古者用此为朴刑,盖以其能去风,虽伤不至过甚。苟用他物,恐致殒生。此古人用心之仁,亦宜知之。”【54, pp.414-415】

 

《明实录》实际上就是“皇明十三帝年谱”。所以,仅凭卷数,读者即可推知事情发生的早晚。而上面这件事,就发生在“吴元年十一月”——当时朱元璋尚未登基称帝。所以说,大名鼎鼎的赵瓯北(1727-1814)——他本来被主考官选为状元,但乾隆皇帝因其他考虑将他贬为探花【72】——也会张冠李戴,结果误导了晚他整整四个甲子的福建省伪语文状元。

 

需要指出的是,“朴刑”典出《尚书》:“鞭作官刑,朴作教刑。”【73】所以,《廿二史札记》的嘉庆五年湛贻堂刻本和后来权威出版社出版的排印本也都是“朴刑”。【71】【74-76】天知道伪状元方舟子是抄书抄花了眼,还是又幸运地碰到了错票,反正他把“朴”抄成了“扑”,并且还前扑后继,一直扑了十八年【4, p.57】【5, p.61——可能至今仍在“扑”。

 

3、“《明史》卷九十三”

 

据方舟子自己说,《明初酷刑》第六段话的最后一句来自“《明史》卷九十三”。还是根据方舟子本人的说法,“抄袭的铁证”就是所谓的“技术性错误”,即原书中的明显失误被抄袭者原样复制。【77】而方舟子在拼凑《明初酷刑》第六段的后半部分时,他颇走狗屎运,竟然没有犯下“技术性错误”。可惜的是,一个薄学寡才的小偷即使一辈子都走狗屎运,他的“道高才大”伪装也不能天衣无缝。

 

原来,“《明史》卷九十三”就是“志第六十九、刑法一”,亦即三卷《刑法志》的第一篇。根据该志,方舟子所说的“晚年太孙参政,改重刑七十三条”并非发生在他所暗示的洪武二十八年或以后,而是在洪武二十二年,即《大诰》盛行之际:

 

“二十二年,刑部言:‘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中外知所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以类附入。改《名例律》冠于篇首。……太祖谕太孙曰:‘此书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顾愚民无知,若于本条下即注宽恤之令,必易而犯法,故以广大好生之意,总列《名例律》中。善用法者,会其意可也。’太孙请更定五条以上,太祖览而善之。太孙又请曰:‘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乃命改定七十三条,复谕之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11, pp.2281-2283】

 

诚然,后来当选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的历史学家黄彰健(1919-2009)早就考证说,洪武二十二年太孙尚幼,由他改律于理不合。【78】而后来当选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的杨一凡在八十年代深受黄氏的影响,所以他也持此这一观点。【79】只不过是,不论是黄氏还是杨氏,他们提出“质疑”观点的根据都是《明史》中其他卷帙的记载,即用它们来与“卷九十三”相比照。换句话说就是,一个人如果仅仅根据“《明史》卷九十三”来叙述“太孙改律”这件事的话,他只能说该事件发生在洪武二十二年。实际上,杨一凡后来就改变了自己的观点,明引“《明史》卷九十三”说:

 

“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他在与皇太孙朱允炆论刑时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当自轻。’”【80, p.524】

 

“《明史·刑法志》云:‘修订二十二年律时太孙请更定五条以上,太祖览而善之’⑤。这个记载是可信的。”【81, p.10】

 

“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他在与皇太孙朱允炆论刑时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当自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82, pp.98-99】

 

总之,不论方舟子放在引号中的那两句话是否真的抄自“《明史》卷九十三”,我们都可以有相当的把握说,他根本就不曾读过《明史》,至少是未曾认真读过《明史》,所以他才会对其引文的发生的年代都茫然不知。

 

其实,方舟子如果真的看过“《明史》卷九十三”的话,他最应该干的事情就是在写下《明初酷刑》的第一句话之后,马上就注明“《明史》卷九十三”这六个字。而如上所述,他之所以没有那么做,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他不知道自己抄来的文字来自“《明史》卷九十三”。

 

七、“按例要杀三千三百五十七刀”

 

《明初酷刑》的最后一段话如下:

 

“洪武之后,对死刑的执行大体上按照《大明律》,以上的那些酷刑算是消失了。《大明律》对死刑的规定还算是相当人道的,只有斩、绞两种。但此外还有不列于五刑的凌迟,专门用于对付大逆不道。凡是凌迟处死的,按例要杀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即所谓千刀万剐,每十刀一歇一吆喝,最后一刀才是斩首。行刑时在旁边架一丫形木杆,挖出肝腑后放在上面示众。国人似乎自古以来就喜欢看杀人,看凌迟时更是‘人集如山,屋皆人覆’〔计六奇《明季北略》卷十五〕”【3】

 

这是吴晗的《朱元璋传》中的话:

 

“其实明初的酷刑,黥、刺、剕、劓、阉、割还算是平常的,最惨的是凌迟。凡是凌迟处死的罪人,照例要杀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慢慢的折磨,硬要被杀的人受长时间的痛苦。”【58, p.364

 

在冒充“打假斗士”时,方舟子曾立下了一个鉴定他人是文抄公的金标准,即“抄一小段也是抄”。【83】那么,如何确定方文抄公的“按例”乃是抄自吴晗的“照例”呢?

 

原来,凌迟到底有没有一个固定的刀数;如果有,到底是多少,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固定的说法。在整个明朝,遭受凌迟之人,即使没有上千,也有数百——仅嘉靖朝因“壬寅宫变”一案就凌迟处死了十六人。【84】但在那成百上千名不幸者当中,明确记载有被剐刀数的案子,只有两个,并且它们都不是发生在“明初”:一个是明朝中期武宗时的太监刘瑾(1451-1510)凌迟案,一个是明朝末年崇祯年间的翰林郑鄤(1594-1639)凌迟案。吴晗上面那两句话的注释是:

 

“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十磔条引《张文宁年谱》,计六奇《明季北略》记郑鄤事。” 【58, p.364

 

查邓之诚的《骨董续记》,其卷二“寸磔”条中如此写道:

 

“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被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此躗也。据《张文宁年谱》记刘瑾被诛事云:奉旨,刘瑾凌迟三日,锉尸枭首。仍画影图形,榜示天下。又云:即呼本吏,随邀该司掌印正郎至西角头,刘瑾已开刀矣。凌迟刀术,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动刀,则有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矣。人言犯人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则血从此出。想应是也。至晚押瑾顺天府苑平县寄监。释缚数刻,瑾尚食粥两碗。反贼乃如此。次日则押至东角头。先日瑾就刑颇言,内事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气绝。……又据计六奇《北略》记郑鄤事云: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黎明,脔割之旨乃下,外拟原不至是。许曦是早来,促同往西市,俗所云甘石桥下四牌楼是也。时尚无一人,止有地方夫据地搭厂,与竖一有丫之木在东牌坊下,旧规杀人在西而剐在东也,厂则坐总宪司寇秋卿之类。少停,行刑之役俱提一小筐,筐内俱藏贮铁钩与利刃,时出其刀与钩颖,以砂石磨砺之。辰巳二刻,人集如山,屋皆人覆,声亦嘈杂殊甚。峚阳停于南牌楼下,坐筐篮中,科头跣足,对一童子嘱付家事,絮絮不已。傍人云:西城察院未到,尚缓片刻。少顷,从人丛中舁之而入,遥望木丫,尚闻其这是何说者?连词于极鼎沸中,忽闻宣读圣旨,结句声高,照律应剐三千六百刀。刽子百人群而和之,如雷震然,人尽股栗也。炮声响后,人皆跂足引领,顿高尺许,拥挤之极,亦原无所见。下刀之始,不知若何,但见有丫之木,指大之绳勒其中,一人高踞其后,伸手垂下,取肝腑二事置之丫巅,众不胜駴惧。忽又将绳引下,而峚阳之头,突然而兴,时已斩矣,则转其面而亲于木背尚全体,聚而割者如猬。须臾小红旗向东驰报,风飞电走,云以刀数报入大内也。午余事完,天亦闇惨之极。……之诚按:《北略》所述与《张谱》已微有不同,岂正德崇祯相去已远,行刑已略有变异耶?《张谱》亲预监斩,其言自极可信。《北略》言三千六百刀,或闻听之讹。且谓律载《大明律》,亦无此规定也。”【85】

 

也就是说,刘瑾仅挨了大约四百刀就死了。至于郑鄤受刑,从“巳二刻”到“午余”,满打满算也就四个小时。就算刽子手是个神刀手,他也不可能会以每分钟15刀的速度行刑,更何况还要“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同样,据《明季北略》,袁崇焕被磔,也不过“半日而止”。【86, p.119】

 

让人大惑不解的是,方舟子似乎真的看了《明季北略》,因为其结尾那八个字,“人集如山,屋皆人覆”,确实来自该书,而该书明说“照律应剐三千六百刀”。【86, p.262】既然如此,方舟子为什么非要说“按例要杀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呢?合理的解释就是,方舟子当时看不到邓之诚的《骨董续记》,因此只好相信吴晗所说为真,于是置“史有明文”的“照例应剐三千六百刀”于不顾,而大抄吴晗。另一个可能的原因就是,方舟子所引的《明季北略》文字,并非是来自阅读原书,而是抄自别人的引文,所以他没有看到那个近在咫尺的“照例应剐三千六百刀”。

 

其实,不论是《张文宁年谱》的3357刀,还是《明季北略》的3600刀,即使它们所记千真万确,那至多也不过就是一个特殊的个例,而不大可能是常例,更不可能是定例。沈家本考证了中国的整个刑法历史,都没有提到这个“例”,而是援引王明德《读律佩觿》:

 

“陵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87, p.110】

 

“陵迟之义,本言山之由渐而高,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至其行刑之法,《读律佩觿》所言同于葅醢,至为惨毒,岂明制如此欤?律无明文,不能详也。今律亦不言此法。相传有八刀之说,先头面,次手足,次胸腹,次枭首,皆刽子手师徒口授,他人不知也。京师与保定亦微有不同,似此重法。而国家未明定制度,未详其故,今幸际清时,此法已奉特诏删除,洵一朝之仁政也。”【87, p.111

 

所以,金良年说:

 

“凌迟虽然明载于典刑,但法律上并不明确规定其施刑方法。清人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所谓的‘陵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也不过是就大体而言之。沈家本也不得其详,他认为这是因为凌迟的施刑方法皆系刽子手师徒口授,外人无法知其详。除此之外,凌迟施刑方法之不一,还由于皇帝常常干预这一‘极刑’的施刑,如果是皇帝下令要让犯人‘多受些罪’,剐割可能就酷烈得多。……由于凌迟施刑没有定法,行刑刽子手常常借机向犯人家属敲诈。”【56, pp.14-15】 

 

当然,在福建省1985年高考语文伪状元方舟子的眼中,王明德、沈家本、金良年这些人算个俅!

 

注释

 

【1】方舟子:《大明小史(49)——明初酷刑》,alt.chinese.text, Feb 15, 1994, 4:11:05 AM

 

【2】亦明:《文史畸才方舟子》第十一章《货真价实的“乱侃明史”》第四节《史识篇:鹦鹉、蜀犬、斗鸡》之《胡搅蛮缠斗都人》。

 

【3】方舟子:《明初酷刑》,见新语丝《方舟子诗文集·方舟子文史小品》。

 

【4】方舟子:《江山无限——方舟子历史随笔》,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56-58页。

 

【5】方舟子:《我的两个世界》,百花洲出版社2012年版60-62页。

 

【6】唯一例外是这段话:“但这篇文章并非无主之物,而是全文照抄我写于1994年1月9日的《明初酷刑》一文(其实是我当时在ACT连载的《大明小史》的一章),只是换了个莫名其妙的标题,并删除作者署名和写作时间。文章所述均根据正史、野史,与‘尘封档案’毫无关系;‘明初’也不是‘明朝初年’。此文收入我的文史小集《江山无限》,该书即将由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我可不想让该书读者误以为是我剽窃了网上文章。”(方舟子:《千龙网上的剽窃文章:“尘封档案解码明朝初年酷刑”》,新语丝2004年4月13日新到资料。)

 

【7】亦明:《方舟子在1997年抄袭上海作家蒋星煜——〈海瑞二三事〉抄袭案》,万维读者网教育学术论坛,2026年08月12日09:26:16。

 

【8】“父母的骄傲。”(附两张小学五年级“喜报”图像。)(见方舟子的推特,9:16 AM· AUG 20, 2015。)

 

【9】亦明:《文史畸才方舟子》第十一章《货真价实的“乱侃明史”》第三节《史学篇:状元原来不知书》。

 

【10】亦明:《方舟在骗》,中国学术评价网,December 18, 2010 07:38PM

 

【11】张廷玉等撰:《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版。

 

【12】“这网上,能让人读得下去的文章无非两类:掐架的和炫耀才学的。”(方舟子:《乌鸦词和名女人》,作于1995年4月,见新语丝网站《方舟子杂文》。)

 

【13】邓嗣禹:《明大诰与明初之政治社会》,《燕京学报》1936年20期455-483页。

 

【14】王汉斌:《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几个法律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3-1985年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122-126页。

 

【15】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一版,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6-1993年版。

 

【16】方舟子:《〈江山无限——方舟子历史随笔〉勘误》,新语丝2004年5月22日新到资料。

 

【17】方舟子:《〈江山无限——方舟子历史随笔〉勘误之二》,新语丝2004年6月10日新到资料。

 

【18】方舟子:《大明小史——〈明史〉提要》,alt.chinese.text, Sep 23, 1993, 3:36:00 PM

 

【19】“请欣赏韩寒访谈,他是说谎成性还是阅读障碍:我因为他抱罗永浩大腿所以要搞臭他(他抱罗腿是我参战以后的事了)?我看了韩仁均的文章改口说不是韩仁均代笔?我根据其家书称谓、落款的不同就认定是假的?我说拿口水沾橡皮是60年代人的习惯?学习障碍的表现:姚文元在延安搞整风。”(见方舟子的新浪微博,原始链接:2012-2-1 11:07。)

 

【20】朱元璋:《御制大诰、续编、三编》,见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一册:洪武法律典籍》,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51-247。

 

【21】《辞源(合订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2】沈家本:《明大诰峻令考》,见沈家本撰,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1899-1947页。

 

【23】怀效锋点校:《大明律 附〈大明令〉〈问刑条例〉》,辽沈书社1990年版。

 

【24】“《大诰》有没有法律效力?它的峻令在当时是否真正实行过?这是《大诰》研究中的一个疑义最大、然又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45页。)

 

25Andrew, A. M. Zhu Yuanzhang and the Great Warnings (Yuzhi Da Gao): Autocracy and Rural Reform in the Early Ming. Ph. 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1991.

 

【26】吴晗:《朱元璋传》,新中国书局1949年版。

 

【27】吴晗:《明太祖》,见北京市历史学会主编:《吴晗史学论著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89-218页。

 

28“Since Hongwu tells the story in such a way that the actual crimes come out only after the sentence, the punishment seems to have been for Jin Qian’s presumption that he could rely on the emperor’s patronage to get away with his crime. ……The crux of the matter was that the emperor felt personally betrayed.”Brook, T., Bourgon, J., and Blue, G. 2008. Death by a Thousand Cut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106.

 

29“In the first of these cases, Magistrate Xu Yi was embezzling tax funds and interfering with justice, and was amazingly persistent in refusing to respond to the emperor’s demand for an accounting of his mismanagement.”Brook, T., Bourgon, J., and Blue, G. 2008. Death by a Thousand Cut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109.

 

【30】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1427页。

 

【31】宋濂:《元史》,中华书局1976年版193页。

 

【32】“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8日《人民日报》第1版。)

 

【33】江哓源:《需要这样的“学术警察”》,原载2001年5月30日《中华读书报》,见新语丝2001年5月30日新到资料。

 

【34】方舟子:《东方文化靠什么统治世界?》,原载2005年8月18日《南方周末》,见新语丝2005年8月19日新到资料。

 

【35】方舟子:《再问东方文化凭什么统治世界》,新语丝2005年12月20日新到资料。

 

【36】方舟子:《西方也有“阴阳五行”》,原载2009年8月5日《中国青年报》,见新语丝2009年8月5日新到资料。

 

【37】方舟子:《文明怎么会没有优劣高下之分》,新语丝2023年12月20日新到资料。

 

38“No one can read unmoved, of courts of justice where iniquity and reckless cruelty prevail of officials whose venality is a pit in which many au innocent family has perished of gaols in which human beings are penned in dens of noisome filth and squalor, with, in too many instances, barely such necessaries as suffice to keep life in their emaciated bodies of barbarous punishments which recall the darkest pages of European history.”Gray, J. H. China: A History of the Laws, Manners and Customs of the People. London: Macmillan, 1878. p.74.

 

39“In short, though the punishment is severe and revolting, it is not so painful as the half-hanging, disembowelling, and final quartering, practised in England not so very long ago.”Alabaster, E. Notes and Commentaries on Chinese Criminal Law, and Cognate Topics. London: Luzac & Co., 1899. p.58.

 

【40】沈家本:《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见沈家本撰,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2023-2028页。

 

41“Damiens avait été condamné, le 2 mars 1757, à « faire amende honorable devant la principale porte de l'Église de Paris », où il devait être « mené et conduit dans un tombereau, nu, en chemise, tenant une torche de cire ardente du poids de deux livres », puis, « dans le dit tombereau, à la place de Grève, et sur un échafaud qui y sera dressé, tenaillé aux mamelles, bras, cuisses et gras des jambes, sa main droite tenant en icelle le couteau dont il a commis le dit parricide, brûlée de feu de soufre, et sur les endroits où il sera tenaillé, jeté du plomb fondu, de l'huile bouillante, de la poix résine brûlante , de la cire et soufre fondus et ensuite son corps tiré et démembré à quatre chevaux et ses membres et corps consumés au feu, réduits en cendres et ses cendres jetées au vent».”Foucault, M. Surveiller et punir: Naissance de la prison. Paris: Gallimard, 1975. p.9.

 

42“Nous eûmes la constance de rester quatre heures à cet horrible spectacle. Le supplice de Damien est trop connu pour que j’en parle, d’abord parce que le récit en serait trop long, et puis parce que de pareilles horreurs outragent la nature.”Mémoires de J. Casanova de Seingalt écrits par lui-même. Édition originale. Tome sixième. Paris: Heideloff et Campé, 1832. pp.108-109.

 

【43】Donnelly, M. P. and Diehl, D. The Big Book of Pain: Torture & Punishment Through History. Stroud, UK.: History Press, 2008.

 

【44】永瑢等撰:《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第二十七册,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

 

【45】周中孚:《郑堂读书记》第七册,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1288-1289页。

 

【46】李默:《孤树裒谈》,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二百四十册,齐鲁书社1995年9月第一版182-400页。

 

【47】李默:《孤树裒谈》,见《续修四库全书》第一一七〇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578-796页。

 

【48】祝允明:《野记》,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二百四十册,齐鲁书社1995年9月第一版1-70页。

 

【49】方舟子:《明初的民族政策小议》,作于1993年11月,见新语丝网站《方舟子诗文集·文史小品》。

 

【50】方舟子:《功到雄奇即罪名(下) ——纪念民族英雄袁崇焕诞辰四百一十周年》,《新语丝》1994年10期。

 

【51】“方秃子2012年把【奇葩】写成【奇芭】,自称写错就一笔带过。可无独有偶,这秃在17年前(1995年4月)一篇意淫自己的文章《保卫共和铺》中就曾把【奇葩】写成【奇芭】,还前后出现两次。这已经是语文水平低下的铁证了。这水平还当年语文高考状元?肛圈一紧啊!”(见“马锐拉”的新浪微博,2012/04/08 18:55:04。)

 

【52】“昨天方奇芭转发了一低能儿的微博,大意是讽刺亚马逊打折卖韩寒的新书《光明与磊落》。方奇芭自我安慰式的评论道:淘宝在卖高价,亚马逊、京东在打折,韩粉还没有杀过去?——结果下面网友评论:尼玛,9.9折……方先生,您已经无聊都一种境界了。我笑死了,我真希望人类早日破解脱发之谜,救救方秃吧。”(见“马锐拉”的新浪微博,2012/04/12 08:55:07。)

 

【53】方舟子:《虚妄的“人体革命”--评吴伯林〈人体革命--基因科学能使您活150岁〉》,原载2000年11月1日《中华读书报》新语丝2000年11月2日新到资料。

 

【54】《明实录·明太祖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影印本。

 

【55】沈家本撰,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

 

【56】金良年:《酷刑与中国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57】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见【23】。

 

【58】吴晗:《朱元璋传》,见北京市历史学会主编《吴晗史学论著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219-445页。

 

【59】北京市历史学会主编:《吴晗史学论著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1页。

 

【60】吴晗:《朱元璋传》,北京三联书店1965年版。

 

【61】吴晗:《朱元璋传(1954年稿本)》,见李华等主编:《吴晗文集》第二卷,北京出版社1988年版1-247页。

 

【62】吴晗:《朱元璋传(1965年三联版)》,见李华等主编:《吴晗文集》第二卷,北京出版社1988年版249-572页。

 

【63】吴晗:《朱元璋传(1955年稿本)》,见常君实编:《吴晗全集第6卷:历史卷(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1-205页。

 

【64】吴晗:《朱元璋传(1965年本)》,见常君实编:《吴晗全集第6卷:历史卷(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07-474页。

 

【65】吴晗:《朱元璋传(1948年本)》,常君实编:《吴晗全集第5卷:历史卷(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115-319页。

 

【66】吴晗:《由僧钵到皇权》,在创出版社1944年版。

 

【67】吴晗:《明太祖(1943年本)》,常君实编:《吴晗全集第5卷:历史卷(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1-114页。

 

【68】黄彰健:《大明律诰考》,《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53年第24本77-101页。

 

【69】杨一凡:《洪武三十年〈大明律〉考》,《学习与思考》1981年5期50-54页。

 

【70】Banly:《不打无把握之战 —— 采访方舟子》,原载《索易·易维IT评论》,见新语丝1999年5月25日新到资料。

 

【71】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中华书局1984年版744-745页。

 

【72】赵兴勤:《赵翼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32-35页。

 

【73】何任清:《法学通论》,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29页。

 

【74】赵翼:《廿二史劄記》,清嘉庆五年湛贻堂刻本,卷三十二叶十。

 

【75】赵翼:《廿二史札记》,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681页。

 

【76】赵翼撰、董文武译注:《廿二史札记》,中华书局2008年版254页。

 

【77】方舟子:《多维新闻网剽窃的铁证》,新语丝2000年4月10日新到资料。

 

【78】黄彰健:《洪武二十二年太孙改律及三十年律诰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1948年第二十本下冊223-250页。

 

【79】杨一凡:《明初重典考》,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7-8页。

 

【80】杨一凡:《明代三部代表性刑事法律文献与统治集团的立法思想》,见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520-591页。

 

【81】杨一凡:《洪武〈大明律〉考》,见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六卷《历代法制考·明代法制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1-53页。

 

【82】杨一凡:《明太祖与洪武法制》, 《东方法学》2006年2期97-109页。

 

【83】方舟子:《抄一小段也是抄》,原载2007年2月7日《法制晚报》,见新语丝2007年2月8日新到资料。

 

【84】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中华书局1959年版469-471页。

 

【85】邓之诚:《骨董续记》,见《民国丛书》第5编84历史地理类,上海书店1996年版,卷二叶二十至二十一。

 

【86】计六奇:《明季北略》,中华书局1984年版119页。

 

【87】沈家本:《刑法分考二:凌迟》,见【55, pp.1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