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启明28. 民主蜕变成暴政的自败悖论

作者:lu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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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启明28. 民主蜕变成暴政的自败悖论

 

依据前面的讨论,现在从应然角度,概括一下民主制度,何以生成暴政的内在机制:既然卢梭鼓吹的,秉持永对公意的“人民”,是个子虚乌有的抽象迷思,既然民主政治的现实主体,总是理念诉求彼此歧异的“民众”,既然“人民—民主—主义”,属于听起来巨拉风,但逻辑上曰不圆,实践上行不通的浪漫幻想,既然民主政治,必须诉诸多数决的决定性原则,从而导致多数民众占主导的民主,与针对少数民众实施的专政,构成了实然层面的两位一体,倘若多数民众的理念诉求,背离了尊重权益的底线,他们针对少数民众,实施的民主—专政,就会在应然层面,沦为侵权害人的法西斯。

 

于是乎,自由一元主义的视角看,民主制度的异化悖论便在于:试图通过赋予民众,参与政治的自由权益,防止少数人暴政的民主制度,会由于多数民众的理念诉求,违反了不可害人的底线,背离自己的初衷,蜕变成剥夺少数民众的自由权益,因而虽民主、不自由的不义暴政,与不民主制度的不义暴政,并无实质性差异。

 

说白了,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如果讲不民主制度的不义暴政,是少数人侵害多数人的暴政,民主制度的不义暴政,则是多数人侵害少数人的暴政。然而嘿,害人侵权的暴政,肯定不会因为,施害者人多,受害者人少,便转型成尊重权益的义政,因为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必须严守逻辑同一律,将从量变到质变的变戏法,一棒子打入隐身的冷宫。冻死它。

 

其实吧,部分地因为自己的老师,被雅典“人民法庭”,遵循程序正义地判了死刑,拉图兄连同多德弟,已经开始抨击,民主的法西斯了(知不道民主的历史,更悠久的印度那边,有木有神马说法?待考),可惜焦点一如既往,集中在了理性上:欲情笼罩下的多数民众,缺少必要的德性,特别是匮乏,评判政治事务的理性智慧,容易偏离正道;唯有少数理性思辨之士,当上执掌权力的哲学王后,才能把城邦建设成,正义的理想国。

 

进入现代后麦迪逊、托克维尔、密尔等人,则从古典自由主义视角,考察了这类事情,并提出了三泉分立等,旨在阻止暴政的措施,产生了很大影响。可是嗨,由于偏重程序形式,轻视实质内容,他们也没能彰显,多数人暴政的不义定位,及其内在必然,尤其忽略了,民主自败的关键因素:

 

一方面,民主制度的原初目的,在于赋予普通民众,参与政治的自由权益,允许他们在不妨碍别个,行使参政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行使参政权益,捍卫包括自己在内,每个人的自由权益,从而防止不民主制度下,少数统治者动用权力,随性侵害民众的不义暴政。如前所述,这一点构成了,民主与自由相关,符合应然底线的头号因素。

 

另一方面,某些民众行使,自己的参政权益时,尽管没有妨碍别个行使,他们的参政权益,但其目的不是为了尊重,每个人的自由权益,而是为了达成,自己以及同伴的不义诉求,为此甚至不惜侵犯,别个的自由权益;虽然人数不多的情况下,掀不起什么大浪,可一旦占了数人头的上风,他们就可以诉诸,多数决的程序,将自己的不正当诉求,名正言顺地当成,全社会的正义底线,他律强制地贯彻下去了,谁要是不从呢,还开着国家机器碾压过去。

 

就此而言,网传的托克维尔一段话,放在这里正合适:“俺不反对民主体制。如果它们是自由的,民主体制可能很伟大,符合上帝的旨意。让俺感到悲哀的,不是咱们的社会是民主的,而是咱们继承和养成的恶习,让咱们非常难以得到或维系,井井有条的自由。而且俺不知道,还有什么东西,比没有自由的民主,更让人难以忍受。”

 

于是乎,这个用民主权益,把自由权益搞没了的结果,便展示出“成也民主,败也民主”的内在悖论:民主肯定了所有民众的参政权益,却否定了部分民众的自由权益,正所谓:“民主一时爽,自由火葬场。”也因此,自由与民主的关系上,主义必须一元:同义反复地讲,如同阁下不是让自由,而是让平等、福利、信仰等等成了主义,一定导致侵权害人一个样,倘若您不是让自由,而是让民主成了主义,也一定导致,害人侵权的不义暴政,毫无悬念。

 

有人又迷思咧:既然少数民众,行使参政权益的时候,已然认可或预设了,多数决的原则,就理应以“败选者同意(loser’s consent)”的方式,忍受民主带来的暴政,哪怕权益受到侵犯,也没理由抱怨或反抗,文言又名“愿打愿挨”,否则的话,便属于背约不义了。

 

尽管这种证成,完全符合契约论,并且涉及搞不搞夏时制,罚五十还是两百的事儿时,也可以成立,但倘若遇到的是,底线层面的大是大非,它不仅潜含着,主张人多即正义的严重弊端,而且还根本取消了,洛克肯定的人民主权,不许民众推翻那些,虽然以契约论的方式生成,随后却欺压民众的不义官府,结果回到霍布斯鼓吹的,君权至上利维坦那儿了:既然如前所述,民主制的多数人暴政,与官府搞的少数人暴政,除了施害者的人多人少外,没有实质性区别,为啥作为民主基础的人民主权,只许推翻后者,不可推翻前者啊?给个理由先呗。

 

尤其再考虑到民主赋予民众参政的权益,是为了让他们行使,这种自由权益,以便维护包括自己在内,每个人的自由权益,免于受到不义的侵害,它认同或预设的,规范性正义标准,就不可能是,谁人多谁有理的,形式化数学程序了,而理应是尊重权益的应然底线。

 

有鉴于此,少数民众发现,民主导致了暴政后,当然有理由依据,洛自由的理念,将人民主权凌驾于多数决之上,推翻民主的法西斯:既然民主走向了,与不民主一个样的暴政,民众为啥不可以像,推翻不民主的暴政那样子,把它推翻了呀?说穿了,民主的法西斯,即便得到多数人的背书,也不可能因此便具有,神圣不可推翻的正义性。

 

唱得更跑调些:民主从属于自由,是它不仅好、而且对的前提;所以呢,一旦它自信心膨胀,用自己采取的,定量化多数决程序,否定了自己认同的,实质性自由底线,造成了侵权害人的暴政,民主就会变得,尽管好、但不对了,从而给了受害者,终结这种自我坎陷的,多数人暴政的正当理据,不是?

 

此外呢,民主制度下,普通民众,包括站在对立面,不得不从了的少数民众,可以凭借自己的参政权益,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迫使执政者对自己负责,尤其是通过后续选举,让竟敢作恶、失去民心的执政者下台,并对他们展开问责,也是它被视为好东西,能够自我纠错,足以防止暴政的,一条重要理据,体现出它胜过了,民众无权问责监督的,不民主制度的主要优势。

 

虽然但是,第一哈,要是像契约论式的,民主拜物教信徒,拼命渲染的那样子,执政者代表着,百分百人民的永对公意,并且还全心全意,光想着为人民服务,就既没必要、也没可能,搞神马监督问责,这套形式主义咧。第二么,当且仅当民众的理念诉求,守住了不可害人的应然底线,他们对政府的监督问责,才能发挥防止暴政的正面效应;否则的话,倘若民众一味要求,维护自己不从事劳动,也有资格享受的福利权,又占了数人头的上风,岂不是还会把执政者,逼到放弃自由原则,改搞差别原则的,均等邪道上么。

 

由是瞅之,“对选民负责”的说法,虽然抽象曰起来,灰常拉风高大上,可一旦落脚到,具体的语境中,也摆脱不了,一个头痛的质疑:政府要对哪部分选民负责,允许他们实现,怎样的理念诉求哇?它是应当追随,观世音女士的身影,做到无论谁来拜——或者监督问责,一概有求必应呢,还是坚持正义至上,优先承担自己,维护不可害人的应然底线,这份头号职责呀?这事儿不拎清楚,肯定会重蹈,“为人民服务”的覆辙:口头上嚷嚷着,“对选民负责”,结果除了自己,以及同伙外,对谁也不负责。就此而言,单单凭借问责监督、自我纠错等,形式性的抽象功能,当然也不足以让民主,成为不仅总是好、而且永远对,以致至高无上的终极主义了。

 

值得指出的是,基于千人千义的现实,强调“尚同”的墨翟,有两段话虽然不是在,涉及民主的语境里说的,却讲到了点子上,彰显了公义高于一切,包括高于多数决程序的,终极至上地位:“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天下之为父母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天下之为学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学,此法不仁也。……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

 

说破了,前一段直白指出,公义的底线要求也包括:多数人不可针对少数人,实施坑害人的不义暴政;后一段则间接驳斥了,谁人多谁有理的扭曲标准:并非大多数人,都那样子做的流行模式,而是或许只有少数人,认同的公义底线(“仁者寡”),才构成了应当效法的榜样。

 

这些在两千年前,就彰显了“万物莫贵于义”的论述,对于咱们今天打破,民主至上论的迷思,仍然具有不容漠视的启迪效应:民主制度本身,连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无论多么健全完美,都不是终极绝对的天然正义,更不可能岁月静好地终结历史;相反哈,倘若多数民众,扭曲了正义感,背离了不可害人的底线,还会因此导致,不义的法西斯暴政,少数民众理应将其推翻,推动历史的进一步发展,以致可以讲,只要人类还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不仅艰难曲折,而且永无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