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启明22. 民主与不民主才对立,与专制倒是两位一体的
正义启明22. 民主与不民主才对立,与专制倒是两位一体的
尽管上一篇里,分析性地论证了一命题:民主只是自由的一要素,应当从属于自由,否则就会导致,害人侵权的暴政,陷入了民主迷思的,老中小清新们,肯定还会心有不甘:“民主”与“专制(专政,autocracy、dictatorship)”,本性上水火不容,怎么可能产生,法西斯式的暴政呀!有道是:没有“专—政”,何来“暴—政”?谣言。
考虑到这质疑,也有分析性的逻辑穿透力,相当剽悍,绕它不过,因而必须打起精神对付:虽然但是,主张民主与专制,不共戴天的见解,其实是西学凭空打造的,又一个望文生义的,二元对立架构,想当然地以为,只有不民主的制度,才会搞专制或专政;民主让每个人,平等享有了参政权益,就不再可能留下,专政或专制的空间了。
事实上,对于这根二极管,已经有人想给砸碎了,给出的论据么,还是民主政治固有的,核心决策原则——“少数服从多数(majority rule)”呢,认为这样子“多数决”,等于允许多数人,将自己的益好,凌驾于少数人之上,所以可以与“专制”相提并论,乃至走向民主的法西斯。
不用讲,自然也有博导,试图将其驳倒,头一条理由是:既然民主的多数决,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平等地适用于,多数民众与少数民众,它们就根本有别于,专制或暴政,针对不同的人,制定的不同规则了,因为后者才会导致,少数民众永远受到侵害;第二条理由是:投票选举走程序之外,腺政民主还会采取,三泉分立、法制约束、舆论监督、盐论自由等措施,阻止多数人的暴政。然而很不幸,这个问题上,双方未免都弱爆了(反批评的一方,甚至更弱爆些),尤其异曲同工地忽视了,要害中的要害:正义维度的对立诉求。
先看批评的一方:问题不在于,单纯的益好维度上,最小少数的最小福祉,是不是遭受了损失。说白了,假如投票选举走程序,单单围绕夏时制之类,益好级别的事儿展开,甚至围绕对随地吐痰者,罚五十还是两百之类,小是小非的话头进行,诉诸多数决的原则,都不仅行之有效、方便快捷,而且也无伤大雅,不会因为否决了,少数民众的理念诉求,便侵犯了其权益;所以呢,即便他们觉得憋屈,牢骚满腹,依然找不到充分的理据,将多数民众的从心所欲,斥为暴政。
问题仅仅在于,民主“政治”的票决程序,往往涉及到民众,在大是大非的“正义”维度上(君记否,有一种分崩离析,叫“政者,正也”),彼此歧异的理念诉求,就像针锋相对的,自由原则与差别原则那样子。于是乎,尤其在经过协商后,还是难以妥协的情况下,这些诉求之间的严峻冲突,尽管并非战场上,真刀真枪的硬刚敌对,却会或强或弱地包含着,“敌我矛盾”的意蕴了,并非鸡毛蒜皮的意见分歧,江湖人称:“人民内部矛盾”。
更重要的是,一旦某种至关紧要的理念诉求,得到了多数决的认可,它便会被设立成,对全社会有效的正义底线;所以呢,哪怕少数民众,基于盐论自由,对它再有异议,实践上也不可,越过雷池一步,反倒必须遵循,下面的金句行事:“师太你就从了吧”——否则的话,他们一定确定决定命定以及肯定,会受到国家机器的迎头痛击,妥妥的专政铁拳。弱弱滴问一句:难道强力机构,是吃干饭的么?KO.
由是瞥之,倘若在实然层面,将“专制”理解成:某些人将自己的,强势自由意志,他律强制地加在,另一些人头上,迫使弱势的后者服从,不然就会施加惩罚的话,下面这个结论,便是不言而喻,不证自明,全然分析性的了:
参政民众的理念诉求,出现对立、没法调和的情况下,任何“民主”,无论真假,也无论依附于,哪一种规范性的主义(包括但不限于:自由主义等),一概包含着“专制”的因素,以致与其曰民主与自由,构成了两位一体,不如曰民主与专制(专政),才是两位一体的:多数民众势必会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赋予自己认同的正义底线,他律强制的专断意蕴,从而将自己的,强势自由意志,加在少数民众头上,谁要是胆敢反抗,便开着国家机器碾过去。
这个意思上严格讲,“民主”的对立面,其实并非“专制”,而是不许民众参政的“不民主”,两者尽管截然不同,但在包含“专制”因素方面,却又彼此相通,区别仅仅在于:不民主是少数掌权者,将其意志强加给,多数民众的专制,民主则是多数民众,将其意志强加给,少数民众的专制。
当然啰,为了迫使辩证法隐身,这里还是要逼着,老形的儿子上两回学:首先哈,如同自由与必然的情况一个样,民主与专制(专政)的两位一体,并不意味着,它俩是一回事,因为民主是指民众,拥有参政的自由权益;专制是指统治者,通过国家机器,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被统治者——或者曰,专政是指掌权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正义底线,针对违反底线者,实施他律强制的专断惩罚。宣布二者两位一体,仅仅意味着,一个分析性的命题:民众诉求出现抵触的时候,任何民主制度,都会将多数民众的意志,强加给少数民众。
其次哈,尽管实然瞅,民主与不民主的制度,都有专制或专政的意蕴,但应然瞧,它们的规范性内涵,却有“尊重权益的义政(正义的专政)”,与“侵权害人的暴政(不义的专政)”的根本区别。比方讲,民主制度下,多数民众对少数民众的专政,便会形成四种排列组合。
头一种呢,多数民众的理念诉求,符合不可害人的底线;少数民众的理念诉求,违背尊重权益的底线。此情此景,尽管少数民众也会指责,多数民众搞暴政,但按照自由主义的标准,这种专政却属于义政。举个例,假定某国遵循民主程序,实行有用式按劳分配的自由原则,允许异禀者赚取天量收入:一方面,包括罗尔斯在内的少数民众,会觉得这种专政,侵犯了自己的福利权,加大了贫富差距,这种最明显的不义,妥妥的民主法西斯;另一方面,多数民众则会认为,这种专政尊重了每个人,多劳多得的自由权益,既不允许异禀者剥削平庸者,也不允许平庸者剥削异禀者,妥妥的多数人义政。针锋。
第二种呢,两造的理念诉求,尽管对立,却又分别包含,符合底线的因素,权重上也难分高下,如同有关堕胎的争议那样子。此时此刻,一方面,无论哪边处于下风,都会指责占上风者搞暴政;另一方面,自由一元主义,则不得不面对,某种二元主义式的困境:不管针对哪边,做出这种评判的应然理据,都算不上充分,因而最好还是暂且悬置。头疼。
第三种呢,多数民众的理念诉求,违背不可害人的底线;少数民众的理念诉求,符合尊重权益的底线。此景此情,尽管多数民众会声称,自己搞的是义政,但按照自由主义的标准,这种专政却属于暴政。比方曰,假定某国遵循民主程序,实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指令异禀者拿出钱来,给平庸者无偿派福利:一方面,包括罗尔斯在内的多数民众,会觉得这种专政,捍卫了自己的福利权,减少了贫富差距,这种最明显的不义,妥妥的多数人义政;另一方面,少数民众则会认为,这种专政侵犯了异禀者,多劳多得的自由权益,允许平庸者剥削异禀者,妥妥的民主法西斯——换个方式讲哈:妥妥的虽民主、不自由的不义体制。相对。
第四种呢,两造的理念诉求,虽然对立,却又统统违背,不可害人的底线,如同当年票选时,激烈竞争的纳粹与德共那样子。此刻此时,一方面,不管哪边处于下风,都会指责占上风者搞暴政;另一方面,正当自由主义,则会一视同仁地断言:两边都要搞暴政。没跑。
浅人有个小注:纳粹掌权后镇压德共,并不足以表明,德共的立场就是符合底线的。正如咱这边的大量事实,清晰表明的那样子,即便同一个政党的,不同派别之间,核心理念根本一致,也会围绕次要策略的分歧,展开你要不死、我就难活的,残酷路线斗争呢,更何况这两个,尽管都赞成首歇主义,但重点毕竟分别放在了,“国族”与“科学”上的不同爬梯呀。
谈到不民主制度,情况简单多了:一方面,如果掌权者的理念诉求,违背不可害人的底线,他们的专制或专政,便属于少数人的暴政;另一方面,倘若掌权者的理念诉求,符合尊重权益的底线,他们的专政或专制,则属于少数人的义政。无需曰,后面这个命题,肯定又会引发“义愤”:少数统治者的不民主专制,怎么可能构成义政呢?不好意思吔,亲,俺老汉知道,阁下肥肠捉急,不过您先甭急,听浅人狡辩下:按下实证方面的理据不表,这样子刺耳的结论,源于语义逻辑的废话一句。抱歉。
话说到这份上,再怼反批评的一方,就容易多啦:第一哟,“多年媳妇熬成婆”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不会因为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婆婆与媳妇,便不再具有实然专制,或应然暴政的特征了;毋宁讲,按照好坏对错,不会对冲的人性逻辑,婆婆以前当媳妇时,遭受的不义欺压,既不可能证成,也不足以抵消,她眼下对媳妇的不义欺压。吼得更民歌些:异禀者必须给平庸者,发福利的差别原则,并不会因为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异禀者与平庸者,便不再具有应然暴政,或实然专制的特征了;倒不如说,即便这辈子的异禀者,下辈子投胎成了平庸者,仍然改变不了差别原则,不管这辈子,还是下辈子,由于背离尊重权益的底线,统统属于不义的伦理定性。
第二哟,当前的民主社会中,无论立法代表,还是司法官员(包括最高法官),大都离不开多数决,因为他们要么是民众直接票选,要么是民选头儿任命,并且由于并非活在真空中,还统统免不了,拥有这样那样,完全不中立的规范性理念;至于各种法律条文,也必须通过议会,或公投中的多数决,才会拥有他律强制的实际效力。
于是乎,指望“价值中立”的,三泉分立和法制约束,阻止多数人的暴政,无异于拔着自己的头发,能够离开地球,抓住白月光的意淫幻想:倘若议会中的多数成员,制定了法律条文,将对于某些侵权行为的抨击,定性为不可接受的仇恨盐论,必须受到惩罚,阁下还怎么可能诉诸,舆论监督、盐论自由等途径,阻止多数人的暴政呢?谓予不信,还请看看眼下,民主欧洲的种种乱象。有道是:直面现实,接住地气,比恪守成见重要得多哦,亲。
由是瞟之,首先么,如果阁下不否认,下面的一连串事实:1.民主的实质在于,赋予民众参政的权益;2. 民众的理念诉求,会出现调和不了的冲突;3.民主政治因此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您便不得不在实然层面承认,如同不民主一个样,民主不仅与专制(专政),维系着两位一体,而且分析性地包含着,搞暴政的必然性;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不民主搞的是少数人暴政,民主搞的是多数人暴政。
其次么,倘若阁下接受了,不可害人的底线,您还不得不在应然层面承认,如同不民主一个样,民主也有一半的逻辑概率,搞侵权害人的不义暴政;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民主搞的是多数人的不义暴政,不民主搞的是少数人的不义暴政。曰得更银铃些:如果阁下是个,既尊重权益、又尊重事实的自由主义者,您就没有理由,一听说统治者搞专制(专政),便一根筋地断言:他不仅反民主,而且反自由,干的全是侵权害人的邪恶事儿;一听说掌权者搞民主,又单向度地官宣:无论他做了什么,都对都正确,既不许质疑,更不可批判。
毋宁曰,倘若阁下是个,既尊重事实、又尊重权益的自由主义者,您更应当基于,不可害人的底线,辨析掌权者暨统治者,在民主或不民主制度下,实施的专制或专政,究竟是在维护权益呢,还是在侵犯权益,江湖人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因此,要是阁下单单抨击,马圣恩王主张,无产可拉丝的“民主”,要对资产可拉丝实施“专政”,构成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却不去揭示,这种与民主合一的专政,会背离尊重权益的正义底线,造成侵权害人的不义实质,您就属于无的放矢,隔靴搔痒咧,嗯哼。
结尾来上一个,超康德式的疑问:民主的法西斯,如何不仅逻辑上可能,而且现实中必然?答案不复杂:第一呢,由于民主尊重的只是,民众的特定参政权益,并非每个人的所有自由权益,它便存在逻辑上的可能,允许某些民众行使,自己的参政权益,侵犯另一些人的自由权益;第二呢,民主政治诉诸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又给这种侵权害人的逻辑可能,提供了程序性,或形式性的工具途径;第三呢,多数民众认同的,违反正义底线的理念诉求,则为这种不仅逻辑上可能,而且有工具途径的侵权害人,奠定了实质性,或规范性的源头动机,最终决定着民主政治在现实中,必然异化为多数人的暴政,陷入原本旨在通过,尊重民众参政的自由权益,捍卫民众的其他自由权益,结果反倒侵犯了,民众的其他自由权益,以致寄己否定寄己的自败悖论。
换个方式曰哈:按照这两篇帖子的语义分析(不是亚当斯、柏克、托克维尔、密尔等人,做出的现象描述或定性评判哟,亲),多数民众的理念诉求,背离正义底线的情况下,民主政治赋予民众的参政权益,一定会蜕变成,法西斯式的不义暴政,以致阁下想否认都否认不了,不肯承认也不得不承认呢,嗯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