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道德元理 44. 哈特的恶法亦法观更蠢更犯傻

作者:lu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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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道德元理 44. 哈特的恶法亦法观更蠢更犯傻

 

再回到39篇的话头,或许就能更清晰地看出,哈特之流怎么会蠢到,非要割裂法律与道德的深度原因了:作为不争气的后生小辈,他们木有学到,师爷洞见的精髓,反倒全盘接受了,奥斯丁的低级失误,为了彰显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的不共戴天,只愿肯定恶法亦法的一面,不肯承认恶法非法的一面,于是乎铤而走险,坚持让法律与道德,断绝一切必然的来往,结果把价值上的“德—法”关系,弄得比历史上的“德—法”关系,还要纠结难缠,以致咱们有理由断言:和经济学界、哲学界的情形差不多,西方法学界的某些班子,也是相当的草台,嗯哼。

 

前面说了,奥斯丁虽然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思想先驱,但由于文化基因的润物无声,他并没有与自然法理论,公然撕破脸,相反还自觉不自觉地肯定了,自然法的应然正义内涵;否则的话,他也不会反复求助于,神性法的庇护,来为自己认同的效益原则,做个终极性的背书了。

 

可进入20世纪,哈特就不一样啦,仿佛浑身上下,充满了八个自信,于是乎干脆将,法律实证主义主张的恶法亦法”,与自然法理论主张的“恶法非法”,明确对立起来,甚至为了驳倒后者,不惜扭曲前辈的见解,将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区分,也归结于法律与道德的断裂,直接诉诸那阵子,蛮时髦的“道德无涉”口吻,一刀切地声称:实然法不讲道德,应然法才重道德,不是?

 

在《实证主义及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篇长文里,哈特指出:边沁和奥斯丁“一贯主张,要坚定地、最大程度上清晰地,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并谴责自然法思想家,混淆了这种看起来简单,却又至关紧要的区分”,接着又引了,他俩的某些论述,包括前一篇引过的,奥斯丁指出“恶法亦法”的话头,来为自己站台。

 

然而哈,他却似乎不经意地,一方面略过了,边沁代表作的大标题,《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好像里面的“道德”与“立法”,只是对碰巧在一块,凑合过日子的露水夫妻,另一方面又略过了,奥斯丁主张,实证法和实证道德,都包含实然与应然,两个维度的洞见,而把注意力全都聚焦在,怎样论证法律与道德之间,只有偶然的交叠处,木有必然的关联性,这个绝顶荒诞的见解上咧。

 

这个意思上讲,哈特等追随者,虽然其他方面,不能说木有贡献,但在这个对法律实证主义而言,几乎属于生死攸关的问题上,明显将倒车开出了一大截,甭说回溯到,两类不同的需要那里了,连两位前辈做出的清晰区分,也给忘掉了,单单囫囵吞枣地套用,他们的某些语句,却整个拎不清,他们揭示的要害在哪,嗯哼。

 

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哈特将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差别,归结为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时,还专门指出,法律实证主义看重的这种差别,不依赖于“主观主义”“现实主义”“非认知主义”,这些讨论价值本质和道德评判问题,但效益主义不赞成的理论,所以也不要与,下面的主张搞混喽:有关“是”的事实命题,与有关“应当”的价值命题,截然不同,因为价值命题中,包含了情绪态度、主观偏好等,非认知的因素,既没法从能确证的事实命题推出来,也没法通过理性的途径去认知。

 

考虑到他老兄,好歹也算哲学出身,据说语言哲学和分析法学的功底,还是相当的深,却竟然对奥斯丁亲自创造的字词,这样子熟视无睹,将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区分,一方面和是与应当的区分,强行割裂开,另一方面只和法律与道德的隔断,捆绑在一起,简直让人不知道,说些神马才好咧,只剩了个盲猜:师爷的师爷休谟,会不会因此气得,重新活过来,棺材板儿都压不住呀?存疑。

 

无需存疑的是,一旦哈特沿着这路子,驳斥恶法非法的命题,就会走到比边沁和奥斯丁,更荒谬的极端,让法律实证主义,原本该有的强大生命力,被一根致命的软肋巴骨,折磨得死去活来,充分暴露出了,自身不可救药的理论漏洞,不是?

 

事实上,二十多年后写下的,《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的导言里,为了表白自己,在否定法律与道德,有必然关联这一点上,一以贯之的吾道立场,哈特专门指出,他誓死捍卫边沁和奥斯丁,有关“实然法(law as it is)与道德上的应然法(law as morally it ought to be)之分”的见解,借此一方面不自觉地暗示:自己其实至少在字面上知道,问题与“is—ought”直接相关,另一方面自觉地明示:要是不在“应然法”前面,加它个“道德上”的修饰词,就不足以显摆,这种区分的要害在于,法律与道德的隔断……

 

可是哈,一旦将这样子的决绝,放回到奥斯丁的语境中,立马会让哈特遇到,两个挠头的问题,绕不过去的那种:第一哦,要是照奥斯丁所说,实证道德与实证法一个样,都包含实然与应然两个维度,它俩岂不是只有诉诸,同样或类似的途径,才能让自己变成纯实然的,而把自己原本包含的,应然维度给消解掉?为什么实证法,非得采取与实证道德离婚的高招,才能做到这一点呢?实证道德招它惹它了?

 

第二哦,要是照奥斯丁所说,实证道德与实证法一个样,都有个可以“忽略其好坏”的实然维度,我们岂不是如同,会遇到“恶法亦法还是非法”的问题那样子,也会遇到“恶德亦德还是非德”的问题么?这样子的话,又该从哪找到,这个类似问题的答案呢?是不是也应当求助于,与实证法分手的高招,才能如愿呀?仅此两点,就能看出,哈特通过分离法律与道德,回答恶法亦法还是非法的问题,会陷入比奥斯丁,混淆了实然与应然,更糟更悲惨的困境,几乎可以说无解咧,嗯哼。

 

不错喔,如同哈特所讲,边沁和奥斯丁都主张:“不能单凭某条规则,违反道德标准的事实,就说它不是法律规则;也不能单凭某条规则,道德上值得意欲的理由,就说它是法律规则。”然而呢,稍加分析会发现,两位前辈的这个见解,远不像哈特望文生义,想当然理解的那样子,意思是想强调:法律只有完全摆脱道德的束缚,与道德彻底拜拜了,才算实然的法律。

 

毋宁说,尤其在奥斯丁那里,如同前面所讲,它的原意是指:某条规则是不是法律规则,仅仅取决于它在实然层面,是不是政治强势者,诉诸国家机器实施的制裁命令,而不取决于它在应然层面,是不是符合,我们认同的某些道德标准;所以哈,我们也不可用应然置换实然,拿应然的道德标准作尺度,指认它是不是法律规则。

 

换个方式曰吧:这个见解只是主张:尽管法律在应然层面,总是由于与道德必然相关的缘故,具有好坏对错的规范性价值,我们在实然层面,指认某条规则是不是法律规则的时候,却必须将这些规范性的价值悬置起来,亦即“忽略其好坏优劣”,单纯考察它是不是统治阶层,诉诸国家机器实施的制裁命令。

 

可是哟,哈特不仅没看到,关键在于两种不同的认知态度,不仅搞忘了,奥斯丁主张,实证法和实证道德,都有实然与应然维度的洞见,反倒还将两个维度的分水岭,归结为法律是不是与道德分离,于是乎严重扭曲了,两位前辈的精辟洞见,大大削弱了,法律实证主义,原本该有的生命力,最终让它在恶法是不是法的问题上,陷进了自相矛盾的泥潭,想拔都很难拔出来,不是?

 

举个例:引用了边沁的几段语录后,哈特指出:这些话表明,边沁既反对那种,不许批评法律的见解,又反对那种,主张可以随意违反法律的见解,从而围绕实然与应然的区别,提了个“最困难的问题”:如果法律不是它应当是的,公然与效益原则冲突,我们是应当遵守它呢,还是违反它,或是在发布邪恶命令的法律,与禁止这种邪恶的道德之间,保持中立?

 

然而哦,哈特既没看到,边沁在此说的只是,违反效益原则的恶法,与效益主义道德的具体冲突,而不是他自己鼓吹的,法律与道德的抽象隔断,又忽视了边沁面对这类冲突,找不到答案的理论窘境,反倒把边沁,在英国当时的法制语境下,倡导的“严格服从,自由批评”,当成了应对所有恶法的固定立场,却木有瞅见边沁的,另一句精辟论述:“恶法就是禁止无害行为方式的法律。因此哈,恶法禁止的行为方式,不能说是犯法。”

 

很显然,这段话一方面承认了,恶法也是“法律”,另一方面又主张,从事恶法禁止的行为,不等于“犯法”,结果既展示了边沁,无法将两个方面,统一起来的两难困惑,同时也体现出他的应然立场,与由于强调恶法亦法,便要求人们服从恶法的哈特,之间的微妙差异。

 

再比如,哈特似乎更欣赏奥斯丁,断言反抗恶法,就属于无政府主义的糊涂见解,却既没看到,他还在应然层面主张,实证法应当符合神性法,否则人们就不必服从,从而落入了,与边沁差不多的两难窘境,也没看到,他要求人们服从恶法的约束力,扭曲了正义感,不是像哈特自己那样子,基于法律与道德的隔绝,而主要是因为,他把实然与应然弄混了,才走向“实然即应然”的另一个极端。

 

相比之下,哈特是在奥斯丁犯下的,低级失误基础上,更上一层黄鹤楼,将后者精辟指出的,“忽略其好坏优劣”的“价值中立”,曲解成了“法律与道德分离”的“道德无涉”,结果既否定了法律与道德,在实然层面的不可分割(任何实证法都是立法者,基于道德上的正义理念制定的),也否定了它们,在应然层面的不可分割(任何人都能基于道德上的正义理念,对任何实证法做出,好坏对错的评判诉求),以致不仅得出了:只有与道德分离的实证法,才是实然法的错谬命题,而且得出了:恶法既然是实证法,就对人们具有有效的约束力,应当服从的荒唐结论,以致无可挽回地葬送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前途。草台就是草台,木有法子,嗯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