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派正经 66. 正义 “ 两 ” 原则的 “ 二元主义 ” 困境

作者:lu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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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派正经66.正义原则的二元主义困境

 

罗尔斯将差别原则,也当成强制他律的正义原则,理论上的荒谬处在于:由于把正义,分裂成了“两”原则,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也跟着变成了,“二元恣由主义”,因此如同所有的,二元劳什子一个样,会遇到怎样才能,确保“吾道一以贯之”,以免逻辑上讲不通的棘手麻烦,嗯哼。

 

实然各系列说了,尤其在道德政治领域,任何“主—义(ism)”的实质,都在于赋予某个,一以止的正“义”原则,“主”导一切的地位,允许它在冲突情况下,压倒其他原则,对人伦关系发挥出,终极的决定性作用;谁要是违反了,则被认为是,造成了没法接受的“不义”后果,应当受到他律强制的严厉惩罚。

 

《正义论》开宗明义,把“正义”说成是,“社会制度的第一德性”,还将它与“真理”,这个“思想体系的第一德性”相比附,目的就是强调,正义“说一不二”的底线效应:如同任何不真的理论,必须拒绝或修正一样,任何不义的法律制度,也必须改造或废除。

 

正因此,假如某种思潮站在了,多元主义或相对主义的立场上,主张多于一条的原则,都能发挥正义的底线作用,一旦这些原则之间,出现了没法调和的冲突,它就会跟着布里丹驴子的节奏走,陷入无所适从的荒诞结局,即便不被饿死,逻辑上也会左支右绌,张口结舌,不是?

 

罗大侠尽管牛,可也逃脱不了,语义分析的必然性啊,所以一旦把自由与差别,都当成了正义原则,他的政治自由“主义”,肯定也会遇到,二元对峙的难题:万一它俩之间,出现了张力矛盾,该咋办吔。挠头。

 

某种意思上讲,尔斯兄强调,两条正义原则之间,还有个词典式的秩序,头号自由优先于二号差别,就是打算避免,一种主义,两条原则”的逻辑窘境:尽管正义这种“第一”德性,是“两条”性地呈现出来的,词典式的秩序,照样能够确保,它是根一以止的底线,因为只有满足了自由原则,才可实施差别原则,就能有效地防止,强调福利的差别原则,危害强调权益的自由原则,让政治自由“主义”,左右为难,自相残杀,内卷到死的尴尬局面。

 

尽管大师的考虑,的确属于百密,但免不了也有一疏哦,一个不小心,就绕过了一个,绕不过的根本问题:假定自由原则本身,已经得到了充分的满足,为什么还要将,差别原则拉扯进来,也当成了正义原则呢?这样子生拉硬扯,岂不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嘛,嗯哼。

 

大佬绕过了这问题,自然也不会为自己辩护了。不过哎,换位思考的话,貌似至少能找到,两个可能的答案。第一吔,这种定位意味着:居于首位的自由原则,并非正义的决定性因素,反倒还潜含着,制造“不义”的邪恶契机,尤其会造成,获益最少者没达成最大福祉,这种不可接受的严重后果,所以必须用差别原则,纠正自由原则造成的“不义“现象,让正义真正得以确立。

 

然而哈,这样子一来,咱们就木有理由,再把重权益的自由原则,说成是正义的头号原则咧;毋宁曰,更应当将重福利的差别原则,提升成正义的唯一原则,自始至终优先防止,会让获益最少者的最大福祉,实现不了的不义现象,而不是自始至终优先防止,会对任何人的应得权益,造成严重伤害的不义现象。

 

无需讲,这个可能的答案,会让尔斯兄彻底背弃,他自觉指认的自由主义立场,改换门庭,转而投靠他抨击过的,效益主义威虎山,因为实现获益最少者的最大福祉,显然灰常接近,实现“最大多数的最大福祉”,这个效益主义的终极目的,从而一举把他抛入到,精神分裂的巨大危险之中……

 

暗射冷箭一枚:时光倒回去一百年,大不列颠的约翰·密尔,恰恰曾这样子,在两大思潮之间,徘徊不定,犹豫不决,不知道站哪边才好,因为他一方面承认:“对人类福祉来说,禁止人们相互伤害的道德规则,至关紧要,并要求把这条规则视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权益的,一个基本前提,另一方面又自觉地肯定了,效益主义的立场,彰显了“最大多数最大福祉”的终极意义。精神想不分裂,都没门儿,不是?

 

第二吔,这种定位意味着,居于首位的自由原则,虽然是正义的决定性因素,只要贯彻了它,就足以确保每个人的自由权益,都得到平等的尊重,防止坑人害人的“不义”现象,但还是会留下,人际间的某些不均等,尤其是财富方面的不均等,所以有必要诉诸差别原则,减少这些令人遗憾的“不良”现象。

 

“同情”理解地曰:这个可能的答案,仿佛更接近于,尔斯兄的初衷,否则的话,他就木有必要,一方面特别强调,自由原则的优先地位,另一方面又动用,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这种漏洞百出的虚构预设,也要将差别原则拉扯进来,当成一条正义的原则来推崇啦,嗯哼。

 

不过吔,尽管初心完美圆润,逻辑上的窟窿,照旧清晰可见:倘若承认了自由原则,作为正义的根本性因素,足以确保正义的充分实现,尤其可以有效地防止,侵犯权益的不义现象,那即便还留下了,财富或其他方面,某些不均等的不良缺失,需要差别原则加以弥补,也不必因此就将它,当成正义的二号原则,他律强制地付诸实施呀?

 

转个弯子问哦:要是差别原则旨在克服的,人际之间的不均等,并非自由原则造成的“不义”,那为什么非要把它,当成了“正义”原则来使呢?这样子的定位,岂不是依然潜藏着,第一个可能的答案:实现了重权益的自由原则后,获益最少的弱势者,还是会遭遇,只有重福利的差别原则,才能消除的“不义”?后面就能看到,大哲的某些白纸黑字,的确印证了,第一个会造成,精神分裂的可能答案,才是《正义论》自身,内在蕴含的必然阐释。

 

于是乎,这样子的必然阐释,就让两条原则的张力冲突,变得白热化起来咧。问题在于,虽然两条原则,同样强调平等,各自的具体内涵,却微妙有别:自由原则侧重于肯定,每个人在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财富收入等方面,拥有应得权益上的平等;差别原则虽然承认了,自由原则造成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却又严格限定了,它们可以存在,亦即被允许存在的前提,因而侧重于肯定,每个人在经济方面,用于趋于均贫富的平等。

 

这样子观,两条原则所在的维度,就大相径庭啦:差异原则旨在克服的,与其说是自由权益,受到侵犯导致的“不义”,不如说是自由权益,受到平等尊重,的前提下,由于其他原因,依然消除不了的,财富收入“不均等”。这样子的不均等,虽然不尽人意,令人唏嘘,乃至引起不满,但与坑人害人—侵犯权益,因而道德上不可接受,激发义愤的不义,就不可同日而语了,不是?

 

说白了,正是基于这条理据,咱们才不应当,如同罗尔斯那样子,打着分配的旗号,把差别原则也归入,正义的范畴了:倘若将正义理解成,人们在道德领域内,不许突破的行为底线,那就只有如何在人们之间,平等地“分配”自由权益,包括平等地“分配”,拥有财富的自由权益,亦即所谓的“财产权”,不许它们受到任何侵犯的事项,才有资格属于“正义”的范围了。

 

相比之下,要是自由权益,包括财产权等,业已得到了平等的尊重,如何在人们之间,用相对均等的方式,进一步“分配”财富收入,为弱者提供福利,以求减少贫富差距的问题,尽管也有无从否认的重要意义,但由于不涉及,坑人害人的“不义”因素,就超出了“正义”的范围,放在“德性”的板块更合适。

 

怎么个意思呀?无论是谁,看到自由原则得以实施后,还存在各种不均等,尤其是获益最少者,依然过着令人伤感的,贫穷困苦日子,都有理由号召大家,出于关爱弱者的动机,为他们提供福利,帮他们改善生活状态(不是与理性人的预设,脱不了干系的,神马最大福祉哦,亲);财富方面的获益较多者,尤其应当自愿自为地伸出援手,尽到一臂之力,从而让自己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不仅符合正义,而且充满良善,努力减少由于不均等,引发的张力冲突。

 

曰得更好懂点:一方面,对于坑人害人的不义行为,咱们必须义愤填膺,诉诸自由原则的正义底线,施加他律强制的严厉惩罚;另一方面,对于贫富不均等的遗憾现象,咱们应当基于益他动机,通过慈善捐赠的德性途径,展开自愿自为的福利援助,俗话或曰:正义的归正义,德性的归德性,嗯哼。

 

很不幸,自打亚里士多德先生,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mpensatory justice分隔开,西方学界就生成了,某种越来越严重的倾向,将减少分配不均等的德性任务,通过乾坤大挪移的方式,转进到了政治板块中;尔斯兄在政治自由主义架构里,高谈阔论差别原则的分配正义,不过是这种倾向,最摩登的一个表现罢了。

 

正是在这个意思上讲,老罗不惜诉诸,无知之幕下的冷淡理性人,只担心将来成弱者的片面假定,坚持把差别原则当成正义原则,就在理论上混淆了,深度有别的自律德性与他律正义,流露出了把正义前提下的财富“不均等”,也说成是“不义”,以致将“正义”归结为,“实现财富均等”的扭曲意向,从而清晰展现了,“一元正义”变成“二元并立”后,势必面临的种种逻辑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