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元理 35. “政治”“法律”“行政”的纠结关系
道德元理 35. “政治”“法律”“行政”的纠结关系
中文语境里,“政—法”通常是连成一体讲滴,所以不仅有“政法”的工作、机构和系统,而且还有“政法”的大学,两者俨然一副鱼水情,怎么都分不开的亲密样子。所以呢,本系列也木有办法,讨论了政治的话头后,接着就要考察法律啦。
当然喽,虽然现实中有着,亲密不分开的鱼水情,可如同对待任何两个,概念术语那样子,理论上还是要辨析一下,“法律”与“政治”的微妙异同;考虑到某些“政法”大学的某些人,很想将妈校的名字颠倒过来,改成“法政”大学,这样子的辨析,特别必要,不是?
“法”的古字是“灋”,能分崩离析成,“氵”“廌”“去”三部分。《说文解字》解释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译成白话文,大意就是说:“‘法’是指‘刑’,如同水那样子公平,所以从水;‘廌’则是人们争执时,会用角顶不正直一方的神兽,想把他们去掉咧,所以从去。”
《说文解字注》进一步曰:“《易》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引伸为凡模笵之称。《木部》曰:模者,法也;《竹部》曰:笵者,法也。……法之正人,如廌之去恶也。”此外呢,《尚书·吕刑》曰:“惟作五虐之刑曰法”;《释名》曰:“法,逼也;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
这样子咬文嚼字,明白了“法”与“刑”“直”“正”“范”“去恶”“逼”的语义相通,特别是理解了,“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的阐释,事情可以说就十分清晰啦:所谓“法”,实然上是指,人们为了惩罚不可接受的恶行,依据正义底线制定的,各种强力他律的强制性规范,首当其冲的,自然就是“刑法”,同时也包括了,其他的“法律”“法令”,延伸后还能泛指,“法则”“方法”等,嗯哼。
于是乎,联想到23篇中,象形分析过的“政,正也”,“政—法”的连成一体,貌似就是顺水推舟的啦:既然“政治”是指,掌权者依据正义底线,在人伦关系中,实施强力他律的管控治理,而“法律”则是指,掌权者依据正义底线,制定出来的强制性规范,用来防止和惩罚,各种违反了正义底线,造成不可接受之恶的行为,两者的合二为一,岂不就是件,再正常不过的事儿了?
我们甚至有理由,借助概念上的这种语义相通,来点盲盒瞎猜:人类历史上,最早突破德性自律、舆论他律的限定,进到政治他律领域的标志,其实是刑法的出现:对于偷抢奸杀这样子的邪恶,靠德性自律不了,舆论也无能为力,于是乎只好诉诸,某些触及皮肉的严酷刑罚,来阻止它们的频繁发生咧,不是?
然而呢,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是:要是两者原本合二为一,为啥后来又有了,政治与法律的区分,甚至还闹出了,它俩的排位顺序,应该是“政—法”,还是“法—政”的扎嘴话头呀?因此曰:此事必有蹊跷,嗯哼。
继续盲猜下去:最初的政治权力,主要是动用刑法,惩罚不可接受的邪恶行为,如同墨翟精辟曰过的,“刑政”“听狱治政”那样子。可是呢,一旦将这样子的他律强力,贯彻到社会生活中,立马会遇到,怎样落到实处的麻烦:首先呢,总不能老让统治者,不仅亲自部署,而且亲自动手,把犯人绑起来,关进牢里,甚至砍掉脑袋吧?于是乎就得雇佣一批人员,成立相关机构,具体实施这类刑罚,是谓“司法”。
其次呢,人人各行其义后,不可接受的邪恶行为,也会推陈出新,变得五花八门,既成的法律条文很难应付,老革命遇到的这类新问题,于是乎又得雇佣一批人员,成立相关机构,与时俱进地制定,对症下药的法律条文,是谓“立法”。
最后呢,维持整体秩序的过程中,统治者还会遇到,各种与动用刑法,关系不怎么大,因而也很难贴上,“司法”“立法”等标签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发展、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统筹协调等,于是乎还得雇佣一批人员,成立相关机构,通过执行统治者的种种政令,把这类偏重趋好的事儿搞定了,是谓“行政”。
换个方式曰哈:行政机构主要承担,除了立法和司法之外的,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通过策划、组织、管控、操作和监督,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务,履行维持公共秩序的本职使命。不管怎样,孟三当年的金句:“为民父母,行政”,已经把原因挑明了:你给老百姓当爹当娘,总不能光拿着,偏重罚错的法律大棍子,随时准备揍人吧?所以才需要“行政”,执行父母官下达的,仁政施恩的种种指令,不是?
无需讲,将政治板块明确弄成了,这样子的三分拼盘,甚至提出三个方面的权力,应不应当严格分开,维系三足鼎立的问题,是它相当成熟,乃至进入摩登时代后的事情了。不过哦,考虑到情况嘛,就是这么个情况,即便再不成熟,即便搞政治的所有人员,就是同一套草台班子,他们的具体职能,似乎还是大概能够分成,这样子的三个方面,否则运转起来,很难顺畅。
于是乎,“政府(government)”这个概念,也有了下面的分别:广义政府包括了,立法、行政、司法的全部机构,因此也可以说是,行使所有政治职能的机构;狭义政府主要指,专门行使行政职能的机构,因而并不直接行使,立法和司法的职能,可同时又能调动和运用,警察尤其是军队,这些政治板块中,强力程度最高,亦即达到“暴力”水平的人员,民间通称:“国家机器(state apparatus)”。
结果哈,原本难分难舍的“政—法”,终于有了间隙,开始劳燕分飞啦:“政”偏重指“行政”,“法”偏重指“立法”和“司法”,从而进一步制造了,两者之间相对地位的扎嘴话头,嗯哼。
一方面,就一套班子的情况看,执掌行政权力的头儿,无论名号叫,法老或国王、皇帝或天子、总统或首相等,一般总是实质性地兼有,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权力,甚至能够决定,后面这俩拼盘中,官员们的任免升降、薪水多少,从而让自己成了,政治板块的全控主义者。
进一步观,哪怕在那些,让三个方面的权力,保持鼎立状态的国度里,国家元首或行政首脑,由于可以直接管控,警察军队等最强力机器的缘故,也往往会在政治板块中,独占鳌头、名列前茅,尽管名义上说是与,立法和司法机构的头儿,平起平坐、平分秋色,但发挥的实质性影响,通常都要略胜一筹,甚至是许多筹咧……
这一点上,只要脑补一下,美国总统的继任顺序,以及1957年的小石城事件:州长不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派出了国民警卫队,支持种族隔离分子,然后总统又派出101空降师,接管了国民警卫队,或许就能略见一斑,甚至是许多斑咧……
再考虑到行政机构,对各种法规法令的制定和运用,同样会让它在鼎立状态下,拥有设定底线的决定性作用,在贴近生活、效应广泛的程度上,比起立法和司法机构来,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政治板块的总头儿,一般都是行政拼盘的人,却很少是立法和司法拼盘的人,就更容易理解啦。
于是乎,“政治”从萌芽时期,与“刑法”的浑沌一体,亦即“刑政”,慢慢演变成了,以“行政”为主导的成熟状态,就让把“政”放在“法”前面的语言表述,有了牢靠的实然理据,不是?
可是吧,无论鼎立,还是不鼎立,事情还有它的另一方面:第一哦,政治板块的三分拼盘中,与法律直接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尽管相对弱势,量上毕竟占了,三分之二的多数,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法”构成了“政”的核心内容。
第二哦,当前眼下现而今,大多数摩登国度,至少会在名义上主张:行政机构应当遵守,立法机构制定、司法机构实施的法律,按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行使职能,文言又叫“依法行政”,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法”构成了“政”的核心内容。
第三哦,整个政治板块中,靠暴力机器实施的严格法律,要比靠行政手段实施的普通法规,有着更高权重的决定性,构成了维持统治阶层认同的,政治体制和人伦秩序的深度根基,以致可以说,行政机构的全部活动,实际上也是围绕正义底线的,这部分重中之重打转转,从又一个侧面折射出,“法”构成了“政”的核心内容。
说白了,某些“政法”大学的某些人,很想将妈校的名字颠倒过来,改成“法政”大学,主要就是基于,第二和第三条实然理据,并且同时还潜含着,试图将行政权力,关进法治笼子的应然考虑,同样未尝不可,嗯哼。
鉴于本系列的实然定位,澄清了“政”与“法”的关系后,接下来就不再纠结于,到底该把哪个字放前面了,而是专注于把“法”看成“政”的核心内容,分析包括行政法规在内的所有法律,作为正义底线直接体现的根本特征,及其与道德领域中,德性和舆论部分的互动关联,特别是着重探讨,为什么所有政治体制,都会凭借暴烈的最强力,民间通称“暴力”,作为贯彻严格法律的基本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