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止刘志军谷开来?死缓都会减无期
12月14日中午,几乎每家媒体都在忙于推送这条消息。一者原为正部级干部,一者是原副国级高官之妻,由于身份“特殊”,哪怕是有关他们在司法程序中的细微枝节,舆论似乎也总难以避免地陷入习惯性猜疑。
死缓适用于什么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减为无期?是否还有其他的减刑可能?先明确这些问题,我们才具备了探讨刘、薄减刑案的基础。
死缓:变通的死刑执行方式
刘志军和薄谷开来,二人虽罪名不同,但历经司法裁判后均获刑死缓。这一裁判结果,或许也是许多人质疑的源头:为何不是死刑?
死缓,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定义为: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两者的区别在于,使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不同。如: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对于什么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解释。但现实是,在“少杀、慎杀”的口号之下,死缓的出镜频次已是越来越高。
针对公众的诘问,刘、薄二人的判决书亦已做出了解答。
在刘志军案中,法院考虑到他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且认罪悔罪,故“虽论罪应判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
而薄谷开来则向有关部门提供他人违纪违法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加之她当庭认罪悔罪,法院最终判其死缓。
减为无期:死缓犯最常见的减刑之路
回归到死缓减刑的问题上来说,所谓的缓期“两年”,最朴素的理解是:对死缓犯最终是生是死的两年考验期。
对于死缓的减刑规则,刑法第五十条的表述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也就是说,只要在两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死缓服刑人员,即可减为无期徒刑。
这也正是刘志军和薄谷开来所对应的情况——他们二人的“提请减刑建议书”中都有“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表述。
所以,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刘、薄二人的减刑,其实就是在“走程序”。
现实中,死缓减为无期也是绝大多数死缓犯经历的减刑过程。
如,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中国移动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这两位“副部级”老虎,都是因“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从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
死缓之“缓”,更多的在于其威慑之力。
有统计显示,在一些省份,自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的十余年里,甚至没有一个死缓犯在换期内因故意犯罪,被最终执行死刑。
死缓的另两种结局
两年“考验期”内,如果表现出众,还有可能获得更大幅度的减刑。
刑法也明确了这一点: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死缓”两年期满以后,可以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这里的“重大立功”,依据的主要是刑法第七十八条罗列的几种情形: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目前公布的信息,刘志军和薄谷开来在监狱里的表现都不错。比如,刘志军曾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获得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薄谷开来在燕城监狱里获得了表扬3次。
但这些成绩,似乎还够不上“重大立功”。所以,他们还不能满足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条件。
不过,硬币有正反,世事也总有两端。
如果死缓犯没有抓住“考验期”的表现机会,继续作奸犯科,即还有故意犯罪行为,在查证属实后,一旦最高法核准,就真得执行死刑了。
减不减刑,谁决定?
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却并不掌握减刑的“生杀大权”。
减刑的法定程序是:由执行机关,一般也就是指服刑人员被关押的监狱,向中级以上的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法院组成合议庭后审理,对确有悔改的或有立功事实的,予以减刑。
根据2014年修订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死缓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这也就是为何薄谷开来虽然合肥接受审判,其减刑建议却提请至北京市高院。
以薄谷开来减刑案为例:燕城监狱拟为薄谷开来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向北京市高院提请减刑建议。北京高院审理后,如果认为符合减刑条件,即可裁定薄谷开来的刑期减为无期。
因此,有部分说法称把“北京高院建议薄谷开来减刑为无期”,就实属谬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