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容中国“科研船”来去自如?

自由评论网 2026-08-02 14:24+-

中国从不认为有纯粹海洋科学研究,以“海洋科学研究”是“争霸海洋、推行侵略和掠夺政策的一种工具”;批判“科研自由”不过是“探测和掠夺别国海洋资源,在别国沿海进行军事间谍活动”,而中国近年来在台海、东海及南海周边海域所进行的“海洋调查活动”,确实就如其所批判。

由于中国海洋科研船为中国军民融合体制下的灰区行动载台,若台湾仍将相关案件视为一般海事违规,只采取广播、尾随及外交抗议,中国便能在不开一枪的情况下,持续取得台湾周边水下环境资料,并逐步侵蚀台湾的海洋管辖权与国家安全。亦因如是,个人以为相关机关或可采行以下作为:

首先,依据《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之规定,外国船舶在台湾专属经济海域进行科学研究,须事先申请许可。然中国此类灰区侵扰活动从未取得台湾主管机关之许可。当科研船已投放水下拖曳声纳或海底感测器时,资料搜集、传输与设备下潜可能在数分钟内完成。若第一线海巡人员只能进行辨识、广播、警告、搜证、回报及请示,等到获得进一步命令,则相关设备可能早已完成任务。

面对经过设计的灰区行动,若仍要求海巡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偏离固定程序,则反而因此让中国科研船顺利完成作业。政府有必要建立“依法定程序为原则、急迫必要处置为例外”的任务式授权,使现场指挥官在侵害正在发生、损害难以回复,且无法及时取得上级指示时,可基于必要性、急迫性及比例原则,采取立即有效的强制措施。

此一授权并非让海巡人员得任意违反规定,而是要在法律及勤务命令中,事先明定何种紧急要件该当时得采取的特定作为。例如:科研船关闭自动识别系统、伪造船舶身分、拒绝说明作业目的、持续低速折返航行、布放不明水下设备,或拒绝停止未经许可的探测活动时,即应授权现场指挥官采取更积极的阻止措施。另外,主管海洋科研活动之《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亦应明确授权海巡对关闭AIS、伪造身分或从事未授权水下设备布放的船舶,采取扣留、没入装备及其他必要处置。

此外,针对中国科研船的反制原则,应从传统的“先登船控制人员”,调整为“先阻断资料、再控制设备、最后控制船舶与人员”。面对是船舶搭载大量无人系统与水下探测设备的科研船,真正造成国家安全危害的未必是船上的研究人员,而是正在运作的无人艇、无人潜航器、拖曳声纳、浮标、感测器及资料传输链路。因此,第一线海巡人员应被授权优先阻止设备投放、切断控制或资料传输,并对已投入海中的装备进行追踪、拦截、打捞或扣押。

当相关无人艇、声纳或探测设备正在台湾管辖海域内进行未经许可的调查,且拒绝警告、无法安全扣押,或设备即将下潜、脱离控制范围时,海巡应得采取低致命性、非人员伤害性的强制措施,使设备失去探测、航行或传输功能。必要时,并应准许对该等设备予以破坏。此等措施可包括以水炮阻止布放或回收、使用拦截网具控制无人艇、干扰遥控或通讯链路,以及利用遥控载具对水下感测器进行打捞或失能处置。于此必须要厘清的是:所谓破坏设备,必须以终止违法探测功能为目的,而非报复性毁损。

中国科研船「向阳红22」6月18日深夜非法入侵我国东北部限制水域,在海巡署强势执法下,该船翌日凌晨驶出限制水域。示意图。(取自网路)

中国科研船“向阳红22”6月18日深夜非法入侵台湾东北部限制水域,在海巡署强势执法下,该船翌日凌晨驶出限制水域。示意图。

两岸关系,敏感异常,因此登临检查,应作为最后手段。登船涉及船舶碰撞、人员抵抗、武器使用及冲突升高等风险,因此原则上应优先采取伴航阻断、航道遮断、水炮干扰、设备失能及资料链路阻绝等非登临措施。国际实务也显示,沿岸国面对拒不停止作业的科研船,通常先采取航道遮断、水炮驱离及阵位推挤等物理干扰,再视情况决定是否登船。

当中国科研船进入台湾所主张的管辖海域时,恣所欲为,并借此营造中国已对台湾海域行使管辖权的假象,相当清楚,中国所进行的海上科研活动,除为未来战场规划进行准备外,亦包括有法律战与认知战功能,对此,国家须让第一线海巡人员有能力立即制止。此非挑衅,而是向中国清楚表明:假借科研之名搜集军事情报、经营水下战场及侵蚀台湾管辖权的灰区行动,必须付出实际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