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贪千万级的官员 为何总能“免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上午对被称作「中国高铁第一人」的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4700余万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4单位涉案赃款已追缴
2011年2月,刘志军案发后,张曙光也随之失联,被停职审查。2013年9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就张曙光涉嫌受贿4700余万元提起公诉,北京市二中院受理此案并于2013年9月10日开庭审理。
此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单位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情妇罗菲(另案处理)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杨建宇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曙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张曙光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曙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庭审结束后,张曙光未表示上诉。
副局长受贿2400万
另悉,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苏顺虎涉嫌受贿2400余万元被提起公诉。同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苏顺虎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苏顺虎先后利用担任原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货运营销计划处处长、营运部副主任、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的职务便利,分别接受山西省曲沃县闽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某、江西省中创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北京市铁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的请托,为上述3家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3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00余万元。案发后,受贿款物已全部被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苏顺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苏顺虎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且受贿款物已全部被追缴,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香港商报 :为何又是死缓?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然而,近些年法院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判决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动则数千万),情节特别严重的贪官,常常因为坦白认罪、退缴赃款等从轻判处死缓。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等,「坦白、认罪、退赃」成为贪官的免死牌,引起激烈争议。
虽然「死缓」只是「缓死」,但如果缓期2年期间表现好就可「免死」。事实上,被判死缓2年后又被执行死刑的贪官至今空白,而其中各种原高官获假释、保外就医的却屡见不鲜。
那些没有拿到免死金牌的贪官,被处决的原因并非因为贪污多少钱,而在于贪污渎职造成的其它更严重的连带后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曾表示,「尽管目前国家的法律对官员的渎职、贪腐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很少对他们立即执行死刑,除非其还有经济之外的严重问题,或者说还引发了另外的巨大损失。」
「持续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免于判处立即执行死刑,这些情况将有利于中国政府在今后外交活动中的协商和谈判。」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赵长青说,「这里面有政治因素的考虑,不能完全以法律规定来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