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两大判决! 川普与马斯克的杀手锏
马斯克与拉玛斯瓦米是“政府效率部”的负责人,他们将在2026年7月4日前提交一个改革美国政府的计划。
日前,马斯克在一篇文章中提到,其改革将立足于最高法院最近的两项判决。
一个判决是2022年的西弗吉尼亚诉环境保护署案(West Virginia v. EPA),另一个判决是2024年的洛珀·布莱特企业诉雷蒙多案(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这两个判决为何对马斯克的改革如此重要呢?为何被马斯克当作了杀手锏呢?
1)西弗吉尼亚诉环境保护署案(West Virginia v. EPA)
西弗吉尼亚是美国的一个州,环境保护署(EPA)则是一个联邦部门。
该案于2022年6月30日宣判。
2014年,环境保护署根据《清洁空气法》第7411(d)款的授权,制定了“清洁能源方案(CPP)”,该方案要求各州与能源公司(如发电厂)要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
2015年8月,28个州与几百家公司在哥伦比亚区联邦上诉法院对环保署提出了司法挑战,他们认为环保署无权制定这样的规则。
2016年2月,最高法院下令暂缓执行“清洁能源方案(CPP)”。
西弗吉尼亚诉环境保护署案(West Virginia v. EPA)
川普上台后,环保署废除了“清洁能源方案”,并要求法院中止先前的诉讼,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照做了。
2018年6月,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发出指令,要求环保署必须提出新方案,否则案子就将继续下去。
两个月后,环保署提出了一项名为“可负担得起的清洁能源规则(Affordable Clean Energy rule,ACE)”,2019年6月,ACE方案正式定型。
这个规则要比先前的CPP宽松得多,因此,许多健康组织与环保组织提起了诉讼。后来,原告方发展到了170多个法人,其中包括三个州,还有一些城市。
原告方认为,《清洁空气法》要求环保署制定规则,以减少污染排放、保护民众健康,但是环保署制定的ACE规则,却漠视了《清洁空气法》的相关规定。
2021年1月19日,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以2比1判决原告获胜,认为环保署的做法,违反了《清洁空气法》中的相关规定。于是,ACE被法院废除,奥巴马时期的CPP得以恢复。
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出来后,以西弗吉尼亚为首的19个州以及许多能源公司也提出了司法挑战。其中,除乔治亚为摇摆州外,其余的18个州均为红州。而且,这19个州的时任司法部长,均是共和党人。他们一起协商,将这个案子带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2022年6月30日,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以6比3做出裁决,支持了西弗吉尼亚等原告方,判决环保署败诉。
最高法院认为,必须要有明确的国会授权后,环保署才有权限制现已存在的发电厂的污染排放,并认为环保署先前的方案应当适用于“重大问题原则( major questions doctrine)”,所谓“重大问题原则”,指的是当行政机关要实行可能会广泛影响社会经济的方针时,这样的方针就被视为是“重大问题”,因此必须要事先取得更为明确的国会授权,而不能由行政机关自主行动。
这个判决,是削弱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加强了国会的权力。
2)洛珀·布莱特企业诉雷蒙多案(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这个案子要比第一个复杂很多,但是也更具有里程碑意义,值得好好讲讲。
被告雷蒙多是美国商务部的部长,洛珀·布莱特企业则是新英格兰地区的一家鲱鱼捕捞公司。
要把事情讲清楚,则首先得讲讲“雪佛龙原则(Chevron deference)”。在1984年的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决到:法院要尊重行政机构对法律的解释。
但解释法律的,不应该是法院吗?为何要法院尊重行政机构的解释呢?
其实,最高法院只是要求法院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尊重行政机构对法律的解释。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法院才会尊重行政机构的解释。
1,国会所通过的法律,在语义上有模糊之处,属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范畴。
2,行政机关的对法律的解释,是合理的,且在其职权范围内。
如何看待以上两个前提条件呢?
从第一个条件出发:如果国会所通过的法律是语义明确的,那么法院就必须尊重国会的解释(但如果违宪,则当然不可能尊重),而不是行政机构的解释。
从第二个条件出发:行政机构只能对本专业领域内的条款做解释,而不能跨专业,同时,行政机构的解释,也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能异想天开。
以上,就是特别著名的“雪佛龙原则”,“雪佛龙原则”在实际上扩大了行政机构的权力,属于是司法系统的自我“削权”。
讲了雪佛龙原则后,又得讲讲一部名为《马格努森-史蒂文斯渔业保护与管理法案(Magnuson-Stevens Fishery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Act, MSA)》的法律。
这部法律制定于1976年,根据该法,美国商务部下面的国家海洋渔业局有权要求出海捕鱼的船只,必须带上一名海洋渔业局的监督员,以防止过度捕捞。
该法律还特别规定,在北太平洋以及外国水域捕捞的话,则船主需要支付监督员所产生的花费(非日常花费)。但是其他地区是否也可以要求船主支付花费呢?该法律则没有明说。
2020年,国家海洋渔业局制定了一项规则,要求在新英格兰海洋地区进行鲱鱼捕捞的船主,也得支付监督员在船上的花费。
新英格兰地区一家名为洛珀·布莱特的鲱鱼捕捞公司算了一下,规定出台后,公司每天得额外负担700美元。这对于一个家族经营的小微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于是,公司将商务部下的国家海洋渔业局告上了法庭。公司认为,《马格努森-史蒂文斯渔业保护与管理法案》并没有授权海洋渔业局要求新英格兰地区的鲱鱼捕捞船主负担监督员的花费。
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援引了最高法院在1984年所确立的“雪佛龙原则”,判决国家海洋渔业局胜诉。
这家鲱鱼捕捞公司不服,上诉到了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法院,巡回法院维持了原判。
公司还是不服,上诉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6比2(杰克逊大法官回避)判决公司胜诉,商务部下属的国家海洋渔业局败诉。
最高法院还在判决中推翻了自己于40年前所确立的“雪佛龙原则”。
“雪佛龙原则”被推翻后,就意味着下级法院有了更大的权力,下级法院不必再尊重行政机构对法律模糊条文的解释,而是可以自主解释。
这样一来,以后行政机构在依据法律出台细则时,即使法律条文本身是模糊的,行政机构也不得不提前考虑下法院的想法。
由此,行政机关的权力,被削弱了。而司法系统的权力,加强了。
3)我为大家总结一下,以上所提到的两个案子,实际上都是在削弱行政机构的权力,尤其是行政机构在监管方面的权力。
前一个案子,要求在重大事项面前,行政机构必须事先取得国会的更为明确的同意,而不能自作主张。
后一个案子,则要求法院不必再尊重行政机构对法律模糊条文的解释,而是可以自己去解释,由此一来,行政机构在法律未有明确授权时,将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这就是为什么马斯克要重点提及这两个案子的原因。在马斯克的政府改革方案中,这两个案子将起到核心作用。毕竟,马斯克无法去改革国会、司法分支,川普也不要求他在改革计划中涉及到国会与司法分支。说实话,川普自己都很难去改革国会与法院,更别说马斯克了。
但是,在有了最高法院的两个判决后,对行政分支的改革,则是有可行性的。
其实,最高法院的这两个判决,又何尝不是在削减联邦权力、改革美国政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