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反腐新常态: "党外"再不能"例外"
高新评论分析文章:文章《甘陕官场夫妻双双落马 揭露地方税务系统腐败隐患》一文, 大致内容是甘肃省女副省长赵金云于10月25日被通报落马,成为自去年以来第60位因职务犯罪被查的中管干部。她的丈夫陕西省税务局局长包东红的信息也从本单位的官网上消失了。开始撰写本文时,笔者到陕西省税务局官网上核实,发现该网上的“领导简介”栏里一把手的位置被该局党组副书记王宏伟占居。
一位曾与包东红有过交集的退休人士宋先生接受采访时说: “她(赵金云)是怎么进入政府我也不清楚,她是民主党派的(九三学社),民主党派应该是清水衙门,她还能弄那么多(钱)……”
事实上,首先民主党派自身就早已不是“清水衙门”,民主党派专职领导人里也出现了“职务犯罪”现象。其次,像甘肃的赵金云副省长这样的民主党派成员在走上“领导岗位”之后,因以权易钱、以权易色、以色易权而被各级纪委以同级监察委名义先“留置“,后“移交司法”者已经是越来越多。
之后,这篇文章已经成为中共各级统战部门教育党外干部的必读文章。
所谓“党外干部”的同义词是“非中共党员干部”。按照中共统战部门文件的权威说法: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非中共人士,包括民主党派、无党派、少数民族、宗教界、非公有制经济、港澳台海外等领域的代表人士”。其中的主要部分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人士,在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外干部和民主党派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工商联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外人士,(以及)在有关社会团体担任一定职务并发挥较大作用的党外人士。
那么,上述人中的一部分,即“在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外干部”有多少呢?
在习近平登基的前一年,时任中央统战部副部长陈喜庆在中央外宣办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截止到去年(2010年)年底,全国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非中共人士有3.2万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的部委办局领导班子当中,非中共的领导干部19名,省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当中的非中共干部有207名,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配备了非中共的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国务院组成部门还有两名非中共人士担任正部长(指当时的万刚以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身份兼任政府的科技部长,陈竺以农工党中央副主席、主席身份任卫生部部长),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有33名非中共人士担任了政府部门的正职。省级高等法院、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当中还有654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
而习近平上台之后,很快主持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用中共官媒的说法就是“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党外干部配备的‘刚性’要求”。
接下来,在2018年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又再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着眼近期需求和长远战略需要,培养选拔一定数量规模的优秀年轻干部,其中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都要有一定数量。”
所以,如今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的数量肯定是远远超过了3.2万了。而林子大了,自然就是什么鸟都有。
一篇出自“民主党派成员”之手的文章《当前我国党外干部群体反腐形势分析》中写道:“……在社会舆论眼里,中国共产党党员也几乎成了政府腐败的唯一来源。这种长期的错误理念导致我国反腐败工作进行的不全面、不充分,也与党外干部群体反腐形势相背离……。党外干部群体很明显,同样也是我国公权力执行主体之一,理所当然也可能是腐败的源头。党外干部不能因其特殊性,就成为反腐败斗争中的‘死角’。所以,加强党外干部群体反腐工作力度势在必行。全国县处级以上干部中的党外干部占比约为4.6%。虽然占比较少,但绝对数量上也不算小数目。对于如此之多的党外干部,在我国前期反腐败工作中却扮演着边缘化的角色。在日常的反腐败工作开展中,党外干部往往被排除在外,或者被束之高阁,视为名义上监督力度的一环,而非受监督的主体。“
另外一篇论述“党外干部不能享有”治外法权“的文章如此警告所有党外干部:法律没有“死角”,反腐败也没有“盲区”,党外不是“纪外”,也不是“法外”,更不能成为“例外”。
该文章中介绍的案例之一是山西省临汾市前副市长苗元礼。此人被指控“用掌管的煤炭生产、安全审批权、管理权、监督权大肆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落马之后此公多次“反省“说自己一直以来都相信(与党员干部相比)党外干部享有即使违法乱纪也不会被“怎么样”的特权。他说:“我不是党员干部,是党外干部……。不是党员,可以不受党纪约束;有了事,组织上也许会宽容些”。
而这位苗副市当年被查的“导火索”,竟是当时临汾市的另外一名副市长在看到省委组织部下达的拟提拔苗元礼为省政府机关正厅级干部的公示之后,鼓动一群曾身受苗元礼之害的煤老板联名递了状子向中纪委揭发。
(示意图)
这里解释一下,按照中共组织规定,党外干部在县以上各级政府、政协、人大以检察院和法院等权力机关只能担任副职,不过,在各级政府下属的部委、厅局,党外干部也可以担任正职。而苗元礼当年被拟任的职务就是山西省煤炭厅厅长。当然,凡是用党外干部担任行政一把手的部委、厅局里,同时还要设一个党组书记监督他(她)。据说中共当局有内部通知,各级公安、国安机构里,都不能安排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无论正副。
苗元礼当时对山西省纪委的“反省”材料被曝光后,人民日报也适时刊登出《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反腐败“党外”也不“例外”》一文,说是随着党外干部培养选拔迈上新台阶,苗元礼、邹德祥等案发,对于党外干部的监督管理问题,也进入了公众的视野。苗元礼等无党派领导干部的违法案件暴露出在党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着薄弱环节。……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成为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课题。
不过呢,正是在苗元礼案发之后,“党外干部群体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减反增”。针对党外干部比党内干部的“越反越腐”是有过之而不无及的现象,中央统战部特别下达了“研究课题“,研究成果之一《当前我国党外干部群体反腐形势分析》一文分析说::……党外干部因其具有国家干部和党外代表人士双重身份,也存在一些不同于党员干部的独特性影响因素。
文章作者坦承“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党外干部群体是长期被排斥在核心位置外的。在机关中,党外干部往往只能充当次要或者边缘岗位,即使是当上领导,所承担的也多是重要性相对较弱的职能”。如此现实情况“造成部分党外干部心态失衡,认为自己是‘被统战’的干部,是执政党的‘花瓶’…… ‘有位’但很难’有威’(故不可能)‘有为’。……久而久之,就会产生’局外人’心理。纵观‘落马’的党外干部可以发现,‘不是党员,可以不受党纪约束’这种错误的意识使他们长期放弃了接受来自组织、来自群众的监督,逐渐养成了‘天马行空’、妄自尊大的思维和行为习惯。“
文章作者还找了一条理由:“(相对中共党员干部,党外干部)社会关系复杂,抵御腐败风险能力构筑滞后。在中国,党外干部尤其是民主党派干部,由于所处的政党、群体社会层次更为‘上层’,所面临的腐败诱因也更多。如民主建国会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会内企业家数量居多。会内组织活动中,该会干部多与企业家接触固然有助于了解企业发展情况,但也存在权钱交易的风险加剧。”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领导科学学科创始人”李拓则认为:中纪委处理民主党派官员先例较少,是因掌握实际权力的多数都是中共党员。但是,十八大后加强反腐,也包括对民主党派的反腐,“这意味着进入新常态,不要以为其他党派的就没有人管“。
说这番话时的李拓正在就广州市政协前副主席潘胜燊“出卖国家利益”案接受境外记者采访。对于“虽然潘是民建成员,但官方报道其调查经中共广东省委批准,并由中共广东省纪委发布”的问题,李拓回答说:从措辞上判断,由中共纪委“双规“(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接受调查)了他。民建中央设有监督委员会,负责检查该会纪律执行和监督成员履行职责。而中共的党章并未提及对其他党派成员的违纪处理。官方消息所指潘的“违纪”应是违反了民建的党纪,他们的党纪也是坚持廉洁奉公的。中共纪委处理民主党派的公务人员,法理基础来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中共与民主党派合作的“十六字方针”。
李拓的意思似乎是由共产党的纪委代民建中央的纪监机构执纪是天经地义。而这位“中国领导科学”的学科带头人说这番话时肯定也没有想到,正是因为以中共(党内)纪委的名义“双规”并查处非中共人士----无论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还是宗教界人士、(不在党的)私营企业主等,确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所以才在十八大,也就是习近平登基之后,时任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很快主导成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委。虽然同时也明文规定监察委和同级党的纪委是所谓“合署办公”,也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对真正的非中共人士进行查处时,只打监察委的名号。
这里之所以强调“真正”二字,是因为中共党外干部中,有一部分是具有中共党员和民主党派领导成员双重政治身份的。比如前年落马的时任北京市政协副主席于鲁明的官方简历清楚写明他是1986年12月加入农工党,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日后因为党的统战工作的需要担任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委、北京市委主委之前,曾先后担任过大兴县精神病医院院长、党组书记和县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中也明言于鲁明因“严重违反(共产)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开除他中共党籍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前面说到的《学习时报》刊登的《党外身份不是党外干部的“挡箭牌”》一文,也还特别以于鲁明为典型案例,说于鲁明曾任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委、北京市委主委,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等职,是党重点培养选拔起来的高级干部,但其背弃党派初心,丢掉共产党员标准,把拥有的党外身份当作可以“例外”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