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裁定又成“废纸” 印度拒接接受
本周一,海牙国际仲裁庭裁定,印度和巴基斯坦于1960年达成的一项河流使用权条约仍然有效。印度表示,不接受该裁定,称仲裁庭没有司法管辖权。
在世界银行斡旋下,印巴曾在1960年达成《印度河水条约》,对流经两国的六条河流的使用权进行分配管理。大致而言,印度获得东部三条河流——拉维河、比阿斯河、萨特莱杰河的使用权,巴基斯坦则获得西部三条河流——印度河、杰赫勒姆河、奇纳布河的使用权。不过,印度也有权在西部的河流上建设水电项目。
该条约经受住了两大拥核国家之间战争以及长期对立的考验。然而,印控克什米尔地区发生血腥袭击导致26人死亡后,印度宣布一系列外交和经济措施,其中包括:2025年4月,印度宣布暂停执行《印度河水条约》。新德里指责伊斯兰堡对该袭击提供了支持。巴基斯坦则予以驳斥。
数百万巴基斯坦民众依赖印度河、杰赫勒姆河、奇纳布河获得饮用水、灌溉用水以及日常所需。
印度暂停执行该条约后,巴基斯坦向海牙国际仲裁庭提起上诉。
本周一(8月31日),海牙国际仲裁庭裁定,1960年的《印度河水条约》仍然有效。
巴基斯坦表示欢迎,认为印度仍须遵守该条约。但印度外交部则声称,该“所谓的仲裁庭”是“非法组成的”。印度外交部表示:“该仲裁庭对于印度的主权决定而言没有任何司法管辖权。”
专家:印度质疑争议解决机制本身
伦敦国王学院高级研究员、巴基斯坦政治学者西蒂卡(Ayesha Siddiqa)向DW表示,如果印度拒绝接受,那么仲裁决定可能很难落实,“因为仲裁庭并没有强制执行力”。
但她表示,裁决的确赋予了巴基斯坦道德上的优势。
多年来,印巴对于如何诠释该条约,特别是印度在西部三条河流上修建水电项目的问题上,一直存在分歧。
新德里Manohar Parrikar国防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辛哈(Uttam Kumar Sinha)表示,如今,印度不单对条约的诠释提出异议,而且“对条约的争议解决机制本身”也提出异议。

1960年的《印度河水条约》规定了六条河流的水资源使用权
实际影响有限?
实际的影响也取决于,印度对于西部河流上基础设施采取的具体举措。
智库Mantraya创立者德苏萨(Shanthie Mariet D'Souza)表示:“要有效阻止或显著改变印度河、杰赫勒姆河、奇纳布河的水流,需要有大型基础设施如水坝、运河或大型蓄水系统,这样的基础设施目前是不存在的。”此外,地理和技术上的限制也制约了印度拦截这些河流的能力。
辛哈也持类似观点。“印度无法简单地‘拦住’西部的河流。”
大型蓄水及分流项目耗时数年乃至数十年,需要大量的投资,并要在喜马拉雅山区进行困难的施工,同时还要符合环境要求,并获得国内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