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经济大省,动真格的了!
Finding评论文章:《中国第一经济大省广东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财税〔2016〕36号这个文件本身2016年就有了,但以前很多地方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在广东开始动真格倒查,看来广东财政也是真的没钱。企业赚了后面亏了不能抵,要补税。亏了后面赚了可以抵,年底清零不结转。这个本身就极度不合理,往下还会带出一连串更严重的问题:
1. 制度性设计缺陷,会导致“亏钱也要交税”
年底清零是最大的坑。文件规定: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但年末仍为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什么意思?
更惨的是:2024年1月赚了500万,你要按500万的销售额去交增值税,6%,就是30万增值税。2-12月你亏了600万,总体你是亏100万的,但因为你前面已经交了30万,这30万退不回来,亏损也不能结转到明年。你实亏100万,还要交30万的税。
这就导致企业一年内只要有过盈利交易被系统抓到,就要先交税,亏损成了企业自己的事。这根本不是增值税中性的原则,变成了对交易流水的惩罚。
加权平均法的陷阱:
买入价要选加权平均或移动加权,36个月不能变。对于频繁交易的企业,加权平均成本会被越摊越低。
举个例子:你10块买了1万股,后来50块又买了1万股,加权成本30块。你在40块卖了1万股,明明第二笔是亏10块卖的,但按加权平均,你卖出价40-成本30=赚10块,要交税。把亏损交易硬生生算成盈利。
2. 对企业是毁灭性连带伤害
第一,资金流直接断。
增值税是价外税,当月或当季就要申报。你账面浮盈就要交现金,亏损又不退。很多企业炒股是为了盘活闲置资金,结果现金没盘活,先被税务掏空。
第二,倒查+滞纳金+罚款。
现在广东是倒查3-5年。2016年的文件,很多企业过去5年根本没申报过金融商品转让。一旦被稽查,不只是补税,还有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年下来滞纳金可能比本金还多,再加0.5到5倍罚款。很多企业直接就破产了。
第三,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亏损不认。
增值税你按卖出-买入交了,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股票买卖的亏损很多地方税务局不让你计入“可弥补亏损”里抵扣其他主营业务利润,或者要求你做纳税调增。等于一道亏损,两道税。
第四,发票开不出来,合规死结。
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按规定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或不开。这意味着你下游无法抵扣,但你的买入成本又没有进项票。整个链条是断的,税务系统里你永远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特别容易被风控系统盯上。
3. 更宏观的副作用
1)企业会集体“搬家”和“销户”。
以后企业不敢用自己主体炒股了。会把账户注销,把钱转给大股东个人去炒,因为个人买卖股票是免增值税的。但这样又会引发公私不分、挪用资金、个人所得税视同分红的新风险。
2)资本市场流动性会被实业资金抛弃。
A股里很多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产业资本是重要的流动性来源。如果企业炒股综合税负是6%增值税 + 25%企业所得税,综合超过30%,而个人只要20%甚至免增值税,谁还敢用企业户做市值管理、参与定增、做战略投资?
3)会逼出更多假筹划。
比如一些企业会去搞“买入价虚高” - 通过对倒、分红除权除息时做文章来做高买入价。或者把股票账户放到资管计划、合伙企业里去,结构越来越复杂,监管反而更难。
4)选择性执法,尺度不一。
什么叫“同一金融商品”?有人按股票代码算,有人按“股票”这个大类算。加权平均法,券商提供的对账单和税务要求的算法根本对不上。最后就变成专管员说了算,自由裁量权巨大。

给还在用企业户炒股的老板几个现实建议:
立刻自查2016年以后的交易流水: 用券商的交割单,按移动加权平均法自己先算一遍,别等税务局来算。重点看每年12月31日有没有把负差清零。
36个月的选择要做书面留痕: 在第一次申报前,书面向主管税务局备案你选择的是加权平均还是移动加权,否则到时候怎么算都是你错。
考虑停用企业户: 如果只是闲置资金理财,真的不如分红到个人后用个人账户操作,或者买那种企业赎回不算金融商品转让的理财,比如保本的银行理财、信托分红,很多是不算的。
保留所有买入价凭证: 税务局现在不认券商APP的截图,只认交割单原件。
广东这次是风向标,2016年的老文件拿出来全面执行,说明地方财政确实压力非常非常的大。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有动力去挖。其他省市也会很快跟进的,放心,一个都跑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