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莫再自陷停摆
于立法院的杯葛下,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以下称NCC)委员现仅剩3人,不足法定人数之过半。 于委员缺额4人之情形下,又恰逢无线及有限广播电视的换照潮,今年中计有2家无线台、9个卫星频道及20余家无线广播电台需要依法换照,否则将无法播出。
然而,是否准予换照,需要NCC召开委员会作成决议,才能作成准予换照与否的行政处分。 现在整个机关只剩下3个委员的情形,是否能够召开委员会作成决议? 如果不行,那这些等待换照的广播电视事业们该怎么办? 除了影响到业者的经营外,又是否会影响到民众的视听权益? 这些都成为问题,也有业者为此声请行政诉讼上的定暂时状态处分进行救济。
就此,NCC代理主委陈崇树于3月27日面对立委质询时表示,“目前有法规可协力,让换照中的业者继续留在平台上,NCC会告知申请业者审查进度,并建议平台业者让尚在换照中的业者继续播出。”然而,这个权宜之计可以“协力”的法规依据是什么? 毕竟委员无法开会可不是依法可发出“临时执照”的情形,在欠缺法源依据的情形下,NCC真的可以要求或建议让这些未能完成换照的业者留在各该平台上继续播出吗? 其实不无疑问。
《NCC组织法》第10条第3项前段规定:“会议之决议,应以委员总额过半数之同意行之。”NCC目前的见解认为:所谓委员总额是指“法定总额”,而不是“现有总额”,因此目前仅有3位委员无法召开委员会议。 然而,《NCC委员会议议事要点》第2点明订:“本会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委员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之。 未依法就任委员或就任后出缺者,不计入委员总额。”依此,出缺之委员并不计入委员总额,可知委员会决议时应采记的“委员总额”指的是实际在任的“现有总额”,而不是“法定总额”,至为明确。 既然NCC委员会议议事要点已经明订决议门槛是现有总额过半,NCC为何坚持对外解释为法定总额过半、自绑手脚,这就着实让人不解。
又即使NCC于前任主任委员陈耀祥时期,在113年7月26日第1129次委员会议中,就决议门槛的议案,以委员会决议增订第18点规定:“本要点规定之事项,于委员人数未达委员总额过半数时,除依本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不得授权之事项外,由主任委员或代理主任委员召开委员咨议会议。”然而,即便新增此条规定,就“委员总额”之定义仍应是用前开第2条之规定。
又若从历史解释来看,《NCC委员会议议事要点》原名为《NCC会议规则》,NCC于95年2月22日成立后,第一届委员会议随即于95年4月10日订定该会议规则,彼时第2点即规定:“未依法就任委员或就任后出缺者,不计入委员总额。”该会议规则嗣后多次修正,并于103年更名为《NCC委员会议议事要点》,但第2点关于委员总额不计入缺额委员的规定,自95年迄今从未变更,即应以“现有总额过半”作为基准,而非“法定总额过半”,NCC当前对外发布的新闻稿却称自始均采“法定总额过半”,与事实并不相符。 NCC另于新闻稿中提及立法院公报第94卷第32期,称立法院在《NCC组织法》订定过程中之讨论内容,应采“法定总额过半”解释。 然而从该立法院公报中,其实全然没有委员会议决议应采法定总额过半之讨论内容,更况后来的法条文字写得清清楚楚,就是采“现有总额”作为基准。
NCC议事规则明订,委员会议决议门槛是现有总额过半。 (摄影:张哲伟)
NCC委员王正嘉于脸书撰文称NCC已召开专家咨询会,有教授与资深律师均认为NCC现在依法无法决议。 然而,有参与过行政机关咨询会议经验的人都知道,咨询结论往往与题目怎么问息息相关。 假设该咨询会议的议题是:“因立法院未通过新任委员导致NCC委员缺额而不能召开委员会议,应如何解决?”这个议题的设定就已经默认委员会议无法召开,则于该次咨询会议中,自然就无法讨论到决议门槛的问题。 实则,合理的谘询议题应是:“一、依照NCC组织法及议事规则,委员会议之决议门槛应采现有总额过半或法定总额过半? 二、倘若委员会议无法召开,应如何解决?”如此才有以法律专业理性讨论决议门槛的可能。 因此,所谓学者专家“背书”是否真是如此,背书的内容又是什么? 或许NCC可以公布该次专家咨询会的相关文件与会议纪录,才有可能进一步讨论。
如开头说明,最近执照到期的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已有多家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 从裁定理由中可知,那些声请暂时处分的事业们也都是以NCC无法召开委员会议,所以原告无法获得换照为由来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但这前提是否存在本身存疑,法院裁定中更没有就NCC会议的决议门槛表示意见,因此若以这些裁定作为NCC的决议门槛应采法定总额过半之依据,恐怕也是本末倒置。 若这些业者的诉讼策略不同,结果可能也会不一样。
在前任主任委员陈耀祥那批委员卸任前,即不断呼吁立法院若不审查新任委员将导致NCC委员会停摆,这对执政党来说,确实也是个可以对民众诉求蓝白不理性杯葛的口号,因此也不少跟着这样主张。 然而,如果细究法律规定就可以知道,其实NCC的委员会议即使在过半数委员遭立法院杯葛而无法产出下,仍然可以召开也应该召开。
就此,NCC委员王正嘉仍于其脸书表明担忧,称“有哪个行政院官员敢说3个委员可以召开委员会议”? 然而这其实没有针对前开法律适用提出合理说法。 就这个问题,其实我们应该反问,依据《NCC组织法》第10条第3项规定及《NCC议事要点》第2点之规定,有哪个行政院官员敢说NCC的决议门槛是法定总额过半,而不是现有总额过半?
于结论而言,其实《NCC委员会议议事要点》第2点的规定,并没有导致广电事业面临无法换照与收回频率的困境,反而主管机关错误的法规解释才是原因。 就此,NCC应该勇于任事,即便有压力也不该回避法定职权,执政党立委亦应敦促NCC依法召开委员会议,否则纵使NCC是独立机关,其自陷停摆的责任,终究会归咎到执政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