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学者王晨光被劫杀 我见证了庭审

世界新闻网 2024-02-25 17:05+-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公民有参加陪审团这项社会服务的基本义务。所以,法院传召要求在某月某日某地、报到参加陪审团,是一件很常见的事。虽然各个州关于陪审制度的细节有些不同,总体上是相似的。既然是义务,法院只确保参加人有地方停车。

至于报酬,一般公司对雇员的工资必须照发,不能算旷职,而计时计件报酬的员工可能就没有工资了;比如加州,第一天纯属“义务”,如果碰到一些连续多天的案件,立法部门规定每天的报酬15元,大概够吃一顿快餐。碰到像1994-1995年世纪大案辛普森案那样,双方共征用150多名证人,延续八个多月审了99天,当陪审员可真苦不堪言啦。

随机抽取 候选陪审员

因此有人害怕去当陪审员,收到传召后总想躲避。“合法”的躲避也有,比如出差在外,或者健康原因等,但是不能置之不理。不然,会被视为藐视法庭,受到法律和财经双重处罚。

法院发传召是用随机方法从辖区选民名单中抽取的,收到传召,只是成为陪审团候选人,候选人总数通常是需要人数好几倍,最后只有少数会成为陪审员。本人有一次,过了安检在“报到台”被告知嫌犯刚刚认罪,不需要预备陪审员了。

有一次我真的成了陪审员。那是很多年前在密歇根州,一大早就按要求赶到郡法院,按照组别集中在一起,早上9点半进到指定的审判庭,一起进门的候选人约30人。书记官宣布陪审员筛选程序开始,先询问候选人是不是都符合最基本要求,比如近年内没有犯罪前科。这时有一人不淡定了,举手说五年前在大学里打架伤人被判入狱一年。这人马上就让他离席回家了。

接着,法官说要大家来,是要用各人的社会良知来履行法律义务。今天要审理的是被控贩毒的嫌疑人,陪审团每人都要绝对遵从事实,也要如实报告自己的情况。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公民有参加陪审团这项社会服务的基本义务。(图/123RF)

随后法官开始跟每个候选人对话,听起来像随意的闲话家常,但都包括几个问题:介绍自己的家庭和职业,自己和家庭成员以及往来亲戚中有没有被定罪过的,有没有在法律系统(警界、检察官、法官等)工作的。记得我的回答跟这些问题都相差甚远,法官没有深究,对话约3-4分钟,就移到下一位了。

曾有前科 首先被剔除

而对这些问题回答“YES”的人,法官会多问相关细节,再问控方和被告方律师的意见。一轮下来,发现好几个人自己或者亲属中有过大小“前科”的,或者亲属中有当警察什么的,都“放”走了。

法官解释说,这些人对本案的判断有可能受到个人背景的影响,或者会同情或者先有偏见,放他们走,是为了保证对案情审理做出更公正、更符合社会常理的判断。只剩下16人了。

接着,法官让控方和辩方再各自“剔走”一人,说不说理由都可以。最后,法官又对一名年轻妇女说,“你也可以走了,你家Baby更需要你。”她起身高高兴兴地走了。

此时已经11点,接近中午。剩下我们13人,成了正式陪审团。书记官把我们领到附近一间休息室,说12点正式开庭。还有一个小时,我们可以上洗手间,也可以到贩卖机买点吃的,但是不可以离开法庭区,更不可以跟与本案无关的人交谈和讨论案情。其实案情也没有告诉我们,根本无从谈起。

还有大约一个小时。看来有些人是“有经验”的,坐在一角安安静静地读小说了。我啥也没带,只能傻傻地坐着等候,觉得时间特长特慢。过了好久好久,11点50分左右,估计要入场了。只见书记员走进休息室,对我们说“嫌犯认罪了”,庭审取消,陪审团就此解散。我听了有些失望,还没有见识过庭审呢。不过也感到解放轻松了,可以早早回家了。

筛选陪审员的程序,会先询问候选人是不是符合最基本要求,比如近年内没有犯罪前科。(...

筛选陪审员的程序,会先询问候选人是不是符合最基本要求,比如近年内没有犯罪前科。(图/123RF)

没想到,过了没多久我又进了法庭,见识了庭审,也再次见识了陪审团。

那年密歇根州发生留美学者王晨光被劫杀惨案。当时,王晨光在位于底特律市的韦恩大学读生物医学博士。一天深夜回家,车到街上发现没油了。他下车在街上走,希望找到加油站或找人求助。迎面碰到一群五、六个非裔小青年,都是十几近廿岁。其中有一人拦住王晨光,问有没有钱给一点;王晨光没有太在意,从裤兜里掏出一小把钱,抽出其中一张5元纸币给了他,剩余的放回裤兜。双方各自继续往前走。

过一会儿,要钱的那个小青年突然回头赶上王晨光,他要抢更多的钱,用不知道什么时候拿在手里的一把螺丝刀猛地扎向王晨光的后脖子。螺丝刀直接刺穿颈部,刺中大动脉,王晨光顿时鲜血奔涌,倒在地打滚。这群小青年也没觉得什么大不了的事,迳自离去。过了一会有个路过的人费尽力气把受伤的王晨光送到医院抢救,但已经失血过多,不幸身亡。

学者惨案 再见识庭审

警方不久就破案,找到那群非裔青少年,行凶嫌犯才刚满18岁;证人和尸检表明死因很明确,是抢劫行凶,但是作为凶器的那把螺丝刀一直没有找到。因为是拿到钱之后回头去行凶,检方以蓄意行凶提告,该当一级谋杀。

法院尝试了很久庭外协商,嫌犯数次改变认罪等级,最后连二级谋杀也不肯接受。检方没有办法,受害人家属也希望得到公正判决,所以最后走向公审。作为当地华人协会的代表之一,我参加了好几场庭审的旁听,目睹筛选陪审团、庭审、和定罪的过程。

庭审在底特律的州第36法院702法庭举行,这里的法官、警察、办事员全是非裔;但征召陪审团候选人在全郡层级,而不只在底特律市内。来了约40名候选人,白人和非裔大约各半,没有明显的人种偏向。经逐个交谈,法官和控辩双方律师不断剔除,最后选定各方都能接受的13人,其中居然没有非裔了。

庭审连续进行三天,检方从受害人的死因开始到对凶手的指控,一步一步都有证据和证人,包括路人目击者和凶手的邻居朋友。庭审过程中没有出现影视剧里那样的激烈争辩,凶嫌基本上无从抵赖。辩方唯一能强调的就是没有凶器证据。庭审最后那天,又有一名陪审员被辩方质疑而终止,剩12人。

直接、间接证据都有效

庭审都完成后,法官向陪审团解释什么是一级谋杀、二级谋杀和无罪,请各位用自己的理智和良知来判断。紧接着就“证据”作一番说明,至今言犹在耳,挺有意思的。

他说,“你在路上走,身上淋湿了,你知道下雨了;你刚刚给汽车加了油,你知道油箱里有油。这些是直接证据。朋友敲门进来,鞋子湿了,雨伞一边收一边滴水,你不出门也没有看天,也知道是下雨了;你在街上路上看到汽车在跑,虽然看不见油箱的里面,但是你知道这些车里有油(那时候还没有电动汽车)。这些是间接证据。在作判断时,直接证据有效,间接证据也是有效的。”

这样的话在别的庭审中好像也听到过,但是今天听来,感觉法官是摆明要驳斥辩方借着没有找到凶器作抵赖。只是,依庭审的程序,法官不能直接断言有罪无罪,这个结论要由陪审团说了算。陪审团离庭去小房间讨论后,我和受害人家属在旁听席只能静静等待。还好,不到半个小时,陪审团全体人员回来了。其中一名代表说:“我们每个人都表达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一致结论是:凶手有罪,一级谋杀。”

一旦定罪,量刑裁决是法官的事了。几天后法官宣判:“终身监禁,不得保释。”

因为密歇根州没有死刑,这就是最高刑罚了,受害人亲属也总算看到凶手得到严惩。

以上都是刑事案例。裁定被告罪名需要全体陪审员一致同意。换言之,只要有一个陪审员不同意,就不能给定罪(可能要重审)。而民事案件则通常以超过75%或六分之五法为准则,即六名陪审员要有五人以上支持原告才判赢。最近从博客“相约晓霜”读到罗新写的一篇民事案庭审故事,正好诠释民事案陪审团跟刑事案的陪审团有同有异。

故事发生在新泽西州。一个小店被投诉招工年龄歧视,索要4万5000美元赔偿。小店老板接到法院传票后,分析是被“碰瓷”,被诬告。据说民事案大约90%以上最终撤诉或庭外和解,赔钱了事。可这位老板觉得太冤,决定反击。

案情本来并不复杂,可庭外谈判断断续续,赔偿数额忽高忽低却一直谈不拢,双方连同律师“死磕”了四年多。最后,法官只好说,让陪审团来决定吧。

陪审团定为七人,“海选”过后,来了50名候选人,填写答卷再选。第一个要求是能够参加连续三天的庭审,这就刷掉一小半,剩下30人。随后法官跟候选人逐个会谈,增进了解。控辩双方都可以剔人,挑选认为对自己有利的陪审员。跟原告被告和双方律师有个人关系的都“刷掉”,明显表现出同情被告或支持原告的也“刷掉”,年龄大的怕他/她来回奔波太辛苦,年龄小的被嫌涉世不深判断不准也刷了。最后剩下七人,多种职业和教育水平都有。

刑事案件 须一致同意

新泽西州的民事案采用超过75%的准则。即原告方要得到6:1赞同才能赢,若有两人倒向被告就算原告输了。庭审完成要做裁决前,法官拟出裁决投票表(Verdict Sheet),列了三个问题:

1、原告是否被XX公司拒绝了申请工作的机会?是 / 否。如果6+人回答“是”,回答以下问题;

2、原告是否遭受XX公司的年龄歧视?是 / 否。如果6+人回答“是”,回答以下问题;

3、你认为赔偿金多少合适?请写下具体数额。

七名陪审员十来分钟就完成选择:第一个问题全都选“否”,7:0站在被告一方。后面两条都不用选了。被告完胜。

美国法律有两大基本理念:一是无罪推断。谁提告,谁举证,证明不了的就是无罪无错;二是证据必须清晰、完整,能让每一个普通人、“外行人”,只要有正常思维能力都能看得明明白白。陪审团就是这第二条理念的具体实施,既有效减少冤假错案,更是把维护正义的权力保持在普罗大众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