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的朱镕基到底是开明还是高明?
( 注:本文来源于“自由亚洲电台(RFA)”的“夜话中南海”专栏,文中出现的“本专栏”等字样,均指该栏目。)
我们本专栏刊登和播出的前两篇文章的标题分别是《朱镕基的伯乐居然是宋平和陈家父子》和《两届总书记一任国务院总理出自宋平门下》,有读者说“这两篇文章里把开明的朱镕基和党内保守派领袖陈云绑在一起,很难令人接受”。
这位国务院的前副部长告诉笔者,朱镕基一九九一年从上海到国务院之后,一位部下曾当面喊了他一句“朱老总”,被他厉声喝止。不过日后他的一些最为亲近的下属,包括国务院的几位被他直接任命的部长和副部长,当面叫他“老板”,他并不反感。
这位国务院前副部长认为,当年的朱镕基之所以被你们外面的所谓“自由世界”几乎是一致看好,首先一个例子就是他的“党内右派分子”的历史。其实,用“棍棒底下出孝子”来形容朱镕基对共产党政权的感情,是再贴切不过了。
其次一个例子就是当时上海对八九“六四”事件的处理。事实上相对于当时的北京,上海方面由朱镕基在一线领导的处理措施,不是开明,而是高明!
一九八九年 “六四”镇压之后,江泽民在接受一次西方电视记者采访时曾被问及“是否‘六四’开枪已经是解决问题唯一办法”,江泽民用了一番“当时情况紧急”,“我们党没有处理这类大规模动乱的经验”之类的借口搪塞。当记者又问到“如果你当时就是总书记,你会采取什么样的镇压手段”时,江泽民回答说:“上海就是例子”。
笔者在二十年多前出版的《朱镕基大传》中引述了 一位在中共上海市委工作过的干部的评论内容,说江泽民的“上海就是例子”,完全是在给自己脸上贴金。事实上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九日赵紫阳被实际解除总书记职务后,江泽民即已被召至北京,“六四”开枪前他回到上海一次,但五月三十一日再次返回北京。北京开枪后,上海采取的措施肯定是请示过江泽民,但主意是朱镕基出的,事情也是朱镕基做的。
而那位前国务院副部长则说他本人当年只是一个司局级干部,即已经在一九八九年五月底知道了赵紫阳的总书记继任人是江泽民。既然当时的江泽民已经是身兼总书记继任人和上海市委书记两种身份,人虽然不在上海,但肯定是在对代他在上海主持工作的朱镕基进行摇控指挥的。决策人无疑是江泽民。
笔者在当年的《朱镕基大传》一书中描述说: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日,中共政权在北京宣布从上午十点开始正式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并从全国调军队包围北京城后,朱镕基即预感到北京方面的事态已经空前严重,流血事件恐怕已经难以避免。
但就在这种情况下,朱镕基显然还是设想不在上海激化矛盾的。五月二十二日,他以上海市市长名义发表广播讲话,文中内容虽然也有“我们一定要坚决拥护李鹏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所作的重要讲话,按照讲话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去做,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但在具体谈及上海时,他仅仅把上海的形势说成是“混乱”,而避免“政治动乱”一词。
六月三日晚到六月四日凌晨北京发生了血腥镇压事件后,上海市同全国各地一样,群情激愤,尤其是大学生们纷纷行动起来举行大规模的抗议活动。而这段时间里,守候在市委会议室里的朱镕基及副市长黄菊、副书记吴邦国等人也都是通宵不睡,随时听候江泽民从北京发来的指示。六月四日,上海市委宣传部奉命起草了一份《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告全市共产党员、市民书》,朱镕基看过后,保留了其中描写北京形势的一段,因为这一段完全是照抄六月四日《解放军报》的内容。但对形容上海形势的一段,朱镕基删除了所有“反革命动乱”等政治性辞汇,将上海的混乱行为仅仅说成是少数人的“胡作非为”和“搞乱上海的破坏活动”,并且强调要“保卫每个市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只有强调上海的混乱状态威胁到了大多数普通市民的切身利益,动用专政力量控制形势才能够在百姓心目中得分,这是当时的朱镕基心里非常明白的一个道理。所以,无论朱镕基心里对八九年的“六四”镇压到底持何态度,他在上海的实践至少证明此人比起李鹏及当时北京市的党政负责人李锡铭和陈希同要高明得多。
那位前国务院副部长曾当着笔者的面评论笔者书中的如上内容,认为当年的那份《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告全市共产党员、市民书》中,既然是照抄了六四镇压当天的解放军报的内容,就足以证明上海是在与邓小平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了。而他朱镕基把当时上海的形势描述成少数人的“胡作非为”和“搞乱上海的破坏活动”,并且强调要“保卫每个市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权利”,确实可以用“高明”二字来形容,但并非开明。
其实笔者当年也在这本书中客观记述了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出版的上海市委机关报《文汇报》 的版面安排完全是按照“北京方面”,其实就是江泽民的指示,以《解放军报》的版面内容和编排为基准。尤其必须刊登《解放军报》的社论。
当时更能够被上海市民所理解的是,那份上海市委的“公开信”中,一味强调了如下内容:“坚决维护上海的稳定,关系到全市人民的切身利益。市政府一年光是用于补贴居民粮食和副食品的开支,就达三十多亿元。如果局面稳定不下来,今后生产任务和财政包干任务完不成,最终受损害的还是我们上海人民,也包括广大学生。实践证明,上海经济一旦被搞乱,几年都恢复不过来。什么改革开放,什么治理整顿,什么振兴上海,什么加工资、增奖金、改善生活,都将化为泡影。”
强调了这段内容后,“公开信”中又呼吁广大读者、听众和观众,以“主人翁”的姿态,开展一场《上海不能乱,我们怎么办?》的大讨论。
这份“公开信”播发和刊出后,相对一批本来因为北京方面血腥屠杀学生和市民才愤怒上街游行或支持大学生抗议行动的上海市民,态度立刻有了变化,当时就有市民们上街劝阻大学生说:你们再闹事也救不了北京,反而搞乱了我们上海。再这样下去,我们市民和工人不但不会支持你们,而且要同市政府保持一致。同时,许多思想单纯的大学生也感觉上海市委及上海市政府同北京方面的态度确实不太一样,至少没有把学生的行为说成是“政治性”的敌对活动,于是,大多数学生的激进的情绪也自然被打消。
在此前提下,当时的朱镕基进一步采取的更为聪明和高明的策略是,通过如上手法使宣传战取得初步成效后,朱镕基本人迅即在电视上公开露面,在讲话中把北京的六四镇压说成是“最近在北京发生的事情”,并声称“历史事实是没有任何人能够隐瞒的,事实真相终将大白”。因为这句话,外界评论立刻认为朱镕基实际上是变相地否定了北京的镇压举动。
而朱镕基本人则马上采取了补救措施,第二天就利用慰问工纠队员的讲话,宣称:“这几天,中央电视台连续播放了人民解放军戒严部队平息反革命暴乱的录像,真相已经大白,谣言不攻自破。广大群众越来越认识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正确性。”
同时,他又向上海市民许诺:“很多同志要求我们动用武装警察,甚至动用军队,我作为市长,在此郑重声明:第一,市委、市政府从来没有考虑过要使用军队,从来没有打算过实行‘军管’或戒严”。
这就使得上海人民顺利地服从了他整顿上海秩序,平息动乱的号召。他甚至成功地发动了十万工人纠察队员上街撤除路障,维持城市秩序。
那位前国务院的副部长在与笔者当面讨论时,认为笔者的《朱镕基大传》一书有太多“溢美”之词。但事实上笔者在这本书里至少还是客观记录了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当年解决八九学潮问题时上海虽然没有进驻军队,朱镕基为了兑现他“上海的问题可以靠自己的力量解决”的承诺,“运用公检法”的力量所采取的镇压行为甚至比北京还迅速,比北京还严厉,比北京更目无法制。
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晚上,上海光新路铁路道口发生了纵火烧毁161次列车的重大事件。五日清早,先是有一些人在此地坐轨拦车,致使从哈尔滨开往上海的56次列车被堵,接着,又有南昌抵沪的86次列车被迫停驶……到七日晚上,已经有一百零三趟货运列车和四十七趟客运列车受阻。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铁路公安分局出动四百多名警察前往解围,局势稍见好转后,六日清晨又有多人坐轨拦车。当日晚八时左右,4502次列车在道口被迫停驶,许多围观群众站在铁轨上看热闹。这时,从北京抵沪的161次列车接近道口,司机发现险情时紧急制动也已经来不及,列车的巨大惯性使之在冲出道口一百多米以后才停下,顿时,巨大的气流将来不及躲避的十二人或卷入车底,或撞倒在地,酿成一起惨不忍睹的恶性事故。
事故发生后,围观者情绪激动,开始殴打司机,并纵火焚烧了列车的邮政车厢。朱镕基接到报道后立刻意识到此事如不能立即平息,如果继续酿成更大惨祸,那么他向邓小平等人立下的“不用军队也能解决问题”的保证,将会使他成为“制止动乱不力”的替罪羊。好在他当时头脑还算冷静,仍然没有听从其他人关于向上海警备区甚至南京军区求援的建议。他当即下令从郊区县调集一切能够集中的警察力量火速赶往事故现场,对继续制造事故者采取强硬手段。
一千多名干警赶赴现场后,用催泪瓦斯和警棍驱散了人群,并将涉嫌纵火的十一个人当场逮捕。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七日,北京宣布将一批在“六四”镇压当天和次日被戒严部队抓获的“暴徒”判处死刑,而上海的同类行动比北京还早了两天。另外,北京判处死刑的八个人(执行时只处决了七个)分别是六月四日及五日抓获的,而上海判处死刑的三个人(全部是光新路道口纵火事件的参与者)则是六月七日抓获的。也就是说,当时上海方面对“暴徒”的死刑宣判速度实际上比北京要快四到五天。
按照当时还没有修订的197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对于任何一个罪犯,都要经过公安局拘留后的侦查、预审等过程后,认定犯罪事实才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检察院复查无误方批准逮捕。然后,根据公安机关侦察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的起诉意见书,检察院审查案件并讯问被告人后向法院提请公诉,同时通知被告人自请或委托律师。法院开庭后,则要经过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发言、被告人提请陈述并辩护、辩护人辩护等复杂程序。休庭后经合议庭合议、宣判等复杂程序。至于宣判死刑的犯人,除了早诉和二审的程序,则还多了一道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程序。
而上述全部复杂的程序中,仅其中开庭审判一项就规定必须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之日前七天送达被告人手中,但上海八九年六月十五日判处死刑的一批“暴徒”,从抓获到宣判,全部过程仅用了八天,等于是置正当正常的法律程序于不顾。更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内容,留待下篇文章继续向听众们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