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仲勋保护异见 中共家法立“前提”

多维 2021-01-07 15:50+-

2013年中共“八老”之一习仲勋百年诞辰,当时曾与习仲勋在中国全国人大共事的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高锴曾披露习仲勋当年有意推动《不同意见保护法》。唯因种种原因此想法未能付诸实施。不过,这一缺失并非没有补救。

1月4日,中共官方披露重新修订并在2020年11月30日获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此之前,北京已经相继公布过两个版本,一个是1994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另一个则是2004年的正式版。

相较于以前的两个版本,2021年初披露的新版《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修订幅度之大,确实是惊人的。新条例清晰地承认了中共党员的“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等13项具体权利,同时列出多条“保障措施”,有其相当的正面价值。

不过,首先,从中共党内“立法”的用意上,新条例与1994年、2004年版存在相当之区别。新版本开宗明义,“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而1994年、2004年版本在一脉相承地称,是“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简言之,前者之先决条件是“坚持党的领导”,而后者的则以发展中共党内的民主为优先。

习仲勋保护异见 中共家法立“前提”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此前已有2个版本,2021年印发的新版本虽然重点强调了中共党员的13项权利,但分析指在保障权利同时更加强了“坚持党的领导”。(VCG)

何以有这种区别?从现实上看,正如1980年代习仲勋在中国全国人大工作,并且担任法案委员会主任时所忧虑的,因为“文革”十年浩劫的发生归根结底是与当时中共党内健康的组织生活不再,不同意见的生存环境被扼杀,才使得中共前领导人毛泽东的决策拥有了不容挑战的权威。将近40年后,北京的判断显然不是“党内民主”不够,组织生活不健康的问题,而是依然认为“九龙治水”和中共党内人士加入“左右纷争”公开化,让中央权威衰落。

当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批评人士一直认为中共现任领导人习近平上台以来强化党内纪律和搞意识形态整顿,是在扼杀党内民主和社会活力,是“因”而不是“果”。

其次,在第一条的逻辑下,新条例在承诺“保障”中共党员权利的同时,的确以比以往更大的篇幅告诫中共党员表达异见要有前提,首先是仅限于“党内”,且不得“妄议中央”。

比如,第九条、第十六条分别赋予中共党员以“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但是前提是,“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再比如,第十一条赋予中共党员以党内监督权,但同时规定“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习仲勋保护异见 中共家法立“前提”

事实上,该条例所赋予的13项中共党员权利并不是鼓励其公开发表意见。当然,这一要求并不是首次出现,只是既往的条例中仅以“纪律性”要求概括之罢了,不过鉴于“红二代”任志强、原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蔡霞等这几年纷纷以中共党内人士身份频频对外发声,甚至公开抨击北京,是否造成朝野的思想混乱姑且不提,曝光中共党内“路线分歧”、破坏“中央权威”确实却是北京难以容忍的。

最后,如何对待中共党内意见?新条例也有提到,“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进行批评、帮助、教育”。

很显然,在社交平台乃至中国国外媒体上发表异见的任志强、蔡霞们并不在其中。

  • 最新评论
  • lary

    习仲勋是习仲勋,他儿子是他儿子,没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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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Jim

    编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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