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为保单持有人来购买人寿或重病保险有什么好处?

作者:Max,马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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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小公司(Small Business)很多,既有自雇人士为延税目的而成立的、也有雇有一些员工的真正意义上的小公司。常有客人问我:自己拥有一个小公司,想买一份人寿或重病保险,不知道是以公司名义购买好,还是以个人名义购买好?我们今天就来谈谈这个问题。以个人名义购买保险很简单:就是:个人为投保人(保单持有人),个人支付保费,同时,个人也是受益人(一般是被保人的至亲)。但以公司名义购买保险的情形却有好几种,其中最常见、也是最合理的方式是以下这种:公司为股东或关键员工购买保险,公司是保单持有人和付款人,同时公司又是受益人。我们今天所谈的就是这种情况。

相对于个人购买保险来说,以公司为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来购买人寿重病保险至少具有如下三个好处:

第一: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用公司的税后收入来支付保费,需要花费的税前收入少很多。比如,假如购买保险的年保费是8万,如果要以个人名义购买,为了购买这份保险,公司需要向个人每年多发放远超8万的工资,这样会使个人所得税大增;假定个人边际税率为45%,则为了支付每年8万的保费,需要多发放相应的工资$14.6万(8/55%=14.6);但若以公司名义购买,公司作为保单持有人和付款人,则只需直接用公司的税后收入来支付保费即可,这样的实际成本会少很多,因为公司税率要比个人所得税率低很多(目前只有12.2%)。在本例中,支付每年8万的保费(需用公司的税后收入支付),只需花费公司的税前收入$9.1万(8/87.8%=$9.1万),二种方式需要动用公司的税前收入的差额为:$14.6-$9.1=$5.5万!

第二:公司保单将来的身故赔偿金会为公司的CDA账户增加一个相应的额度(Credit to CDA )。这个增加的额度等于身故赔偿额减去ACBCDA是按税法规定为每一个公司设立的虚拟账户,将来公司将分红分配给股东时,只要不超过累积在CDA里的Credit总额度,分红都是免税的,即股东不需要为拿到的分红纳税。

第三: 通过公司保险来实施Buy/Sell策略,可以很好地平衡和处理股东和股东之间、股东亲属和公司之间的利益,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详情我已另有专文阐述)。

另外,相对于其它被动投资方式来说,以公司为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来购买人寿重病保险也具有如下四个优点:一是用同样的钱投到保单里,可马上建立起一个保障,这个保障额相对于投资额(即保费)来说是被放大了很多倍的;二是保单里的投资增值是延税的,从而可让投资人(投保人)享受到复利增长的威力和好处。若是被动投资,则在当年就将以51.7%的高税率被征税,投资效率大打折扣。 三是保单里的投资增值不会影响到小企业的主动收入的优惠税率(12.2%)的享受。而其它方式的被动投资收入若超过$5万,就开始对企业的主动收入的优惠税率产生影响,在达到$15万或以上时,则企业就完全失去了主动收入的优惠税率了。四是保单中积累的现金值将来可采用保单抵押贷款方式借出来免税使用,最终以保单的身故赔偿额来偿还,从而,将来公司不需要为保单中的投资增值补交增值税,但其它的被动投资方式则不能做到这一点。

当然,以公司名义购买保险也有一些弊病:其一是将来在变卖或关闭公司时需要将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从公司转成个人,这样会产生一些税务问题;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考虑设立一个不会受其属下营运公司的关、停、并、转等变化的影响的控股公司,以此控股公司的名义来购买和持有保单。其二,公司保单不能像个人保单那样享有免债权人追索的好处,这也可以通过让控股公司持有保单来加以解决,因为控股公司与营运公司的经营责任相剥离,而且可以做到完全隐蔽!其三:保单的ACB一般要到被保人85岁以后才变成零,若被保人不幸早逝,则早期的ACB还大于零,那么,公司保单加到CDA账户上的Credit就会小于身故赔偿额,当赔偿额以分红形式分配给股东时相当于ACB部分就需缴税。但个人保单在任何时候的赔偿金都是全额免税的。

总之,以公司名义来购买人寿或重病保险有利也有弊;是否需要以公司名义来购买,的确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加以认真考虑。详情可来电咨询,或约Zoom面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建议,最终请以税法和联邦预算案的规定为准。具体请咨询合格的专业人员,也欢迎与作者联系:资深专业理财顾问、环球百万圆桌会会员、宏泰集团高级保险理财经理、明盛金融总经理马新明 MAX MA,电话:647-832-6780. Email: maxmafin678@gmail.com;更多文章请浏览他的保险理财博客:Blog.51.ca/u-314419,或关注他的微信公众号: MaxMa_Canada,或加其微信:maxma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