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新疆“种族灭绝”?

作者:谢盛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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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新疆“种族灭绝”?

继加拿大国会之后,荷兰国会也跟着通过动议认定中国对新疆的维吾尔人实施“种族灭绝”,成为欧洲第一个提出相关动议的国家。

在美加称新疆维族遭遇“种族灭绝”后,英国也面临是否跟进的压力。荷兰国会2月25日)通过一项不具约束力的动议,称中国在新疆处置维吾尔穆斯林的方式符合“种族灭绝”。动议写道: “在中国,一场针对维吾尔少数民族的种族灭绝正在发生”。动议内文提到,中国政府的措施包括“意图防止生育的措施”以及“设有处罚用的营区”都属于联合国大会第260号决议,也就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然而,荷兰国会在动议中没有直接点明中国政府为“种族灭绝”负责。中国始终否认任何违反人权的行为,声称在新疆的再教育营提供维吾尔人职业训练,而且是打击极端主义的必要存在。

种族灭绝(genocide)或群体灭绝,是指人为的、系统性地、有计划地对一个或一些种族、民族、宗教或国民团体进行全体性或局部性的屠杀。但法律学者对于种族灭绝中局部性的程度,仍存在争议。该词最早由波兰籍犹太法律学者拉斐尔·莱姆金在1944年提出。其中“genos”来源于希腊语“génos”,意思为部落或家庭;后缀“-cide”来源于拉丁语“cidium”或法语“cide”,意思为杀害。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60A号决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简称CPPCG条约。该条约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其中第二条对种族灭绝行为定义如下: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国族、族群、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成员生育。

        强迫转移该团体之儿童至另一团体。

近代被国际组织定性为种族灭绝的事件:

        1 犹太人大屠杀

        2 希腊种族灭绝

        3 亚美尼亚种族大屠杀

        4 亚述人种族大屠杀

        5 卢旺达种族灭绝

        6 斯雷布雷尼察屠杀

        7 印地安大屠杀

        8 日军在中国的大屠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