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印第安人诅咒的美国总统们(六十)

作者: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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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血的堪萨斯

1854年,堪萨斯和内布拉斯加申请加入联邦,按照《密苏里妥协案》这两个州应该成为自由州,但南方人认为,如果容忍堪萨斯成为自由州, 蓄奴州的密苏里将被自由州三面包围,陷入地理上的不利境地。无奈之下国会通过了《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规定由当地居民公投来自行决定成为自由州还是蓄奴州。支持和反对奴隶制的团体分别从相邻的州移民新领地,结果导致原来只有1500注册选民的公投得到了6000多张选票。投票后双方在堪萨斯发生经年的火拼,超过200人丧生,史称流血的堪萨斯或堪萨斯内战。

斯科特案

黑人奴隶德雷德.斯科特随主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威斯康星领地,并居住了两年,随后回到蓄奴州密苏里。主人死后,斯科特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自由,案件在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被驳回后,斯科特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期间由于《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和流血的堪萨斯”的影响,此案被广泛关注,当选总统詹姆斯.布坎南和后来的总统亚伯拉罕.林肯都在公众场合表示将等待并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经过两次法庭辩论,最终9位大法官7:2的票数维持原判,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认为奴隶是一种财产,如果法律因为某人把财产带入某个具体领地而剥夺他的财产,就违反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要是把“奴隶”二字换成“酒”、“车”或其他任何物品,都将是十分合理。为此他撰写了长达55页判决意见,主要论述以下3点:

1.  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国宪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斯科特无权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2.  斯科特不能因为到过所谓自由州就获得自由,因为在威斯康星领地排除奴隶制的是《密苏里妥协案》,而制定《密苏里妥协案》超出了国会的宪法权力。

3.  斯科特不能因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就获得自由,因为他一旦回到密苏里州,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苏里法律支配。

作为三权分立之一的美国最高法院从来就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单位,这样的判决明显是政治上向南方妥协。和后面的战争相比,为了维护联邦的统一,牺牲一个黑人的利益本来无可厚非。但问题是美国属于案例法系,此案经最高法判定后,后面所有类似案子都会是相同的结果。这样的判决及其包含的政治意义严重损害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威望,把已经尖锐对立的南北关系推倒了临界点。就连那些原本对这场争端漠不关心的北方人,也加入废奴主义者的阵营。

约翰.布朗起义

约翰.布朗出生于康涅狄格州一个白人农民家庭,其父为废奴主义者,布朗从小受反奴隶制思想的熏陶。成年后,他从人道主义出发,积极投身于美国废奴运动1856年他参与了流血的堪萨斯事件,并以“奥萨瓦汤米的布朗”闻名。

1859年 7月3日布朗等4人先期来到哈普斯渡口,在渡口附近租赁一个农场,用以集结队伍,储存物资。10月16日夜间,布朗留下 3人看守农场,等待命令,率领其余18人(其中有 5名黑人)袭击哈普斯费里。很快攻占了兵工厂和军械库,控制了市镇,同时在附近村子逮捕种植园主,解放了少数奴隶。17日,政府当局召集的民团陆续赶到起义地点,布朗等人被包围在兵工厂附近的消防工具间。战斗进行了一整天,最后失败,在战斗中起义10人牺牲,连布朗在内有 7人被俘,于12月2日被绞死。

但在审讯过程中南方政府发现布朗的行动获得了北方六个著名的废奴主义者的财政支持,其中一个还是一直呼吁和平解决奴隶问题的,就这样南方蓄奴主义者也放弃了和平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