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绝对”五条公理的解释(6)

作者:hare
发表时间:
+-

对“绝对”五条公理的解释(6)



公理.png

证明:除“思维”之外,【相对】等同一切事物

这是对“绝对”的五条公理的最后一个证明。这个证明的关键是说明“绝对和相对”的关系。绝对的另一个同意义词叫作“无限”。只要我们能够证明,一所有事物都是相对的;二所有相对事物都包含无限,既绝对的性质。满足这两个条件,既证明了“除思维之外,【相对】等同一切事物。

我们已经证明过,思维的属性,既思维是绝对的。我们也已经证明过,绝对属性是一切相对的唯一来源。我们需要证明相对事物包含绝对属性,或无限的属性。我们知道,所有其他事物都是相对的,因为绝对是唯一的。那么相对事物是否也包含绝对或无限的属性呢?我们知道,所有相对的事物都有“量“的限定,既可以进行“数”的度量。我们也知道所有的数,都是有限和无限的结合。所以可以说,任何相对事物都包含有无限的性质。

思维不同于相对事物的区别至于,思维不再是简单的“无限”性,或“绝对”性。思维是对相对事物作为载体,既人的大脑,的反思认识,既思维能认识道自己大脑的无限性或绝对性,因而思维是突破了“直接”的或“简单”的,无限性或绝对性,而变成了“反思的无限性”或“反思的绝对性”,既“绝对的绝对性”。思维的“绝对之绝对”性质与思维之外的“绝对之绝对”,在本质是一致的。前者,被称为“小绝对”,后者,“大绝对”。小绝对和大绝对,无论是在大脑之内的思维,或在大脑其外的“思维”,本质是一样的,既都是“绝对止绝对”。

追溯地说,我们可以这样划分,“相对之相对”的事物,既是人为的事物;“绝对之相对”的事物,既与人类无关的自然事物,如遥远的星系的存在;“相对之绝对”的事物,如数学的本质,精神现象,在时空维度以外的事物;最后,“绝对之绝对”,既“小绝对”思维,和“大绝对”,“大脑之外的思维”(不准确的用词)。至此,绝对和相对的所有部分,这里都涉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