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分离的体制为何还要根据公民的族裔来制定政策?

作者:果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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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欧洲历史,发现在19世纪如何对犹太人的社会地位定位问题上,法兰西与德意志做出了绝然相反的选择。

法国的大革命的本质是用未来的理想国来替代死后的天堂。天主教的信仰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的观念实际上来自于家庭遗产分配的平等原则。因此,大革命后,当教廷的特权被取消之后,理想的社会体制也应该体现出这种平等。作为公民,犹太人享有所有的权利,而作为族裔,犹太人不享有任何特权。因此,法兰西的国家主义是普世性的国家主义。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社会党提出了阶级斗争的概念,但工人阶级只是公民中的一个团体,在政治领域里,工人阶级也是以公民身份来参政的,而不是与社会上其它阶级截然不同的公民。因此阶级斗争的概念在法国不与普世的理想国相冲突。

相反,在1806年,拿破仑在柏林的阅兵在普鲁士激起了德意志的国家主义思潮。这种国家主义是受到外族征服的反应,因此是一种与种族相连的国家主义。反犹活动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与社会主义思潮对立的是反犹色彩的国家主义。基督新教的信仰里拥有宿命的因子,上帝的选民从出生就优于该受谴责的族群,犹太族群由于不融入基督信仰而自然被基督徒所排斥,在经济与社会领域里,犹太族群也被看成是破坏日耳曼民族发展的异类。社会民主党的对立面是反犹党,这就是19世纪德国的政治版图。作为中间派 (Zentrum) 的天主教势力只在西南部的巴伐利亚得以强大。德国的主要家庭结构是长子继承几乎全部遗产的根基式家庭,这种不平等的遗产分配的方式也促成了等级社会,或者说阶级社会的形成。社会民主党提倡的阶级斗争与反犹的国家主义党派鼓吹的族裔斗争是19世纪德国社会的两种社会观。

所以从欧洲的角度来观察当今美国,就很难理解族裔冲突的焦点所在,因为美国的国家观既不是传统法兰西的普世国家主义,也不是传统德意志的种族国家主义。法律针对权利相等的公民个体还是权利不等的各种族裔,美国的宪法或法律是否有明确的解释呢?


  • 当前共有2条跟帖
  • 五步蛇:就会看包皮, 看表面! 看皮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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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步蛇:给作者点常识.

    政教分不分离, 社会体制根不根据公民的族裔来制定政策, 完全取决于国家相应的经济基础而定! 而丛林世界,这个经济基础哟可能依据所具备的军事力量和实施军事手段的能力而定!!

    对于某些国家,如果以上这些因素都力不从心,或都开始力不从心, 那么, 什么都是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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