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辱母杀人案 民情汹涌与法治缺席

多维 2017-03-26 01:58+-


于欢案迅速掀起舆论争议(图源:新华社)

近日一桩旧案在中国舆论场掀起波澜,因质疑司法判决失之公正,民意有所反弹。

这桩案件发生在一年前的4月14日,山东聊城人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暴力逼债,因后者受辱,于欢遂怒而杀人。不久前一审判决公布,中国媒体进行报道后,迅速引发舆论争议,称这是对依法治国的严重践踏。

评论者指出,于欢案带来的民情汹涌,在同理心掀起的激愤之外,更是一种群体性的愕然。

这于今日中国宣扬的法治建设显然是莫大伤害,它能造成的瘢痕难以修复,是社会公义、司法信任、警察形象、政府公信力的一次集体下滑。

怒杀催债人

2016年4月14日,因高利贷债务纠纷,22岁的山东人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杜志浩等催债人员堵在接待室内。期间苏氏母子遭到杜志浩等人的侮辱和辱骂,杜还对苏银霞有露出下体等极致性的凌辱动作。而后于欢用接待室内的水果刀乱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死亡,另外被刺三人,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而于欢之所以最终暴起,据证人证言和他自己供诉,是因看到接获报案的警察未有任何解救行为即离开,恐惧绝望之下,这才操刀杀人。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院一审开庭,于欢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刺的杜志浩等人及指使他们的老板吴学占,则已被认定为涉黑团伙。

聊城中院的量刑依据是:于欢面对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致一死三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归案如实供述,故予以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此事经《南方周末》等中国媒体报道后,波澜骤起。

围绕该案,有两个舆论焦点,一是聊城中院量刑是否适当,二是离开的警察是否已构成渎职。

有很多声音呼吁于欢应被轻判,甚至可以宣告其无罪,而“不作为”的警察也该受到相应的追责处罚。

对于此案,中国舆论场在短时间内涌现出巨量的评论文章,无论是公共媒体还是自媒体,无论是法律界专业人士还是非专业人士,虽然行文的冷静程度有别,但字里行间多可见悲凉和愤怒。司法已然走到了民意的对面。


山东省公安厅对于欢案做出回应(图源:微博@山东公安截图)

法理人情如何两全

《唐律》中有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杀因不同,量刑有别。这是情理关怀在法理中的体现。

现在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及有关条款,也是基于这种精神。但聊城中院在一审中,并不认为于欢的反抗属于正当防卫范畴,而是“不能正确处理冲突”。

那么“正确”的该是怎样呢?

前述评论人士表示,不管是法律本身还是司法体系的设立,其最初的起点和最终的目的都应是辨善恶、正是非。谁善谁恶、孰是孰非,难免有时纰漏失误,但正义不该总是缺席,不该这样明显的缺席。雷洋案已经一例在前,于欢案的轻率失考,势必会造成更广泛的伤害。

法官在面对类似案件时,除去依照纸面规则,还需适当照顾社会在公义和良知上的呼唤,这不是秉持司法独立精神应该避免的干预,而恰恰是彰显司法公正的良好渠道。法治精神从来不意味着罔顾人情。

最不该的,就是用一纸冰冷的判决,将一道没有合理答案的选择题甩到公众面前,把民意推到对面。

假设至亲受辱,受到的还是极致的侮辱,自己是否仍能保持足够冷静,进而去斟酌判断过当和适当,并去采取完全合法的反击措施。将受害者置于这样的境地,无异于间接袒护施害者,何尝不是在践踏法治精神。

目前山东省高院和公安厅已有回应,前者已受理于欢的上诉,后者则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出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山东方面想必也已关注到汹涌的舆情,否则反应恐不致如此迅速。终审如何判决,值得期待。而在此之外,不妨将该案当作一个契机,全面检视下何为法治,如何法治,以及如能形成打击民间非法借贷的一道推动力,那将是这起案件能够带来的不多的积极效果之一。

  • 最新评论
  • 之见

    看了中国法律人及支持其观点之所谓客观公正者对本案判决的辩护,就不难明白为什么中国的黑社会猖獗、聚众闹事的歪风越来越盛了。部分中国法律人及其支持者,显然患有罪盲症。在他们看来,十个人打一个人和一个人与一个人对打性质是相同的。他们对法律的解释是,你与一个人对抗时所应承担的那份不可防卫过度的法律责任,在你反抗十个人的欺辱时,同样适用于十个人中的每个人。与此同时,这些人还竭力倡导受害者的忍辱精神,你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了,算个啥?你被人合伙凌辱了,算个啥?总之不到要你命的时候,你就得给我忍着,尽管你寡不敌众,也绝对不能使用武器反击,否则法律无情,若争斗中致人伤残,就判你防卫过度,甚至故意杀人。这还不够,中国的执法机构更是笃信法不责众。只要人多,违法闹事也不用怕,警察来了也没招儿,顶多设法调停。这样的法治现状之下,国人不拉帮结派,不组织或参加黑社会,遇事不仗人多势众来设法自己摆平,那不是呆傻吗? 在正常的法治国度里,判定聊城案件的是非曲直并不难。首先,债权方带十几个人私下逼债是百分之百的违法行为。债务纠纷只能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解决,自己执法绝对是不能允许的。故警察到现场的第一反应应该是债权方带人私闯负债方公司逼债的行为违法,应立即停止并撤离,否则将予以拘捕。在债权方开始实施限制负债方人身自由并加以凌辱时,其行为已构成无可争辩的刑事犯罪,超越了劝止的界限,警方应立即拘捕罪犯,交由司法机关惩治。负债方在此事件中属于受害者,在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身心遭受凌辱时,有权采取其认为有效的手段终止债权方的加害,在徒手挣扎无法摆脱的情况下,使用水果刀反击,完全属于正当防卫,故不应负担任何刑事责任。简而言之,没有一个法治国家的法律会要求受害者忍受罪犯限制其人身自由、凌辱其身心,不做反抗;或要求受害者制止罪犯犯罪行为的手段不得包括致命手段。法律不能伸张正义,反倒助纣为虐,还要法治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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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见

    我不知道中国有哪个吃法律饭的人敢出来讲,黑社会出动十几个人围攻两人逼债是现行中国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显然,若允许此种行为,中国社会就与黑社会无异。由此可知,到现场的警察允许黑社会违法逼债行为继续,即便不是与黑社会同流合污,至少是严重失职,故应对事件的进一步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法律责任。 其次,已知受害方遭受黑社会打手们非法攻击凌辱,法庭不应像处理一般民事冲突那样,仍然要求受害方承担防止事态恶化的法律责任。哪一国的混账法律会要求受到黑社会攻击凌辱的母子忍气吞声、逆来顺受?受害者采取的所有能够停止黑社会继续加害的反抗手段毋庸置疑都是合法的手段。那些昏庸的法官律师们应该扪心自问,如果受害者不是用水果刀反击,而是用拳头反击,他有可能停止对方的加害吗?毫无疑问,不但不能,还会招致母子俩更多的伤害。那么,若中国法律不允许受害者用水果刀反击,请问受害者还有什么选择能停止对方的加害行为,不知法官律师们有什么高见愿意与公众分享?如果这帮家伙也想不出什么好办法来,只是一味地要求受害者忍受攻击凌辱,那么,他们理应为全中国所有案件中受害者的身心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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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见

    再次,谈谈受害者对生命威胁的判断。无论受害者当时判断如何,都只能是一种尚未付诸实现的预感或预测。当受害者据此预感或预测采取有效反击措施后,如果能成功地活下来,其预感或预测就可能永远无法被证实。这就产生了一个法律问题,如何判定受害者当时的预感或预测是合理的?显然,这个判定不可能是客观的,只能是主观的。故法官不能说,刀没驾到你脖子上,枪口没顶在你脑门上,加害者还没有把你往死里打,所以受害者的生命还没有受到威胁。理由很简单,等到那个时候才做出生命受到威胁的判断,受害者就死定了,反抗还有什么意义?因此,脑筋正常的法官只能设身处地地去想,一般人处在受害者地位,当时会怎么判断,有没有可能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有可能,受害者的反击就不存在过度防卫的问题。 具体到本案,如果法官认定受害者过度防卫或故意杀人,他们就必须以事实为据回答如下问题:第一,他们凭什么认为受害者应该自始至终忍受黑社会打手们的攻击凌辱?第二,他们凭什么认为若受害者不用水果刀反击,也可以停止黑社会打手们的攻击凌辱行为?第三,他们凭什么认为若受害者不用水果刀反击,黑社会打手们尚未停止的攻击凌辱行为不会导致危及受害者人身安全的结果?不能为这些问题提供有说服力的答案,还要坚持给受害者定罪,怎一个昏庸了得!简直是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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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YA_

    赵家的事越情越来越看不懂,这个狗血剧跟黑国民党政府的教育说法,不用改故事,换个名字就给自己套上都不会令人误解.公安,司法,已经成为恶势力的保护,不知道这样制度还能支撑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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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0hnwong

    "司法已然走到了民意的对面..." - 量刑是否也要看民意?要公投?如果是一半对一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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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危机转傢到普通人身上的恶果。 官方还在百分之多少的增长。我就知道二个人,一个跳楼一个失联一年多了,都是还不了债。 这在其它国家早就是经济危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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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见

    黑社会仗势欺人、凌辱受害人,受害人应如何反抗才不超越正当自卫?中国的法律是这样执行的,如果十个暴徒用拳头打你,你只能用拳头回击,用牙咬就算防卫过度;只要你还没被拳头打死,就无法证明生命受到了威胁,故不可以致命武器还击;你伤轻或没死,致攻击者伤重或死亡,在法官看来,无疑是防卫过度,防卫过度既是罪犯,故要被治罪。 世界上文明国家的法律一般是这样执行的,被暴力侵犯的受害者,在人身安全确实受到威胁时,受害者有权采取一切手段、包括致命手段摆脱险境。注意,这里所说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并不特指生命受到威胁,还包括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人身遭受暴力攻击凌辱等等。理由很简单,人身自由与人的尊严是不容他人随意侵犯的,法律不应要求受害者忍受丧失人身自由及他人的暴力攻击凌辱,是对人权最基本的尊重。其次,在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或人身遭受暴力攻击凌辱的情况下,法律不应把判断施害者是否会危及受害者性命的责任强加于受害者。此时受害人有权利做最坏的打算,并据此采取反抗行动。如果事件是发生在施害者无权进入的私人住宅或办公地点,任何强行闯入行为理应立即遭到阻止,包括使用一切必要的武力手段,且一切后果由强行闯入者自负。 此案件中,警方执法不力是暴力冲突升级的主因。十几个人围住两个人讨债,有没有攻击凌辱行为发生,都是违法行为。况且攻击凌辱已经发生,讨债方明白无误是在使用暴力逼债,不仅违法,且危及受害者人身安全。然而警方不但没有立即采取行动拘捕施害者、终止违法犯罪行为,反而允许其继续进行,故必须承当案情进一步恶化的主要责任。对那些昏庸法官则需深入调查其与黑社会或贪腐势力暗地里勾结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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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言

    杀人者违法,被杀者死有余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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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天狱

    黑社会是【改革开放】释放出来的妖魔,李瑞环在天津搞得暴力拆迁、大邱庄流氓禹作敏的【农工商】集团,就是黑社会和政府勾结的开始。官商学黑打着【锐意改革】的旗号,以【发展才是硬道理】为掩护,成为利益集团,这才是问题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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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天狱

    和雷洋案风马牛不相及。把这两个无关的案子相提并论,本身就是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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