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三权于一身 监察委首拥最新强制手段

多维新闻 2016-12-27 18:00+-

       近日,中国人大发布了有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将有权对调查对像采取12项措施,其中包括强制手段“留置”、“冻结”等许可权。这意味着正在京晋浙试点的监察委员会,将集“监察、反贪、检察”的权力于一身。

       2016年12月26日,中国人大官网刊登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内容,并授权由中纪委书记王岐山领导的“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的公职人员,可以进行查询甚至冻结和查封财产的权限。人大常委决定,从12月26日正式试行。

       上述《决定》明确规定,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可以对调查对像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

       《决定》还明确指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将试点把地区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都整合至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

       对此,法广网12月27日曾发文指出,中国人大常委授权王岐山领导的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的公职人员有进行查询及甚至冻结和查封财产的许可权,而这些许可权在过去只有检察院或法院方面才拥有。

       换言之,这个“超级反贪委员会”的权力,乃集地方政府监察厅、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于一身。而为了赋予这个权力予监察委员会,人大同时决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三地若干的国家行政监察法、检察院组织法及刑事诉讼法等。

       同时,有司法界人士发文,专门讨论了“留置”这种强制手段在监察委员会这个新的体系中将如何运作的问题。

       日前,有中国司法界人士在微信公号“刑事执行”发文专题讨论了监察委将采取“置留”替代过去中纪委使用的“双规”的问题。律师们指出,中纪委惯常向涉嫌人使用“双规”,缺乏法律理据,因为只有警察和检察官才有这个权力。


设立监察委员会是中国政治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文章指出,在现行的中共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和中共纪检机关的工作条例中都没有“留置”一词,但警察法提及的“留置”是针对调查对像的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

       文章表示,鉴于目前监察委员会仅合并了人民政府的监察部门及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预防部门,纪委部门仍然独立存在,因此从理论上来说,纪委仍然可以使用“双规”措施。但是随着监察委员会建立的全面推进,“双规”措施也可能最终被“留置”所取代。

       这个被舆论形容为“超级反贪部门”的监察委员会,上个月已在北京、山西和浙江进行试点。而王岐山此番首次以“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身份亮相,标志该项工作在中央层面也有了宏观掌舵机构,有助于从全局把控、协调改革的进展。

  • 最新评论
  • 神州大西南草根

    管它是什么厂,只要是惩治贪官污吏老百姓就拥戴。

    屏蔽
  • 奇人奇文

    东厂

    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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