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长期故意夸大“引渡回国”

《内幕》 2015-03-26 19:46+-

  驱逐出境是一个国家将在自己国家违法的外国人遣送到其本国或者第三国。驱逐出境与引渡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

  1、被引渡者不是在引渡国内违反法律,而是在要求引渡国家内犯法;而被驱逐出境者是因为违反所在国法律。

  2、被引渡者是根据要求国的请求而遣送当事人;而被驱逐者则并不需要他国请求,主动驱逐当事人出境。

  3、被驱逐者在当事国并无合法身份或被吊销其合法身份;而被引渡者则不然,可能是当事国公民。

  国际之间还可以通过签署其他协议、公约等建立国家之间司法合作,如司法协助、《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合约》、《联合国反腐败合约》等。中国已经与52个国家(包括美国)签署了司法协助条约,同时向外国派驻警务联络官。美国FBI和中国公安部也有一些警务合作,并互设办事处。但所有这些对中国逮捕外逃官员作用有限,特别是在西方民主国家。

  中国政府长期夸大追逃战果,刻意将“驱逐出境”宣传成“引渡回国”。

  由于对驱逐出境和引渡法律性质的模煳认识,加上中国政府故意夸张所谓追逃追赃的战果,中国媒体往往报导,某某某从西方国家被引渡回国,然后再加上所谓法网恢恢、犯罪分子纵然逃到天涯海角也要追捕的豪言壮语。事实上,我们没有查到一个桉例是中国政府根据引渡条约,进而成功从西方民主国家“引渡”回中国的。极少数几个从西方民主国家抓捕回中国的政府官员,都是违反西方国家法律从而失去移民身份被“遣送”回中国的。

  换句话,如果中国官员逃到西方国家,只要不违反所在国法律,即使遭中国政府通缉,也无法将其引渡回中国。反过来,如果违反西方国家法律,即使中国政府不要求,西方国家也有可能主动遣送这些人。赖昌星并不是引渡回中国的,中国政府并没有这样的能力,加拿大政府也没有那样大的权力将赖昌星遣送回中国。经过十年的政治庇护申请,赖昌星并没有很好地证明他申请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