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案还未结案 检察官竟给出一个惊人的结论

凤凰网 2013-05-16 19:08+-

  近日,19年悬而未破的“朱令铊中毒案”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4月20日,朱令父亲吴承之称,据一份公安部办公厅对政协委员提案的复函中显示,朱令案件已于1998年8月25日结办。

  1994年冬、1995年春,两次摄入致死剂量的重金属铊盐,让清华大学学生朱令几乎变成植物人。北京警方基本确认系人为投毒所致,但因事发两月后才接案,证据灭失。案发19年后仍悬而未破。

  2013年4月20日,朱令父亲吴承之称,曾有政协委员就朱令事件提出抓紧破案的提案,公安部办公厅对此提案的复函中称,案件已于1998年8月结办,并妥善回复了当事人家属。但朱令父亲称,时至今日,公安机关并未告知朱家此案已结。

  不能令人信服的“结案”说法,再次引爆了网友争论的焦点,究竟一件案子怎么样才算结案?如果一件案子证据缺失而导致无法侦破可以宣布结案吗?

  朱令案应该是撤案而不是结案?

  在朱令案中有一个引爆网友讨论的焦点问题:该案件中关键的证据缺失是成为导致最后的结案的关键因素吗?

  2013年5月6日,朱令妈妈朱明新女士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访。她回忆:“从1994年4月28号报案,到六月份放假,我特别着急,一直打电话问。侦破小组告诉我们,他们正在努力工作。到10月份,我就更着急了,他们回答,能做的都做了,现在只剩下一层窗户纸了。但他们一直都是说,已经上报请示了,也许就破了。”

  朱明新女士说:“在我和办案组的接触中,他们始终说在办,但没告诉我结案了。”

  朱明新女士说:“2007年,有个政协委员曾关注这个问题。我们从他那知道,他收到了公安部门回函,这份书面文件说朱令是被投毒的,但因为报案时间晚了,证据不全,尽快办结此案。”

  对证据缺失导致案件结案的说法,北京警方通过微博@平安北京于5月8日作出书面回应。回应中称“因从朱令令出现中毒症状到公安机关接报案件,时间已近半年,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近灭失,尽管办案人员尽最大努力,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

  据新华网报道,在获悉北京警方的回应后,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刑诉法教授陈卫东认为:朱令令案应是一个悬案,至今没有侦破。

  本网记者采访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警方人士,据这位警方人士分析,如果案发时间太长才报案,其后公安部门虽立案侦查,但因时间太久无法收集到有力证据,确实可能会导致该案件长期无法侦破。如果案件没有关键证据,最终只能作撤案处理,一般来说,撤案也是结案的一种。

  究竟一件案子符合什么要求才能撤案?中国新闻周刊专访了一位不愿意署名的检察官。

  该检察官表示,在刑事案件中一般不会用结案这个词,只会说走到哪个法律程序,比如是初期立案还是批捕、判决、或者最终撤销案件。一般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会用“结案率”一词,在刑事当中不用结案这个说法。

  针对众多网友的如何才能构成撤案的疑问,该检察官分析,如果撤案的话,有如下几种情况:如果不构成犯罪的话,有一种情况是刑转治,就是刑事案件开始立案了,采取措施了,在拘留的30天内期间他们发现不够成犯罪,就可能转为治安处罚,这个案子就有可能撤案了。第二种情况是,检察院存疑不补。就是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这种情况可能是变更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一年之后,如果还没补上取得证据,公安可能会撤案。这两种情况是可以撤案的。如果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案件无法侦破最终因该是撤案。

  该检察官还特别提到,虽然是证据不足在一定时间内没法补上取得证据会导致撤案,但是也有一些案子是不需要有物证和人证俱全就可以定罪的,比如像强奸犯罪,强奸犯罪基本上不会有人证,因为现场一般只会有当事人和嫌疑人,这个情况下,如果物证比较齐全的话,照样可以定罪的。

  在记者问到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一般需要多久可以完结,该检察官指出,公安最长拘留时间是30天,检察院批捕审查时间是7天,检察院审查完正常来说公安还有2个月侦查时间,如不算各种情况的延期。2个月结束后,再送到检察院公诉一个月,审查起诉时间到法院的话是2个月。总的来说是一件普通刑事案件从刑拘犯罪嫌疑人开始需要6个月零7天就可以完结。

  该检察官指出,一件刑事案件的结束,节点应为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生效就算完结了,当然,如果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话,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刑事和民事部分就会同时生效,这个时候也标志着一件刑事案子的完结。

  美国辛普森案也因证据缺失无法结案

  1994年,美国前橄榄球运动运辛普森(O.J.Simpson)杀妻案成为当时美国最轰动的事件。辛普森被指控犯下两宗谋杀罪,受害者是前妻妮克·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罗纳德·高曼,案件在审理中因勘查过程、物证的确凿性问题一波三折,最终在经历了长达九个月的马拉松式审判后,辛普森被判无罪。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1994年6月12日深夜,妮克·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高曼被发现死于妮可住宅门前,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

  案发后凌晨,警方在辛普森住所门外发现其白色野马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警员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付,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

  辛普森涉嫌杀人看起来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但为何最终无罪获释呢?主要问题却恰恰出在这些“血证”上。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这些问题几乎全都存在。

  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防腐剂,同样含有防腐剂的血液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被发现。值得注意的是,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为了保证血液新鲜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防腐剂。这很可能意味着这些血液是案发后被涂抹上去的。

  其次,检验人员缺乏训练,使得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

  再次,根据案发现场照片,辩方专家发现妮可尸体裸露的肩膀上有七点血滴,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和滴落方向看,它们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而很可能是凶手走过尸体时留下的。如果能证明这些血滴属于辛普森,那么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警方在妮可的尸体在解剖前已进行冲洗,这些血滴永远消失了。

  另外,为了“保护”现场,警方人员顺手从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小心翼翼地盖在了尸体之上。可是,由于辛普森与妮克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案发数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过夜,并经常来公寓看望孩子,被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头发或皮屑,结果致使检方呈庭的DNA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二,是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可是,这只血手套同样疑云密布。

  乌尔曼说了一句俏皮话,后来科克伦在总结陈词中反复使用,“如果它不合适,那你就一定无罪”。当检方决定让辛普森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时,众目睽睽之下,他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

  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1995年10月3日,这起杀人案最终因为关键证据缺失,而无法侦破。陪审团最后裁决辛普森无罪。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这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矛盾或漏洞,则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

  • 最新评论
  • chaochaochao

    这个检查官有可能是实习生,因为他完全不懂证据的属性,朱令因检测出两次大剂量铊中毒(证据确凿),所以被认定是投毒案,由此立案。孙铊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是因为:(1)在校可直接接触铊盐(2)与被害人同宿舍有大量的投毒的时间(3)对被害人嫉妒心切,有投毒动机。因缺失直接证据暂不能对孙铊定罪,只能是暂缓对孙铊实施刑拘审查,但可继续寻找证据和对其他人审查。。。只有当认为朱令检测出两次大剂量铊中毒不能锁定是投毒案时,才可以撤案。显然这位检查官可能是花钱买的官,要查一查这里有没有腐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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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ry

    本案领导的批示是关键,这些都是永远不能见光的,相信公安机关也很为难,权大于法是中国几千年的弊病,现在还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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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eannexc

    如果中国不改变权大于法,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权力之下的受害者,不管是事情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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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eannexc

    朱令案志愿者何青受访谈到去走访警官李树森的对话: 男主持:大家搜集到的,您刚才说有很多资料,有试图把它提交给国内的公安以及司法机关么?      何清:我参加基金会以前啊,去过,那时候像愤青以后,像救世主一样,我现在管那叫相当就是主。跑到14处找过那个李树森(名字不知是否正确),      男主持:嗯,李树森,他怎么说      何清:他当时是有接待过我的,说话还挺客气的,他说这家的确是挺惨的,两个女儿都这样,我说是啊,我当时是很冲,我说这件事会永久的传下去,你的孩子你的孙子都会知道这件事,也会知道你参与这件事,难道你就要这件事这样没结果么?      男主持:他怎么说呢?      何清:他说,笑,他说是啊,不过他说,这些资料全都在,没人敢动。我说你能保证孙维党不会把材料弄掉么?没把这些东西销毁掉么?他说这个谁也碰不了,我敢保证,这个东西是动不了的!这个他当时没告诉我这事结案的事,他从来没说结案,他就说材料都在,全都在。      男主持:嗯,那为什么没有继续调查下去了呢?      何清:这个事情是很明显的事,显然是孙家找的人阻挡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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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eannexc

    注:孙孚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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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eannexc

    注:孙孚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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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eannexc

    有大量证据指向孙维,只是犯罪人有强大的后台而逍遥法外。我只复制一点: 我是物化2班的团支书,我真的不忍心看到有关朱朱的所有东西,这些年来我一直生活在自责于内疚之中,我不知道我该怎么做,其实这件事要真的查出真相一点都不难,国务院督办!我能说的就是当年朱朱第二次中毒孙维被传的时候,院领导和系部召开了一次很秘密的会议,我是唯一一个参加会议的在校学生,也许他们知道通知我开会是个很大的错误,当中讲了一会儿的时候系主任叫我回去了,但我在我所在场的18分钟内,我已经知道内容大概了,我的任务是事件保密和按护全班同学,不准单独核查和不准猜测议论,在会议中提到是孙主席指示的,而且有关方面在为维维准备出国手续,后来我知道是孙孚凌。(注:孙孚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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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上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因为预防措施做得的比较好,在当时才没有成为社会影响力巨大案子。给于权力干涉提供了方便,当时的清华起了最主要的作用,作为一个高等学府最应该维护法律的地方也被彻底堕落了。如果他当时就有意让它成为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来阻止和断绝政治力量的干涉,而做得不留痕迹是可以的。无法想象清华的法学院或法律系的学生怎么可以去担当一个司法系统的公平公正的法律工作者的角色,清华是一所道德堕落的大学,看孙维同寝室的同学的表现,代表了一个无耻的清华所培养的精英当中会有什么样的道德品格。把一个低级的刑事案件变成一个难度极大的刑事案件,为政治干涉提供方便。这就是清华培育精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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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案与撤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没法收集有效的证据没法定给犯罪人定案后案子给撤了,这个是要计算到破案率中去的,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一般的地方公安侦破一个命案。根据案件的难度和社会影响力,都会有大小不一的庆功会的。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的地方公安是否都有这个传统就不知道了。如果是结案就完全不一样了。这是要计算到成功的破案率中去的。这会影响到部门的荣誉和个人的升迁。不然的话干警是要有情绪的,你说不算是破案而且连大吃一顿的机会都没有了,就是部门的头头也不答应的。这就是这个案算是结了,没法起诉不是本部门可以搞定的。以前那个击毙重庆的连环杀人犯,你只要看那个地方有关部门的警方是不是开庆功会就可以知道是不是击毙了正真的嫌犯。这么大影响的案件,内部庆贺是名正言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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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ckers

    司法不公与证据不足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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