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尔普斯疑违规参加LV推广 奖牌或被剥夺

星岛环球网 2012-08-18 16:22+-

  在今届伦敦奥运获得四面金牌和两面银牌的美国「新水怪」菲比斯(Michael Phelps),是非不断,继被揭发沉迷赌扑克牌后,又被指其拍摄的最新LV广告,在奥运闭幕后翌日便曝光,违反在奥运举行的七月十八日至奥运结束后的八月十五日期间,不得参与非奥运市场推广活动的规定,或可能因此被褫夺在伦奥获得的奖牌。

  菲比斯最近为法国时装名牌LV任代言人,拍摄了两辑广告硬照。其中一张穿着泳裤及戴上泳镜在浴缸浸浴,浴缸旁则放一个LV旅行袋。

  至于另一张相,菲比斯一身西装打扮,和77岁的前苏联体操女将拉蒂妮娜(Larissa Latynina)坐在梳化上聊天。菲比斯脚下是一个LV旅行袋。

  这两张广告硬照在奥运闭幕翌日,即8月13日在微博网站Twitter及其他多个网站上曝光。

  但根据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宪章第40条规定,在奥运期间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进行非奥运市场推广活动。而有关禁令的日期由7月18日至8月15日。

  菲比斯广告相曝光日期则刚好在禁制期内。由于违反有关规定,菲比斯或会被褫夺在伦奥获得的4金2银奖牌。

  如果这两张广告照原定要在8月16日才「出街」,但却被捣蛋者外洩,则不关菲比斯的事。

  不过,如果是LV品牌故意洩露的话,则菲比斯可能会受到惩罚。

 

  LV事后表示,该两张相并非官方照片,是有人从公司内偷取的。

  菲比斯经理人卡莱尔也否认故意发放照片。他说,菲比斯并无授权外界使用该些照片,有关照片是由一名不知身分的消息人士洩露,并在一些网站上出现。

  他强调,这并没有违反第40条规定,因为菲比斯根本并无授权使用这些照片。

  国际奥委会在伦敦奥运开幕前,曾向全体运动员发布奥运宪章,其中第40条规定,不允许任何参加奥运会的选手、教练或官方人员,出现在非奥运官方合作伙伴的广告中,违者将受到制裁,获得的奖牌应交还国际奥委会。

  早前曾有数十名美国田径队选手利用Twitter、facebook等社交网站炮轰奥运宪章,要求国际奥组委修改第40条规则,认为这会令他们失去为个人赞助商拍广告的机会,这些赞助商经常为选手提供装备、训练设施以及比赛费用等。英国《每日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