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艳芳去世仅仅9年 遗产现金只剩下9万

明报 2012-07-07 10:24+-

  

      歌手梅艷芳2003年过世时,遗下物业及现金估计逾亿元,9年间遗产执行人为应付其母梅妈(图)每月生活费开支及其他费用,先后出售梅艷芳3个海外物业及部分首饰。据遗产执行人昨表示,由于梅艷芳遗产内的现金所剩无几,要暂停给予梅妈生活费,以待向法庭申请出售梅艷芳的两个物业。法庭昨下令梅妈这两个月仅获原来一半即7.5万元生活费,届时遗产现金将只剩下9万元。

  自梅艷芳于2003年12月过世后,梅妈覃美金每月获6.8万元生活费,至2006年7月,法庭将梅妈的生活费增至每月8.5万元,有关差额更可追溯至2003年12月。

  梅妈9年领逾千万

  惟梅妈屡次向法庭申请「加人工」,至2009年7月起,其生活费增至每月15万元,若以此计算,梅妈在这近9年间,先后从遗产中获得逾1170万元生活费。

  早前梅妈因拖欠争产案讼费而被颁破产,她昨向高院申诉,不满破产管理署扣减其生活费,又称其生果金及早前政府派发的6000元全被署方接管,而遗产执行人亦暂停了其生活费用,令她生活艰难。

  遗产执行人一方昨向法庭透露,由于遗产内的流动现金不足,故暂时向梅妈停止发放生活费,又指现正等候法庭命令,将遗产中的两个物业出售套现。

  法官考虑到梅妈的情后,下令本月及下月仍须向梅妈发放生活费,但将由每月15万元减至7.5万元,同时提醒梅妈向她发放生活费后,遗产将只剩约9万元现金,届时便再不能向她拨款。

  生活费减半至每月7.5万

  破产管理署一方昨亦解释,梅妈所指的6000元及生果金,因存于梅妈的银行户口内,根据《破产条例》必须视为其个人资产,须「上缴」作还债之用。

  另一方面,署方认为梅妈从遗产中获得的生活费应被视为其个人财产,故在扣除其个人基本生活开支后,应将生活费的余款全部「上缴」。

  法官稍后会颁下判辞,就每月从遗产获生活费应否视为个人财产而作出裁决。

  每月获6000元搭的士

  不过在梅妈所指的「基本生活开支」中,法官亦考虑到她年迈,准许她可聘用两名外佣,加上她要经常出入医院,每月可得5000元至6000元的车马费让她乘的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