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把牟其中“送”进了监狱

检察日报 2000-07-24 11:31+-
  铁窗里的“大陆首骗”牟其中,也许到现在仍不知道是谁第一个揪住了他的
“狐狸尾巴”,从而将他“送”进了监狱--

  今年5月30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德集团总裁牟其中无期徒刑。

  在牟其中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几乎所有的报纸报道牟其中落网始末时都如
出一辙:“南德公司曾与香港一企业进行进口贸易,在中行湖北分行开过信用证,
仔细对比信用证和随附单据,警方发现了疑点……”

  实际上,最早发现牟其中涉嫌信用证诈骗的疑点并及时协助相关银行向国家
有关部门汇报的功臣,是湖北省的一位律师。由于此案是我国第一起诉诸法律的
信用证诈骗案,1997年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都以此案作为判例。

  这位功臣就是陈晓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珞珈律师事务所主任。3年
前,就是他在代理一起民事官司时,揪出了这起日后引起国际国内广泛关注的巨
额信用证诈骗的“狐狸尾巴”。7月13日下午,他在事务所给记者讲述了当时的具
体情况。

  1997年,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下称湖北中行)将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下称湖北轻工)、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和南德集团3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偿付其垫资的信用证项下3亿多元人民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陈晓枫
和上海律师吕国耀受交行贵阳分行委托出庭辩护。

  陈晓枫在收集此案证据时,发现了一个令人惊讶的疑点--湖北中行垫付了进
口货物的巨额资金,但中国所有的港口都没有牟其中进口货物的影子。

  此案所涉信用证规定的海运货物到港是青岛港。但青岛海关监察室在1997年
1月15日通过电脑查询开出材料证明:自1995年8月至1996年12月间(信用证期间),
湖北轻工与南德集团根本未办理过任何进口货物报关手续,而青岛港在信用证相
关时间,也从未有过此案当事人提货报关的记录,而后在当庭质证时,轻工、南
德均未对此证据提出异议。

  陈晓枫当时就断定:进口货物只是牟其中玩空手道的道具,银行据以支付资
金的重要凭证--海运提单也是伪造的,这应该是一起罕见的信用证诈骗犯罪。

  陈晓枫据此在发表代理词时尖锐地指出:“这实际上是个打民事官司还是(牟
其中)到公安机关自首的问题。”

  回忆1997年8月开庭时的情景,陈晓枫说:“3天的庭审,牟其中只到庭半天,
并且就坐在离我不到半米的地方发表了约30分钟的讲话。”

  其时,国际上对打击假信用证的法律规定相当严格,但国内适用的具体法律
依据仅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作出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构成
信用证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
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国内当时还未有信用证诈骗犯罪
案件的先例。

  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是需要勇气和智慧的。陈晓枫并没有因为“民事官司”的
帽子而就此收手。庭审后,他与相关银行一起,先后两次向国家有关部委写了两
份《情况反映》,引起了高度重视。在中央政法委的主持下,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涉及该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就此专门召开
会议。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着手调查南德集团涉嫌信用证诈骗一事。经过查证,调
查组得出6个字的结论:“假进口,真骗汇。”并向公安机关举报。1998年2月11
日,公安部正式指令武汉警方调查南德公司经济问题。1998年2月27日,警方从湖
北省轻工公司信用证经办人和信用证受益人--境外某公司一董事长身上打开缺口,
随后获取的大量证据材料表明,南德集团以假进口方式骗开信用证,确已构成信
用证诈骗罪。(郭清君通讯员余凯泥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