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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还没开审,山东高院就定性实施犯罪的罪犯是受害人了,那还审理什么? 这个案件的关键点,就是必须搞清楚,谁在犯罪,谁在受伤害,谁是罪犯,谁是受害人。 一窝糨糊脑袋的混账白痴脑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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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院混账透顶,杜流氓是什么受害人? 他是罪犯。受害人是于欢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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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见

    就算依据最客观的事件经过版本,也不能改变对整个事件是非曲直的结论。退一万步讲,假定私放高利贷,即在没有金融营业执照及贷款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暴利放贷,在中国是合法的,发生了债务纠纷,不经过正常的法律渠道解决,而是自带一帮打手,侵入负债方公司,私自执法,拘禁侮辱负债人,以暴力方式迫其就范,无论从什么法律角度看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存在灰色地带的问题。故警方未能有效制止债权方的违法犯罪行为,是造成事件恶化的主因,应为事件的恶化负主要责任。 其次,无论债权方拘禁侮辱负债方的行为是什么时候发生的,危害程度如何,作为受害者的债权方都有权立即反抗,采取必要的手段摆脱罪犯的加害,除非违法犯罪的债权方在受害者开始反抗时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否则受害者为了重获自由与罪犯搏斗时采取的任何手段都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如果法庭认定受害者防卫过度,法庭就必须提供无可辩驳的证据来证明受害者当时确实有其它更为和缓的手段可立即脱身。法庭要求受害者忍受拘禁侮辱保命是非常荒唐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法庭依据罪犯被击溃的结果来判定受害者当时不应感到人身安全遭受威胁并过度防卫,更是因果倒置、时空错乱,怎一个昏字了得,简直就是助纣为虐。 这个事件争论中的一个盲点是,人们忽略了事件的性质在逼债过程中已由一般民事纠纷,转变为刑事犯罪。即使放高利贷合法,自债权方带打手侵入负债方公司暴力逼债时刻起,双方债务纠纷原本属于民事纠纷的性质就彻底改变了。债权方的逼债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而负债方则成了其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债权方带打手侵入他人公司是刑事犯罪行为,拘禁侮辱负债人更是刑事犯罪行为。由此可知,是否发生辱母、辱母情节严重与否也许是舆论的关注热点,但在依法判定债权方刑事犯罪的性质时,这些情节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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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灰机

    此案不翻,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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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少江

    我受过高等教育,但如果有人在我面前这样污辱我的家人,我会把他们全杀了,如果能力所及。这跟其他任何东西无关。仅存的是尊严与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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