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又一次法治胜利?

明镜网 2017-03-28 20:15+-

辱母杀人案,又一次法治胜利?

  一桩辱母杀人案引发网民愤怒。时评人长平认为,如果不被准许的愤怒得不到表达,那麽这类"法治的胜利"将一再重演。

  假如,一群流氓闯入你的家中,当着你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你的母亲,请问你该怎麽办?这几天,中国网民面临这样的考题。事情缘起於山东一桩 "辱母杀人案"。22岁的青年於欢,眼睁睁看着11个有黑社会背景的追债人员对其母亲进行长达一个小时的极端凌辱後,情急之下操刀杀人,造成1死3伤,被法官判处无期徒刑。

  据称是主审法官的张某在判案之余,也加入了网民的讨论。他的回答是:第一时间拿出手机录像取证,相信法律自有公道。问题是,这位法官明明知道,当时的情景是这样的---

  亲属报警,警察来了之後,只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要离开,於欢情绪激动试图拦住警察,但遭到追债人员阻止,混乱间於欢从桌子上抓起一把水果刀乱刺,方才赶走了凌辱者。伤者之一杜志浩自行开车到医院治疗,并和医生发生争执,终因失血过多死亡。

  由此可以看出,於欢是多麽相信法律,也多麽渴望法律的援助。甚至可以说,他太相信法律了。在更多私力救济的时代,故事应该是这样的:眼见母亲遭受凌辱,於欢立即怒而操刀,以命相博。结局有几种可能:凌辱者见势不妙,溜之大吉;凌辱者仗着人多势众,杀了於欢;於欢狂砍多名凌辱者,甚至将其全部杀光,遁入江湖。

  警察的不作为,并没有让於欢醒悟,他束手就擒,等待法律的公正裁决,然而法官认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判他无期徒刑。

  中国一再宣称依法治国,《人民警察法》也明确规定,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职责。但是网民从於欢案中看到的现实是:当发现没有法律的时候,他拿起了刀;当他拿起了刀,法律又回来了。

  这不仅仅是对一起个案的嘲讽,想想那些成千上万、经年累月的上访者,他们如何相信法律和政府最终会给他们公正,又如何一次又一次被维稳,被收容审查,被劳动教养,被判刑,被扔进精神病院,我们就会知道,它描述的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犯我中华与污辱你妈

  按说,中国人不缺乏这样的教育:当祖国母亲遭受凌辱的时候,甚至还只是想像中的威胁,我们应该热血灌顶,怒发冲冠;不能前往杀敌,也要砸烂和敌人有关的超市;不能打着用中国制造产品的敌人,也要打到用敌人制造产品的自己人;相信法律,拍照留下证据?废话!国际法庭的判决,不接受,不承认,不执行!

  有些"心胸狭隘"的网民想不明白:为什麽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辱你妈者,"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为什麽当你的祖国母亲受辱的时候,它们说你的反抗是爱国;当你的亲生母亲受辱的时候,它们又说你的反抗是犯罪?

  他们似乎不明白,抹杀个体人权,正是"爱国主义教育"的前提。在一个宪政民主、法治健全、新闻自由、人权普及的国家,民粹动员要困难得多。

  被准许的愤怒

  网民的愤怒得到了回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於欢的上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3月26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透过官方微博表示,"对社会公众关注的於欢的行为是属於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如果网络愤怒最终还於欢以公正,网民功莫大焉。不过,我不得不指出,此类事件之所以能够刷屏,盖因它是被准许的愤怒。我并不是说,这样的愤怒没有意义。我也不想说,网民们不应该充分考虑自己的安全,有选择地愤怒。但是,我们应该明白,这样的愤怒一再重演--远有孙志刚案,邓玉娇案,近有雷洋案,正因为它是被准许的愤怒。

  这个问题有讨论之必要,是因为每当这样的事件发生的时候,总有网民说,孙志刚、邓玉娇、雷洋、於欢又不反党叛国,不勾结西方敌对势力,不搞政治,总该有条活路吧?也总有精通时事的人张罗道:要讲策略,把言论控制在一定范围,给政府留出解决的空间。他们不明白的是,这类事件之所以能够单个解决,是因为民众足够愤怒、而政府又准许这样的愤怒,甚至可以"变坏事为好事",成为"依法治国"的样板。

  那些不被准许的愤怒,异议人士被判刑、人权律师被绑架、新闻记者被离职、NGO被打压等等,如果得不到足够的关注,那麽警察体制性的渎职不可能得到解决,类似的事件还会一再重演。尽管每一次,无论孙志刚案,还是雷洋案,人们都欢呼过法治的胜利。雷洋案被官方用纳税人的钱奢华维稳之後,它被宣称的意义之一,就是中央高度重视,重振警风。

  官方媒体常见的辩解是,警察失职,一起个案而已,在任何政体下,任何国家中都可能发生。没错,美国警察一再枪杀黑人,法国警察再次枪杀华人。区别在於,当地民众怀疑警权滥用时,他们会上街游行,呼吁制度性限权;当民众怀疑种族歧视时,他们会上街游行,呼吁制度性反对歧视;当他们怀疑政府不作为时,他们会用手中的选票换掉政府;如果不能,那会有更大规模的抗议,要求更多的民主。

  长平是中国资深媒体人、时事评论作家,现居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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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闯国门的流氓,是敌人,强闯家门的流氓,也是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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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祖国母亲? 所有中国人的亲娘,叠加在一起,就是伟大的祖国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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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氓闯入你家,你该怎么办? 我的同胞啊,爹亲娘亲没有党亲,我们伟大,光荣,永远正确的党,教育我们几十年了: 朋友来了,有美酒,若是那敌人来,有....有....有....猎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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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见

    就算依据最客观的事件经过版本,也不能改变对整个事件是非曲直的舆论审判。退一万步讲,假定私放高利贷,即在没有金融营业执照及贷款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暴利放贷,在中国是合法的,发生了债务纠纷,不经过正常的法律渠道解决,而是自带一帮打手,侵入负债方公司,私自执法,拘禁侮辱负债人,以暴力方式迫其就范,无论从什么法律角度看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存在灰色地带的问题。故警方未能有效制止债权方的违法犯罪行为,是造成事件恶化的主因,应为事件的恶化负主要责任。 其次,无论债权方拘禁侮辱负债方的行为是什么时候发生的,危害程度如何,作为受害者的债权方都有权立即反抗,采取必要的手段摆脱罪犯的加害,除非违法犯罪的债权方在受害者开始反抗时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否则受害者为了重获自由与罪犯搏斗时采取的任何手段都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如果法庭认定受害者防卫过度,法庭就必须提供无可辩驳的证据来证明受害者当时确实有其它更为和缓的手段可立即脱身。法庭要求受害者忍受拘禁侮辱保命是非常荒唐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法庭依据罪犯被击溃的结果来判定受害者当时不应感到人身安全遭受威胁并过度防卫,更是因果倒置、时空错乱,怎一个昏字了得,简直就是助纣为虐。 这个事件争论中的一个盲点是,人们忽略了事件的性质在逼债过程中已由一般民事纠纷,转变为刑事犯罪。即使放高利贷合法,自债权方带打手侵入负债方公司暴力逼债时刻起,双方债务纠纷原本属于民事纠纷的性质就彻底改变了。债权方的逼债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而负债方则成了其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债权方带打手侵入他人公司是刑事犯罪行为,拘禁侮辱负债人更是刑事犯罪行为。由此可知,是否发生辱母、辱母情节严重与否也许是舆论的关注热点,但在依法判定债权方刑事犯罪的性质以及负债方是否防卫过度时,这些情节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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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vidzhang

    这帮暴力讨债的流氓就是黑社会,中共政府司法警察都是黑社会,所以黑社会保护黑社会,也是情理之中。若要公正,权利必须归于人民,中共的独裁统治必须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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