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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赔偿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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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价赔偿谁之过?

Lehman Brothers Commercial Corporation (LBCC) 和 Lehman Brothers Special Financing, Inc. (LBSF)(统称为 Lehman)(原告)这两家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金融服务公司,与 Minmetals International Non-Ferrous Metals Trading Company (Non-Ferrous  )(被告)进行外汇 (FX) 交易。 N公司是M公司的子公司。 约1992年,N公司的一名员工签署了一项担保,据称M公司同意承担N公司在外汇交易中的损失。 这些交易造成了约5千万美元的巨大的损失。 在N公司和M公司拒绝向雷曼支付损失后,雷曼向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N公司违反外汇协议,M违反担保。  Non-Ferrous 和 Minmetal 辩称,根据中国法律,这些外汇合约是未经授权的和非法的,并动议对其非法抗辩进行简易判决。 雷曼反对这项动议,依据是外汇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表明受纽约法律管辖,担保中的类似条款表明受特拉华州法律管辖。

被告针对雷曼兄弟的索赔提出了以下十八项肯定性抗辩: (1) 雷曼兄弟未能陈述可以给予救济的索赔;  (2) 涉案交易未经授权;  (3) 雷曼兄弟存在疏忽,违反其受托义务;  (4) Lehman 不公正地没有告知 Non-Ferrous 所涉交易的风险;  (5) 雷曼兄弟存在欺诈和虚假陈述行为;  (六)涉案交易违法;  (7) 雷曼兄弟的索赔受到不洁之手学说的限制;  (8) 雷曼提供的信息不正确且具有误导性;  (9) 雷曼兄弟违反涉案合同;  (十)涉案合同缺乏对价;  (11) 雷曼的索赔受到相互或单方面错误原则的限制;  (12) 交易违反了商品交易法,7 U.S.C.  § 1 及以下;  (13) 雷曼的索赔受到禁止反言和衡平禁止反言原则的禁止;  (14) 雷曼兄弟的索赔受到懒惰原则的限制;  (15) 雷曼兄弟的索赔受到弃权原则的限制;  (16) 雷曼未能减轻损失;  (17) 本院对被告不具有属人管辖权;  (18) 实质上,雷曼兄弟的行为不公平且具有欺骗性。

在本案中,被告提出简易判决驳回雷曼兄弟的修正诉状。  Non-Ferrous 还针对其第八项反诉提出简易判决,该反诉指称相关交易是非法的。 法院将根据以下标题处理被告的动议: (A) 法律选择;  (B) 非法性和可执行性;  (C)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  (D) 担保索赔。

纽约地方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美国冲突法规范,本案合同签约地,履行地在中国,应根据中国法来认定合同是否因非法而无效。

法官认为;根据中国法律,像这样的非法担保协议是不可执行的。 违反中国法律的合同无效,而且自始无效。 

 尽管如此,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另一方的过错,中国法律规定了对非法合同一方的补救措施。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任何一方都无权获得救济。因此,问题在于根据中国法律,五矿、雷曼或两者在签订担保协议时是否有过错。

 本法院无法根据这些简易判决书来决定M或雷曼是否在担保方面存在“过错”。 尽管当事方已广泛介绍了雷曼在签订外汇协议时是否存在中国法律下的过错问题,但他们并未同样向本院通报与担保有关的任何过错。

 由于法院目前无法就中国法律下的过错问题作出裁决,因此也无法裁定雷曼是否可以根据中国法律获得救济。 因此,法院此时保留对第三项的决定。 法院指示,一旦确定了确定的审判日期,当事方将就此问题以及本意见和命令稍后提及的其他问题提交不超过 20 页的案情摘要。

由于合同签订和履行期间,中国尚未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有关条款,故有关协议条款不适用本案。

简易判决下达后,M/N 公司又提出,放弃国家公司的免陪审团审理程序,要求组成陪审团审理。主要是考虑到通过陪审团审理,可能获得同情分,因为一方是资本市场的运作老手,另一方是资本市场的素人,初出茅庐,因而上当受骗。纽约法院认为,根据美国主权豁免法,国家及国家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不适用陪审团审理,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不得更改。

此后,该案经过5年多的证据交换阶段及简易判决,正式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

从法律责任上考量,M/N公司提出的抗辩和支持证据力度明显不足。形势对M/N公司不利。

于是,M/N公司最后决定照单赔付雷曼兄弟公司损失,并支付了6,7年的美国律师费。

此案的经验教训是:

    -M/N公司在诉讼前期没有对案情的曲直是非(merits )进行评估,由于没有公司律师参加,全凭几个圈内人员自以为是,自行其事,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官司的结局;

?外国律师是按工作时间收费的,不包输赢。所以,案件标的越大,时间越长,收费就越多,而非业界人士对此一开始是一无所知的,直到律师费达到天价,无法自拔,才开始醒悟,开始想法推责;

?整个案件过程中没有熟悉国际法律业务的人员进行监控,对案情发展无法控制,没能及时止损;等等。    

       近二,三十年,随着国力增强,中国企业开始进军海外资本市场。其中不乏成功的案例,但也有不少惨痛教训。在海外法律网站上,经常可以查到与中国企业相关的案例,法律判决是公开的。了解,学习这些案例,有助于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依法经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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