嘎拉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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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911的因果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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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社会现象都是因果现象。而一切因果都是事后显现的。以911为例。如果911没有发生。那么美国人就看不到911发生的原因,即,对穆斯林国家对西方自由民主国家的整体性仇恨不以为然。

社会因果现象的第三个特征是,越是强权就越不在乎因果。例如,作为军事大国,即便在911发生之后,美国人也不会反思穆斯林国家仇恨美国的终极原因,他们只能看到某个中间原因,例如恐怖主义。

其实从历史大背景看,穆斯林恐怖主义其实并无太强的是非善恶,文明野蛮之类的价值判断基础。只不过是弱势一方在强势一方的逼迫下,所采取的一种极端决斗形式而已。

因果就如同一根冤冤相报的链条。终极原因就相当于链条的首端。如果从因果链的角度看,其实恐怖主义并非是导致911的终极原因。穆斯林国家对西方国家的仇恨,最早可以追溯到亚伯拉罕教的分裂。后来的十字军东征,或者以色列建国,都是让仇恨加剧的重要节点。

就从色列建国溯源吧。以色列建国可以解读为十字军东征的延续,即,收复圣地的一次努力。巴勒斯坦地区的历史非常乱。如果从一战说起的话,那么一战前巴勒斯坦属于奥斯曼帝国的领土。作为一战的战败帝国,巴勒斯坦地区则成为了战胜国的托管地。

到后来,英国借助托管巴勒斯坦的机会积极蛊动犹太人复国。于是,巴勒斯坦地区的以色列人口比例,从1918年的10%左右,上升到了1948年的30%左右。其中很大比例与英国为犹太人建立居民点有关。再到后来,根据联合国决议,以色列的人口比例虽然只有30%,但却分到了大约57%的优质领土。

简而言之,穆斯林国家对西方国家的仇恨,与西方国家对以色列的支持关系非常大。其次,今天的西方,不仅并没有走出十字军东征的阴影。甚至没有走出亚伯拉罕教的阴影。911事件的大背景仍然是十字军东征的博弈,或者说,仍然是亚伯拉罕的两个儿子以实玛利和以撒这哥俩之间的决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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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3)
  • 当前共有3条评论
  • 白草

    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没人会自揭其丑。911本身是美国遭到的袭击,当然是外人的错。更没有理由去追究外人的合理动机和美国自身的错。站在世俗的立场看,冤有头债有主,911的受害者多没有过错。而同样的逻辑也可以运用在过去20年死于美军行动的40万阿富汗平民身上。他们被美国称为附带损失。这个词也反过来可以用在911受害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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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嘎拉哈

    【一切社会现象都是因果现象。】


    ---- 解释。休谟,康德,罗素等哲学家所否定的因果关系,是指自然法则的因果关系。自然法则也叫事实法则。由于事实法则是独立于大脑意识的,因此人类没有任何工具,包括reason,五官经验,能够用以证明因果关系是存在的。

    相比之下,社会法则并不属于事实法则的范畴,而是属于一种叫做价值法则(normative law)的范畴。之所以人类社会存在着诸如价值观,道德观,宗教观,是因为大脑中的因果关系在起作用。

    简单说,目的即因果,因果即目的。生命与非生命的根本区别,在于生命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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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嘎拉哈

    【越是强国越不在乎因果。】

    ----强势不在乎因果的道理,跟《小兵张嘎》里面那个吃西瓜不给钱的胖翻译官的道理非常类似。按照正常因果,卖与买的因果关系是吃瓜付钱,而非老子吃瓜从来不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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