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先赐选民信心然后相信,是否符合神的公义?
作者:新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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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看看神审判的公义原则:
12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 罗2:12
不是有没有律法的都按照律法审判,而是有律法的按律法审判,没有律法的不按律法灭亡,我们的神多么公义公平!
如果神对一部特殊身份的人物——预定得永生还没有悔改的罪人先赐下信心,而另一部分预定忽略任由他们灭亡的罪人不赐信心,然后神再用福音审判人:“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约翰福音3:18”,这算什么?
当然郁金香可以说公义不公义是神的主权,那么,郁金香的神的属性肯定不是圣经启示的神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