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修正案之于TikTok

作者:pens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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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第一修正案之于TikTok




11  30 日,美国蒙大拿州地方法院法官唐纳德·W·莫洛伊 (Donald W. Molloy) 在初步禁令中阻止了蒙大拿州对 TikTok 的禁令。 该禁令定于 1  1 日生效。莫洛伊法官裁定,原告——TikTok 和五名位于蒙大拿州的 TikTok 创作者——很可能“根据案情胜诉”。


 原告辩称,该州立法机构通过的禁令侵犯了用户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受到联邦国家安全法的优先考虑,并违反了商业条款。 莫洛伊法官对此表示同意,并在禁令中写道,就第一修正案的担忧而言,该禁令“甚至不可能通过中间审查”,而且“蒙大拿州立法机构和总检察长更感兴趣的是针对中国在 TikTok 中的表面角色,而不是保护蒙大拿州消费者。”


美国宪法又称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正如权利法案的前言所述:美國憲法的草創人沒有在憲法中擬定一項權利法案。此一缺漏的原因並非由於他們不關心基本人權,而是因為他們覺得,憲法既沒有特別授權管理出版或集會自由之類的事務,當然也就不需要特別陳明不存在這種權力。這一立場從邏輯上講是正確的,但從心理上講則不然;美國人民普遍希望憲法中明文規定他們的權利。


也就是说,宪法只规定了政府的权限,而权利法案则是对人民享有权利的确认。


第一條修正案的规定很简单: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徒法不自行。要想让宪法得以实施,该法又直接,间接地对规定了法院对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的违宪司法审查权。这也是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与其它

西方国家法治的不同之处。一般来讲,议会通过的法案很难被法院推翻。而在美国是常有的事。


司法审查权的确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先人担心以乌合之众为主体的社会大众被误导,而把国家引入歧途,如二战前的德国。当时的德国很多反人类,挑唆仇恨的行为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而畅行无阻的。


TikTok总裁周受资在美国会山听证会接受质询时,明眼人一眼看出,很多议员不仅无知,而且蛮横,为反对而反对,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然而,即使这样,众议院还是通过了对TikTok的禁止法案。


TikTok硬刚的底气在于,它在美国有1.7亿的用户,有三十多万以此谋生的就业者。还有,它不差钱打官司。


球最后落到华盛顿联邦最高法院大楼。是按照严格的宪法标准予以裁判,还是与政治挂钩,自由裁断,这是九位大法官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